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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是我州实现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推进“两市三带四区”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化、工业化发展的重要阶段。为加快我州资源开发步伐,特别是加快矿资源勘查开发进程,实现早出矿、出好矿、找大矿的目标,切实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水平,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外部环境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我州鄂拉山是东昆仑主要成矿带之一,已列入全省地勘重要地区。根据国家和省上有关部署,“十二五”将加大找矿投入和工作力度,并通过公益性项目、鼓励商业性投入等陆续增加地勘项目投入。为此,在省政府的积极协调下,武警黄金部队将在我省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并进驻开展地勘工作。但就我州矿产资源开发和地勘工作的外部环境而言,虽然整体是好的,但也存在个别地区补偿要求过高,农牧民非法阻止施工,地勘项目野外施工经常受阻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地勘工作和资源开发。因此,各级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地勘工作对加快矿产资源开发、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支持找矿工作和资源开发,特别要做好武警黄金部队等地勘部门和矿山企业的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加强领导,做好服务
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外部环境的通知》(政[]126号)和欢迎武警黄金部队进驻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座谈会精神,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地勘项目和矿山企业生产经营顺利实施。各县要成立由国土资源、农牧、林业、环保、宗教、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地质勘查工作及矿山企业开发外部环境协调领导小组,专门研究指导和解决在地质勘查和开发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外部环境。州、县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维护外部环境工作的重要责任,及时解决和协调出现的问题,对外部环境问题得不到改善,影响勘查项目实施和资源开发的由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对因工作不到位而影响开展工作的,严肃追究责任,并对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三、强化协调,建立机制
各级政府要与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特别是武警黄金部队作业队伍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县、乡政府确定联络人员,经常沟通情况,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二是项目单位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业务联系、沟通和报告制度,严格执行项目备案和开工报告制度,并按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开展勘查工作和生产经营,并将阶段性和最终勘查成果提交州县主管部门。三是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乡领导要深入项目区主动了解地勘工作和生产经营情况,以村为单位定期开展入村入乡教育,公示地勘工作相关内容,争取群众的理解和配合。
四、加强宣传,打好基础
各县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开展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依法推进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乡(镇)、村干部的宣传教育,使乡(镇)、村干部充分认识到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农牧民群众的思想工作,做好地勘单位与各地群众之间的联系与协调,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顺利开展地勘工作和资源开发创造必要条件。同时,对恶意阻挠、无理取闹、阻碍地勘工作开展的行为,各级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及时、公正的处理一批典型案件,教育群众知法、守法,扩大宣传效果。
【关键词】 矿产资源 税费 制度 改革
一、我国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现状
在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框架下,我国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由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两部分组成。其中,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体现在矿业权价款和矿业权使用费的缴纳方面。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则体现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缴纳方面。
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并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人应当缴纳经评估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并规定“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人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
我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资源税是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税种。资源税收入计入地方财政预算。资源税的应纳税额,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为了实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财产权益而征收的税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为矿产品销售收入乘以补偿费费率再乘以开采回采率系数。其中,开采回采率系数为核定开采回采率除以实际开采回采率。
二、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矿业权价款的征收已超出法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申请人所申请的探矿权或采矿权系国家勘查出资并探明的矿产地,才收取矿业权价款。在国家未进行过勘查,或勘查后未形成矿产地的,则国家不收取矿业权价款。在此情况下,对于地表露头矿或勘查上风险较低或基本无风险的矿产资源,即使蕴藏着极大的价值,国家也不能收取矿业权价款,这将导致国家将巨大的利益让于矿业权人。有鉴于此,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颁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规定对矿产资源进行分类管理,根据该通知,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无论国家是否进行过勘查投入,均直接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对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不再投探矿权,直接以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这就产生了国家对未进行过勘查投入的矿业权收取矿业权价款的情形。按照国土资源部规范性文件以及大多数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矿业权招拍挂以及协议出让过程中,不论是否存在国家出资勘查情形都收取价款。并且,原为无偿取得矿业权而申请延续的,也要收取矿业权价款。此外,不需要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的砂石粘土类矿产在出让采矿权也要交纳采矿权价款。这种做法与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不相符。
2、补偿费和资源税的性质和作用已基本趋同
资源税在设立之初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企业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1994年税改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都普遍征收,资源税的性质已有所改变,既具有原有的资源税调节级差的性质,也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使资源税不再是单纯的调节级差收入,同时具有根据资源的所有权征收的补偿收入。而且目前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从价征收,而部分资源税的征收也为从价征收,在征收的方式上也存在重复征收的问题,只是征收部门不同。如果税务局将资源税全部改为从价计征,前述两种税、费重复征收的问题将愈加突出。
3、现行资源税的立税依据与法理不合
根据税法和财政法的原理,“税”是国家通过政治权力无偿取得的收入,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普遍性。而“费”则是政府向有关当事人提供某种特定劳务、服务或出让财产权益而有偿收取的费用。税和费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税的征收贯彻的是无偿的原则,而费的征收则体现有偿的原则。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矿产资源法》,资源税的征收是矿产资源的有偿开采制度的组成部分。这种立税方式混淆了税和费在法理上的区别和功能,不能充分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人的财产权益。
三、深化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设想
根据矿产资源税费所体现的含义,提出我国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的方案,税费制度改革可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分两步逐步推进。
1、改革步骤一
(1)取消矿业权价款,建立矿业权出让金制度。矿业权出让金的含义是属于开发前期对国家权益的一部分收回。目前矿业权价款的计算实际上是除去税费后国家投资应获取的超额收益,国家投资也是使自己的矿业权权益升值,以获取更高的超额利润。矿业权价款实际上也是国家在勘查阶段收取的级差收益的一部分,开发阶段的级差收益可以通过税费收取。因此,国家无论出资与否,只要出让其探矿权或采矿权就可以在开发前期前期预先征收一部分超额收益回来,即出让金,征收矿业权出让金,更能体现国家出让矿业权应得到的超额收益。这也就是为什么砂石粘土矿不设探矿权,而直接出让采矿权国家也能收取矿业权价款的原因。因此,矿业权出让金是指国家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的矿业权人收取的权益。通过招拍挂也可以体现了资源品质好坏,品质好就可获取高价。
(2)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从价计征改为从量计征。与资源税相区别,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目的应当为“普遍征收、从量计征”。普遍征收体现的是绝对地租或资源补偿原则。从量计征可考虑与储量消耗及品位高低挂钩,费率可随着价格变化进行浮动调整,即逐步建立与资源利用水平相联系的浮动费率制度。矿产资源消耗储量即可采储量,是矿产资源探明储量乘以可采率而得,以消耗储量为依据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引导矿山企业为降低单位产品所分摊的资源补偿费,降低开采成本,不断地进行技术更新,对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提高资源的利用程度,避免按产量计征所造成的采富弃贫、采易弃难的资源浪费现象。
(3)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现行资源税并不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而征收的一般税收,而是一种财产性收入,国家为调节级差收入并体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而向使用者征收。目前,对资源税实行“普遍征收”的原则,一方面提高了矿产资源的边际品位,从而也造成了采富弃贫、浪费矿产资源的现象;另一方面也使许多提供租金但不足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资源不能投入商业性开发,限制了赢利性资金流入矿业,为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增加了障碍。资源税改革的方向应是由从量计征变为从价计征,并根据资源的品质、赋存条件和开采条件的不同制定不同的税率标准,体现资源优劣的级差收益。也可考虑价格达到一定程度,进行税率累进征收,就可以取消石油特别收益金。目前的资源税改革由从量改为从价,并提高税率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收入与产品价格挂钩,有利于保障地方财政收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当然,也不一味地要求征高税,在价格低迷时也要调低税率。
2、改革步骤二
取消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建立权利金制度。权利金是矿产开采人(矿业权人、主要是采矿权人)向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支付的赔偿。它是一种财产性收益,是资源所有者经济收益权的体现。按其计征方式的不同,主要分为单位权利金、从价和利润型权利金三种。基于产量征收的一般被称为单位权利金;基于销售收入征收的一般被称为从价权利金;基于利润一定比例征收的被称为利润型权利金。
权利金制度是国家以所有者的身份参与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的基本方式,所反映的是资源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因而对各类矿产资源都要征收。同时通过对不同的矿种应根据其品质、重要程度和稀缺程度确定其不同的权利金费率,使得权利金的征收既能体现矿产资源的可耗竭特性,又使得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适当的权利金费率可以防止矿山企业浪费矿产资源。只要征收比例适当,矿山企业就会尽量充分利用、充分回采矿产资源,以提高矿山企业的总收益。
权利金也可以视矿种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计征方法。建筑材料类矿产和其他非金属矿产、煤炭等大宗非金属矿产资源可以按量计征。高价值的矿产,如油气和金属矿产,可以从价计征。对于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特殊意义的矿床,如钨、稀土等保护性矿产资源和战略性矿产资源,亦可以采取其他特殊的办法征收。
随着矿产资源税费改革的深化,我国应借鉴国外征收权利金的经验,最终改革方向应为取消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建立权利金制度。权利金可采用从价计征,能更准确地体现矿产资源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经济关系,也有利于与国外进行接轨和简化税种。权利金的征收率也要考虑按不同矿种和同一矿种开采的不同阶段进行差别化制定。
3、针对特殊情况制定不同的税费优惠
要在未来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并预留针对具体情况与特殊情况的减免税费条款,如国家鼓励性矿产、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低品位矿产、难开采和难选冶矿种、在矿山开采初期及生产后期的矿产开发等,以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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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准则;采掘业会计;会计
自2013年以来,我国煤炭、钢铁、石油、铁矿石及其它有色金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亏损面达到了80%,整个矿产资源开采业产业利润大幅下降,产能严重过剩。截至2016年10月,矿产资源采掘业的生产价格指数(PPI)已连续40多个月呈负增长,PPI下降比例占我国工业企业的78%左右,成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行业。与此同时,国际矿产资源资本市场一体化态势正在逐步形成,我国已有一批采掘企业集团正在或即将准备“走出去”。无论是国家层面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还是发挥市场经济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其前提都是采掘业企业能够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虽然我国2006年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一石油天然气开采》(CAS27),对石油天然气行业的会计核算进行了统一规范。但CAS27规范和协调的范围只针对油气行业,并不涉及煤炭及有色金属等固体矿产资源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当前国内由于各类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业会计主体核算没有统一的规范,同业不同公司间会计信息横向不可比,严重影响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可持续发展。国际上,我国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与趋同就更无从谈起,严重影响我国采矿企业集团在国际资本市场的融资效率。可见完善和规范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准则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1.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准则制定的必要性
1.1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经营较其他行业具有特殊性
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主要产品是自然资源中的矿石,属于耗竭性不可再生资源,可持续开采性不强。其次,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经济效益受矿藏地理位置、矿藏品位、开采难度等非经济因素影响较大。随着开采深度的加深,作业流程不断增多,生产成本相应增加,而产量却呈下降趋势,经济效益呈递减趋势。再者,与普通工业企业相比,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在开采过程中很可能对自然环境产生较大的破坏,如地表塌陷、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为此采掘企业要产生更多的环境保护和治理支出。正因为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具有高风险、高投入、长投资回收期等鲜明特点,致使该行业的会计核算从内容到模式都不能等同于其他行业。
1.2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处理具有特殊性
1.2.1矿产储量资产的确认与计量具有特殊性
一般情况下工业企业拥有与控制的资产,主要是通过外购或自建取得,资产价值的构成明确且可验证。但采掘企业最主要的资产是矿产储量,发现储量是其最主要的经济活动,可矿产储量价值的构成与发现该储量的支出间并不存在配比关系,储量资产的价值计量模式及减值确认等问题目前仍是当今会计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其次,工业企业可按年限、工作量等方式进行资产折旧获得价值补偿,而储量资产价值的递耗与地下储量密切相关。当储量价值与矿藏数量的计量仍处于探索阶段的时候,储量资产的价值补偿也就有必要进入更深的研究。
1.2.2承担社会责任的特殊性
矿产资源开采属于地下作业,风险很大,所以采掘企业在生产阶段需要提取多项风险储备资金,如安全储备资金、环境储备资金等。储备资金的提取标准、方式、方法和会计处理等问题目前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尚存在较大争议。其次,当矿产资源开采完矿区被放弃时,井及相关设施的报废也不能直接按普通固定资产清理处理,需要涉及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的环境会计问题。
1.2.3计信息披露的特殊性
“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可供决策的会计信息”毋庸置疑这是采掘企业的会计目标,但因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较普通企业承担着更为重要的安全责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因此,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还应增加反映大量的以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为主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
1.2.4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较之油气开采具有特殊性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石油天然气开采》(CAS27)对我国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的会计核算进行了统一规范。但CAS27规范和协调的范围只针对油气行业,并不涉及煤炭、铁、铜等固体矿产资源的开采。尽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明确指出油气以外的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参照油气准则进行核算与披露,但固体矿在资产特征、开采方法、生态环境维护及安全信息披露等方面均与石油天然气开采有着较大区别,故我国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会计核算与披露较之油气行业具有特殊性,完全按照CAS27执行并不合理。
2.我国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核算现状
2.1缺乏全面系统的指导
目前,我国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业一般经济业务的日常核算与其他企业相同的部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执行;采掘企业的特殊业务,则根据计划经济时代相应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办法》来处理。原有《办法》没有规范的业务,如安全成本、矿业权成本、探矿权使用费等则参照财政部出台的单独规定。这些各自独立的准则、规定、办法由于过于零散,口径不一,增加了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实务的执行难度,最终导致行业间会计信息不可比。
2.2会计核算体系不健全
2.2.1会计科目设置不完整。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与其他行业相比需要承担更多的安全风险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在会计核算上理应体现出风险储备资金和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的专项核算。但当前我国很多采矿企业并未设立风险储备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会计科目,使得会计核算对象不全面,安全风险及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缺少会计核算基础。
2.2.2会计核算方法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会计核算标准,在一些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特殊业务的处理上,不同企业间的会计核算方法存在较大差异。如对弃置费的核算,有的企业采用摊销的方式,有的采用预提方式,有的则直接采用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的方式。不一样的会计核算方式将对企业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同的影响,直接导致企业间会计信息不可比。
2.3计量模式亟待突破
当前我国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普遍采用历史成本法计量矿产储量价值,可矿产储量的历史发现成本与所发现的矿产储量价值之间几乎不存在相关性。故在历史成本计量法下提供的采掘企业会计信息有可能既不相关又不可靠,进而达不到财务报告的目的。所以说这种传统的会计计量模式在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资产计量中有待进一步完善。
2.4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
当前的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业财务报告对企业经营风险和非经营性信息披露较少,即便有所涉及也以笼统概括为主,信息可用性差,如在储量价值的披露中并不涉及储量分布、为探寻储量所产生的支出、储量变化等信息。其次在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特有的自然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信息基本不予披露。
2.5与国际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核算存在较大差异
我国矿产资源会计研究起步较晚,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理论与实务与国际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还有较大差距,导致国际同业间会计信息不可比。如2009年,我国在香港上市的两家煤炭公司按国内现有会计准则算出的利润比按国际会计核算办法算出的利润要小很多,产生这种差异是因为两次计算依据的会计准则间存在差异。按我国核算办法,煤炭企业的股票定价不仅要比国外同类企业低而且还要在国际市场中折价发行,严重制约我国煤炭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
3.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准则制定中的几点建议
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生产经营分为上游和下游活动两部分,其中下游活动属于加工业,与其他行业没有明显区别,本文不做研究。而上游活动的生产特征则跟普通行业有着很大差异,跟同属采掘业的油气开采也有较大区别,本文将从如下方面提出建议:
3.1界定采掘业专有概念
由于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业的会计核算内容与其他行业有着较大的差异,为了增加财务报告的可理解性,会计准则制定时需要明确界定以下一些行业专有概念:明确勘探、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分别从哪开始到哪结束;矿业权、勘探、评价、开发及开采的含义。
3.2完善会计核算体系
3.2.1增设会计科目
首先,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会计核算科目体系要能体现出该行业的社会责任。对采掘企业应承担的安全风险和环境修复支出应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明确核算内容,将其纳入采矿企业的会计核算体系。其次,会计科目设置要遵循兼容并重原则。如设置‘‘矿产资源”科目代替现有的“油气资产”科目用于核算包含油气资产在内的矿产资源资产,再在“矿产资源”总分类科目的基础上增设二、三级科目,实现对矿产资源的分类核算。最后,补充一些具有行业特色的会计科目,如增加矿业权取得应计入的会计科目;矿业权减值、勘探资产减值、开发资产减值的人账科目等。
3.2.2明确规范会计核算
对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中的矿区权益、勘探、开发、开采、弃置、资产折耗等环节的核算、折耗、减值等内容提供操作性更强的指引和规范。
3.3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矿产储量是采掘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但矿产资源的储量价值与其勘探耗费无关,将矿产探明储量认为是“企业自制的存货”并不合适,因为采掘企业支付的并不是制造成本而是发现成本。这种矿产储量发现成本与储量价值相脱离的现象,使得矿产储量的公允价值c其账面价值的巨大差异给采掘企业财务报告的质量带来了较大的不利影响。目前,我国CAS27已对油气资产储量和减值在报表附注中提出了现值披露的要求,CAS8也明确了公允价值的应用。在矿产资源资本市场逐步完善的同时,公允价值的应用环境也日渐成熟,采用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相结合的复式计量模式将在矿产储量资产的计量中被逐步采用。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公允价值在我国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会计计量中的具体应用,提高会计信息报告质量。
3.4正确区分支出的资本化与费用化
重点规范矿业权取得成本、勘探成本、开发成本、弃置成本中哪些支出应该资本化,哪些支出应该费用化,以及进行资本化和费用化的账务处理方式和途径。其次,对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上游活动中产生的各项管理支出和使用的设备与仪器折旧是否需要资本化,如果资本化将形成哪些资产,日后该如何计提折旧等问题也需要明确规范。
3.5完善会计信息披露
规范矿区权益资产、勘查与评价资产、开发资产等一些特殊项目在财务报告中的列示方式和披露途径;矿产储量价值信息、数量变动及原因,安全投入及成效、环境投入及成效等信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方式。尤其是要加强采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考虑在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财务报表中增设社会责任项目,并在附注里阐明该项目的确认与计量方式,以提高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财务信息报告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3.6充分考虑油气业和非油气矿产资源开采的差异
关键词:公路建设 压覆矿产资源 麻驾高速公路
一、公路建设项目概况
公路建设项目名称为贵州省麻尾至驾欧高速公路,以下简称麻驾公路,公路全长30.058km,起于独山县麻尾镇,终点荔波县驾欧镇,沿线穿越的村镇多达十余个。沿线海拔一般为500―1100m,最高海拔为1614m,最低海拔为300m,最大相对高差1314m。公路沿线出露地层的岩性以碳酸盐岩和碎屑岩为主,地貌以丘陵为主,经过详细的调查之后,可以总结出,调查的区域内主要分布的地层有寒武系、泥盆系、石炭系、二叠系、三叠系、下第三系和第四系。其中石炭系、二叠系地层分布较广;下第三系,第四系地层呈零星分布。本区为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冬无严寒,夏无酷暑。麻驾公路是连接都新高速公路的纽带,南下与广西省南丹县连通,并与沿线各乡镇连为一体,现有公路级别较高。区内分布的主要交通网络有:铁路有黔桂线;沿线村寨均有乡村公路与主干公路相连,交通十分便利。
二、对麻驾公路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概况
麻驾高速公路曾经沿线进行1:20万、1:5万区域地质和区域矿产调查工作,在局部地段曾作过不同矿产的踏勘、普查及勘探工作。目前公路沿线开发利用的矿产有煤矿、硫铁矿、砖用页岩、石灰岩等矿种,但是总体来说,麻驾高速公路沿线矿种的工作程度相对较低。在接受了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的委托之后,由我队,即贵州省地矿局一一七地质大队,组建了一支麻驾高速公路压覆矿产评估项目组(以下简称项目组),负责对该项工作进行实施。项目组对公路沿线的区域地质及区域矿产资料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收集、综合整理及分析,并通过对分析结果的研究,随后进行野外实地调查工作。以麻驾高速公路沿线两侧1km范围作为压覆矿产评估范围,开展了1:5万区域地质和矿产地质调查核实工作,对分布的各矿床、矿点、矿化点及异常点都逐一进行了现场调查与核实,评估内容为对公路沿线因工程实施而导致经正式勘查的矿产资源不能开采利用的资源量及取得合法采矿许可证的矿山被压覆的资源量进行评估。
三、公路建设项目开展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的重要性
我国幅员辽阔,所拥有的矿产资源十分丰富,但同时由于我国的人口量过多,人均资源相对不足,同时,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不断加速,城镇规划区的数量不断增加,许多基础建设的高峰期也出现同步到来的现象,不少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公路建设项目用地。为了能够彻底贯彻我国“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发展理念,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不仅能够保护好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所压覆的矿产资源,还可以在不影响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经济建设的同时,提高我国可利用资源的数量。另一方面,国土资源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基本的生产要素,又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本源,同时在保障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性作用,足以可见,国土资源对于我国未来的发展是多么的重要。为此,必须要正确履行国土资源的管理职能,做好公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职责所在,为了能够处理好我国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直接按的关系,必须要提高公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的准确性和灵活性,这是我国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迫在眉睫的问题和任务。
四、公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的主要方法与步骤
通过本次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得出麻驾高速公路沿线两侧1km范围内产出的矿产主要有煤矿、赤铁矿、黄铁矿、砖用页岩、石灰岩等矿种。从而可以得知,科学、合理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不仅能够很好地保护我国的国土资源,还可以对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条件、矿体等因素进行详细的调查。本人总结了此次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的工作经验,得出了关于公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较为先进、科学的方法和主要步骤:
(一)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资料收集与综合分析
在对麻驾公路进行压覆矿产评估工作时,项目组对麻驾公路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资料收集,收集了已有的1:5万、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和区域矿产调查资料,以及公路两侧1km范围内的煤矿、硫铁矿、砖用页岩、石灰岩等矿产的地质勘查资料和矿权设置资料,这些资料必须齐全,不仅在进行覆压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时候需要用到这些资料,在进行评估的过程中,这些资料也能够为评估工作提供详细的基础信息。
(二)公路建设项目用地现场的调查工作
本次麻驾公路的覆压矿产资源评估工作,我队是以1:5万国家正规出版的地形图作为野外工作用图,对公路沿线两侧1km范围内已有的矿产都一一进行了核实。对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现场野外调查工作,不仅能够确定各矿点的位置是否准确,了解矿点的资源开采、分布等详细情况,所得到的资料是否可靠,还可以经过核实所得的结果,以此确定建设项目工程影响区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设置情况。
(三)矿权核实
矿权核实主要是针对公路建设项目沿线的采矿权设置情况所开展工作。对麻驾高速公路沿线两侧1km范围内设置的探矿权和采矿权逐一进行野外调查与核实,查明在评估区内具有探矿权1个,具有采矿权的矿山3个,即煤矿1个、水泥灰岩采石场1个、页岩砖厂1个。并查清了各个采矿权与公路的相对位置关系,获得的资料真实可靠。
(四)公路建设项目覆压矿产储量估算方法
对于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把自然界客观存在的形态复杂的矿体,分割成体积与之大体相对、矿化相对均已的形态简单的几何体,并通过恰当的数学方法,求得矿产资源储量。矿产储量计算方法可以采用几何学方法和地质统计法,其中,前者还包括了地质块段法、开采块段法、断面法,以及其他传统的储量计算方法。而对于麻驾公路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中,在确定压覆资源储量计算块段后,在资源储量估算平面图上采用水平投影地质块段法进行资源储量估算。
估算公式:Q=S×H×D
式中:Q―块段资源量
S―块段煤层平面积(m2)
H―块段煤层平均铅垂厚度(m)
D―煤层体重(t/m3)
(五)公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技术经济评价方法
公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技术经济评价方法是一项范围较广、复杂性较强的工作,必须要采取严谨的科学方法和进行精细的步骤才能够得到精确的结果。常用的矿产资源技术经济评价方法有三种,分别是类比法、数理统计法和计算法。主要步骤是先确定评价的目标,然后收集和整理相关的基础资料,根据所得的资料拟定所需要进行的方案,并评定该方案的可靠程度。所需要采取的方案确定后,根据方案所需要的参数,汇集和整理相关的基础资料并确定评价的参数,进行企业的经济评价,并进行国民经济评价,其中,主要是对国民经济效益进行评价。最后,进行综合的评价与论证,并编写评价报告,整个矿产资源技术经济评价工作才算完成。
根据有关压覆矿产资源的经济评估要求,本次对压覆独山县董岭煤矿资源的经济评估,采用矿床潜在价值法。其公式是:J=Q×E×K×L。
式中:J―压覆矿产资源量的潜在价值(单位:万元)
Q―压覆矿产资源量(单位:万吨)
E―平均可信度(%),根据压覆矿产资源量的类别取值(332类别取70%,333类别取60%,334?类别取50%)。
K―回采率(%),根据目前的采矿工艺技术及省内部分煤矿山的采矿实际情况,回采率最高仅达80%。
L―当前煤炭平均综合销售价(P)与采煤成本(C)之差(L=P-C)。
据了解,当地煤炭在坑口平均售价约280元/吨,综合采出成本约120元/吨,即麻驾高速公路压覆煤炭资源量的潜在价值J=Q×E×K×L=5.52×50%×80%×(280-120)=353.28(万元)。
五、结言
在对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根据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和相关的规范,对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及其周边地下分布有矿产资源的工程进行调查和核实,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该进行具体的分析,千万不可以一概而论,这样才能够得到最准确的评估结果。
参考文献:
[1]张士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方法探讨[J].资源环境与工程.2012(03)
[2]孙鹏等.煤矿矿区内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计算有关问题的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10)
【关键词】现状;原因;矿产资源共同监管;对策
一、目前构建矿产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概况
为了整治矿产资源开采开发秩序,有效遏制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保护好社会生态环境,消除矿山安全生产隐患,2012年渝水区制定下发了《渝水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2]2号),明确了区、乡(镇)政府和国土、安监、环保、公安、林业、电力、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各自的职责,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矿产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二、产生矿产资源违法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虽然区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采取了多种措施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违法行为,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矿产违法违规现象仍然存在并不时反弹,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一些地方干部群众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观念还比较淡薄,认为山和地既然属于集体所有,那么其矿产资源也属于他们集体所有,他们可以自由买卖或私自开采;二是一些违法采矿者明知违法但受经济利益的驱使,私自跟当地村组或者承包经营(山)地的村民签订租赁协议,付点租金就去非法无证开采矿产资源;三是就现有的法律和政策来讲,对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者的行政执法手段不够强硬,对他们一般只处以没收矿产品和行政罚款,没有刑事处罚,他们大多存在侥幸心理,被查获大不了罚点款而已;四是以前执法部门或乡镇政府执法监管都是以单兵作战为主,执法力量有限,执法力度不够,很难对非法采矿者形成较大的威慑力,致使违法者与执法者形成了一种周旋的游击战状态。
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的主要措施和做法
(一)建立长效管理的组织机构。区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单位为成员的渝水区矿产资源开发整顿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开发经营组、整治整合组、协调组、项目组、税费征收组等工作组,分解细化各项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和时限,实行任务包干制和责任追究制。领导小组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各项工作,督办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领导小组经常召开相关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中碰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建立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的联动机制。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充分发挥区委区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属地管辖的责任主体作用,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责任落实的严打机制,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组织、属地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办)通力配合,全社会参与,对各种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各职能部门作为共同责任主体,逐步建立起强而有力的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协同联动机制,共同遏制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矿产资源开发良好秩序。
(三)建立健全执法监管共同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完成打击非法采矿和管理资源的各项任务,全区建立了矿产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制定了工作方案,建立健全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在矿产资源违法查处工作中,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各自职责及应承担的责任,对工作推进不力、配合协调不到位的单位和人个,严格追究其责任。各乡镇(办)是矿产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主体,村委是矿产资源保护的第二责任主体,村委会、乡镇政府对辖区内违法采矿行为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在24小时内向上一级汇报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对在矿产资源保护工作中失职渎职的镇村干部,须责任追究。
四、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的对策与建议
在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的实践中,渝水区已经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创造了党委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良好工作格局,进一步发挥了“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社会效应,形成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对此我们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一)充分发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广泛宣传作用。针对一些干部、大多数群众对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意识不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的大力宣传,利用4.22地球日、12.4法制宣传日等其它形式的专门宣传,使大多数干部群众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法制意识增强,让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二)充分发挥群众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的广泛参与作用。切实重视违法举报工作,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对举报人绝对保密,保护举报人,给予举报人一定奖励。因为受人力物力的限制,要及时发现矿产资源违法线索,群众的举报作用非同小可,群众是我们无处不在的“侦察兵”。
(三)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巡查网络动态巡查的中坚作用。充分应用遍布全区的巡查网络,加强国土资源专业执法队伍的巡查职能和日常动态巡查,切实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监察信息员的日常巡查作用,确保各乡镇每周不少于2次以上集中巡查,对矿产资源违法频发地区实行重点巡查,达到对辖区矿山资源实行有效监管。
(四)充分发挥国土部门与乡镇政府联合执法监管的保障作用。当地乡镇政府应坚守属地管理的职责,作为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的监管主体,掌握当地的情况熟,得到的信息灵,作战反应快;国土资源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执法主体,掌握了完备的法律武器,使用一整套的法律程序,具有法律的威慑力,实行联合执法,充分发挥两者各自优势,形成统一的合力,能够达到更好的执法监管效果。
另外,要使矿产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真正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基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的日常监管作用,为推动他们对该项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建议县(区)人民政府将矿产资源执法监管工作列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