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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异军突起的新生事物,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一直处于不断创新和变革中,新潮迭起。一方面,联网金融正逐步深入社会生活,不断推动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和社会自由、开放,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另一方面,由于监管滞后和自律不足,许多并非真正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以“金融创新”的外衣为掩护,进行金融诈骗或者非法集资等非法活动。公安部数据显示,2016年一季度,涉及非法集资的立案数达2300余起,涉案金额超亿元案件明显增多;尤其是“e租宝”、“泛亚”、“上海申彤大大”、“中晋系”等恶性案件于近期内集中爆发,导致社会对互联网金融的质疑之声不断,加上 “三伪”(伪平台、伪专家、伪协会)盛行,经常一些不负责任的言论,致使社会广泛存在着一些不成熟和不理性的态度,很多人由三年前的趋之若鹜变成现在的避之不及,互联网金融正被快速地妖魔化和污名化。目前,互联网金融污名化的主要类型和表现形式如下:
1.创新失败论
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已经在包括北京等地全面展开,众多小平台被淘汰也成为了事实。盈灿咨询、网贷之家联合的《P2P网贷行业2016年上半年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时间全国共减少了246家正常运营平台,预计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仍然将进一步下降。野蛮生长的网贷行业将迎来“存量淘汰”阶段。对于诸如此类的情况,有人断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已经失败。
其实,任何事物都有其生命周期,但是在其刚出现的时候,就说它要退出,明显是时机把握和判断不太妥当。在专项整治后,近期的监管政策会给其带来较大压力,预计互联网金融领域优胜劣汰将加剧,但此阶段是真正去伪存真阶段,而规范发展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或迎来壮大契机。
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在中国才开始,尤其是作为一个全球性的浪潮,仍将蓬勃发展。当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只是向规范发展迈出了第一步,不是发展过了,而是发展不足,远远没有到结束或者消亡的阶段。
2.新词替代论
国外高盛、富达等全球顶级的传统金融巨头向科技公司转型, Fintech概念全球大热,已经成为国内互联网金融企业跟风的目标,像理财范、积木盒子、京东金融、宜信等平台也定位为金融科技公司。有人认为,随着金融体系融入更多元的科技因素,如智能机器人、VR、生物验证技术等,互联网金融一词就显得捉襟见肘了,从金融业态发展与更替的宏观视角上看,金融科技的概括性更强,有望取而代之。同时,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收紧, P2P平台转型寻出路。为此,甚至有一些企业和专家急于撇清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导致的行业被“污名化”,认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已经病入膏肓,必须让位于Fintech,改头换面才能重获新生。
事实上,任何事物都有本质性。互联网金融会从2013年伊始,即从中国发力到全球互动,Fintech是西方世界回应中国互联网金融热潮,是新技术引领下的一个潮流,与中国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及主要的形式一致。目前我们面临的金融变革,是新技术革命驱动下的金融创新,具有全球性、技术性、数字化等共同特征,是以新的一代信息通讯技术为代表,涵括了大数据、云计算、创新平台、移动互联、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宏阔的技术领域。这些不断迭代和升级的新技术浩浩荡荡,遍布我国国内外各个角落,不仅影响着传统的实体产业,也影响着金融等过去称之为虚拟经济的部分。今天这种革命也才在进行之中,互联网金融作为其中的一个领域,只是我们看到的非常少的层面,有足够的未来和发展空间。名称只是个符号,不是可以隔离污名化的金钟罩,为撇清历史问题而将简单将名称由互联网金融替代为Fintech的做法,不利于总结行业发展过程的经验教训,也不符合我国的行业发展现实需要。
3. 历史虚无论
很多人认为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主要是基于有人对当年业界巨头联手合作试水互联网金融而提出一问,并将其定位为互联网金融产业聚合聚变之年:“2013年,网络逆袭,成王败寇,历经十余年酝酿的互联网金融产业爆发在即,其能够颠覆传统的主流金融模式,开启属于自己的产业元年吗?”对此类现象,主流媒体积极跟进热炒。实际上,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中,2013年是媒体热点报道的元年,并非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元年。这个元年是媒体给它的宣传定位,并不是产业或者技术的元年。
我们不可歪曲和否定的是,早在1998年央行科技司陈静关注到互联网金融将会影响中国的金融,主要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等进行打造升级,通过央行构建了一些新的技术支持平台,从而把运用互联网技术打造的传统金融叫做互联网金融。而后专业报告《历史的脚步》,主要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发展对我国金融业产生的深刻影响、电子商务网上支付、网上银行、人民银行在互联网金融服务方面开展的相关工作四个方面介绍了1998年至2001年互联网金融服务及其在我国的发展,从而澄清了很多谬论。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相关的研究,比通常所说的还要早很多,社会上普遍说互联网金融是2013年才出现,或者说是2003年伴随支付宝而出现等说法不准确,不符合历史事实。尊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历史,我们需要坚持一切从客观历史事实出发,将单个的历史事件放入我国这些年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历史长河中去研读和理解。
4. 以偏概全论
很多人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以P2P、众筹为代表,以至于流行误导老百姓的“线下P2P”的说法,很多的研讨会、媒体报道也不自觉地就把伪P2P当做P2P的标签,而把P2P当做互联网金融。事实上,我们要划清的界限和澄清的事实是,互联网金融不只以P2P、众筹为代表,而是以电子银行为起点,包括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保险、互联网证券、互联网基金、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借贷、互联网征信、互联网风控等将近十多种类型和模式的广泛领域。
从2003年开始,因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出现了支付宝、易宝支付等电子支付,互联网金融是从电商领域中孵化出继而进入民间领域,发展起来的基石是支付,2007年在中国因互联网技术和民间金融结合而出现的P2P借贷和股权众筹,从来就只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支流。2015年7月十部委联合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P2P、众筹也只是其中列示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的一小部分。互联网金融本质来讲是金融的一种新业态,与让人谈虎色变的伪P2P等存在本质区别。 互联网金融去污名化的对策
“污名的施加是社会建构的过程”,认识不清、不规范甚至违法的行为导致“污名化”现象严重,使得互联网金融的社会形象遭到严重的破坏,同时也使得众多从业者承担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并通过互联网迅速地传染、深刻影响整个生态。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瓶颈。2016年乃至“十三五”期间,我国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要求愈加明确。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污名化理论的意义在于探寻去污名化的策略。要正确看待互联网金融就不能与一些行业污点混为一谈,更不能依据偏见而影响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因此,我们对于互联网金融去污名化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第一,厘清概念界限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基础理论研究亟待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现在还相对模糊和宽泛。但是基本边界应该清晰划定。我们认为,互联网+非法集资不等于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早已有之,不是因为有了互联网才出现,也不是因为互联网才变得更加恶劣,是因为有了互联网才会更加容易检测到和参与其中。现在有了互联网,可以随时查资料来了解哪里有非法集资和非法集资的情况怎样,所以互联网+非法集资不是互联网金融,而是非法集资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延伸。要打击非法集资,但是不打击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上的非法集资还是非法集资。
互联网+金融诈骗也不等于互联网金融。金融诈骗也早已有之,在没有互联网金融之前金融诈骗更为恶劣。通过互联网的验证,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有了较大的改变。有了互联网,骗子可以更快和更多一些对互联网没有经验的人进行诈骗,而对有经验的人来说有了互联网,则可减少被诈骗的概率。
互联网+金融创新才等于互联网金融。过去认为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金融。例如之前在网上售卖基金销售,直到余额宝将其变成一块钱可以理财的产品时,才变成了草根可以参与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并迅速红火起来。现在互联网金融平台出问题的关键是因为没有运用技术和真正的创新,而在做互联网理财或者互联网理财计划、有集合资金形成资金池,都存在非法集资嫌疑。
第二,坚守三线准则
互联网金融要有底线。现在法律明确规定的、非法集资底线和不能形成区域性的金融风险以及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底线,是法律底线和风险底线,也是政府监管部门的明确规定。
互联网金融要明确政策红线。政府一直鼓励创新,但是对于创新的政府红线,央行以及其他的监管部门通过白皮书、各种会议的和一些文件等等是在不同的阶段发挥作用。
互联网金融划定业务的界线。互联网确实是一个跨界集成很多边界的一种新的形式,但是掌握这种界限,还是一个基本功,特别是要掌握一个业务过程中的产品所连接的经营者与消费者全力与义务的界线。
第三,创新治理手段
综合2016上半年移动应用市场发展的主要特征和未来趋势,项目组做出的对APP行业趋势的基本判断。
数据战争无法避免
大数据是一种可以催生技术的时代现象,是移动互联网时代没有硝烟的新战场,能否对核心价值数据进行挖掘、分析、归纳、使用,最终使其创造出巨大的商业价值,是赢得这场战争的关键。
个人生活智能互联
手机、可穿戴设备、传感器等智能终端是人类在物理世界的增强器官,每个人都会成为一个API开放的接口,而数据将会是这些器官的血液,通过数据可以监测个人活动的一切状况,实现自身量化和预测等功能。
一起欢呼“娱乐+时代”
未来的移动互联生活将会被称为网络原住民的90后、00后主导,不娱乐化难以走进他们的心里,IP效应和粉丝经济效应也将得到最大发挥。
垂直化市场的崛起
移动互联网时代是聚焦竞争,用户基于不同场景的个性化需求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垂直化市场崛起。垂直化的价值在于细分领域的专业性,瞄准用户的某类需求缺口,由单点向纵深突破,满足该行业不同用户的个性需求。如垂直类电商美丽说,垂直类资讯客户端汽车之家等,在社交、金融、医疗、衣食住行等领域亦是如此。
用户社群化
移动互联网时代,用户的社群化特征越来越明显,主流的社会结构正演化成一个个分散的社群,移动端的互动性和跨越时空性是社群化的重要基础,大家也不再以年龄作为界线来区分,更多是以兴趣爱好,包括行为、价值取向等来形成新的社群。
小城青年消费潜力释放
一是中等收入群体实现以三、四线城市为中心的快速扩张;二是80后、90后群体成为当下文化消费的主力。在“得粉丝者得天下”的移动互联时代,对“小城青年”的娱乐和消费行为的研究,从来不只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而是所有消费品牌迫切需要研究的对象。
场景化消费时代全面来临
随着技术的成熟,基于对用户数据的精准分析,利用LBS技术实现独有到店推荐功能,结合用户需求,个性化推荐关联商家,催生用户在餐饮、娱乐等随机消费场景之下的交叉消费,为消费者实现所看即所买、所想即所买的随时随地的消费需求。
【关键词】 互联网+; 财务信息特点; 财务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 F23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4-0107-03
“互联网+”不等同于“+互联网”,互联网不再单单是一种工具、一种技术,而是将互联网、互联网思维融入各个行业,变革传统行业发展模式,成为驱动传统行业快速发展的一种动力、一种战略、一场革命[1]。“互联网+”在为各行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挑战。本文试图分析“互联网+”给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带来的影响,以期为“互联网+会计”的健康持续发展、规范企业财务信息披露提供借鉴。
一、“互联网+”下财务信息特点
“互联网+”催生了经济发展新形态,企业财务信息表现出多样化、动态化、自动化、开放化、智能化等特点,实现了财务信息内外的互联互通。
(一)多样化
大数据时代,企业财务信息不仅包括数字等结构化信息,也包括HTML、邮件、报表等半结构化信息以及音频、视频、图像等非结构化信息,企业财务信息纷繁复杂、多式多样。
(二)动态化与自动化
“互联网+”颠覆了企业财务管理模式,各种各样的会计处理软件实现了数据录入、整理、报出同步进行,实时披露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改变了传统会计事后核算方式,利于信息使用者动态地获取与其决策相关的信息。此外,企业借助互联网先进技术,实行远程操控,自动获取、分析财务数据,并根据数据变化情况,建立相应的图标信息,动态地反映数据变化情况。
(三)开放化
互联网打破了财务信息时间与空间界限,使财务信息呈现高度开放化。企业通过建立财务信息共享服务中心,实现了信息资源共享,便利了企业财务信息加工处理。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移动终端不断普及,信息使用者利用移动终端可以随时采集与其决策相关的有关企业过去、现在、未来的所有信息。
(四)智能化
随着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企业能从繁杂、模糊、无序的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中自动搜索和提取有用信息,并对数据进行转换、分析、处理,实时、主动、定向地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其所需的财务信息,实现了财务信息报告的智能化。
二、“互联网+”为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带来的机遇
(一)丰富了信息披露渠道
会计“1.0时代”[2],企业财务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是定期对外提供纸质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表和报表附注。20世纪末,PC互联网时代,计算机作为一种工具开始被应用到企业财务中,部分企业开始定期在特定网站对外提供电子版财务报告,缩短了信息传递时间。随着“互联网+”计划的提出,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财务信息趋于智能化、开放化,企业借助网络平台及时更新信息,信息使用者可以随时随地查看企业财务信息,及时获取与其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会计信息化时代,企业信息披露渠道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媒介,丰富的财务信息披露渠道,使信息使用者高效、多元、便捷地了解企业财务信息。
(二)降低了信息披露成本
与传统信息披露方式相比,“互联网+”下信息披露成本具有很大突破,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从信息收集与处理过程来看,企业利用云计算会计大数据处理平台,快速收集、加工、整合信息,并通过建立财务共享服务中心(FSSC),将企业所有子公司的业务整合到一个FSSC来进行账务处理,与传统信息处理过程相比,节省了大量的系统成本和人工成本。根据Accenture(埃森哲公司)对已在欧洲建立FSSC的30多家跨国公司的调查结果来看,通过建立FSSC可平均降低30%的运营成本。我国中兴通讯自实施财务共享服务以来,每单节约处理成本9.1元,节约人工成本约60%。第二,从财务信息披露程序来看,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电子发票不断普及,会计财务业务趋于一体化,企业借助财务处理软件实现了信息录入、加工、报出同步完成,改变了传统的凭证账簿报表的披露模式,可以大幅节约传统信息披露程序所产生的人工成本、寄送成本、管理成本等。据调查,京东实施电子发票以来,每年可节约1.08亿元管理费用。第三,从信息使用和管理来看,“互联网+”模式下企业提供的电子版财务报告可以供多个信息使用者同时、重复地浏览下载,不仅减少了纸质版财务报表的印刷费用,而且减少了中间环节的管理费用。
(三)提高了信息披露质量
“互联网+”模式通过增强信息的可理解性、相关性和可比性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互联网+”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形式丰富多样,不仅保留了传统的账表披露形式,还增添了声音、图形、Flash等网络披露方式,保障财务报告通俗易懂、便于使用,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互联网+”加强了企业与信息使用者的互动,根据“互联网+”论坛统计,截至2015年12月1日,已有60多万家企业开通企业微信,微信企业号达到1 000多万,大部分企业通过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加强与客户的线上互动,及时捕捉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与风险偏好。通过使用大数据处理技术,将信息使用者的浏览次数、搜索范围、APP下载次数等非结构化数据引入管理会计系统,加工成各种报表对外披露,提高了信息的决策有用性;互联网时代,XBRL网络信息披露技术的推广,增强了信息的可比性。XBRL格式下,所有财务信息均具有唯一的“识别码”,信息使用者结合自身需求,在XBRL信息处理系统中选择自己需要的信息,即可实现财务报表横纵向对比分析[3]。
三、“互联网+”模式下财务信息披露面临的问题
(一)“互联网+财务信息”新特点致使信息披露安全风险增大
“互联网+”助推财务信息动态化、开放化、智能化的同时,也加大了企业财务信息安全风险。
我国大部分企业财务信息加密系统不完善,在传递、使用过程中容易遭到黑客侵袭[4]。据相关调查显示,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27日,国内通信运营商漏洞总数高达1 188个,其中高危漏洞约占75.5%。2016年,小米官网所有MIUI合作版ROM被发现存在系统漏洞,黑客可利用MIUI漏洞获得所有权限,盗取篡改大量数据信息。
网络信息安全建设投资力度小。“互联网+”促使企业改革创新,各行业都在探索中前进,大多企业将精力放在业务创新层面,实现行业快速转型升级,忽略了对信息安全的建设,导致企业转型与财务信息安全建设没有衔接好,部分企业甚至处于“裸奔”状态,尤其是处于成长初期的企业,人力、财力、物力尚且不足,加大财务信息安全建设更是空想。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由于自主研发P2P平台的成本较高,约为购买模板的20―30倍,所以90%以上的P2P平台直接购买廉价的模板网站,财务信息被盗风险增大[5]。
(二)传统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制约致使信息决策有用性差
“互联网+”变革了企业商业模式、交易方式、管理活动,改变了会计核算环境,冲击了传统会计基本假设、会计计量模式和信息披露内容,但目前,我国会计核算与财务信息披露仍以传统方式为主,致使披露财务信息的决策效用较差。第一,“互联网+”对会计核算前提提出了挑战。企业间虚拟联合、战略联盟的出现,打破了传统会计主体假设的活动范围;网上兼并、收购、破产的发生,质疑了持续经营假设;此外,随着互联网融入各行各业,国际贸易更加频繁,国际间资本流通更加迅速,商品价格、汇率、利率变动更加剧烈,动摇了“货币计量”假设中币值稳定的前提,使企业财务报表的纵向可比性大打折扣。第二,网络信息时代,非结构化数据对信息使用者更加重要,而目前会计信息的收集、整理、披露仍以财务信息为主,大量非结构化信息被排除在财务报表之外,非结构化数据的价值未能充分反映[6]。第三,“互联网+”实现了企业财务信息流、物流、资金流“三流合一”,与“历史成本”计量方法相比,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更能实时地反映企业经济业务实质。然而,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不详细、估值技术与估值方法尚不完善,实际操作难度较大、应用成本较高;公允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可靠性较差;由于我国市场化程度较低,市场价格体系尚不健全,部分商品价格偏离市场轨迹,市场价格失去公允,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使用。总之,由于受到传统会计主体假设、会计计量模式、信息披露内容的制约,致使“互联网+”下披露的财务信息的决策效用较差。
(三)信息披露制度缺失致使政府监管不到位
随着“互联网+”融入各行各业,O2O、P2P、B2C纷纷涌现。“互联网+”颠覆各行各业的同时,也出现了e租宝、中晋系等P2P“跑路”的现象。截至2015年底,国内共有668家P2P“跑路”,涉及金额巨大,其中一家“跑路”公司金额高达46亿元人民币,互联网金融行业网络欺诈现象屡见不鲜,归根究底,是由于我国网络环境下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致使政府监管不到位。互联网时代,就信息披露主体而言,披露主体纷繁复杂、部分企业借助互联网平台宣传推广,成为实质的销售主体,而现行信息披露制度并未将其涵盖在内,由于无法受到法律的约束,政府监督也存在空白,导致部分企业钻了法律空子,信息披露违规、财务欺诈等现象时有发生;就信息披露方式而言,“互联网+”下,信息披露方式丰富多样,但现行信息披露制度仅对企业披露范围和质量做了相关规定,并未对信息披露方式做具体说明,滋生了部分企业利用信息披露方式规避风险,损害投资者利益。就违规处罚而言,目前违规披露处罚力度太小,如:2015年6月5日因涉嫌违规披露被调查的亚太实业,2013年虚增净利润494.83万元,2014年虚增收入2 043.16万元,但仅仅处罚亚太实业60万元,这样的违规成本根本没有威慑力。尤其对一些转型的互联网企业而言,企业为了跑马圈,甚至不惜违规披露来圈住客户。
四、“互联网+”模式下规范财务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加大对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力度
1.财务信息安全风险在“互联网+”计划推进过程中呈现乘数效应,大量财务数据一旦泄露必将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构成巨大的现实和潜在威胁,政府在完善网络财务信息安全制度,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更应加大对财务信息安全的资金与技术支持,集合信息安全企业、安全机构、技术研究机构的力量,加快大数据在财务信息安全领域中的应用,建设全国财务信息安全共享与关联分析平台,通过集中设立第三方安全云平台,将云节点部署于全国各地,把大量攻击引入云端进行集中阻断和分析,为企业财务信息安全提供第一道防线。既有利于解决“互联网+”推动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信息安全人才缺乏与企业财务信息安全系统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又有可能提供更加准确、快速的财务信息安全策略,政企协作,更好地应对财务信息安全威胁。
2.互联网与会计的深度融合,使过去相对独立、分散的财务信息已经融合为深度关联、相互依赖的整体。传统静态、单点防护技术难以适用“互联网+”下对安全风险的应对,企业应加大对信息技术的研发与投资,树立动态的财务信息安全理念,结合企业自身业务特点,开发新型安全系统,如采用量子密码技术、可信计算技术,施行身份认证、同步监控,自动维护财务系统等,实现财务信息传递、使用过程的安全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防入侵性,有效防范不断变化的财务信息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企业财务信息安全。
(二)明确网络会计核算前提,丰富信息披露内容
“互联网+会计”实现了会计信息与企业业务的实时联动,会计工作由静态财务信息处理模式向动态管理模式转变,会计核算主体扩大,传统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模式已不能适应“互联网+”时展要求,企业应确定网络核算前提、完善会计核算模式、重新设定财务报告模式、丰富信息披露内容。首先,将传统会计主体假设下的绝对实体向网络环境下的相对主体转变,形成开放性的主体假设,试用“经济联合体”定义会计主体,将经济利益的高度统一作为判断会计主体的标准,只要是为了共同经济利益而相互协作的联合体,无论有多少个部门或独立企业组成,均可视为一个会计主体;以一个项目为核算周期代替传统持续经营假设;用交易期间代替传统会计分期假设;扩大会计核算与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其次,完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明确将公允价值界定为“交易价格”,将“可靠性”作为公允价值计量的基本前提,明确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与披露要求。设立多层级实际信息参数与估值技术,明确各层实际信息参数的适用范围,构建不同层级的估值技术,规范估值方法;改善我国公允价值市场环境,减少政府对市场的管制,加大市场化程度,使金融资产、金融衍生品等交易价格更加公允。最后,重新设定财务报告模式。将资产负债按照“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分别列报,重设资产负债列报顺序,纳入对人力资本等重要信息的表内披露,丰富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的决策效用[7]。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政府监管
“互联网+”便利财务信息披露的同时,也暴露出诸多问题,为满足“互联网+会计”的新要求,需不断完善我国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互联网市场秩序,加强政府监管,保障“互联网+会计”健康持续发展[8]。首先,拓宽信息披露主体范围,将互联网企业纳入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加大对财务信息、经营信息、管理信息、风险信息的披露力度。如2016年3月公布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 (初稿)》将历史违约率、逾期率、坏账率等更多风险信息纳入信息披露规范中,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其他行业的规范提供借鉴。其次,设立独立监管机构,“互联网+”下企业经营具有虚拟化、跨界化、高技术等特点,风险管理更加复杂,监管难度更大,我国大部分行业实行交叉管理,甚至有些行业没有管理机构,因此,我们应引进国外管理体制,设立各行业独立的监管机构,加强各行业的监管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最后,加大惩罚力度,完善我国《经济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细化信息披露违规程度,加大违规成本,情节严重者可以尝试暂停入市措施。
五、结语
“互联网+”给企业财务信息披露带来机遇的同时,也提出了挑战。政府应该出台政策加大对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力度;明确网络会计核算前提,丰富信息披露内容;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监管,以保证“互联网+财务”的健康规范发展。
本文主要从国家层面、宏观角度研究了“互联网+”下企业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问题,而对企业微观层面的应对策略探究较少,有待将来进一步的研究。
【主要参考文献】
[1] 周鸿铎.我理解的“互联网+”――“互联网+”是一种融合[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5(8):115-116.
[2] 肖祯.“互联网+”时代下的财会人[N].中国会计报,2015-07-17.
[3] 孔维伟,张海. XBRL 环境下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研究[J].财会通讯,2013(13):98-99.
[4] 刘新勇.基于“互联网+”的会计信息披露研究[J].商业经济,2015(10):82-83.
[5] 郭奎涛.黑客盯上互联网金融八成P2P平台受攻击[N].中国企业报,2015-02-03.
[6] 袁振兴,张青娜,张晓琳,等.大数据对会计的挑战及其应对[J].会计之友,2014(32):89-92.
1.融资需求强烈
浙江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资本市场、民间借贷。目前银行存款增长速度放缓,导致贷款投放乏力,不良贷款持续上升暴露信用风险。民间借贷方面高额的贷款利率以及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无疑是饮鸩止渴。应对自身的转型发展,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依然活跃。
数据显示,浙江中小企业在2015年仍存在较大资金缺口,融资额度上以小规模融资为主,其中500万以下的融资需求超过了54%,值得一提的是2000万元以上的长期投资也较为突出。
2.融资方式单一
行业报告调查统计显示,中小企业最依赖的融资模式为银行贷款,占据企业外部融资总量的90%。单一狭窄的融资渠道对于发展中的中小企业极为不利。根据市场实际调查得知,中小企业往往将建设银行等为代表的国有大型银行作为主要的融资渠道,值得一提的是农商信用社为代表的地方股份制银行越来越受到中小企业的青睐。
3.融资综合成本居高不下
中小企业融资具有明显的行业特点:周期短、数额小、次数多、使用急,不过研究其申请时间与实际满足率发现,目前大多数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往往使用的是评级--授信--用信--信贷的流程,所以实际操作过程中贷款制度比较死板,融资过程中需要付出巨大的时间代价和成本。
浙江中小企业大多规模较小,经营中遇到风险时抵抗能力较弱,导致企业持续经营难度大,而且大多数为家族式企业,并没有形成现代化的内部管理机制,企业内部存在诸多不合理现象,尤其是财务制度不能满足银行在信用评级上的要求,所以中小企业利用银行进行融资时难度较大,大型银行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往往不重视甚至放弃这部分业务。
二、股权众筹市场的现状分析
股权众筹,译自英文“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是一种基于互联网金融新型融资模式,投资者通过出资获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分享未来公司的股东权益。
1.网贷P2P行业分析
民间融资通过互联网的普及,孕育出了作为债权众筹的P2P网贷,通过2013年的井喷式发展,网贷平台的日益成熟,吸引了大量的中小企业寻求融资。
根据最新数据显示,在2015年8月份,浙江省贷款的总量为123.73亿元,在全国同类型贷款中占比得到12.67%;全国贷款余额达2834.72亿元,其中浙江252.62亿元占全国的8.91%;8月浙江平台的投资人数20.47万人,占全国比例10.05%;借款人数2.48万人,占全国4.49%。
2.股权众筹行业分析
通过2015年股权众筹协会公布的行业报告数据可知:股权众筹的发展如火如荼,年度众筹金额为50-55亿元,BAT、京东等互联网巨头作为新军成为行业黑马,整体市场处于前期的跑马圈地阶段。目前国内共有281家众筹平台,其中就有185家企业从事股权众筹业务,占比超过65.8%。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落地,股权众筹逐渐被认识,并且正成为重要的融资方式。
3.网贷P2P与股权众筹分析比较
近些年来P2P网贷快速发展,不仅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而且较大程度的降低了融资成本。但是P2P网贷风险在于行业准入门槛低,平台资质参差不齐,容易出现虚拟标的物、项目信息公开有限、平台建立自有资金池等,导致P2P网贷平台跑路事件时有发生。在实体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中小企业难以承受高出银行贷款数倍的利率的短期借款,通过P2P网贷获取长期资金支持,完成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也成了镜中花。
三、股权众筹的优势分析
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及监管体制的逐步完善,中国股权众筹融资快速兴起,不管是融资的项目方,还是投资者,交易成本通过融资平台的撮合变得极低,这是股权众筹融资能够得以发展的前提,且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言也具有现实意义。
1.扩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使其能够通过使用股权置换现金的方式,减少通过传统银行贷款流程造成的时间成本,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速度和社会资金使用效率,从而增加获取更多资金的机会拓展自身的资金池。
2.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适宜的融资环境和更加公平的资源配置。股权众筹依托着互联网媒介,为缺乏融资渠道的中小企业提供了相对低门槛的融资选择。并且以资金输入为纽带,来自互联网的投资人还可以为中小企业提供战略、发展上的建议,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的转型升级。
3.股权众筹模式下,中小企业更容易得到合理估值。在进行股权众筹时,看好企业的投资人会通过平台表明投资意向,通过投资人们公平竞争、互相交流。企业主亦能清晰了解企业融资前景。股权众筹有效地解决了融资过程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中小企业能够获得与企业估值相匹配的融资金额。
四、股权众筹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分析
1.股权众筹模式自身存在的问题
(1)合法性受到质疑的风险
中小企业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存在疑议主要是因为在众筹中时存在有非法集资和非法发行证券的风险。首先,在社会金融管制下,以浙江中小企业民间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各种情况尤其盛行,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其次,股权众筹能不能公开发行核心为发行对象是否特定,目前大多众筹平台通过对投资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资格审核的方式将其特定化,但这一做法实则有掩耳盗铃之嫌,恐难规避法律风险。
(2)项目审核机制不规范的风险
在众筹活动中,大多众筹平台的收益模式也是通过向投资和融资双方收取手续费实现,平台将撮合项目促成作为自身最大甚至是唯一的目标,这将导致平台的角色会成为利益指向性的融资中介,造成对融资企业的审核不够,信息披露不完全,对投资者刻意隐瞒不良信息,对企业进行夸大宣传,目的就是为了尽快的帮助企业实现融资,从而拿到分成实现平台收益。
(3)专业投资能力不足的风险
众筹参与者缺乏足够的专业能力:一方面,投资者面对企业或项目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能力进行准确的评估,在投资时具有一定的盲从性;二是,作为个体众筹投资人股权比例小、缺乏议价能力,无形之中增加了融资的难度。当企业进行估值时没有做到真实可靠,即便企业取得成功,投资者也有可能受到损失,没有得到预期的收益。
(4)退出渠道匮乏的风险
现在,采用股权众筹进行融资时,退出渠道并不明确,常见的模式有:分红、并购重组以及IPO上市。不过,仅仅就分红退出而言,绝大多数企业中众筹股东占有的股权比例较小,导致投资人到手的分红金额远难以匹配投资风险。研究并购重组发现,中小企业的经营信息闭塞,导致市场价值得不到有效准确的评估,企业要想实现并购重组困难重重。对于上市退出而言,中小企业都能成功上市的是极少数,这又导致了获得回报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
2.股权众筹模式风险防范分析
(1)借鉴美国JOBS法案防范合法性受到质疑的风险
随着股权众筹的兴起,众筹平台作为筹资方和投资者之间不可或缺的纽带,是众筹融资成功的主要推动力。证监会在2014年根据行业发展动态和趋势制定了相关法律和行业标准。尽管如此,面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特殊性,现行的管理办法内容仍然无法切实契合目前股权众筹行业的需求。
美国2012年颁布的JOBS法案是迄今为止关于众筹融资最明确、最全面、最成体系的法律规范,借鉴法案提出数点建议。
①约束众筹平台的服务拓展,作为中介机构,要保持特定的独立性,要严格禁止众筹平台从事与证券交易公司及担保公司有关的例如资产管理、投资顾问、提供担保等业务。
②众筹平台对投资者应当采取实名注册的方式并且对其信息的真实性审核,允许所有人了解项目信息,但只能由筛选出的合格投资者进行众筹。
③平台要承担起宣传众筹融资的风险以及提醒的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完全了解收益权众筹存在的风险。
④证监会牵头会同银监会、发改委等出台有关发展制度和体系,保证行业健康发展;除此之外,坚持证券法中比较成熟的结构,积极借鉴美国在2012年颁布的JOBS法案中先进的发展理念,构建豁免体系。
(2)线下撮合机制防范项目审核机制不规范的风险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逐渐发展,信息传递的速度和质量不断提高,不过其自身的虚拟性特点,增加了企业融资中遇到的欺诈风险。线下撮合制度的提出为其提供了很好的解决途径,投资者与筹资方可以利用网络预谈,随后进行线下模式的撮合,将彼此之间存在的问题进行充分交流,最大限度的降低审核机制不规范的风险。
(3)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防范利益平衡机制不完善的风险
股权众筹将天使投资平民化,众多草根投资者成为主体,因此保护其合法权益,不仅仅是股权众筹行业健康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市场公平公正发展重要的措施。政府要承担起立法责任,积极出台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规范。除此之外,股权众筹平台必须增强信息披露,中小企业发展经营特点尤为特殊,更加需要平台如实披露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消除投资双方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引发的顾虑。
(4)搭建报价系统或对接新三板防范退出渠道匮乏的风险
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建立股权众筹报价系统,且股权众筹报价系统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系统打通,这相当于资本市场的五板市场。随着报价系统的逐渐建立,不仅实现股权交易增加流通性,而且创造了更多融资方和投资方的对接机会,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除此之外,新三板完善中的挂牌条件规定,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无限的发展机遇,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了合法的退出渠道,帮助投资者降低投资风险。
一、财富管理市场发展概述
财富管理业务通常是指面向财富人群(家庭),为其可投资资产的保全、增值、配置诉求而提供一系列金融产品和服务。财富管理发源于欧洲,在西方国家有着悠久的历史。专业的财富管理机构被人们看作是财富的忠实守护者,大部分富裕家庭都选择将自己的财富交给专业的理财师和财富管理机构打理,专业的理财师和财富管理结构会为之服务多年,并为其家庭提供从消费支出、子女教育乃至退休安排等全面的规划服务。
在我国,财富管理行业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各类机构仍在探索适合自身发展阶段的财富管理业务的模式。目前,财富管理市场提供财富管理服务的就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等多个市场主体。各财富管理机构在产品提供、客户服务、资产配置能力各有优劣。
二、主要银行2014年财富管理业务状况
在组织架构层面,针对私人财富管理这块巨大的诱人蛋糕,各家主要银行均成立了私人银行部,以求为高净值人士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占据有利的市场地位。其中五大行的交通银行提出了致力于打造以财富管理为主体,普惠金融、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为特色的大零售业务格局的战略方针,其个人财富管理以跨境金融、健康养生、私人信托为主要特色。中国建设银行则在组织架构中成立了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作为一级部门,其业务以资产管理为核心,以多元化产品服务组合和综合解决方案为手段,提供投资移民、婚姻财产保全、家族财富传承、资产负债综合报告等顾问咨询和专业报告服务,专注于服务客户财富管理全过程。而作为在业内以服务著称的招商银行,则在更早的时候成立了私人银行部,其私人银行业务秉承“助您家业长青是我们的份内事”的理念,为高净值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私密性的综合财富管理服务。
在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和资产规模上,各家银行在2014年均取得了不俗的成绩。根据2014年各银行年度财务报告显示,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这五家银行的私人客户数量累计达到了22.06万,其中私人银行客户数量最多的为中国银行,达到了7.4万户,不过其在2014年度的增长速度在五家银行中最慢,仅为10%;客户数量增长最快的为中国工商银行,增长率为37.5%,增加了7357户。上述五家银行外加交通银行,总共管理的私人银行客户资产规模为3.34万亿。其中客户资产规模最大的为招商银行,其管理的资产规模高达7526亿,同时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管理的私人银行资产规模也都进入了7000亿大关。
为了促进私人银行业务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各家银行均纷纷形成了目标客户、贵宾客户、财富客户、私人银行客户等客户分层体系和相对应的服务体系。截止到2014年年度,交通银行建成了70余家沃德财富跨境金融服务中心,达标理财客户数和达标沃德客户数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了9.53%和18.85%。招商银行在过去的2014年度中分别在兰州、昆明、上海等地新设了六家私人银行中心,形成了由37家私人银行中心、59家财富管理中心组成的高端客户服务网络。中国银行凭借其自身优势,也建立了由34家私人银行、280家财富中心和6808家理财中心构成的服务格局,其中高端客户数同比增长超过了10%。
三、银行在财富管理市场的优劣势及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银行作为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在众多金融机构中具有最悠久的历史,在财富管理方面,也早于其他财富管理机构,2003年便引入私人银行,2005年开办理财业务,相比其他金融机构,天然的具有信用优势。客户对银行有种独有的信任感,更愿意把资产和财富交给银行去打理。二是银行具有庞大的客户基数,沉淀了海量的客户数据。通过大数据分析,能更好的发现客户需求,更好的满足客户的要求。三是资本优势。银行业是资本密集性行业,相比其他财富管理机构,银行具有更多的资金可以投入到硬件建设、系统研发、产品开发,为客户提供更优越的服务体验。
劣势主要在于:一是专业人才的匮乏。至2015年3月31日,由国际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认证的中国大陆CFP系列持证人总人数为182,410人,其中AFP持证人总人数为154,656人,CFP持证人总人数达到22,251人,EFP持证人达到4,361人,CPB持证人为1,142人。而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全球获得CFP资格认证的专业人士达到157568人,中国大陆仅占全球的14.12%。二是考核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除个别银行以外,绝大部分银行仍然以产品销售为中心,以销售规模来考核客户经理。客户经理的主要工作仍是以销售本行产品为主,出于自身考核的角度,必然会造成向客户推荐能为自己带来高收益的产品,造成客户经理与客户的利益不一致,甚至有可能侵害客户的利益。三是由于银行是经营风险的一个行业,面临着更多更严的监管要求,它的创新面临着更多合规限制,因此创新性也是银行业的一个相对劣势。此外,作为庞大的金融机构,程序上的相对繁琐,也造成了其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不如其他财富管理主体。
面临的机遇:一是庞大的市场容量及需求方面的急剧扩大。中国财富市场按财富总值排名世界第三,按财富人口(>10万美元)数量则是第七市场。得益于中国巨大的人口基数,中国市场财富总量已居于全球第三。截止2013年末,我国个人可投资财产已经超过92万亿人民币。以高净值人群资产门槛100万美元来看,全球资产超过100万美元人群,美国大概300多万,欧洲有200多万,日本有200多万,中国则达到174万人。二是国家政策的支持。在2013年2月28日的“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首届年会”上,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明确表示,推进金融改革要加快商业银行业务结构的多元化,围绕财富管理行业的发展趋势,推动商业银行的转型和创新,实现从传统的融资向金融方面转变,向财富管理银行的转型。2014年2月,国务院批复了《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财富管理行业作为金融改革重要组成部分上升到了国家战略。
面临的挑战:一是随着金融改革开放的深入,尤其是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包括P2P、众筹的金融创新的发展,银行业面临的竞争日趋白热化。二是监管体制改革的滞后。随着财富管理的深入发展,各种金融产品的交叉配置,使银行业混业经营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这与当前的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模式必然产生摩擦和矛盾。
四、应对策略
一是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形成以客户经理为主体,投资顾问和专家团队为支持的工作团队。客户经理负责客户的日常关系维护,了解客户的需求并形成需求报告,具体执行客户的资产配置计划。投资顾问根据客户经理提交的客户需求报告,形成客户的资产配置计划,交由客户经理执行。专家团队主要定期对投资顾问和客户经理进行培训,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专家团队可以采取外聘的方式。
二是完善考核方式,注重长期绩效,形成稳定的客户经理队伍。建议采用资产规模的激励考核机制,辅以收入指标和客户满意度指标。具体来说客户经理的关键考核指标主要为客户净增管理规模,收入贡献及客户满意度。投资顾问主要考核指标为客户经理工作支持度/客户经理满意度/解决方案被采纳程度。
三是建立开放平台,丰富产品种类,提高资产配置水平,同时提供非金融服务,全面提升客户体验。其产品既可以来自集团内部各部门自己研发的产品,也可以来自第三方供应商。基本产品应包括现金管理类,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另类投资等。此外还可以包括财富传承,遗产税,法律咨询,投资移民等非金融服务,根据客户多样化需求,提供定制化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2014年度年报
[2]招商银行2014年度报告
[3]交通银行2014年度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