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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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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的现状

保健食品的现状范文第1篇

一、保健品产业发展迅速

由于人们的自身保健意识大大加强,使保健品的年销售量上升了30%-50%,中药类保健品销量也大幅增加。面对市场的迅速发展,中药保健品的市场潜力如何?

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人类对自身的健康日益关注。90年代以来,全球居民的健康消费逐年攀升,对营养保健品的需求十分旺盛。在按国际标准划分的15类国际化产业中,医药保健是世界贸易增长最快的五个行业之一,保健食品的销售额每年以13%的速度增长。近年来,我国保健品产业发展十分迅速。

尤其是在2003年非典过后,人们的自身保健意识大大加强,使保健品的年销售量上升了30%-50%,中药类保健品销量也大幅增加。面对市场的迅速发展,中药类保健品是否具备了进军国际市场的能力?我国保健品行业究竟存在哪些优势和不足?在我国,中药类保健品具有明显优势,如果能够突破四大瓶颈,克服自身不足,完全有能力打入国际市场。

二、保健品发展的瓶颈

目前中药类保健品市场尚存在四大问题,这些问题正成为阻碍我国保健品市场发展的瓶颈。

在我国保健品市场上,最严重的问题当数产品开发存在闭门造车和仿制抄袭的现象。同类产品中功效、性能相似的情况十分普遍。

有些企业事先不做产品开发应用研究,看到别人成功就进行模仿,结果导致了当前我国保健品的严重同质化。目前我国市场上仅“免疫调节功能”这一项产品就达1000多个,占全部保健品的1/4以上。

其次是规模小。目前中药类保健品企业的生产规模与产业集中度很低,由于规模小,缺乏市场控制力,造成无序竞争,致使行业信誉度下降。

第三是科研滞后也是影响中药类保健品发展的根本原因。科研经费投入太少,严重阻碍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组织技术创新活动。市场现状

据国务院地区经济研究所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一个年产值3亿元的保健品企业,可以提供10000人就业,上交4000万元税收,降低5亿元医疗保险费用。由此可见,其发展对社会的贡献是巨大的。“保健品行业不好做了,成功的产品不多”、“钱很难赚!准备考虑转行了”,经常有些保健品从业者发出这样的感叹。的确,广告的狂轰滥炸、终端的铺天盖地、价格的高不可攀形成了对市场的过分超前掠夺,再加上急功近利似的圈地跑马、高举高打,渐渐的在消费者心目中原本美好的风景成为了一道道残缺的记忆。

据中国消费者协会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目前国内保健品的宣传内容不符合国家规律、法规规定的达73.5%,其中对产品功能进行虚假宣传的占42.1%,未经卫生部门批准,擅自宣传产品具有保健功能的占31.4%。

不难看出,多数的保健品企业是缺乏长远规划的,他们满足于市场的短平快,更不要说什么战略布局了,在战术层面上的争夺,恨不得把所有的社会资源一夜间全变现为金钱。保健品由此催发的狂热和不理智让整个行业都饱受煎熬。

111 以往的传统营销模式由于渠道、媒体、人力等相应的成本居高不下,使得宣传成了几大巨头比拼资金实力的演练场,不可否认的是,传统营销模式满足了不同层面的消费需求,在方便购买和选择多样上使目标客户的认知度较高,而且点多面广对企业形象无形中也是一种暗示,更有利于激发潜在的购买欲,因此,目前看来,它还是一种较为主流的模式。但它必需改变那种粗放式“广告+终端”形成的依赖性,而在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上提升企业的创新精神和产品的独特人文价值。

现在跟风、追随的一些以服务为主导理念的营销模式,诸如会务营销、旅游营销等等,以直销和口碑,采取一对一、一对多互动沟通方式的营销方式,迎合了消费者个性化需求和对服务更高层次满足的心理渴求,迅速占据了消费者的心智资源,在一些产品的运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自身宣传面窄,产品功能单一,产品价位奇高,相应的局限性非常明显。对有限的消费者那种诱导、拉拢、许愿,并往往引发同行一窝蜂的行为往往让人感到心理不怎么踏实,你想想,假如每个厂家都派出业务员对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人,名义上收集数据库实际上采用跟踪、拉拢的紧盯政策,那有多可怕。因而在保健品行业中,会务营销也好,体验营销也罢等一些行行的直销模式,并不能成为保健品营销中的主流模式了。

要说今后的保健品怎么做,关键是心态要踏实,具有长远的战略目标和品牌理念,模式要创新。在宣传方式上吸引眼球,引发关注的除了新闻营销、事件营销外,其它的手段也非常多,中国13亿人口,70%以上都有亚健康症状,这么庞大的群体,不同的消费族群,城市农村带来的需求差异,如何寻求创新,激活市场,真的可以大做文章。据统计,现代文明病也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类,包括快节奏综合症、网络综合症、空调病等,这方面也大有潜力可控。作为健康产业重要主体的保健品行业,专家预测保健品消费将由目前在GDP中2.5%的比重继续增加,进而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由此,中国的保健食品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

顺应趋势,选择可进入领域放眼世界,全球保健食品不但已占整个食品销售的5%,达上千亿美元,而且每年都以相当速度增长。美国目前的保健食品销售额达750亿美元,占食品销售额的1/3;日本近两年的保健品销售额为15000亿日元,年产保健品3000多种;欧洲的保健食品也有2000余种,销售额以17%的速度递增。

我国目前人均31元的保健品消费水平,仅仅是日本的1/12和美国的1/17。这些都足以证明,国内保健品市场有着不容忽视的巨大潜力。而且,随着保健意识的加强,潜在市场一旦被“激活”,其释放的“价值”能量将是几何数的。毋庸置疑,保健品行业是朝阳行业。有这样一组权威数据:全国31个省(市、区)都有保健品企业,生产最多的省(市)有110家,最少的仅2家,相差几十倍,并且北京、广东、山东、上海、江苏、浙江这6个沿海省(市)的保健食品企业总数约占全国一半,而新疆、宁夏、、青海等中药材资源丰富的西部地区只有不到30家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这充分说明企业分布及资源的开发利用都不合理。

保健食品的现状范文第2篇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进出口;检验监管;包装检验

[中图分类号]F74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83(2013)10-0041-03

[作者简介]董新蕾(1982-),男,汉族,河南南阳人,研究方向: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一、前言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及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为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赋予的新职能,切实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国家质检总局于2011年12月30日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部分商品调入法检目录,要求各检验检疫机构于2012年2月1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验监管。2012年1月20日国家质检总局又《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出入境报检及检验有关新要求,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开始正式实行检验。

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内容

(一)受理范围

受理报检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是我国《危险化学品目录》(2002版)中的品种。

(二)报检审核资料

报检审核的单据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的单据外,还包括下列材料:

1.进口报检

(1)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固定格式);(2)中文安全数据单(MSDS)、危险公示标签的样本;(3)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2.出口报检

(1)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固定格式);(2)《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货物除外);(3)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4)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5)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检验内容

1.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检验报检货物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2)检验报检货物中是否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检验货物的包装型式、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质量、包装标记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并与报检货物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检验货物的包装方式、包装使用状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对出口危险化学品,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检验

(1)检验货物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包装类别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与报检时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是否相一致。(2)检验货物中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按照海运、空运、汽车和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3.检验依据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监管:(1)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2)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4)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5)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注明的高于以上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新规实施以来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检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范围不一致

按照文件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法定检验的商品范围依据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2012年最新法检目录调整最大的变化是将160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HS编码列入法检,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62个HS编码检验检疫类别进行调整。现行有效的法检目录内包含的危险化学品种类远小于《危险化学品名录》,对属于法检目录同时也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监管无可厚非,但《危险化学品名录》内、法检目录外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实际上并不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出口危险化学品也只需实施包装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无须进行产品检验。这就导致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的检验范围不一致。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与包装使用鉴定分两次进行

按照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除了需要进行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检验外,其包装还应按照海运、空运、汽车、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但在很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危险化学品实施产品检验和包装鉴定的并不是一个部门,导致企业出口一批危险化学品时需要向两个部门申请检验鉴定,延长通关时间的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商检成本,如果两个部门的要求不一致,企业便会无所适从。

(三)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不一致

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审核出口企业提供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时大多采信以上实验室出具的报告,但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内容不一致。大多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对危险货物的分类依据《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TDG)进行,侧重于货物包装运输;仅有极少数实验室出具的报告同时包含GHS分类,从危险化学品生命全周期考虑其危险特性。二是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分类鉴别报告结果不一致。以活性碳(HS编码:3802109000)为例,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内,其危险货物编号42521,UN编号1362,应为4.2类自热物质,但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出具的报告显示该物质为非危险品,企业据此申报为普通货物,造成逃漏检验。其他诸如油墨、硅铁和乳酸亚铁等化学品在不同实验室出具的报告结果也不一致。

(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编制质量不高

新要求很大的一个变化是要求企业报检时提供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样本,目前企业制作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企业自行组织人员编制;二是企业在检验检疫部门的指导下编制;三是企业付费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编制。第一种途径由于企业大多缺乏了解GHS及相关文件要求的人员,编制过程随意,大多草草应付了事;第二种途径受检验检疫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局限,掌握的尺度不一致,各地制作的样版也不尽相同;只有第三种途径编制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质量比较有保证,但由于费用偏高,中小企业普遍不愿采用这种方法,这就导致企业实际使用的危险公示标签与安全数据单可信度较低,篡改、缺项现象时有发生,不能真实表达危险品的危险公示信息。

(五)出口逐批检验模式不适应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法检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即根据企业类别和产品的风险分级确定检验监管方式。但《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又规定: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及其包装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法检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大多在此列,应采用严密监管方式,这就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此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督检查的同时,对其出口的危险化学品实施逐批检验,随着危险化学品出口量的不断增加,逐批检验的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出口企业快速通关的需要。

(六)危险化学品的瞒报、误报、漏报时有发生

危险化学品作为普通货物出运既有监管机构自身检验能力不足的原因,也有危险品托运人和货代公司瞒报、误报的原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可能未考虑到某些物质可能带有的危险性凭经验把危险货物误判为普通货物,如钢屑,本身是普通货物,但因在加工过程中可能添加切屑油,而使钢屑上沾有油类物质,从而成为易自燃固体而变成危险品。

四、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工作建议

(一)创新检验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有效性

一是尽快制定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工作规范,把国务院591号令和国家质检总局30号公告落实到每个关键点,明确监管范围、检验内容、检验依据、不合格处置和处罚等工作重点,统一检验依据,统一原始记录,统一证稿格式,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工作,保证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二是研究创新监管模式,探究分类管理、风险分析、电子监管和诚信管理等业务创新成果在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中的应用,构建既能确保安全又能便利企业的适应危险化学品外贸状况的监管模式。三是加强业务创新,将危险品分类鉴定、安全数据单和危险公示标签的预审查环节放在企业出口之前进行,对企业出口的同一批次货物中包装使用鉴定和法定检验同步进行,做到一次报检、一次抽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计收费、一次签证放行,缩短检验流程,减少通关费用。

(二)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提高检测技术水平

一是加大化学品分类鉴别与评估重点实验室能力建设投入,使其能够分别按照TDG和GHS对危险品进行分类定级检测,同时可进行必须的危险化学品理化项目的检测;二是深入研究检测方法,组织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攻关和检测方法开发,力争尽早覆盖我国主要大宗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鉴定。三是探索快速检测手段,在确保检测质量准确的前提下,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检测,保证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快速通关。四是强化技术指导,确保企业检测实验室发挥保障质量安全的有效作用。五是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认证,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打破GHS全球实施后引发的技术壁垒。

(三)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学习,提高专业技能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专业性强,产品风险高,安全技术要求高且检验监管责任大,只有检验人员自身业务能力提高,才能更好地规避检验环节的风险,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文件、GHS制度及国外危险化学品技术贸易措施的研究,定期组织召开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业务学习和业务讨论,以过硬的业务素质武装自己,切实提升检验监管能力。同时还要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和报检公司进行培训和重点政策讲解,明确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职责,统一做法,理顺危险化学品相关业务流程,引导企业诚信自律。

(四)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增强责任意识

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检验的职责赋予了检验检疫机构,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高度重视、积极适应,严格执行新要求。一是加强学习,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各相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企业自身进出口产品情况,把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不断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二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进出口危险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顺利进出口;三是加强沟通配合。要积极配合检验检疫的施检和管理,加强与外方、货代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生产企业的沟通交流,促进各项工作有效展开;四是不断强化企业诚信建设和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要认真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充分发挥质量主体作用,牢固树立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加强企业的自检自控能力,力保诚信,严抓质量。建议企业加强与国外供应商的联系沟通,要求供应商严格按照我国最新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输出产品中随附安全数据单和粘贴危险公示标签。

(五)完善标准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健康发展

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出台后,质检、环保、安监、公安、交通等监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标准,但目前这些法规、标准还不能做到产业链各环节间全覆盖,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既给不法企业有空可钻、有机可乘,也给守法企业造成执行上的困难,需要根据新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晓兵.推进GHS在中国的贯彻执行[J].中国标准化,2011(7):87-90.

保健食品的现状范文第3篇

国外保健品行业发展趋势

全球保健食品市场容量为2000亿美元,保健食品占整个食品销售的5%。目前美国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530家,每年共有1000多个品种投放市场,其销售额达750亿美元,占食品销售额的1/3。据美国研究结果表明,由膳食补充剂、功能性食品饮料,天然有机食品3大类构成的保健食品市场,其中前两者占据了整个市场85%左右的份额,而各国因国力、民俗等因素又有所不同。

国外保健食品市场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以下特点:低脂肪,低热量,低胆固醇的保健食品品种多,销售量最大,并将主导市场i维生素、矿物质类保健食品所占比例稳定:小麦胚油,深海鱼油卵磷脂,鲨鱼软骨、鱼鲨烯等软胶囊制剂类新产品销量增加,并有扩大海外市场之势;素食及植物性保健食品所占比重逐渐增大;保健茶,中草药保健食品继续风行市场,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

中国保健食品市场现状

据1996年卫生部颁布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是指能调节人体机能、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只适合于特定人群食用,不以治病为目的。此定义包含3个要素,第一,不能脱离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第二,必须具有一般食品无法比拟的功效作用,能调节人体的某种功能,第三,不是药品,不是为治疗疾病而生产的产品。可以说保健食品是介于食品和药品之间的一种特殊食品。

目前,国家卫生部对保健食品功能受理和审批范围限定有27种,包括促进排铅,改善睡眠、促进泌乳、减肥、改善营养性贫血、增强免疫力,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粘膜有辅助保护功能、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清咽辅助降血压、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分、改善皮肤油分。我国从1996年至2005年,共批准了6514个国产保健食品(总功能项次10000多个),进口产品为523个,每年新增批准的保健食品有数百种之多。

2009年,中国保健食品市场规模已超过日本,居世界第二。规模最大的为美国,销售额达到1100亿人民币;第二大规模为中国,销售额达到911亿人民币;日本位居第三,销售额达到860亿人民币。

保健食品市场规模增长迅速

中国维他命、营养补充剂和保健食品行业市场规模将以每年13%的速度增长,预计到2012年将达200亿美元。其中,复合维他命占维他命市场的80%,钙、人参、蛋白粉占据营养补充剂的前3位,领先品牌有安利纽崔莱,惠氏善存等。

功能性营养补充剂市场成长迅速

功能性营养补充剂市场与一般性营养补充剂市场规模相当,且成长迅速,其中涉及女性美容,预防心脏病、糖尿病,改善睡眠,改善消化系统等功能产品占据市场主要份额,领先品牌有新时代,黄金搭档,南方李锦记等。

产品进一步细化,减肥与运动类保健品成为重要细分市场

中国保健食品市场进一步细化,减肥与运动类保健食品是中国保健食品市场重要且快速成长的细分市场。2007-2012年增长速度估计在10%以上,领先的品牌主要有碧生源,一粒瘦花朵、力保健、完美等。

中国特色保健食品市场蓬勃发展

中国特色保健食品包括药酒、中药成分营养补充剂和草本提取物等市场蓬勃发展。中国特色产品比重大且增长迅速,其份额超过保健食品市场份额的1/3,主要包括药酒,中药成分。减肥茶、药丸、人参、银杏萃取精华等。据预计,2007-2012年药酒市场平均增长21%,增长最快。国内主要的黄酒制造商都在培育特色品牌,如金牌和海南椰岛鹿龟酒。

中国保健食品市场消费现状及发展趋势

经济的飞速发展促进了消费水平的提高,使人们对食品的需求不只满足于温饱状态,而是向营养保健型转变。人们的饮食除了充饥解渴以外,还要追求补充营养、预防疾病,调整肌体生理状态等功效,这种食品需求方向的转变,促进了我国保健食品产业的发展。

女性和老年人成为保健食品市场主要消费群体

女性和老年人成为保健食品市场主要消费群体,减肥。美容产品和消化道健康产品占据购买保健食品的首要位置。据调查,2007年成年女性健康产品购买量达40%,主要包括减肥,补血、女性美容等功能产品。老年人保健食品主要针对老年人体虚多病,为预防和辅助治疗老年疾病而开发的,主要功能有促进消化道健康,助睡眠、增强免疫力等,如添加低聚果糖等低聚糖产品的保健食品能调节肠道菌群、润肠通便,调节血脂及免疫功能等。

消费者最重视产品质量和功能

根据2008年中国营养产品市场消费行为调查显示:超过90%的受访者关注食品饮料的安全性;超过50%的受访者愿意付高价购买令自己安心的产品;80%的受访者认为质量必须是产品的主要特色,并同时关注产品功效。美容、减肥类产品和消化道健康产品受到消费者重视,减肥茶类产品发展迅速,减肥茶类产品约占市场份额的22%,与美国相比市场份额更大。

益生元等健康功能配料得到广泛应用

目前,以益生元(功能性低聚糖)为代表的新型功能食品配料已在保健食品领域得到非常广泛的应用。益生元指“人体不消化或难消化的食物成分,能够选择性地促进大肠中对宿主健康有益的细菌的生长和代谢活性,从而对人体产生健康效应”,也称为双歧因子。益生元的种类很多,包括多种低聚糖类,天然植物提取物、多糖类,蛋白水解物、多元醇等,其中市场上最常见的是功能性低聚糖类。

功能性低聚糖(Fuctional Qligosaccharide)是由2~10个相同或不同的单糖以糖苷键聚合而成,具有糖类某些共同的特性,可直接代替蔗糖,作为甜食的配料,但不被人体胃酸降解,不在小肠吸收,可到达大肠,具有改善肠道菌群、促进双歧杆菌等有益茵增殖、减少有害茵生长等生理功能。目前在市场上常见的品种有低聚异麦芽糖,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和低聚木糖等。

据预测,到2015年中国的老年人口总数将达到4.2亿,随着年龄的不断增加,老年人的身体器官也开始慢慢衰退,特别是肠胃器官,消化吸收不好,对老年人的身体健康会造成很大的影响。益生元改善肠道,促进有益菌增殖的功效促进了益生元老年保健食品的开发。

目前中国,大约62%的白领人士认为自己处于亚健康状态,超过3000万中国人患有糖尿病,另有2000万潜在糖尿病病患。益生元,如低聚果糖,低聚异麦芽糖等有一定甜度,但不被分解吸收,提供能量很少,作为保健食品配料可以满足那些喜爱甜食但又不能食用甜食的人(如糖尿病人、肥胖病患者等)的需要。因此,益生元在市场上的低糖,无糖,低热量保健食品中得到普遍应用。

此外,研究表明益生元还具有提高免疫力,促进钙吸收和防止龋齿等功效。所以,益生元可用于补钙类、防龋齿等儿童保健食品的开发。

保健食品的现状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把打击、取缔非法营销保健食品行为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以标本兼治、着力治本为原则,落实责任,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日常监管,健全监管机制,着力解决公众购买保健食品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公众食用安全。

(二)总体目标。对保健食品生产、流通、使用环节集中力量进行一次全面的整治和规范,确保非法营销保健食品行为得到全面取缔。

二、工作重点

(一)加强对保健食品流通市场的监管,打击销售假冒保健食品行为。严厉打击冒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志的产品以及非保健食品宣传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冒充药品。依法重点查处食品批发市场、超市、药店、成人保健品店、保健品专营店等场所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二)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工作。对市场中的保健食品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群众反映强烈的、违规添加药物问题严重的减肥类、降糖类、抗疲劳类、改善睡眠类等保健食品集中进行抽检。对严重危害群众食用安全的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的行为集中进行打击,加大曝光力度,严厉惩治违法违规的经营单位或个人。

(三)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工作。对市场中的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保健功能和适用人群等内容进行专项检查,对虚假、夸大宣传功效的保健食品进行整治,对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曝光力度。

(四)加大广告监测力度,严惩违法广告产品。加大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力度,对监测到的违法保健食品广告要及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同时对严重违法的保健食品广告产品要依法采取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通过集中整治,进一步降低我区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发生率和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数量,基本杜绝恶性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

(五)加大对以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产品试用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行为的打击力度。销售保健食品的,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凡开展保健知识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产品试用等形式的聚会,应当经当地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批准的,必须取得批准证明,且现场不得销售保健食品。现场销售保健食品,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凡是为非法销售保健食品提供活动场所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严处。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引导公众理性消费。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开展保健食品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普及保健食品法律法规和知识,积极引导公众确立正确、理性的保健食品消费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宣传作用,广泛宣传保健食品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及措施,及时曝光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职责分工

(一)镇乡食安办:组织开展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底数。牵头组织开展打击无照经营保健食品,全面取缔非法营销保健食品行为。负责对以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产品试用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等行为的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公众确立正确、理性的保健食品消费理念。

(二)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保健食品非法营销联合整治秩序,严厉查处涉及保健食品营销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三)卫生部门:负责对以健康诊疗等形式营销保健食品中的非法健康诊疗行为的查处。

(四)工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非法广告、虚假宣传的查处,负责无照经营保健食品的查处。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识别保健食品的真假;负责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检查;负责保健食品市场监督抽查;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保健食品相关案件的查处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4年7月25—31日)。制定整治方案,成立保健食品非法营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卫生等部门组成。各部门层层统一思想认识,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分工,部署任务措施,做好组织、宣传和发动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2014年8月1日—9月24日)。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对辖区内进行拉网式排查。发动群众、社区、村(居)委广泛参与,弄清辖区内保健食品营销现状。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该移交司法机关的坚决移交。

(三)考核评估阶段(2014年9月25日—10月20日)。开展考核评估工作,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制度,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全面取缔非法营销保健食品打下坚实基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深刻认识开展非法营销保健食品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经费保障。同时要研究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明确整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保健食品的现状范文第5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我区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进一步掌握我区保健食品经营现状,探索监督管理新模式,建立保健食品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任务

(一)检查内容及范围

1、检查内容

各监督站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产品索票索证情况、进货验收台账记录、产品标签标识、产品卫生质量管理、从业人员培训和健康证持证情况、保健食品的经营许可(备案)情况等进行检查。

2、检查范围

辖区内保健食品批发企业、商场、超市、药店、专卖店等场所。

(二)工作重点

1.根据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查处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食稽函〔2014〕3号文件)和《关于查处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食稽函〔2014〕5号文件)的要求,以《通知》中涉及的一百多种假冒伪劣保健食品为检查的重点品种。

2.以举报投诉为线索,严肃查处以公益讲座、免费体验、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网络经营等形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工作实施

保健食品专项检查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开展一次,上半年在6月20日前完成,下半年在10月20日前完成。

(二)工作总结上报

各工作站应当于10月份完成本辖区保健食品监督检查工作总结、报表,完成对《通知》中涉及的不合格保健食品的检查和处理工作,并于10月18日前上报区监督所食品科。

上级部门另有工作安排的,应当按照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及时上报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工作站要高度重视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抓好工作落实。要不断强化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卫生质量管理。

(二)进一步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各工作站应当以上级文件要求、举报投诉和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为线索,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1.对无批准文号、盗用和假冒批准文号、非法添加、标签和说明书宣传内容不真实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对无采购验收记录、无索证索票资料、索证索票资料不全、无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资料的产品,一律下架、就地封存,予以警告处理;拒不改正的,进一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对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中涉及的相关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严肃查处,并追查来源去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4.督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真学习、落实《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商指南》、《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区卫生监督所宣教科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曝光违法企业和违法产品,及时报道监督检查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档案

1.各卫生监督站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总结及报表,区监督所要及时对各监督站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并及时报送相关总结、专题工作资料、行政处罚和稽查资料、工作信息及报表等。

2.各工作站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保健食品批发、零售企业监督管理分户档案,汇总批发、零售企业基本情况、经常性监督检查、企业整改、行政处罚及跟踪检查等材料,及时将相关情况录入相应企业单位的电子监管档案。保健食品批发零售企业分户档案、电子档案应当达到100%,

(五)积极探索监督管理新模式

区卫生监督所应当积极探索适合本区特点的监督管理模式,例如:在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药店推行电子监管档案,企业对所经营的保健食品种类、批次、数量等相关资质建立电子档案。监管部门通过相关平台实时查询,动态监管产品生产、采购、存储、销售情况,提高监管效率;督促产品经营企业使用《进货验收和销售台账记录本》(包括电子版),对产品经营活动实行科学管理;以“弘扬企业诚信、提高质量意识”为理念,推进建立企业综合信用档案,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完善企业的产品卫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等。开展保健食品示范工程建设;开展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万里行活动;推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受权人制度等。通过各种有效手段,努力建立我市保健食品监管长效机制。

(六)推进保健食品信息化建设

全面推进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信息化建设,开展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年底前基本建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七)材料报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