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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题;措施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新时期的一项主要的惠民政策,从根本上解决了广大城乡居民的养老问题,深受群众的支持和喜爱,但是在工作实践中,还是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要采取一定的有效措施,来推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健康与持续发展。
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层平台不完善
一直以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很难落到实处。许多县市区对乡镇保障所进行了垂直管理,但由于经费不能很好的落实,导致工作难以开展。因此,大部分的乡镇(街道办) 保障所依实行的是双重管理模式,即由乡镇(街道办)党委政府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管理工资、管理经费,县一级的人社部门来管理业务;在人员的配备方面,大多数保障所的专业人员较少,许多是聘用人员,所以业务素质不高,而且不能够熟练的使用电脑,大量业务知识不能熟练的运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影响了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村一级的管理情况并不尽如人意,为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村一级工作人员进行了大量艰苦而且细致的工作,但是并没有任何待遇保障,有的协办员甚至没有任何的劳动报酬,长此以往,久而久之必将削弱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基层经办管理人员的服务水平大打折扣。
2.信息化程度与管理水平较低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起点较高,同时规范的操作,以及统一的网络系统建设都对管理服务工作的开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是目前仍然存在着如信息入库较慢、 数据的质量不高、管理系统运行速度缓慢、缺少汇总的模块等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除此之外,专业人才的匮乏, 数据安全的管理等方面也有待提高。
3.基础工作相对薄弱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全面开展的同时,各项基础工作一定要做得够细、够好、够扎实。 但是个别县仍然存在对档案管理工作等业务不够重视,以及对参保对象的个人账户记录内容不及时等多种现象。在基金的管理方面,当前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全由县级机构负责管理,因为管理层级较低,所以就容易受到地方的干预,给基金造成难以控制的风险。
4.服务方式需要不断创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服务对象是比较分散的,在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以及参保人员的生存状况等一些关键环节还需要出台新的政策和措施, 以致杜绝基金收缴等一系列环节所存在的漏洞,绝不允许虚报冒领等恶劣的现象发生; 合作金融机构还有不够到位的服务,这不利于参保缴费与领取待遇的顺利进行, 例如农村的参保人员距离金融网点是比较远的,金融机构又很难提供能够进村入户的金融服务,这会使多数参保人员倍感不便。
二、优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措施建议
1.加强政策宣传工作,增强城乡居民参保意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关键因素,是群众是否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此,我们要增强宣传力度,争取做到全方位,高频率,多层次的广泛宣传,从而加深城乡居民的保险意识,尤其是针对广大群众的疑惑部分进行详细解答,通过多种传播渠道或方式,讲透讲明养老保险政策的意义及其好处,让老百姓心甘情愿,能够主动参与保险。尽量做到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以及形式多样化的宣传。
2.逐渐提高补贴标准,鼓励长缴多缴
对待遇进行相应调整,成立一个养老保险待遇的长期增长机制。并且将缴费时间的长短和金额使之与养老金的提升幅度相结合,年限与金额的不同会直接决定养老金额的不等。其目的是在于鼓励广大群众能够提早参保,并且能适当的把养老金的标谁提高,争取能够与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待遇水平一样,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实现城乡的共同发展,以及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全面覆盖。
3.细化具体政策,保障与其他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平稳转化和衔接
除了努力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长远来看,逐渐地实现一体化的管理,对相关政策能够进行细化,保障好异地迁移等一些相关制度的顺利衔接,能够从根本上解除城乡居民的某些顾虑,努力做到统筹兼顾,做到和其他保障制度有良好的衔接和转移,保障在转移的过程中参保群众利益不会有不该有的损失。
4.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
因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与许多部门挂钩,所以进行协调沟通是必要的,并且要形成联动机制。政府是社会养老保险征收的主体,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做到催收保费,而且吸收更多的人参保,从而拓展征收层面,来完成应保尽保;人设部门应做好参谋与助手的工作,认真地办理参保业务,深入到基层去与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沟通与交流,做好基层的宣传解读与业务办理工作;财政机关也应提高相关服务,做到保证票据填写;金融部门也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三、结束语
在科学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仍然要将城乡居民保险工作模式与实际情况探索相结合,从根本上解决在工作中出现的新的问题、情况与挑战,紧跟时代的步伐,努力开创城乡居民保险高速发展的新的篇章。
参考文献:
[1]王晗.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研究[D].西安工程大学,2016.
[2]李金枝,胡坤爱.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 经贸实践,2016,03:261+263.
目前存在的问题
虽然目前我国的社区健康管理工作借用了国外健康管理经验,但实施时间较短,往往容易流于形式〔39〕。专业的健康管理人员极度匮乏,现有医务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2005年10月,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正式宣布健康管理师为第4批11种国家新职业之一。健康管理师是从事个体或群体健康的监测、分析、评估以及健康咨询、健康指导和危险因素干预等工作的专业人员。根据《中国健康管理相关机构现状调查报告(2007-2008)》显示,到2008年上半年,全国范围内至少有5744家健康管理相关服务机构。截止至2011年,全国只有近百人获得职业健康师,完全缓解不了目前专业人才紧缺的状况〔40〕。我国享受科学、专业的健康管理服务的人数只占国内总人数的万分之二,而美国70%居民能够在健康管理公司或企业接受专业健康管理人员的完善的服务。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对促进社区健康的发展至关重要〔41〕。但目前我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务人员业务素质及技术水平较低,知识面窄,学历层次和职称不高,专业结构配置也不尽合理,提供专业的健康管理服务有一定的难度。信息化平台未建立,健康信息难共享1968年美国Weed等首先提出居民健康档案的概念,要求医生在医疗服务中采用以个体健康问题为导向的记录方式,目前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基本方法。建立规范化的居民健康档案,形成一套完整的健康信息系统,并运用先进技术进行资料分析和预测,不仅可以研究社区人群的基本健康状况,了解人们对卫生服务的需要,并且有助于实施区域卫生规划,优化资源配置,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发展模式,并为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既定工作计划提供科学依据。因此,社区卫生服务健康管理系统的功能和建立极为重要〔42〕。2009年12月3日卫生部公布《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要求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到2011年,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建档率要达到30%,城市要达到50%。到2020年,初步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符合基层实际的、统一、科学、规范的健康档案建立、使用和管理制度。目前我国社区服务中心缺少区域性的综合信息交互共享平台,导致出现健康档案的多次重复建立,影响社区卫生信息工作的效率。信息资料不全,干预措施不到位目前各地都积极探索社区卫生服务信息化管理,但由于没有深刻理解健康管理的实质和内涵,多在健康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方面投入,忽略了对社区人群的健康危险因素方面(包括遗传、生活习惯、饮食、生活环境、职业行为等)进行全面监测、分析、风险提示、评估。目前的社区医疗服务仍然以病为中心,没有针对个体的不同情况实施个性化的健康管理干预措施,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健康管理个性化的健康评估体系和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有望成为社区利用健康管理服务的突破点和启动点〔43〕。双向转诊机制不健全双向转诊是根据病情和人体健康的需要而进行的上下级医院间、专科医院间或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问的转院诊治过程〔44〕。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德国等国家现已经形成了健全的三级医疗体系,形成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格局。虽然我国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二、三级医院建立了双向转诊合作关系,但实际运作中往往是以上转为主,双向转诊制度实际上并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执行。
健康管理下一步战略发展的建议
文章编号:1008-7168(2017)03-0003-05
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完善与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1],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题中之意。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我国流动人口不断攀升。2016年末,大陆总人口13.83亿,其中流动人口2.45亿[2]。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五大发展理念”,坚持发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并将建设“健康中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政府相关发展政策也围绕这一目标而调整[3]。全民健康是建设健康中国的根本目的,共建共享是建设健康中国的基本路径[4]。流动人口除了要解决吃穿等基本生活问题,其对健康的要求与对公共卫生服务的期待越来越高。但一些公共服务项目“存在覆盖盲区,尚未有效惠及全部流动人口和困难群体”[5],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利用总体水平较低[6],尤其是发达地区的流动人口健康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7]。近年来由于流动人口造成的社会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如麻疹、手足口病、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疫情多由流动人口引发,严重威胁人们的健康。由于流动人口的体检、随访、建档等工作不到位,也严重影响一个地区慢性病的管理和控制水平。流动人口中的许多孕产妇得不到全面的产前咨询和体检筛查,使妇婴健康难以得到保障。如何从“共享发展”理念出发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我国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
一、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内涵与内容
20世纪80年代中期,西方进入“新公共卫生时代”[8](pp.16-28) ,为公众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公共卫生是一个社会性和政策性的概念,致力于提高所有人的健康[9]。公共卫生服务是为了改善、保护和促进全体人民健康,由政府出资、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卫生产品和卫生服务[10]。作为公共产品的公共卫生体现的是社会效益,因此要求由政府来提供。但由于公共卫生服务涵盖的内容广泛,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只能首先保障最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即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基本医疗卫生机构向全体居民提供的、公益性的公共卫生的干预措施,主要起到疾病预防控制作用[1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指保证每个居民无论其性别、年龄、种族、居住地、职业、收入,都能平等地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2]。尤其是流动人口这一群体①,包括其父母、子女等特殊人群,更需要平等地得到国家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同等地获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将有助于缩小城乡居民的差距,更加充分体现共享发展的理念。
2009年,中央提出“促进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改目标[13]; 2011年出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将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等人群列为重点,具体包括预防接种、0~6岁儿童的健康管理、孕产妇的健康管理、城乡居民的健康档案管理、老年人的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患者的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的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健康教育、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理,以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总计11类服务项目[14],但实际操作中并未覆盖流动人口; 2013年专门出台政策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15]; 2014年卫计委等五部门进一步指出要求,各地在流动人口中全面落实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特别是优先落实好流动人口的儿童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健康档案、健康教育6类基本公共服务,到2020年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的运行机制[16],并做好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4]。
由于国家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覆盖面不断扩大。2015年,我国0~6岁流动人口子女《儿童保健手册》建册率为91.8%,流动人口子女的免费接种比例达到98.4%[4]。一些省市如天津等地在计划免疫和传染病控制工作中,将流动人口作为重点服务人群,采取一系列措施,对流动儿童开展社区主动搜索、定期开展疫苗查漏补种、深入流动人口聚集地开展防病知识宣传等。但就整体而言,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并未真正有效地开展。
二、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投入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费用不足,服务水平低,服务项目不均。虽然一些地方政府
公共卫生服务投入不断增长,但随着流动人口数量不断增加,现有投入仍不能满足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需要。如某市乡镇政府对基本公共卫生全年投入73.57万元,而实际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为76.72万元,差额部分需靠临床收入补充。相对于流动人口公共卫生需求,由于政府总体投入不足,使得卫生服务机构只能用有限的经费,优先完成户籍人口的卫生服务,直接影响了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供,一些政策难以得到真正落实。其根本原因是以常住人口为基数核定与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筹资的政策安排,致使筹资“两头落空”,直接影响了服务供给的均等化水平[17]。尽管地方政府免?M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但是流动人口的公共卫生服务并没有完全纳入系统进行规范化管理。与常住人口相比,流动人口的服务落实普遍较差,服务水平较低,项目实施也相差很大。有地方明确规定,对户籍农村妇女儿童实行免费孕产妇产前筛查和产检项目及儿童髋关节、白内障、先心病筛查;但对流动人口进行的相应服务项目实行收费。流动人口流入到经济发达地区,难与当地户籍人口一样均等地享有服务项目。一般而言,经济发达地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高于全国标准,人均费用也高于全国标准,而流动人口往往不能在当地享受多出的服务项目。
(二)政府管理部门间缺少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我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管理部门多达二十余个,且缺少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这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由于财政部门资金拨付不到位,致使服务机构提供了服务却拿不到钱,或已提供服务的担心拿不到钱;由于对基层医疗卫生投入不到位,某些医疗机构出现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买设备、搞基建等现象,影响了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提供;由于财政、卫生、计生、公安、人社等部门没有建立部门间的协调联动机制,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也没有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体系,信息资源难以共享互通,不能为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信息支撑。
(三)流动性强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带来一定难度。流动人口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流动无序,这给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带来难度。流动人口为流入地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也对该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由于流动人口流动性强,成为疾病传染源的几率较高,无形中增加了治疗、控制成本。当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面临的最大挑战是难以找到服务的对象,更不清楚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常常是刚为某一流动人口建立管理健康档案,又不知其去向,影响了项目的完成率,也直接影响了考核结果和服务经费拨付。因此,一些服务机构便将流动人口排除在外,致使流动人口陷入户籍地与流入地两不管境地。加之,各级政府在流动人口属地化管理过程中,由于人员、资金等因素所限,使得流动人口的信息采集、健康管理存在一定难度,很难做到与常住人口管理一盘棋。
(四)流动人口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认识不足,存在抵触情绪。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的目的是打工?钱,因此不少人不愿接受居住地公共卫生服务管理,从内心抵触或拒绝接受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方面。一是经济状况较差导致流动人口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敬而远之。流动人口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忙生计,无暇到服务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人认为,自己身体好,接受服务管理耽误时间,影响赚钱,而且担心查出病来没钱治。如此导致不能及时发现疾病隐患,直至小病拖成大病后回原籍诊治,贻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二是文化素质较低导致流动人口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必要性缺乏足够认识。流动人口一般从事的是较低级、简单繁重的体力劳动,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不了解、不理解为什么要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国家相关政策和自身权益不清楚。如在某地砖厂打工的四川凉山彝族等流动人口,其子女多数没有计划免疫接种史,没有接受过体检,甚至有些孩子就在低矮窑厂宿舍出生。工作人员主动上门服务,并反复讲解国家政策,但多数人称其祖祖辈辈都是如此,拒绝接受服务。后经当地干部出面干预,甚至找到企业经营者,以不接受服务就将其辞退为条件,才使他们勉强让孩子接受疫苗接种,而其他服务项目如妇女体检等项目仍难完成。三是心理自卑导致流动人口不愿主动接受服务。流动人口一般交往范围有限,信息闭塞,特别是一些人在流入地自卑心理严重,因此主动领取免费的健康手册或参加免费的讲座培训比例很小,很少主动参加公共健康知识讲座、健康咨询等健康教育活动,认为这些活动只是针对当地常住居民的,自己是外地人,无权享受。
(五)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队伍不健全,考核机制欠科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在专业技术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方面均面临巨大困难;现有队伍不稳定,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规范性不强,而且具有发展潜质的专业人员流动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现有人员仅服务常住人口已显力所不及,扩展到流动人口就更加困难。此外,由于不少地方对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不够重视,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对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的考核系统,考核方法还限于不定期督导、每季度直报等粗线条的项目监测和评估,缺乏明确的考核标准。
三、创新模式,多措并举,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均等化
(一)进一步加大政府对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总体投入,确保经费落实到位。一是加大政府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财政投入,包括基本建设、大型仪器设备的投入以及卫生服务队伍的投入。二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投入与落实保障机制,根据绩效考核的结果,通过预拨加结算方式,足额、及时拨付服务专项经费。三是增加对人口流入地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金额,填补流动人口筹资政策的空白[18]。四是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确保各项经费落实到位,保障流动人口能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完善管理模式,健全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管理机制。一是探索多元化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模式,根据流动人口自身特点、流出地与流入地不同地域特征,创新不同的管理模式,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能在不同管理模式下得到落实。二是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齐抓共管和资源共享的联动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以及卫计、工商、妇联、公安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及时沟通,加强协调与配合,使流动人口一进流入地便被纳入系统管理。三是建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考核奖惩机制。以流动人口的居住地或落脚点为切入点,突出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在流动人口服务提供与管理中的基础性地位。四是完善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设定工作任务目标,落实不同主体的责任分工,量化各项考核指标,层层分解任务,赏罚分明。五是改革公共卫生服务队伍的薪酬分配机制,建立符合流动人口特点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薪酬的增长机制,同时通过完善岗位津贴制度等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发服务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将考核结果与各相关部门的工作经费、干部任免、职称晋升、职务晋级等挂钩。此外,创新基层自治模式,成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企业自治联合会,进一步推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建立全民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供基础保障。加快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报告制度,研发以公安为核心、各相关部门共享的全国统一的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凭借扫描《暂住证》可以进入相应的管理系统,从而准确地掌握流动人口的真实数据。通过各部门流动人口的信息联网共享,确保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体系中能够纳入所有的管理对象,特别是要以妇女和儿童为重点。建立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口信息互联协作与信息共享制度,实现异地查询、跟踪监测。掌握流动人口在原籍或其他流入地所接受的管理和服务情况,及时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进行有效地顺延和对接,实行流出地与流入地协同管理。
(四)加强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宣传,提升流动人口自我权益维护意识与主动参与意识。一是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让流动人口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内容,提高其认识和理解,转变其传统的生育观和健康观,主动参与和配合;提高流动人口自我保护意识,正当维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向辖区内包括流动人口在内的所有居民公示其自身能够免费享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内容,动员流动人口积极参与。二是根据流动人口特点,在流动人口的集散地,或在流动人口办理证照时,充分利用宣传栏、专题讲座、宣传单、电台、电视台、APP等多种媒介,向流动人口进行有关计划生育、卫生保健、慢性病等方面知识的宣传和咨询。三是积极营造关心、尊重流动人口的服务环境。转变对流动人口卫生服务观念,消除歧视心理,平等公正对待流动人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主动将流动人口纳入服务范围。四是畅通信息,加强监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政务公开制度,公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制度、项目内容、办事程序、岗位责任等。公示流动人口关心的免费服务政策,方便群众了解信息、进行监督。通过公布维权电话、投诉信箱等,畅通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诉求渠道。五是加强监督检查,对搭车收费以及侵害流动人口权益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切实维护流动人口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五)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一是要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队伍素质,为推进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基础性人才保障。培养能有效提供基本公共?l生服务的实用型人才;加强针对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能的专项培训,提高其为流动人口服务的相关能力与水平,特别要注重提升工作者的沟通与说服能力,使其提供的服务更契合流动人口的需求。二是要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员的职业培训、资格考评、职称晋升等机制,出台符合实际的职称评定等特殊政策。三是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础网络,切实提高流动人口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水平,使流动人口也能平等、充分地享有国家的福利与社会发展的成果。
山西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关爱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和优待老年人的政策措施,并将老龄工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省、设区的市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城乡社区开展老年人预防诈骗知识宣传等活动,及时制止和举报针对老年人的恶意推销保健品、食品、药品、器材等行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应当配合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做好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工作。
第二章 家庭赡养
第八条 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支持、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九条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与配偶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分开赡养。
第十条 赡养人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老年人,所需费用老年人无力承担的,由赡养人承担。
第十一条 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尽量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鼓励赡养人所在单位在老年节、老年人生日以及生病住院时,为赡养人探望老年人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
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公证或者书面约定。
第十三条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干涉。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给予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第十四条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强迫、欺骗老年人抵押、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按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依法享有相应的物权;共有房屋调换、拆迁、改建、出租后,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应当予以保障。
老年人原来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由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后,老年人仍有继续居住的权利。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经劝导、调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可以帮助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还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有权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救助资源和救助资金,统筹安排救助生活困难的老年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应当纳入救助范围。
第十八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按照本省有关标准发放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应当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发放补贴。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的老年人,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任何人不得胁迫、诱骗或者利用老年人乞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应当优先安排。
第四章 养老服务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引导、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引导、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开办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餐桌等养老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餐饮服务、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医疗康复、交通接送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公办养老机构建设,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以及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采取民办公助、财政贴息、运营补贴、建设补助、信贷支持、以奖代补等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养老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或者改变用途;经法定程序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面积的标准补建。
第二十八条 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第二十九条 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电信、邮政、广播电视有线传输业务应当给予优惠。
第三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应急、值班、档案管理等制度,保障老年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规范和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技术水平。
养老机构应当改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人签订服务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协议约定,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等行为侵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医疗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兴办养老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
第三十四条 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慈善救助和志愿服务。
提倡结对帮扶、邻里互助,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
第三十五条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一)进入本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旅游景区免头道门票,进入其他旅游景区享受头道门票半价优惠;
(二)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纪念性陵园等公共文化设施;
(三)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托运行李、物品;
(四)在各类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
(五)免除乡村公益事业的劳务和出资义务;
(六)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七)其他优待事项。
第三十七条 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进入旅游景区;
(二)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三)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和市内轨道交通,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六十五周岁以上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
第三十九条 旅游景区、医疗卫生机构、车站、机场和不实行对号入座的公共交通工具等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待窗口、等候专区、老年人专座等助老设施,设置明显的优待服务标识,公示优待服务内容。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老年人的房屋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时,应当核实是否为老年人真实意愿,依法优先办理。
第四十一条 老年人持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享受优待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对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查处不力的,同级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有权督促;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或者补建,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改变用途;
(二)经过法定程序拆除、改变用途后未按规定补建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提供优待服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优待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扩大范围、提高标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老年人的权益如何保障一、老年人受赡养扶助权要得到较好落实。为落实好老年人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要积极倡导赡养人之间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明确约定赡养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可以大大减少赡养纠纷的发生,效果通常都比较好。对于已经形成的赡养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等有关组织,首先要认真做好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确保老年人受赡养权得到落实。
二、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在城镇,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基本建立。在农村,有些地方实行了社会养老保险和多种形式的退养、补贴制度,一些农村老年人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普遍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但是,养老金覆盖面还比较狭窄,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占全国老年人总人口比重相当大的农村老年人还没有充分享受到社会性质的养老保障制度的优越性,他们常常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所以,在农村普遍建立养老保障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我们的重要历史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