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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人员经市质监部门授权由业主单位委派行使监督,受质监部门与业主双重领导,直接对业主负责。
2.监督人员必须坚持"公正、诚信、科学、求实"的宗旨。主动积极、勤奋刻苦、虚心谨慎地全心全意为工程建设服务。
3.监督人员应加强自身思想建设,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严禁以任何方式收受第三方任何形式的馈赠,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确保自身公正地位。
4.监督人员不得向第三方推荐分包队伍和推销设备材料,更不准兼任第三方的实职或虚职(顾问)。
5.监督人员应明确职责,摆正位置,顾全大局,实事求是。正确处理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方的关系。
6.监督人员应加强业务学习,熟读图纸规范及合同。常驻现场,坚守岗位,认真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各项监督工作,确保监督工程优质、高效、安全及造价合理。凡因监督人员失职、失误造成损失的均须承担责任。
7.监督人员必须坚持科学的工作态度,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实施监督,以检查、试验、测量的数据为监督的主要依据。
8.监督人员应加强组织纪律性,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内外有别,保守公司及建设单位的秘密
9.监督人员应接受质监部门的指导,按照业主单位的要求,虚心听取受监督单位的意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10.监督人员有责任将本守则以文字方式传达各受监方,并请业主和各受监方配合监督。
二、监督人员工作细则
1.监督进场各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施工机械、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是否与标书承诺一致。
2.审核各施工单位编织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合理性。
3.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控制施工,对施工过程中施行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现场监控,对不合格工程要坚决做返工处理。
4.底基层施工
4.1底基层施工前对路基进行处理并压实,要求表面平整、坚实、无弹簧,无大的坑槽、高的土坎,底基层是一个结构层也是一个整平层,保证此层灰土最小厚度不小于15CM,整平后路拱基本达到路面设计要求,底基层石灰稳定土压实度要符合规范要求不小于93%。
4.2底基层施工控制有高程、宽度、松铺厚度、含灰量、含水量、平整度、压实度,每一控制都需要测量或试验。
4.2.1高程由松铺厚度来推算,宽度要用尺丈量,不小于设计宽度底基层宽8米,基层宽7.5米,下封层宽7米。
4.2.2含灰量要依试验室检测数据为准,石灰剂量不足要及时加灰;含水量要求在碾压时不能太大或太小,试验室要经常检测含水量,碾压时的含水量应为最佳含水量略大于1%左右。
4.2.3底基层的平整度要符合规范要求,对平整度达不到要求的不准终压,要在初压时观测平整度;压实度必须达到规范要求,碾压要一次碾压到位,不能压压停停,对压实度不符合要求的,要一直碾压到合格为止,对实在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使压实度满足规范要求。
4.2.4土块要经粉碎,石灰要经过充分消解才能使用,未消解石灰必须剔除,配和比要按设计要求控制准确,路拌深度要达到底层,不准有夹层现象。
5.基层施工
5.1基层施工与底基层施工相同,要特别注意平整度、路拱和基层的养生工作,养生期一般为七天,养生期间表面要保持湿润,水量又不能太大,尽量禁止车辆通行。
5.2其余各项要求与底基层相同。
6.下封层施工
6.1基层养生期满后,应尽快铺洒下封层,施工时先对基层表面进行清扫,洒少量水,避免表面起扬尘。
6.2下封层施工必须在气温不低于15℃,且稳定上升,风速不大时进行喷洒,有雾或下雨不能施工,施工过程中注意油温,控制在130-1700C洒布在均匀,用油量相对较准确,洒布过程中发现有空白、缺边时,应立即补洒,有积聚时应予刮除,洒布后及时用碎石覆盖,碾压。
7.施工时的进度控制
7.1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每月(旬)计划完成量与实际完成量与以比较,对计划没有完成的,要找明原因,写出处理意见,如何在以后的时间内给补上来。
7.2对施工不利的环节,要想办法解决,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组长。
8.资金控制
8.1施工过程当中,如有变更发生,现场监督人员要平等、公正的配合进行变更设计,即不让施工单位吃亏,又不让公路建设的资金用在不该用的地方。
8.2认真进行对待计量工作,要真实反映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工程的进展情况。不准以任何不正当理由给施工单位少计量,计量要真实准确,如发现工程中有少计量要说明理由,如发现多计量或重复计量立即做严肃处理。
9.合同管理
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合同办事,对不按合同要求办事的,一律不与计量支付。
10.安全生产
10.1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把施工单位的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保障的责任制落到实处,避免只有文字没有行动的形式主义。
10.2监督人员要定期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进行抽查,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11.实验检测
11.1加强试验工作,认真填写实验数据,要求施工单位的试验要真实、准确,满足规范要求的频率;
11.2作为监督人员要以实验数据为依据,不能只凭直观、直觉,要亲自动手去做,检查频率要符合监督检查的要求。
11.3对完成的结构层要认真检测,检查是否满足设计标准要求,如不合格,责令返工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12.内业
12.1现场监督人员,要经常检查施工单位的内业资料,双方的内业资料要同步、齐全、准确、规范。
12.2不合格工程的返工,内业上也要反映出来。合格的内业资料才是计量的依据。
12.3现场监督人员要随时接受建设单位或市质监部门检查或抽查。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及其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等,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概预算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七条勘察设计项目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勘察设计项目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引导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使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省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优秀成果的评选活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揭发。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十条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认证管理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勘察或者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规定的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二条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以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第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合并或者分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认定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认定,由省建设、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证书专用章,也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审代签设计文件、提供图签、代盖证书专用章。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挂靠或者组织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
第三章发包与承包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禁止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其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将勘察设计项目按照技术要求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但必须选定其中一个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勘察设计项目的总体协调与配合。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将其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中的特殊专业部分,分包给其他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但勘察设计项目主体结构的设计不得分包。
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对承包单位负责,并与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勘察设计项目再分包。
禁止倒手转包勘察设计项目。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和省统一制发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费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随意压低或者抬高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跨市(地)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省外、境外勘察设计单位来本省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活动中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包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勘察设计承发包活动。
第四章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注重城市特色、环境保护、抗震防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并做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
第二十八条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技术规范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土地管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勘察单位在勘察活动中发现文物或者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阶段和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未经勘察或者勘察深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设计。
第三十一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
(二)符合勘察设计合同要件;
(三)勘察设计人员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人签字;
(五)加盖单位资质证书专用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必须加盖的其他印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文件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负责。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发包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单位应当对其修改部分负责。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到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结构体系、内部使用功能、投资概预算等重要内容的,须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建设。
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的版权归原勘察设计单位所有,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抄袭、复制或者盗用、盗卖。
第五章质量与标准管理
第三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对本地区、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质量进行定期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三十六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勘察设计单位对发包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和结构安全度。
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校核和审签制度。
因勘察设计文件质量造成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择优选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不得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工程施工,负责交代设计意图,做好施工过程中与设计有关的服务工作,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勘察设计的国家标准、行业技术标准的实施,由省技术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由省技术监督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标准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批准。编制设计文件时采用的标准设计,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设计图集。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设计应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应当制定技术标准;没有技术标准的,不得推广应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发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将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
(三)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擅自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
(五)未经勘察发包设计,或者未经设计发包施工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收费标准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未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图签和证书专用章或者为其他单位代审代签设计文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有关机构吊销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
(二)挂靠或者组织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三)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第四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承包勘察设计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倒手转包或者分包勘察设计项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收回所发的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兼职会计;中小企业;规范化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对于会计的需求量也在不断的增大,但是基层会计的数量却远远少于企业的需求量,聘用兼职会计便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选择。随着兼职会计数量的增多,越来越的学者把研究的目光转向兼职会计出现所带来的一系列影响,但大多数的学者是以一个企业或者社会管理层的角度去看待兼职会计这个问题,少以一个兼职会计人员的角度来解读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以及应该如何规范。作者利用暑假在兼职会计处展开实习,初步了解了兼职会计这个行业,本文希望另辟蹊径,站在兼职会计的角度来认识兼职会计的本身。
先从兼职会计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来说起。兼职会计的含义我就不在多做解释,但是这里的企业需要说明一下,并不是广义上的企业,而是特指中小企业,因为国企、央企甚至是地方上的上市公司、大型企业是不可能聘用兼职会计的,不仅法律不允许,单就业务上来说,上面的几种类型的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会计部门,没有必要在另聘兼职会计。所以后面所指的企业,大部分是指中小企业。现阶段大部分兼职会计在会计机构上班,而企业要想聘用兼职会计一般也会联系会计机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因为会计机构和税务机关有业务往来,而这种业务往来使企业看到通过会计机构来处理企业的税务问题比自身要便捷很多;第二点是兼职会计本身作为一个低收入群体就具有不确定性,企业与其和兼职会计打交道,不如和会计机构打交道,这样提高了企业会计方面的稳定性。另外需要强调的一点就是不管兼职会计是在会计机构上班,还是自己单独和企业开展业务往来,兼职会计的所做的工作都是相差o几的。所以后面的讨论的兼职会计是并不特别区分会计机构和个人业务。
兼职会计的服务对象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而中小企的生产经营活动数量往往有限,所以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账务是由业主或者亲属所担任。兼职会计的主要业务是通过企业的账务来进行纳税申报,每一个月申报一次,其工作的具体流程是:每月下旬的发票认证,到次月上旬的纳税申报和次月中旬的登记凭证。兼职会计的工作,理论上来说并不包括企业内部经营账务,所以其工作内容相对而言集中单一,但实际情况有时却并不是这样,因为有些个体企业的老板知识水平的有限,许多并不是属于兼职会计的工作,仍然需要兼职会计来完成,比如网上税务申报系统升级等各种奇怪的问题都需要兼职会计来完成。即使这样企业每月对于兼职会计的工资支付往往也就几百块,所以一个兼职会计兼职十几家甚至几十家企业也就并不稀奇了。
笔者在写此文前在翻阅杂志时看到过几篇关于研究兼职会计的文章,往往是说企业聘用兼职会计会带来很多的弊病并且和专职会计来作比较,笔者用兼职会计的立场来回答这些疑问。
1.“兼职会计往往缺乏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大部分谈到兼职会计的文章里都会有这样一个问题,但这个问题的提出太过于简单化,任何职业都有可能会出现缺乏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的现象,但同样也都有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的人物。所以这个问题并不针对兼职会计的,也并不是兼职会计才会缺乏责任心的,换一种说法这句话也依然成立,比如“城管管理城市往往缺乏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开发商建造大楼往往缺乏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并且还有一点,经济学中大部分的前提都有一个共同的条件“利己”。以前说能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现在说工资给多高,责任心就有多强。兼职会计的工作量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并不是很多,很多兼职会计都会尽心的去完成应尽的职责。
2.“兼职会计核心反应出来的会计质量不高,间接影响企业负责人的经营决策,限制企业发展”。如果是大型企业这样说没错,但是大型企业也不会聘用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所面对的是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的经营决策对于一个兼职会计来说有些遥远。中小企业的业务量有限,大部分都是业主自己去谈成并完成交易,所以账务大多数是由业主自己或是家人来完成。在中小企业里面,会计并不会影响多少企业的发展前景。
3.“不能准确及时的核算企业的经营成果,导致履行纳税义务滞后”。纳税申报是一月一次,现在税务局为加强管理,统一要求企业进行网上申报,这大大的方便了纳税人报税的及时性,而兼职会计前面所讲流程的三个方面:发票认证、纳税申报和登记凭证。这三项及时的完成,并不会导致纳税义务的滞后。同时,如果当月的纳税申报没有及时的完成,税务部门也会对企业进行相应的处罚,这是企业和兼职会计都不愿意看到的,所以兼职会计都会很及时的去纳税申报,这点每个月初在税务大厅里都会人满为患可以作为很好的例证。
4.其他一些像泄露企业资金秘密、会计职务侵占造成企业瘫痪、造成企业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容易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造成管理体制不清、以赚钱为目的没有履行会计的监督职能等问题,其实根本经不起推敲,仔细想一想就能发现这些问题的确是问题,但都是各行各业都会遇见的问题,并且兼职会计的从业人员总数多,从业的文化要求相对较低一点,这些都给兼职会计问题带来的隐患。
以上观点并不是代表兼职会计没有问题,恰恰相反,这些问题确实存在,只不过是一种普遍现象,并不兼职会计所相较于专职会计所特有的。对于这些问题我认为应该区别对待,不同的问题用不同的方法来解决。
1.首先一点是要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从业道德。会计行业虽然不是一个拥有很高收入的职业,但是因为工作的性质却往往和钱打交道。所以对于会计从业人员要特别重视法律和道德的教育,每年都可以在网上进行会计方面的法律和道德的考试,这样一方面可以敦促会计从业人员的素质,一方面可以了解会计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
2.规范财政机关业务。兼职会计的主要两项工作一个是纳税申报,一个是记账凭证,而要加强这两个方面的管理,就要从根源上去治理他,对于企业老板方面,兼职会计的拿的是企业的钱,对于企业也会尽心的去工作,但是财政机关要想很好的管理兼职会计也需要从企业入手。一方面企业和兼职会计的接触多,方便沟通并且兼职会计要对企业负责;另一方面财政机关要想直接管理这么多的兼职会计,需要庞大的人力物力,通过企业来管理可以很好的节约资源。做到这一点必须要财政机关规范的业务,例如规范纳税流程,提高对没有按时申报的企业的处罚等措施,这样才能有章可循,是兼职会计的业务得到规范、质量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