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森林资源资产调查报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成效;对策;陆良县
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4)02025902
1陆良县经济社会及森林资源概况
陆良县位于云南省东部、曲靖市南部,国土面积1989.59km2,其中坝区面积772 km2,是云南省第一大高原平坝。全县辖8镇2乡1个华侨管理区,总人口67.18万,其中农村人口56.96万。2012年,全县实现国民生产总值131.86亿元,同比增长13.2%,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776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7057元。根据2008年全县二类森林资源调查结果,全县共有林业用地面积134.5万亩,占国土面积的45%,其中:有林地91.7万亩、疏林地1.7万亩、灌木林地29.6万亩、宜林地5.3万亩、未成林造林地2.4万亩、其他林地3.8万亩。全县森林覆盖率33.4%,活立木总蓄积198.6万m3,有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73.8万亩,商品林60.7万亩,分别占林业用地的54.9%和45.1%,目前,共建成1个国家级森林公园、7.8万亩的县级自然保护区1个。
2陆良县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成效
陆良县林权抵押贷款工作自2010年9月启动以来,全县共办理林权小额抵押贷款272户,县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5300万元。2011~2012年申请并下达林业贷款财政贴息248.61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贴息149.166万元,省财政贴息99.444万元,涉及林农192 户,实际支付贴息资金183.458万元,共利用贴息贷款实施森林抚育面积 4.9万亩,新植核桃抚育2400亩。林权抵押贷款工作使广大林农真正享受到林改带来的实惠,拉动了全县林业产业的提质增效,使林业产值逐年递增,年平均递增率达12%。从2013~2017年,全县将新建核桃基地15万亩,使木本油料林达30万亩;改造中低产林21万亩;石漠化治理5万亩;新建沼气池10000口,森林覆盖率达39%,林果总产值达10亿元。森林资源总量不断增长,分布趋于合理,森林生态功能不断增强,林业产业进一步发展,生态文化逐步显现,努力建设绿色家园,美丽家园。
2.1整合项目,互助共推
陆良县始终坚持把林业贷款贴息项目与林业建设结合起来,重点将工业原料林、木本油料林建设与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相结合,解决林产业发展中的融资难的问题,促进林业产业向规模、集约化方式迈进,同时整合全县木本油料林发展、中低产林改造及其他林业重点项目,用项目发展推动林业贴息贷款的发放,用林业贴息贷款项目助推林业发展,让林农真正得到资金支持,促进林业产业提质增效。
2.2政策引导,还利于民
随着林改“还山于民、还林于民、还利于民”政策的落实,林农成为森林的真正主人。全县20万亩非公桉树林、10万亩核桃林潜力得到充分释放,使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拓宽村集体和林农的增收渠道。鼓励林农和社会各界以承包、租赁和转让等方式搞活山林资源,为林业贴息贷款提供了前提和保障,重点以林业贴息贷款为突破口,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2011年以来全县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迈出了新步伐,一是组建了县级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建立了全省林权管理信息系统,拓展和延伸为民服务渠道和内容,林改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二是成立了以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为主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1家,共有认证评估咨询人员4名。
2.3明确目标,政策扶持
按照“全面铺开、重点推进 ”原则 ,选择工业原料林(桉树)和木本油料林(核桃)发展较好的大莫古、芳华、小百户、板桥等乡(镇)重点推进林业贴息贷款工作,计划到2015年林业贷款总额达1.5亿元。积极搭建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平台,选择桉树、核桃等发展较好的非公林推荐给金融服务部门,促进林业发展金融服务亲密接触,实现双赢。逐步完善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权登记管理,为林农提供更便捷的贷款融资渠道。县委、县政府从规范林地林木流转、拓宽农村融资渠道及发展林地经济等方面着手,最大限度地赋予林农经营活动自,激发了社会各界投资发展林业的热情,带动产业快速发展,形成了“领导重视、群众参与、社会投资”的多元化林业发展格局,为林业小额贴息贷款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2.4为民所需,解民之忧
如何更加便捷地办理林业贴息贷款是广大林农最需了解的事情,为此,县林业局分别在《陆良林业》、《绿色爨乡》、陆良县林业局政府信息网及时刊登和林业贴息贷款申报指南和评估、林业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贷款林农打开了便捷之门。2010年7月,为使广大林农尽快办理评估手续,县林业局及时研究制定了《陆良县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暂行)办法》,并抽调16名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分成4个组,放弃节假日,深入到山头地块,历时20余天完成了森林资源资产调查和评估工作。实行资源资产调查、评估、抵押登记一站式服务办理,方便了林农,提高了工作效率。
2.5规范管理,确保安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全县林业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采取“回头看”逐项检查的方法,进一步加强了项目申报、贴息资金申报、项目档案管理等工作。县林业局、财政局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合制定了《陆良县林业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实际,出台了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管理细则和财政贴息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了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申报对象和范围、申报程序和材料、审核程序和条件、检查监督以及公告公示等方面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林业贴息贷款管理工作。
2.6加强监管,共负其责
严格按照《云南省林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除规定的申请、有关借款合同、凭证材料外,还要求项目单位或个人上报银行付息清单,明确规定不提供银行付息凭证的,即使已贷款的也不予贴息,预防虚报、冒领林业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的事件发生。同时还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检查抵押宗地,确保各级财政、林业部门的要求落到实处。通过督促检查并根据项目检查情况,在县林业局、相关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及时下达贴息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下达贴息资金。
2.7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林业贴息贷款涉及面广、环节较多,没有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工作难以开展。根据工作开展实际情况,县林业局及时与财政、农村信用社等部门组成工作协调小组,共同制定林业贴息贷款工作方案,搭建融资平台,建立银林合作机制,积极推进林业小额贴息贷款工作。县林业局充分发挥在林业贴息贷款工作中的综合协调职能,加强与财政沟通,积极与农村信用社协调,从林业生产的特殊性出发,争取在利率、期限、规模等方面给予优惠倾斜,简化申贷手续,优化信贷产品设置。同时还与县财政局协调配合,做好申报项目、资金审核、检查验收和资料归档等工作。初步建立起了县财政局、县农村信用联社、乡镇政府与农村信用社的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林业金融创新。同时按各自的分工和职责,认真履职,为林农贷款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3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3.1金融服务机构单一、贷款期限短,林业贴息贷款利
率逐年上涨,离林农要求差距甚远目前,各商业银行对林业贷款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正处于探索阶段。全县办理林业贴息贷款银行比较单一,仅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且贷款额度低,仅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值的40%,期限为3~5年,相对较短。同时林权抵押的树种单一,仅为桉树和核桃。林业投资周期长,收益期大部分在8年以上,难以让其发挥最大效益。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了30%。林农需要支付的贷款利息较多,从而影响了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申报工作。
3.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级别低
陆良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资质仅为丁级,并且评估咨询人员少,可评估的范围200亩以下,难以满足较大抵押范围、较高要求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4下步工作对策
为进一步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信贷对林业的支持力度,陆良县应抓住被云南省政府列为林权抵押贷款重点推进县的大好机遇,乘势而上,积极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和林地林木流转工作。
4.1做好林业贴息贷款项目的筛选工作
特别是在项目的选择上,切实把好关,力求做到扶优扶精,做大做强。
4.2加大林权抵押贷款的宣传指导工作
进一步规范林权抵押贴息贷款申报、管理工作。把林权抵押贷款纳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专人管理,逐步建立林权抵押贷款信息员制度。
4.3适时召开全县林业金融联席会议
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支持陆良林业改革发展,增进成员单位间的沟通交流,营造协调配合的工作氛围,促进各方密切联系和沟通,形成金融服务支持陆良林业发展的强大合力。并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1~2次,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探讨加快陆良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新思路,共推全县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 陆良县林业局.云南省陆良县“十二・五”林业发展规划[R].陆良:陆良县林业局,2010.
[2] 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生态分院.陆良县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报告[R].昆明: 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生态分院,2008.
1引言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出要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改革之后林权抵押贷款得到了应用,林权抵押贷款就是按照规定的抵押方式,林业资源所有者或第三人以其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或以债权担保向商业银行取得贷款,而不转移对其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的行为。但是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角度来说,由于抵押物的特殊性,以及林业行业的弱质性,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着诸多风险,探索林权抵押存在的风险及如何解决的过程,实际上是对金融制度不断完善创新的过程,这就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需要认清风险的分类及成因,并积极控制风险。
2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的分类及成因
造成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的原因有很多,比如由于贷款人信用不佳等原因造成的信用风险;由于银行内部操作及流程不规范造成的操作风险;同时,由于抵押物的特殊性,容易受到外来因素影响而造成的抵押物价值保全风险;由于林木生产周期长价值变动大林权抵押市场不完善造成的市场风险;生产周期长造成的流动性风险;另外,国家政策也会使林权抵押贷款面临政策风险。
2.1信用风险
根据借款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期还贷,但由于种种原因,借款人可能被迫违约或理性违约。一般来说林权抵押贷款是中长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从风险因素的产生到最终成熟、暴露期间会有很长时间,为信用风险缓慢积聚提供了条件。一是贷款人在这期间可能由于家庭、工作、收入、健康和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变化,偿债能力下降,不能按期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二是借款人故意欺诈,通过伪造的个人信用资料和资产状况骗取银行的贷款,从而产生道德风险。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因而商业银行很难获取真实、全面的个人信用信息,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信息不对称,此时商业银行是根据全体借款人的风险状况给予同样的贷款利率,从而出现Stightz&Weiss模型中逆向选择(风险低的借款者退出借款)和道德风险(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的情况。同时个别借款人诚信较差,存在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的现象,致使银行贷款面临一定风险。
2.2操作风险
《巴塞尔协议》中定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的内部程序、人员以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的风险。造成林权抵押贷款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有:第一,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不明,林权贷款抵押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林权抵押登记程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抵押物的权属不清,林权权属模糊不清,如一林多证,抵押物就失去了抵押权;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抵押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林木,如生态林,超出林权抵押的范围,因而失去法律效力;一证多次抵押,因抵押登记管理不完善,债务人把同一林权证抵押给多个金融机构,得到远大于正常抵押率的贷款。第二,信贷人员对借款人情况审查不严,没有进行认真的事前尽职调查和贷款后评价对于林农对林木资源管理监督力度不够,对贷款使用或偿还不能做到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和跟进;缺乏与林业部门必要的联系,抵押登记不落实;档案管理不规范,对重要合同单等法律文件不按规定保管;由此造成银行贷款风险。第三,信贷人员的法律保护意识淡薄,在签署借款、担保合同时主要条款出现疏漏或合同要素不全、追偿己过时效等,导致银行合法债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业务人员不按章操作,导致贷款出现风险,如抵押担保未落实就放款等。第四,在进行林木资产评估时,由于客观及人为因素,往往造成估值不准,其中的原因有以下三点:一是由于林木资源品种多林地大多处于偏僻之地,范围广,种类多,难度大,评估人员很难精确地估算出其市场价值。二是由于林权交易市场不规范,森林资源资产的市场价格即公允价值难以确定给其价值评估带来了客观的风险。三是由于商业银行专业的评估人才缺乏,专业的评估机构与借款者为了各自利益虚抬其价值。这些都属于人员或程序上引发的操作风险。
2.3抵押物价值保全风险
林业是风险很高的行业,受自然灾害的破坏特别大,人为破坏如滥砍滥伐也给林业生产带来极大的损害失。首先是自然灾害,根据统计局资料我国平均每年发生森林火灾1.35万起,受灾面积73.71万公顷,仅2011年上半年,仅雨雪冰冻灾害和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就达198.6亿元。1-5月,全国共发生森林火灾4759起,受害森林面积2.3万公顷,除此之外还有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但是我国的森林保险体系不健全,具体表现在:承保险种单一,目前政策性森林保险只承保火灾风险,不承保雨雪冰冻、台风、病虫害等风险。保险费率高,由于赔付率高,我国森林火灾保险平均赔付率为70.3%,而一般财产保险是30%~35%,造成森林保险的保险费率高。另一方面,因为营林者的收益偏低,保险意识薄弱,所以森林保险承保率低。我国森林保险进入了“高风险、高费率、低保障、低覆盖”的怪圈。其次,林木生产周期长,贷款人对林木的不良管理也会造成抵押物价值的减损,贷款人为了自身获益有可能过度砍伐林木资源,造成抵押物价值难以保全。再次,林区地处偏僻,盗砍盗伐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些都为抵押物价值保全增加了风险。
2.4市场风险
抵押的林木资源市场价格会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其市场价值一直处于变化中,因而难以确定,而林权抵押贷款又大多是中长期贷款,在贷款期间价格波动有可能幅度更大,所以面临抵押物价值变动的风险。同时,抵押的有效性依赖于抵押品交易市场的发达程度,如果抵押品交易市场较为活跃,一旦借款人违约,贷款者可以顺利地变现抵押品,从而收回未偿还的贷款余额,抵押风险就小。现阶段商业银行处置抵押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林权流转变现,另一种是林木砍伐出售变现。但不论哪种方法都会产生风险,前者是由于我国现阶段林权流转市场体系不建全,缺乏集中规范的林权交易平台,限制了林权流转变现,使风险大大提高。而林木采伐出售受到林木采伐限额的限制,由于林业产业的正外部性,国家对林业发展一直实行严格保护扶持措施,对木材实行限额采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银行对抵押物无权进行处置变卖,即使进行申请也面临着采伐指标审批难、审批周期较长的限制,增加了贷款的风险。
2.5流动性风险
由于林业生产周期相对长,投资回收期也长,所以一般来说林权抵押贷款时间长,流动性差。如果贷款银行持有大量林权抵押贷款债权,可能会因为资金占压过多而引起资产流动性比率恶化,资金周转不灵,所以流动性风险也是林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风险类型。为避免这一风险,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是建立抵押贷款二级市场,将持有的贷款抵押卖给二级市场的其他金融机构,使资产证券化,并且可在二级市场流通,但我国目前尚不存在可以化解流动性风险的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
2.6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林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法规出台带来的风险。森林认证、对原木出口限制等政策都可能造成贷款的风险;政府政策可能会造成抵押的森林资源价值损失,国家考虑到整个生态环境的发展划定自然保护区,把商品林转化为为生态公益林,出于某个地区发展的需要,修建公路,铁路,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等,林农失去了对这片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这些林地也就没有经济收益,直接影响借款人还款的来源;同样因国家宏观调控造成市场需求的急剧变化以及税费体制改革,也会使林业生产经营者承担一定的风险。除此之外,还有以下风险:利率风险,林权抵押贷款时间较长,而支持林权抵押贷款的资金来源通常是期限较短的存款或短期资本市场资金,这种期限不匹配很容易在短期市场利率上升时造成银行负债与资产利率倒挂,入不敷出的现象;提前偿付风险,是指借款人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给银行带来利息损失的可能性;贷款结构风险,是由于某一地区的林木资源集聚,或某一树种的林木资源过多,或者某一层次的林农过多,而导致风险过于集中,不利于整体控制风险。
3商业银行风险防范与控制
林权抵押贷款的高风险性,减少了商业银行进行贷款的积极性,但同时在防范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上,许多商业银行都在尝试贷款风险管理的方法,如某银行永安支行在客户准入、抵押范围、抵押率上做了相应规定。解决贷款中风险较高的现状,商业银行必须在贷款流程上进行控制,如图1。
3.1贷款申请
国际上通行一种评价借款人信誉状况的原则,即“6C”原则,是指品质、能力、现金、抵押、环境和控制。其中环境和控制主要和国家宏观政策有关,商业银行要密切关注国家出台的关于林业行业的政策,做出积极反应。在贷款申请阶段关键看前四个原则,如江西省崇义县农信社在贷款申请时,对于未开户者和劣质客户,一般不予受理。对借款人品质的判断可以根据以往的信用记录,只有确认借款人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才能发放贷款。确认贷款人具有申请借款的资格和行使法律义务的能力,信贷员要用现金流量分析法确定贷款人的现金状况,以确定其偿还贷款的能力。抵押是指借款人用于抵押的资产:在林权抵押贷款中要特别注意检查用于抵押的资源是否权属不清或存在一证多用,一林多证的情况,并拒绝给没有进行登记的林木、生态林或国家禁止抵押的林木等做抵押。在个人贷款者进行申请时可以建议林农和利益相关方可以组成专业合作组织,这样可以减少林农抵押物价值损失风险,从源头上控制风险。
3.2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是林权抵押过程中的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分析哪些因素在影响贷款的违约率方面有重大影响,然后将这些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因素着重审查,对公司法人客户的调查包括:审查借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并确定其真实性;对借款人进行实地调查,如市场前景、主业状况、公司治理、内部管理、生产经营和市场评价,还要注重对公司法人代表的综合素质、诚信程度、是否有清晰的发展思路和企业文化等非经济因素,因为这是决定其发展速度的重要因素;约见其财务负责人,详细了解借款人的情况和借款意向;实地确定抵押林木是否符合抵押资格,评估其价值,可以引入专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监督。对个人客户的调查包括:个人稳定性如年龄、婚姻状况和是否生育等,个人素质如学历,个人社会地位如职业职务等,还款承受能力。实地确定抵押林木是否符合抵押资格,评估其价值,可以引入专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监督。减少信用风险。
3.3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着重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审批贷款业务是否合法合规,主要调查用于抵押的林权是否合法,审批业务程序是否合规;第二,还款来源是否稳定可靠,审查借款人的信用记录,确定贷款利率与时间;第三,授信方案各基本要素是否合理,比如抵押率的确定等;根据法规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实行分级审批,按照授权独立审批,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在出具调查报告时,必须明确注明贷款的金额、使用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和抵押物价值评估等项目。全方位规避操作风险。
3.4签订抵押贷款协议
贷款协议是借款者与银行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同。加强抵押贷款协议的规范管理,防范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对商业银行来说至关重要,抵押协议除包括一般抵押贷款协议的内容如贷款金额期限用途的规定,利率及计息,提款条件时间手续,归还时间,担保等。除此之外,还应注明诸如禁止把已经抵押的林权重复抵押,禁止在抵押期间转卖,确定合理的抵押率等。起草和签订抵押协议由银行法律专家进行。
3.5贷后管理
商业银行在贷后要跟踪检查,着重检查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资产管理情况等,及时发现问题贷款。信贷员通过实地检查借款人的财务信息,了解抵押林木的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认真进行贷款复核,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引进外部检查。积极探索贷后差异化管理,集中力量针对高风险客户、高风险环节、高风险时期,采取贷后管理措施。对于银行贷款超过一定规模的林业企业,经过双方协商,可选派有经验的银行工作人员到企业的财务、管理类岗位挂职工作,加深对企业的了解,增强银行与企业的互动双赢。另外,要在现有的基础上,重新设计信贷管理流程,进行动态改进,完善贷款流程。
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病虫害除治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林地管理依法实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十分珍惜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制止侵占和滥用林地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财政、公安、民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二章林地权属管理
第七条林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八条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含林地承包者,下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权属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体登记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九条申请林地权属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三)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受理申请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实合法有效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址明确;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有效;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三条林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变更、丧失的,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表;
(二)林地权属证书;
(三)林地权属依法变更或者丧失的有关证明材料。
林权证有错、漏登记或者遗失、损毁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或者补办。
第三章林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林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经同级发展改革行政主
管部门衔接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林地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严格林地用途管制制度。禁止下列破坏林地的行为:
(一)擅自将林地改变为非林地;
(二)擅自在林地上进行采石、采矿、取土、取沙、建房、修筑工程、造坟等活动;
(三)擅自开垦林地种植农作物。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山地已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依法限期退耕还林。确需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因特殊需要改变国有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所经营林地面积的,须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属于省级自然保护区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七条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负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
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林地,不得造成滑坡、塌陷和严重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造成植被破坏、生态环境恶化和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
第十八条林业生产单位在以林为主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林地资源开展综合经营,提高经营效益,增加林地投入。
第十九条林地的开发利用,可以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单独进行,也可以由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同其他单位和个人合资、合作或以其他方式联合进行。联合开发林地的,应当以合同的形式依法确定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对开发利用林地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环境保护林等公益林的,应当依法给予森林生态效益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鼓励以集约经营方式,发展原料林、用材林等人工商品林基地。人工商品林基地内的林木凭采伐许可证采伐,采伐限额实行单列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的方针,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服务。
第四章林地使用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使用分为下列三类:
(一)征收、占用林地,是指因工程建设(含农民自建住房)需要,改变林地性质,将林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临时占用林地,是指不改变林地性质,占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设施、采石、采矿、取沙等活动,占用期限不超过2年。占用期间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期满后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
(三)林业生产占用林地,是指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
第二十四条征收、占用林地用于工程建设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征收、占用林地的,申请时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征收、占用林地申请表;
(二)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成立文件或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三)被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建设项目依法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核)准的,须提交项目批(核)准文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应提交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五)征收、占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与被征收或者占用林地者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或者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时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占用林地申请表;
(二)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成立文件或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三)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五)项目依法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核)准的,须提交项目批(核)准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林业生产占用林地的,申请时应当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占用林地申请表;
(二)申请人是单位的,提供成立文件或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个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三)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四)项目依法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核)准的,须提交项目批(核)准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征收、占用林地达到下列数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一)征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
(三)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
征收或者占用林地面积低于前款规定数量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九条临时占用林地的,按照下列批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林业生产占用林地,属于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予以上报或依照审批权限作出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申请时,对拟批准的申请,应当将有关情况在林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固定场所予以公告,公告期为7日。在公告期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如提出异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异议主张确有法定依据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批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征收、占用林地审批时的公告程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临时占用林地期限届满,无特殊理由不得续期。有特殊情况需要续期的,占用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办理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批准手续。受委托的部门不得再转委托。
第三十四条一个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征收、占用林地,不得化整为零。分期建设项目,应当分期申请和审批,不得先征待用或未批先用。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使用林地范围的具体划定,必须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员到场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批准的数量、范围使用林地。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使用的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建设单位、个人或受其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林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纳入当年采伐限额。采伐的林木归原林木所有者。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林地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林地的,被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予以拒绝。
第五章林地使用的费用
第三十八条征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征收、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向被占用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十九条林地补偿费,按照其被征收、占用前3年当地耕地平均年产值的4至7倍计算。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差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提高当地林地补偿费、林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标准,但不得降低省定标准。
第四十三条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
第四十四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支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征收、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双方对各项补偿(助)费标准以及对需采伐的林木在确认林种、林龄、产材量、年产值等方面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时,一方或双方可以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的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林地滑坡、塌陷和严重水土流失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国有林业单位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所经营林地面积的,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十条擅自移动或破坏林地权属界桩、界标的,由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并按每个界桩、界标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伪造、涂改林权证以及其他有关林地权属图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收缴伪造、涂改的林权证和有关资料,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有关规定,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或者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办理林地权属登记或者登记不当而不纠正的;
(二)擅自改变林地类别和性质的;
(三)弄虚作假审批林地使用的;
(四)超越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期限审批林地使用的;
(五)对林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关键词:绿色税收税收制度完善
随着上世纪
五、六十年代环境问题的日益恶化,一些具有环保特点的经济概念,诸如绿色国民生产总值、绿色会计、绿色营销、绿色税收等相继出现。这些“绿色”概念,不仅反映了人们对环保的重视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将环境资源的消耗与补偿纳入经济范畴,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解决。
其中绿色税收的概念最早主要是基于20世纪20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的“政府利用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环境税收思想,即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特别税种,使外部成本内在化,以实现对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在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拓展和深化后,绿色税收概念被赋予更新、更广阔的内涵。
从广义上说,绿色税收是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从狭义上看它包括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内容:根据排放量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来决定税率以计算排放税;对生产出来能危害环境的商品或使用这种商品的消费者征税(如xej-~油征收的消费税);在其他税收上提取与环境相关的备抵;对于能够节约能源或减少污染的设备和生产方法给予可以采用加速折旧备抵法或降低税率的优惠。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20多年来,国内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生态环境却遭到严重破坏。目前我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世界银行与环境经济专家在《关于中国环境污染的调查报告》中指出,中国大城市的环境污染状况是世界上最严重的,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有10个在中国。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问题是一个高度综合、高度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污染的防治和生态的恢复,并且和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管理体制、政策法律息息相关。如何应对当前的环境问题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解决遏止人类发展的“瓶颈”问题,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欧美一些国家通过改革调整现行税制,开征环境税(包括废气税、水污染税、固液体废物税、噪音税),实行xej-环境改善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使税收对改善环境做出了较大的贡献。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在我国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更好地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和资源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现状
早在20世纪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也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对“三废”企业的税收减免;对节能、治污等环保技术和环保投资的税收优惠;限制污染产品和污染项目的税收措施;促进自然资源有效利用的税收优惠等。此外,我国现行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也对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作用。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主要体现在:
1.现行税制中缺少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这样就限制了税收对环境污染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的用于环保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在环保方面的作用。
2.现有涉及环保的税种中,有关环保的规定不健全,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力度不够。比如就资源税而言,税率过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显的调节作用,征税范围狭窄,基本上只属于矿藏资源占用税。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费现象严重的情况极不相称。
3.现行税制中为了环保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过于单一,仅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均可应用于环保税收政策中,以增加税收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几乎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4.现行税制未形成绿色税收制度,没有就环境污染行为和导致环境污染的产品征收特定的污染税。目前国家治理环境污染,主要是采取对水污染征费,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生产单位征收标准排污费和生态环境恢复费,这种方式缺乏税收的强制性和稳定性,环保成果难以巩固和扩大。另外,在征收方式上不规范,排污费的收费方式由环保部门征收,不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资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想。
二、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
根据我国资源现状和特点,应促进企业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运输少和技术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则发展,加强对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严重的重化工业的管理。在进一步完善现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从而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绿色税收”制度。.采取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1.扩大并建立完善的环境税种体系,明确征收范围。开征新的环境税,建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开发生产行为及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物质列为环境污染税的征收范围。借鉴国际经验,分期分批开征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污染源税、噪音税、生态补偿税等一系列专项新税种。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可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应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2.完善税制要素。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
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为促进经济主体珍惜和节约资源,宜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在税基选择上,以污染物的排放量课税,一方面刺激企业改进治污技术,另一方面也不会妨碍企业自由选择防治污染方法。采用弹性税率,根据环境整治的边际成本变化,合理调整税率,同时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污染程度的企业实行差别税率,在征收管理方面宜作地方税,地方政府应将征收上来的税款进行专门保管,专门用于环保建设事业。
3.完善税收优惠措施。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首先,制订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收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其次,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优先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税的减免;在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对企业购置的环保设备应允许进行进项抵扣,从而鼓励企业对先进环保设备的购置与使用;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鼓励环保投资包括吸引外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中,对于企业采用先进环保技术改进环保设备、改革工艺、调整产品结构所发生的投资应给予税收抵免;对于环保产品在出口政策上给予税收支持等等。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新晨
4.改革消费税制度。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进行改进。(1)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程。(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别对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户“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