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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S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51-0206-01
1 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森林资源评估管理体制与行业发展不相适应
由于我国森林资源的特殊性,我国的林业管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没能达到社会主义市场的运行机制。与之相适应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也都表现出相当明显的管理色彩,林业分类经营在严管公益林的同时,商品林却还没有放活经营,林业企业和林农还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经营林地。
随着林业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林业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的整合,使得林业市场资金活跃,林业产业也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态势,林业资源评估也不单纯的像以前只为国家的战略大局做评估,而更多的是为产权主体服务,现行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已经不适应当前林业的发展模式。所以要求改善现在的管理模式,创新管理体制,提高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自律能力。
1.2 森林资源的评估体系不健全
虽然近些年森林资源的评估法律和相关体制在不断完善,但是依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我国森林资源评估的法律相比其他国家是相当落后的,至今仍未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只是简单的出台了一些很简单的法律文件,我国现有的资源评估体系和相应的法律文件还不能满足和不符合现有经济发展的需要,森林资源的评估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所以,森林资源的评估体系必须要不断地完善和创新。
1.3 森林资源评估技术滞后
自1996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共同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后,虽然2009年中评协组织起草了《资产评估准则——森林资源资产》,但至今还未正式。评估方法的衔接、评估参数的选择、林业数表的更新、林木生长模型的建立等问题还未得到解决。十几年来,我国的资源评估技术还没有得到相应的创新。
1.4 对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管理不规范
1997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林业部了《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的通知》,2006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森林资源评估工作由财政部、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但互相之间的沟通与衔接不够。比如,由于利益的驱动,100万以上金额的森林资源抵押贷款项目,有的县银行只需要县级森林资源调查单位的咨询报告即可,也有出现某个银行指定一个评估机构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定一个评估机构的现象,垄断导致评估质量不过关;又如中评协和大部分省级林业部门出台了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但两者收费相差较大,导致随意性大,有时重复收费,也易产生恶性竞争。相关的问题都影响了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
1.5 对森林资源评估专家的管理不到位
由于森林资源的专业性,所以在进行森林资源的评估时,林业专家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在这一方面专家的认定意见不一,咨询人员考试、培训和后续教育机制不健全,我国对专家的管理相对欠缺,对违反法律和法规职业道德的专家缺少相应的惩戒机制,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的作用还是没有完全发挥,行业协会不能很好的代表企业的利益,专家的合法利益也不能得到充分维护。
1.6 调查机构责任不到位
由于森林资源经营周期长,造成森林资源的历史资料残缺不全。评估时理论上可以采用二类调查成果的数据,但实际上不少小班没有达到调查精度,四、五年以前的二类调查成果数据变化更大,因此在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只得重新核查森林资源数据。由于不少调查机构还没有正在意义上的“脱钩”,为省事一些调查机构用核查的数据来代替调查数据,核查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没有精度控制,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也就存在一定的问题。
2 加强我国森林资源评估管理的对策研究
2.1 加快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
由于森林资源评估受行业内外的多种因素的影响,建立和健全我国森林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要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的国情,以建立合理有序的体系和模式。国外资产评估行业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表明,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行业的管理既不能完全依赖于行业的自律管理,也不能由政府全权管理。从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状况看,政府主导的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森林资产评估的行业的需要,我国的林业市场经济又是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森林资源评估行业需要政府的正确引导。行业主管部门应以强化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职能为主,把一些本应是自律管理职责授权给评估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引导、监督下,建立完全的行业自律管理体制。
2.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合理收费
随着我国林业资源市场的快速发展,必须制定更能适合当展需求的法律法规,更好地约束和规范评估行业的从业行为,及时建立和更新评估参数体系,提高评估质量。还应看到,除了法律制度的更新,还应使得收费更加合理。评估机构和调查机构进行评估业务,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合理的,但收费过低或重复收费都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制定收费标准既要考虑资产评估的前期资源调查实际工作量、调查难易程度,又要根据评估值大小、潜在的风险程度,制定合理收费标准,以增强森林资源的评估行业的整体活力。
2.3 加强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培训、管理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项专业很强的工作,需要一定数量的林业专业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但是目前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屈指可数,有证的咨询人员也非常少,这对整个森林资源的评估发展是非常不利的。行业主管部门应该加大对评估机构和评
估人员的培训力度,使每个县至少应该达到4个人以上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资格以此来适应未来评估市场的需求,并且加强对这些人员的理论考核和思想素质考核,并且施行分级管理,加强后续教育,从而达到提高森林资产评估行业整体素质的目的,更好地为生态林业建设和市场经济服务。
3 结束语
通过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管理,改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职业环境,建立适合我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秩序,使得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走上科学、规范、法治的轨道。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水平,切实保护我国森林资源评估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刘丽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及信息披露研究[J].西南财经大学,2009,11.
[2]姜文虎,赵邦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问题研究[J].河北林业科技,2008,02.
关键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制度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4-0065-03
一、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是中国林业发展的必须
中国集体林森林资源流转在民间起步较早,20世纪80年代初期伴随家庭承包制的同时,集体林区推进的“均山到户”在中国民间开始起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特别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推进“四荒拍卖”时形成了一个小峰潮;新世纪正在开展的新一轮“分山到户”森林资源流转作为激活林业的运行机制,更加得以彰显。截至目前,全国已完成林地流转确权面积19.5亿亩,占全国集体林地面积27.37亿亩的71.3%。通过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农民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空前高涨,极大地解放了农村林业社会生产力。
随着中国林业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森林资源流转一词彰显魅力,各地纷纷组建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做起林业产权的交易买卖,这将有力推动中国林业向产业化、资本化的发展,促进林业要素的市场流动,促进资本与林业产业的对接。
森林资源流转是市场经济行为,森林资源作为市场元素进入市场,是资本运营的结果。为了确保森林资源资产不流失,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是森林资源流转的必须,也只有靠这个市场中介组织来制衡。
二、中国现行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现状
中国现行的资产评估主要分两大类,就是有形资产评估和无形资产评估。中国资产评估行业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并成长起来的。自1989年以来,政府及有关部门先后颁发了几十件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企业在发生改制重组、合资合作经营、股份经营、承包租赁、资产转让、抵押担保、保险、拍卖出售、破产清算等经济行为时,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些制度的建立,确立了资产评估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1995年中国正式建立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对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人员举办统一考试,对考试合格、具有一定执业经验的从业人员授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
中国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林业体制改革的深入、林业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需要,于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逐步建立发展起来的。但随着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评估范围的扩大,森林资源征占、抵押、保险评估成为评估的主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2006年开始,国家发改委组织认定了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价格机构和人员。当前,中国真正的国家级(甲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经国家发改委批准的不超过5家,其中,甲级3家,乙级两家。从业人员仅1 300多人;经国家林业局、财政部批准的省级调查设计院和规划院具有评估资质的也只有70多家。各市县没有林业专业的评估的机构和人员,业务多数由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来完成;林业部门有资质的人员也是由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放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具有从事非国有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服务资格。有大的林业评估项目也都是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或大中院校来完成;地方评估项目主管部门安排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来完成,执行的是各省的征占林地补偿办法。这几年表现最突出的是林业的司法鉴定,都是聘林业专家出据鉴定报告。
三、当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现在是有好经,无好庙和好僧,好的评估规范,没有部门去很好的监督运行和操作。
1.法规不规范是导致当前评估工作混乱局面的根源。现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者眼里,只要拿到职业资格上岗证书,就相当于捧上了“金饭碗”。然而,众多国家机构的认证、地方上的认证和行业协会等组织的认证,让不少正在找工作的人眼花缭乱,那么究竟哪一个机构颁发的证书才最具权威性和合法性呢?
难怪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怎么同一项工作,两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培训发证。比如,由国家发改委职业资格认证中心印制,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家人才培训中心)颁发的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职业资格和由国家林业局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验印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人员认证资格。
发改委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国家林业局依据是:依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006]529号,第12条之规定: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目前中国仅有6人,试问能组织完成中国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任务吗?
可以说,职业资格鉴定市场非常混乱。不仅仅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目前的执业资格五花八门,这个市场的确有些鱼龙混杂,早该整顿和规范了。
据了解,目前中国各种职业资格认证多达数百种,为了各自的利益,不同性质的职业培训鉴定机构相互争夺,各种形式的证书充斥劳动力市场,让用人单位难辨真假。一些培训机构的设施非常简陋,一间房子、两部电话、三个人就是一个培训机构。而且这些培训班收费极高,如一项职业经理人培训只有3天的课程,可以进行全脱产学习或者业余时间授课,学费高达6 000元。有的培训班则对资格申请者没有任何条件限制,有的连培训、考试程序都省略了,这些资格证书上还都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职业资格证书”的字样,有的还具备证书网上查询功能。
各行业及各部门都在抢占职业资格鉴定市场,各种培训、审批无序竞争,使得学校和学生无所适从。例如计算机领域,各种计算机资格证书达十八种之多。
职业资格认证市场的混乱局面源于目前相关机制不够规范,一些规范运行的机构与行为得不到及时的宣传引导和激励,一些不规范的机构与行为又得不到应有的惩治与取消资格等处理。此外,部分技术标准滞后或缺乏,一方面容易造成大家无法可依,另一方面又不能满足鉴定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2.评估不规范是导致政府与群众矛盾的根源。由几个部门几个人组成的小组到现场看看,记一记,就似为评估的做法,是当前评估市场不规范的主要表现形式。
按资产评估办法规定,当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被征用和占用时,要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依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现实的评估在房屋占地的弊端是:有头脑的,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在原有的房前屋后,私搭乱建,没有任何批复手续,由于城管部门监管不力,导致形成非法的纪实建筑;种植业的弊端是:农地做苗圃的,没有林业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多数是将农地擅自改变用途,忙目搞种植。
苗木成为某些人手中的“摇钱树”。当遇到要征占地时,它们被资产所有者急匆匆地,成捆地临时集中栽植在一块不大的“自留田地”里,成为人们要求补偿和获得补偿的依据。
上述情况,我们的评估人员确默认,将非法建筑合法化,给予登记,顶补偿面积。苗木查查数量,甚至不查,让资产户自报,有亲属关系将得到更多的虚假资产。就这样政府也远远达不到对资产所有者的补偿标准,由于老百姓不懂,而被政府吞占。苗木培育数量和标准,根本没有按林业行业的育苗技术规程来衡量育苗的操作程序和产苗标准,价格的随意性更大,有的苗木补偿是自身价值的上百倍。多数苗木在帮助居民完成了进行讨价还价,获得补偿的“筹码”使命后,它们的命运和去向依然还是那么的不明朗,南征北战,拿到异地再用。特别是珍贵稀有树种,由于没有市场价格,漫天要价,现在的红豆杉就被炒成了天价。据说辽宁国家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多,今年都到吉林来买“占地用苗”(林业新概念),过去一棵扦插苗一年生的价格在0.3元~0.5元,而现在达到1.8元~2元;南方的一棵雪松达十几万,银杏几千元,上万元不等。苗木补偿价值应进行市场采价和利用价格评估理论来计算而得。
现在是同样的环境,在不合法的情况下,干与不干,补偿是完全不一样,是导致群众因补偿不公而集体上访的根源之一。是造成群众与政府矛盾激化发生不该发生恶果的原因之一。因此,要规范和完善资产评估制度,要严格界定补偿对象和标准,规划区内非法建筑坚决不能补偿。青苗补偿要似土地用途而定,没有林业部门的生产许可,林业苗木不能视为苗木进行补偿,农业的花卉苗木也要严格界定,决不能群众种什么补什么。
四、规范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的建议
我们从事资产评估工作多年,我们认为,改变混乱局面,国家应尽快确定评估机构的审批机关,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人员纳入正常职称的考入评聘制度。应尽快完善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要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同时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加大对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证书管理工作,杜绝违规购买和乱发职业资格证书的现象。必须尽快建立有效的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一种职业的建立,不能由某个部门、协会、机构随意认定,应纳入国家行政许可,政府部门只负责行业准入标准的制定与审核,行业协会因对行业业务熟悉,可参与制定出较为可行的资格标准及考试方法。劳动部门则要加快建立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制度。从业人员资格应纳入国家统一的资格认证范畴。
1.尽快确定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的认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章,第12条之规定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属于国家行政许可范畴,由国家发改委和各省物价局组织机构和评估人员认定实施工作。
森林资源资源的核查技术要求较高,建议评估外业核查由林业部门专业调查队来完成,并形成资产核查报告。评估的内业核算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来完成。林业部门应作为森林资源资产核查过程实施的监管者,资产管理部门应作为评估机构评估核算过程的监管者。
农业经营管理站是市、县、乡、镇在农业与农村工作的一个职能部门。它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属于行政执法、行政管理、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的范畴,其机构性质、人员身份与工作职责不相适应。承担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能,却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矛盾突出(以合代转,以价代评)。它在农村资产管理中到底是充当什么角色?应尽快有个说法。
2.要尽快完善和修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标准,决不能出现一个项目十家评,十个样的结果。
一、我省开展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树立良好规范的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经营指导思想。对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进行评估,是为了把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的耗费介入其成本之中,对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的价值进行重新的架构,强调森林旅游资源资产在各生产要素中的突出位置。改变过去那种“高投入、低产出、高浪费、低效益”的经营模式,重视资源的保护和培育,走新型的森林旅游发展道路。
2、变我省森林旅游资源的无偿或微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制度。对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可以重新计算森林旅游的开发和使用成本,森林旅游经营者只有付出相应的经营成本和代价后,才能取得相应的旅游资源经营权和资格,这样经营者就会为了减少自身经济损失而放弃对森林旅游资源的过度和无度滥用,减少或有效杜绝了对森林旅游资源及生态环境的破坏,对保护森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等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3、为优化我省森林旅游资源配置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市场自发调节的。通过价值规律和价格杠杆等来调节资源的合理流动。这就要求全部市场资源必须要有价格基础。对于森林旅游资源也是如此,通过对森林旅游资源经营模式的完善,通过引进合作、合资和股份制经营等多种形式,加快森林旅游资源产权制度的建立。在这一过程中,加强对森林旅游资源的价值评估无疑会加速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优化配置,有利于森林旅游业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4、为我省森林旅游资源产品的定价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我省是一个森林旅游资源极其丰富的省份。但由于受过去只注重开发而不注重保护的森林资源经营观念的驱使,森林旅游资源正日益呈现迅速退化的趋势。森林旅游产品不合理的定价机制,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相对较低的森林旅游产品价格,会造成森林旅游资源的过度消耗,超出资源环境的承载力,加快资源损坏。森林旅游业对于我省来讲,还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因此价格的制定上还存在着较大的盲目性和不合理性。因此,我们要强调在对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的基础上,合理开发、合理确定森林旅游产品的价格。
二、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资产评估基本方法主要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种。森林旅游资源资产和其它资产相同,在评估的时候也主要依据上述的三种方法。但由于森林旅游资源资产其自身的特殊性及影响森林旅游资源资产价值的因素比较复杂,在评估方法的使用上也要与其它资产评估有所区别。
1、市场比较法。市场比较法也称现行市价法。它是以相同或相似的其它森林旅游资源的市场价格作为评估基础,以此来估算待评估资源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评估公式如下:E=K××G×S
其中,E为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值;K为森林旅游资源质量调整系数;为旅游消费水平调整系数;G为相同或相似森林旅游资源资产单位有效使用面积的市场价格;S为待评估资产的有效使用面积;
2、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是在资产评估中用当前条件下重新购置一个全新的被评估对象所需要的全部成本去除发生的各种实体性、功能性、经济性的减值而把剩余部分的价值作为被评估对象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评估公式如下:
资产评估价值=重置价值―实体性减值―功能性减值―经济性减值
3、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法也称年金资本化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从资产购买者的角度出发,购买一项资产所付的代价不应高于该项资产或具有相似风险因素的同类资产未来收益的现值。收益现值法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实质是将资产未来收益转换成资产现值,而将其现值作为待评估资产的重估价值。该方法适用于市场比较成熟,年均收益比较稳定,旅游资源开发、建设和管理已经比较完善的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的价值评估。评估公式如下:E=A/P
其中,E为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值;A为年均纯收益;P为投资收益率;
三、结论
以上三种评估方法只是在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实际中经常使用的方法之一,这三种方法是分别从不同的渠道中分解出来的,虽然计算方法各不相同,但在使用中并不能完全将三者割裂开来,它们只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表现森林旅游资源资产的价值。在评估实践中,一定要相互配合、相互统一。在评估中,避免单一的评估方法,而要是多方法的协调使用,相互修正,以形成合理的评估结果,避免单一方法带来的偏差。在选择森林旅游资源资产评估方法时要同时考虑被评估资源的自身特点、评估的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存在。
参考文献:
[1]傅晶.黑龙江省森林公园产业化经营研究[J].商业研究,2006(10):117―119
如何在新时期实现林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深化巩固现阶段林改所取得的成绩,配套改革尤为重要。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举措;改革
1 林权配套改革的举措分析
林改破解了林业的难题,拓展了林业的功能,提升了林业的地位,是一次对以林地权益为核心的森林资产权益关系进行重大调整的改革,是从体制上、机制上进行的一次全面系统的综合性改革。林改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林改后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深层次的矛盾和弊端也日益显现,各项改革必须予以实施,特别是森林资源管理、林业投融资、林业社会化服务管理以及科技创新等方面配套改革更是重中之重,全面推进配套改革迫在眉捷。
1.1森林资源管理改革
森林资源是林业生态建设和林业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林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林改后,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和利用、森林经营主体众多和采伐指标分配不合理及盗伐、滥伐和乱收乱购违法行为等森林资源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加突显,加强和完善森林资源管理是当前林业工作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1)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的长效机制。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已是一项世界性的课题,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地区的未来发展,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特别是在全球气候变暖、洪涝干旱日趋严重的今天,各国高度重视本国本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作。森林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源,其商品属性和生态属性决定了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双重属性。林业要发展,利用就要优先,而建设生态家园,森林就要加以保护起来,森林资源管理处在“两难”的尴尬境地。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公开分配原则,做到用得科学,用得合理,该宽的,宽得合理;该严的,严得有度。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长效机制,是今后林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要两相兼顾,不能顾此失彼。森林资源总量的增加和质量的提高应作为今后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根本原则。
(2)规范森林资源流转。森林资源流转又称森林资源资产流转(或称“山林流转”、“林权流转”),主要是指林地使用权的流转以及林地上附属物——森林和林木的流转。森林资源流转着重在林地流转,森林和林木作为地上附属物,依所有人的要求可一并流转或由所有人自行处理。林地流转实质上是林地资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经济权利的转移。当前,森林资源流转频繁、林权流转签约随意,合同管理混乱、流转形式多样等问题制约了森林资源的顺利流转,而森林采伐限制过严、流转市场不够完善、服务体系不健全等更扰乱林地流转市场。
森林资源流转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流转市场,流转中介组织较少,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成为制约森林资源流转的瓶颈,其次,林业经营外部环境还须加强,科技、信息服务还有待健全与完善。建立林地林木的市场机制,建立流转监管机制,逐步代替政府干预,实现森林资源的竞标拍卖;在资源丰富、人流物流量大的地方,建立区域性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实现跨区域性的森林资源交易。同时,针对资源评估问题,各地可组建森林资源评估机构,着力解决好森林资源评估资质问题,培育一批森林资源评估师;出台相关森林资源流转法律法规。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森林资源流转的重要性,认识到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完善的内在要求。
1.2投融资体制改革
开展以林权证抵押贷款为主要内容的林业投融资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家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使资金快速且有效率地流向林业的相关体制和制度,采取有效对策来改革和完善我国林业投融资体制,从根本上解决林业建设和发展的资金瓶颈问题。从目前的做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林业投融资新模式:①林权证直接抵押贷款;②政府信用贷款;③农户联保贷款;④担保公司担保贷款;⑤企业资产抵押贷款。
(1)推进林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投融资体制改革,扩大利用信贷和社会资金的规模。要多层次、多方面筹集资金建立林业发展基金,积极研究安排专项贴息资金、降低融资门槛、简化贷款手续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给林农抵押贷款创造条件。
(2)建立新型的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林业产业化经营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林业产业化进程的关键环节。林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林农进行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保护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模式。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分散小规模的林业生产单位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重构与市场机制相衔接的林业合作经济基础。林改后,建立适合新时期林业发展的新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从更新观念上入手,强化引导。
1.3科技创新管理改革
(1)实施科技示范工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的经营主体增加了,林农的造育林积极性明显提高,森林的经营利用正在朝高科技、高水平、结构更优化的方向发展,但林农的现有的经营水平却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实施林业科技示范工程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实施林业科技示范工程,有效提高林业科技水平和林业建设水平,调整林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实现林业建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同步提高。科技示范工程可以通过林业技术培训、试验示范、林业科技推广基地、林业科技普及教育等基地的形式辐射带动林农的营造林积极性和科技投入水平。
(2)加大林业基础性研究工作。基础性研究的目的是探索自然规律,是科技发展、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础。科学和技术,既密切联系,相互促进,又有不同的内涵和职能。技术可转化为生产力,为经济发展作直接贡献,而科学则是技术的基础。科技发展史表明,以发展科学为主体的基础性研究,是诞生新技术的土壤。作为我国科学技术体系中第三层次的基础性研究,应该真正有效地发挥其源泉、先导和后盾的作用。在林业基础研究中,要遵循基础性研究的特点和规律,紧紧把握国际重要科学前沿,突出创新,注重新兴学科和边缘交叉学科,在优势领域努力拼搏,攀登科学高峰。基础研究是关系国计民生、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研究,林业基础研究要在总体安排上与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需要结合起来,站在战略的高度,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动力作为中心任务。为提高我国综合实力、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做出直接和间接贡献,为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后劲。
2 林权配套改革的关键环节
改革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既有部门内部管理的完善与创新,又有外部政策投资等软环境的变革。作为改革的深化,配套改革的关键点在于:
(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林地分山到户,放活了林地林木的经营流转,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有关森林资源流转的法律法规,亟需出台森林资源流转的法律法规,规范森林资源的流转。
(2)强化内部管理。林改后,当前的林业管理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改革后的管理模式,政府部门要强化内部管理,转变工作作风。
(3)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全面推进林权配套改革。
3 结束语
林业,作为一类开放的、复杂的系统,它的特点是地域广阔、生产周期长、系统层次结构复杂、功能综合多样,有许多不确定性的特点和滞后效应等。林改涉及面广,改革力度大,触及到林地制度的深层体制问题,是一种全新的制度创新探索,需要解决和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因此,林权配套改革的制定与实施,要综合各方面因素,考量现阶段实际情况,通过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系统分析与系统综合,并最终予以贯彻实施。
参考文献:
(一)林未资产的生物资产属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木是林地上没有被伐倒的活着的立木,是森林资源的最主要的部分。要将林木纳人会计核算必须将林木认定为资产,依据资产的定义,林木资产是指企业在过去的交易、事项中形成的,其价值能够用货币进行计量的,由一定经济实体所拥有和控制的,其预期经济利益能够流入经济实体的林木资源。由于林术资产是活立木,属于生物资产,相应地可将其分为消耗性林木资产、生产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性林木资产,因而,其计量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的相关规定。
(二)林木资产计量的特殊性林木资产是一种特殊的资产,除了具有资产的一般特性之外,还有自身的特殊性。林术资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计量的特殊要求。(1)林木资产具有生长的长周期性,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无法准确反映其价值。林木资产生长一般要经过育苗、造林、抚育、成熟、管护、收获等几个阶段,因而生长周期比较长,短则几年,长则十几年、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而且在其整个生长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投入资金,给其价值的累计和计量带来很大的难度,传统的历史成本计量根本无法准确反映其价值。(2)林木资产自然作用的时间长,具有自然增值性,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无法体现价值的相关性。林术资产价值的形成是人力和自然力相互结合的产物,这其中自然力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是不断增值的。而这些自然增值信息按照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要到其生产消耗或销售时才予以确认和披露,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无法体现价值的相关性。(3)林木资产经营效益呈现多样性,采用历史成本法是无法衡量其带来的生态和社会效益。林木资产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为人类提供了大量的木材、林副产品等实物产品,因而创造了巨大的商品价值,同时,林木资产还可充分发挥其自身的群体效应带来不可估量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采用历史成本法是无法衡量其带来的生态和社会效益。
二、林术资产的会计计量
(一)林木资产按历史成本计量历史成率计量是有关单位按照林木资产在形成过程中所耗费的培育和维护管理成本或者是从外部取得的林木成本登记入账。历史成本有其自身的优越性,这也是支持历史成本计量的理由。首先,历史成本具有可靠性。这主要体现在其客观性和可验证陡上,历史成本是为了取得、培育和经营管理林木资产所消耗的实际支出,它能够真实地反映出林木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因为,这里的“实际支出”是林木交易双方在公平、自愿的条件下形成的。同时,这些支出的发生都有相应的原始凭证作为依据,相关的会计人员也是根据这些发生的凭证来记账的,因此,这些会计信息又是可验证的。其次,历史成本具有可操作性。这体现在其取得会计依据和后续计量上,因为历史成本是按营造和外购林术资产实际发生额的原始凭证来记账的,因此,历史成本信息的取得相对容易,且代价较小。同时,由于林木资产的价值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我国还缺乏公开、活跃的市场,采用历史成本来核算将更为简单易懂。
然而,由于林木资产自身的特性,决定了采用历史成本法计量也会出现很多不足的地方。首先,采用历史成本法林木资产的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会有很大差异。林木资产具有自然增值性,即使没有人工投入,其价值也会逐渐增加,而其账面价值只是其历年林木经营的成本累计,故二者必然存在差异。其次,采用历史成本法不符合会计信息相关性。因为林木资产自身的生物特性使其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出现不一致,而历史成本法又导致这部分自然增值不予确认、计量和披露,最终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地反映林木资产的价值,从而导致会计信息相关性较差。尽管如此,以历史成本为计量依据是一种广泛采用的会计惯例,而且我国最新的会计准则中规定,我国生物资产仍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二)林木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是指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其在国际会计中的运用较为普遍,尤其是在美国,会计准则将相关性放在第一位,强调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在我国,2(]06年才在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中正式提出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但公允价值的应用有其极为严格的规定。公允价值作为一种新的计量属性,从会计信息相关性角度看,有其自身的优点。由于林木资产具有生物转化功能和自然增值的特性,利用历史成本计量林木资产往往不能对其自然增值进行确认,从而难以客观真实地对林木资产的价值进行反映,也就无法给相关信息需求者提供有用的信息,影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而公允价值恰好能够将林木资产的自然增值给予合理的估计,进而能够真实反映林木资产的价值,这样也就解决了历史成本在变动价值计量方面的不足,同时,采用公允价值能够将不同的林木资产进行比较,从而能够确定双方的交换价值。
近年来,虽然公允价值的提出得到了国内外许多会计界人士的青睐,在一些国家已经得到广泛的采用,但这并不能说明其很完美,公允价值的运用也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主要表现在:首先,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差。由于可供选择的公允价值计量形式多种多样,而且受会计环境和交易资产的限制,很容易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即使是同一林木资产,不同的评估者采用这一计量属性,得出的结果也会不同。其次,公允价值计量的使用条件苛刻。公允价值的应用必须有成熟的林术要素和资产的交易市场,同时要有一支既懂财务又擅长评估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目前尚达不到要求。再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要面临大量的信息收集、处理成本以及今后的审计成本,不符合成本与效益的原则。
三、林术资产会计计量属性的选择
(一)公允价值是林木资产计量的理想选择从目前的国情和林情来看,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虽然受到林木资源开发体制、政策和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没有形成完全活跃的林木市场,但我国许多林木产品已经有了一个比较活跃的市场。同时,近年来我国不断强化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技能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近年来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为我国公允价值的实施提供了一个融洽的操作氛围。即使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在林木计量方面也并不是完全符合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但他们的生物资产会计准则是极力提倡公允价值的,这主要归因于公允价值在提供会计信息质量方面更适合现代会计核算的要求,以公允价值模式对林木资产进行计量将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不能等所有的条件都完全符合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才去应用,这样只会导致我国林木资产计量方面的落后,而应该将其在实务应用中不断改善,从而逐渐确立公允价值在林木资产核算中的地位。
(二)公允价值计量的应用设想在资产价值计量方面,林木资产与其他资产一样,都存在着初始计量、年期末计量和转让、出售计量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最终是以公允价值来核算的,但不同环节的具体计量形式不一样,过程如图1。 (1)在初始计量阶段,仍旧以“历史成本”来计量林木资产的价值。具体来说:外购林木资产的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该资产的相关费用。自行营造林木资产的价值。包括郁闭前(或达到生产目的前)发生的调查设计费、良种试验费、营林设施费、造林及抚育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之所以可以这样做是因为只要参与林木市场交易的双方是在客观、公允的基础上自愿达成的交易价格就是公允价格。即,在初始计量阶段支付或收到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数额(也就是历史成本或收入)可视为公允价值。而且这样做也完全符合我国生物资产准则的要求――初始计量采用历史成本法。 (2)在期末计量方面,按照评估价值调整林木资产的价值。由于林木资产的特性,即使不对其进行相关的资金投入,其价值也处于变化之中,此时再用历史成本将无法确定其真实价值,也就不能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要求。企业可以考虑借助评估机构对林木资产进行估价,但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每年期末通过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来计量林木资产的价值,取得会计信息的成本就会很高,对于很多林术经营者来说很难实施。因此,笔者认为,可以请相关专家、学者根据其掌握的较准确的数据。建立起适应不同林种的林木资产模糊估价模型(模型的相关参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林木类企业每年期末可按照估价模型对相关林木资产进行估价。并将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进行比较,将其差额计人相关的账户中,同时在其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