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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3)02-0095-08
一、区位选择和产业选择的文献综述
(一)区位选择
早期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都在不同程度上暗含了跨国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需要考虑区位的因素(海默,1976;巴克利和卡森,1975),首次以正式的说法提出区位选择的是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他认为区位因素是跨国企业进行对外投资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在企业决定对外直接投资时必须对区位因素作出评价和分析,并把区位中生产要素资源和投资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作为考虑区位要因的重要指标。即企业应该选择投向具有生产要素丰裕,价格低廉以及具有优惠投资政策的区位,拓展了过往理论按照单一要素选择区位的劣势(邓宁,1977)。后来有学者提出了国际化阶段理论,认为一个国家或地区开始投资时,应选择心理距离较近的国家或地区进行,而后在投资心理距离较远的国家或地区,这里的心理距离主要指投资国和东道国在文化、风俗习惯、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体系等方面的差异程度,这些差异程度增加了投资国企业进入东道国市场的风险和不确定性(Greffi,1999)。
随着对外直接投资的蓬勃开展,中国政府开始把对外直接投资作为促进国内产业升级的重要路径,中国学者也在关注和研究这个热点问题,较早提出对外投资的区位理论有“有效资本”模型(邢建国,2003)和“金字塔”模型(李媛、马维,2006)。“有效资本”模型把企业资本按照性质的不同分为“过剩资本”、“垄断优势资本”和“有效资本”,不同性质的资本区位选择是不同的,投资区位分为发达国家与新兴经济体、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三种,如“过剩资本”类型的对外投资应该投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垄断优势资本”类型的对外投资应该投向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效资本”类型的对外投资可以向三种类型的国家投资,不同区位选择可以发挥跨国企业和东道国的各自优势,并通过反向溢出效应促进投资国产业升级;“金字塔”模型认为区位选择应该按照企业竞争优势的获取分为四个层次:专业化生产要素的获取、有序竞争平台的提供、相关配套设施和支援性产业的支持以及适宜消费群需求的满足,这四个层次满足后这个区位的投资就可以增加企业的竞争优势,从而通过产业竞争、产业关联等效应带动投资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升级。
在实践上,例如日本在开始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主要是转移国内具有比较劣势的产业,如服装、纺织和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区位选择上。主要是看重东道国的劳动力成本是否具有优势以及东道国是否具有优惠的吸引外商投资政策,以此减少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成本,获取更高的利润空间,在20世纪50、60年代日本主要向中国香港、韩国转移,80年代向中国沿海地区、泰国转移,90年代后逐渐向中国内地、越南和印度尼西亚转移,就是因为这些国家或地区在劳动力成本上具有比较优势,同时也制定了优惠的吸引外商投资的政策。
(二)产业选择
产业选择主要考察的是一国或地区不同产业选择中的进入成本和预期收益的比较,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问题,西方经济学界研究的较少,主要是因为西方发达国家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是在其产业结构高级化的基础上开展的,产业的技术进步快,转换升级的能力强,同时发达国家市场化程度较高,经济资源通过市场能够得到合理配置,在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情况下,能够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决策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只要条件具备了,就可以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而不太注重产业的选择。而中国对外投资并不是在产业结构高级化的基础上进行的,对外投资是为了促进国内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企业进行对外投资不仅仅关系的是企业微观经济方面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国家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宏观经济效益,因此中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需要考虑产业选择的问题。
在研究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中,比较明确提出产业选择理论的是“边际产业扩张论”(小岛清,1987),他认为对外直接投资应该从投资国已经或者行将处于比较劣势的产业进行,按照这个原则,投资具有比较优势的国家,这样的投资可以释放投资国边际产业的生产要素,同时也可以获得较高的生产利润,有助于投资国产业结构的升级。在其他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中也间接地提到了国际投资的产业选择问题,如“小规模技术理论”(威尔斯,1983),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劳动密集型产业的生产上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因此对外投资时应选择劳动密集型产业;通过对20世纪后期发展中国家对外投资现象的研究,坎特维尔和托兰惕诺(1991)认为发展中国家要想摆脱国家投资中劣势的投资地位必须从资源密集型的对外投资向技术密集型的对外投资转型,以此促进投资国国内的产业升级。中国学者在对外投资的产业选择问题上,有两个方向:一是通过描述性统计和经济学分析的方法,分析和判断中国对外投资的产业选择方向(肖黎明,2007);另一个思路是通过具体的案例研究,来考察中国对外投资的产业选择对于国内产业升级的作用(程如轩,2001),这两种方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的原因、基础和取向问题,但是在具体的定量研究却略显单薄。
二、统计方法的选择和计量结果
(一)灰色关联分析法
由于中国系统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数据是从2003年才开始的,到目前只有2003~2010年的统计数据,因此如果使用时间序列回归分析作为计量方法的话,时间跨度短,自由度小,解释力不高,因此为了实现本节的统计目的,采用一种灰色关联分析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灰色关联分析是由邓聚龙首创的一种系统科学的分析方法,是对某一个系统变化情况作出定量描述和统计比较的方法,基本思路就是通过确定一个参考数列和需要进行比较的若干比较数列之间的几何形状的相关程度来判断它们之间的联系程度是否密切的方法,以及可以根据关联度的大小得出关联程度的排序,主要是反映了序列间曲线的相关程度。这种方法是一种对系统动态变化进行量化处理的方法,对数据的大小没有要求(最少为4个数据容量),对数据并不要求掌握完全的信息(处于完全信息和不完全信息之间),因此本文将要实现的关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选择和产业升级的相关性研究就可以采用灰色关联的方法进行处理。
灰色关联分析法是有绝对关联度、相对关联度和综合关联度之分,绝对关联度是把初始点作为零化法处理,如果序列间的分析因素差异比较大时,常会影响统计分析的结果,而相对关联度主要计算比较序列相对于初始点的变化速率,与各序列观测值的大小无关,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绝对关联的缺陷,综合关联度是取绝对关联度和相对关联度的均值。
具体的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确定分析系统行为特征的行为序列,这个序列需要两种。一种是反映系统行为特征的序列,叫做参考序列,还有一种是影响系统行为的因素组成的序列,叫做比较序列。
第二步,进行无量纲化的处理,各经济变量都有各自的统计方法和计算单位,为了正确反映系统行为的影响因素,需要对各变量进行无量纲化处理,以消除统计单位的不同造成的影响,加强了数据间的可对比性。
第三步,计算关联系数,关联系数反映序列的几何曲线的相关程度,假设参考序列为X0,比较序列有若干个分别为x1,x2,x3,……xn。比较序列和参考序列的几何形状的关联系数设为δi(k),则
第五步,关联度排序,根据计算出的M的大小,排列出相关性的强弱,γi越大,说明比较序列和参考序列的关联程度越强。
(二)数据的处理和统计结果
1 对外直接投资推动产业升级的区位选择。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改革开放后,就制定了“走出去”的对外发展战略,对外直接投资蓬勃开展起来,目前中国对外投资主要集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等区域。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促进产业升级的区位选择问题上,现有文献大部分是基于从理论框架上进行较为系统的分析区位选择的原因、标准以及机理等,在实证上,大多停留在表面的统计分析上,本文拟在以往文献研究的基础上,利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数据。考察中国对外投资过程中在哪些区位的对外直接投资对产业升级的促进作用明显,哪些区位推动作用不显著。
本文用产业升级指标来反映经济发展和产业层次水平的高低,产业升级指标用第一、二、三产业的劳动生产率与各产业占GDP的比重乘积后的加权来表示,产业升级指标为参考序列,设为序列1,并按照历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的统计方法,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分为六个区域,分别为亚洲、非洲、欧洲、拉丁美洲、北美洲和大洋洲,中国对这六个区域2003~2010年对外直接投资的存量即为比较序列,分别为序列2,序列3,序列4,序列5,序列6和序列7。具体的比较序列和参考序列的指标值见表1。
根据上述的计算方法,利用灰色关联软件计算出的关联度排序情况如表2所示。
根据上表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综合绝对关联度、相对关联度和综合关联度的排名情况,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区位和产业升级关联度排名依次为亚洲、拉丁美洲、北美洲、非洲和大洋洲。也就是说从对外投资的区位看,对中国国内产业升级促进作用大小依次为:亚洲、拉丁美洲、北美洲、非洲和大洋洲。
2 对外直接投资推动产业升级的产业选择。
根据《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截至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已经覆盖了中国国民经济中所有的类别,从对外直接投资数额看,其中商务服务业、金融业、批发零售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制造业占据了对外投资总额的90%。因此这里选择这六个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作为比较序列较有代表性,仍然采用产业升级指标作为参考序列。具体参考序列和比较序列的指标值见表3。
利用灰色关联软件计算绝对关联度、相对关联度和综合关联度的结果如表4。
根据上表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综合绝对关联度、相对关联度和综合关联度的排名情况,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和产业升级关联度排名依次为制造业、交通运输业、采矿业、金融业、批发零售业和商务服务业。也就是说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选择看,对产业升级促进作用最大的为制造业,接下来依次为交通运输业、采矿业、金融业、批发零售业和商务服务业。可见从产业归属看,第二产业在过往的统计年度中对产业升级的促进作用要高于第三产业。
三、结论
第一,从上述灰色关联分析的结果看,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中亚洲区域的对外直接投资和国内产业升级的关联程度最高,也就是说亚洲区域的对外直接投资促进国内产业升级的效果比较显著,因为在这个区域的投资国家和中国地理上毗邻、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消费偏好都有非常相近或相似之处,心理距离和地理距离都比较近,而且这些国家对外开放程度较高,也有优惠的投资政策,因此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往往会选择周边国家或地区的原因也在于此。进一步的分析,在亚洲区域中,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类型大部分属于资源寻求型(如投资东南亚)和市场寻求型(如泰国、印度尼西亚、越南等),这类投资可以带动中国机器设备、技术的出口,资源密集型的对外投资可以解决中国某些产业资源瓶颈的问题,同时利用这个区域某些国家或地区享有的贸易优惠条件,与第三国进行贸易,扩大出口份额,所有的这些因素均可以不同程度地辐射到中国国内的产业和企业中来,促进产业优化和升级。
第二,欧洲和北美洲区域的对外直接投资与国内产业升级的相关性处于中等水平,这两个区域属于发达国家的范畴,因此可以判断这两个区域的对外投资大部分属于技术寻求型和战略资产寻求型的对外投资。为什么其作用和相关度没有亚洲和拉丁美洲明显,究其原因有两个,中国企业和这两个区域的国家的地理距离和心理距离较远。国家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有差距,而且这些发达国家没有优惠的投资政策,因此中国企业投资这两个区域的资本额度较少,从而促进作用不明显;同时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中国企业在发达国家的技术寻求型和战略资产获取型的对外投资收益并不显著,其反向溢出效应也因为各种原因并不能充分发挥,因此对于投资国国内产业升级的作用一般。
第三,非洲区域的对外投资虽然在企业数量和覆盖区域方面居于六个区域的前列。但是其对中国产业升级的促进作用较小。因为在非洲进行的对外投资大部分属于资源寻求型的,这种类型的对外投资可以获得国内瓶颈产业发展所需要的经济资源,但是这类产业的发展对于产业结构层次的提高,显著性不高,因此非洲区域的对外投资对于国内产业升级的效应相对于其他区域来说较小。
第四,对外投资中制造业的产业升级效应最大。这主要是因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引进了大量较为先进的科学技术,并经过学习、模仿和创新,形成了一系列成熟和标准化的生产技术体系,很多行业的技术已经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利用这些成熟的技术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既可以利用东道国生产成本低廉的优势,又可以转移国内过剩产能,规避贸易壁垒的阻碍。同时由于制造业的门类较多。辐射面较大,产业关联程度高,因此对外直接投资的制造业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对国内产业升级产生影响,因此政府继续支持和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制造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效应,促进国内的产业调整和升级。
第五,采矿业的产业升级效应也较为明显。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于资源类生产要素的供给要求越来越高,中国的铁、铜和石油等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因此单纯依靠国内供给,或者从国外高价进口都不能切实解决这种供需的矛盾,为了改善国内的资源供给,避免国内经济发展受到国际经济的影响,进行资源类的对外直接投资可以解决国内瓶颈产业发展遇到的供给矛盾。中国对外投资的实践也表明,中国重视资源类型的对外直接投资,确实促进了中国国内瓶颈产业的发展,为产业调整和升级做出了贡献。因此必须从国家经济发展长远的战略目标出发,制定资源类的投资战略,在国外建立一批战略性资源的供应地,确保国内经济发展所需的经济资源供应充沛。
第六,金融类高附加值产业的对外投资的增加并没有显著地促进产业升级的变化。虽然中国近几年加大了金融领域的对外投资,但是由于起步晚,金融业的产品品种和服务水平和发达国家的金融业有很大差距,并不能很好地满足其他产业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因此从2006年以来的数据可以看出其对于产业升级的促进作用不够明显。中国政府应该放宽金融领域的对外投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走出国门,为中国对外投资的企业和产业提供优质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而带动国内金融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升级。
一、对外资的评价立场――政治意识形态
评价外资对于一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取决于政治意识形态所决定的评价立场。在这一问题上存在三种基本观点:激进观点、自由市场观点和实用民族主义观点。
持激进观点者沿袭了政治经济理论中有关跨国公司的思想,他们注意到多国企业控制核心技术使得欠发达国家长期处于相对落后的地位并在投资、就业和技术上依赖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事实,将外国直接投资视为帝国主义经济统治的工具手段。激进观点在世界范围已经基本失去市场。然而,每当东道国在国内问题上利益矛盾冲突难以调和的时候,往往凸显激进论者的呼声,在很多情境下这种论调实际上围绕着某些特定部门的利益。
自由市场观点则继承了斯密和李嘉图古典经济学与国际贸易理论的传统,根据比较优势理论,认为国际生产应当分布于最具专业化效率的区位。因此,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增进了世界经济的整体效率。但是,现实世界中没有任何国家对于国际投资活动采取纯粹的自由放任态度。例如美英这样的发达国家也以“威胁国家安全”和“减少竞争”等名义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干预。现实中,多数国家对于外资采取了既非激进也非自由市场的所谓“实用民族主义”政策立场。
实用民族主义观点认为利用外资有利(利益)有弊(成本)。比如,外国直接投资可以给东道国带来资本、技术、技能并创造就业机会,但是,有时候外资制造企业进口大量的元器件可能会给东道国国际收支造成负面影响。为此,实用立场的政策试图将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让成本最小。因此,外国直接投资只有当利大于弊时才被允许和接受。理解这一直观简单的评价标准必须注意强调评价利弊的层次,即国家层次。应在此层次比较全部的利益与成本,用经济学的语言表述,就是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的对比考察。许多国家通过给予跨国公司税收减免等优惠作为成本追逐外资以期获得经济利益的实践正是实用民族主义的一个表现。
二、对外资的经济评价方法――成本收益分析
一般认为,利用外资的利益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资源转移效应。东道国可以利用外国投资获得在国内无法获得的资本、技术和管理资源,并将这些资源同国内资源相结合希望实现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两个最主要的目的。第二,就业效应。外国投资能产生直接的就业增长和跨国公司雇员因收入及其支出增加所引致的进一步就业增长的双重效应。第三,国际收支效应。由于政府一般对贸易顺差有所偏爱,外国直接投资可以通过以直接投资在东道国生产替代东道国的进口和利用跨国公司从事出口两种途径实现这一目标。
利用外资的成本代价涉及以下的三个方面:第一,对竞争的不利影响。有两种可能,其一,跨国公司依赖在其他市场的利润补贴东道国市场,即通过掠夺性定价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将本土企业挤出市场取得东道国市场的垄断地位;其二是幼稚产业论在外国直接投资问题上的应用,认为具有潜在比较优势的产业面对强大的跨国公司竞争无法发展。通常后一观点往往作为无效率的本土企业游说政府以限制外国投资者竞争的借口。第二,国际收支上的不利效应。这种不利的影响是通过遣返投资收入和进口元器件造成的。第三,国家与经济独立上的考虑。许多人担心由于东道国政府无权控制外国企业,一旦外国投资过多便会丧失经济上的独立。
根据以上的评价方法,可以回溯性地从宏观层面大致分析一国利用外资对于经济发展所产生的作用。然而,脱离微观层面对于外资产生作用的机制的理解不可能科学评价利用外资的“度”和“量”。相应地,对进一步利用外资的必要性、可能性及何谓“适度”利用外资等等问题的回答也将是空洞无力的。为此,有必要就通过利用外资的资源转移效果实现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机制做出交代。
三、外资作用的实现机制――利用外资作为手段同资源转移效果的关系
(一)招商引资的经济学
经济发展与产业升级作为利用外资的最主要目标可以说基本上是通过资源转移效果实现的。出于简单通俗的考虑,我们将经济发展理解为实现一定的经济增长率,将产业升级理解为高附加值产业在产出中的贡献比例增加。就这两点需要作出以下说明:第一,二者涉及的时间跨度不同。经济增长是短期内可以实现并能够进行评价的短期效果。而产业结构升级由于涉及固定资本的投资需要一定的时间,它是在相对长的时期内才能够实现并得以观测,进而进行评价的长期效果。第二,经济增长是以绝对指标衡量的(当然也可以评价国家之间相对的增长速度),而产业结构升级不应是单单在绝对的实物和技术意义上评价的,更重要的是“升级”能够在国际竞争情境下聚焦相对地位才有战略意义。第三,与这两点相关的,二者在评价标准的可观测性与可操作性有所不同。外资对于绝对意义上的经济增长的贡献可以通过出口、利税等指标相对容易地进行观测。而绝对的、技术意义上的产业结构升级的表现在短期内(如评价经济增长的周期内)不能用科学的手段进行辨识,更重要的是竞争意义上的升级更难观测和评价。
所以,评价外资的作用时,考察外资对于经济增长的贡献由于官员任职期限作为被考察的时间跨度相对较短而显得更为可行。而且,增长中的欠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往往高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速度的现实也使(委托关系中的)人(各级政府)更愿意在容易令委托人(所谓的公众)满意的维度被评价。加之技术上可操作性的缘故,评价指标集中于出口、利税等易于观测的指标。另外,根据经济学理论预测,在委托――情境下,多任务工作(multi-tasking)中难以观测和证实的工作将被投入低于最优水平的努力,同时投入可观测任务的努力高于最优水平。这就意味着政府官员作为社会公众的人,其最优的努力分配对于委托人来讲并不是最优的。根据以上的简单分析可以判断,政府推动的招商引资在结构上只会是偏离最优的。
(二)招商引资的政治经济学
在中国,各级政府不但可以同世界其他国家的政府部门一样通过税收减免等政策手段鼓励吸引外商投资,还可以调动其掌控的其他资源(即使用纳税人的钱)进行招商引资的活动。进入官员政绩评价体系的指标,如外资对于出口、利税的贡献乃至合同外资金额等,都暗示着这些官员的利益。此外,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有可能在促进引资或协助外资企业收购本地国有企业的过程中占有额外的经济资源。所有这些都意味着人私人成本与私人收益同委托人的社会成本与社会受益不相一致。
各级官员在任期内很可能会由于其私人成本小于私人收益(甚至不承担任何成本)过分热衷于招商引资活动,注重数量,并倾向于鼓励甚至参与引进技术设备。虽然短期内可能在绝对指标上表现为经济增长实绩,至少体现为外资数量本身,但是如果考虑到产业结构升级,则会发现引进的技术设备往往不具提升竞争优势的意义,甚至发现进口的是陈旧落后的设备垃圾。地方官员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上的努力远远低于最优水平,导致所谓的“优质”外资进入少于社会最优水平。
(三)利用外资的管理学
我国“十一五”期间利用外资的指导方针指出,要通过利用外资实现产业结构调整。通过技术进步实现产业结构调整的最终目的是要改变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取得国际竞争优势,而非简单、单纯的技术进步。追求技术进步的本质在于战略上的意义,即竞争优势的含义,绝对不仅仅是单纯实物上的技术发展。评价“以市场换技术”等外资政策思路是否正确,不能简单地纵向比较生产技术和产品性能的改观,而是应当考察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是否有所改善。然而,真正要实现竞争意义上的进步,仅仅依靠外商投资带来的技术、管理和人才是不够的。通俗地讲,外商将其技术管理和人才同中国本土的生产要素相结合进行生产,外方控制其拥有的要素并占有其收益。因此,只要外方的技术与管理不产生外溢效应,外国投资相当于独立循环。即便个别企业向市场提供的产品能够实现升级换代,但这并不能实现产业层次的整体升级,因为其他的企业和整个行业不能从外资带来的技术的外部性中受益。而且,即便假设技术可以作为可编码的公共资源完全无成本地扩散,进而实现技术维度上的进步和产业升级,但这丝毫不能保证我们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有所改善,即不必然会实现竞争意义上的升级。原因在于,可以转移和扩散的技术与管理模式本身的供给不是缺乏弹性的,因而不是稀缺的,进而不能够产生李嘉图意义上的租金。所以,通过利用外资引进的所谓先进的技术、管理和人才即便产生竞争优势也是不可持续的,而生成可持续的竞争优势需要企业具有默示性质的知识和能力。这种知识和能力,特别是对知识进行消化、吸收和创新的能力,只能在企业内部发展而实现。
针对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初衷并尊重知识转移和发展的客观机制,政府可以在影响企业业绩质量的外部因素上寻找发挥自身作用的位置。政府政策可以影响的外部环境包括投入品和产出品市场、企业获得金融资本的决定因素,以及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等制度框架。也就是说,要通过利用外资促进经济增长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政府政策应当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政府希望通过直接推动高新技术的引进来实现自主创新能力的设想被证明缺乏理论上的支持,但政府政策在影响企业创新与吸收能力的外部环境上却大有可为。这需要的不是仅仅是引导外资结构和倾斜鼓励的政策,更重要的是政府各部门的共同参与。
从以上的意义讲,所谓的“适度”(地利用外资)是宏观层面意义的,而通常所讲的“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则是微观层面的。微观上的引资质量问题,最终是利用外资的效果问题。要想通过利用外资促进经济增长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政府政策应当在制度建设上下功夫。
四、政策扭曲对于外资作用的扭曲
在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制度框架下,本文第二部分有关利用外资利弊的陈述需要做出修正。在政府可以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直接介入并对非国有企业的运作进行干预的当今中国,不恰当的政府作用可以通过市场的作用改变预期外资本应该产生的正面效果,反而起到负面作用。
一、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所面临的外部制度约束
当前,水利事业单位所面临的外部制度约束主要来自于2006年颁布实施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因为该暂行办法对之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做出了一些重大变更,并且设置了更为严格的资产监管制度,主要表现在:
1.收益权收归国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不严,是导致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办法》取消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概念,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明确规定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第七条要求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第八条要求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显然,水利事业单位原来享有的收益权被收归国有。
从理论上看,这实际上是收益权的正当回归,因为投资收益权应属于资产的所有者。《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显然,在此管理体制下,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的所有权明确归属于国家,水利事业单位仅享有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权,并不享有收益权,收益权应归资产的所有者,即国家。
2.资产动态监管加强。长期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只注重静态管理,忽视跟踪管理。《办法》增加了对事业单位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的新规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动态监管模式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因此,依《办法》之规定,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将成为水利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水利部将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由于对外投资属于资产使用范畴,因此动态监管的实施对水利事业单位必然会产生重大影响,其对外投资状况将会受到严格监控。
3.对外投资无最终决策权。对外投资是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办法》所构建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三级管理模式,水利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只依法承担具体管理职能。就对外投资而言,水利事业单位只是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无自主决定权。至于对外投资能否得以实施还必须取决于水利部和财政部门的态度。依照《办法》之规定,水利部享有对外投资审核权,财政部门享有对外投资审批权。由此可见,国家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监管更加严格。
4.资产处置自削弱。为了解决国有资产处置无序、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办法》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即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同时还要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因此,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将面临更多的程序限制,如: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而不能任意选择交易对象。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但同时也限制了水利事业单位的决策权。
二、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建议
鉴于国有资产管理所面临的外部制度约束日趋加强,水利事业单位只有正视现实,在依法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大前提下谋求国家相关政策上的支持,才能获得长足发展。从实践来看,为提高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应谋求新的政策支持。
1.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收益的政策需求。收益权属于所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之一。依照产权理论,国家获得国有资产收益的依据就是投入了国有资本。因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拥有国有资产的收益权,这是无法回避和更改的。但同时,国家必须充分调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主体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将国有资产收益上缴,至于事业单位对资产收益享有何种权利却未加提及,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积极性。水利事业单位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者,同样具有自身的部门利益。要想使国有资产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国家必须充分重视并解决水利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动力问题,明确水利事业单位享有何种权利,从而使其责任与权利相统一。
建议在规定国家享有国有资产收益权的基础上,赋予水利事业单位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权。承认国家拥有国有资产收益权,并不意味着水利事业单位将不再可以支配国有资产收益。立法并没有禁止水利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因此,水利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与财政部(国家的出资代表)签订协议的方式获得授权,即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由财政部将水利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约定比例返还给水利事业单位使用,但对于收益使用途径和程序应严格加以限制,从而确保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水利公用事业服务的改善和提高。
2.涉及动态监管的政策需求。《办法》中增加了对事业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监管的新规定,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是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
建议财政部门在实施动态监管时,必须把握好尺度,防止监管过度,干预水利事业单位的正常资产管理活动。国家应该尽快细化有关动态监管的具体制度,设置动态监管约束机制。
3.涉及对外投资的政策需求。《办法》规定,水利事业单位只负责办理有关对外投资的报批手续,不享有对外投资的最终决策权。对外投资必须先经水利部审核,再经财政部审批。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灵活性,而且由于要经过二层上级部门的审核与审批,极易导致决策周期较长。
水利事业单位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者,应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决策权。《办法》第十条规定:“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第二十一条又进一步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显然,对外投资审批权可以依法由财政部门转交给其他主体来行使。具体途径有二:一是与财政部门达成协议,由其授权代为行使对外投资审批权;二是寻找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
建议水利事业单位应该积极争取获得财政部门的授权,对小规模投资和追加投资享有自主决策权;或者,由水利部获得有关授权,从而享有部分对外投资审批权。与之相配套,需建立对外投资决策个人责任制度和及时备案制度,以防止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
4.涉及资产处置的政策需求。资产处置是最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办法》专章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尤其是强调“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近来,美国一部分人不断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对中国发难。2002年起,先后有美国制造商协会(Preeg,2002)、健全美元联盟(Coalition for a Sound Dollar)、公平货币联盟( Fair Currency Alliance)宣称,中国进行汇率操纵,使得人民币汇率较购买力平价严重低估,阻碍了美对华出口,造成美中上千亿美元的贸易逆差,违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协定,因此要求美国政府积极交涉乃至寻求WTO争端解决。本文通过对IMF和WTO法律文件的认为,这些责难缺乏依据、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和政策并不违反IMF和WTO规则。
根据1944年6月《联合国货币会议最后议定书》,建立了IMF管辖国际金融体系(主要为汇率制度和外汇措施),成立国际复兴和开发银行(又称世界银行)负责战后重建和,而负责贸易规则的任务后来落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身上,后者为1995年成立的WTO所取代。因此,本文第一部分剖析IMF法律文件,第二部分研究WTO协定,第三部分回顾中国加入世贸谈判情况,最后分析人民币汇率水平问题。
一、从IMF对汇率安排的要求看人民币汇率制度和政策
(一)IMF的汇率制度规定
1973年8月15日,美国单方面宣布美国停止美元兑换黄金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即告崩溃。国际货币体系从钉住美元为主的固定汇率体系进入固定汇率与浮动汇率体系并行的。应美国的要求,IMF相应修订了协定,有关汇率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IMF协定第四条、第八条第四款和第十四条。
第四条第1节规定了会员方的义务:应努力以自己的和金融政策来达到促进有序经济增长的目标,既有合理的稳定的价格,又适当照顾自身国情;应避免操纵汇率或者国际货币制度来妨碍国际收支有效的调整或取得对其他会员方不公平的竞争优势;努力创造有序的基本经济和金融条件和不会产生反常混乱的货币制度去促进稳定。IMF 1977年作出的第5392—(77/63)号监管决定解释:汇率操纵是指长期、单向、大量干预外汇市场。
第四条第2节规定了汇率制度的种类,包括:(1)一个会员以特别提款权或选定的黄金之外的另一种共同标准,来确定本国货币的价值。(2)通过合作安排,会员方使本国货币同其它会员方的货币保持比价关系。(3)其它外汇安排。这样,固定和浮动汇率制度并行不悖。
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会员应当实行经常项目可兑换:避免限制经常项目支付,避免实行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重货币汇率,兑换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接受该条的国家称为第八条款国)。但对经常项目可兑换条件不成熟的发展中国家,第十四条第2节规定,经IMF批准可以暂时维持现行外汇限制(援引该条的国家称为第十四条款国)。
(二)IMF对汇率的监督
为避免重蹈20世纪30年代各国以邻为壑的竞争性汇率贬值政策导致世界经济危机的覆辙,IMF被赋予了监督国际汇率制度的职权。IMF协定第四条第3节规定,IMF有权监督指导会员方汇率政策。第二十六条第2节等规定,如果成员方拒不履行IMF的裁决,IMF可以处予取消使用IMF普通基金的资格,乃至经85%的投票权表决逐出IMF,但并不存在类似WTO争端解决程序或交由WTO解决的先例。同时,第四条第3节规定,IMF汇率的监督指导,应该尊重、关注会员方内的国情及和政策。
IMF对成员国的审查监督每年进行(称为第四条款磋商),重点是宏观经济政策(包括汇率政策),也审查第八条款国的汇兑措施是否违反经常项目可兑换原则,第十四条款国取消外汇限制的条件是否成熟。在实际监督中,IMF在汇率水平上态度灵活,更多地尊重东道国的意见,并不强加于人。甚至在危机前后,IMF对汇率水平是否恰当多与东道国充分协商。例如,1994年墨西哥货币危机、1997年泰国货币危机,1998年巴西金融危机中,IMF没有强求这些国家调整汇率水平,直到市场力量迫使政府放弃不现实的汇率水平。
美国的财政赤字却是世界长期的潜在威胁。IMF在《2004年世界展望》中批评美国不可持续的财政赤字政策,认为这是贸易赤字的主要原因,威胁世界经济的稳定。
(三)基金组织中固定汇率制度成员多于浮动汇率制度成员
在现实中,各国都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和运行状况自主选择汇率制度和汇率政策。根据IMF《2003年度报告》,截止2003年4月30日,世界上共有8种汇率制度,按照汇率弹性从小到大分别为:没有本国法定货币的汇率安排、货币发行局制度、传统的钉住汇率安排、平行钉住、爬行钉住、爬行区间浮动、无区间的有管理浮动和自由浮动。在187个IMF成员中,采取上述制度的分别为41、7、42、5、5、5、46和36个。通常前6类归为固定汇率制度,后2类划入浮动汇率制度,这样,IMF会员采用固定、浮动汇率制度分别为105和82个,固定汇率制度占多。
纵观世界各国,汇率的弹性是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基本呈正相关。在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巨大的今天,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几乎是发达国家的专利。虽然亚洲危机后,有一些国家采取了自由浮动汇率,但多数寿命很短。1999年到2002年IMF成员改变汇率制度多达78次,其中放弃自由浮动的为Z7次,仅2001年和2002年就分别有10个发展家和8个新兴市场国家从自由浮动转向无区间的管理浮动,自由浮动的成员从1999年的48个减少到2003年的36个。
上说,除了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外,其它汇率制度都多少需要一定的干预。实际上,即使是前者也不可能完全放任汇率不管,差别在于干预的方式、频率和力度。极少数发达国家(如美国)对汇率采取“善意的忽视”,但是偶尔通过官员“放风”来引导汇率走势。而另一些发达国家,如加拿大,采用了综合考虑利率和汇率的货币状况指数进行调控,有时(如在亚洲金融危机时期)也直接入市干预。还有些国家采取间接干预,如通过调控利率调节汇率。总之,对汇市的干预是各国进行宏观调控和维护稳定的汇率制度的通用手段。
(四)中国没有操纵汇率以阻碍国际收支调整或获得所谓“不公平”竞争优势
衡量币值高估还是低估不能以Preeg所用的双边汇率为基准,而应以多边汇率作参照系,而IMF等国际组织普遍采用实际有效汇率(RealEffective Exchange Rate),根据测算,从1995年初到2002年末,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上升了21.37%。表明,不论是出口还是净出口,与中国GDP增长的相关性较大,而与人民币汇率的相关性并不显著(xu,2000)。例如2000年,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随美元处于最为坚挺的时期,但中国出口增长27.8%,进口增长35.8%;相反,2003年,人民币汇率随美元走软,出口增长34.6%,进口却增长39.9%,外贸顺差同比缩小了16%。
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其基础是银行结售汇制度,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都通过指定银行进行。指定银行又根据核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上下限,将多余或不足的外汇头寸,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平补,进而生成人民币汇率。该汇率制度是单一汇率,没有歧视性汇率安排。银行间外汇市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方式撮合成交。中央银行依靠和市场手段,调控外汇供求关系,保持汇率基本稳定。汇率稳定,是中央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通过市场手段,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结果,并不是为了阻碍国际收支调整或获得所谓“不公平”竞争优势。在每年第四条款磋商中,IMF从未对我国汇率制度安排提出异议,也证明了人民币汇率是符合IMF协定的。
(五)外汇储备的标准
美国和日本某些人认为,中国的外汇储备超过了世界银行的标准,目的是为了获得对他国不公平竞争优势,这也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世界银行并不管辖外汇储备标准。相反,根据WTO有关规定(见第二部分),缔约各方应接受IMF对外汇储备的结论,而IMF对华第四条款磋商没有质疑中国的外汇储备。其次,外汇储备是否充足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世界银行所谓的外汇储备占进口的25%,只是一个最低要求。世界银行专家认为,低于这一标准,容易发生金融危机。第三,储备水平还要考虑许多因素。亚洲金融危机表明,外汇储备需要考虑资本流动的因素。世界银行专家认为,储备的因素,还应当包括偿还外债和维持对金融体系的信心等。而目前中国银行体系,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高达20.39%,最后都需由政府负担。因此,中国的外汇儲备需要维持较高的水平,以维护投资者信心。
此外,的储备相当一部分来源于资本流入而非贸易顺差。从1990年代起,中国在中国家吸引FDI中名列前茅。截止2003年底,中国吸收FDI超过4500亿美元,外债流入1800亿美元。这些资本流入中有许多最后反映为外汇储备的增加。因此,外汇储备中只有一部分来源于贸易顺差,更多的部分来源于资本流入。例如,2000年到2002年,国际收支中的资本和帐户顺差达到800.1亿美元,而经常项目顺差只有733.5亿美元。
二、从WTO对外汇事务的规定看人民币汇率制度
(一)WTO对外汇事务的规定
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之一是成立了WTO,此外还达成了一系列的多边协议和协定,构成了当今国际贸易行为规范的框架,也使WTO和IMF的关系有所发展。WTO涉及外汇安排的条款,新添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等协定。具体规定如下:
1.货物贸易领域。WTO成立后,根据《WTO关于与IMF关系的声明》(以下简称《宣言》),除非最后文件另有规定,WID与IMF的关系基于规范GATT1947缔约方全体与IMF关系的条款。因此,在货物贸易领域,WTO与IMF关系遵循GATT与IMF的关系。GATT章节涉及外汇事务的实质性规定主要有国际收支保障条款以及外汇安排,如下:
国际收支保障条款。GATT第十一条、第十八条分别授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采取进口数量限制和征收关税附加税(称为国际收支保障措施)。为防止滥用国际收支保障措施, GATT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该国的国际收支出现困难和储备下降及两者的威胁,或者储备过低,而国际收支和储备状况由IMF认定,GATT缔约方全体都必须接受IMF的结论。
外汇安排。GATT第一条规定,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成员必须对其它成员实行最惠国待遇。对外汇措施来说,这与IMF要求一致(如前所述)。GATT第十五条对成员的外汇安排进行了规定。第一款规定,GATF应与IMF进行合作,以便双方在IMF管辖范围内的外汇和GATT管辖范围内的数量限制和其他贸易措施方面相互协调政策。第二款规定,在外汇安排问题的所有情况下,缔约方全体应与IMF进行充分磋商,接受IMF提供的关于外汇、货币储备或国际收支的结论。第4款规定“成员不得通过外汇措施而使本协定的各项条款的意图无效,也不得通过贸易行动使《IMF协定》各项条款的意图无效。”第5款规定,如果一成员的外汇限制与本协定对数量限制所规定的例外不一致,缔约方全体可以向基金报告。第8款规定,本协定不阻止一缔约方依照《IMF协定》,使用外汇管制或外汇限制。
GATT上述条款说明:GATT管辖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而外汇事务基本由IMF管辖,但双方应当互相协调政策。GATT缔约方有关储备、国际收支、外汇限制、货币制度等方面的政策问题,应当要提交IMF裁决。一GATT缔约方可采取符合IMF协定的外汇限制,不受GATT管辖。
2.服务贸易领域。GATS涉及外汇安排的是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此外还包括《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和《金融服务协议》。GATS第十一条明确了WTO和IMF在服务贸易项下外汇管理方面各自的管辖权,指出,任何规定不得IMF成员在《IMF协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采取符合《IMF协定》的汇兑行动;除在严重国际收支困难或其威胁的情况下外,一缔约方不得对与其具体承诺有关的经常项目交易的国际转移和支付实施限制,也不得对任何资本交易设置与其有关此类交易的具体承诺不一致的限制。同时,《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对金融服务管辖范围进行了限定。中央银行和货币管理机关和任何其它公共实体为推行货币或汇率政策而从事的活动属于“在行使政策职权时提供的服务”,不在GATS涵盖范围内,因此不受WTO管辖。“金融服务提供者”也不包括中央银行。因此,GATS中关于外汇事务的条款,基本与GATT一致,均未涉及汇率制度。根据GATS第十二条,对服务贸易采取国际收支保障措施时,是否发生严重国际收支和对外财政困难或其威胁,也应接受IMF裁定。
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领域。TRIMs附件第二条规定:不得要求自求全部或部分外汇平衡(外汇平衡条款)。因此,WTO对家通常使用的经常项目外汇管制手段之一—外汇平衡条款享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货物贸易项下,WTO成员的外汇管制和汇率制度是IMF的管辖范围,WTO必须接受IMF结论,即IMF对外汇管制和汇率制度享有单独管辖权。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的外汇管理方面,IMF拥有管辖权,但WTO也对与成员的极少数具体服务开放承诺有关的经常性、资本性国际交易外汇限制和外汇平衡措施分享管辖权。汇率制度则是在IMF单独管辖范围内。
(二)中国加入WTO有关外汇的谈判情况
2001年6月,WID中国工作组会议的多边谈判在日内瓦恢复。会上,美国要求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加入外汇事务的条款,旨在将中国的外汇事务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有关外汇问题的案文主要是:要求中国向WTO承诺外汇安排,开放部分资本项目,提供外汇管制的完全信息。对此,中方认为,外汇事务应当由IMF管辖,并不在WTO争端解决机制范围内。因此,中国就此问题与美方进行了多次双边磋商,WTO中国工作组举行了八轮多边谈判。经过艰苦谈判,最后各方达成协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删除了要求中国承诺外汇制度,包括汇率制度的案文。
WTO中国工作组报告有关汇率制度见第31—32段。文中,中国代表介绍了中国现行汇率制度,即实行以市场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形势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WTO成员(包括美方)当时对此均未提出异议(当然,如前所述,GATT规定成员应当转向IMF提出)。2003年对中国的过渡审议机制各成员也未涉及中国汇率制度和政策问题。
(三)以美中双边贸易逆差为依据指责中国使WTO协定意图无效是对WTO多边规则的曲解
Preeg据第十五条第四款认为,中国的汇率政策使得GATT条款的意图无效。因此违反了GATT规则。这是对WTO协定的曲解。
首先,WTO是一个多边组织,它判断贸易问题、解释WTO协定是从多边角度着眼的。因此,纵然中美双方对双边货物贸易赤字的统计存在分歧(双方差距超过3—4倍,见Bronfenbrenner等人的,第74页),对WTO来说,强调的是一国与其它国家的贸易总差额。即使中国对美贸易顺差如美国所称,在 2003年超过1346亿美元,但是,中方对日本和东亚新兴市场国家却是大量的贸易逆差,使得世界各国的货物贸易总顺差在2003年只有255亿美元左右,占GDP的1.87%,在WTO看来不算大。加上中方的服务贸易赤字(2002年约为68亿美元),则比例还会更小。因此,中国外汇安排没有使WTO协定的意图无效。换言之,美方从中美贸易赤字角度指责中国低估人民币汇率,违反WTO规则,本身就是站在狭隘的双边角度,并不符合WTO规则。
其次,姑且不说WTO管辖权问题以及何谓GATr条款的意图,如果完整地看,就会发现第4款实际上要求成员在贸易措施和外汇措施上相互协调,是一个平衡条款。GATT进一步解释:“‘使…无效’一词旨在表明,例如,任何侵犯本协定任何条款文字的外汇行动,如在实际中不存在明显偏离该条款的意图,则不应被视为违反该条款。因此,一缔约方符合《IMF协定》而实施的外汇管制的一部分,如要求出口结算使用本国货币或IMF一个或多个成员货币的缔约方,不会因此被视为违反第11条或第14条。”换言之,GATT第十五条第四款是为了防止外汇措施明显偏离GATT条款。因此,Preeg文是在断章取义。
再次,WTO并不管辖汇率制度。Preeg认为,根据第十五条关于WTO可与IMF充分磋商的规定,美国可就人民币汇率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但是,如前所述,第十五条规定,在磋商中,“缔约方全体应接受IMF提供的关于外汇、货币储备或国际收支的所有统计或其他事实的调查结果”,即WTO听从IMF裁决,既无规定也无先例将外汇安排纳入争端解决机制。
三、购买力平价和贸易的关系
(一)绝对购买力平价不能作为评估汇率水平的依据
撇开汇率制度和汇率政策问题,人民币是否汇率低估的问题,涉及汇率的参照系选取问题,也就是汇率决定理论。Preeg提出人民币汇率较绝对购买力平价低估了40%,就此认为取得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购买力平价理论着眼于商品市场,从货币的交换职能出发,把货币的国内购买力作为确定各种货币之间比价的一种汇率决定理论。自古斯塔夫·卡塞尔(Gustav Cassel)提出该理论后,吸引了大量和检验,基本共识是,长期来看相对购买力平价基本成立,即汇率水平由国内外相对物价水平决定;绝对购买力平价并不成立,一般只是用以衡量福利和生活水平、进行跨国比较的指标,不能作为确定汇率水平是否合适的依据(Visser,2002)。从下表可以看出,平均而言,越不发达,汇率对绝对PPP偏离越大。
名义汇率对PPP的偏离度
经济体类型汇率对PPP偏离度
低收入-75%
中低收入-64%
中高收入-40%
高收入非OECD成员-37%
OECD成员-12%
来源:1.汇率:《国际统计2003》,IMF。
2.PPP:《世界报告2003》,世界银行。
发展中国家汇率与PPP偏离度较大的原因包括:现实情况与PPP完全竞争市场假定有很大距离;非贸易品的大量存在(中国的比例约占50%);国内外生产率变动存在差异,产生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各国消费结构不同和偏好变动;PPP测算技术、资本流动、预期和其他因素的。
(二)人民币汇率变动与相对购买力平价大体相符
直接将相对购买力平价运用于中国这样一个外贸市场多元化的高速增长的转轨经济国家并不可取,需要进行四项修正(或扩展):用多边相对价格变动(dP*/P)替代双边价格变动、生产率差异 (dδ,即巴拉萨—萨缪尔森效应)、考虑关税减让(df)和出口退税率变动幅度变化(dv)的影响。同时我们采用贸易大体平衡的年份的汇率作为基期汇率,得出可贸易品购买力平价。计算公式为dsppp=d(P*/P)+dσ-dV+df,我们称之为人民币PPP的生产率—市场化修正模型。据此估算出,以1987年汇率为均衡汇率(当年贸易逆差占GDP的-0.3%,则1998和2002年,可贸易品购买力平价分别为8.37和7.52元/美元,名义汇率分别高估1%和低估9%(温建东,2004)。考虑到2003—2004年中国通货膨胀、出口退税率下调、关税减让、资源瓶颈制约生产率提高等原因,2004年两者的差距将大大缩小,基本持平。因此,人民币汇率并不存在明显的低估。
(三)中美贸易赤字增长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 独立董事制度 商业银行 传统文化
2006年底,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外银行蜂拥而入,截至2006年12月底,在中国注册的外资独资和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已达14家,下设19家分支行及附属机构。在上海、深圳、北京、广州、天津、厦门等地均建立了营业机构,并加快了进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步伐。外资银行的进入无疑对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产生了重大冲击,加快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迫在眉睫。银行的监管是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完善银行监管是我国商业银行结构治理的重中之重。然而,生搬硬套的将独立董事制度引入监管体系,不仅与监事会制度存在冲突,而且在我国的传统文化的影响下,独立董事制度的很多特性并不能显现出来,其监管作用很难得到发挥。
一、引言
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对独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概念界定为不在上市公司任职且与公司没有任何股权关系的人士。
独立董事的概念和制度主要来源于英美法国家,该制度也为西方国家的公司治理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贡献。独立董事的产生与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有很大的关系。美国公司采取的是单层董事会公司治理结构,在该模式中,股东大会直接委托董事会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董事会聘任经理层对公司进行经营。这就使得少数大股东有机会操纵董事会为己谋利,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引入董事会,从制度上改变了经理人员和董事会监督失控的局面,独立董事的监督和平衡作用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因此,在很多国家的董事会中都设立了独立董事。根据经合组织(OECD)《1999 年世界主要企业统计指标的国际比较》报告的调查,各国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为,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在美国大型公开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很高,并有进一步提高的趋势。可见,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组织方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1993年,青岛啤酒H股在香港上市的时候首次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依照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提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文化背景
任何一种制度的产生都与其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有关,独立董事制度更是为了弥补公司治理结构的不足之处而产生。
1、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一个复杂的移民构成体――美国。而这些人普遍人为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和承担风险才能创造美好的生活,他们具有高度的冒险精神。因而,个人主义、英雄主义、理性主义成为美国文化的重要内容。从而形成了美国公司股权的高度分散化,以及完善的法律制度保护下的个人创新和个人的直接投资,这使得美国企业与企业或人与人之间的纠葛都会诉诸于法律。
2、独立董事制度效用的发挥受西方文化影响。美国文化是西方文化的代表,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文明冲突论”的发明者塞缪尔・亨廷顿教授就明确指出:“……西方的观念从根本上是和其他文明的观念不同的。西方的个人主义、 自由主义、宪法主义、人权、平等、自由、法治、民主制、自由市场、政教分离等观念在诸如伊斯兰、儒教、日本、印度、佛教或东正教文化中没有多少反响。”由此形成了美国人公私分明、坚持社会公平等价值观,这也为独立董事保持在公司中的独立性提供了重要的文化背景,使大多数的独立董事敢于履行职责去维护公平和正义,而较少的顾忌其他方面的影响。
3、独立董事制度成长于市场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美国。美国是发达国家的领头羊,各类市场体系较为完善,而且形成了独立、公正、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服务企业主体。资本市场、商业市场上的任何一家企业和消费者个人真实的资信背景调查报告可以快速取得,这使企业和消费者已经形成自觉培养和维护自己良好信用的习惯。在这样一个国家里,个人良好的表现可以极大地提高他们的信用和声望,相反,声誉一旦受损就会直接影响个人未来职业生涯的发展。因此,为独立董事在公司中发挥其监督作用提供了主要动力。
在这一独特的社会文化体系下,法律制度健全,征信服务快捷、方便、准确,人口自觉性较高等因素,为独立董事制度在企业内部有效发挥作用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真正起到了监督约束企业经理人、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
三、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采用的是日本公司治理模式,即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列制。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因为董事长有绝对的权力,监事会往往有“隶属”于董事会的迹象,看董事会的“眼色”行事,这就使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的监督作用明显的弱化了。于是,企业家和学者们提出在我国商业银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来改变这种无人监管的现象。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引入已经产生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独立董事制度是否能在我国商业银行被“移植”成功,不仅要看是否有其存在的完善的法律制度,还要看我国的传统文化是否能够接受并容纳它。
1、我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的“关系”文化。中华的传统文化是几千年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是以儒家文化为主,道家文化为辅的文化。中国社会自古就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依赖和相互合作,《吕氏春秋(恃君)》 中说 “凡人之性,爪牙不足自守,肌肤不足以抗寒暑,筋骨不足从利避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然而犹裁万物,制禽兽,伏狡虫,寒暑燥湿不能害,不唯先有其备,而以群聚邪。群之可聚也,相与利之也。” “关系”二字便构成了中国的社会秩序,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相互交叉构成了和谐的社会秩序。而“关系”包括了:亲人关系、朋友关系、情侣关系、同事关系、邻里关系等等。
教授在《乡土中国》(1947年)中对传统中国社会中的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作了理论上的概括,提出了著名的“差序格局”的概念。“在差序格局中,社会关系是逐渐从一个一个人退出去的,是私人联系的增加,社会范围是一根根私人联系成的网络。”而这一社会关系的网络是以亲属关系――血缘、姻缘、亲缘所构成的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在亲情的基础之上,“为朋友两肋插刀”,“远亲不如近邻”……友情、邻里感情等也在中国文化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这就使得人们在日常的活动中很注重这种感情的建立和延展。
在中国社会,这些情感因素强烈地影响着我们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我们并不能以很独立的个体身份做出决定、行使权力,往往是某一“关系”的特定环节。我们得扩张自己的人情网络,谋求个人更好的前途、顾及家族和朋友的生活状态。
而所谓的人情,在《礼记》中说:“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非学而能。”人情是一种个人可以支配的社会文化资源,可以用来馈赠对方给自己带来某种报酬或者能避开某些不好的惩罚。在“人情”相互交易的过程中,就构建了一个人的社会关系。在中国社会中,个人的社会关系是决定个人社会地位的重要因素之一。
2、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与我国传统文化的矛盾。以国家控股形式存在的我国商业银行,因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者的缺位,激励机制的不健全,使得经营者和员工在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影响了商业银行长远的发展以及损害了商业银行的整体利益。而这些情况的存在是因为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制度和我国相关法律的不完善。因此,为了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机制,人们有意效仿国外商业银行,欲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来改变无监督或弱监督现象。但是,从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文化背景来分析,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存在的强烈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子不能共存。
中国传统文化对我国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在人员的录用、业务经营范围以及客户的选择等各个方面带有强烈的“关系”文化的影子,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表现的尤为突出。
(1)我国商业银行的门槛在“关系”面前矮了一截,如何聘用“独立”的独立董事?有一句话说“没有关系就进不了银行”,可见在众多的公司企业中,商业银行的进入门槛是很高的。如果内部有熟人或者有一定的社会关系,那么进银行工作就会相对比较容易。我国商业银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独立董事的任用会不会也会存在这种现象呢?在强烈的中国传统“关系”文化的影响下,“肥水不流外人田”,主管者会不会为了卖人情或者为了好管理而选择熟人去担任独立董事一职呢?所以,在我国商业银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之前应该充分考虑如何保证任聘完全“独立”的独立董事监管和斧正银行的经营者和员工。
(2)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关系”割据,各个不同利益团体鼎立,独立董事如何“独立”?在中国的传统文化的大环境中,人们认为有了足够大的属于自己的关系网才会安全,才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所以这种关系网会在竞争中逐渐扩大。在商业银行内部,这种关系网现象表现的也很明显,中立的员工很少,他们要不属于这个小群体,要不属于那个小群体。独立董事进入商业银行后,也不排除被拉拢而成为某一群体的一员,为这个群体办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不能被保证了。
(3)我国商业银行监事会的存在,独立董事的权力如何保障?我国商业银行现在采用的是监事会监督机制,如果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先不论人员的冗余,就其职责的分配和监督的高效性也值得再商议。中国人讲究“以和为贵”,两种具有同等效用的制度并行存在,会引起商业银行内部人员之间的矛盾。商业银行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后,最好在同一目标下,设计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各行其责、有所分工、相互监督,利用传统的“关系”文化,使商业银行内部的关系网之间能团结在一起,创建有自己特色的公司组织文化。
四、结论
中国文化沉积的太深,给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带来了很大的障碍,照搬别人的制度必定会给改革带来很多的曲折。因此,不能盲目的引进独立董事制度,而应该在现有的传统文化的基础之上更加注重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制度创新。
【参考文献】
[1] 孟建国: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职能关系刍议[J].前沿,2004(1).
[2] 甘功仁:关于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思考[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7).
[3] 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N].中国证券报,200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