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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资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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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资质管理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专家领衔:项目负责人;权利和义务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9)05-0177-02

1 前言

城乡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是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的法定依据。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推动城乡规划从技术文件走向公共政策,其社会地位和法律效力大幅提升。城乡规划对于有效指导城乡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已成为当前规划部门和规划行业的当务之急。

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关键在于提高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性,根本在于发挥城乡规划领域专家的作用和水平。2006年4月1日施行的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提出了“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工作模式,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专家的角色定位。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城乡规划法》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专家参与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途径和形式。目前,“专家领衔”已经成为城乡规划行业的新特色。

2 城乡规划专家领衔的必要性

2.1 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必然要求

公共政策是政府等公共部门进行社会公共管理,维护社会公正,协调公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发展的措施与手段。高质量的公共政策必须立足于整个社会发展,从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出发,制定和实施各种行为规范。公共政策从形成、确定、执行到评估、修正、终结是一个不断运动的过程,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掌握足够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专家作为信息、知识和经验的相对富有者,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可以提高政策质量。城乡规划是政府调控城乡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制定城乡规划本质上就是制定公共政策,为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性,当然需要专家的参与。

2.2 城乡规划学科综合性特点的基本要求

综合性是城乡规划的显著特点。城乡社会、经济、环境等各项要素,既互为依存,又相互制约,城乡规划需要对各项要素进行统筹安排,使得各得其所,协调发展。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城乡规划来协调和解决的各类问题越来越多,单纯的工程技术己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城乡规划必须综合运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方面的理论和知识。规划工作者应具备广泛的知识,具有全面综合的能力,在工作中主动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然而,规划编制或管理单位的规划师无论其个人水平多高,总受到专业限制,不可能是通晓所有领域和所有学科知识的全才,邀请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规划编制和规划决策是十分必要的。

2.3 弥补当前人事制度缺限的必要措施

我国当前的人事制度(特别是公务员制度)有着严重的缺限,最主要的是人才分类和限制过于严格,既不利于人才的成长,也不利于人才的流动,无法形成有效的岗位竞争机制。目前,城乡规划领域人才分为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行政管理人才位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公务员制度,对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未作明确要求。目前,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繁忙,行政管理人才大多忙于日常事务,学习和研究不足,导致整体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才主要位于规划编制、科研、教学单位,由于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迫使其努力学习以提高业务水,因此城乡规划领域的专家大多位于规划编制、科研、教学单位,然而专业技术人才一般无权参与行政决策。这种行政权力与专业技能的剪刀差制约了城乡规划决策科学性的提升,为了取长补短,规划决策需要邀请专家参与。

3 当前城乡规划专家参与机制的不足

3.1 规划编制重单位资质轻个人资格

当前城乡规划编制中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严格规定了甲、乙、丙级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条件,明确了各自的业务范围。《城乡规划法》更对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违反国家标准编制规划作出了处罚规定,但《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均未对项目负责人资格作出规定,导致许多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委派专业技术资格偏低的人担任项目负责人,无法保证规划成果水准。

3.2 专家意见对行政审批缺乏约束

《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均未明确专家审查或专家论证程序的法律地位,专家意见只是行政决策的参考意见,听从或不听从全由行政领导个人决定。由于专家意见缺乏约束力,专家会议往往流于形式,本身就得不到专家重视,专家作用自然难以发挥。有些专家论证会的举行甚至是为违规项目出谋划策,邀请专家只是为行政决策失误背书,专家对这种“擦屁股”的论证会议最为反感,大多只是应付而已。

3.3 专家参与规划决策机制不健全

当前大多数地方没有建立规范、有效的专家参与制度,对于城乡规划工作中哪些阶段要邀请专家参与,该邀请哪些方面专家参与,如何对待专家意见,缺乏制度规定。专家一般只是参与初步成果的审查,并不是对规划编制实行全过程监控。专家对规划前期条件和过程缺乏了解,无法充分掌握相关信息,难以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方案。专家对评审后规划编制单位是否严格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方案也无从把握,难已保证意见被采纳。

3.4 专家资格界定不明确

很多数地方没有成立城乡规划专家组织机构,对城乡规划工作中应配备哪些专业的专家,什么人才具备专家资格,该将什么人纳入城乡规划专家组织都欠明确,影响专家会议的质量。许多行业的专家忙于本职工作,如不统筹安排,难以及时参加规划部门的专家会议,导致一些专家评审或论证因无法邀请到具备真正高水平的专家,常常出现以行政领导代替专家出席专家评审或论证会的现象,导致专家评审或论证会意见并不具备“专家”的水准。

3.5 专家权责不明确

目前各地尚未明确专家权利和责任,专家参加评审或论证会不过是为了完成本单位领导指派的会议任务,最多算是一种荣誉,一般不会高度重视。大多评审或论证会只是开会时

才将资料发给专家,专家对项目难以提前深入、细致的研究,往往是蜻蜒点水、浮于表面。另外,专家出席各种评审或论证会也没有责任约束,专家不发表意见或所发表意见明显错误也不负责任,顶多是有损形象而已。没有责任约束无法强化责任心,当然难以形成高质量的专家意见。

4 城乡规划专家领衔的配套措施

4.1 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制

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性首先要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而规划编制水平主要取决于规划编制单位和项目组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因此,规划项目委托时,不但要求编制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更重要的是承担具体任务的项目负责人要具备足够的能力和水平。项目负责人才是规划编制任务的真正领衔者,是确保规划水平的关键。为此,城乡规划编制应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资格条件,甲级项目原则上应由教授级高级规划师担任项目负责人,乙级项目应由高级规划师担任项目负责人,丙级项目应由注册规划师担任项目负责人,真正落实专家负责制。

4.2 专家意见应成为规划审批依据

实施专家领衔,最根本的就是要高度重视专家意见,应将专家意见作为领导决策和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的情况及理由”。凡规划报批材料中没有专家意见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实施。凡规划内容与专家意见严重冲突的,审批机关应要求组织编制机关重新组织审查、论证,待取得统一认识后再重新报批。如果审批机关无视专家意见导致决策失误而引发后果,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3 建立专家机构并明确专家资格

城乡规划专家组织应常设化,各地一般在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协调领导机构)下设立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作为政府决策的智囊机构。规委专家委员会应将城乡规划相关部门的专家全面纳入,直辖市规委专家应当有教授级高工职称,省会城市和地级城市专家应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县级城市专家应有中级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资格。由于城市总体规划既要遵循上位的城镇体系规划,又要对下位城镇作出要求和规定,为了提高规划科学性、可行性,规划审查或论证会既要有上位城市的规划部门专家指导,也要有下位城镇的规划专家参与。

4.4 建立并规范专家评审会议制度

城乡规划评审(或论证)会议的地点应相对固定,时间应预先通知,便于专家安排工作。规划文件应提前(时间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确定,一般地总体规划项目提前10-20d,详细规划项目提前5-7d)交给参与评审的专家,便于专家充分了解、掌握文件内容并核对相关标准和规范。专家评审(或论证)会宜由资深专家作为“首席专家”主持会议,各部门的专家应于参会前3-5d以书面形式将审查意见提交首席专家,意见书应署名并注明联系方式。首席专家应对各部门专家意见进行归纳总结,认为不妥的应通过沟通、协商统一认识,然后出具专家评审综合意见。首席专家还应对规划成果进行审查,确保规划成果与专家意见一致。为保证专家意见客观公正,必要时应实行回避制。为防止学术专制和权力垄断,首席专家应实行轮换制。为防止权力寻租,出席专家会议的专家名单应通过抽签决定,不能由领导指定。

4.5 明确专家权利和义务

专家是各部门的精英,一般工作较忙,部门领导应为参与规划审查或论证的专家提供便利。规划审查和论证实质上是向专家咨询。政府或相关单位应给予专家一定的报酬。首席专家承担责任更大,劳动强度更大,能力要求更高,因此待遇应适当提高。专家评审或论证本身就是技术工作,参与大型或重要项目的评审或论证,可以作为专家的工作业绩和工作经历。专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专家有按时提交审查意见和准时参会的义务,并应坚守职业道德。专家不恪尽职守,可以解聘;违背职业道德的应将不良行为记入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的参考;触犯法律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专家领衔是城乡规划科学制定和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为了保证专家领衔的有效开展,通过配套立法完善相关制度,明确专家职责、权利、义务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必要工作。

参考文献:

[1]陈秉钊・著・当代城市规划导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范文第2篇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健全和完善规划编制和管理机制

(一)加强规划研究,精心勾画城乡发展蓝图。立足于科学发展和“五个统筹”,围绕“拉框架、强功能、塑形象”的城市建设思路,精心编制城乡规划,积极开展规划调研,充分发挥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一是不断完善城乡规划体系。组织编制了《*市市域总体规划》、《*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马屿镇近期建设规划》和《马屿镇控规》、《*市城乡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再加上前几年编制的一系列城乡规划,为我市构建了全面而科学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基本实现了全市各类建设都能有规可依。深化“千百工程”建设,编制完成10个中心村规划,完成村庄整治113个、连片整治2处,创建*级示范村13个、省级示范村7个,统筹城乡发展,使规划调控逐步深入到农村。二是强化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为避免规划脱离实际,可操作性差的状况,我局今年深化规划编制的调研和评估,开展规划进村(居)活动,在规划编制的前期进行大量详尽的调研,包括土地、房产、自然资源、历史文化、发展条件、群众意愿等。在立足于当地实际和发展思路的基础上,构思规划方案。在规划方案通过评审后,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实施保障评估等,保证规划实施后的科学性。同时,加强对行动规划的编制工作,如编制《20*年度城市交通发展报告》,根据城市交通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总结上年度*城市交通设施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强化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三是积极开展规划调研。对我市规划建成区及*镇的现状工业点共527.8公顷进行了调研,提出我市工业用地走外延式扩展和内涵式发展相结合的道路,按照这个思路,控制区域193.5公顷(其中近期可以退二进三的有66.8公顷),允许改造的工业点334.3公顷,有效解决了工业用地紧张,老工业企业又不能改建的问题。对全市的旧村改造情况进行了调研,根据“规划先行、因地制宜、政府主导、村民自愿、市场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完善配套”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原则,制定了《*市旧村改造暂行规定》,并上报*市政府讨论,以规范、引导我市的旧村改造工作。

(二)规范规划实施,扎实推进*城乡建设。我局始终坚持把推进规范化建设作为规划建设管理的重中之重来抓,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规定和工作规则,提升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管水平。修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市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工业企业建设规划经济技术控制指标(试行)》,起草《*市招拍挂工业用地规划经济技术指标管理暂行规定》,并根据《城乡规划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相应措施和对策,对原有规划审批程序进行重新梳理,使得规划审批要素的确定以及审批事项的设置都能依法行政、有章可循。此外,严格执行实施建设项目选址分级管理制度,全年共办理选址意见书217份,其中上报*市规划局、省建设厅4份。

(三)开展“双违”整治,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不仅是规划管理的难点问题,还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几年来,我局千方百计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制止,可以说,几乎能想之道、能用之法都已用尽,的确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违法建设的蔓延。但真正使违建治理出现历史性转折的,是今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违建问题,及时召开全市治理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动员大会,以排山倒海的态势对违法建设进行打压,极大地震慑了违法分子,汀田、马屿等地70多建房户在强大的政策攻心下,主动拆除违法建筑4500多平方米,如此规模的自行拆违在我市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市领导、乡镇、相关部门、群众,对违建整治的观念都有了巨大的转变,从过去的指责过错、推诿责任、敷衍了事、抗拒执法转变为现在的高度重视、全力支持、积极配合、自行折违。全市动员,全民发动,除坚持以拆为主的做法外,联合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进行停水、停电、停发营业执照、停装电梯、停办产权,以及第三次提高经济处罚标准等,全年共拆除违建1541处50.8万平方米。目前全市大的现行违法建设已经得到控制,为今后城乡规划实施减少了障碍,在违建的“重灾区”塘下,根据统计,前三季度共查处违建案件772起,比去年同期的1292起减少了40.2%;而从全市违法建设发案率来看,从5月份的278件减少至12月份的145件,违法建设发案率大幅降低,减幅达45%以上。

(四)推进测绘工作,提高基础数据保障能力。近年来,我局对测绘管理工作日益重视,不断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以满足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对空间地理信息日益增长的需求。一是履行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强化对测绘资质和测绘市场的日常监管,完成测绘行政许可相关制度的制定,开展了20*年度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并积极开展测量标志保护工作。二是落实基础测绘“*”规划。把基础测绘纳入了*市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制定20*年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完成34.4平方公里的1:500国家比例尺地形图测绘任务。基础测绘经费得到了市财政保障,20*年基础测绘经费为200万元。三是加强测绘成果管理。完善落实测绘成果的索取、使用制度和测绘项目委托检验、备案制度,完成*市测绘成果管理与分发系统建设,开展了规划编制、建筑设计前地形图现势性审核工作,全年共审核地形图215份。四是积极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全面启用了新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成果,在各县市中率先与*市规划局签订了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议,明确了资源共享范围,确定了协调机构。此外,根据部门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全年共无偿向社会提供了159平方公里的1:500地形图数据。

(五)深化“阳光规划”,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我局始终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通过“阳光规划”这个载体,切实提高规划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一是深入实施“阳光规划”。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将“阳光规划”贯穿城乡规划工作的始终,将可能出现的纠纷、矛盾解决在事前,以利于今后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今年共公示规划90项。加强规划编制工作调查研究工作,积极开展规划进社区(村)活动,与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庄建立良好的沟通方式。此外,建立规划回访机制,对规划实施中碰到的问题,及时组织人员分析原因,提出实施对策,必要时修改和调整规划。二是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接受群众监督作为职能部门的法定义务,主要是通过办理人大政协的建议提案和群众来信来访来实现。一年来,我局共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33件,答复结果满意率为98%,答复态度满意率为100%;处理件86件次,办结率100%。在认真答复建议提案的同时,我们也针对代表、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进行认真的调研,解决我市经济建设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此外,我局还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定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编制和修改《*市城市总体规划》,都按法定程序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城乡规划会审时都邀请市人大领导参加指导,及时了解规划编制情况。10月份,我局就《*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汇报;年底,就五年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汇报。

二、以规范秩序和强化质安为抓手,促进建设行业进一步发展

(一)建设行业经济持续发展。一是建筑企业进一步发展。通过近几年各种政策措施,扶植企业做大做强,有力地改变了前几年*建筑业企业数量多,但存在资质等级低、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建筑业企业的专业结构日趋合理,全市现有建筑业企业76家,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从无到现在的3家,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从原来的2家增加到现在的8家,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从无到现在的1家,乙级资质从原来的1家增加到现在的3家。此外2家勘察设计企业分别晋升为甲级、乙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初具规模,并已形成了结构较为合理的格局。建筑业产值稳步增长,20*年全市(本市企业)共完成建筑业产值约24亿元,比上年增长约15%,部分企业施工业务还拓展到全国各地市场,完成外地施工产值0.23亿元。二是房地产企业进一步壮大。20*年全市(本市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14.5亿元,比上年略有增加,商品房施工面积300万平方米,竣工面积38.7万平方米。全市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48家,其中一级2家,二级9家,三级7家,暂定资质30家。严格资质审查,新批房开企业暂定资质6家,企业资质定级三级5家,企业资质到期延续18家;企业经省厅批准晋升二级资质2家,重新核定二级资质2家。

(二)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规范。一是加强有形市场的管理。20*年共完成建设工程招标135项,中标价18.68亿元,总建筑面积131.6万平方米,应公开招标率100%,完成工程施工合同备案204份,签订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204份。二是严格项目直接发包审查工作。对限额以下公建项目、私人投资工业用房、小规模的多层旧村改造等项目的直接发包进行严格审查,全年共直接发包79项工程。三是加强外来企业管理。出台《*市外地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企业进瑞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外地企业进瑞备案登记条件、资料、程序等,特别注重在有效期内对外地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外地企业的信用档案,严格执行清出制度。20*年,我市外地进瑞施工企业13家,质量检测单位6家,监理单位17家,勘察单位2家,设计单位4家;在瑞承接施工项目32个,质量检测项目123个,监理项目29个,勘察项目98个,设计项目43个。四是严厉打击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补充和修订《*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市场活动的监管和处罚力度,20*年共有3家施工、监理单位被我局清出*建筑市场,15家施工、监理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被我局记严重不良行为一次,9家单位及个人被记一般不良行为一次。五是开展建筑业税收代征工作。不仅有效把关工程决算,进一步强化建筑业税收的征管工作,而且在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避免恶性竞争方面也起到良好的作用。

(三)房地产市场秩序得到整治。由我局牵头,经过发改、房管、工商、国土、财政、审计、监察、国地税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和共同努力,制定《*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开设网站专栏进行广泛宣传,集中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16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两个越级开发项目上报*审批,对六家房开公司的七个商品房违法建筑面积5267平方米,罚款167万元,违规开发行为得到查处。同时十分重视解决商品房投诉问题,针对华昌国际公寓配套设施投诉,提请市府办蔡虎弟副主任专门主持召开专题会议予以协调解决。

(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稳步提高。一是加强安装工程质量管理。针对当前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重土建,轻安装”思想,加强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尤其是对门窗安装子分部工程上。二是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注重日常巡查监管工作,在实体质量监督抽查的基础上,加强对施工图交底、结构验收、竣工预验会议的程序监督,并严格深基坑和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方案论证,20*年全市共受监项目185个235.2万平方米,工程总造价21.7亿元,在建工程巡查率达到100%,发出施工整改单645份,监理单位整改单172份。三是加强监理市场管理工作。先后2次对我市监理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共检查5家本地监理企业、20家外地进瑞监理企业,强化在监理服务中收费、合同、人员、现场等方面的管理,并进一步明确监理的岗位及人员数,监理单位须按规定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监理人员,满足提供服务需要的监理岗位数人员要求。四是积极开展创优夺杯活动。出台《关于给工程创优达标施工企业投标直接入围资格的规定》,建立建设工程创优达标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精品意识和创优意识,20*年共创“钱江杯”优质工程1个,“瓯江杯”优质工程4个,“飞云杯”优质工程10个,居*各县市之首。此外,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普查,对我市莘塍镇、北龙乡、北麂乡及高楼乡的31000多户的农民住房进行防灾能力普查,为市政府制定民房防灾政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五)安全生产逐步深化。一是强化安全责任制落实。与74家本市及外地进瑞建筑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与新开工的114个工程项目签订《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并监督企业与项目部,项目部与班组,班组与从业人员签订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签订率100%。二是严格执行检查工作。结合“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隐患大排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20*年共组织大检查6次,巡、检查工地252个,出具安全整改指令书252份,提出整改意见4000多条,28个工地被责令停工整改。三是维护建设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建筑工程的职工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工作,把建设职工的意外人身伤害保险工作作为施工企业办理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之一。20*年共对114个工地进行投保,投保面积140万平方米,保险费200余万元,投保率达100%。四是积极创文明标化工地活动。修订出台了《*市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明确了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20*年,共创建省级文明标化工地1个、*市级4个、*市级45个。

(六)建筑节能和建筑科技工作取得新进展。积极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出台《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对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发放、质量监管等各个环节实施建筑节能进行了控制,有力推动了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大力推广建筑节能示范工作。20*年建成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16.2万平方米,受到省建设厅的表扬,并于20*年荣获浙江省建筑节能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此外,新墙材产品不断涌现,20*年全市共生产新墙材1.61亿块标砖,新墙材使用比例达到85%,完成新墙材和建筑节能示范楼项目3个8万多平方米,农村新墙村示范楼项目1个5500平方米。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范文第3篇

为深入落实跨江发展战略,加快城市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充分发挥规划在副城建设中的综合调控功能和龙头作用,进一步提高全区规划工作水平,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区城乡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1.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区行政范围内各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由区规划办公室会同市规划局直属分局统一组织、指导、协调。规划编制项目均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统一上报区规划办公室,经批准后,根据市、区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编制设计任务书,报区规划办公室审核。规划编制成果由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履行法定报批手续。编制城市规划、重要的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采取招标、议标或者征集的方式,由规划部门会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组织选取编制单位;对选取的方案,经专家组评议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2.加快建立层次分明的规划体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在全区逐步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镇(街)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基础,以控制性详规、镇(街)村布局规划和各类专项(专业)规划为主体,以近期建设规划、修建性详规和村庄规划为保障,概念规划、空间战略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为补充的科学配套的城乡规划体系。

3.增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计划性。政府编制规划的领域主要是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特别是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必须编制规划,编制规划应按计划进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对规划编制计划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当年的规划编制计划由各单位于上年10月底报至区规划办公室,区规划办公室负责审查、分析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4.做好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审批管理。各项城乡规划成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审。规划编制成果经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及时按照审批要求修改并印制正式成果,并将相应的纸质和电子成果报区规划办公室备案。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5.做好已有规划的梳理和利用。区规划办公室应协同市规划局直属分局组织对全区已编规划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从规划编制的必要性、成果深度、可操作性、是否履行法定报批手续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强化对已批准规划的利用,促使其发挥应有效益。

6.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各类规划在实施的中后期都应对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根据存在问题和发展的新要求,对规划实施和调整提出意见。规划评估由原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需要进行修改的规划,由原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调整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展修订。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7.强化规划的战略引导研究。规划工作要结合区委、区政府重大发展战略决策,深入分析研究区域城乡统筹发展、产业结构调整、集约型社会建设以及城市综合交通、房地产市场调控、历史文化保护、城镇乡村特色塑造等重大问题,为制定规划目标和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切实提高规划的战略性指导作用。加强城乡规划的经济性研究,通过合理确定开发时序、经营方式和用地指标,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规划对空间资源高效配置的调控作用。

8.强化城市设计工作。在已经形成的系统的控规层面基础上,要全面加强对整体空间、环境质量、景观设计的控制。主城及各新城应迅速完成对重要节点、重要片区的城市设计工作。新市镇在具体的建筑设计和控规之间,要大力强化城市设计手段的应用,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布置,通过加强和改进城市设计,全面落实城市规划的各项理念和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审批管理

9.严格“一书二证”和规划核实制度。全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都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管理,严格实施“一书二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制度和规划核实制度。各镇街、部门都要切实遵守和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手续的,不得批准用地和开工建设;未取得规划核实合格证书的各类建筑,房产部门不得发放产权证书。

10.强化重大项目和工业园区规划服务。对列入市、区政府年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书的产业类、基础设施类、社会事业类项目和工业园区项目,规划部门应明确专人进行跟踪服务,建立快捷通道,简化办理程序,确保重大项目服务到位。

11.加强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加强城市管线设施工程、城市交通和对外交通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城市防灾设施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审批应以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为依据,未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基础设施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实施项目规划许可。确需建设的,须进行规划研究。经研究认为可行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规划编制完成后,如符合规划则换发永久设施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的,如遇城市建设需要或满有效期后应无条件拆除。

12.建立规划管理阳光运行机制。规划管理依据和审批结果要向全社会公开,提高规划透明度。批准后的城乡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都必须通过城乡规划网、规划展览馆等媒体公布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审批后,必须向社会公示,较大居住片区、重大市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批准前必须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加强规划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减少决策失误。

13.加强规划公示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区规划展览馆直观生动的展示手段,全面展示全区各级各类规划成果,集中展示城市形象,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充分利用城乡规划网站平台,将规划公示栏打造成为企业和社会公众获取全区最新规划和建设信息的主要渠道,集中体现规划的公开性与透明性。规划部门要逐步装备城乡规划流动宣传车,深入学校、社区和农村地区,宣传城乡规划成果和规划知识,扩大规划公示的覆盖范围和对象。

14.健全规划专家论证制度。启动规划咨询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制度建设,全面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规划编制项目和重要项目规划方案在批准前都应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议意见,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

15.强化数字规划建设。综合利用新技术,按照建设“数字”要求,逐步建立动态更新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实现规划基础资料的社会共享。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便捷、高效的数字报建、审批、监督、查询平台,改进规划服务,保证规划审批公平、公开、公正。

16.规范制度建设,提高审批效率。规划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切实简化和优化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标准、条件、时限及流程,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规划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批后管理和行政执法

17.严格执行规划放、验线制度。经规划审批的永久性建设工程和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区规划办公室申报放、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工程放线必须由区规划办公室核准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放线工作。

18.强化在建工程过程跟踪监督管理。强化对全区在建工程控制,加大对建筑工程核验灰线、核验正负零、检查标准层、检查主体封顶和竣工规划验收等五个重点环节跟踪检查力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地下隐蔽工程覆土回填前,必须进行定位测量和规划核查。区规划办公室要加快建立在建工程跟踪检查记录台账,工程竣工验收时,跟踪检查记录台账不合格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区规划办公室、区城市管理局要尽快联合制定《区在建工程规划跟踪检查办法》,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核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19.加强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包括规划专项验收,规划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建设项目附属用房、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对配套设施不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主体工程不予通过验收。对需整改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受到违法建设查处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履行完毕;对整改后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验收程序重新申报验收。城市市政道路、管线等建设工程须纳入规划验收范围。

20.从严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坚决从严查处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维护规划审批严肃性。区城市管理局应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核查力度,健全规划违法行为举报和信息反馈制度,拓宽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社会公众、新闻舆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监督,对违法建设采取公示制度,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行为,并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

21.规范违法建设查处,严禁“以罚代批”。认真贯彻《关于违法建设查处中涉及重新申办规划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严禁“以罚代批”。区城市管理局不得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采用“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表述;建设单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申请或变更规划许可的,区规划办公室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和《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征询利害关系人意见,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完善违法建设接受行政处罚后申请或变更规划许可的相关程序。

22.建立规划执法联动机制。区规划办公室和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强配合,建立执法联动机制。规划行政许可结果应及时告知区城市管理局,以便对项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区规划办公室在在建工程跟踪检查和规划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问题,应及时交由区城市管理局进行处罚,区城市管理局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应征求区规划办公室意见。

23.建立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藏制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区规划办公室依法履行对城乡规划建设档案的管理职责。要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建设,充分发挥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城乡规划编制档案、建筑工程档案、市政工程档案等业务档案均应及时收入馆藏,努力构建反映城市建设历史、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强化对竣工项目档案的验收和接收,加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政府重点工程档案收集力度。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加强档案管理系统软、硬件建设,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促进电子档案报送,有序推进纸质档案的数字化。规范档案查阅管理,加强档案合理有效利用,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四、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

24.加大资金投入,发挥基础测绘支撑作用。基础测绘是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要积极推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建设,提高大比例尺地形图覆盖范围,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健全地理信息动态监测网络;要加大区内地形图修测更新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资金投入,探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有偿使用机制,保障全区测绘事业健康发展。

25.加强地下管线普查和利用。区规划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实施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严格地下管线建设审批程序,建立跟踪测设、竣工验收制度以及动态更新地下管线资料管理制度等长效机制,确保地下管线资料的完整性、现势性和持续有效性。

26.逐步建立全区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开展信息地理系统研究,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应用数字化信息技术,针对全区现实空间和发展时间,研究建立包含基础地理信息、规划成果信息和有关城市综合信息的地理信息系统,推进基础测绘、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统筹协调,注重测绘成果的相互交流与共享,建立全区统一的地理信息系统,夯实“数字”基础。

27.加强地理信息数据保密工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信息资源,属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区规划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保密制度,遵照《市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规定》要求,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领取、接收、传递、使用、加工、保存、销毁等各环节管理,严格执行保密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五、进一步加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28.实行规划设计市场统一管理。区规划办公室是全区规划设计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区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在区规划办公室领导下,负责全区规划设计市场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29.加强从业资格管理。凡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的设计单位,都必须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区规划办公室应尽快制定实施《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办法》,严格把关,确保技术精良、诚信度高、履行合同能力强的规划设计单位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保证全区各类建设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城市建设品位。

30.实施项目规划设计备案制度。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应根据项目区位与项目重要性,明确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前,应事先通知设计单位到区规划办公室进行备案,没有申请备案直接开展规划设计的,区规划办公室对其设计成果不予受理。

31.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区规划办公室对备案在册设计单位建立档案库,设立举报电话,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定期向社会公示。对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行为管理,对存在不良行为的设计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向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注册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禁止其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

32.加强行业自律。区规划办公室要尽快筹备成立区规划设计协会,加强区内规划设计单位的自我约束和规划设计市场的自我管理,提供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咨询服务,强化相关专业人才培训,逐步规范全区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与城乡规划的协调

33.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之间的衔接。在城乡规划制定工作中应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和合理利用。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村规划相互衔接工作。加强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调控和指导,充分发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或调整时,应征求规划部门意见。

34.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和储备用地规划。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征求区规划部门意见。加强对土地储备、供应的调控和引导,优先储备城市发展的重点区域,最大限度发挥土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5.加强对存量土地利用的规划安排。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加大力度盘活存量用地,加快批而未供、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使用土地的盘活工作。区规划部门应做好存量土地规划控制和引导,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形成土地经营与城市规划良性循环,合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切实提高其利用效益。

36.规范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和规划设计条件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等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必须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七、进一步明确规划管理职责分工

37.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能。区规划办公室、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化学工业园区规划土地开发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应按照职能分工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区城乡规划工作。

区规划办公室是组织实施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项目批后监督管理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等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化学工业园区管辖范围内,由化工园区规划土地开发局组织实施化工园区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项目批后监督管理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等工作职能。

市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土地使用审批、监督及土地使用管理费征收等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区内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金牛湖旅游度假区和经济开发区依据各自职能,按照规定负责相应的规划编制组织和实施工作,配合做好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38.明确规划编制组织及审批主体。城乡总体规划由区政府会同市规划局修编或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各街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街镇会同区规划办公室和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共同组织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区联合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绿地系统、地下空间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城市排涝、抗震、环保、环卫、邮政电信、广电网络、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卫生等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由区规划办公室、市规划局直属分局会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由区规划办公室会同各街镇组织编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报区政府批准。

城市设计由区规划办公室负责组织,重要地区、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区规划办公室在市规划局直属分局的指导下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各新市镇的城市设计由各街镇会同区规划办公室、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共同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

规划编制成果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及时报区规划办公室备案。

39.明确规划项目审批主体和流程。按照市规划局宁规字295号和宁规字303号文件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划审批职能。

除紫金(中山)、紫金(化工园)科技创业特别社区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区规划办公室和化学工业园规划土地开发局审批外,新征用地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均由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审批。

各类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市政管线工程),除涉及长江岸线土地利用、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对外交通枢纽和干线建设、市级以上风景名胜保护区建设以及其他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工程中跨区域项目之外,由市规划局委托区规划办公室受理审批。化学工业园区按市规划局的委托要求行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审批。

区规划办公室负责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房地产项目、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的审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范围外村民个人建房的审批管理。

八、进一步加强规划工作各项保障

40.建立完善区规划项目管理制度。成立区规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区范围内重大、重要规划项目的管理以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审查城市规划发展战略、总体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进一步明确审批程序、审批范围和审批要求。

41.强化规划工作经费保障。全区各类规划编制经费、工作经费统一纳入区(街镇、园区)财政预算管理。每年年底由区规划办公室编制第二年全区规划经费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42.加大规划人才选聘力度。区规划办公室要按照区编委会15号文件要求,逐年招聘具有较高学历和专业资质的规划人才,充实规划管理队伍。可在全区各部门选调一定数量、熟悉规划业务、具有一定经验的规划专业人员从事规划编制管理和规划项目审批管理工作。要加大在岗规划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队伍素质,适应工作新要求。

43.加强对规划审批的监督。规划部门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审批责任制和规划审批责任追究制,减少自由裁量权。区监察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重点检查关键环节等手段,形成完善的行政监督机制。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范文第4篇

一、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必须坚持规划先行

(一)各县区要按照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乡镇总体规划等紧密结合,与农田保护、生态涵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空间布局有机衔接,科学高标准编制新型农村社区规划。以乡镇为单位,未编制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或者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未经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二)各县区政府要把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规划经费筹集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乡规划组织体系和规划执法无缝隙、全覆盖的运行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引导和综合调控水平。2012年月底前,各县区优先完成开展试点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及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规划费用由县区财政负担。

二、规划编制的原则

高标准、科学编制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要按照《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试行)》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立足当前,适度超前。以各行政村的人口与经济社会现状为立足点,综合考虑各行政村在引导发展、聚集发展、整体搬迁和限制发展等方面的不同要求,划定社区应兼顾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2.坚持人口规模和地域范围适度。按照有利于农村居民就近就便得到服务,合理设置新型农村社区。

3.坚持公共服务资源有效配置。统筹民政、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及现有的村级办公服务设施,建设社区服务中心。

4.坚持以产业为基、就业为本。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要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相结合,使新型农村社区成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发展的有效载体。

5.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比较优势,选择各自的发展模式,尊重和保护地域特色和文化传统。

三、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包括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三个部分。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是指在新型城镇化引领下进行的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布点规划,主要包括新型农村社区的位置、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建设引导等,也包括支撑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以县区管辖的行政范围为规划的地域范围,乡镇也可以在行政管辖的地域范围内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但应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同时编制。

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是指在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范围内,对产业发展、产业布局及土地利用空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作出的安排。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应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个行政村合并的,应以规划合并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是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兼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主要对规划范围内除生产用地外的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等四类进行详细安排布置。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标准按照《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试行)》执行。

四、规划编制的实施

(一)编制主体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编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

(二)审批主体

县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新型农村社区的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县区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审批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技术评审,县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评审。

(三)编制单位

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单位,应取得城乡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单位,必须取得城乡规划丙级以上资质。

(四)成果要求

严格按照《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导则》进行编制。

(五)保障措施

1.成立市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编制的督促、指导、协调及考核奖惩工作。

2.提供优质规划服务。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一是加大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调研工作力度,认真了解农民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摸清农民实际需要,切实解决农村新型社区规划编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二是制定新型农村社区住宅图集,指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三是加大技术对口帮扶力度,开展“送规划下乡”活动,组织城乡规划管理和技术人员与一些村庄对口联系“结对子”,免费为农民提供农村住宅建筑设计方案。四是努力推进规划服务从城市向农村延伸,积极组织规划设计单位深入村镇和农民当中,为农民提供规划知识普及和咨询服务,增强农民的城乡规划意识,让农民关心规划、理解规划、支持规划,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当主人、唱主角,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城乡规划资质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 规划信息化; 城市规划管理; 珠海

Abstract:Promulgation and enforcement on January 1,2008,“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law ”. Comparing with “the Urban Planning Law ”, be law's turn to plan as a whole emphasizing city and countryside , encourage further adopt the advanced technology, strengthen the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scientificalness , improve the put supervision into practice and administrative efficacy of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How to make use of the new that the informationize plan administration means puts into effect“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law”to require that lifting plans control level under new circumstances, be worthy for the plan information chemical industry author to ponder over the matter. Important several content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is promulgated right away“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law”,has planned informationize construction current situation combining with present , has suggested that at present, the urban planning there exists several problems ought to pay attention to in informationiz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s in the days to come, and having been in progress expounding combining with informationize construction of Zhu Hai City town and country planning example.

Keywords:city and country planning law; plan informationize; the urban planning managed; Zhuhai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8)11-0128-03

1前言

信息化技术进入我国城市规划领域的近20年间,为城市规划提供了现代化的技术支撑,逐步成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辅助手段,极大提高了城市规划水平和效率,并在人类社会城市规划进程中为城市规划龙头作用的体现提供了强大的科技平台。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城市规划法》已不能满足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求。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打破了原有的城乡二元结构,将规划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以城市为中心扩展到城乡一体化,其覆盖的业务范围和地理位置都有很大的增加,要求更为规范、更为严格。这意味着在新法的指引下,规划信息化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规划信息化的发展如何能较好地应对城乡规划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的变化,规划信息化建设支撑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职责。面对全面实施《城乡规划法》而引起的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规划管理模式的变动、管理程序的调整,都需要信息技术支撑部门的跟进。因此,及早研究和谋划才不至于陷于被动。

2规划信息化发展现状

我国城市规划行业在近20年的发展中,在规划编制、规划设计、规划管理等多方面推进信息技术已取得丰硕成果。目前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建成了具有空间定位的基础设施管理系统;有近300个城市建成了规划(审批)管理系统用以辅助业务管理;全行业初步达到了图形数据管理数字化,规划设计可视化和方案成果网上展示;大多数城市政府规划部门所建立的政府专业网站,通过数字化、可视化、网络化及图文一体化的公共平台实施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实现政府与公众的沟通和互动。[1]

然而,当前城市规划信息化建设与规划管理的实际工作还有较大差距。在2007年中国城市规划信息化年会暨规划新技术运用20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上,国家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唐凯司长[1]在主题报告中,总结了目前规划信息化建设需要重视和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比如规划信息化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有待提高;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少地方建成的规划管理系统功能比较单一等。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完善和指导当前规划信息化工作有着深远的意义,同时又对规划信息化提出了新的要求,是中国规划信息化发展中面临的新课题。

3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新要求

从1990年《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到2008年《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的近20年时间里,城市规划信息化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规划法制建设为规划信息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支撑环境,规划信息化建设也促进和推动了规划法制建设。《城乡规划法》对新时期规划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给规划信息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1在规划管理方面,《城乡规划法》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完善了“一书三证”的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和公众参与的制度框架,确立了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民主和公开。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规划信息化应尽快完善“一书三证”的规划审批信息系统的建设,采用GPS、遥感等技术增强规划监督检查,完善规划服务网站,增强规划公示的参与力度,丰富规划参与内容,并开展城乡规划信息资源的整合,确立城乡规划信息化一体化建设体系,尽快将城市规划信息化的建设成果应用普及到各区县的规划管理部门。

3.2在规划编制管理方面,在《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下,各地都在开展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划编制任务加重,对规划编制成果的科学性也有更高的要求。应建立规划编制管理平台,对规划编制工作进行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借助高新技术加强对城市发展重大问题的前期研究,建立规划成果数据库平台,规范规划成果数据管理,实现各类规划成果的衔接,指导规划成果的实施和管理。

3.3规划数据共享方面,“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城乡规划法》第五条规定[3],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目前城乡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三大规划间就存在内容不一致、相互衔接差等缺陷,不利于城乡发展。需在统一规划目标及统一空间管制基础之上,加强数据标准和数据共享机制的研究,统一空间数据管理,协调和衔接各类规划。

4《城乡规划法》下规划信息化的发展对策

针对《城乡规划法》对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新要求,以下结合珠海规划信息化建设实例,对规划信息化发展的思考进行详细阐述。

4.1城乡规划信息化一体化建设

《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意味着城市规划管理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城乡一体规划信息化最关键的是规划数据整合,建立统一的标准,形成健全和完善的机制,最终实现在统一的平台上互通互联,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珠海市规划信息化建设在市域骨干网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了市――区规划信息化的一体化建设。

在城乡规划信息化一体化的建设前期,珠海市开展了规划业务办公系统的一体化建设,解决了市局和区分局的业务规范、规划信息、系统应用的一体化,提高了系统运行性能和数据安全性。

4.1.1业务规范一体化。统一了市局与区分局之间的业务规范。建立了市局与分局一致的业务立案标准、业务审查依据、业务审批流程,为城乡规划审批管理平台的整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1.2规划审批信息一体化。实现市局、区分局各类规划审批信息的整合。市局分局的审批信息在同一数据库平台下进行集中管理。在各区分局信息化人才贫乏的现实条件下,为分局数据的管理和维护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提高了规划数据管理的安全性。

4.1.3应用一体化。实现了统一的规划业务办公平台。按照权限管理,市局可查看各分局的业务审批信息,实施业务的督察督办及行政效能统计分析,提高了城乡规划市、区间纵向的规划业务管理水平。

4.2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珠海市新一轮总体规划《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已编制完成,依据《城乡规划法》“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目前城乡控规编制工作已全面启动,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繁重。为加快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城市建设,实现城乡统筹规划,珠海市前期开展了全市区地域编码体系的研究,建立了基于“综合分区―分区―片区―编制单元―管理单元―地块”六级体系的全市城市规划地域划分,并统一赋予各级唯一的地域编码,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建立了珠海市规划编制管理平台,提高了城乡规划编制效率和管理水平。

4.2.1规划编制工作的统一平台管理

珠海市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包括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分局,各编制单位在统一的规划编制管理平台上进行规划编制工作的开展,制定统一的规划编制工作规范标准,实现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流程化、信息化、科学化管理。

4.2.2规划编制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对规划编审业务的编制任务计划拟定、计划审核、经费使用、合同签订、评审会议纪要(初步方案、中期成果、成果、技术委员会)、公示、审批、成果归档等全过程实现流程化管理(图1)。结合《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完善了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了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了城乡规划编制的管理效率和水平。

4.3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数据库的建设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介于总体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之间的中间环节,在城市规划管理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城乡规划法》明确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严格规划实施的管理。控规成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的必要依据,目前控规成果数据的管理尚不能满足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主要体现在上下层次规划成果衔接不足、与规划历史数据和现状数据的时态关联不足、与实际规划业务审批管理的联系不足等方面。

珠海市以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工程为契机,依据《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珠海市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则》及《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数据标准》等技术标准,以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为导向,建立了基于GIS的控规成果数据库平台,实现了对控规成果数据的科学管理。

4.3.1制定了珠海市城市规划成果数据标准化体系

建立一整套规划成果及基础数据的数据标准,完善的数据采集、监理、入库、更新、维护、分发和共享机制,保证系统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和规范性。

4.3.2建立珠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管理平台

对中心城区内控规编制的现状调研数据、控规编制成果数据以及规划审批数据进行入库管理,实现规划数据的管理和应用,建立了珠海市城市规划管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平台。主要包含的功能模块有:监理入库模块、图形操作模块、信息查询与统计模块、数据决策分析、数据管理模块、元数据管理模块、对外服务模块、三维效果分析模块。

4.3.3控规成果数据的关联设计

4.3.3.1规划数据的时态关联。城市规划数据信息来源于过去,存在于现实,并在现实中发生变化,是一组动态变化的信息。因此,基于时空约束条件,我们设计空间数据组织和地块编码关联性,用于实现对历史信息的动态回溯以及历史信息、现状信息和成果数据的关联;

4.3.3.2与上下层次规划成果的关联。控制性规划成果数据库作为珠海城市规划空间数据库的子库,与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数据都存在着逻辑上的派生关系。将规划成果数据先分成不同规划区域,再分为不同规划层次:总规、分区规划、控规,明确各区域数据的不同规划专题信息,定义各规划专题间的层次关系,理清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在珠海市统一的地域划分编码体系下,利用地域编码建立各层次规划成果之间的关联,实现规划成果在时空上相互衔接。

4.3.3.3与业务审批管理和规划编制管理的衔接。实现控规成果数据库、规划编制管理系统及业务审批系统的衔接。规划编制管理系统有效地对规划管理空间信息数据库中的数据以项目为单位建立关联关系,使用户可以便捷地从规划编制管理系统的图形模块中查阅关联的已入库的规划成果数据,实现规划编审系统的图文一体化管理;在规划审批管理系统中完善控规管理图形模块,实现对规划审批过程中对控规成果数据的查阅及统计分析。

5结语

中国规划信息化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积累了一定的技术应用和实践经验,逐步显示出快速发展的潜势,具备走向规模化发展的初步条件。随着《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如何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促进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是中国规划信息化建设面临的新课题。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珠海市规划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目前城乡规划信息化建设还仅仅是个开端,今后仍需要不断地探索。结合《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力求在城乡规划管理、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及规划实施监督等方面提供更广、更深的信息化支撑,促进数据共享,推进“三规合一”,提升城乡规划管理的服务水平,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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