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

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范文第1篇

以建设单位为核心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

关键词:建设单位;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0文献标识码:A

近年,随着国家对安全工作的不断重视和对安全投入的不断加大,全国的安全工作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建筑领域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好转,建筑施工安全形势依旧严峻。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动态的过程,应抓源头、抓重点、抓重大隐患、应长抓不懈,应积极调动建设各方的参与,切实发挥他们的作用,特别是建设单位的重要作用,这样才能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不安全因素产生的原因:

1、施工单位的原因

(1)企业内部的管理因素。在管理工作中,不能将建筑施工的安全文明管理工作摆到应有的位置;不能真正认识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重大;国家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省级下发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件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到每一个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监管薄弱,检查不到位;“三定”未落实,处罚不到位,而且部分企业领导、项目经理忙于日常事务,只在口头上讲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或为了应付检查走过场,从而影响了施工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作的开展落实。

(2)安全设施不规范、不到位。脚手架搭设不够规范;模板工程及基坑支护不够重视;“三保四口五临边”防护不到位;现场施工用电不规范; 未完全落实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施工机具防护不够规范;塔吊和外用电梯使用不够规范等现象在工地上还时有发生。

(3)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建筑工地中的建筑工人很大一部分来自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且绝大部分是农民工。他们文化程度低,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淡薄,对一些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技能等安全防护知识的了解就更无从谈起。他们大多数只知道凭自己的经验办事,而很少遵从操作规程,有的人认为根本无所谓,即便是发现操作有危险,他们大多会存在侥幸心理而我行我素。

2、建筑市场外部环境的原因

建筑行业的激烈竞争和建筑市场的不规范,迫使相当部分建筑施工企业正在丧失自和控制权。建设单位是市场的投资方,主动权有优势,因此存在任意压价、压工期、要优惠。许多施工单位为了“求生存,求发展”,只得低价中标,忍痛让利。建筑产品计价不合理,各种合理的成本增加不能及时地反映到预算定额中,因此就不会或很少在安全方面投资,不购买必要的劳保用品,不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建筑安全管理是一门综合学科,是多方面的管理。它需要参与建设的各方均加入到管理队伍中来,各负其责,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减少安全事故。承包商、设计、监理和建设单位等对工程建设都应该负有各自的安全责任,都应积极参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多年来,作为项目管理者的主体,建设单位都没有充分意识到自身在安全管理总所起到的关键作用,没有尽到作为管理者应为建筑安全所负的责任。大部分建设单位认为,把工程招标给承包商、工程监督委托给监理单位后,自己越少参与越好。其实并非如此,事实上,业主积极主动地参与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的,而且能起到关键作用。 如果建设单位本身就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他们的积极参与更能给安全管理带来意想不到的的收获。

作为建设项目的投资方,建设单位往往是连接项目参与各方的纽带,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处于核心地位,建立以建设单位为核心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就是要建设单位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在建设的全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的参与安全管理工作,这样能够为其自身和在建工程项目带来众多的收益。

一、建设单位要规范建设程序,在工程勘察、设计和招投标阶段把好关,从源头抓好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管理

(一)建设单位首先要规范建设程序,提出合理的工期和造价,并确保安全资金的专项投入。在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压价太低,施工单位就不会或很少在安全方面投资;工期太短,施工方加班加点,很少花时间去组织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这样,工人一方面劳动强度高,另一方面安全措施不到位,难免会出现事故。一般来说,建设单位都希望自己的工程工期短, 造价低,质量好但这三者往往存在矛盾,很难同时达到最理想状态。建设单位应综合考虑,力求使这三者能达到一个合理点。不能既要求工期短又要求造价低,而是要合理低价,合理工期。当然提出合理工期及造价可能给建设单位造成一定的损失,但从风险角度考虑,由于工期及造价合理性所付出的代价,比以后由于发生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小,这未尝不是一种有效的控制措施。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对安全生产施工专项经费设立独立资金帐户,由建设单位管理,并通过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视其各阶段施工安全评价的达标情况,分阶段拨付,确保专项费用的正常实施使用,避免违规挪用或不投入。

(二)加强工程建设从勘察、设计阶段开始的全过程安全监管。要重点加强对勘察和设计阶段的监理监督,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在勘察和设计阶段引进监理机制,对勘察过程和设计方案进行监管和审查,在设计阶段要按照安全系统工程的要求,从选址、材质选择、安全维护方案、环境保护等方面阶段进行全过程监管,从本质上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性能和水平。

(三)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认真履行招投标程序,建立完善基建承包商考核评价机制,全面审核投标单位的安全资质、企业信誉和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的资质情况和能力,确保基建承包商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具备保安全、保质量、保进度的能力和水平。①在编写招标文件时,明确要求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书时,认真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设计,包括安全目标及保证安全的措施和方法。②在评标时,评委还要重点查看投标单位的安全设计,重视安全设计在施工过程中的作用,并且可以加大安全设计在技术标评定中的份量,适当增加其占有分值。这样,能够促使施工单位认真对待安全管理,认真组织编写安全设计。这是中标后实施安全组织设计的依据,为今后施工过程中的监督提供保障。另外还可以设立“黑红名单”制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考核评价中达到优秀标准,建设单位将其列入“优秀施工(监理)单位红名单”,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考核评价中达到不合格标准将列为“不合格施工(监理)单位黑名单”,作为日后招标参考。

二、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进行“四位一体“的安全管理新机制。

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 前期 业主 安全 管理

安全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业主单位应遵循法制化、制度化等原则,优化安全管理框架,提升管理水平,使安全生产管理达到科学化、程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同时加强对工程的协调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与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以及工程项目全过程的有效运行。

一、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问题解析

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问题大致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安全管理体制不健全、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以及防范措施不得力。

首先是管理方面的原因,表现在施工企业对安全施工重视不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施工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重视安全设施上的必要投入;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以包代管的方式,一包了之,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在企业机制中,削弱安全管理机构,减少安全管理人员,造成安全生产管理力度不够;不重视安全培训教育,私招滥雇无安全防护知识的民工,并缺乏最基本的安全教育;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预防措施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重点部位动态管理不严密,工地安全检查与班组作业前对作业环境的检查不仔细。对施工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现象的处理往往采取下不为例的作法,缺少行之有效的措施,无法起到有效作用。

其次是操作人员自身的原因,安全意识淡薄,思想上不够重视,工作中图省事而冒险作业;施工人员缺乏安全知识,不了解本工种作业中哪些方面可能产生安全问题,如何采取防范措施,这点在农民工与新工人中表现突出;

另外,有些操作人员没有经过正规的岗前培训,某些特殊工种操作人员违反规定无证上岗,还有些人员即使了解法律、技术规程,却轻视麻痹,并不严格遵守,抱有侥幸心理,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第三是安全措施方面的原因,通常表现为安全设施配备不足,工人安全防护装备质量低劣,未能起到应有的防护作用。

二、业主单位加强前期安全监管的建议

1.抓安全投入,严结算控制

现在实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虽然安全措施费在招标时规定为一个固定数或者固定百分率单列,不允许竞争,但多数费用太少,加之中标价过低,施工企业要想维持正常经营,往往挤占安全费用。这种做法给安全生产带来极大隐患。因此,业主单位应加强安全管理部门与工程、计划合同等部门的沟通,在分期结算中,按照真实发生的安全费用进行结算,而不是按计划进行支付。这样有利于有效督促承包商加大安全投入。

2.抓文化建设,严教育引导

安全文化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是统率安全管理工作的灵魂。但是现实中由于承包商与人员流动性大,安全文化比较难形成。

一是树立“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

现实中许多事故,都是因为企业只顾自身利益,轻视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业主单位应该加对施工承包单位人本文化教育与引导,充分认识人的安全价值。在管理理念上要从以生产过程为管理的主体转变为以人为管理的主体,重视人的因素,才能有效确保施工安全有序进行。

二是树立“以法为主,法情结合”的安全管理理念。

在水电建设前期,由于管理还不够规范,就需要用“法”来约束参建各方的行为。但是,鉴于水电建设的特殊性,业主单位需要管理协调多个不同的个体,往往只有“法”是不够的,无法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因此,业主单位在日常的管理中既要强调“法”对安全的规范作用,又应重视“情”对于协调人际关系及在安全中的引导性、感化性作用。通过沟通交流的效应,使参建单位、人员主动接受安全法规、条例,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层层落实安全责任。

3.抓资质审查,严准入关卡

在我国目前工程实践中,尽管绝大部分项目业主已对总包商的资质提出资质要求,但由于市场中分包比较普遍,分包商的能力良莠不齐,没有足够能力或资质的分包商更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以包代管”现象普遍,代表业主单位行使管理职能的监理单位,管理水平也普遍不高。为此,在前期建设中,应将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纳入业主单位的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中,由业主承担起安全生产全面监管的责任,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资质审查,如有不符合规定要求,不管其来历如何都坚决不予使用,根本目的在于规避安全风险,减少潜在的危害,确保业主单位自身的财产不受损失。

4. 抓安全检查,严隐患治理

在安全工程科学研究中,人们概括出这么一条“事故法则”,也有人称它为“海恩法则”: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 次轻微事故和300 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要想消除这一起严重事故,就必须把这1000起事故隐患控制住。现实生活中无法检验这一原则的准确性,但是,随着人们与自然界斗争的经验逐步丰富成熟,诸如重大人身伤亡这样的事故的确是可以避免的。关键在于思想上是否重视,行动上是否按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把治理和消除隐患工作落实到位。现实中承包商人员更换频繁,个人安全技能、思想、意识等难以准确把握,开展定期检查,能够及时了解作业人员安全知识操作水平,根据检查结果,利用LEC法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来自管理上造成的缺陷。

业主开展安全检查的频率,反映了业主在施工阶段参与项目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首先,表明了业主对待安全的态度:业主非常重视项目安全,这对促进承包商的安全意识和改善项目安全文化会产生积极影响;其次,通过开展安全检查一方面可以直接参与现场安全管理,另一方面可以监督承包商的现场安全管理,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施加必要的压力。

三、 结语

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是一项任务艰巨的工作,但是只要我们提高思想认识,完善管理机构,健全安全制度,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全面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树立防患于未然的思想,狠抓落实,那么我们工程建设的安全事故必将大大减少,不论对于企业还是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王勇胜.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若干问题浅析.建筑安全,2008。

[2]田林,赵军,曹中信,梁世连.关于加强建设单位安全管理的分析与研究.大连大学学报,2007。

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建筑企业

中图分类号:TU714文献标识码: A

1安全管理重视不足

(1)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建筑企业的工程能力与水平,但有一部分的建筑单位管理人员对安全认识不到位,没有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行正确的认识。对建筑的经济效益过于重视,这也就不利于工程建设的安全进行。同时,由于相关领导的不重视,导致安全部门流于形式,起不到其自身的作用,这也就不利于建筑工程的安全运转,难以对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的约束与控制。

(2)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目前,大部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都已经建立完毕,但在实际的生产工作中这些规章制度和流程都没有得以贯彻落实且流于形式。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导致有些企业根本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安全生产责任感;很多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对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敷衍塞责,在一些建筑转包工程和挂靠过程中,承包企业往往只是收取管理费,对现场的安全管理上不管不顾。

(3)一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整个企业存在着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不健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安全生产责任未具体落实到人,安全管理人员数量缺少且素质不高,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自我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实,在建工程项目部的安全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虽然有,但是不少都是网上下载或者完全照搬别的项目部,缺少针对性,对于实际施工没有指导意义。至于其他的安全管理制度,如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班前活动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的效果不佳,有的项目甚至没有。

2安全管理水平较低

目前,我国一些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已转变成管理型的企业,这些企业内部没有相应的劳务施工队伍。在工程中标后,他们就会把相关工程分包给相关的专业队伍,现场管理人员只有少数为本公司人员,以承包代管理,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缺乏有效的监督。同时,在很多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于侧重实际经验的情况,施工现场过于注重安全检查这种单一手段,而没有从预防的角度出发,没有从消除安全隐患的源头入手加强安全管理,难以有效地预防各类随机事故的发生。目前,有的施工企业虽然按要求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了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但是没有真正把安全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及其制度落到实处,做到有其职尽其责,严格依法办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虽然有,但是制度往往实际执行起来很难,形同虚设。一些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工程的项目经理对于自身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晰,对安全生产依然重视程度不够,只在项目发生了事故时,有主管部门来检查的时候,才进行突击整改,做表面文章,应付调查和检查,检查完毕后又恢复原状。同时,不少施工企业缺少优秀称职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企业整体安全技术管理水平还较低,尤其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专项方案普遍存在照搬照抄规范、标准的现象,没有结合工程特点和项目部的实际技术水平,没有突出主要施工工序的施工方法,缺少确保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一些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部分缴纳安措费的项目安措费并没有达到专款专用,存在挪用现象。部分项目部缺少安全措施费用,导致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求。目前,具体表现在为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老化和陈旧,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文明施工不达标,安全生产的必要设备、器材、工具缺少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装置,使用不合格、不阻燃的、目数不够的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等人员自身防护用品缺乏,该检测的起重机械不检测,给安全管理的实施带来了阻碍和困难,致使一线作业员工处在一个充满安全隐患的生产环境中。造成安全投入不足的主要原因有几点:一是管理人员对安全问题的认识不足,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意识上受经济利益的驱动,特别是在经营效益较差的情况下,认为安全投入看不到效益,伤亡事故不一定就临到自己头上,不出事故有赚头,烧幸心理严重,只顾抢进度,重成本,忽视安全生产。二是安措费未缴纳或存在挪用现象,未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只是在大的方面或者是主管部门必须要求投入的方面才舍得花钱投入,片面强调工程造价低或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客观原因,在压缩各项费用支出时首先压掉安全支出。三是建设单位压低造价,为节省成本,施工单位减少安措费的投入,安全投入没有更多的资金来源。

4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利

从近年事故统计来看,起重机械、高大模板、超高脚手架、深基坑作业等易出现重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较多。目前在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前,部分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编制或认真编制安全专项方案,不少专项方案照抄《标准》和《规范》,个别企业甚至套用类似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造成矛盾重重,漏洞百出,不能起到指导现场安全施工的作用。超过一定规模地危险性较大工程需要做专家论证地不组织专家论证。危险源作业时缺乏有效地监管和指导,作业人员违章行为较多,安全隐患较大。如搭设高大模板支架体系人员为非专业脚手架特种作业人员,大部分为模板工自行搭设,他们作业时不依据模板安全规范、规程施工,模板支撑系统缺少扫地杆、水平杆、剪刀撑等,安全隐患较大。饶筑混凝土前不进行模板支撑系统验收,最终导致绕筑时事故发生。

5管理人员缺少或不在位

(1)部分施工工程项目部,招投标项目经理常年不在岗。办理招投标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经理有不少是非本项目部人员,或者兼职其他工作。部分现场实际管理人员没有建造师资格,没经过专业的安全培训,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容易造成违章指挥行为,导致事故发生。

(2)部分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没有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中的规定设置,即使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但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往往是有责无权,有职无利,且安全管理人员要听从项目经理统一协调管理,导致施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抓不起来,现场安全生产得不到有效管理。还有一些建筑企业因为经济效益不好,或是在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进行了机构的合并,减少了人员。他们在撤并机构时,为了降低支,首先减少安全管理机构和裁掉安全管理人员,极大地削弱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同时,不少安全管理人员身兼数职,有的还要管进度、后勤等其他工作。

参考文献:

[1]田高超,章臣根,李叶明.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现状分析及到策研究[J]. 建筑安全,2012

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范文第4篇

1.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对监理安全责任的规定

1.1建设行业“一法两条例”规定

从《建筑法》上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的责任主要由施工企业负责,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量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了对监理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罚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明确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2《安全生产法》和《刑法》中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主要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还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没有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做出规定。

《刑法》(2005年2月28日修正)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3监理单位承担安全责任的依据

直到《安全条例》颁布一段时间后,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除了现有的法律法规外,还要看委托监理合同的内容是否包含安全监理的内容。实际上,按照目前的法律框架和合同体系,建设监理所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不是来源于业主方的委托(因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有规定业主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的权利)和授权,而是国家法律《安全条例》的直接规定,这是国家要求建设监理所承担的社会责任的直接体现。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从承担法律责任的角度看,建设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可以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另外,也有人按照建设监理主观行为方面划分为过失责任、渎职责任、未尽职责任等。为了便于更清晰地分析有关安全责任问题,可从以下两个视角来分析。

2.1从安全责任的内涵上划分

2.1.1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工程实体安全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要确保工程实体的安全性能,要满足必要的可靠度和质量标准,本质上讲属于产品安全范畴,《质量条例》和《刑法》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工程实体安全责任。

《质量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七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137条也对降低工程质量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做出了处罚规定。因此,监理单位未尽到监理责任,造成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出现问题引发安全事故的,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2.1.2施工措施安全责任

施工措施安全是指施工单位在施工安装过程中要确保施工措施与行为的安全,是一种施工过程安全责任。施工措施、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拆除等都由施工单位负责,费用从措施费中计取,它属于施工单位为了完成合同内容所采取的技术措施或组织措施。《安全条例》中关于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指施工过程安全责任。

2.2从建设监理单位行为划分

2.2.1由于不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对监理单位下列不作为行为的法律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4.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的。

上述四条,可以简称“四未”,即监理单位是通过“审查确认”、“指令整改”、“及时报告”、“强制标准检查”等手段来履行安全责任的,如果未做到法律规定,依据情节和后果,就有可能从行政(停业、降级等)、民事(赔偿损失)或者刑事等方面承担责任。

2.2.2由于不当作为引起的安全责任

主要有以下表现:1.与建设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述行为引发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对上述行为的法律责任在《建筑法》和《质量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除上述两条之外,还可能产生另外一种情况,即由于监理单位违章指挥,发出错误指令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单位应该承担安全责任。

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

3.1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协调性

法律的产生一般是滞后于实践的,由于各部法律制定的时间不同,调整的范围不同,造成《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质量条例》、《安全条例》和《刑法》在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规定并不一致。

例如《建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监理安全责任的表述,《安全生产法》只是强调了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而依据《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高阶位法)制定的《安全条例》(低阶位法)中却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再如,同样对工程质量法律责任的规定,《建筑法》和《刑法》中并不一致。《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37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建筑法》强调了监理单位的主观故意,而《刑法》中的行为还包含监理单位基于能力方面的过失、未尽职等行为。另外,前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或者说“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两者的内涵不尽相同。

3.2各种规范性文件的不协调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依据有两个,(1)是现行法律法规,(2)是建设单位的授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建设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这些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程序、权力、义务、责任等提出了要求。但目前两种合同示范文本上尚未体现监理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这除了与法律要求不协调外,也不利于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

3.2.安全监理深度不明确,责任无法量化

《安全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对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作了规定,但是由于法规的条文并没有对安全监理的深度做出进一步规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对监理的安全责任进行量化。例如《安全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提出“监理单位应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方案应由总监签字”。但是,(1)监理单位对施工技术措施的审核应该达到什么深度?(2)是只需进行程序性审核还是要有技术性审核?现有条件下,监理单位能否做到技术性审核?(3)如果监理单位进行了审核,基于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及水平所限,没有审查出问题,出了安全事故,责任又如何承担?(4)对于资质有效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它所递交的具有完整计算书并且内部审核签字完善的安全技术方案,监理单位还要履行计算程序否?对监理的安全巡视深度(定量)有何要求?

3.3监理单位自身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监理安全责任方面的认识还不够深入,监理安全责任防范机制缺失;(2).监理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不完善;(3).专业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培训缺乏。

4针对监理安全责任的宏观与微观对策

4.1国家宏观管理方面

4.1.1法律法规体系的协调

为了更有效的贯彻国家安全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建设监理的繁荣发展。国家应该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作出修订,保证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一致性,完善监理安全责任的法理依据。同时,国家相关部门还应该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两种合同的示范文本作出相应调整。

4.1.2出台易操作的安全监理深度规定文件

在一些行业和地区也有安全监理方面的规定。例如云南省2005年7月1日起实行《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行业和地区规定所要求的内容、深度要求并不相同,且只在本行业、本地区实施,法律效力低。

为了更好的贯彻《安全条例》,国家应该出台全国性的安全监理方面的实施细则,对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深度、工作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作为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应提高安全监理细则或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最好以建设部令的形式。

例如,在实施细则中可以规定最低限度的安全巡视要求(时间或次数),要求监理人员(在施工单位安全员陪同下)做好现场安全记录,此书面安全记录(双方签字)可以作为出现安全事故时判定监理安全责任的依据之一。

4.1.3抓紧监理取费调整修订

为配合《安全条例》的实施,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费用作出相应调整。同样,按责权利均衡原则,应对监理取费作出相应调整。据悉,建设部正与国家发改委一起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或行业组织提出的专业工程收费标准方案的初稿进行论证修改,准备提出《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希望修订中能够考虑监理安全责任承担问题。

4.2监理单位微观对策方面

4.2.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条例》,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从公司到项目再到具体的安全责任人,把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到人。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用制度来管人;在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安全监理细则之前,制订企业内部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操作手册;完善安全管理流程;努力做到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

4.2.2加强专业安全监理人员培训

安全管理工作是监理单位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与目前监理单位人员知识结构有关。为了更好的承担法律要求的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应该加强安全专业人员上岗培训,配备满足安全监理工作需要的、足够数量的安全监理专业人员,完善项目部的人员专业结构。

目前,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编写的《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教材》中尚缺乏安全监理方面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完善。

4.3监理安全责任方面应避免的倾向

由于监理单位安全责任与权利、利益之间的严重不对称性,监理单位很难承担过细、过多的安全责任。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合理区分施工单位安全责任与监理安全责任,避免安全监理工作过细以致成为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充分发挥施工单位作为安全生产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应侧重程序性审查与符合性审查。有关部门在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安全条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避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无限扩大。

参考文献

[1]王家远林晓明.基于中国法律制度下的监理责任研究(J),《建筑经济》2003(3):25-26

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监理 安全 职责 管理 作用

中图分类号:TE42 文献标识码:A

一、 引言

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安全施工进行进行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监理单位担负着重要的、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在实际的施工管理中,总是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作为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如何更好地履行监理安全职责,发挥监理的安全管理作用,管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帮助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搞好文明施工,不致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施工现场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因发生安全事故而被追究监理失职之责。

监理首先要有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责任感要明晰,万一因失职出了安全生产事故,监理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建设监理的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类。监理单位要为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违约行为和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因失职发生了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或性质和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要为其在监理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行为更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和监理责任人员,要承担违法或犯罪的后果。

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监理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明确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就是所谓的犯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导则》要求,项目监理机构应该履行下列职责:

1、 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 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7、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8、 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9、 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三、实际存在的问题

1、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薄弱,法律意识模糊不清,岗位责任制度不明确,未真正落到实处,自我保护的意识不强。监理队伍和人员素质不高,专业结构不合理,队伍不稳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掌握和理解不到位。职业道德、专业技术知识经验、能力、工作方法和策略不灵活。原则性不强,迁就施工单位,害怕建设单位,怕得罪人。发现问题和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有限。

2、监理单位资质挂靠,人员不到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在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不在岗。有的虽然在场,但责任心不强,形同虚设,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听之任之,督促整改不力。

3、未将安全管理列入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没有针对性,与施工现场实际不符,安全控制的关键点、安全控制要点、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没有纳入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中,没有预先控制的措施,心中无数,对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不清楚。没有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对大型机械设备、脚手架、深基坑、高支模、卸料平台等其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4、没有建立健全监理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责任制度,或者虽然有也没有认真贯彻落实。

5、没有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审核(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B\C证件、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对总、分包单位和平行分包的单位的管理不到位,不能很好地协调好各参建主体的关系。

6、没有对施工企业创建文明工地,管理控制安全防护和文明措施费用进行有效监理。

7、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严格审查。

8、对施工现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巡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对整改内容要及时复查落实,联系单下发不闭合、未按要求整改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督促整改不力。

四、如何更好履行监理的安全管理职责发挥发挥监理的安全管理作用

1、加强安全知识的培训。针对监理企业监理人员普遍存在安全管理相关知识缺乏的状况,建议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举办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班,使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责任意识,相关知识和安全管理技能方面得到全面提高。监理企业内部亦可通过经常性的学习交流等方式,提高职工的安全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是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它具有强制性,这就要求监理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为此,监理企业对安全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如报告制度、检查制度、奖罚制度等),把责任从上到下层层落实下去,对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管理具体工作应作详细规定。

3、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根据项目监理部具体情况,编制安全管理方案,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合理配备监理人员,明确相应职责,确保人员到位。

4、将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到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中。为了对项目监理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有效控制,在质量管理体系中有针对性的增加《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控制程序》文件,或者在施工监理程序中补充安全文明控制章节,把安全管理置于程序文件中,并进行有效控制,使监理人员的监理行为有规范、服务质量有标准、检查考核有章程,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工作水平。

5、加强与施工单位的协调。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第一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须与其在进行充分有效协调和密切配合,才能控制工程建设过程中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只有正确处理好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建设工程才能安全有序地进行,工作才能顺利开展。

6、切实抓好事前审查和事中控制。作为施工安全主体的施工单位,他们的生产行为是否规范,将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全局。项目监理部首先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的事前控制工作,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是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各种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持有效证件上岗,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落实到位等。施工中,监理部应根据项目工程特点,分析和找出现场施工过程安全事故多发的关键部位,采取相应的监理手段和措施进行控制。在日常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按照实施细则列出的关键部位、控制点和监理程序进行全过程检查控制。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要心中有数。

7、严格和规范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安全管理资料是项目监理部在现场实施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过程的真实和全面反映,也是安全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的直接反映,所以必须严格和规范安全管理资料的管理。监理人员在监理日记中应详细记录当天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以及发现、处理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总监应及时审阅并签署意见。特别强调的是,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有跟踪整改情况记录,对例会、监理通知、安全检查报告所提到的安全问题,亦应有跟踪整改、封闭记录。监理月报应对当月安全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作出评述,报建设单位。安全管理过程所形成的文件、记录等资料要及时收集、分类、整理、汇总归档,这对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规避监理的风险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综上所述,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尤为重要的是态度。只有工作态度端正了,才能集思广益,积极学习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知识,从而切实履行自身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工程项目的生产施工安全。

【参考文献】

[1] 张昊: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的探讨[J].市政技术,20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