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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法律援助的受援标准和范围的确定是法律援助能否实现其保障人权和公民权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其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完善人权的司法保障立法宗旨的关键因素。从实践来看,法律援助的发展过程是其受援标准和范围在实践中不断调整、规范化的过程。现阶段,虽然司法部相关文件对法律援助工作要设计动态标准调整机制提出了要求,但这些规定只是指明了方向,缺乏作为法律规定的指导和规范意义。立法的设计要实现切实保障每一个经济困难公民都能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真正体现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价值。本文从建立动态法律援助困难标准、扩展服务领域两个方面分析法律援助立法应当增加的内容。
论文关键词 法律援助 动态标准 扩展领域
一、建立动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标准的界定,现行《条例》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从《条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法律援助的实践看,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设定存在诸多问题,影响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发展。
第一,经济困难没有明确定义。虽然《条例》明确了要以“经济困难标准”作为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但是对于经济困难标准的定义没有加以明确,仅是简单的授权,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由此可见,“经济困难标准”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定义,授权立法要求也同样没有明确标准,更没有严格的授权立法的期限和监督程序。
第二,经济困难标准过于严苛,在《条例》授权的基础上,现行各地方立法通常采用的经济困难标准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将低保上浮一定比例作为经济困难标准,也有个别发达地区以低收入家庭标准或者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经济困难标准。同时各地都规定了几类免于经济困难标准审查的情形。由此产生的弊端是:各地立法对于经济困难标准说法不一,首先降低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执行。
第三,现行的经济困难标准都不符合我国法律援助实践和立法本意。实践中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并不高,在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事项上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人虽然经济困难但因为还达不到经济困难标准而无法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要扩大适用范围,其中最核心的就是要建立动态性的法律援助困难标准,使法定的困难标准能够适应现代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带来的法律的公平正义。
第一,法律援助法规定统一经济困难标准。动态性法律援助标准的构建就是要立法设立一个明确的法律援助相对公平标准,在这个相对稳定、统一的标准下,具体的受援范围会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各省、地区的差异而体现出不同的范围。如此,既可以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又能够满足地区的差异性,构建弹性的制度最大程度的保障有法律援助需求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标准统一设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标准的制定上,要综合考量目前律师收费指导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居民人均家庭支出标准,法律援助的社会需求,立法应当以申请人申请时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作为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能够更大限度的保护有法律援助需求的求援人利益。
第三,将困难标准与社会诚信体系衔接。随着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每个公民的经济状况都可以在阳光下公开。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经济状况的审查只须查询公民诚信记录,综合利用银行工资支付系统、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不动产登记制等与个人收入和财产管理相关的法律制度,真实的判断求援人的经济状况。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动态的,最大限度的保障受援人的范围,另一方面又可以动态的掌握求援人的经济状况,防止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
二、扩展法律援助服务领域
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国家对人权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就应当在与民生息息相关的问题上,最大限度的保障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资源。随着人民需求的增加,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法律援助定位的提高,对非诉讼类法律援助需求明显增加,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法律援助的服务领域的规定已经成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瓶颈。
第一,对非诉讼法律援助服务方式理解偏差。现阶段,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者向经济困难或有特殊需要的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方式主要是在诉讼环节外,对这一类群体的纠纷提供免费的以调解服务为主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获得免费的法律资源。这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非诉讼法律援助的一些特点,但缺陷十分明显。首先,我国职业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数量相对较少,其他社会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发展薄弱,而调节工作又是一项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时间才能完成的工作,两者之间存在很大的矛盾;其次,在我国的行政体制中,各级政府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构内部都设置专门性的、专业化的调解机构,政府法律援助和社会组织在机构设置、人力资源、专业化水平上都是无法比拟的。因此,不应当把调解作为非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形式,可以设置为多种援助方式结合,以调解作为辅助方式。
第二,非诉讼法律援助受案标准过高。非诉讼法律援助包括调解、和解、代为搜集证据、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如果这些服务都要求受援人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在实际操作中是不符合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初衷的的。随着国家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视,经费保障也逐年增加,社会组织也对法律援助事业加以支持,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律援助没有一定的公益性,不符合法律援助制度设置的宗旨。
第三,缺乏非诉讼法律受案范围规定。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为解决案件争议依法定程序进行的全部活动。据此,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商事仲裁等准诉讼性质的活动都是排除在诉讼的范围之外的。实践中,这几种程序作为准司法程序与诉讼法律援助中所涉及的几乎没有区别,又如公证、司法鉴定等重要的认证事实的工作中,当事人在这些程序中同样需要得到专业的法律服务,因此应当将它们列入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
综上,法律援助应当拓展服务领域,在非诉讼案件中由政府法律援助中心职业法律援助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在形式多样的非诉讼程序环节,以简易程序方式,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达到法律宣传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效果。
第一,法律援助工作形式应当多样化。首先,继续做好调解工作,对已过诉讼时效和因证据不足等原因,无法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努力帮助寻求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做好调查取证等案前准备工作,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对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力争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纠纷,节约诉讼成本,做好诉后调解,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裁决生效后的权益履行;其次,拓宽援助形式,加大法律咨询、法律宣传力度。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宣传重点一直放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果上,却忽略了其相关社会公众提供免费公共法律教育的功能。而且在法律援助工作的内容安排上,法律援助宣传被当成了整个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辅工作。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新的形势要求对法律援助宣传进行重新认识和定位。将法律援助宣传纳入立法保护,使其公益作用和价值目标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在国际社会已经达成共识,要通过立法来保护公众接受免费法律教育,获得法律咨询,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使其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提高他们利用法律手段“自助”解决自身遇到的常见法律问题和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以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进司法公正。
在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上,宁夏司法厅两次介绍了经验;《人民日报》刊登了宁夏《法律援助向农民工“开绿灯”》《宁夏组建志愿律师服务团》等文章,《法制日报》头版头条介绍了宁夏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成为司法行政机关保障公平正义、党委政府践行执政为民的靓丽风景线。
民生工程扎实推进
将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制定了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民生计划的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到五市,建立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人人有责任的工作机制。
公益金项目有效运行
为使更多群众受益,积极争取扩大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覆盖面,2012年吴忠市、西夏区等法律援助需求量较大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被扩大为项目实施单位,目前全区已有17家机构为项目实施单位,占机构总数的62.96%。各实施地积极运作,深刻理解项目对特殊、重点人群和扩大范围案件服务的宗旨,不断加强项目的社会宣传,进一步调动社会律师承办积极性,案件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
提高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水平
为深入了解掌握新刑诉法实施后对宁夏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深入各县、区(市)及司法部门进行调研论证,形成科学详实的刑事法律援助经费情况调研报告上报司法部。坚持公开透明的经费管理原则,严格按标准发放经费,对“以案定补”专项经费实行一周公示制度,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有效。财政厅调研司法厅法律援助经费情况时,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和监管中采取的有效措施给予了充分肯定。
严格办案过程管控
坚持依质分类、以案定补、逐案审核、重点抽查制度,通过结案材料审查、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案件服务跟踪反馈、开庭旁听等办法,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全程监督,切实提高了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抽查督查、互查互评、责任追究和“两卡一回访”制度。
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
在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中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创先争优年”活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执法规范建设年”活动及“营造公平正义执法为民法制环境”活动等,引导法律援助人员端正执业理念、规范执业行为,打牢服务为民的思想根基。将学习与活动相结合,举办了全区法律援助业务培训班。
开展“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
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配合新诉法的颁布实施,将法律援助对象范围扩大,法律援助介入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二是延伸法律服务网络,将法律援助网络触角延伸至特殊场所,在银川监狱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三是创新便民服务新模式,积极启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一卡通”;四是深入开展规范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全区60%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设立在临街、一层等方便人员来往的地点,铺设残疾人专用通道,完善无障碍配套服务设施,部分窗口还设置私密谈话室,聘请手语翻译。宁夏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工作受到了司法部的肯定,6月27日全国“法律援助为民服务创先争优年”活动推进会在宁夏召开。
加大宣传力度
集中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典型人物、单位事迹和典型案例;大规模开展“十佳法律援助律师”评选活动,向司法部上报了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候选单位和个人;定期编发法律援助为民办实事动态;在宁夏卫视公共频道播放法律援助公益片,在报纸专刊登发较有社会影响力的法律援助10多件,在《法制日报》《宁夏日报》《法治新报》和《宁夏画报》等报刊登多篇稿件。
开展舆情分析,预警能力显著提升
一、承办法律援助业务情况分析
2004年全区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09件(其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办理67件,各乡镇、街道共办理42件),完成全年考核任务的109%,其中,刑事案件28件,民事案件81件;非诉讼12件,占11%,诉讼97件,占89%,结案88件,结案率80%。接待法律咨询811件,完成全年任务的123%。组织义务法律咨询宣传活动6次,征订《法律援助条例宣传挂图》37套。
(一)民事法律援助案件81件,比去年有所增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援助制度不断深入人心,积极寻求法律援助的人数逐年增加。所办案件中以当事人自行申请援助的为主。
今年民事法律案件主要以劳动争议案件、三养(赡养、抚养、扶养)及人身损害赔偿、婚姻家庭案件为主。劳动争议纠纷主要是受国家政策调整的影响,下岗失业人员不断增加,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不及时办理各种社会劳动保险,以及个别职工对政策不了解或不理解而盲目诉讼。劳务纠纷主要发生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三养”案件仍以老年人赡养案件居多,主要原因大多为多子女家庭部分子女互相推卸赡养义务;二是老人体弱多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子女为老人的费用发生纠纷,甚至打骂老人。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8件,比去年增长了75%。刑事案件增加的原因是由于《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增加。2004年案件来源仍以人民法院指定的为主,占案件总数的89%。主要是根据《法律援助条例》中有关规定,当事人自行申请法律援助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来源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法律援助机构的批准率为100%,案件类别中未成年案件20件,占总数的71%;聋哑人犯罪的案件为5件,占总数的18%。已办结的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全部或部分采纳。
2004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首位。分析这些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主要是单亲家庭青少年犯罪案件居多,由于父母离异,相互推卸责任,让高龄老人照顾不懂事的孩子,又由于缺少父母的亲情和关心,渐渐被社会上不良现象所影响走上了犯罪道路;又由于家庭疏于管理,致使未成年人不读书,终日无所事事,上网闲逛时经不起金钱的诱惑,或受一些影视作品中暴力情节的影响而违法犯罪。盲聋哑人犯罪案件,以外地流窜到无锡的人员居多,他们在无锡无亲无友,自己生理上有缺陷没有文化很难找到工作,加之这些人大都是为了来锡“游山玩水”,因条件的限制而无法满足自己的需求导致违法犯罪。
(三)2004年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待法律咨询811人次,平均日接待接近2人次,主要是《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法律援助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咨询接待群众满意率达到100%。
法律咨询的问题涉及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居前三位的是婚姻家庭类,劳动争议类,损害赔偿类,涵盖了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所接触的各类法律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婚姻家庭类:主要咨询夫妻双方应享受的权利义务、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数额标准。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受家庭暴力时如何寻求保护。同居与重婚的认定。子女探视权。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管辖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时如何离婚。一方服刑如何离婚。赡养、老人再婚,老人住房所涉及的权利等问题。
第二、劳动争议类,主要咨询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投诉途径以及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试用期、服务期、医疗期的有关规定。单位拖欠工资、不交纳社会保险费该如何处理、工伤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赔偿标准等问题。
第三、损害赔偿类,主要咨询遭受人身伤害后如何要求赔偿,遭受人身伤害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以及赔偿标准。
(四)围绕社会稳定大局 拓宽法律援助服务领域
1、今年全区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积极为农民工讨要工资提供法律援助。据统计,已办理农民工讨要工资案件16件,解答法律咨询213人次,挽回经济损失近3.56万元。
2、发挥工、青、老龄、残等网络作用,利用其自身优势开展法律援助。以维护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分析
2004年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为xx件,全区社会律师承办x件,占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x%;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x件,占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x%;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办案x件,占全区法律援助案件的x%。总体看,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承办案件比其他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量少,其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数量较少,不能完全承办不断增长的全部援助案件。
三、受援人情况分析
2004年通过法律援助有x名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这x名受援人中,弱势群体和一般贫困者是主要援助对象。其中未成年人x人,占受援人总数x%;老年人x人,占受援人总数x%;残疾人x人,占受援人总数x%;妇女x人,占受援人总数x%;一般贫困者x人,占受援人总数x%。
四、2005年我区法律援助案件情况预测
为维护社会贫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对我区贫弱势群体总量和发案率的调查,结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对受理援助案件条件的规定估算,明年我区法律援助案件可达120件左右。
1、贫弱势群体是法律援助的主要受援对象。解决贫弱势群体打官司难的问题是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目的。从我区贫弱势群体的现状来看,xx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人均260元左右。我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有x人,群体总量较大,贫弱势群体自我维权能力较弱,一旦出现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事件,其难以独立解决,需要社会提供帮助。而且,贫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易于受到侵害,发案率较高,潜在案件数量较大。这就需要法律援助机构有充分的准备(包括经费保障方面)来维护他们的应有权益,以免使贫弱势群体因无法得到帮助而更趋贫困。
2、按照国际经验,一个国家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时,贫富差距将拉大,犯罪率将大幅度上升,因此由人民法院指派的刑事案件必将增多。
3、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全民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公民必将积极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弱势群体的公民将更加需要法律帮助,需要法律援助。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达到其维权的目的。
4、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后,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更为重视,加之我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起步早、起点高、发展较快,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工作有一定程度的认同感,这些都为有效地开展法律援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要缓解矛盾,增加法律援助资源是根本,确切的说就是要增加参与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者的人数。目前《法律援助条例》主要是依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者。公证员等职业法律人提供法律援助,忽视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预备役”—法学专业大学生。根据教育部统计数据,目前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有500余所,在校法学生人数达到了80余万人。这些法学专业大学生通过学校的专业教育,掌握了一定的法律基本理论和基础技能,同时又由于长期处于理论学习状态,缺乏必要的实践锻炼,造成了我国法学教育和法学毕业生能力在法律应用方面的弱势。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不论是我国法学教育,还是法学专业大学生,为了弥补自身不足,都会产生参与实践的迫切需求。这正好能够缓解目前我国法律援助资源紧缺的现状。
二、大学生法律援助的现状分析
1、相关法律制度模糊
截至目前,我国专门针对法律援助制定的实体法只有《法律援助条例》,而该条例自2003年9月1日实施后,至今未修订或颁布司法解释及实施细则,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规定仍是非常原则性的。这就造成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形式和认可度无法明确。在实践中,大学生自发组成的法律援助机构往往得不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认可,学生只能以个人名义参与案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大学生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参与刑事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较大限制,尤其是在阅卷和会见当事人方面的限制,直接损害作为弱势群体的当事人利益,使得法律援助的宗旨和意义得不到实现。
2、组织建立与管理不健全
目前高校内的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大多是由学生自发建立的学生社团,其基本成员(包括社团领导和骨干分子)主要是在校学生,指导教师多是受学生邀请而自发参与的。学校对社团工作基本不参与,对其持放任自流的态度。在校学生由于没有工作经历,与社会接触不够,对如何管理和运营一个团队缺乏经验。成员参与社团活动的积极性主要依靠个体兴趣和新鲜感维持,缺乏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管控或有制度却不能很好的贯彻实施。这就导致了社团呈现出组织管理松散、成员流动性大,社团稳定性差等特点。
3、成员分布不均,能力有待提高
从在校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学生年级分布来看,各高校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人数的80%都来源于大一、大二学生,大三学生所占比例很少,大四学生几乎不参加。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大一、大二学生进入高校时间不长,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强,对参与学生社团活动的激情高,而大三、大四学生由于面临毕业和就业的压力,多数学生都忙于备战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或者在校外找工作,空余时间大大压缩,无法全身心投入到法律援助中来。但是由于成员主要集中在大一、大二年级,学生还没有完成全部法学专业主干课程的学习,专业知识不完整,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不能够很好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待其专业技能和经验提高后,又因面临毕业而无法继续参与法律援助,造成大学生法律援助能力始终停滞在较低水平。据统计,在上海接受过高校法律援助咨询的当事人对大学生所提供的援助服务的满意率仅为50%。①
4、指导老师人数不足
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是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活动,而大学生在校期间不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实践能力都是不足以支撑其独立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因此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离不开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较强的办案能力的指导老师。但目前我国高等院校老师除教授课程外,其主要工作是做学术研究,能够兼顾并做好法律实践的双能型老师数量不多。此外,作为法律援助指导老师,目前主要是以无偿帮助为主要形式,指导工作也不是像日常教学工作那样有固定的场所和工作时间,往往需要老师随着援助案件的处理进程不定时往返于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学生之间,需要老师牺牲大量的个人时间和精力,因此许多老师不愿意参与指导工作。
5、法律援助经费筹集难
大学生一般是以校园法律援助中心等高校学生社团作为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的媒介和载体。但这类社团主要是学生自治组织,而非盈利机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高校社团经费拨付和学生自筹,除此之外再无其他固定的资金来源。与此相对,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法律应用类实践活动,大学生参与援助必然要求一定的物质基础,例如办公场所、办公用品、差旅费等,而这些目前都是由高校法律援助学生社团自行承担。因此,高校法律援助学生社团常常出现资金短缺的困境。援助资金的匮乏,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的正常开展。援助活动质量的高低受到资金情况波动的影响,造成援助活动缺乏稳定性和长期性,降低了当事人对大学生法律援助的认可程度。
6、与其他力量缺乏沟通
在大学生法律援助面临种种困境,难以独自前行时,更多时候选择的是暂停活动甚至放弃,极少与法律援助的其他力量进行沟通,寻求支持。《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照上述法律,政府机关和执业律师有参与法律援助的法定义务,而且由于其所具有的特定身份,使得他们在参与法律援助的不同阶段或方面具有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所不具备但又急需的资源优势。如果不能团结一切能够团结的力量,共同促进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的生存和发展,那么大学生法律援助将是举步维艰的。
三、大学生法律援助的意义
1、社会层面
(1)大学生法律援助能够有效缓解现阶段我国法律援助资源紧缺的局面。我国现有参与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职业法律人,其中占比重最大的是执业律师。但是目前我国在册的执业律师尚不足30万,仅仅是法学专业在校大学生人数的1/3。此外,职业法律人分布主要集中在一、二线城市,覆盖面有限,但大学生因其来源的广泛性,造成其能够有效辐射的覆盖面要远远大于职业法律人。
(2)大学生法律援助能够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减少政府负担。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自《法律援助条例》颁布以来,鲜有其他法律法规提及或完善,加上当事人寻求救助途径不畅通、政府投入经费严重不足等原因,造成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缓慢。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第8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优势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不仅具有法律制度上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更是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模式单一的缺点进行了完善。同时大量愿意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大学生的加入,还能够减轻政府经济负担,促进法律援助经济资源的优势配置。
(3)大学生法律援助是对我国高校法学教育的重要补充。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但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总体而言是一种以教为本的应试教育。②这种教育模式大大限制了学生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但是让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则可以为学生提供丰富而鲜活的案例来源,通过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印证,提高学生的理论认识和实践能力,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4)大学生法律援助能够切实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大学生通过与当事人交谈、收集整理案件材料、分析案情、拟定法律文书等方式将自己所学所会应用于当事人的实际案件。一方面,当事人通过法律援助能够平等的面对法律及司法审判,确保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成司法案件的个案公正;另一方面,当事人在接受法律援助过程中不断接收、理解案件相关法律知识,既能提高普通当事人的法律认识,帮助其树立法治意识,还能促进当事人对司法审判的理解,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个体层面
(1)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能够锻炼其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参与法律援助不仅仅是简单的提供法律知识的咨询,还要求大学生在接触案件后从纷繁驳杂的现象中抽离问题的实质,这中间可能涉及多个法律部门或多门社会科学知识,可能还需要与不同阶层人群进行沟通交流,这些就要求学生具备多种法律知识、社会科学知识以及社交知识。而这些能力单单通过目前的高校教育是远不能满足的,需要大学生在处理问题中不断去探索、充实、提高。
义县法律援助中心自20**年7月成立以来,一直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支持,始终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县政府的法定职责和民心德政工程,这是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希望,也是全县民众的福音。几年来,义县法律援助中心从建立民信政府,兑现政府工作报告的承诺出发,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法律援助各项工作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为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我就义县法律援助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保证质量,攻艰克难,社会效益不断彰显
1、积极主动提供服务,不断拓展受援范围。自义县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法律援助案件逐步由刑事向民商事拓展,受援范围不断扩大。几年来,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达31件,其中刑事法律援助10件,民事法律援助21件;受援对象达48人次,其中老年人5人,残疾人4人,未成年人3人,妇女12人,其余均为贫困者。此外,法律援助中心还参与调处各种矛盾纠纷50余起,解答法律援助咨询1740多人次。群众满意率为100%。为满足我县公民法律援助的需求,在《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受援范围基础上,我们又增加了几条规定,使更多的人能够得到援助。一是将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损害赔偿等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二是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提高到家庭人均月收入200元以下;三是针对某些案件的费用很高,超过当事人承受能力的,也可以获得法律援助。通过我们积极热情的服务,众多的社会弱势群体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寻求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2、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当好党委政府参谋。在做好解答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等基础工作的同时,及时收集、掌握、分析重大民间纠纷信息,跟踪社会热点、难点,积极协调、主动参与,身体力行,通过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情况,为依法行政提供决策信息服务。在解决由“蚁力神”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引发的大规模的群体上访案件中,义县法律援助中心均参与到了县政府的决策中去,并提出了很多可行性的建议,受到了县领导的重视和一致好评。
3、努力营造亲情氛围,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在接待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上门服务和法律帮助中,实行“一条龙”服务,对前来申请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的当事人送一个微笑、打一个问候、让一个座位、倒一杯水、给一个圆满答复的“五个一”服务,在服务态度、言行举止、接待接听等各个环节营造家庭式的亲情氛围。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还上门提供服务;对一些紧急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及时处理有可能引发严重事件,先行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同时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登记等工作,省去当事人奔波烦累,既方便了群众,又提高了法律服务的工作效率。此外,我们还发挥全局优势,凝聚全系统的公务员、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构建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和服务优势,形成对内各负其责,相互促进,对外沟通联动,协同作战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整体优势,使法律服务水平和质量得到充分的保证和提高。
二、夯实基础,健全机制,规范建设初见成效
1、构建三级网络体系,奠定坚实组织基础。义县司法局将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工作的重中之重,确定一名副局长主抓,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法律援助工作,义县法援中心配备了3名工作人员,在各乡镇司法所分别设立了18个法援工作站,各工作站又在所辖居委会、村委会设立多个法律援助联系点。把法援服务领域拓展到了基层。建立健全了法律援助的接待、受理、回访、档案、学习、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方便了广大求助对象,确保了法援工作有序进行。这样,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组织有序、覆盖全县的法律援助三级网络体系已经形成,为义县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2、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加大办案监管力度。我们义县法律援助中心紧紧围绕“机构规范、管理规范、服务规范”的要求,制定了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是局机关加大了对法律援助主体的监管力度,采取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出庭旁听、结案审查、定期通报办案质量等措施,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督指导。二是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强化了法律服务人员承办援助案件的质量责任意识。三是坚持法律援助不得违规收取费用的原则,制定了严格禁止借法律援助之名搞有偿服务的规定和措施,通过公开办案成本、受援人签名归档、审查结案报告等管理监督措施,严格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程序,保证了法律援助工作质量和社会效果。
三、多措并举,扩大宣传,社会影响日益扩大
1、认真组织学习条例,法援制度深入人心。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更好地支持和帮助法律援助事业,我们义县法律援助中心不间断地开展了一系列《法律援助工作条例》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学习,使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理解了加快发展法律援助事业的重要意义,并主动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各部门、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学习宣传。通过学习宣传,全县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性质和作用,增强了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承担义务。
2、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畅通社会参与渠道。去年9月,我们开展了以“实施法律援助,实现公平正义,共筑和谐社会”为主题的纪念《法律援助条例》实施5周年宣传周活动,并在七里河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文娱宣传演出活动。针对农民工分布广、流动大、权益易受侵犯等特点,我们切实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宣传深入工地,不断强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二是维权走进工地,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三是温暖送到工地,扎实为农民工办好事、实事。在整个活动周期间,我们共发放《法律援助条例》1.8万份,其它普法宣传材料2万份。遍及城乡的强大宣传声势,使法律援助成为群众的热门话题,极大地畅通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参与渠道,有力地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使更多需要法律援助的贫弱群众了解并运用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人员不足,经费短缺,办公条件亟待解决
几年来,我县的法律援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实际需要和上级要求仍有差距。
1、法援人力不足。义县法律援助中心仅有工作人员3人,面对越来越强烈求援呼声以及不断增多援助案件,仅靠现有的人力资源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法律援助宣传的盲区和死角还很多,许多群众还不知道政府有法律援助的职责,有的职能部门对法律援助的意识及自身职责也模糊不清。
2、工作条件不够。按全省规范化建设的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必须3间以上办公用房,并配套空调、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交通工具、档案柜、办公桌椅等办公设备。而我县由于经费和条件的限制,法律法援中心仅有办公用房1间,工作条件简陋,远远达不到规范化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援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3、部门协作不畅。一个具体的法援案件,有可能涉及法院、公安、工商、劳动、国土、建设、卫生、档案等多个职能部门,虽然是免费,但牵涉立案诉讼、仲裁、查档等事项仍需收费。要想让困难群众真正得到法律援助带来的实惠,仅靠免费还远远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