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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开采的矿种。
国家规划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建设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第七条国家允许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第八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对下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章名】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
第九条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勘查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第十条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第十一条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二)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三)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四)有矿山设计;
(五)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款所列条件审查合格后,方予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开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与开采规模相适应的矿产勘查资料;
(二)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三)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四)有与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五)矿长具有矿山生产、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的基本知识。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二)有与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矿产勘查资料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四)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章名】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勘查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
全国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分别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中、长期勘查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法律对勘查规划的审批权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探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可以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但是,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机关、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
第十九条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大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二)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中型、小型矿床勘查报告和供中型、小型水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水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和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条矿产资源勘查报告及其他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取得临时使用土地权后,在勘查过程中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以补偿:
(一)对耕地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耕地的生产条件,及时归还;
(二)对牧区草场造成损害的,按照前项规定逐年给以补偿,并负责恢复草场植被,及时归还;
(三)对耕地上的农作物、经济作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受损害的耕地面积前三年平均年产量,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给以补偿;
(四)对竹木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株数,以补偿时当地市场平均价格逐株计算,给以补偿。
(五)对土地上的附着物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的程度,以补偿时当地市场价格,给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探矿权人在没有农作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荒岭、荒坡、荒地、荒漠、沙滩、河滩、湖滩、海滩上进行勘查的,不予补偿;但是,勘查作业不得阻碍或者损害航运、灌溉、防洪等活动或者设施,勘查作业结束后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人之间对勘查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裁决。特定矿种的勘查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裁决。
【章名】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四条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和开发利用,应当兼顾当前和长远、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实行统一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
第二十五条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应当对全国矿产资源的分配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是对矿区的开发建设布局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分为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部门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
矿产资源地区开发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给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编制实施;并作出统筹安排,合理划定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矿产资源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报送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矿产资源详查报告及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定,并联合书面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确定或者撤销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并附具论证材料,经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矿产资源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矿山设计证书的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和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的,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但是应当有开采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
矿山设计必须依据设计任务书,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
矿山设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三十条采矿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
(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
(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第三十四条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在上述建设项目与重要矿床的开采发生矛盾时,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三十六条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章名】第五章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第三十七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可以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一)不适于国家建设大、中型矿山的矿床及矿点;
(二)经国有矿山企业同意,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在其矿区范围内划出的边缘零星矿产;
(三)矿山闭坑后,经原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安全开采并不会引起严重环境后果的残留矿体;
(四)国家规划可以由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的其他矿产资源。
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开采前款第(二)项所列矿产资源时,必须与国有矿山企业签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和矿山安全协议,不得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并不得影响国有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
第三十九条私营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个体采矿者可以采挖下列矿产资源:
(一)零星分散的小矿体或者矿点;
(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第四十一条国家设立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时,对应当撤出的原采矿权人,国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章名】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规定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批准不符合办矿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矿山的;
(二)对未经依法批准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章名】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关键词 矿产资源;自然资源;生产生活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52-0028-02
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一种重要物质基础,是国家安全与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然而近年来人们越来越热衷于证券炒股、金融贸易及房地产等,而对又苦又累、效益又差的矿业则大为冷落了。我国是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国家,在现代化建设中,我国矿业要走出一条节约矿产资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源节约型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全社会都应特别关注矿产资源问题,对于矿产资源的重要性,需要从一些方面体现出来:
1)现今发达国家人均矿产消耗量已达到1 015t,目前世界上已形成西欧、北美和亚太地区三大矿产消费中心。亚太地区近20年来矿产消费增长很快,但矿产耗用强度和人均矿产消费量仍比较低。中国50多年来矿产人均消耗量已从不到1t增长到今天的5t。中国目前及可预见的未来一段时间,95%的能源和75%的工业原料还是要取自矿产资源,经济建设的持续快速发展必然要求矿产资源量的大幅增长来保证建设的需求。对一个国家或地区来说,矿产资源状况是决定其经济建设方针、布局、规模的重要条件,对其经济发展的速度也有重要影响;
2)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矿产资源实力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院士刘宝B在内蒙古大学做题为《资源环境的科学发展观》的演讲时说,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我国95%以上的一次能源和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均取自矿业,矿业支撑了占我国GDP70%的国民经济的运转。离开了矿产资源,就无从谈发展问题,所以,拥有矿产资源量的多少是衡量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之一,特别是人均矿产资源消费量,更能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3)矿产资源问题还是现代国际政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21世纪外交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将是资源外交,因为鉴于矿产资源分布的极度不均衡,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做到矿产品的自给自足。矿产品消费大国必然要实施矿产资源全球化战略,各国之间矿产品贸易经济关系也必然要以政治外交关系为后盾;
4)矿产资源是国防安全的基础,现代化武器所需原材料及能量几乎全部来源于矿产资源。美国民间著名的世界观察研究所在其研究报告《全球预警》中指出,“在整个人类历史进程中,获取和控制自然资源(土地、水、能源和矿产)的战争,一直是国际紧张和武装冲突的根源。”谁掌握了资源,谁就能控制世界。因此对矿产资源的争夺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仍然是各国间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的 13项国际争端,其中包括对我国的南沙、西沙及的争端均主要是出于争夺矿产资源。历史证实,谁拥有充足的矿产资源,谁就拥有获胜的基础。
与其它自然资源相比,矿产资源有其显著的特点:
1)矿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矿产资源是在地球几十亿年的漫长历史过程中,经过各种地质作用形成的,一旦被开采利用,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则难以再生出来;
2)矿产资源分布的空间不均衡性:虽然他们在某些成矿带内的分布具有一定的规律。但它们毕竟是在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地质作用的发生而形成的,所以是具有其不确定性的;
3)矿产资源概念的可变性:在自然界,矿产资源是以各种地质体的形式存在的,只有在技术经济条件适合的情况下,矿床才能被开发利用,否则得不偿失;
4)矿产资源赋存状态的复杂多样性和多组分共生的性质,都是人类为之重视的特点。
现阶段,中国幅员辽阔,从成矿角度看,世界三大成矿域都进入中国境内,所以矿产资源丰富,矿产种类较为齐全。截至2002年底,中国已发现矿产171种,其中158种已探明了储量。有些矿产的储量相当丰富,如稀土金属、钨、锡、钼、锑、铋、硫、菱镁矿、煤等均居世界前列,尤其是中国钨资源量占世界总量的43%,锑资源量占世界探明总量的44%,内蒙古白云鄂博一个矿床的稀土金属储量即相当全球稀土矿床总储量的3倍。
然而,由于中国人口众多,经济技术目前还不够发达,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对矿产的需求,量则日益增加,已发现并能利用的矿产资源有相当部分目前还不能满足经济建设的需求。因此,中国目前矿产资源形势仍不容乐观,有些矛盾还日益突出。当前,中国矿产资源的总体形势是:
1)成矿地质条件多样,矿产资源各类比较齐全。中国矿产潜在储量总值居世界第3位,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矿产资源种类比较齐全的国家之一。一些矿产品可以自给自足,部分有余并可出口。可是,若以单位国土面积占有量计算,则居世界第6位;人均资源占有量则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位居世界第53位;
2)有的矿产资源十分丰富,有的却严重不足,无法满足21世纪我国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巨大需求。虽然总量较丰富,但在主要金属和非金属的矿产中,深入分析就可以看出,我国只是像稀土、钨、锡、锑等用量不大的矿产储量在世界前列,而像石油、富铁矿、铜矿等大宗用量的支柱性矿产则严重短缺或探明储量不足;
3)一部分重要矿种富矿少、贫矿多。中国探明铁矿储量仅次于前苏联、巴西,但富矿却只占6%,需要进口;铝土矿探明储量居世界第5位,但质量低,冶炼难;
4)找矿难度不断增大,地勘投入严重不足,新增资源速度降低,而消耗速度却不断加快,如不尽早采取措施,将会发生矿产供应中断危机。据国家计委组织的论证,在45种主要矿产中,到2010年只剩Z3种可满足需求,到 2020年时则下降为6种,可见供矿中断的危机已迫在眉睫了;
5)伴生矿多,单一矿种少,综合利用程度低,浪费严重。需要说明的是,一个国家的矿产资源情况不是固定不变的,它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而呈现动态变化。从世界矿产资源发展的趋势来看,在今后很长时间内,矿产的储量和产量虽然不断增长,但是增长的速度却逐步减缓,投资效益趋于下降;找矿难度越来越大,我国矿产资源的严峻形势,一方面是由客观的资源条件所决定的。在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双重压力下,资源短缺状况将日益突出;另一方面则是由人为的因素造成的。管理混乱,经营粗放,浪费严重,从而加剧了资源短缺的严峻性。 在发展的21世纪,只有重视和把握矿产资源的形势和变化,加强对矿产资源形成条件和分布规律的研究,有针对性地进行地质探矿工作,查明更多的急需矿种资源,努力扩大矿产资源储量,才能满足社会经济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毛德荣.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是确保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针[J].矿产保护与利用,1997.
[2]郝小非,任瑞平.河南省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研究[J].河南科技,2008.
矿产地质勘查具有对象不同质的特性。简而言之,就是说,在所有区块中,没有完全相同的矿床。矿产地质勘查工作需要勘察单位能够在不同的区块进行资源勘探,而每一块区都是有着其独特的自身特点。诸多客体对象的不同质特性,决定了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工作在空间和时间序列上的探索性和独特性。因此,该活动需要通过不断的假设才能得到证实。产品抽象性。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工作的产品不同于其它行业的实物产品,其主要包括的是一些数据信息和关于低下矿产资源的报告和研究说明,是矿产资源开发的重要参考指导工具。如果对于一个矿床,没有相关的勘查研究报告,那么这个矿床就仍然属于自然之物,不具有使用价值。地质勘查的目的就在于对自然矿床进行量化分析,通过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对改矿床形成一定的认知,同样,离开了矿床,这些信息数据也就失去了使用价值。矿产资源产业链主要包括了矿产地质勘查、矿产资源采集、矿产资源分选冶炼和产品加工出售。其中,矿产资源勘查作为整个产业链的最前端基础,从勘查结束到矿山建成、矿产品产出和出售,需要很长的时间周期,其收益实现需要经过漫长的过程。
2矿产地质勘查需要持续性投入
通常情况下,矿床都具有非常隐秘的特性,所以其勘查工作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和资金,大规模资金的投入,是找出矿床的基本保障。一个具有经济价值的矿床,需要长时间的探索和发现,甚至有些大型矿床的开发经历了几代人的探索和付出。因此,矿产地质勘查具有长周期性的生产特点。就拿加拿大的赫姆洛金矿来说,它从1869年发现含金石英脉到1984年成为加拿大第一黄金产量地,其间100多年的时间里,经历了超过八次的历年勘查,直到1981年的第76孔的出现,才圆满结束了勘查工作。通过种种这样的实例,就可以看出矿床的勘查难度和时间周期之久,矿床勘查的长周期性就决定了其持续投入性。
3矿产地质勘查投入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特性
矿产地质勘查投入风险高。通常情况下,矿产地质勘查工作都是一个由浅至深的认知过程,矿床是客观存在的,矿产地质勘查相关工作人员只能通过勘查来发现已有的矿床,而非凭空制造出矿床。矿床勘查的成功率是非常低的,而且从发现矿点开始,历经普查、初勘,到最后进行详勘时,有将近90%以上的矿点已被淘汰排除掉。美国在放射性矿床的开发方面,成功率仅为0.7%左右;在1927年~1969年期间,加拿大联合矿冶公司的找矿成功率为7%。上个世纪50到60年代期间,我国亦是如此。从实际情况来看,国内外的矿产地质勘查工作,其效率都非常低,甚至有的稀有矿床的开发成功率不到1%,这种投入上的高风险性虽然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得到逐渐改善,但是,这种高风险性是不能彻底解决的。矿产地质勘查具有高收益性。矿产地质勘查工作是一项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其投入的产出比是非常高的。通常情况下,矿产地质勘查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来自本身矿产开发的收益;另一方面,则是来自通过勘查得来的数据信息。矿产地质勘查的实际意义就在于对地下未知矿产资源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对地下矿产的了解程度越和信息掌握度决定了矿产地质勘查的价值。
4矿产地质勘查的产出不均衡
从全球矿产资源分布来看,是非常不均衡的,各国、各地勘查技术和条件也是不均衡的,加之外部环境条件的不均衡,导致找矿呈现地域性差异。如果矿床的规模越小,则单位储量所需的投入就越大。某些地区,会楚翔时间序列上的不均衡。对于不同的地区而言,矿床发现的成本上都有所差异,例如,美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矿业大国,他们之间的勘探成本差异是非常大的,最大差异高达4倍。由于地域性差异和矿床自身性差异等因素的影响,矿床单位储量的勘查成本是存在很大差异的。
5矿产地质勘查成果流动性低
由于矿产地质勘查存在投入长期性和持续性的特点,对找矿对象的认知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有的勘查工作者甚至用尽一生时光都未能发现一个理想的矿床,收获勘查成果是非常不容易的。由于矿床勘查工作者和开采工作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会导致定价体系的设置面临很多问题,如果探矿权卖方的相关地质勘查信息泄漏,就会使矿产地质勘查相关企业的多年工作成果变得毫无意义。而勘探信息买方要证明其信息的真实性是非常难的,需要花费高昂的代价,因此,这种高昂的交易费用也成为了阻碍行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
6矿产地质勘查非充分性
由于地域性和矿床类型等因素影响,不同的区域就会在探矿权的设置上也存在偏差,这样就导致某区域探矿权人单一化。出现了区域垄断现象。通过此类现象可以看出,勘查单位在技术和勘查设备等方面有着竞争性。任何区块在实行开勘查后就会变为其勘查单位所有,没有相关许可,其它勘查单位是不能对改矿床进行勘查的,所以,一些优质稀缺资源的探矿权成为了勘查企业竞争的对象。时至今日,勘查技术已经开始与先进的现代化技术相结合,再加上计算机的配合使用,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地质勘查数据计算的准确性,但是,计算机是要结合人工操作来共同实现地质勘查计算的,因此,决不能舍弃人工勘测,未来的矿产地质勘查也将是朝着这种计算机人工相结合的多元化方向发展。
7结束语
正当人们还在为此困惑时,霍金爆出惊人言论:地球将在200年内毁灭,因为“人类基因中携带着自私、贪婪的遗传密码,人类对地球的掠夺日盛,资源正在一点点耗尽……”而人类要想继续存活只有一条路――移民外星球。
霍金的“地球终结说”再次引发了人们的讨论。能源告急、资源告急、环境告急……世界自然基金会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到2030年,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将出现衰退,除非人类从现在开始就减少使用地球所能提供的自然资源。世界自然基金会的研究报告无疑在某种程度上验证了霍金的预言。
那么,在霍金预言的世界末日到来之前,地球到底还有多少“家底”可供挥霍?
探底地球资源
我们生活在一个看似幸福的时代,然而一只拦路虎正在不远处窥视着我们。这个拦路虎,就是能源危机。
化石能源:地球花了46亿年为我们积累的煤、石油和天然气,我们只用了几百年就差不多开采殆尽。据估计,世界化石能源可维持的年数是:石油46年,天然气65年,煤169年。美国能源部信息局乐观地预计,石油极限产量最早将出现在2021年,最迟是2112年。
水资源:可以说,地球上除了空气,没有哪一种物质比水对人类更重要了。前段时间,国际科研小组了一份报告称,人类每年对淡水消耗的底线是4 000立方千米,当前每年消耗2 600立方千米,预计本世纪中叶将接近底线。
矿产资源:和石油一样,矿产资源是地球上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到2002年,地球上已经探明的有色金属储量如果按现在的开采速度计算,可供开采的年限分别为:铜22年、铝164年、镍77年、锡28年。原生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正在趋于枯竭。
稀有金属资源:科学家发现,许多不可再生的稀有金属资源仅可以用十来年。比如铂,全世界的所有铂金属在15年内就将被用光。和石油或钻石不同,这种金属无法合成,一旦我们用完了所有的铂,地球将不再有获得铂的办法。同样的事情还发生在很多其他稀有金属上。被用作制造阻火材料的锑金属15年内就将被用光,银在10年内就会被耗尽,锌可能在26年内被用光,而铟和铪这两种重要的计算机芯片原料金属在6年内就可能被用完,用来制造荧光灯的绿色磷光体的金属铽在2012年前就会被用光。
未来艰巨挑战
世界自然基金的报告指出,地球拥有114亿公顷可利用的土地和海洋,目前全球60亿人口中,每人拥有1.9公顷的可利用土地。每个人对全球生态范围的影响,或者说是对自然资源的消耗达到2.3公顷。然而,在1999年,每个非洲或亚洲人所产生的生态影响还不到1.4公顷,而西欧人则已达到5.0公顷,北美人则是9.6公顷。试想,如果人口达到90亿时,将会是什么样的情形?
世界上人口越来越多,将会引发连串“爆炸”,必将导致“资源危机”“粮食危机”“生态危机”,这种状况如果不迅速得到控制,人类将面临犹如原子弹、氢弹爆炸那样可怕的毁灭性灾难。
地球已被逼到绝境
人类自身的行为,时刻挑战着地球的忍耐力。根据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和技术革新所作出的预测显示:到2050年,人类将消耗掉地球上的180%到220%的生物生长能力。
我们面临着继650万年前恐龙灭绝后最大的一场生物多样性危机。据国外的科学家估计,物种丧失的速度比人类干预以前的自然灭绝速度要快1 000倍。
关键词:并购 矿产 法律问题
近年来,我国资源类企业海外并购区域更多地选择了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矿产资源丰富,法律条文健全,这也是吸引我国企业跨国并购时选择澳大利亚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30年来,民营企业在我国正不断地崛起,发展壮大。民营企业正成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新生力量,为我国企业海外并购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1.我国某民营企业在澳大利亚并购铜矿案例导入
我国某民营企业于2011年初看中澳大利亚某铜矿,准备对其实施并购,目前并购尚未最终完成。现将其投资并购历程进行剖析。
1.1并购模式选择
澳大利亚的投资并购模式非常成熟和发达。该民营企业在并购澳大利亚铜矿时,选择了同时投资上市公司(壳公司)和项目公司(实体公司)的模式。在澳大利亚本土设立一个上市公司(空壳公司),但该公司既没有营业,也没有业务和业绩,因为还处在勘探阶段,股票价格也很低,低至每股1、2角,散户很少,基本上是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下面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是真正的实体企业,探矿许可证由它去申请(澳大利亚政策比较灵活,母公司也可以联合进行申请)。投资者一般在选择投资上市公司时,同时也会投资项目公司,这样便能在两个公司都获得收益。一个是股票的价值,即:股价的波动(资本收益),另一个是矿产的收益。该民营企业采用了资本运作加上实体产业结合的方式进行投资。由于上市公司没有属于自身的实质业务,其业务就是营运项目公司,上市公司的所有投资便注入了项目公司。
该民营企业在并购澳大利亚铜矿时,先签订了投资并购协议,即框架协议,然后再去做净值调查。按照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规定,国外公司并购澳大利亚上市公司,其股份不能超过20%。但也有特别规定,即:经过股东大会同意和证券交易所认可,并经其备案后,可以超过20%。所以,该民营企业在最初进行并购时,股份仅占到19.9%。但该民营企业最终希望持有33%的股份,剩下的13%的股份将通过期权授予的形式,在股票市场上进行购买,但每年购买限额不能超过6%,即:剩下的13%的股份将分成3年,通过期权的方式逐年购买。
在澳大利亚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程序非常规范,探矿经理首先要做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根据当时市场上的金属价格,得出是否可行的结论。可行性研究报告分为初步的可行性报告、中间的可行性报告和最终形成的银行可行性报告。银行可行性报告包括经济可行性和环境保护可行性(环评),银行将根据银行可行性报告进行资金支持。此外,在这方面做假的可能性不大。
投资并购前需要做银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期仅投入几百万元到上市公司,如果可行,再投项目公司;如果不可行,就不投项目公司,这样损失的只是公司买股票的这部分投资。但如果一开始就投资项目公司,就将白白损失几千万元。目前,前期已经投入了2300万澳元。同时,可行性研究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主要是做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报告。由专人来做,对样本框进行分析,进行投入产出分析等。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环评报告,需花经费去做环评报告。
跨国投资并购,都有一个先决条件,就是政府审批。目前,澳大利亚政府审批已经做完。公司正在进行内部审批流程,提前一个月发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需股东大会同意。国内审批需要经过发改委审批、商务局或商务厅审批、外管局审批等程序。目前还未做完。
1.2并购后公司治理结构安排
现有公司有3名董事,打算交割后派一名中国董事;再等投资项目公司银行出了保函之后再派一名董事。“控制”按有没有董事席位来算。
2.澳大利亚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不管是国内并购还是海外并购,都涉及到东道国的法律法规及并购审批问题。澳大利亚是英美法系,意思自治很明显。它把专门的外资并购立法与特别法相结合,形成一套完整的外资并购法律体系。
2.1澳大利亚外国并购法的相关规定
澳大利亚规制外资并购行为的专门立法是1975年生效的《外国并购法》(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该法规定:外资并购需要澳大利亚政府批准。由澳大利亚联邦财政部负责实施《外国并购法》,并成立一个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为其机构,财政部审查跨国并购申请并向财政部提出有关咨询和建议,但最后批准权属于联邦财政部;对跨国并购超过5000万澳元的交易,并购双方必须提交有关公司名称、主要营业场所地址、公司主要经营活动、主要附属机构和分支机构、最近一年的财务信息、最终并购公司的国籍等材料。
但在特殊的行业,澳大利亚的法律对于外资并购做出了特别的限制,有关这些特别限制体现在一系列的特别法之中。如:澳大利亚对包括石油、天然气开发、铀矿及其它矿物的生产开发,规定了股权限制;对于与铀矿有关的项目,不仅要经政府审批,而且澳大利亚资本要控有75%的股权及控制权;对于与铀矿无关的其它自然资源项目,澳大利亚本国资本必须参股50%,并在董事会享有50%的表决控制权。
2.2澳大利亚反垄断法律法规中的收购审查制度
澳大利亚仿效美国反垄断法,于1974年制定了《商业行为法》。该法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一身,形成了澳大利亚特有的竞争法模式。按照该法及澳大利亚行业改革和监管的法律规定,外国公司收购澳大利亚公司,根据不同的产业,要遵循不同的规定。对于一般产业,如果收购澳大利亚目标公司的总资产超过500万澳元或其附属公司的资产价值超过2000万澳元,则要事先申请。
澳大利亚在跨国收购审查中采纳了综合审查标准——公共利益或净利益。这种公共利益或净利益的审查标准最主要的是:是否有利于在相关市场提高竞争和在经济方面提高效率和进步。
根据该法及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并购的一些政策,澳政府对中国投资并购持审慎态度。审查类似备案,律师都是按照操作规定来做,一般按照20%的规定来做,主要是把合资企业摘要(核心条款)拿出来做一个申请报告,提交上去,一般都会批准。
2.3澳大利亚公司法等交易法律规范
对外国公司收购活动进行市场监管的交易法律规范主要涉及《澳大利亚公司法》(2001年修订)、公司条例及证交所的一些规定。并购时涉及公司治理,如董事任职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进行直接监管的规范,包括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公开要约收购制度、协议收购制度等。
2.4澳大利亚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制
环境保护日益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纷纷立法予以规范,各国大都规定有毒物、废弃物及其他危险物质设置于环境中造成的污染责任由污染源投放者负担。并购澳大利亚矿产资源需要环境部的环评报告。有了这些环评报告,才会发给采矿许可。
2.5澳大利亚劳工法的相关规制
澳大利亚人力成本特别高,我国该民营企业想派矿产工人进驻,但澳大利亚不允许中国派普通工人过去,且要求中国公民雅思成绩达到6分。但可以派管理层,如勘探主管,但不是批量的,也就1-2人,而且不是工作签证,只是临时签证。因此,只能使用当地的工人,人力成本特别高。
2.6澳大利亚土著文化
即相当于从我国的文物局角度来考察。如:开采的矿是一百年前或二百年前的金矿遗址。能不能在那附近开采,需要多少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当地的规定,否则就开采不了。
2.7澳大利亚土地法的规定
澳大利亚土地是私有的,要与土地所有人达成协议,可买可租。签订采矿租约。承诺出产以后,给土地所有权人多少租金;此外,还有采矿区域必须有安全距离的要求,因为涉及噪声污染和粉尘污染等。
3.我国民营企业并购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的启示
从对我国某民营企业在澳大利亚并购铜矿案例的分析,及对澳大利亚外资并购立法状况的研究,可以看出澳大利亚有关外资并购的规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在立法理念上,内外有别。澳大利亚对国内收购和跨国收购分别制定了两套不同的法律和审查部门。有关国内的收购审查由竞争管理当局负责,适用国内的竞争法律,而对跨国收购的审查则由外资管理部门负责,适用外资管理的法律。在立法模式上,采用了专门立法和特别法相结合的方式。在重点规制方面,一是保护某些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领域,二是反对并购可能导致的垄断行为,进行反垄断收购审查。在体现执法力度方面,设立了专门的机构——澳大利亚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通过对澳大利亚有关外资并购法律法规的剖析,对我国企业并购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的建议是:
3.1了解澳大利亚外国并购法等相关立法规定
了解澳大利亚外资并购法等有关外资并购的行业准入规定,包括了解澳大利亚对外资开放的领域;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以及禁止外资进入的行业,以免遭受反垄断收购审查。
了解澳大利亚公司法等有关市场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外资并购的股权比例或资产比例。澳大利亚对于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明确规定了外资的持股比例。在对外资开放的领域内,对外资的投资比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3.2合理采用投资并购交易结构
我国国内企业在澳大利亚投资并购时,有的直接进入项目公司,风险相当大,有可能投资并购几千万都成了泡沫。
因此,应该合理采用交易结构。通过对我国某民营企业在澳大利亚并购铜矿案例的分析,笔者以为:不能单纯投资项目公司,如果直接投资矿产,风险太大。如果投一部分在母公司上,则风险相对降低,因为股价是变动的,可能有损失,但可以用脚投票,抛售股票。
3.3遵守澳大利亚环境保护法、劳工法等法律法规,注重土著文化
发达国家如澳大利亚等国都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因此,我国国内企业在进行跨国收购时,应遵守东道国环境保护法、劳工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注重土著文化。在并购澳大利亚矿产资源时,我国国内企业应作一个彻底的事前环境评估审核。尤其是收购目标为一个生产型企业时,更须注意此程序,以便作为日后主张免责的证据。
基金项目: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深化计划“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及东道国法律规制研究”项目,项目号:PHR201108304。
参考文献:
[1]刘莹.《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法律问题研究——以公司治理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3月.
[2]蒋晋辉.《论我国外资并购法律体系的构建》,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4月.
[3]刘晖.《跨国收购上市公司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