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外国直接投资的形式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1、我国商品出口所受到的限制要求发展对外直接投资
近年我国商品的山口在世界市场经常受到反倾销、技术努壁垒以及绿色壁垒等等贸易利非贸易性壁垒的限制,严重阻碍了山口的进――步增长。据外经贸部统计,从1979年起,我国的糖精遭到当时的欧共体立案反倾销,到2002年9月30日,全球共有33个国家发起了对我国的反倾销利保障措施案件,共54l起,其中反倾销案件500起,保障措施案件4l起。共涉及山口额达160.5亿美元。反倾销案件之多位居全球之首。技术性贸易壁垒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的发展,抽样凋查表明,2002年,我国有71%的山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技术壁垒的限制。加入WTO后,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比加入世贸组织前更为严重。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利地区对中国的出口商品制定了更加严格的技术标准。
面对这样的山口形势,再想通过扩人山口米拉动经济增长,抢占国外市场是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厂。而国防际直接投资就可以克服这些限制利弊端。
2、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缓解我国国际收支双顺差的压力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特别是外贸出口的增加以及我国一直以米吸引国外投资的开放
政策,使得我国的国际收支呈现山经常项目利资本金融项目的双顺差局面。资料显示,我国国家外汇储备1980年末为13亿美元,而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外汇储备己突破4000亿达到4032亿美元,仅次于日本,位居世界第二。由此可以看出,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国际收支双顺差的局面就已经初见端倪,并有不断扩人的趋势,尤其是近两年,资本金融账户利经常账尸的顺差人幅增加,尤其是资本金融账户。而过多的双顺差,不仅给人民币带来升值的压力从而不利于金融的稳定,也给山口增加了困难,同时大量的外汇储备也增加了外汇风险利资金的闲置成本,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再加上人民币升值预期卜人量的国际游资涌入国内,增加了外汇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及国际收支的进一步顺差。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加人对外直接投资的力度,这不仅是优化我国经济结构的需要,也是平衡国际收支,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的需要。
3、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是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良策
经济全球化是人势所趋,是每一个国家不得不重视的问题,我国也是如此。就如上海财经人学的学者程恩富、朱富强在他们的论文《经济全球化与中国的对策思路》中所说的那样,全球化是历史发展的一种确确实实的趋势,虽然依据“马太效应”,它更有利于领先的国家,但全球化进程对多数发展中国家来说实际上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人家都不加入而联合起来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规则,固然可以得到更多的益处。但是如果一部分加入,另一部分不加入的话,则加入者可以得到更人的好处,而不加入者将受到更人的损火。既然我们无力让人多数发展中国家不加入,我们就应该主动及早加入,因为受损最大的将是“局外人”。
要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不仅需要我们在经济体制、规则以及经济制度安排上尽快与国际接轨,还要求我们积极的走山去,尽快的提高竞争力,这就需要我们扩人山口,加人国际交流,而发展对外直接投资是一个很好地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方式。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充分利用国际的资源和技术等优势,不仅能够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利先进管理经验,利川奸全球化给我们提供的便利,还有利于开拓国外的市场,提高本国的资本收益率。所以,现阶段发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也是迎接经济全球化浪潮的需要。
4、对外直接投资是增强我国企业竞争力,搏市入世挑战的需要
然而,对于接受外国直接投资的东道国而言,必须辩证地看待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这种投资可以对东道国加大资本形成、扩大就业、增加出口以及提高技术水平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也可能产生使东道国国际收支恶化、市场结构趋于不合理和削弱东道自的消极作用。
所以,东道国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采取适当的政策趋利避害。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为吸引外资,纷纷采取形式不同的投资鼓励措施。但这些措施究竟效果如何,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投资鼓励措施的定义、分类和经济分析
投资鼓励措施是指某一政府或在政府的指示下,出于鼓励特定企业或企业类型进行一定的投资行为的目的,向后者提供的可以度量的经济好处,其中包括旨在增加某一外国直接投资的回报率或减少外国直接投资的成本和风险的有关措施。虽然大部分投资鼓励措施有某种补贴成分,这些措施中的一部分-如垄断经营权-虽然会为有关政府带来一些经济成本,但不会引致直接的财政成本。投资鼓励措施还不包括广义的基础设施、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一般性法律法规、企业经营的调控和财政制度、有关利润汇出及国民待遇等非歧视性政策。
根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大会(UNCTAD)的研究,投资鼓励措施一般可以分为财政措施、金融措施和其他措施等三大类型。
财政措施的总体目标是减轻外国投资者的税收负担。根据减征的依据的不同,又可以进一步分为针对利润、销售额、和增加值的措施,针对资本投资的措施,针对进出口的措施,等等。
金融措施是指东道国政府直接向投资的跨国公司提供资金以资助新投资或某种经营活动,其目的是降低投资或经营的成本。最常见的金融措施包括政府赠款、补贴贷款、政府参股、优惠保险等。
其他措施是指难以归入财政类和金融类的措施,目的也是增加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当地投资的回报。其主要形式有补贴专用基础设施、补贴服务、市场倾斜、使用外汇上的优惠待遇,等等。
可以看出,东道国政府决定向跨国公司的投资提供鼓励措施时可以有多种选择。究竟选择何种形式取决于东道国政府的需要及其与跨国公司的谈判结果。至于其采取的鼓励措施的成本有多大、成效如何,则与措施的类型以及实施、管理的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
投资鼓励措施是通过减少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的成本、增加其收益这一机理达到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目的的。至于这些措施能否达到其目的(即东道国所得收益是否大于其采取这些措施的成本),在什么条件下能够达到其目的,更多地是一个实践问题,经济理论尚未做出一个系统、完整的说明。
迄今,对投资鼓励措施最有说服力的解释是“投资的外在效益说”。外国直接投资会给进行投资的跨国公司带来发挥优势、降低成本、扩大市场、获得规模效益等好处。如果这些收益为投资的跨国公司完全内化,即完全由其所得,这些收益就会包括在投资的回报当中,东道国政府就没有必要采取任何鼓励投资的措施。跨国公司在没有投资鼓励措施的情况的投资水平就是最优的。
除此之外,外国直接投资还有可能对接受其投资的东道国的经济产生积极的影响。譬如:促进东道国的资本形成、扩大就业、增加出口、提高技术水平等,最终起到加快东道国经济增长、提高其人民生活水平的作用。这些效应往往不能被投资的跨国公司所内化,也就不能在其投资的回报中有所反映。
因此,它们被称为外国直接投资的“外部效益”。不少经济学家都非常重视投资的外部效益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如罗默认为,一个企业的资本积累将给进行投资的公司以外的公司也带来好处,尤其是在技术进步方面。其根据是60年代的经济增长理论:技术进步的速度取决于投资率。这样,在投资率和人均收入增长率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
由于市场无法使外部效益在投资的经济回报率中反映出来,在外国直接投资的社会回报率和经济回报(即跨国公司自身的投资回报率)之间便形成了一个落差。
斯科特对10个国家投资和经济增长的研究发现,投资占产出的比例是高素质劳动力队伍扩大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他的测算,美国和英国的投资社会回报率比其经济回报率高出约7个百分点。这一落差的三分之一为政府税收所至,其余部分可以归因于投资的外部效益。回报率落差的存在可能会导致投资不足,也就是投资(包括外国直接投资)低于社会最优水平。这时东道国政府采取投资鼓励措施,以弥补回报率上的落差,是为了鼓励投资超出自发水平,达到社会最优水平。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如果东道国政府为了鼓励外国直接投资向跨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了减免公司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其在财政收入上将遭受一定的损失。从财政学的角度来看,公司所得税有为持股人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在公司税得到减免后,如果是国内企业,其持股人为国内居民,减免的公司税在一定程度上会以持股人个人所得税的形式收缴上来;但如果是跨国公司,减免的东道国公司税则以持股人个人所得税的形式不同程度地转移给了跨国公司的母国。只有在外国直接投资的外部效益足够大的情况下,东道国政府才会愿意降低公司所得税率,放弃这笔收入。
对外国直接投资鼓励措施另一种常见的解释是“幼稚工业说”。其基本要义与国际贸易理论中支持保护措施的幼稚工业说是完全相同的,即:在一国某一产业发展的初期,由于生产规模小,技术也不十分成熟,生产的成本较高,该国在这一产业不具有比较优势。如果能够引入外国资本,并以此带动技术和管理技能的引进以及东道国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产量的增加、技术的成熟与进步,东道国该行业生产的平均成本下降,该国从而获得在这一产业的比较优势。然而,由于存在着缺陷或失效的现象,完全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无法实现这一目标的。
譬如,由于资本市场的缺陷,企业可能面临着在筹资方面受到的限制。这与个人在筹资方面受到的限制是同样道理。一个人在年轻时无法以其未来收入为基础进行借贷,会导致其现期消费不足。同理,由于市场上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可能因无法判断企业某一投资项目是否能够盈利而对投资于该项目望而却步,于是出现投资不足。
信息的不对称性还会在其他两个层次上导致投资不足。
首先,由于企业的局外人在开始阶段对企业的资质不甚了解,企业的管理人员为了吸引投资者,可能会采取增发红利的办法。这样一来,企业进行新投资的成本增加了,导致投资低于投资者充分掌握信息时的水平。
第二,企业只有在新投资能够给现有持股人带来正净现值(即投资的回报大于投资和偿债开支之和)的情况下才会筹资进行新投资。由于债权人和持股人相比在获得补偿上具有优先权,如果对投资的未来收益没有把握,持股人一般不会愿意让筹资超过仅够支付投资开支的水平。
幼稚工业说认为,投资鼓励措施的目的正是为了纠正市场的上述缺陷,使投资能够反映某一项目在长期内降低成本的潜力。根据这一理论,临时性的投资鼓励措施对处于初始阶段的外国直接投资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效果,但条件是采取的措施必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特别是要以那些规模较小、正在成长或/且有一定风险的投资为对象,而且还必须具备直接为企业提供资金的能力。降低税率或临时性免税并不一定能达到预期的优惠效果。如果边际税率已经处于较低的水平,降低税率就起不到多少鼓励投资的作用。如果没有亏损补偿,无论是降低税率还是临时性免税,其对投资的鼓励作用则可能是零。对于面临筹资困难的企业而言,虽然减税在将来可以带来一定的好处,但毕竟远水解不了近渴。与此相比,可以返还的投资抵税措施则有效的多。
如跨国公司的母国实行公司海外纳税冲抵国内税制度,东道国政府采取的对外国直接投资减免税措施的有效性会大打折扣,也许只会起到将税收转移给母国政府的作用。但如果减免税是临时性的,由于在此期间投资尚未盈利,向母国的税收转移因此而推后,对投资仍可起到一定的鼓励作用,东道国采取这些措施还是划算的。
对投资鼓励措施的第二种解释是“政府政策连续性说”。具有永久性,即以长期经营为目的是直接投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投资一旦做出,往往就无法或至少很难逆转。因此,投资发生地政府有关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对投资的经营状况至关重要。如果政府有远见,就会在设计未来税收政策时考虑其对现期投资的影响。但是,本届政府一般来说无法决定未来政府将采取何种税收政策。即使是同届政府,其税收政策是否会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也难有绝对的保证。在投资进行了一段时间、资本量已有相对积累后,特别是在投资成本已经收回、投资回报几近“寻租”后,政府可能会改变税收政策,转而采取较高的税率。
由于迄今为止尚未找到一种现政府约束未来政府税收行为的机制,如果所有有关决策人均能正确地预期到未来政府将采取的税收政策,那么会形成一个理性预期均衡。在这种均衡状态下,所有人在做决定时都考虑到了政府税收政策不连贯的可能性。其结果是:和人们预期政府的政策将是连贯的时候相比,政府征收的税率将提高,投资者的投资将有所减少。这种理性预期均衡的存在对于在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原因有两个:
第一,外国直接投资往往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第二,外国投资者对东道国政府政策的影响力往往不能与当地投资者同日而语。
由此引起的跨国公司对东道国政府未来政策的不确定往往构成了其投资不足的又一重要原因。东道国政府采取投资鼓励措施可以对此起到一定的弥补作用。
除了上述几种对投资鼓励措施的解释之外,一些国家的政府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可能还有以下两个考虑:
一是补偿政府采取的其他干预措施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例如,东道国政府之所以通过对外资企业进口设备、原材料、中间产品实行进口税减免来吸引外资,可能是因为其实施的某项政策人为地压低了外国投资的回报率。解决这一问题最理想的办法是取消造成扭曲的政策,从根源上消除采取鼓励措施的必要性。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其政策目标和其他因素的限制,采取弥补性的鼓励措施可能成为东道国政府不得不采取的次佳方案。
二是鼓励跨国公司承担某种东道国政府自己无力承担的公共成本。
以上说明的是对东道国政府采取鼓励措施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做出的种种解释,也就是投资鼓励措施可以给东道国带来的各种好处。然而,凡事都有两个方面,投资鼓励措施也不例外。如果运用不当,也可能事倍功半,甚至事与愿违。正如世界银行指出的:一个政策极度扭曲的经济体接受的外国直接投资给其带来的很可能不是福利的改善,而是净损失。
譬如,如果按国际价格计算外国直接投资创造的增加值为负,或其以汇出利润的方式减少了东道国的资源,外国直接投资的增长只能是“悲惨的增长”。
除了可能会导致本章前所述及的向跨国公司的母国转移税收的情况外,鼓励措施往往用于补偿政府采取的其他干预措施给外国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是这些措施可能导致悲惨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是因为,依靠减免税等措施来抵销当地成分要求、持股限额等限制条件的消极影响、维持外国直接投资的规模会降低外国直接投资的效益。
就一国政府采取的投资鼓励措施的优惠幅度、该国经济中存在的其他扭曲现象及其整体经济的效率(全要素劳动生产率)之间的关系而言,在不考虑其他扭曲现象时,鼓励措施的优惠幅度越大,经济效益就越低;在不考虑鼓励措施时,经济中的扭曲越严重,经济效益就越低,在同时考虑鼓励措施和经济中的其他扭曲的情况下,虽然经济的总效益在一段区间内可能略有升高(反映出鼓励措施对经济中存在的其他扭曲可能有一定的弥补作用),但其总的趋势是随其他变量的增加而降低。
这里举一个例子来说明上述3个变量相互之间的关系。世界银行所作的一项研究表明,在实际利率为负时,投资者没有必要考虑资本的效益。由于拥有、维持富裕生产能力的成本为零,生产能力可能大大超出近期生产计划的需要,企业也没有必要采用加班、轮班等提高设利用率的措施。也就是说,实际生产能力大于有效生产能力。如果外国直接投资是以合资企业形式出现的,或通过向东道国金融机构借贷使用了东道国的储蓄,外国直接投资的效益与在东道国国内筹资进行的投资一样不可避免地要比在利率处于市场均衡状态下要低。在这种情况下,鼓励外国直接投资的措施越多,其优惠幅度越大,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越多,给东道国造成的资源浪费也就越大。
再如,如果东道国对某一行业实行高保护,外国投资者(寻求市场型)在进入该国市场后可以获取超额利润,那么,外国投资者做出的投资决定和由此导致的资源配置都可能就不是最优的,东道国在此情况下的福利水平一般比不实行这种高保护时要低。
综上所述,东道国从鼓励外国直接投资的措施中既有所得也有所失。东道国政府采取鼓励措施的本意是弥补市场存在的缺陷或经济中存在的扭曲、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并从这种投资中受益。然而,东道国并非总能如愿以偿,有时其采取的鼓励措施还会导致新的扭曲。
此外,还有采取鼓励措施本身带来的成本。这样,在采取某一投资鼓励措施之前,必须要综合考虑其成本和收益。只有在总收益大于总成本的情况下,采取这项措施在经济上才是有意义的。否则,就会得不偿失。
二、投资鼓励措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影响
在不同历史时期针对不同区域的调查结果证实,投资鼓励措施在外国直接投资者区位选择中的作用是有限的。
譬如,在50年代对247家美国跨国公司所作的一项调查中,只有十分之一接受调查的公司将东道国政府提供税收优惠列为进行外国直接投资的前提条件之一。与此相对照,分别有57%、39%、26%的公司认为货币的可兑换性、政治稳定、市场规模及资源供应状况是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又如,在60年代对205个跨国公司在67个国家所作的365项投资进行的调查资料显示,影响投资者决策的最重要的非政策性因素是面对关税和汇兑壁垒维持市场份额或向新的市场扩张。在诸种政策因素中,接受调查的公司认为政治、经济和金融形势的稳定最为重要东道国法律法规对外国直接投资的所有权和组织鼓励较少限制、给予外资企业非歧视待遇以及东道国政府重视发展经济也被认为对投资决策的影响较大。
从这些早期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决定因素所作的调查看,与投资鼓励措施相比,其他一些政策性和非政策性因素对投资流向和区位格局的影响要大的多。
在此以后所作的一些调查的结果又反复证明了当时得出的结论是正确的。
如30家集团在80年代中期所作的调查发现,在19个影响外国直接投资流动的因素中,东道国政府采取的投资鼓励措施只排在第7位。在同期对30家跨国公司的74项投资所作的另一项调查中,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关于资源、生产成本和市场的经济及长期战略性考虑。东道国是否采取了投资鼓励措施在其中的影响微乎其微,这些措施的存在只不过是“锦上添花”-即使原本已有吸引力的东道国更具吸引力而已。联合国贸发大会和欧盟委员会在1996年联合对16家跨国公司在亚洲直接投资决定因素所作的调查也再次证实了这一点。
总而言之,诸项调查的结果显示,东道国的市场特征是影响外国直接投资区位选择最重要的因素。对于从事出口导向型离岸生产的投资来说,相对生产成本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对于严重依赖资源的投资项目来说,邻近资源的供应地则至关重要。东道国的政治形势、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运输成本、法律环境以及有关外国直接投资进入和开办企业、国民待遇等制度都对外国投资者对投资地点的选择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
对于单个东道国而言,其采取的投资鼓励措施对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绝对作用不大。在实践中,很难确定鼓励措施的边际引资量,即因东道国政府采取的特定的投资鼓励措施而增加那部分外国直接投资。但可以肯定的是,由于外国投资者往往只要满足某些条件就可以享受鼓励措施的优惠待遇,这些措施的惠及对象即有在没有鼓励措施的情况下就不再投资的投资者,也包括了无论有无鼓励措施都会前来投资的跨国公司。
从各项调查的资料来看,有相当数量的投资者属于后者。他们之所以到某一个东道国去投资,是为其总体投资环境或特定的条件所吸引,有无鼓励措施无关紧要。也就是说,东道国采取的投资鼓励措施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带来新的投资,只是等于向跨国公司作了一笔转移支付而已。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与鼓励出口措施相比,各种鼓励外国投资者向东道国转让先进技术的措施的效果并不十分明显。
譬如,一些国家试图以减免税、对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和土地使用费提供补贴的办法来吸引跨国公司的研究开发设施,促使高科技企业在某一地点形成群体。还有一些东道国政府采取政府采购和补贴科研经费等手段来鼓励跨国公司转让技术。但是,有研究表明,东道国提供的税收减免和资金补贴对高技术企业的区位选择并无多大影响;能否获得充足的廉价而又训练有素的劳动力对于高技术企业的投资者来说要重要的多,(如劳动密集型产业。)如果说各国吸引高技术企业政策在90年代以前是以提供税收优惠和硬件设施为主要内容的话,进入90年代以来,其重心已转向提高教育水平、健全有关法律制度、提供有利的经济环境。
当然,投资鼓励措施也并非毫无用处。
例如,如果有若干个投资地点可供选择且其在投资环境等条件方面不相上下,如果投资项目具有明显的成本取向且流动性较强,鼓励措施也能起到“一两拨千斤的效果”。其效果对于低工资国家和劳动力密集型产业来说尤其显著。
韩国在70年代实行过允许出口企业以优惠价格获取原材料、信贷资金和外汇的政策。台湾曾为企业的出口提供返还投入品进口税的优惠。不少国家和地区还开办了出口加工区,以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促进其发展。这些措施均有力的推动了跨国公司在有关东道国的直接投资以及这些国家出口贸易的增长。
结论:外国直接投资在当今世界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投资鼓励措施是许多国家赖以吸引跨国公司到本国进行投资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数量和优惠程度近十几年来呈逐渐升级之势。这里面固然有各有关国家自身的原因,但是相互之间通过提供更多、更大的优惠以争夺有限的外国资本起到了关键的推波助澜的作用。
三位学者对外国直接投资与加工贸易的关系进行了研究,证实了两者之间的确存在相互促进的关系。但研究中没有深人考察不同行业内加工贸易和FDI的关系。潘悦和杨镭(2002)在前人的基础上,对不同行业的贸易和外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究,发现两者的关系在不同行业中存在一些差异,本文忽视了对一般均衡状态的研究。李享(2008)实证探究出:FDI对我国产品内贸易有着重要影响,尤其体现在加工贸易份额和贸易结构优化方面。与此同时,他发现外资企业逐渐增加加工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出口,这将大大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以及技术创新。孟祺(2009)研究了美国和日本对中国的直接投资与母国进出口的关系,日本主要投资于工序复杂的制造业,带动了中间产品对中国的大量出口,而美国主要投资于金融等服务行业。
本文得出:投资结构的不同导致直接投资贸易效应的差异。戴翔(2010)以中国为例,实证分析FDI在产品内分工和贸易中的作用,运用相关数据,实证分析了外国直接投资对产品内贸易的影响。得出结论:FDI对产品内贸易具有显著影响,但是对总贸易具有更为显著的促进作用。刘杨(2010)在硕士学位论文中,进一步扩展了小岛清模型,并结合产品价值链理论进行研究。他认为外国直接投资对加工贸易份额的增长以及产品结构的优化起到促进效应。外国直接投资不断增加,资本积累相应的不断增加,进而将改变加工贸易方式,继而加工贸易份额也将不断增长。另外,外国直接投资的行业分布、技术先进性及技术扩散等方面也将影响加工贸易的商品结构。现有研究不仅仅定性地指出FDI与产品内分工和贸易的关系,很多学者开始从某个特定领域和层面进行实证分析。但研究中,大多数是基于宏观角度来探究产品内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的相关关系。若想探索跨国公司的FDI具体在哪些特定的产业产品内分工及其贸易发展中起到不可忽视的促进效应,就不得不聚焦在微观层面上的数据来做相关的理论以及实证分析。
二、实证分析
1数据及来源主要数据有:2002年、2005年、2007年投入产出表;2002年、2005年、2007年投入产出直接消耗系数;2001年至2011年,美国对华直接投资流量及中美工业贸易量(数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网站、联合国数据库)。
2采用Hummels等人估算垂直专门化(VS)比率的方法本文搜集了中国2002年、2005年以及2007年投入—产出表,结合联合国进出口贸易的相关数据,对中国2001~2011年11年间中国对美出口贸易中的垂直专门化程度(VS)作分年度的计算。
3计量模型以计算出的产品内贸易程度(VS)为因变量,以2001~2011年间,各年度美国对华直接投资(FDI)变量构造模型。模型的基本形式为,其中Y表示产品内贸易程度(VS),X表示美国对华直接投资流量。
4计量结果分析采用上述模型,回归分析结果得到回归方程:。在回归方程中,R2=0.571057,说明VS值的变异的57%可由美国FDI来解释。经计算相关系数为0.755683,接近于1,相关性很大,同时弹性系数为正,说明美国对华FDI与出口环节的中美产品内贸易水平呈正相关,美国对华FDI对中美产品内贸易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
三、结论及政策建议
【关键词】外国直接投资周期波动HP滤波
一、有关经济周期波动理论的相关研究概述
1、经济周期的相关理论研究
经济周期是指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循环往复性的扩张和收缩,它是超越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阶段而普遍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一种经济现象。对于经济周期的核心问题,即经济周期的诱因和传导机制问题,不同的经济周期理论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回答。例如,货币主义的经济周期理论认为主要是货币的扰动形成了经济的周期波动,实际经济周期(RealBusinessCycle)理论认为经济的周期波动源于生产率的冲击,而现代经济周期理论的新发展则认为经济的周期波动并不只是由单一某种因素来决定,他们往往在同一周期模型中同时考虑多种因素的影响。
2、周期波动的测量
无论是哪种经济周期理论,都离不开对经济变量周期波动形态的具体测量。这是因为经济周期无法被直接观测,其信息只能从可观测到的宏观经济变量的数据图中粗略地看出。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以及影响因素的多样性,如何测量经济变量的周期性波动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
目前,基本上存在两种测量经济周期的方法。第一种是由美国经济研究所提出的经济周期指标法,或者称为景气分析法。这种方法是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一组能够反映和标志周期波动的代表性指标并加以适当分类,然后再按一定的方法将各类指标合成为若干综合指数来描述和分析经济周期。由于本文只分析FDI这一个指标,所以这种方法不适用。第二种是经典统计时间序列方法。这种方法每一个经济指标变量视为一个时间序列,按照计量经济学中的时间序列方法加以分析。
一般来说,经济变量的时间序列主要包含长期趋势(T)和周期波动(C)的成分,即Yt=YTt+YCt。其中Yt表示某个经济变量。时间序列分析方法测量周期波动的主要任务就是把经济变量中的确定性趋势YTt从变量中分离出来,从而得到真正的周期性波动因素YCt。
二、北京市外国直接投资呈现周期波动的特征
从1987年至2005年,外国直接投资(FDI)作为北京市吸引外资的主要形式大量涌入。外国直接投资为促进北京市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北京地区的技术进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研究外国直接投资数量增长的特点对于北京制定和实施吸引外资的政策有重大的参考价值。
外国直接投资涌入北京的这个增长过程呈现出周期波动的特征。从图1中可以大致看出,北京市外国直接投资大致呈现出三个周期。第一个周期,从1990年至1994年,北京地区FDI平均每年增长高达59.6%,是中国正式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前的高速增长期;第二个阶段,从1995年到2000年,北京地区FDI平均每年增长率仅为4.3%,是FDI在中国加入WTO之前的犹豫徘徊期;第三个阶段,从2001年到2005年,北京地区FDI平均每年增长19.8%,是中国加入WTO之后的稳定增长期。然而,这种周期的阶段划分是非常粗略的,更为科学的周期波动研究需要我们运用更为严谨计量经济学方法来加以测量。
三、北京市外国直接投资周期波动的特点分析
1、周期波动的HP滤波结果
HodrickandPrescott(1980)首次使用H-P滤波法分析战后美国经济的周期波动情况。这种方法的主要原理就是使下式最小化(见高铁梅的《计量经济分析方法与建模--EViews应用及实例》):
本文利用HP滤波方法,求出北京市外国直接投资的长期趋势和周期波动项结果分别如下图所示:
北京市外国直接投资经过HP滤波进行趋势分解以后的数据表如下:
2、北京市外国直接投资周期波动的特点分析
结合图2和表1的内容,可以清楚的看出,在1987-2005年的19年间,北京市外国直接投资经历了三个半的周期波动过程,每个周期持续时间为5-7年。
第一个周期,从1987年至1993年持续7年时间。其中波峰在1988年,达到34403万美元;波谷在1992年,低至-38427.9万美元。这一轮周期从波峰到波谷的时期是一个相对缓慢下降的过程。
第二个周期,从1994年至1998年持续5年时间。其中波峰在1994年,达到36235.5万美元;波谷在1997年,低至-1643.4万美元。这个周期的特征是波动幅度不大,波幅很窄。
第三个周期,从1999年至2003年持续5年时间。其中波峰在2000年,达到35771.2万美元;波谷在2002年,低至-64525.4万美元。
第四个周期只出现了一半,从2004年开始至今,可以预测其波峰将出现在2005年或者是2006年。
北京市外国直接投资规模的周期波动与北京乃至全国当时的宏观经济波动形势有一定的关系。从1993年开始,中国经济增长进入了一个较快的加速期。这是导致在1994年北京外国直接投资快速达到波峰的重要原因,而直接原因是1992年以后中国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
由于经济的过快增长以及比较严重的通货膨胀,中国政府实施了以治理通货膨胀为首要任务的宏观调控,即所谓的“软着陆”。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宏观调控的措施开始发挥作用,经济“过热”的局面得到控制,经济增长率逐渐回落,通货膨胀得到有效控制,到1995年9月中国经济出现衰退迹象。由于此次宏观调控没有采取以往“急刹车”式的大动作,而是采取适度从紧的财政货币政策,以保证经济平稳回落到适度增长区间,因此本轮周期的收缩相对温和,经济增长速度没有出现前几轮周期衰退阶段那样的急剧下降,即大起后的大落,而是平稳回落。这是导致1994年到1997年间外国直接投资逐步下滑但是下滑幅度不大的主要原因。
1997年7月首先爆发于泰国的金融危机迅速在东亚各国之间传播,各国经济普遍出现衰退,一些国家的经济甚至到了崩溃的边缘,中国经济也受到了不利影响。面对经济增长下滑的严峻形势,中央决定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并在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以“适当的货币政策”代替了“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1999年初又改为“稳健的货币政策”。到2000年,中国经济逐步开始回升,这是影响2000年北京市外国直接投资达到波峰的主要原因。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由于很多跨国公司在中国入世之初并不看好中国的发展前景,造成了2002年外国直接投资的低迷。随着对中国市场信心的不断增强,外国直接投资又开始逐步升温。
【参考文献】
[1]Aitken,B.,HarrisonA.,1994.DodomesticfirmsbenefitfromforEigndirectinvestment?Evidencefrompaneldata.PolicyResearchWorkingPaper1248,TheWorldBank
[2]Blomstr?m,M.,Kokko,A.,1997,HowForEIgnInvestmentAffectsHostCountries.PolicyResearchWorkingPaper1745,TheWorldBank.pp.7-24
[3]GlassAandSaggiK(1998).InternationalTechnologyTransferandtheTechnologyGap.JournalofDevelopmentEconomics,1998,55,369-398
[4]包群、赖明勇.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与技术进步的实证研究[J].经济评论,2002(6)
一、许可途径与项目股权限制
自1991年经济改革以来,印度实质上经历了由传统经济向自由化市场经济的体制变迁,许多领域都已实行重大改革,涉及投资、贸易、金融、外汇管制等,竞争法规和知识产权法规也得以制订和修订,相关手续不断简化,形成了富有特色的印度外国直接投资政策,试图给外国投资者提供理想的投资环境,以便“在更大程度上激发将印度作为投资目的地的兴趣”。
印度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的许可程序分为两种,即经由自动许可途径和经由政府许可途径。
所谓经由自动许可途径对产业部门/活动进行的外国直接投资是指,毋需取得政府或印度储备银行的事先许可,外国投资人仅需在收到汇入汇款起的30天内告知印度储蓄银行的相关地区办事处,并在发行股份之日起的30天内向该办事处提交必要的文件的投资。
除以下必须获得政府事先许可的领域外,经由自动许可途径对产业部门/活动所作的外国直接投资可达100%:
1 雪茄、香烟以及加工烟草代用品的制造;
2 所有类型电子航空设备的制造;
3 专门保留给小型产业部门的产品制造;
4 其他外国投资人在印度“相同的”领域已有既存的财务/技术合资提案。这是为了维护业已存在的相同领域投资人的利益。只有当其他外国投资人已在“相同”领域拥有合资企业或技术转移/商标协议的情况下,新的外国投资人才需要政府的事先许可。外国投资人/技术提供者以及印度合伙人都有义务提供让印度政府满意的理由和证据,用以说明新提案会或不会以任何方式危及既存合资企业或技术/商标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但在下列情况下,即便外国投资人已在“相同”领域拥有合资企业或技术转移/商标协议,也不需要政府的事先许可:
(1)风险资本基金所作的投资已向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或;
(2)在既有的合资企业中,当事人的投资少于3%,或;
(3)既有的合资/合作已废止或不健全。
5 所有不在已公告的产业部门政策上限范围内的提案。
不在上述自动许可范围内的外国直接投资必须经由政府许可途径,事先获得政府的许可。此类投资提案由外国投资推广局考量。
除海外印度人投资、出口导向单位以及零售交易(单一品牌产品)外国直接投资外,所有外国直接投资案中的申请应向财政部经济事务司的投资推广局提出。海外印度人投资、出口导向单位以及零售交易(单一品牌产品)外国直接投资的申请则应向产业政策与推广司的产业协助秘书处提出。
申请案也可向海外的印度大使馆提出,印度大使馆会将申请案移交给经济事务司作进一步的处理。申请人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FC―IL表格,提出申请不需任何费用。
印度政府对各产业部门/活动吸纳外国直接投资的股权上限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1 外国直接投资可达26%上限的部门/活动包括:传播媒体,如调频广播,上连到新闻与时事的电视频道;印刷媒体,出版新闻与时事的报纸和期刊;国防产业;保险;石油与天然气。
2 可以达到49%上限的部门/活动包括:传播业中设置上连器、集成器等的硬件设备,有线电视网和直播电视服务;国内定期航班客运航空部门(不得有外国航空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资产重组公司;公共部门事业所做的石油提炼;大宗商品交易;证券交易所;信用调查公司。
3 允许达到51%上限的部门/活动包括:单一品牌产品的零售,这种零售不仅要征得政府事先许可,而且必须遵守以下规定:第一,产品在全球必须使用相同品牌行销;第二,销售的产品属于单一品牌。不得零售使用不同品牌名称的多项产品,即便这些产品是由同一制造商生产的。
4 能够达到74%上限的部门/活动包括:电信服务;附频道的资讯服务提供者、无线电呼叫以及端对端宽频服务;卫星的建立与营运;私人部门银行;不定期航班航空公司、包机航空公司(不得有外国航空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货运航空公司及地勤服务。
5 在遵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外国直接投资可达100%上限的部门/活动主要包括:现有机场的发展;供内部消耗的煤和褐煤开采;非银行金融公司;营建开发;贸易;电力交易;无频道资讯服务提供者;暗纤、路权、管路空间、塔台的基础建设提供者;运送邮局法规定范围以外物品包裹的快递服务;酒精饮料的蒸馏和酿造;雪茄与香烟以及茶叶等。
印度禁止外国直接投资的领域有:博弈部门、彩券业、核能以及零售交易(单一品牌产品除外)。
印度政府通常是通过《新闻通告》的方式对外国投资政策进行调整与修正。如果是产业部门政策、产业部门股权上限有何变更,则通过产业政策与推广司产业协助秘书处《新闻通告》来告知。所有《新闻通告》均可在产业政策与推广司的网站上获得。根据外汇管制法,印度储备银行亦有权公告外国直接投资政策。
二、组织形式及投资渠道
投资印度,首先要选择好一定的组织形式或法人资格。组织形式或法人资格的选择主要取决于拟要从事的经贸活动的内容和目的。根据印度法律所规定的纳入外资管理的名称和相应的职责范围,外国投资者可以注册联络处/代表处、专案办事处和分支办事处,以作为外国公司在印开展业务,也可以注册成立合资公司和独资公司作为印度公司经营业务。
(一)设立联络处/代表处
联络处/代表处的角色仅限于搜集潜在市场机会的相关资讯,并将公司的相关资讯提供给潜在的印度顾客。联络处/代表处可促进印度的进出口,也可以提升母公司与在印度的公司之间的技术和财务合作。联络处/代表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也不得在印度赚取任何所得,其所有开支必须从外国汇款到印度。设立联络处/代表处必须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
该行一般给予联络处/代表处三年有效期,把联络处/代表处的业务严格限定在推广业务和促进印度的进出口,绝不允许其从事生产制造、执行项目或承包工程等活动。
(二)成立专案办事处
在印度执行特定专案的外国公司可在印度成立临时性的专案办事处。只要符合具体指明的条件,印度储备银行对于外国实体在印度成立专案办事处一般都会允许。此类办事处只能从事与专案有关及附属的活动,不得涉足其他业务,在完成专案并缴纳税款后,可将专案的盈余汇出印度。
(三)建立分支办事处
基于下列目的,在海外从事制造和贸易活动的外国公司可以在印度建立分支办事处:商品的出口/进口;提供专业或顾问服务;进行母公司从事领域的研究工作;促进印度公司与母公司或海外集团公司之间的技术或财务合作;在印度代表母公司以及担任买卖人;在印度提供资讯技术及软件开发服务;对母公司/集团公司供应的产品提供技术支援。此外,外国航空公司和运输公司也可设立这样的分支办事处。设立分支办事处必须取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只要遵守该行的指导方针,此类办事处可在缴纳相关印度税款后将获利汇出印度。
(四)组建公司实体
无论是联络处/办事处,还是专案办事处、分支办事处,都还只是办事机构,都是作为外国公司在印度经营业务,只能从事相关规章所允许的活动。外国公司也可以在印度成立公司实体,作为当地公司从事业务营运。根据印度《公司法》,可以采取两种形式:合资企业或全资子公司。根据外国投资人的要求,此类当地化公司的外国股权可达100%,但必须符合外国直接投资政策对某些活动领域所规定的股权上限。
在印度设立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受当地法律管辖。印度没有类似中国的合资企业法等一系列专门针对合资企业的法律,所设立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均具有完全平等的印度公司的法人资格,适用印度公司法、税收法等所有有关印度公司的法律。只有一点有别于一般印度公司的设立,那就是合资企业须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批准,独资企业则须经过印度外国投资推广局的批准。
(五)投资现有公司
在印度,外国投资人如果通过现有公司扩展规模的形式进行投资,则适用自动批准程序,但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否则需经外国投资推广局批准):
1 增股必须是基于现有公司股本基数的扩充;
2 外国股份必须是以外币形式投资;
3 拟扩展项目为自动批准类;
4 需提交现有公司董事会决议、印方和外方协议书。
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印度公司发行权利股/红股一般都会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获得此类股份分配的投资人如为海外企业集团,不会自动取得获利股,发行公司必须向印度储备银行外汇局外国投资部孟买中央办事处申请具体的许可,方能对以前的海外企业集团发行权利股。同样,在企业兼并的情况下,获得兼并股份的海外企业集团也不会自动取得权利股,必须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许可。
此外,在公司职工持股计划方案下,印度公司可直接或通过信托机构,对本公司及其海外合资企业或全资子公司中居住在印度境外的员工发行股份,但方案的内容必须符合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核定的相关规定,且在方案下分配给非印度居民员工的股份之面额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实收资本的5%。
在股份/公司债券的移转方面,印度规定:
1 非居民可接收居民的股份移转,包括收购现有公司的股份,但必须符合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产业部门的许可和遵守规定的定价指导方针;
2 可将海外商业借款/贷款转换成股权,但公司所从事的活动必须是在自动许可涵盖的范围内,且转换后的外国股本执行产业部门的资本限制和定价指导方针;
3 因新发行股份而增加的外国股权参与以及优先股转换成股本,必须在自动许可和资本限制范围内,并遵守规定的定价指导方针。
为了发展电力、通讯、石油开采提炼、港口道路等基础设施,印度政府允许某些印度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通过发行美国存托凭证(ADR)、全球存托凭证(GDR)和外币可转债(FCCB)筹集股本,外国公司可通过这些渠道进行直接投资。除了不能投资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外,对ADR和GDR筹资没有最终用途限制,但FCCB筹资须符合商业外债最终用途的要求。
三、后危机时代:正视印度投资环境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经济停滞不前甚至倒退,而印度却是少数在逆境中继续前行的国家之一。正如麦考利资本公司印度和东南亚经济部负责人拉吉夫・马利克所发表的报告名称一样――《印度:情况比大多数国家要好》。在该报告中,马利克指出,与其他国家相比,“印度经济没有那么脆弱”。在2009年6月22日的《2009年全球发展金融:制定全球复苏路线图》报告中,世界银行对印度2009年和2010年的经济增长预期做出了调整,分别由原来的4%和7%上调至5.1%和8%。最新印度官方资料显示,目前印度是世界上经济增长第二快的国家,2008-2009年经济增长率达到7%,工业增长率超过11%。作为世界第二人口大国和亚洲的新兴经济体,印度在吸引外资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十足的后劲。对此,外国投资者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把握:
(一)新一轮经济开放
2009年7月6日,印度政府公布了新财年政府预算,这是辛格政府连任后提出的第一份经济计划。更为引人关注的是,印度财政部长普拉纳布・慕克吉在印度议会人民院宣布这一预算时,披露了《经济白皮书》中一系列经济开放措施,其中包括吸引外资、推进私有化、放松劳动力市场管制等,希望通过增加政府支出和引进外资来刺激经济,提出在零售、金融和交通等领域全面吸引外资。这将是自1991年经济改革以来,印度迎来的最大的新一轮经济开放,其规模和后劲不可小觑。
(二)丰富、年轻且素质较高的劳动力资源
印度拥有11.05亿人口,其中35岁以下人口占70%,劳动力资源的丰富和年轻化一直是印度招商引资官员引以为傲的优势。印度又是世界最大的使用英语的国家,由于英语普及,其高等教育机构以英语为教学语言,并较为重视专业教育和创新教育,使高校学生既能顺利获得世界科技发展信息,又能具有一定创新能力。目前,印度科学家和工程师的数量居世界第二位,普通劳动力的专业教育程度也相当高。
(三)较为健全的金融系统和资本市场
印度的金融机构主要掌握在私人手中,放贷遵循市场规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仅为10.8%。
印度的私人资本积累了丰富的实际运作经验,自实现经济改革以来,一大批从事信息技术产业、制药工业、食品加工业、服装纺织业、水泥建筑业和旅馆旅游业的私营企业或私人财团迅速发展壮大,很快进入全球化经营。印度的股票市场也比较成熟,全国有二十多个证券交易市场,5000多个上市公司,它们监管严格,运转高效,是印度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场所。
(四)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
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作的保障。作为英联邦成员,印度的法律体系相对健全且逐渐完善,公众的法律意识也很强。有鉴于此,印度在法制化管理方面较为突出,走在发展中国家前列。
(五)优惠的税收政策
为了鼓励对优先产业和特别经济区的投资,以及促进无工业化优势地区的工业化,印度提供了优惠的税收政策。例如,在特别经济区从事制造或提供服务的单位享有出口获利十五年租税优惠,优惠政策分为三个阶段,前五年减免100%,中间五年减免50%,最后五年获利投入营业的部份减免50%。自特别经济区被公告之日起十五年中,事业/企业因开发特别经济区所产生的获利享有为期十年的100%减免;基础建设资本公司或基础建设资本基金的股利、利息或长期资本的利得可100%免税,为募集资金投资风险资本事业所设立的风险资本公司或风险资本基金所得亦可免税;从事港口、机场、道路、桥梁、水处理、固体废弃物管理系统的开发、营运及维护的利得可以100%免税;在北安查尔邦(Ut―taranchal)及喜马皆尔(Himachal Pradash)、东北各邦及锡金(SikkiIn)的某些已公告区域或重点产业设立的事业,在查谟(Jam―mu)及喀什米尔(Kashmir)内设立的事业,其利得可以100%免税。
不难看出,印度政府在改善投资环境上花了不少功夫,对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也必然会起到积极作用。然而,目前印度尚称不上是十分理想的投资目的地,在投资环境上仍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现代化与贫穷困厄共存,对比鲜明
印度位居世界经济大国之列,但是,该国同时拥有四分之一的世界最贫困人口。印度是世界第六大温室气体排放国,但数以亿计的印度人却缺乏能源供应。印度的250多所大学培养了300多万名科学精英,但文盲仍占印度人口的40%。在班加罗尔和德里等城市,摩天大楼往往与茅屋交织在一起,反差十分明显。这种现代化与贫困落后并存的局面给印度的投资环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腐败盛行,办事效率低下
印度自认为是“当今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也是第四大经济体(从购买力平价的角度来看),同时位居全球第十大工业化国家之列”,“提供了自由、诱人且对投资人友善的投资环境”。但事实上,印度腐败严重,政府机构办事效率低下,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外国直接投资。外资公司在印度开展业务往往需要行贿,这使得许多外商对印度市场望而却步,难下决心。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报告称,在印度开办一项业务所花的时间是在中国的两倍,注册资产在印度要花67天,而在中国只需32天。综合来看,在印度投资仍然效率较低、成本较高。
(三)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从整体上看,印度的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人口的强劲增长以及经济的快速扩张给基础设施的更新配套带来了巨大压力。首先,电力十分短缺,经常出现断电现象,几乎所有的邦电力供应都不足,所有的规模企业都配备发电机。其次,交通运输网络相当薄弱,低于国际标准,甚至不及其他一些新兴经济体。公共交通非常落后,道路拥挤不堪。此外,水务和污水处理体系不完善,固体垃圾堆积如山。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种状况甚至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基础设施和相关服务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不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会对整个投资环境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