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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投标市场行为,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第三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招标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公路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一)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应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其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及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可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或分段工程监理招标两种形式,项目法人应将招标内容和形式在招标广告或邀请函中说明。
第七条、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施工监理招标,亦可委托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第八条、项目法人及招标机构不得参加由其负责招标的建设项目的投标。
第九条、实行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工作一般应在施工招标之前进行,并已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够保证分年度连续建设;
(四)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公开招标广告进行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一般均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进行。
(二)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选择数家监理单位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同一合同段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个别技术难度较大、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按分级管理原则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
(二)招标广告;
(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投标邀请函;
(五)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者勘察现场,解答其提出的问题;
(七)接受投标者的标书;
(八)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九)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确定中标者;
(十)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合同文件。包括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投标书的格式及应包含的内容等。
(二)技术规范。包括技术标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必要的图纸及地质情况等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工程计量规则等,其内容应与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规定一致。
(三)项目法人为监理单位提供的设施。包括交通、通讯、试验设备和办公、生活设施等的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如需对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经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局部修正时,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者。补充说明、勘误、澄清和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项目法人改变已出售或发放的招标文件未按上述要求通知投标者,给投标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项目法人予以赔偿。
第三章、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制度。投标者应按照招标广告的要求向项目法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项目法人对投标者承担该项目的监理能力进行预审,作出评估,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将资格预审报告及预审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法人只向预审合格的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投标者的组织机构、信誉、业绩等资料;
(二)拟投入到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组成,试验检测能力、技术水平等资料。
第十六条、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投标的,需在资格预审申请书中注明。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必须签订联合体合作协议书,明确主体及协作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其主体和协作成员单位均应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三条之规定,并且均须按本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提供有关资料及联合体合作协议书(复印件)。
第四章、投标
第十七条、资格预审合格并接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应按时参加项目法人主持召开的投标预备会(即标前会)及勘察现场,按照投标须知的要求填写投标书(包括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内按要求的份数,采用双层密封信封投递或直接送达指定的地点。
第十八条、投标书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前,投标者如需修改投标书的内容或调整已报的报价,应以正式函件提出并附说明。上述函件采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与投标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任何函件包括投标书,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后送达无效。
第十九条、投标书及任何函件必须经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
第二十条、投标者在送达投标书的同时,应向项目法人提交投标担保函或交付投标保证金,其交付方式及清退办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五章、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一条、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项目法人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大中型项目一般应在15至45天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标底,并应在投标者送达投标书之后进行,在开标之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开标仪式由项目法人组织并主持,投标者应出席开标仪式。
第二十四条、开标时,由项目法人、招标机构及有关各方检查各份标书的完整性,并宣读各份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项目法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评标过程中,除非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者就投标书的有关问题提供书面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该部分说明和资料将作为投标书的组成部分),项目法人、招标机构及投标者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改变投标书的内容和报价。
第二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者未经项目法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
(二)投标书未按要求的方式密封;
(三)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
(四)投标者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六)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
(七)投标者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监理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八)投标者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
(九)投标者财务建议书中总报价超出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开标仪式后一般应在15天内完成评标定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抄知所有投标者,大型项目的评标定标工作最多不超过40天。
第二十九条、自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不得出席投标者主办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被取消投标资格而又未中标的投标者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第六章、合同签订
第三十一条、中标者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与项目法人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的格式和有关条款的要求签订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项目法人应返还中标者的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投标书、技术建议书、财务建议书及有效的补充说明、资料和函件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不得以第三十一条所列文件内容以外的条件未满足为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中标者拒签合同,无权请求返还投标担保函或投标保证金;项目法人拒签合同,应双倍返还投标担保函金额或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要求中标者提供履约保证的,履约担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合同签定后三个月内,项目法人应一次性返还中标者的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中标者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履约担保函或履约保证金。项目法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中标者履约担保函金额或履约保证金。
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法人可从每次支付给中标者的监理费中按照交付履约保证金的比例逐次扣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完成后,项目法人应一次性返还中标者的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投标者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或任意压价抢标,向项目法人或有关人员采用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工程的,其投标书应作为废标处理,除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外,交通主管部门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将处罚情况予以通报。
项目法人泄漏标底,有意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回扣、佣金或其它好处的,其招标无效,并应赔偿投标者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五条、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关人员出现失职、渎职、索贿、行贿、受贿等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采取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项目,可实行资格后审,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三十七条、采用工程监理总承包形式招标的大中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应参照本办法通过二次招标确定驻地监理单位,并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与其签定合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对二次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资、合作、贷款投资及BOT形式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除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惯例另有规定外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招标数额较大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聘请有资格的律师对有关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在开标和签定合同时,一般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第四十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关键词】目标成本管理;房地产
1.目标成本管理的概念及说明
企业想要长远发展就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目标成本管理,世界知名企业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日本丰田汽车公司、柯达公司、美国波音公司等众多历史悠久的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始终坚持目标成本管理。那何谓目标成本管理呢?目标成本管理就是在企业预算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经营目标,在成本预测、成本决策、测定目标成本的基础上,进行目标成本的分解、控制分析、考核、评价的一系列成本管理工作。它以管理为核心,核算为手段,效益为目的,对成本进行事前测定、日常控制和事后考核,从而形成一个全企业、全过程、全员的多层次、多方位的成本体系,以达到少投入多产出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目的。
2.目标成本管理在房地产业的应用
2.1房地产项目目标成本管理的概念
房地产项目目标成本管理,就是要在项目立项时就确定房地产项目的成本目标、利润目标,而实现这个成本目标、利润目标的过程就是全面的目标成本管理。房地产项目目标从市场价格收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目标利润率,为房地产项目确定可以接受的最高成本,之后的项目实施都是为了保证成本控制在可接受范围之内。房地产企业的目标成本管理是全员的、全过程的管理,要求细化到部门每位工作人员一起制定自己的目标计划。
企业要有完善的成本管理体系,加强实施过程的成本监督和分析,及时反馈成本信息。为企业营销策略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使企事业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现阶段我公司已经迈出了目标成本管理的第一步,从机关到各项目都在加强目标成本管理的理念。
2.2房地产项目目标成本管理的基本模式
2.2.1目标成本的制定
目标成本管理,首先是制定成本目标,在充分掌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处理,形成对决策有用的信息,然后进行成本决策分析,提供各种备选方案,进行成本决策,确定优化方案。方案一旦确定,就以该方案为基础,进行目标成本的分解和落实,最后形成目标成本计划,作为执行的标准。
2.2.2目标成本的分解
目标成本制定后,要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分解。横向是把目标成本合理地分配到各个部门,各部门成为目标成本的执行者和责任主体;纵向是把目标成本按作业程序进行分解,形成每个建设期间的成本控制底线。
2.2.3目标成本的控制
目标成本管理体系的核心在于控制,控制是指在项目成本形成的过程中,为降低成本,达到预期的成本目标所进行的预测、计划、实施、核算、分析、考核等一系列活动。它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控制。形成目标成本的全状态和全时态的全面控制,达到预定的目标。
2.2.4目标成本的分析和考核
目标成本分析包括事前的预测分析、事中的控制分析和事后的业绩分析,为目标成本的预防控制、过程控制、反馈控制以及考核评价提供充分客观的依据。根据目标成本执行结果和详细的分析资料,对各层次的目标责任者,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和标准进行评价和考核,为进一步加强目标成本管理创造条件。
3.房地产项目目标成本管理控制的重点
项目成本目标确立后,如何有效控制成本是房地产项目最终是否盈利或取得丰厚回报的重要保证。就以金狮小区二期顺海组团项目为例阐述目标成本管理控制在实施阶段要注意的几个重点。
3.1严格控制建安成本
作为经济适用房项目严格控制建安成本就显的尤为重要,因为在销售价格固定的前提下,有效的降低工程造价,是本项目目标成本管理的重要内容。实际工作中,工程虽能按期保质完成,但工程成本超支严重,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的情况时有发生。首先项目要编制详细的施工图预算,做到建安成本心里有数;其次,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聘请有经验的咨询公司编制严密的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对可能发生的情况都要有提前的预计,以防止施工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寻找各种理由进行索赔;再次,成本部门要会同工程管理部门及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变更、工程签证进行分析,应尽可能减少变更,对于技术变更和工程签证,要先签单(技术核定单、工程签证单)后施工;最后,对施工图进行设计优化,对施工方案进行科学讨论,寻求最科学最经济的施工方案,通过科学合理的优化降低成本。总之,各职能部门要加强监控,加强预算审查,严格工程签证和设计变更管理。
3.2合理安排工程周期
项目成本的发生涉及到项目的整个建设周期,科学合理地安排建设周期,可以使分解到各个单项的目标成本实施按时间节点进行有效控制。从工程施工准备开始,经施工过程至竣工移交,成本控制工作要伴随项目的每一阶段,使工程成本自始至终处于有效控制之下。同时,根据建设周期、施工进度,相应地安排各项配套工作的时间节点,使围绕工程项目开展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3.3合理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房地产企业必须合理筹措资金,保证项目开发,控制资金成本。房地产企业一般资产负债率都比较高,而较高的资产负债率是向银行贷款的一道坎。因此项目要拓宽融资渠道,就要根据投资期限的长短、项目资金状况以及资金回收的情况来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如果对项目开发过程的资金收支情况有一个很准确的预计,同时又对本项目的资金动作情况能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才能制定最佳资金计划方案,把项目资金成本降低到最小。
4.影响房地产项目目标成本管理的因素
4.1项目进度太紧。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资金回收的压力房地产公司对项目的进度通常都卡得比较紧,许多项目匆匆上马,为了赶时间、赶进度,经常未等设计完成就开始“招标”、“施工”、“边干边设计”的现象相当普遍。既然“施工图设计”未能在“招标”、“施工”之前完成,就造成了在项目前期无法对目标成本进行准确测算。另外因为招标前不能对“合同标的”进行准确测算,招标标的不是非常清楚,这也就为日后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埋下了巨大的隐患。
4.2成本失控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事先没有建立明确的目标成本,即使有也是相对粗线条的,通常只是个“大致的数”,而真正到了执行时,这个“大致的数”往往就经不起推敲,无法作为项目的控制线。所以这种粗线条的“目标/计划”实际上是“假目标/计划”,其结果导致“走一步看一步”、拍脑袋做决策,成本失控就不足为奇了。
4.3目标成本的测算方式与施工现场实际的施工组织形式相分离,设定的成本目标与施工管理的分工不一致,无法真正落实到实施人和控制人身上。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建立开放型有秩序的建设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通过竞争,择优选用施工单位,以鼓励先进,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合理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三条 招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干扰招投标活动,损害招投标双方的利益。
在招投标中,招投标双方必须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我区施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停缓建后恢复建设的项目)及根据国家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的技术改造项目,除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组织领导。为了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自治区建设厅和各盟市基建主管部门分别设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颁发的招投标条例、规定,制订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二)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审批建设单位的招标申请;
(三)审定标底;
(四)协调、栽决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的有关争议,审批建设工程的评标结果。
第六条 招投标工人实行分级管理。自治区负责管理监督国家部、委指定和委托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属于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扩初设计的地方项目;其它建设项目由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
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保密工程、边远地区工程、工期要求紧迫,又不十分具备招标条件的工程),按上述分级管理办法分别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建设单位协商审查,确定具有相应能力的施工单位。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实施招标工作的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工程任务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决算管理、财务管理人员;
(三)具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提出标底的能力(标底亦可委托其他单位代编);
(四)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能力;
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前按照投标分级管理范围填报《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申请表》,并附具备招标条件的简要说明,待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公司或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指定招标单位。
第八条 招标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审批,有施工图或能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二)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资金、主要材料、设备的来源和指标均已落实;
(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及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并取得工程所在地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许可证;
(四)完成了道路、水、电及施工场地平整等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五)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已经审批同意。
第九条 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公开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或邀请函,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三)议标:对于不能形成竞争局面的工程项目,可按分级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推荐投标单位,然后招标、投标单位双方协商确定有关事宜。参加议标的单位应不少于两家。
第十条 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一次招标、单项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一)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并将经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的标底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五)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一定押金,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负责解答招标文件中的问题;
(六)主持开标,审查投标标书;
(七)组织评标并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中标单位;
(八)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名称、地址、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工期及质量标准、现场情况和对投标单位的资格等级要求等;
(二)必要的设计图纸、资料及说明;
(三)建筑面积和主要实物工程量清单及参考数据;
(四)物资供应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调价办法;
(五)标价汇总表及工程款结算方式和主要合同条款;
(六)工程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要求;
(七)中标评定条件;
(八)设标须知,投标截止日期和开标地址及日期。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如确需修改或补充者,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否则招标单位要负责赔偿该项条款修改后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不得私自开拆投标函。
第三章 标底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必须组织编制标底(无力量的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编制),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开标日期之前,按分级管理办法填报《招标工程标底审查表》,交自治区或盟市建设银行审查同意后,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标底未经审定,不得开标。
第十五条 编制标底的原则:
(一)标底必须控制在上级批准的总概算或投资包干的限额之内,如有突破应先经原批准单位批准修正概算;
(二)标底的内容、项目划分、单价应与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的要求一致;
(三)标底价格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规定执行;
(四)主要材料的价格波动因素,需中标单位承担风险时,应在标底和报价中考虑适当的切实可行的风险系数,一次包死,不留活口;
(五)一个招标项目只确定一个标底,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企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区内及办理了《外进施工企业承包工程审批表》手续的区外施工企业,均可按营业范围参加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基本内容为:
(一)综合说明:包括承担工程的名称、范围、报价总金额、工程质量标准及开竣工日期;
(二)各项费用计算说明;
(三)单位工程造价表;
(四)施工组织设计及保证质量与安全的主要措施,工地组织机构和主要人员及机具配备;
(五)投标企业全称及法人代表签章,然后密封发出。
第十八条 投标书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正式函件调整报价或附加说明,原标书中相应部分应以投标有效期间内最后的函件的报价或说明为准。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不得串通作弊、哄抬标价。
第二十条 投标单位在按招标要求投标以外,可以提交附加“建议方案”,包括修改设计、合同条款、承包范围等,并做出相应的报价,供招标单位选用。
第五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会由招标单位主持。并邀请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各投标企业及有关单位参加。
第二十二条 招标单位宣读评标原则和标底,当众启封宣读各投标书。
第二十三条 标书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废标: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和法人代表的签章;
(三)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四)标书报价不明确或在无“建议方案”情况下一个标有两个以上报价,又未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
(五)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
(六)标书寄达日期已经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
第二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主持,并与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和标底编审单位等组成评标小组进行。
第二十五条 评标、定评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明确的评定条件,对报价、工期、施工方案、保证质量措施、投标企业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要本着公正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就近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二)评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一周内完成并确定中标单位,大、中型项目一般应为十五天左右。
第二十六条 民用工程的中标价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3%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
投标报价都超出浮动上下限时,如属于标底计算错误应按实予以调整,如标底无误招标单位可以拒绝所有的投标,另行招标。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在确定评标结果后,填写《招标工程中标审批表》,按分级管理范围报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批准后即可通知中标单位。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及资料,退回押金,并按中标单位的中标价付给标书编制补偿费,其标准为:
(一)标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为700元至1000元;
(二)标价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为500元至700元;
(三)标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为300元至500元。
第二十八条 招标工程决标后在半个月以内应按分级管理办法向自治区或盟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交纳管理费,其标准为:
(一)中标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分别以中标价的万分之四及万分之二交纳;
(二)中标价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分别以中标价的万分之五及万分之三交纳;
(三)中标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分别以中标价的万分之六及万分之四交纳。
第六章 承包合同的签订及执行
第二十九条 签订承包合同应以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和双方签署的补充文件为依据。
承包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十五天内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若其中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责任方应付中标价格2%的损失赔偿费给对方。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工期应以国家颁发的工期定额为基础,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者,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给中标单位提前竣工奖。
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应从建设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算起,中标单位由于自身原因而拖延工期时,应按合同中提前竣工奖数额交纳赔偿费。若由于招标单位原因而拖延工期时将提前竣工奖如数付给中标单位。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施工单位及直接责任者,应给予警告、罚款以及取消招投标资格等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私自或越级承发包工程的;
(二)不执行本办法,不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定,自行组织招投标的;
(三)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的;
(四)泄漏标底的;
(五)在招投标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贿受贿,吃回扣的。
第三十三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承发包单位有违反上条第(一)、(二)、(三)项的,可根据情节情况,罚款三千至八千元,同时,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及拨付或借贷工程款;受处罚两次以上者加重处罚。
罚款由招投标办公室出据,按国家有关规定交当地财政。
违反第(四)、(五)项的,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者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处罚有争议的,可向上一级基建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的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中外合作建设项目、外国投资和世界银行贷款建设项目如需邀请外国工程公司参与投标承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成本管理的定义
成本管理属于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成本核算、成本分析、成本决策和成本控制等一系列科学管理行为的总称,具体是指充分动员和组织企业全体人员,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反映在会计核算上,是成本的减少,利润的增加。
(二)我国成本管理目前存在的问题
1、成本管理具有片面性
从上文成本管理的定义可以看出企业成本管理的步骤烦琐,过程复杂,不仅仅是生产过程的成本管理,产品的设计、销售、生产要素的组合都需要用到成本的管理。但是现实中企业往往只注重生产过程的成本管理,而忽视了产品设计、销售,甚至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产品成本不只是产品生产的成本,产品在最先被设计的时候,也附加了成本,设计理念,销售过程,都需要人力、物力的成本。虽然企业降低了生产过程的成本,但是由于产品设计理念偏差,设计本身不合理,销售模式不清晰,销售链烦琐,生产要素配置错误,同样会产生很大的成本和损耗。因此必须改进旧的成本管理模式,引入新的管理制度,全面控制成本。
2、成本管理缺乏系统性、规范性
目前我国的成本管理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很多企业一味注重产品规模的扩大而忽视成本的管理。从目前大多数企业实施成本管理的过程可以看出,成本预测和成本管理流程比较薄弱,并未形成系统性、规范性、制度性的管理体系。由于一些企业的管理观念比较陈旧,管理技术水平比较低,所以造成成本管理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操作方式比较单一,技术手段低下,没有引入信息化的操作方法。因此很多企业虽然营业额持续增长,但是利润却在下降,原因在于成本的居高不下。要提高我国的成本管理水平,必须从制度、规范上形成新的管理机制,目标管理正好可以弥补现在成本管理的不足。
二、目标管理在成本管理的应用
上文分别阐述了目标管理、成本管理的含义,并且分析了我国目前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因此把目标管理引入成本管理是势在必行,是提高成本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
(一)目标管理在成本管理的应用方法
目标管理在成本管理中的应用是指将成本管理分为生产前的成本目标预测控制、中途的成本目标计划控制以及生产完成后的实际成本核算比较控制。目标管理把这些分划到生产各个阶段的具体任务,通过把产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消耗造成的成本控制在事先预算的目标之内。
(二)目标管理应用于成本管理的意义
1、目标管理可以降低成本
收入-利润-税金=成本,从这个公式可以看出,企业在进行生产活动之前,必须要考虑成本预算,确定利润目标,然后围绕成本进行设计、生产、销售等管理过程。传统的成本管理具有片面性,比较偏重生产过程的管理,忽视其他过程的成本控制。引入目标管理,首先确定成本目标任务,然后分解各个成本阶段,落实到各个部门,各个责任人,互相配合,各负其责,从而整个产品从设计到销售的过程,都有监督机制,这样各个环节的成本都会降低,总体的成本被控制,利润必然增加。
2、目标管理可以规范成本管理体系
关键词: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目标控制
1.前 言
当前,我国城市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处于一个技术与经济相渗透,程度日益复杂的环境中,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的工作也从被动反映造价结果转向能动影响项目决策,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最主要的方法是“目标管理方法”即“MBO”方法。目标管理方法要求通过建立总目标和目标分解,在目标控制中采用PD-CA循环进行管理。
2.设置造价控制目标
由于工程项目建设是周期长、内容复杂的生产过程,不可能针对整个项目建立一成不变的目标,而只能根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不同环节设置相应的控制目标。以下按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四个阶段、九个环节”(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实施阶段、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来进行目标的设置并具体分析适合于各阶段的造价控制方法和措施。
2.1编制计划书阶段
该阶段是基本建设初始阶段本阶段造价控制目标的设置,对整个建设项目具有全局性控制作用,通过初步、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对产品需求和原材料供应等进行预测,然后确定拟建规模和建址条件、选定地址,再对各建设方案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选择最优建设方案,建设方案选定后进行投资估算,作为下一阶段投资控制目标。投资估算值作为一个重要的造价控制目标,要求整个估算过程要在可行性充分考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动态、科学的估算方法,充分考虑建设期物价波动、资金利息、投资方向调节税及汇率变动影响。
2.2编制设计文件阶段
我国现行规定,重大项目要进行三段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小项目可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段进行,当有的工程复杂时,初步设计的内容可加深到扩大初步设计。在不同的设计阶段,设置不同造价控制目标。初步设计阶段应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和设计方案竞赛,采用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方法,优选设计方案,编写单位工程概算、单项工程综合概算、建设项目总概算作为设计阶段限额。施工图设计阶段是建设设计最后阶段,本阶段基本上决定了建设项目的一次性投资额,投资额的大小是由专业人员编制施工图预算决定的,施工图预算的重点是工程量的确定。
2.3建设实施阶段
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是把设计图纸、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等变成工程实体的过程,是建设项目价值和使用价值实现的主要阶段,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目标为承包合同价。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以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程量清单为基础,采用施工图预算、工程概算、扩大综合定额,平方米造价包干,通过招标单位编制标底,投标单位编制造价,各优选投标单位激烈竞争,投标单位,最后由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确定项目承包价,签订的承包合同价即为建设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目标。
2.4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
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是建设全过程的最后一个阶段,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检查产品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最终确定投资额的重要环节,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阶段造价控制目标为项目施工图预算所确定的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造价再加上施工过程中各种变化引起的增加费用。
3.造价控制目标的落实
市政施工造价控制目标的落实,可分为三个方面:落实造价控制目标责任主体;落实目标保证条件;落实对目标责任主体检查和监督。
3.1落实造价控制目标责任主体
整个工程建设过程要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不同阶段造价控制目标责任主体不同,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目标得以实现的责任主体为设计单位,承包合同价作为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目标,责任主体为施工企业。
3.2落实目标保证条件
目标的落实保证条件一般要通过四个方面来实施:合同措施保证、组织措施保证、经济措施保证、技术措施保证。
3.3落实对目标责任主体检查和监督
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造价目标责任主体落实后,还要对责任主体加强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要步步为营,实行多层次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体系,明确监督检查责任,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使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造价控制责任落实到实处。
4.目标执行过程中的控制
4.1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造价控制重点在设计阶段
据有关资料统计,初步设计阶段影响造价的可能性为75%~95%,技术设计阶段影响造价的可能性为35%~75%,施工图设计阶段影响造价的可能性为5%~35%,而在施工阶段影响造价的可能性为5%~25%。可以看出,项目决策及设计阶段是城市市政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关键阶段,必须重点控制。设计阶段控制造价的方法有:投资决策阶段注重可行性研究,加强设计阶段的技术经验论证,在方案比选时,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依据经济指标优选设计方案;采用价值工程法综合考虑功能和造价,提高设计价值,同时积极推行限额设计和方案竞赛,把竞争机制引入设计,落实造价目标经济责任制。
4.2项目实施阶段
要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现场管理,聘请认真负责、信誉良好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依据法律和合同施工,尽量减少工程索赔等。
5.造价控制结果评价和资料积累
造价控制结果评价和资料积累是目标管理的最后环节,通过对造价实际数值横向、纵向比较来评价造价控制程序及控制结果,积累经验,吸取教训,使造价控制不断迈向新台阶。造价资料的积累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造价资料具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结构构造、单位工程、分项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工程量、主要设备及材料用量等,把这些资料汇总成册,为以后的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提供参考,从而不断提高我国造价管理水平,节约资金,促进社会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