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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U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合理的规划设计与有效的管理手段对于城乡的良好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城乡的规划设计就是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对城乡的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各种建设等进行综合性的部署,进而实施合理的安排以及有效的管理手段。良好的管理是城乡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过程,是对城乡各种建设活动的有效控制与组织。但是在城乡建设快速发展的同时,规划设计与管理方面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下面我们就以这些问题作为文章切入点,仔细分析一下如何提高城乡的规划与管理。
一、城乡规划管理的意义
所谓的城乡规划是说对于特定的时间范围之中的城乡的各项要素的全方位的布局和设置。该项管控活动是确保规划意义得以落实的一个重要步骤,是对其建设工作开展的综合化的布局。要想将此项活动共设置好,就要积极地开展规划的管控活动。不过目前我们国家的城市化的速率非常快,此时该项规划活动面对着一些不利现象,提升管控的能力是当前要认真关注的事项。
该项规划活动关注城乡创建的具体情况和后续的发展状态。有序的规划能够带动区域的经济进步,能够带动社会全面进步,能够保证人和社会有机的共处,确保社会的管控和服务功效能够得到有序的落实。综合的开展小康社会有着非常显著的作用。最近几年之中的该项规划活动面对非常多的不利现象,很多区域的国家负责人不按照设定好的步骤来开展工作,随便的干涉规划内容,像是形象项目等。以下分析了该设计以及管控的具体要素。
二、在规划设计的过程中还存在的一些问题
1、在法律上缺乏保障,进而导致设计规划缺位
规划的审批权会受到政府相关管理体制的影响,现阶段我国还缺少一套完整的城市规划的法律体系,在规划处罚方面与违法行为不相称,缺少对违规建设的当事人的直接处罚。除此之外,各地方在此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因此,导致规划设计权威受到损害,同时,规划过程中,行政处罚权的分割也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小的影响,阻碍了管理工作的开展。
2、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对于规划权威的影响
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城市在管理过程中都存在多个领导对同一项目拥有管理权的现象,这样就不可避免的在进行城市规划管理的过程中出现意见和利益上的冲突,造成下级部门无法更好地执行命令,开展管理工作。
3、在指导思想上还存在一定的偏差
许多领导在进行规划建设时,总是重视表面工作,重视地上而轻视地下,重视公路、广场、景观、标识等建筑,造成极大的浪费,并对整体规划造成了影响,使规划、管理等工作无法有序开展。
4、调控职能被消弱
在部分城市,将一级规划以及管理权限交给了下级区县,政府经常出现多头或多门的审批,再加上开发地区实行封闭式的运作,导致规划部门不能进行统一的管理,严重的消弱了调控职能,影响了城乡建设的有序合理发展。
5、相关的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
有些地区的管理人员以及领导在法律意识方面极其欠缺,在很多地区存在着“由开发商进行领导,市长出决策,而规划局来执行”的现象,屡禁不止。对于城乡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带来了巨大的破坏,也给人民和国家的利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影响了社会的正常发展。此外,缺乏一套系统的规划行政的监督制度,并且各个相关规划的部门之间缺少有机的联系。规划过程中对于民众的参与制度、管理的追究制度以及行政的纠错制度还不够健全,对于群众的举报还不够重视。
6、村镇的规划水平还达不到要求,相关机构还不健全
在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尤其是我国的西部,乡镇的规划与管理工作还非常落后,没有系统正规的规划机构,并且水平比较落后,缺少该方面专业性的人才,并且还在应用传统的规划观念,对于村镇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7、现有体系不符合城乡的发展规划
在现行的体系当中对于城乡的统筹还是存在着很大的不足,规划过程中重视城市而轻视乡村,出现市镇脱节的现象。在乡镇以及村镇的规划过程中,对于居民点的规划过于重视而忽略了其他空间的部署,这种现象在发达地区最为常见。在城乡规划过程中采用的引导性手段如四区规划、空间管制等手段的适用性并不是很强。
三、应对方法
1、完善城乡规划法规
建立健全城乡规划法规体系,运用法律手段,保证科学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职能,城市的士地利用各项活动都纳入统一的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统一管理,这样才能够保证城乡合理发展和协调运转。充分运用法制管理手段,是切实搞好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保证。这也就要求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抓紧制定法制建设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
2、变革过去的规划思想
在过去的时候,规划活动对于土地以及其他的一些资源的认知能力较差,此时导致资产被白白的浪费掉,费用严重的不足。过去的规划看重的是计划以及落实的力度。假如切实的结合规划开展工作的话,就会导致投资者面对不利现象,进而容易影响到其热情。假如不按照内容来开展的话,就会导致一些腐败等问题发生。过去的规划是将土地的使用当成是中心内容的一种活动。其缺少综合化的评估,进而导致规划的意义不合理,在落实的时候也不具有实践性,无法和市场的变化保持一致,进而导致大规模的违法建筑体出现。传统城乡规划关注的是既定规划蓝图的实现,而忽视了城乡规划对城乡土地开发过程的可控功能。容易引起土地的投机活动。
3、树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乡规划观念
以市场的经济条件作为前提,进行的城乡规划设计,代表的是整个城市的利益,以及未来的经济发展。目前,一部分规划管理机制比较健全的城市中,也很难承受起经济条件下的调整以及对公众与法人之间关系进行协调的职能。投资商若过分的追求市场经济,就会对大众利益造成侵害,例如土地资源浪费,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等等。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一定要协调好市场经济与城市规划建设之间的关系,在保证不破坏生态环境、保证大众利益与投资开发商的利益的前提下,最大程度的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需求,为城市的未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4、完善管控方法
(1)重视多视角的切入
加强规划“广度”中重视多视角的切入,可为规划方案的制定提供多元的考虑因素。注重多学科与多价值观的合作与交叉,可增强规划的“广度”,使规划的思路更加宽厚。
(2)确保群众积极地参加到其中
该项规划活动牵扯到政府以及开发机构等等的很多人或是群体,他们的价值观念等是不一样的,对于主体意识层次职工,具有非常多的不一致的思想。所以,在开展编制工作的时候,要保证群众能够积极的参与到其中。经由该项活动切实的体现出各个方的思想,进而降低矛盾的发生几率。
(3)做好多个机构间的协调活动
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台协调,调动各部门参与规划的积极性城乡规划的综台性要求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加深对其他职能部门职权与城乡规划之间关系的研究,重视多部门利益的综合协调,突出各部门价值的导向,主动引导、明确职责,以期能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积极响应,为规划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政府基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统筹和综合调控作用。
(4)关注关键事项
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创建城乡统一的户籍管理体制;改革劳动管理体制,调节劳资关系,增加城市就业机会;改革土地管理制度和土地产权制度,探索“以土地换住房”和“以地租换保障”等多种途径,解决农民进城的“门槛”问题。
(5)确保操作活动精准有序
①在规划编制体系的基础上,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出台县城镇规划编制办法,增加县域城乡士地利用规划;修订镇规划编制标准,增加领域土地利用规划内容。
②在实施途径上,应加强与土地部门在用地分类上的沟通;调整相应的规划审批内容和办法,增加对全行政区域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
结束语
总之,在现代城市规划管理中,必须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以确保其经济、社会、环境、人口协调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达到有机统一;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城市管理机制,促进建设与管理相互协调,把市场经济机制引入基础设施建设,把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利用起来,加快城市建设进程;同时不断创新城市规划管理体系,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现代化水平。
参考文献
[1]陈海涛.浅析小城镇规划建设的几个问题[J].现代商业,2010,(18).
[2]刘淑玲.关于城乡规划设计中存在问题与管理的探讨[J].中华民居,2012,(1).
关键词:城乡规划管理;思考
1 从城市规划管理的角度反思城市规划的设计层次
现行的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各层次的规划编制起着根本性的指导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办法》在很多方面都需要调整和修正。
区域规划:由于区域规划范围广难度大,规划编制单位往往很难将各地的实际情况分析研究透彻,尤其是一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加上区域规划没有实施的主体也没有管理体制的制约,只能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更谈不上协调以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所以常常给规划编制和规划的实施带来很大难度。
总体规划:由于现阶段对城市发展目标、城市规模等缺乏强有力的确定依据,加上现行对各级领导的评判体系存在某种程度的不合理性,所以常常发生城市总体规划一任领导一番调整的不合理局面,或只是领导的口头依据,没有真正指导城市的建设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于编制单位对市场经济的可变因素考虑不够,对当地建设发展需求研究不透彻,往往不能很好地对城市各类性质用地开发强度等进行控制和引导。
2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规划编制工作,建立科学配套的城乡规划体系
规划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造成规划频频变动的一个客观原因。当前,城乡经济快速发展,如果对市场因素考虑不足,就可能造成规划方案缺乏实施的动力,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得不频繁变更。要使规划既能起到保护公共利益,又能适应市场需求的作用,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更新规划观念,增强市场意识,积极探索和改进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内容和方式,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提高规划的刚性和控制作用,保证城市资源和空间的有效配置,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从整体上保证城乡发展环境的稳定性和城乡经济开发政策的连续性。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各种投资主体从事城乡开发建设的行为准则,规划管理的重点是对强制性内容的管理和控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规划的非强制性指标,要具有适应市场的弹性,要给规划师、建筑师留有发挥创造的空间。
加快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尽快编制完成覆盖城乡的各层次规划,建立包含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相互配套、衔接的一整套完善的城乡规划体系,努力作到规划层次全覆盖、规划内容全覆盖和行政区域全覆盖。一是按照《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和重点,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的需要。二是做好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要从实际出发以资源保护和环境建设为重点,坚持集约发展、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安排城乡发展空间,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突出资源环境保护和空间管制内容,明确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完善城乡总体规划。要重视和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工作,客观分析资源条件和制约因素,着重研究城市的综合承载力,解决好资源保护、生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发展的重要环节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地提出城市发展的目标、规模、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提供基本依据。三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及时开展综合交通、绿地系统、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村镇体系等专项规划编制,在开展各城市规划市工程地质适应性和工程建设地震危险性评价的基础上,积极组织编制综合防灾或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四是要全面推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工作,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和编制质量。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是真正具有可操作性、能具体指导建设的一个规划层面。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有两个问题要解决,一个是技术问题,通过加强城市土地利用、建筑空间管理的技术法规的制定,来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各项控制性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避免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控制指标确定的随意性和人为干扰;另一个是法制保障问题,控制性详细规划如果没有形成为刚性的法规,是很难得到有效执行的。
3 从规划管理体制的层面思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的发展与规划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活动,应该上升到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高度去思考,应适时调整政绩评价和行政管理体系。
3.1 调整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评价体系
一个城市的产生、生存与发展,一般都有几百上千年的历史,而一般地方官员的“政治生命”最多也只有几十年,在一个地方也只能待几年,他们在位时所做的城市。“亮点工程”固然对提高城市形象有很大帮助,但城市的产生、生存与发展不能以“亮点工程”为基础。如果不调整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评价体系”,在其短暂的“政治生命”里为了“政治前途”,必然会出现“亮点工程”。忽视短时期内难以见效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断调整修改规划或违反规划的局面。
3.2 适时调整规划管理体制
目前,各中小城市的规划管理体制都有所不同,有的是政府直属局。同样都在执行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但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同,管理的力度也就明显存在差异。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如果从国家利益的高度去思考城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当适时调整规划管理体制,以适应发展需要,并同时制定相关的法律,以维护国家和地方的长远利益,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4 建立科学规范的城乡规划论证审查程序
城乡规划从编制开始到最后获得批准,存在一个反复论证、修改、完善的过程。一是突出专家的作用,对参加规划技术论证会的专家人数进行规定;二是要让专家说真话,减少行政和人为干预;三是畅通公众参与的渠道,吸收和采纳公众的意见;四是建立规划审查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居委会,召集有关部门对规划进行综合性审查;五是要强化上级规划部门通过参与规划论证审查,对下级规划部门编制规划的监管。
5 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强城乡规划效能建设
城乡规划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必须确保公开、透明运行,并得到正确有效实施。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多层次、多方位的监督方式,确保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工作依法开展。各级政府要定期向本级人大报告规划实施情况,接受人大监督。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规划监督检查。要依法明确各级部门和负责人的职责,建立城乡规划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上级规划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规划部门行政许可行为的经常性检查,及时纠正不当作法。要保障和维护《城乡规划法》赋予公众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编制的专家咨询、审查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公示、公告、公开和听证制度,增加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方式,扩大范围,在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的过程中切实作到广泛采纳公众意见,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全面接受公众监督,努力实现阳光规划、和谐规划。要加强规划部门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对审批项目、修改规划指标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坚持集体讨论、集体决定,杜绝“暗箱操作”、个人说了算的违法行为。要明确办事程序和审批时限,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管理效能。要加快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依法及时处理违法建设。
参考文献:
【关键词】 现代城乡规划管理 综合探究
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规划体系。但是,目前城乡规划管理存在一些问题,阻碍了城乡建设的发展,这就需要我们采取有效的措施。
1 从城市规划管理的角度反思城市规划的设计层次
现行的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各层次的规划编制起着根本性的指导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办法》在很多方面都需要调整和修正。
区域规划:由于区域规划范围广难度大,规划编制单位往往很难将各地的实际情况分析研究透彻,尤其是一些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加上区域规划没有实施的主体也没有管理体制的制约,只能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更谈不上协调以避免重复投资和浪费,所以常常给规划编制和规划的实施带来很大难度。
总体规划:由于现阶段对城市发展目标、城市规模等缺乏强有力的确定依据,加上现行对各级领导的评判体系存在某种程度的不合理性,所以常常发生城市总体规划一任领导一番调整的不合理局面,或只是领导的口头依据,没有真正指导城市的建设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于编制单位对市场经济的可变因素考虑不够,对当地建设发展需求研究不透彻,往往不能很好地对城市各类性质用地开发强度等进行控制和引导。
2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规划编制工作,建立科学配套的城乡规划体系
规划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造成规划频频变动的一个客观原因。当前,城乡经济快速发展,如果对市场因素考虑不足,就可能造成规划方案缺乏实施的动力,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不得不频繁变更。要使规划既能起到保护公共利益,又能适应市场需求的作用,就必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更新规划观念,增强市场意识,积极探索和改进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内容和方式,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提高规划的刚性和控制作用,保证城市资源和空间的有效配置,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生态环境,从整体上保证城乡发展环境的稳定性和城乡经济开发政策的连续性。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各种投资主体从事城乡开发建设的行为准则,规划管理的重点是对强制性内容的管理和控制,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规划的非强制性指标,要具有适应市场的弹性,要给规划师、建筑师留有发挥创造的空间。
加快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尽快编制完成覆盖城乡的各层次规划,建立包含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相互配套、衔接的一整套完善的城乡规划体系,努力作到规划层次全覆盖、规划内容全覆盖和行政区域全覆盖。一是按照《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和重点,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的需要。二是做好城镇总体规划的编制。要从实际出发以资源保护和环境建设为重点,坚持集约发展、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统筹安排城乡发展空间,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突出资源环境保护和空间管制内容,明确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完善城乡总体规划。要重视和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工作,客观分析资源条件和制约因素,着重研究城市的综合承载力,解决好资源保护、生态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城市发展的重要环节之间的关系,科学、合理地提出城市发展的目标、规模、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为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提供基本依据。三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及时开展综合交通、绿地系统、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村镇体系等专项规划编制,在开展各城市规划市工程地质适应性和工程建设地震危险性评价的基础上,积极组织编制综合防灾或抗震防灾专项规划。四是要全面推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工作,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面和编制质量。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是真正具有可操作性、能具体指导建设的一个规划层面。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有两个问题要解决,一个是技术问题,通过加强城市土地利用、建筑空间管理的技术法规的制定,来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各项控制性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避免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控制指标确定的随意性和人为干扰;另一个是法制保障问题,控制性详细规划如果没有形成为刚性的法规,是很难得到有效执行的。
3 从规划管理体制的层面思考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的发展与规划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活动,应该上升到国家和社会利益的高度去思考,应适时调整政绩评价和行政管理体系。
3.1 调整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评价体系
一个城市的产生、生存与发展,一般都有几百上千年的历史,而一般地方官员的“政治生命”最多也只有几十年,在一个地方也只能待几年,他们在位时所做的城市。“亮点工程”固然对提高城市形象有很大帮助,但城市的产生、生存与发展不能以“亮点工程”为基础。如果不调整对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评价体系”,在其短暂的“政治生命”里为了“政治前途”,必然会出现“亮点工程”。忽视短时期内难以见效的基础设施建设,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断调整修改规划或违反规划的局面。
3.2 适时调整规划管理体制
目前,各中小城市的规划管理体制都有所不同,有的是政府直属局。同样都在执行国家的《城市规划法》,但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同,管理的力度也就明显存在差异。1990年4月开始执行的《城市规划法》目前正在修改和调整,如果从国家利益的高度去思考城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当适时调整规划管理体制,以适应发展需要,并同时制定相关的法律,以维护国家和地方的长远利益,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
4 建立科学规范的城乡规划论证审查程序
城乡规划从编制开始到最后获得批准,存在一个反复论证、修改、完善的过程。一是突出专家的作用,对参加规划技术论证会的专家人数进行规定;二是要让专家说真话,减少行政和人为干预;三是畅通公众参与的渠道,吸收和采纳公众的意见;四是建立规划审查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居委会,召集有关部门对规划进行综合性审查;五是要强化上级规划部门通过参与规划论证审查,对下级规划部门编制规划的监管。
5 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强城乡规划效能建设
城乡规划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必须确保公开、透明运行,并得到正确有效实施。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多层次、多方位的监督方式,确保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工作依法开展。各级政府要定期向本级人大报告规划实施情况,接受人大监督。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督”的原则,加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规划监督检查。要依法明确各级部门和负责人的职责,建立城乡规划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上级规划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规划部门行政许可行为的经常性检查,及时纠正不当作法。要保障和维护《城乡规划法》赋予公众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规划编制的专家咨询、审查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公示、公告、公开和听证制度,增加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方式,扩大范围,在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修改的过程中切实作到广泛采纳公众意见,充分考虑公众利益,全面接受公众监督,努力实现阳光规划、和谐规划。要加强规划部门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对审批项目、修改规划指标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坚持集体讨论、集体决定,杜绝“暗箱操作”、个人说了算的违法行为。要明确办事程序和审批时限,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管理效能。要加快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依法及时处理违法建设。
结语
总之,规划是城市建设的龙头,宏观的发展规划加之正确、有效的规划管理,才能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加强对各级各类专业和专项规划的统一协调,进一步推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才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田雪,王文泉.国家政策在城市规划中的落实——试论在“十七大”精神指导下的城乡规划管理策略[J].辽宁建材,2009,(04)
关键词:土地规划管理;城乡规划;相关性;研究
在我国制度形势下,土地规划与管理职能相互分立,因此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将面临两个规划依据的情形。其中,城乡规划主要是从宏观的、空间发展战略视角考虑,详细规划土地应用设计方案,而且具有大量的理论、实践支撑。
1、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的冲突问题分析
从本质上来讲,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之间的冲突,主要成因在于中央对地方的约束,无论是土地规划管理还是城乡规划,都统一于同级政府组织编制,而且上报程序、部门协调程序等,也非常的相似。虽然编制主体一致,但二者在城市建设发展战略目标、规模选择层面并不一致,实际操作过程中二者对接出现了困难。据调查发现,除部门之间的偏见、标准层面的区别外,前者的核心问题是上级政府意愿的体现,而后者更多体现的是地方一级政府的意愿,这也是二者产生分歧的根源所在。对于土地规划而言,不仅编制上要受限于上位规划,而且实施过程中也会受国家一级省级政府的管控。从实践来看,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核心在于新增建设用地(其中包括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有效管理,然每年国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统一由国土资源部拟定,然后层层分解到地方。在该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只有先争取到新增建设用地,方可开展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工作;事实上,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权在国家、省级土地主管部门手中,所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争取、审批,地方政府都是被动行事。
在当前形势下,无论是土地规划管理还是城市规划,所强调的都是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集约化管理,历年出台的土地管理方面的文件,都提出了要积极引导人口向城镇集中,大力发展工业园区。目前来看,集中化的格局布局主要体现在中心城镇、开发区两级化发展,而分散化的布局则是对当前多层次多类型利益主体真实诉求的反映。较之于城市规划而言,土地规划管理对建设用地的布局更为写实,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土地规划图细碎、无序化。土地规划管理过程中,主要以实际利用情况调查成果为参考基础编制而成,国土管理部门加大了土地调查力度。然而,对于城乡结合部、广大的农村地区,依然存在着和大量的、布局较为分散的村庄。土地规划管理过程中,对乡镇建设用地布局没有主动的计划,图上依然保留着较为分散的农村建设用地。第二,编制层级下移,造成土地规划图面非常的细碎。土地规划管理过程中,基本上都是以乡镇级土地利用规划为基础,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编制。对于那些远离中心城市的小村庄而言,发展基础非常的薄弱,根据不具备发展新城、或者工业园的条件。然而,依然有引进企业、发展非农产业的意愿,比如零散分布的厂房、乡村旅游小餐馆以及商业服务或者度假设施等。
2、城乡规划与土地规划管理的协调发展策略
从发展的视角来看,城乡规划与现代土地规划管理工作,二者之间相辅相成、是有机结合的统一整体。城乡规划的基础是土地资源的合理营养,而土地规划管理又可以确保城乡可持续发展。在当前的形势下,为确保城乡规划与土地规划管理的协调发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1用地标准的规范化
土地征用是国家利用强制手段征用农民土地,然后给予一定补偿的行政行为。然而大量的农业耕地被占用以后,农民满足自身生产生活的资料也就严重缺失,政府在对征用土地处理、营养使用过程中,应当要根据该地块面积、收益情况,给予广大群众适当的补偿,对于用途广泛的且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的地块应给予更高的补偿。此外,还要逐步实现由“耕”到“购”的有效衔接,以此来促进土地征用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相接轨。
2.2强化土地规划管理
实践中,应当不断完善和健全城乡规划与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协调发展,其中城乡规划是政府及主管部门负责的城镇体系规划及其总体规划,即对城乡空间资源合理营养,不断改善和优化居住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以此来促进城乡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土地规划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制度,确保土地科学合理营养,同时也是城乡规划建设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2.3全面落实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工作
实践中,强化“两规”之间的衔接与互通,二者之间既非明确制约关系,也非具体平行关系,只有将二者合理的落实到实处,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和价值。具体工作中,以合理应用土地和保护土地资源为指导思想,将城乡规划建设与土地规划管理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比如,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又可分为新区扩建与旧城改造两部分,分别对新建用地、旧城改造用地合理应用,并且在开发区以及小城镇规划建设过程中,加强二者之间的衔接与互通。土地应用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均以土地资源开发应用和保护为基础。
2.4“两规”之间的差异与协调发展
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之间,编制上分属于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土地利用与规模化建设,存在着原则性的差异。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给城乡规划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对于地方政府而言,他们更多地市追求形式上的发展,甚至存在着盲目扩大城乡规模的现象,最大限度地满足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然而,在城乡规划建设过程中,严重忽略了土地合理应用与保护问题。当土地应用规模无法有效满足城乡规划用地需求时:由于二者之间的协调性相对较差,土地应用总体规划难以直接管控;同时,由于二者管理、思路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以致于土地应用指标难以有效满足城乡规划发展之需求,而政府及主管部门又难以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协商,只能任其自由发展,以致于用地保护受限。
在现代的形势下,为有效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求,土地规划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创新规划模式,做好城乡规划以及区域协调发展工作。对于特殊情况而言,需逐步建立健全“两规”协调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环节制度化以及沟通信息化平台。(1)建设项目应当以审批土地应用规划、建设根本;(2)城市规划建设过程中,应当限制建设规划区的划定;(3)限制建立区需全面考虑乡镇、广大农村地区的土地归属权问题,加强各单位之间的协调与沟通;(4)将限制建立区划定和管理条例上升为由当地政府令,制定相应的配套方案,提高社会保护生态资源的积极性。
结语:总而言之,城乡规划与土地规划管理均属于特殊时期的历史产物,二者之间相辅相成。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速度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变得非常稀缺,土地规划管理与城乡规划之间的矛盾也变得日益加剧。因此,我们应当立足实际,结合实际情况下,合理应用并高效规划土地资源,不仅可以有效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对加快城乡建设,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乡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管理;规划建设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China's urbanization process is accelerating, coordinating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has gradually become an important measure of the spatial layout, 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 sustainable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urbanization proceeded steadily in the background,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gradually reveal some lag and irrationality, which for the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results had a certain impact. This paper aimed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capacity of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issues related to a simple discussion.
【Key words】Urban and rural planning;Urban construction;Planning and management;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城乡规划指的是在一定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时期,对城镇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进行规划和部署,同时对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具体的实施方案进行监督,从而促进城乡布局的合理化。城乡规划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以及管理的有效性,对于城乡布局以及社会的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1. 城乡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存在随意性。
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是一项具有行政能力的管理方式,是当地政府意愿的体现,具备一定的行政管理特征。由于城乡规划过程中的城镇储备能力有限,因此经常处在应急的状态。当地的政府在城乡规划进程中缺乏持续发展的长远战略目光,往往是每一届政府出台一届新的管理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也难以持续有效的开展。
(2)城乡规划体系不健全。
城乡规划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城乡规划工作缺乏宏观的指导,因此在实际规划建设决策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很多城镇的体系规划缺乏层次,而且性质雷同,在同一个区域内存在较多的重复建设,不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也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带来的更大的难度。另外, 由于针对小城镇的规划管理制度不完善,使得小城镇在城乡规划中处在尴尬的地位,也失去了自身的特色。由于城乡规划体系不健全,使得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流于形式,缺乏实质的办公程序,只能依照领导者的意愿进行。近几年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了相应的技规程和政策指导,但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仍然任重道远。
(3)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执法难度大。
执法难度大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顽疾,长期存在,却始终没有获得有效的制止。究其原因,主要有:第一,受到政府权力的牵制,执法者在执法的过程中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阻滞而无法顺利执法;第二,个别单位和个人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利用金钱打通关系,而大量的占用公共资源;第三,很多按照规划要求应当拆除的建筑物,往往周旋在罚款与拆除之间,甚至利用罚款来躲避拆除,使得执法工作面临两难的境地;第四,个别领导干部带头违法,以重点项目作为掩护,从中谋取利益。这些因素的存在,都使得执法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4)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人才匮乏。
管理活动的有效开展,需要专业的人才队伍提供保障。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由于人才的缺乏,使得建设管理技术十分滞后,缺乏科学的管理手段,对城乡规划建设的正常运转也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2. 提高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能力的途径
(1)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视。
城乡规划建设是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和必经之路,通过科学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能够促进城镇的持续发展。同时,也能够促进农村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和经济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进而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目标。因此,我们必须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性,明确其在现代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在城市人口相对饱和的状态下,大力发展城镇经济,能够在促进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同时,提升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城镇经济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