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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长城,包括长城的墙体、城堡、关隘、烽火台、敌楼等。
受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第三条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各地方的长城保护工作。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
第五条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长城保护基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国家对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审批与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长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长城保护。
第八条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在长城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进行调查;对认为属于长城的段落,应当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自认定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认定为长城但尚未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段落,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法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国家实行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制度。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和长城保护的实际需要,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明确长城的保护标准和保护重点,分类确定保护措施,并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落实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规定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划定本行政区域内长城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布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第十三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设立长城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
长城保护标志应当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
第十四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档案,其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长城档案报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的长城档案。
第十五条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段落确定保护机构;长城段落有利用单位的,该利用单位可以确定为保护机构。
保护机构应当对其所负责保护的长城段落进行日常维护和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长城保护员对长城进行巡查、看护,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长城段落为行政区域边界的,其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开由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禁止在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
(二)刻划、涂污;
(三)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
(四)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
(五)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
(六)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
(七)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长城段落的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
(二)该长城段落有明确的保护机构,已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并已建立保护标志、档案;
(三)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条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备案;长城段落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自辟为参观游览区之日起5日内向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按照职权划分核定参观游览区的旅游容量指标。
第二十一条在参观游览区内举行活动,其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旅游容量指标。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服务项目,应当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向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的,接到报告的保护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对长城进行修缮,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
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长城段落因人为原因造成损坏的,其修缮费用由造成损坏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长城损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违反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
第二十六条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的;
(二)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
(三)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的;
(四)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的;
(二)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的。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或者建立档案的;
(二)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
(三)有其他、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
第三十条保护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
(一)未对长城进行日常维护、监测或者未建立日志的;
一、充分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1、文物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重要历史见证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文物已逐步成为发展文化产业的优良平台,加强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提升区域知名度的有效手段,在促进地方三个文明建设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作用越来越重要。保护好、管理好、发挥好境内文物的作用,是各部门、各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一定要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审视和定位文物保护工作,切实摆正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关系,把文物保护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到突出位置,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大管理力度,强化保护措施。
2、我市境内文物众多,目前全市共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25处,其中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鹰潭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贵溪市级文保单位25处(其中有两处正在申报省级)。博物馆馆藏文物916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1件;二级文物22件,三级文物50件。加强我市文物工作,有利于挖掘贵溪的历史文化底蕴,促进经济发展特别是旅游经济发展,有利于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更有利于推动我市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
二、政府主导,贯彻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规定
各乡(镇、街办)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职责,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国发号)精神,贯彻落实文物保护“五纳入”。
1、文物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乡(镇、街办)应在第三次文物普查的基础上,认真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就文物维修项目、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博物馆、文物库房、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制定出具体的目标和措施。
2、文物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各乡(镇)在编制和调整乡镇建设规划时,在开展新农村建设中,应组织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乡镇建设规划的制订与审查。充分考虑文物保护的特殊要求,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和保护作为乡镇建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在项目审批前应事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塘湾镇、耳口乡曾家村等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村的总体规划、必须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必须保持原有的总体格局和传统风貌。
3、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街办)应将文物保护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文物事业发展提供经费保证。按照《江西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将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含文物维修、文物收购经费)和文物基建支出分别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涉及有关市级(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国有博物馆的旅游开放点,其门票收入由市级文物管理所提取文物保护经费,用于当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维修,具体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鼓励通过损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吸引社会资金用于文物保护。要设立文物保护奖励基金,对文物保护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4、文物保护要纳入体制改革。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设立的保护管理机构,未经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不得移交非文物部门管理,不得下放管理权属。凡未经依法批准的,一律维持原有的管理体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文管所、博物馆等单位应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5、文物保护要纳入领导责任制。各乡(镇、街办应健全、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将文物保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逐级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除指定专人分管文物工作外,还应将文物保护作为考核领导干部的内容之一。对出现损害文物的事件,除应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外,同时应追究主要负责同志的领导责任。
三、守土有责,确保文物安全
1、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加强各级文物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好各级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博物馆要加强文物库房的防盗报警、防腐、防损坏设施和消防安全设施建设。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应认真落实“保护范围、保护标志、记录档案、保护组织”四有规定,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看护员保护网络。对暂没有级别鉴定,但具有一定价值的零散文物,文物行政部门要集中进行保护。
2、加强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各类工程建设应尽量避开文物保护区,凡涉及文物保护方面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文物管理部门进行文物勘探和调查工作。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已普查登记的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论证、选址等,要充分征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单位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宗教、园林、旅游区对其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修缮,应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和维修方案,必须征得同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实施。在工程建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应立即停工,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遇有重要发现,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侵占出土文物。因不及时报告造成文物灭失、毁损或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拒不上交的,依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合理利用,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1、文物工作要坚持以保护为主,同时要注重开发利用,力求在保护中求得发展,在发展中实现更好的保护。要充分发挥我市文物资源得天独厚的优势,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文物利用要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要促进以文物为依托的文物旅游事业的发展,积极开展文物仿复制品及文物工艺生产,开展“以文补文”和“多业补文”活动。
2、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的无序、过度、破坏性开发利用。凡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利用项目必须经省、市两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论证。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和用途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报批。将文物保护单位辟为参观旅游场所,必须接受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文物保护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
五、强化管理,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活动
1、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互联网、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在法规允许的框架内积极做好文物宣传工作,通过专题报道、拍摄专题片等形式加强对文物法律法规、我市文物资源、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2、要加大文物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文物走私、盗掘古墓葬、盗挖古文化遗址、盗卖石刻等恶性文物犯罪行为。重点查处违法的文物破坏案件,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大打击力度,追缴的被盗文物要及时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收藏和处理,严禁以经济处罚替代刑事处罚。海事、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走私和文物非法交易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结案后应无偿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3、加强对文物交易市场的监管。坚决取缔非法文物经营活动,规范文物拍卖活动,实行文物市场行政许可制度,对文物经营定期进行专项检查。私人收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出售给国家批准的文物收藏单位或文物收购单位,严禁私自买给国外或境外人员。
六、完善机构,加强文物管理队伍建设
为保护、利用瑷珲新城遗址,2002年,黑河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会同黑龙江省文物专家组共同编制了《瑷珲新城遗址保护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但是,该遗址幸存不多的古建筑在小城镇改造中相继被拆毁,《规划》无法推进。2009年,国家文物局颁布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建设瑷珲新城遗址公园,既符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也符合我市利用和放大现有的文化基础和优势,把特色优势延伸为城市发展的城市文化定位,在对大遗址保护的同时,又改善了遗址所在地的生态环境、美化了城乡面貌、促进了当地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最终实现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和谐共赢。
(一)遗址硬件条件完全符合要求。按照《细则》有关考古遗址公园的资源条件要求,瑷珲新城遗址在遗址价值、公园规模与内涵、区位条件、基础条件、环境条件等五个评定细节中,均符合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要求。按照《办法》第五条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立项申请条件,瑷珲新城遗址完全具备申请立项要求,仅部分工作尚需进一步完善。
(二)遗址公园大纲编制初具雏形。2002年编制完成的《瑷珲新城遗址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经省文化厅、文物局批准上报至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在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提出几点修改意见,主要是保护面积过大、保护措施尚需完善。按照国家文物局的意见修改之后的《规划》虽然没有再次申报,但成为《爱辉镇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瑷珲古城商业街修建性专项规划》、《瑷珲古城旅游总体规划》、《爱辉镇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和《爱辉镇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母本,也为瑷珲新城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的编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可以更好的展示历史,教化大众。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将向世人客观的展示古城的历史,对爱国主义教育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瑷珲新城遗址进行考古工作之后,可将遗址重要建筑发掘现场原景保留,形成遗址与现有建筑并存,相互依托的关系。诸遗址与现存的魁星楼、海关以及古树名木交相辉映,提升瑷珲新城遗址的参观与科教价值,将整个瑷珲新城遗址变成一座天然的历史博物馆,使得群众在进入瑷珲新城遗址的同时就可以参观到历史遗迹,从而将现有的仅仅依托于爱辉历史陈列馆展陈历史的局面进行彻底的改观。
市政协文艺新闻组
为了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更好地进言献策,做好我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工作,推进我市文化事业的发展,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特别是旅游经济的繁荣,我组部分委员就文物保护开发工作在市内外组织了考察和研讨。
一、考察情况及启示
山西省被称为中国古建筑的地上博物馆,其平遥古城、云岗石窟和乔家大院等古建筑群充分体现了中国历史文化遗产的精华。我组在山西考察过程中既为其精美绝伦的古迹而叹为观止,又为古迹的保存完好而钦佩不已,对我市如何做好文物保护开发工作有重要启示。
启示之一:宣传造势,强化文物保护意识。山西平遥古城是一座具有2700多年历史的国家文化名城,是目前我国唯一以整座古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获得成功的古县城。平遥城墙总周长6163米,墙高约12米,把面积约2.25平方公里的平遥镇圈成一个风格迥异的城区。迄今为止,古城的城墙、县衙、街道、民居、店铺、庙宇等建筑保存完好。1997年12月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平遥县历届领导一直注重宣传造势,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总体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不断强化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并积极稳妥地推进古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我们在鸟瞰平遥古城,称奇道绝之时,为平遥人民多年来始终如一的文物保护意识和行为所感动。
启示之二:建章立制,规范文物保护秩序。山西祁县的乔家大院被誉为“清代北方民居建筑的一颗明珠”。我们从从当地人的介绍中得知,作为一处古民居能保护得如此完好,要得益于山西从省、市到地方各级政府对文物保护的严格制度。该省到地方都相应制定了文物保护条例和管理办法,并规范文物保护秩序,相应建立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对一些零散性的文物古迹进行集中收藏与保护,重视做好各种防盗、防火工作,确保文物的完整和安全。
启示之三:整合资源,精心制定开发规划。优秀文化遗产完美而系统的形象和魅力是吸引游客、做大做强文化旅游业的基础和前提。为此,当地政府均十分重视整合资源,精心制定开发规划。如平遥县近年来通过文化遗产普查摸底,整合资源,制定了《平遥古城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按规划围绕景点维修开发、古城基础设施改造、城内企业单位搬迁、新城道路建设与生态绿化建设等五个方面,推进古城整体开发,取得了显著成效。从而形成了古县衙、城隍庙、日升昌票号和镖局等数十个精品景区组合,同时配以古色古香的旅游街区和商店、客栈的映衬,塑就了古城整体的壮美景观,打造了强烈吸引人们眼球的大旅游格局。
启示之四:多元投入,打造文化遗产精品。山西省属我国西部地区,并不富裕;平遥县财力薄弱,他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做得如此之好,形成了系列精品旅游资源,得益于他们的政策引导,多元投入。平遥县出台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开发旅游的优惠产业政策,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经营、谁受益的发展方针,通过合资、合作、拍卖、租赁、出售等多种融资形式,形成了全民、全社会办旅游。目前,古城内已对外开放的17处景点中由社会或个人开发的有11处,其中规模较大的城隍庙、财神庙等均是由个人或民营企业投资开发的。在已投入的3.5亿元旅游资金中,政府只投入1.2亿元,社会投资却达2.3亿元。
二、对我市文物保护和开发工作的建议
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工作,在历届市及各级相关领导同志的高度重视和热情关心下,取得了显著成绩,经1984年文物普查,我市列入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5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23处,这其中多数文物单位都得到了程度不同的保护,一些文物单位还进行了较好利用和开发,这是兴化被命名为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的主要基础。近几年来,我市在搞好旅游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着力抓了文物景区景点的建设,一批文物得到了保护和修复,并通过举办板桥艺术节,进一步推动了我市历史文化的挖掘和保护,提升了兴化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全市经济、社会事业的持续发展注入了活力,也带动了我市旅游业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旧城改造、城乡建设中,一些历史文化遗产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毁和破坏,以致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遗憾。结合这次考察,对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工作提几点建议:
一是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要进一步提高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工作的认识。历史文物不可再生,祖先留下的珍贵文化遗产不能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遭损和丧失。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好开发好,就是最好的旅游资源,就是城市的最佳名片,就是城市的最高含金量,就能提升城市的品位,提升城市形象。著名歌唱家郭兰英以前羞于说自己是平遥人,而当平遥因古城保护而享盛誉后,她现在却以是平遥人而自豪了。我们应从各级领导起提高这一认识,并加大对《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以增强全民、全社会的共识,动员全市人民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到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工作中来。
二是深入普查,建成历史文化遗产信息库。创建历史文化名城,责任重大;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功德无量。我们应迅速启动全市历史文化遗产资源的普查工作,组织力量,深入调查,盘活家底,通过专家认证,确认我市有哪些文物具有历史价值,需要重点保护和开发;明确对象和标的物,为抢救性保护开发提供依据,并建成历史文化遗产信息库,以利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对重点文物进行保护和开发,长期写好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连续剧”,不再留下历史遗憾。
三是量力而行,精心制定保护与开发规划。我们要在掌握全市历史文化遗产资源信息的基础上,结合旅游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根据市政财力,精心制定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规划和实施方案。规划可分为长期、中期和近期的。目前,应将最迫切需要抢救和开发利用的项目立上政府议事日程。同时,规划制定要合理,富有预见性、超前性和科学性,要有利于旅游资源的开发。山西应县围绕应县木塔做足了文章,他们在木塔前开辟了整齐划一、古色古香的丁字型商业街,就近建成了宽敞的休闲广场,广场上还特意留下了古城墙遗迹,周围没有四层楼以上的建筑,使孤立的木塔古迹生色而变得雄浑厚重,成了和谐迎人的群体旅游资源。此举很值得我们借鉴。在确定一个开发项目时,也要追求整体感和一定的规模和气魄,如板桥故居、金东门古文化建设项目,就应以此构想,既要修旧如旧,不可造假;又要谋求精当,敢于创新。这样,通过一年重点搞好一到两个保护开发项目,分步实施,多年积累,就能形成规模效应,就能使全市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形象得到有力提升。
*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规模大、范围广、时间长、任务重,是*区至今最彻底的一次文物普查,在各级领导和同志们的通力合作共同努力下,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严密有效的组织领导为这次普查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这次文物普查得到了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在组织领导、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是历次普查中规模最大、动员和参与人员最多、组织机构最严密的一次普查。我们成立了以副区长为组长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在区文化体育局设办公室,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专门召开了*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动员大会,强调了此次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各部门全力配合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区文化体育局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全力推动普查工作的全面开展。全区各部门也相应成立了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全区各社区居委会甚至城中村也以文化站(室)为中心,纷纷成立普查工作小组,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为整个普查工作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在文物普查期间除有专人陪同普查外,区委、区政府机关领导经常过问文物普查工作,区文化体育局的领导还深入普查一线了解普查进展情况及问题,看望慰问普查队员,各部门以及社区居委会、城中村配合到位,保证了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区有着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为有效保护这些珍贵的历史文化资源,我区根据*市文物局的安排部署进行了第三次文物普查,大大推进了我区文物保护工作。
近年来我区城市建设快速发展,保护和建设的矛盾日益凸现,许多尚未发现或未列入保护的文物资源面临着自然或人为破坏的危险。此次的文物普查工作可以进一步提高在我区城市建设中文物保护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保护这些历史遗产,丰富我区城市文化内涵,提高我区城市的文化品味和魅力,进一步推动我区经济与社会的协调持续发展。
三、深入宣传,动员广泛,成效显著
广泛深入的宣传,形成了文物保护工作良好的社会氛围。文物普查工作得到各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通过大量深入持久的新闻报道,在全社会形成了重视和关心文物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有效增强了市民保护文物的意识,甚至不少市民也自发加入到文物保护工作中来,纷纷主动报料,提供线索。普查专业人员深入各地现场,带动和影响了当地群众,帮助他们提高辨别文物的能力及保护文物的意识,可见本次普查既是对我区文物的全面普查,也是对文物工作的全面宣传和普及,社会成效相当显著。
四、认真普查,科学保护,合理利用
通过地毯式的普查,发现了大量种类丰富、价值较高的文物线索。*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田野用时45天。踏查率均达到100%,圆满完成了*区的文物普查任务。本次文物普查共记录*区文物点243处,复查74处,新发现169处,其中,遵办留养局章程碑的发现,对研究清代社会历史、收养制度等,具有重要意义。乌氏家族墓地的发现,为研究清代晚期回汉关系、回族生活、葬俗等,具有一定的意义。庙后街张氏民居的发现,对研究*市民国时期的民居特点、建筑风格等,均有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