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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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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管理条例

城镇排水管理条例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污水排放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有效控制城市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区)内污水排放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县建设局是城市污水排放行政主管部门;县污水管理处是城市污水排放的具体管理机构,负责城市污水排放日常管理工作。

县环保、市容、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污水排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四条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建设须遵循统一规划与配套建设、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城区污水排放系统规划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经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编制污水排放系统规划应当按照地形、地质、污水量和水环境等要求进行;新开发地区必须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第七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按照污水排放系统规划,分期安排公共污水排放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户)对其排入污水主管网的污水排放设施负有建设责任,所建设施须符合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和污水排放系统规划。无城镇工业集中区、商业、旅游及其他用地的自建污水排放设施建设计划,须纳入其建设规划;住宅区自建污水排放设施,须纳入住宅区配套建设计划。

接入城区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自建污水排放设施建设计划,须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项目竣工后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县建设及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涉及公共污水排放系统的,应征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贷款、受益者集资、单位自筹等多种方式筹措。

第十一条现有的和经规划确定的污水排放设施用地不得改变用途,确需调整的,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

第十二条污水排放设施的建设须遵守国家和本县规定的技术标准,并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等相关设施的技术要求。

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的区域,雨水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

第十四条接通城区公共污水排放设施的排污户,须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在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闸门和计量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须建立完整的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送交县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三章排放管理

第十六条排污户排放的污水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七条排污户须按规定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污水排放许可证。

排污户提出申请时,按照城市排水许可证告知单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须征求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意见,并在20日内给予排污户书面答复,对批准的核发初审批准文件。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户提供的有关资料,应按照保密要求严格管理。

第十八条排污户须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初审批准文件办理接通手续后,方可进行有关工程的施工。

第十九条排污户如不能提供环保部门达标排放监测报告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自排污户提出污水排放之日起10日内进行试排污监测。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污水排放标准的,核发《排水许可证》;不符合污水排放标准的,不予发放《排水许可证》。其中对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不致造成严重损害,经治理可以符合污水排放标准的,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并限期治理。完成治理的,须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水许可证》。

县污水排放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因建设工程施工向污水排放设施临时排污的,须取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

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污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污水排放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须由排污户先行沉淀,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一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户须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有效期不得超过该项工程的施工工期。施工排污户需要延长排水期限的,须在《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有效期满30日前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排污户须按照《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规定的排放口数量和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及其浓度,排放污水。

第二十三条排污户需要变更排污主体或者污水排放许可内容的,须提前15日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污水排放许可变更登记,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排放。

第二十四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污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五条在污水排放量超过污水排放设施受纳量的区域,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采取控制排污量和调整排污时间的调度措施。

排污户须服从调度,不得强行排放。

第二十六条县污水排放管理部门实施合流污水输送干线中段放泄的,须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紧急排放口排放污水的,须报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县污水排放管理部门须对排污户排入污水排放设施的污废水排放量和水质进行检查、监测和控制,并且建立排放的污水监测档案。

第二十八条县污水排放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污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章设施养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城区污水处理厂内的设施,由**现代污水公司负责;

(二)城区公共污水排放系统内污水管网,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维修;

(三)单位和住宅区内的污水排放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自建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被委托单位负责。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须加强对污水排放设施的养护维修,并且接受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须按照国家和本县有关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污水管网等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污水处理和排放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三十一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须在发现污水冒溢或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赶到现场,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污水排放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须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抢修污水排放设施或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须向沿线排污户通告暂停排放污水时间,并尽快恢复正常排放。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的暂停排放,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通告。

沿线排污户须按照通告要求暂停排污。

第三十四条对有可能影响污水排放设施安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须按照规定提出保护方案,并征得养护维修责任单位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排放设施须设置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识别标志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排污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排污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排污户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县污水排放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城镇排水管理条例范文第2篇

一、本规定所称“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范围包括:

(一)**主城规划控制区620平方公里范围内;

(二)呈贡新城规划控制区160平方公里范围内;

(三)滇池水体及滇池环湖公路面湖一侧区域(含湖面),即:广福路(六甲立交桥至西福路段)、西福路(西福路至西华园段)、石安公路(西华园至高峣段)、环湖东路现状与规划路、规划的环湖南路、高海公路辅道以内(含湖面)的区域;

(四)盘龙江、新宝象河、大观河、大清河、枧槽河、冷水河、牧羊河、采莲河、乌龙河、船房河、洛龙河、中河、东大河、大河、金汁河、新运粮河、王家堆渠、马料河、西坝河、金家河、南冲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姚安河、海河、捞鱼河(含上游梁王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老运粮河、古城河、小清河、六甲宝象河、老宝象河、老盘龙江、螳螂川36条出入滇河流及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

(五)除主城规划控制区、呈贡新城规划控制区以外县(市)区的城区规划区范围及流经县(市)区城区的河流及河道两侧各200米范围内;

(六)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七)上述区域内的湖泊和水库。

二、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昆部队,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户)的下列行为:

(一)新建直接向“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向“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排放未达标或者超过规定控制总量的废水(液)、污水;

(三)向“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湖泊、水库、河流等水体倾倒渣土、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四)在“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湖泊、水库、河流等水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十四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滇池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五个管委会”)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要确保于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城镇及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2009年12月31日前投入使用,处理后排放废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对于未完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区域,十四个县(市)区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及五个管委会不再批准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项目的建设。

四、十四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五个管委会要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庄应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

五、在排污管网覆盖且排污管网能与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使用的区域,向“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排污的排污户必须于**年12月31日前将污水接入排污管网,其中工厂、宾馆、饭店、医院、洗浴、洗涤、洗车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将污水处理至规定标准后,方能接入排污管网。

2009年6月30日,排污管网仍不能覆盖或者排污管网不能与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使用区域的排污户,必须于2009年12月31日前自建处理系统,回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相关标准,经处理外排的废水水质必须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

六、对“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范围内超过规定控制总量排污的企业进行限产限排并停止新、改、扩建项目的审批。

七、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依法从严保护。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排污户,按管理权限,由十四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五个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治理、停产停业;依法予以罚款的,一律按上限罚款;对逾期治理未达标排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应证照,并建议有关单位停止其供水、供气、供电、贷款、证券融资和保险。

九、对违反本规定的排污户,按管理权限,由十四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者五个管委会适时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被曝光的排污户必须自费在媒体上刊登向社会公众道歉书并做出环保承诺。不公开道歉或者不履行环保承诺的,不得恢复生产经营。

十、十四个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五个管委会应当在媒体公布举报方式、途径。社会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由十四个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五个管委会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本规定由十四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五个管委会具体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十四个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五个管委会应当建立巡察、移送、协调、联动、通报等制度,严厉查处排污户在“一湖两江”流域保护区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城镇排水管理条例范文第3篇

==,==年,我县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市、县城镇建设目标管理的要求,在县“四大家”的正确领导下,按照“=====”的总体建设思路,认真落实一项重点工作、一个工作班子的捆绑责任制,实行“道路搭框架、土地换资金、资源换项目、存量换增量”,加速构建“一城连二镇”、“三纵四横”的总体框架体系,全县城镇建设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从而提升了全县城镇化水平,城镇化率达到==.=%,同比增长=%。

一、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进一步加强。为配合全县“=====”的总体建设思路,完成了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的第三轮修编。对县城垃圾处理场、衡岳南、北路改造等重点工程专业规划进行了论证,完成了xx岳东路改造、东大化工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商业步行街建设等==项详规。县城详规覆盖率达到==%,比上年提高=%。成立了规划专业测绘队伍。从规划宣传、放(验)线、工程报建等方面入手加强规划跟踪管理,办理“一书两证”===件,“一书两证”发放率===%,查处和纠正违规建筑==起,计====平方米,依法批准的规划实施情况良好。

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稳步发展。以实施重大项目工程建设为重点,带动城镇建设。县城城区拓城敞口改造大规模、快速度铺开。以道路拓建、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为重点,新拓建城区道路=.=公里,城区部分新开通道路已完成铺油硬化、道牙安装、绿化带栽植和排水管道埋设,硬化路面=.=万平方米。=个重点项目共完成投资====余万元,其中=个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个项目正在抓紧施工。建成了县城自来水厂日产水=万吨取水泵房;正在建设的项目有:米江大道、嘉汇购物中心、恒冠大市场、阳光大厦、商业步行街、“江畔明居”住宅小区等项目。其中米江大道已完成=.=公里路基和稳定层铺设,正在进行砼硬化;嘉汇购物中心、恒冠大市场,工程主体已竣工;阳光大厦,已建设==层;商业步行街,路面基本成形;“江畔明居”住宅区有=栋住宅楼在动工兴建。衡岳南、北路改造,新垃圾场建设完成了可行性论证。新世纪农产品交易市场和杨山公园的提升改造正在筹备。继续开展了示范小区创建工作,创建了“富丽华”示范小区,区内建有休闲角、篮球场、绿化景点=处===余平方米等设施;小区内成立了物业管理委员会,正在筹备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新埋设排水管网=.==公里,改造供水管网=.==公里;城区绿化建设较往年有新的进步,已完成绿化面积=====平方米。其中沿江绿化风光带建设,已完成绿化面积=====平方米。各镇建设分层次、高质量实施。全年各镇共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余万元,新(改、扩)建道路=.=公里、硬化路面=====余平方米,新修下水道====米,续建、改造农贸市场=座,在建客运(站)场=个。其中示范镇——新塘镇自筹资金===余万元新(改、扩)建道路=.=公里,硬化路面=====平方米,建成了东健路样板街,完成了道路沿线绿化=====平方米,建成了日产=万吨的自来水厂扩改项目和一个有===余个摊位的综合农贸市场,并投入运营;==月份成功举办了“xx县首届土菜文化节”,扩大了新塘吃文化的影响,在省内外树立了“吃在新塘”的品牌。大浦镇建成了大堡路示范街。

三、城镇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坚持把以绿化美化净化为重点的生态建设作为改善小城镇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措施来抓,大力实施了“绿色环保工程”,从治理“脏乱差”入手,深入开展了城镇镇域环境综合整治。各镇成立了专门的环卫机构,配备了专职人员,实行镇——村(居委会)——清扫保洁人员三级管理,对街道清扫,垃圾清运实行实行路段承包、经费包干,开展市容管理达标路、样板路创建活动,卫生状况较往年明显好转。全县加强环卫设施建设,新添置垃圾车=台,新建垃圾站=个,新增垃圾斗==个、果皮箱==个,城区环卫设施基本配套齐全;狠抓城管队伍建设实行竞聘上岗、末位淘汰、执收分离的管理模式,提高了管理水平。全年依法查处违法违章建筑==起,面积=====平方米,制止、纠正随意改变项目用途的行为==起;取缔了二小门口的菜市场,纠正处罚违章行为====人次;拆违拆网====余平方米。今年县城顺利通过了“省级文明卫生县城”复检验收。

四、建筑业大步向前。一是圆满完成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资质就位后,全县建筑业企业达到了==家,其中,二级总承包企业=家,三级总承包企业==家,一级劳务分包企业=家,二级劳务分包企业=家,新批组建施工企业=家。二是加强了建筑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全年共举办各类业务培训班=期,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人次,上报省厅核准二级项目经理资质==个,完成了===多个三级项目经理资质的年检复查。三是加强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基本建设程序,重新修订了“建设工程项目报批管理规定”,完善了报批操作流程。建立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任制度,全年有==家企业完成了申报工作,对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了考评考核,考核===人次,并做到持证上岗。继续推行工程质量旁站式管理,施工现场派驻安监人员驻场施工督查,同时开展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在建项目==个,发出整改通知==份,提出整改意见===条,查处纠正违章建筑和建筑装修==起,对=个项目下达了处罚决定,并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工程管理和施工人员的共同努力,未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整顿规范了全县燃气市场,对=个不法经营网点进行了清理,对私自倒罐等=处隐患进行了整改,确保了燃气市场的有序运营。四是施工产值快速增长,建筑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完成建筑业总产值=.=亿元,比上年增长=%。其中施工面积==.=万平方米,竣工面积==.=万平方米,工程项目应报建==个,实际报建==个,报建金额====万元,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工程报建率达==%,较上年提高=.=%,质量安全受监工程==个,受监面积==.=万平方米,占应受监的===%,合格率==%,全年全县建设工程项目应招投标=个,实际招投标=个,招投标率为===%,实施竣工备案工程==个,竣工备案率===%;开展了创建安全文明施工工地工作,有=个项目评为省级安全文明施工工地,=个项目评为市级安全文明施工工地。荣桓逸夫教学楼工程、欧中女生宿舍工程、县妇幼保健院门诊楼工程评为市优良工程。

五、城镇经营卓有成效。积极鼓励建设系统干部职工招商引资,出台了《xx县建设局系统招商引资若干规定》,全年与内外客商洽谈、签订城镇建设开发合作意向协议项目=个,拟利用外资=.==亿元。其中“金杉苑”小区建设与xx巨典公司签约引资===.=万元,已到位资金===万元;新世纪农产品交易市场及旧城改造、xx文体广场改造建设项目,正在与客商洽谈,拟引资=.==亿元。实现了县城各主要街道的路灯电杆的经营权、广告权等有偿出让和县城及新塘开发区的的士经营权拍卖,获资===余万元。以地生财,滚动开发,全年县城新区和各镇出让土地==宗,===亩,出让收入达====万余元,xx岳东路以xx出资==万元冠名改为东健路,城镇经营极富成效。

六、自身素质、服务效率和精神文明建设成果斐然。一是建设系统的改革改制初见成效。各单位结合各自行业要求,推行了内部承包,完善了绩效挂钩责任制,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有了明显的改善,经济效益明显提升,完成各项收入====.=万元,较上年增长=%,建筑公司、设计院的改制初步完成了前期工作,建筑公司职工社保进入了社保“笼子”。二是政务公开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年共受理申办项目===件,已按期办结===件,按时办结率达到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特办规划、建设审批手续==余人次,减收各类规费==余万元,受到民营业主好评。三是宣教工作有声有色。认真落实学习制度,坚持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机关全体干部和局属单位负责人集中学习业务知识,成功举办了“建设系统法律法规暨党内两个条例”知识竞赛,开展了“从政道德”主题活动,采取召开会议、电视宣传、印发资料和树立永久宣传牌(栏)等多种形式学习和宣传了《建筑法》、《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设法律法规,在全县营造了“依法治建”的浓厚氛围,提高了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四是廉政建设继续得到加强。先后制定了《====年度建设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标准》、《建设系统工作人员五要十个不准守则》、《xx县建设局机关行政效能监察若干规定》,层层签订责任书,全系统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五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普法、档案、提案、安全、农村党建等工作均达到有关要求,圆满完成了县委、政府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

今年以来,我县城镇建设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工程项目建设方面有些进展快,有些因主观或客观的原因进展缓慢,建设任务还相当繁重,违规违章建筑尚还存在,个别民营企业规避监管,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存在隐患。其次市容市貌整顿后,反弹现象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有待我们在来年的工作中努力克服和解决。

====年全县建设工作基本思路。总的原则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发展第一要务不动摇,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大力推进城镇化进程,切实做到“一个确保”(确保建筑质量安全不出大的事故),“二个规范”(规范建筑和房地产市场),“三个突出”(突出重点建设、小城镇建设、城区脏、乱、差的治理),全方位做好建设领域各项工作。具体在以下九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进一步突出规划在城镇建设中的“龙头”作用,保障城乡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深化城镇化重要性认识,全力推进我县城镇化进程。

(三)进一步提高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认识,搞好重点工程建设。

(四)进一步提高房地产业新经济增长点的认识,加快房地产业发展。

(五)进一步做强做大建筑业,大力发展劳务经济。

(六)进一步创造优美的人居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和县域经济的发展。

(七)进一步提高建设部门的行政效能,竭诚服务,确保城镇建设与经济同步发展。

城镇排水管理条例范文第4篇

    一、当前小区物业管理的模式及其性质、优劣

    当前居民小区管理的模式主要是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和物业管理两种模式。村(居)民委员会管理的性质和特点下文再论,本题中分析研究物业管理模式的性质与特点。

    (一)物业管理模式的起源与发展

    物业于19世纪60年代起源自英国。当时的英国工业处于发展时期,农村人口不断涌入城市,住房和租金的矛盾日益尖锐,业主的经济收益得不到保障。当时,有一位名叫奥克维姬?希尔的女士为其出租的物业制定了一套管理办法,要求承租户严格遵守并执行。从此,物业管理得到了业主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和重视,其成功经验被推广到世界各地。而今,物业管理作为现代化城市管理和房地产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在国际上流行并蓬勃发展起来。

    物业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则是20世纪80年代的事了。由于我国住宅小区大规模建设,物业管理就成了问题,深圳市首先到香港及其他富有物业管理经验的国家考察学习。1981年3月,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诞生,这是我国内地第一家物业管理公司。此后,物业管理作为一个行业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数量不断增加。

    1994年建设部以第33号令颁布了《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四条规定:“住宅小区应当逐步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实施专业化管理。”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这是我国内地首次以法规的形式规定城市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模式。200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开始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无疑此标志着我国住宅小区全面实行物业管理企业化社会化。

    (二)物业管理的性质及其优劣

    根据上述《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行业是企业。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或服务的经营单位。这就决定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性质无疑也是以盈利为目的。

    物业管理的优势是:

    1、专业性强

    物业管理企业拥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具有专业知识,具有有关物业管理的技术,为搞好物业管理储备了足够的人才队伍。

    2、经验丰富

    物业管理企业在长期的物业管理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有关物业管理经验,有利于应对处理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物业管理的缺点是:

    1、对立性强

    物业管理企业是独立的服务行业,与居民小区无隶属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我服务,你付费。服务和被服务永远是不可能完全融洽的,都是为了各自的利益,甚至为了各自的利益达到矛盾不可调和的境况。实践中,这样的事例大量出现,媒体经常报道。

    2、缺乏热心

    由于物业管理人员并非是本小区居民,两者之间难以建立起自家人的“感情”。限定在服务层面,服务总是存在态度好坏的问题,好的时候热心不用质疑,坏的时候,热心就值得怀疑了。事实上,物业管理人员与小区居民就这样“金钱般”关系的相处着,难以达到“心连心”的程度。

    3、费用昂贵

    物业管理费是按照居民房屋平方数按每平方每月多少钱来计算的。物业管理费没有统一的标准,城市不同,标准不一样,即便是同一城市,不同的小区标准也不同。如北京市有的小区每平方每月收费2元多,有的就得3元多等等,而在一般的地级城市每平方每月8角钱,贵点的也只有不到2元钱。通过对某小区的调查分析如下:某小区住有700户,平均100平,物业管理费每平方每月只有8角钱,这个小区每年的物业管理费收入是:700户×100平×0.8元/平月×12月=672000元。该小区开两个门,共有8个保安轮流值班、每班4个、1个水暖工、1个电工、1个绿化工、3个清洁工、1个经理、1个会计,共16人,平均工资1500元左右,全年工资额为288000元。余384000元归物业管理企业收入。收费高的就更不用说了,反正企业就是要盈利的,不盈利谁干。如此丰厚的利润,不是用于小区居民,而是养了一个行业。对于这些人来说,真是天上掉馅饼!而对于小区居民而言,为居住生活的开支也忒大了吧!不要说这些钱具体到每一户也不多,但是,居民买房已是倾其所有,甚至负债累累,这样做无疑是雪上加霜。更何况居民的收入不容乐观,收入也不能太多地费在“住”上,还有“衣、食、行”等诸多的花费等着主人的那点收入。也许有人会说:物业收费里含有维护管道、绿化等,事实上这些支出很少,况且新建的小区是一个完整的功能齐全的,其费用居民在买房时已经支出(即房价里已经包括),一定的时间内,不用负担费用,因为都有一定的保修期。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上述规定,居民在保修期内是不需要负担上述项目发生的费用的。令人不解的是,居民从买房时起就支付着这些费用。即便是过了保修期,也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让有关居民分摊,而不应让全体居民先负担。

    二、村(居)民委员会管理的性质和特点

    原居住在城镇的村(居)民新建小区有的仍有所属村(居)委负责各项事业的管理,有的只是把物业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这种情况的,村居有收入的富裕的,由村(居)委负责费用,收入低或没有收入较贫困的村(居),则采取居民适当负担费用的办法。还有的是,村(居)委和居民都负担一点,或村(居)委拿大头居民拿小头或反之。在农村的新建小区大多数是自己管理。经过长期的实践证明,由村(居)委管理才是最佳选择。

    (一)村(居)民委员会管理的性质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都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具有“办理本村或本居民地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据此性质决定了村(居)民委员会管理居民小区应当是无偿的,非以盈利为目的的。

    (二)村(居)民委员会管理的特点

    由村(居)民委员会的性质所决定,其小区管理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是其他管理模式无法比拟的。

    其特点是:

    1、公平对待,无偿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往往有自己的创收产业,收入可观,而其收入归全体村(居)民所有,一个小区的支出当然不需要居民负担,这是最大的优点。当然个别经济困难的,居民适当负担一点。

    2、熟悉民情,关系融洽

    某村(居)民委员会是由该村(居)民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民主选举产生的,其成员一般是该村(居)的居民(由于大学生村官的产生,所以这样说)。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或称服务者和被服务者更适合,同时生活在一个小区,朝夕相处,还有家族亲戚等社会关系的存在,容易搞好团结,容易沟通,容易开展并搞好各项工作。

    3、责任心强,尽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居住生活在该小区,“家”的意识强,把小区搞好就是把自己的家园搞好。小区的治安、环境、水、电、气、暖等的优劣涉及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再则,“抬头不见低头见”,如处理不好有关问题,小区内左邻右舍、亲戚朋友会责备,所以这些人员工作责任心特别强,工作热情也高,工作质量显然要好。

    4、近在咫尺,行动快捷

    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即便是在下班时间,其家由于就在本小区,如果居民摊上什么事了,寻求解决,找有关人员可想而知多么方便。负责处理事的人员会很快到达现场,如现场不能解决,需要有关单位如电业公司,办事人员也会很及时迅速地把掌握的有关情况告知,便于有关单位及时派员解决。

    除了以上管理模式外,还有企事业单位自建小区的自我管理模式,这种模式更多的具有福利待遇的性质,不具有现代小区管理的典型性。所以,本文不探讨它的好恶。

城镇排水管理条例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化建设,加强对村镇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市村镇(包括火炬开发区)范围内从事的各类建筑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三条中山市建设局是我市建筑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镇及火炬开发区建设管理所(以下统称镇区建设管理所)根据市建设局的委托,负责对所在镇区的村镇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镇区建设管理所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建设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村镇建设管理水平。

第二章建筑工程交易和招标投标

第五条村镇建筑须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㈠5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镇区建设管理所办理项目登记手续。镇区建设管理所须在24小时内将信息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镇区建设管理所同时工程信息;

㈡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项目登记手续,也可由镇区建设管理所代建设单位到市交易中心办理项目登记手续,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程信息。

第六条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村镇建设工程按以下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㈠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由镇区建设管理所办理审批手续,招标信息,并对招标投标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镇区建设管理所应于每月25日将招标投标的情况汇总上报市招标办;

㈡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由市招标办办理审批手续,并对招标投标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镇区建设管理所必须公开办事制度,公布已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登记的承包单位名单,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把好承包单位的资质验审关。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监督

第八条经市建设局委托,镇区建设管理所可办理本辖区一定范围内村镇建筑的施工许可手续。下列村镇建筑到所在镇区建设管理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㈠12层以下或18米跨度以下的房屋建筑物,高度30米以下的构筑物或深度不超过5米的深基坑支护工程;

㈡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下的单栋装饰装修工程或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玻璃幕墙工程;

㈢宽度24米以下(含人行道)的城镇道路,单跨20米以下或总长30米以下的桥梁,直径1.0米以下的排水管道,直径600毫米以下的给水管道,全部的燃气管道、气站工程,及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的其它市政公用项目;

㈣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三层以下且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私人住宅工程到各区城管办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上述范围以外的村镇建筑工程项目,须到市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九条村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十一条镇区建设管理所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统一到市建设局领取由建设部印制的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经市建设局委托,镇区建设管理所可对本辖区一定范围内的村镇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加强对镇区建设管理所的业务指导。

各镇3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由镇建设管理所实施质量监督,向市建设局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凭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各镇3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他专业工程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镇建设管理所共同实施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镇区建设管理所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后,由市质量监督站向市建设局提交备案。

第十三条镇区建设管理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在建设工程施工时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对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和隐蔽部位进行跟踪监督,对有关事项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责令质量责任单位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经市建设局委托,镇区建设管理所可对本辖区一定范围内的村镇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施监督。中山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加强对镇区建设管理所的业务指导。

各镇30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由镇建设管理所确认评分等级,并将《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报送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存档。

各镇3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他专业工程由市安全监督站和镇建设管理所共同实施安全监督,安全评价按《中山市建筑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评分实施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施工,按预算定额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障、安全监督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压减。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镇区建设管理所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市建设局委托的权限范围行使各项职权,并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市建设局设立行政责任监督委员会对镇区建设管理所的行政过错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镇区建设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市建设局委托的各项职权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其情节、损害结果等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㈠超越市建设局委托的权限范围办理工程交易登记、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手续的;

㈡依照有关规定应核发证书而不予核发或拖延核发的,不予核发而予以核发的;

㈢依照有关规定应审批而不予审批或拖延审批,不应批准而批准的;

㈣在组织或者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招标而不招标,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泄露标底导致招标结果显失公平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㈤依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处罚而不予以处罚,或者不应处罚而予以处罚的;

㈥违法对他人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㈦不依照有关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给他人造成定损害的。

第二十条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㈠口头批评;

㈡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

㈢全部或部分扣发个人的年度奖金;

㈣实行离职培训或调离原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