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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的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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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的管理范围

城管的管理范围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大型建设工程 范围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当前国内的大型建设工程越来越多。但是很多大型建设工程存在范围蔓延、实际投资费用远远大于估算费用的情况。而且,在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项目需求的不断变化导致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究其原因,可以说是项目范围管理不善所致。确定项目的范围可以明确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交付成果,提高费用、时间和资源估算的准确性,确定进度测量和控制的基准,更有助于清楚地分派责任[1]。因此,规范大型建设工程的范围管理显得很急迫。  

本文在介绍大型建设工程及范围管理的相关概念后,给出了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管理的内容以及范围控制的重点。  

1.相关概念  

1.1 大型建设工程  

大型建设工程是由功能上或区域上多个相互关联的项目组成的项目集。这些项目以协调的方式获得项目的整体利益,实现组织战略目标。在中国,大型建设工程通常是政府投资的公共项目,比如上海世博会场馆、上海虹桥综合交通枢纽等。  

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意图一般都来源于建设城市发展规划以及投资主体组织的发展战略。因此,大型建设工程对于国家及地方的影响力是极大的。大型建设工程涉及到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具有多元化的投资主体,这也决定了其具有多目标性。其次,由于大型建设工程由相互关联的多个项目组成,各项目间施工、投资、功能需求、运营等界面错综复杂,使得管理界面也变得异常繁琐。所有的这些特点都增大了范围管理的难度。  

1.2 范围管理  

项目范围形成于项目概念规划阶段,是对项目目标和目的的反映。项目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项目产出物范围,二是项目工作范围。项目的范围管理包括确保项目做且只做成功完成项目所需的全部工作的各过程。管理项目范围主要在于定义和控制哪些工作应包括在项目内,哪些工作不应该包括在项目内。项目产出物范围和工作范围的集成管理是项目范围管理的重要内容。只有将这二者按照具体项目的配置关系科学地进行集成管理,才能确保项目最终得到项目业主的满意。  

2.大型建设工程范围管理的内容  

2.1定义大型建设工程目的和目标  

项目目标是实施项目所要达到的结果。项目实施的过程就是追求项目目标的过程。明确大型建设工程的功能目标对于业主以及众多利益相关者都是至关重要的。大型建设工程的目标作为一种沟通方式,使得所有利益相关者及项目组成员明确各自的职责,也使得项目与利益相关者之间达成了统一。  

在此阶段,目的和目标可以通过客户接收评审得以提高和优化。接收管理是在大型建设工程内评审可交付成果并获得业主及利益相关者完全接受的过程,以此降低客户的不满情绪。  

2.2 规划大型建设工程范围  

此阶段是根据大型建设工程的目标识别和制定产生满足目标的可交付成果和收益活动的过程。该阶段也是编制大型建设工程的项目范围说明书和项目范围管理计划的过程。项目范围说明书定义了项目的主要可交付成果,帮助大型建设工程的利益相关者就项目的范围达成一致,并且可以作为将来项目决策的基础。项目范围管理计划说明了项目范围的管理方式以及项目范围变化的管理方式。  

2.3制定大型建设工程要求  

此阶段识别并详述实施大型建设工程的要求和应该遵守的规范。本文将构成大型建设工程的项目或项目集称作组件。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集层面需要有规范以保证所有内部组件以及外部实体被充分地处理。大型建设工程的要求包括项目集层面和组件层面的要求。项目集层面的要求可以理解为高层面的、宏观的,涉及到商务、法律、技术和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和规范。组件层面的要求是指项目集要求被分解到各个组成项目承包商的要求。各个执行组织必须有一个健全的过程来管理要求,包括涵盖商务、业主及利益相关者、行业和其他项目集层面与企业相关领域的高级要求。  

城管的管理范围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作分解结构变更控制系统工程界面

中图分类号:TL503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一、影响弱电系统工程范围管理的不利因素

A 弱电工程系统繁多。

弱电系统不像强电等其它系统工程其子系统繁多,日常的子系统有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各个子系统所包含的分项系统也不少,安全防范系统就含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系统等。这对明确各个系统所包含的交付物、验收标准及所要完成的管理工作提出了不小的要求。

B弱电系统较复杂,前期的项目设计不明确。

弱电系统较为复杂,特别是前期设计业主可能对项目的需求较为模糊。例如各个视频监控点位、报警点位数量到项目实施的时候才发现不满足实际要求,需要调整,这难免造成不断的设计修改,从而给项目增加了控制难度和很大的风险因素。

C工程界面不清晰。

弱电系统工程和其它工程组成了整个大项目的有机整体、弱电系统需要和土建、装修、强电等工种相互配合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工程界面,也是范围管理的重要一环。

二、工程项目范围管理的论述

1、概念

项目范围管理简而言之就是完成项目所必须完成的工作。

2、目的

a按照项目、合同目标或者用户的要求完成的活动,并详细定义计划这样活动。

b 确保在预定的项目计划中进行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既不多也不遗漏的完成工程。

C确保项目的各项活动满足项目范围定义所描述的要求。

3 范围管理的对象

a 专业工作:设计是否合理、完整;施工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遗漏;供应商是否按要求提供货物。

b 管理工作:例如项目的成本管理工作、进度管理工作、质量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工作、采购管理工作等。

4影响范围管理的主要因素

a最终交付物:在弱电系统工程的各个子系统就是最终的交付物,例如在综合布线系统中需要完成的线缆敷设、模块安装等工作。在入侵报警中完成各个报警点位的实时报警任务。

b 合同条款:验收的条件、相关的责任特别是些特殊要求等。

三,范围管理实施方法

(一)制定项目管理计划

定义整个项目的范围对整个项目的成功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也是项目成员熟悉了解整个项目的基础。一个弱电项目需要做什么,需要根据项目施工图纸、合同、招投标文件罗列所有的交付物、相关产品、服务及验收标准等最好再明确些范围控制方法。汇总以上这些指定出弱电项目的范围说明书。包括:项目的目标、项目的需求和交付物、项目的验收标准等。由于项目实施过程中会不断出现变化,范围说明书可以在后续阶段不断修改完善。

(二)为项目创建工作分解结构

工作分解结构(WBS)是面向项目交付物的层次型结构,是对完成项目目标所要做的工作的分解。WBS把项目工作分为更小、更容易管理的工作单位。我们称之为为工作包。这也是我们安排项目进度、估算成本的基础。目前常用的WBS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分级的树形结构:该形式层次清晰,表现直观,在较小的项目中使用。

.表格形式:类似于书本的目录,该形式可以尽可能多的反应项目要素,直观性较差,在大型项目中使用较多。

笔者对项目进行分解有2中方法一种是对项目的交付物、自交服务、或者目标子目标进行分解。例如整个项目有若干子系统对每个子系统要做的工作进行分解,综合布线子系统 需要管材预埋 然后敷设隐蔽桥架管然后布线、上终端设备等等。

还有一种是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分解。例如我们在最上层 把项目分解成需求阶段、深化设计阶段、基础施工阶段、安装阶段…….验收阶段。安装阶段再往下分解成 安防设备安装、网络设备安装、楼控设备安装等。两种方法根据项目管理者的习惯或者项目的实际进行选择。有点时候两种方法可以相结合。说不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

在项目分解的时候注意各个底层要素是否合理必须不要遗漏,以保证合理的管理控制。对每层的项目要素进行编码统计。例如第一层用1、2、3、4…..第二层用1.1、2.1、3.1、4.1……第三层用1.1.1、2.1.1、3.1.1、4.1.1….表示。

(三)范围控制

项目的范围控制是对项目实施中超出既定范围的变化采用正确的方法进行处理,把项目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弱电系统较为复杂特别是前期设计不周密详细,有错误和遗漏。或者客户对项目或者产品要求发生变化等使得项目发生范围变更。对付项目变更最为有效地方法是建立一套变更审批流程。简称变更控制系统。让项目相关干系人明白项目不是说变就变,需要相关人员审批,需要付出成本和工期的代价的。

四 项目范围延生论述

(一)工程项目系统的界面分析

在一个大型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各方与弱电施工方存在施工交界面,如前期需跟进土建工种进行管路预埋,后期配合装修工种的进度安装设备。哪些是对方的工作,哪些是弱电施工放的工作。这些都是需要明确的,不要做了别人的工作而得不偿失。另外弱电施工方和各管理单位之间也存在组织工作界面问题。这里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的相关工作。需要建设单位出面协调的工作就让对方完成,所有的这些都需要写进项目范围管理说明书中

这对解决界面之间的不协调,积极的管理系统界面之间的关系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对无法变更的情况的处理

我们往往在项目快竣工验收时发现可能遗漏一些关键要素。使得项目无法顺利验收,而这些要素是项目施工方漏项,一般是无法通过变更控制审批流程的,为了尽可能减少损失采用的办法一般是请专家帮忙解决。专家可能是行业专家也 可能是厂家的技术人员。或者和项目干系人协商解决,采取补救措施,尽可能减少额外的工程开支。

参考文献

城管的管理范围范文第3篇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勤勉义务;侵权责任

中图分类号:DF41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01-0080-04

所谓破产管理人勤勉义务,是指管理人应当善意地以一个职业理性人所确信的最利于破产财产保护的方式履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于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规定得较为粗略。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职,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民事责任规定得不明确,因而管理人无从把握其管理工作的尺度,同时,债权人、债务人也不能准确知道自己的权利范围,法院的审判也没有可供衡量的标准。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破产法》的规范作用。本文通过对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分析,以期对破产实践有所裨益。

一、破产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所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违法行为要件

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的职务侵权行为将直接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少。以保护债务人财产为目的可对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的职务侵权行为作如下类型化:

第一,违反勤勉义务,未能占有债务人财产的行为。一旦被法院任命,管理人即负有以合理的措施和步骤占有和控制债务人财产的义务。如果管理人未尽勤勉义务,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和步骤占有和控制债务人财产,则管理人违法。在更换管理人的情况下,后手管理人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强迫其前任移交债务人财产,否则,后手管理人的行为即为违反勤勉义务未能占有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且,占有必须在必要的和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如果在必要的和合理的时间内没完成占有并导致债务人财产损失的,管理人的行为即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违反勤勉义务,未能使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行为。管理人以合理的注意使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是其应负的义务。管理人在控制和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履行勤勉义务,致使债务人财产受损的,管理人的行为即为违反勤勉义务未能使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行为,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违反勤勉义务,未能使债务人财产独立的行为。未能使债务人财产独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管理人未能使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自己的财产相分离;另一种是管理人未能使债务人财产与其他非债务人财产相分离。如果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不能使债务人财产独立,即将债务人财产与自己财产或者其他非债务人财产混合,将会减损债务人财产或者使债务人财产有减损的危险。管理人的这种行为,为违反勤勉义务未能使债务人财产独立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宜将英美法系司法规则中对董事勤勉义务的商业判断规则引入破产法,以指导中国法院对管理人勤勉义务的判断。[1]商业判断规则的基本含义是,公司董事在经营公司营业事务的过程中,如果决策是依照合理的信息和理性判断作出的,也就是说只要董事出于善意、并且尽以合理的注意,即使董事的决策给公司造成伤害或者损害,董事也不必承担责任。[2]商业经营中,高风险的投资往往不可避免,然而,董事因为勤勉义务的约束常常不愿意作出决策。没有了风险和投机的商业是没有活力的商业,董事的这种保守行为不利于公司本身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促进和保护董事充分行使其管理权,英美判例法发展出商业判断规则,从司法程序上减轻董事对勤勉义务的负担。与勤勉义务相比,商业判断规则对董事的注意和技能标准作了降低。即便决定的作出和结果的产生不符合一个假定的一般谨慎的人的行为标准,只要决定的过程合乎(适当)标准,董事也无须承担责任。[3]

商业判断规则在减轻董事勤勉义务的同时,旨在鼓励董事履行职务时为了公司利益最大化而敢于创新和冒险。但从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来看,不宜引入商业判断规则,而应当采取更为保守的做法来调整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即采用职业理性人标准。职业理性人是一个虚拟的人,他不应与任何真实的人相混同。但对于人与人之间的某些区别、行为人明显面对的风险、行为人对该风险的应对能力、行为人必须采取行动的具体情形都要有足够的考虑。[4]与商业判断规则相比,商业判断规则以财产价值最大化为目标,职业理性人标准以保护破产财产为目标;商业判断规则允许合理的商业投机和冒险,职业理性人标准强调保管职能;商业判断规则较自由,职业理性人标准较保守。判断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的违法行为的标准为职业理性人标准,管理人的行为达不到职业理性人的标准的即为违法。

之所以采取职业理性人标准,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管理人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四条),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换言之,管理人受人民法院指定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来管理债务人财产,管理人受法院和法官控制,向法院效忠,对法院负责。[5]基于法院和管理人之间的实际控制关系,以及法官自身的知识、能力和精力的限制,如果对管理人的勤勉义务采用商业判断规则,那么法院对于管理人的工作是否符合商业经营规则则难以作出公正的判断。因为管理人效忠和负责的对象是法院而不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如果放任管理人用商业判断规则自由地进行商业冒险,而法院又不能对这种商业冒险行为作出公正的判断,则管理人的行为将较少受到约束,这不利于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也将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与破产法立法趣旨相背离。因而,鉴于法院和管理人之间的密切关系,应当减少管理人的不确定行为,弃较自由的商业判断规则,取较保守的职业理性人标准。

第二,为减轻职业理性人标准对债务人财产增值机会的损害,《企业破产法》中企业再生程序的设置一定程度上对此作了弥补。《企业破产法》关于处理企业债务危机规定了三种程序,即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破产清算程序的目标是,破产人以其全部破产财产对全体破产债权为清偿。破产清算程序纯以债务清偿为目的。[6]可见,破产清算程序并不要求管理人为冒险和投机。同时,为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破产清算要求迅速地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对效率的要求,也不允许管理人从事新的冒险和投机。与破产清算程序相比,破产再生程序(包括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以企业再生为主要目的)则强调冒险和投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规定,在和解程序中,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和解协议通过法院裁定认可,和解程序终止,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可见,企业可以通过和解和重整获得再生,再生过程中的管理人的地位有了下降,不再是再生的主导;相反,债务人的地位得到了提升,债务人可以作出自己的商业判断,这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职业理性人标准对债务人财产增值机会的损害。

考虑到管理人作为专业人士的特殊背景和资格,管理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其作为专业人士的背景和资格的要求,即管理人应以职业理性人标准要求自己。职业理性人标准是职业理性人标准的合理内核。当允许职业理性人可以投机和冒险时,为商业判断规则;在不允许职业理性人投机和冒险,只以保管和保护债务人财产为目的的情况下,为职业理性人标准。职业理性人标准是以能胜任职务的具有职业平均水平的人为标准。只要该人处在某种专业位置,他就被视为能胜任其职务或工作的具有平均水平的人。故此,一个没有某项专业资格或能力却从事某项工作的人,其行为必须符合该专业一般人的标准。同理,一个拥有特别技能或专业知识的专家也不会被法律挑选出来特别对待,即以超级专家标准而非以普通专家的标准衡量。[7]例如,一个没有经验的实习律师或者会计师被指定为管理人,其行为也应当按照管理人职业的一般标准来衡量,衡量时不会考虑到他的经历与经验;同样,对一个经验丰富的管理人的衡量标准也仅是管理人职业的一般标准。

二、破产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所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要件

损害系指权利或利益受侵害时所生之不利益。易言之,损害发生前之状态,与损害发生后之情形,而相比较,被害人所受之不利益,即为损害之所在。[8]管理人职务行为导致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损失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管理人直接与他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为管理、交易或者经营行为的情况下,导致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的损失,即直接损失。直接损失为公益债务。《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公益债务即为直接损失。另一种是管理人在并不直接与他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为管理、交易或者经营行为的情况下,因侵害债务人财产,间接地导致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的损失,即间接损失。《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管理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为管理人未尽勤勉义务致债务人财产受损,进而间接地损害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即间接损失。区分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意义在于,直接损失为公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承担,而非由管理人承担;间接损失由管理人自己承担,非由债务人财产承担。

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的损害事实是指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的违法行为造成债务人财产的减少或灭失,进而造成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基于破产财产之上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这种损害是财产权益的减少或灭失,不包括非财产权益的减少或灭失。在职业理性人标准下,损害事实是指由于管理人未尽到一个职业理性人的注意,没有保护好债务人财产,导致其减少或灭失。对于因未从事商业投机和冒险而导致的机会财产利益的损失,不应包括在损害事实之中。这种机会财产利益的损失是商业判断规则下的损失,不是职业理性人标准下的损失。

三、破产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所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

因果关系指客观事物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的违法行为,引起债务人财产的减少并进而使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基于破产财产之上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的发生。破产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的违法行为是原因,债务人财产的减少并进而使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基于破产财产之上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的发生是结果。根据案件事实,如果没有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的违法行为,损害债务人财产仍会减少,基于债务人财产之上的债务人、债权人或第三人的权益仍会受损,则该管理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无因果关系。在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即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的违法行为与其他情况共同作用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的违法行为只是多种原因中的一种,则可以根据原因力的大小判断管理人违法行为的责任大小,管理人的违法在多种原因中是主要原因的,管理人承担主要责任,是次要原因的承担次要责任。当无法确定原因力而又必须要确定各方责任时,可以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各方责任范围。

四、破产管理人违反勤勉义务所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观过错要件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受损害,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结果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有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或轻微过失之分。重大过失指特别严重地未尽到特定环境所要求的谨慎的行为,或者一个人没有注意到在此种环境中任何人都应当注意到的事情。[9]一般过失或者轻微过失是过失程度较重大过失为轻的过失。管理人承担违反勤勉义务的侵权责任宜以故意或重大过失为主观归责标准,理由是,第一,任何人都会犯错误。即使以职业理性人的标准衡量管理人的行为,也仅是以能胜任职务的具有职业平均水平的人为标准。对一个具有职业平均智力水平、技能水平和谨慎度的人所犯的错误,法律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宽容。第二,如果对于管理人的主观过错要求过于严格,则易引发针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诉讼并造成其服务费用的增加。[10]第三,考虑到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水平,如果对于管理人的主观过错要求过于严格,则不利于吸引具备资格的管理人员担任破产管理人。

例如,某公司破产后,有一起追索外债的诉讼业务。有A、B、C三个律师要求承接并各自提供了其诉讼方案,管理人选择了A律师承办。由于A律师缺乏诉讼经验,一审败诉。二审经上述B律师承办而获胜。但在执行被告财产时,由于贻误时机而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如果管理人不知道A律师缺乏诉讼经验,仅根据A、B、C三个律师提供的各自的诉讼方案,从中选择自己认为的最优方案而委托了A律师,则管理人的委托行为只具有一般过失,不应承担责任。如果管理人明知道A律师缺乏诉讼经验,却委托其承办案件,则管理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须为其委托行为承担责任。

在管理人为职务行为导致债务人财产的减少并进而间接致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损失的情况下,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很难举证证明管理人对此存有主观过错。为更大程度上保护该间接致损下的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在过错举证上宜采过错推定,即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只须证明管理人有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债务人财产受损事实以及受损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对于管理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则由管理人证明,如果管理人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则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因而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加重了管理人的责任,有利于保护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樊云慧.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探究[J].中国商法年刊(2007)[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384-388.

[2]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90.

[3]In re Caremark International Inc. Derivative Litigation, 1996 WL 549894 (Del.Ch.1996).p.967

[4]亚伯拉罕,泰特.侵权法重述――纲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50.

[5]安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8.

[6]王卫国.破产法精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05.

[7]胡雪梅.英国侵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27.

[8]王泽鉴.不当得利[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4.

城管的管理范围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主观未遂 客观未遂 构成要件 修正

一、国外主观未遂的评价

(一)主观未遂

持主观观点的学者把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和后果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联系起来。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主观未遂的基本内容就是把犯罪的处罚根据解释为行为人的意思或性格的危险性之为外部表现。日本学者木村龟二在《刑法总论》以及村野辗在《未遂犯研究》中所提及认为其是”敌对法的意思”。行为人是出于~定的目的与动机才着手于危险的状况,触犯法律也是在其意志所能达到的范围内的后果。

(二)现代主观未遂论

现代主观未遂论者是对主观论的发展,现代主观未遂论者同样认为犯罪的客观外在应当同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结合起来,但是现代主观未遂论认为区别在与如何理解”客观行为本身”在语境意义,客观论者认为客观的行为、后果都要以一定的标准进行判断,而这个标准也是准确可以衡量的。现代主观论者在这个问题上回到了主观出发判断事实的立场上,因此,只能在人的主观世界中寻求未遂的意义。但是,由于过分强调行为人的内心危险性也带来的弊端:

1。强调人的犯罪意思的时效性

纯粹的主观未遂论对于复杂的主观认识就显得简单而难以细致的分析,因而现代主观未遂论者认为,除了主观表露出于外的意思可以判断犯罪的行为,判断自身、刑罚依据的”客观性”也应当提出以用于作出一定的限制。日本学者木村龟二人为是,即是否有一定的”时效性”与危险性”,德国学者考勒尔认为,”当该样态的行为能否使法秩序产生危殆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问题不在于该行为如何被实施,而在与如何被计划。对于法秩序的危殆化来说,重要的不是某种计划因可能的手段被实现,而是在自认法则和能够引起的结果的计划表现与外。”

2。在客观上强调行为自身的”表征”作用

只处罚行为人的意思,而行为人意思的表现形式又具有客观的因素,正如日本学者的山中敬一,说客观未遂论”原本是客观主义刑罚学的思考方法在未遂论中的反映”,但是今天,在客观主义前提下,其内部又划分为客观未遂论与主观未遂论。

二、国外客观未遂论

国外客观未遂论主要在德日刑法中,行为客体与保护客体是相互区分的,行为客体是指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行所指向的事实对象;保护客体是指刑法法规通过构成要件行为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即法益。

(一)德国费尔巴哈客观未遂论

德国费尔巴哈客观未遂论是各种客观未遂论的主要理论:”现实的权利侵害行为,其可罚性根据在与直接破坏了法的状态,但在未遂的情况下,则是间接的破坏了法的状态”即完成的盖然性(可能性)是未遂的前提,其根据在与”客观的危险性”=”权利侵害的危险性”,即客观违法论客观的未遂论认为未遂犯的处罚根据是惹起构成要件结果的客观危险性。与主观的未遂论相比,客观的未遂论限定了未遂犯的处罚范围。但问题是如果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则无法判定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既遂还是未遂。后来威尔兹理论尤其是在《因果关系与行为》中提出,人格不法论”以至于德国主观未遂论占了上风。

(二)日本理论理解”客观的危险性”

1、形式客观说

小野清一郎在《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指出:”定型的类型化的危险就是以一般人观念的判断,而从第三者的立场去评判”。但第三方的判断具体指什么,这个概念就是抽象的、形式化的。

2、实质客观说

客观危险性现实危险性是”行为的危险性”还是”结果的危险性”。德国采用结果无价值学说,通说认为行为的危险对社会的危害已经形成。日本在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上存在争议,通说采用的是折衷二元学说。

3、相关概念

关于行为的危险性,实质行为说类似于形式客观说,只是以”侵犯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的开始”认定着手。结果无价值论的危险性为:”客观的危险状态”。不仅仅是限于费尔巴哈的危险行为而且包括危险判断标准的客观。

三、我国理论的困境

我国在关于主观未遂犯与客观未遂的界定上是模糊的。矛盾在于一方面根据”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把未遂犯罪解释为修正的犯罪构成,而未遂犯与既遂犯得区别又在于是否全部具备了犯罪构成要件。

当今流行的三要件理论来自于德日刑法理论中关于构成要件的分类方法,所谓三要素即以德、目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递进式犯罪(三阶层)论体系,包括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不是处于同一平面考量的,而是采用递进排除方法的。日本理论具有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见小野清一郎1932年《作为构成要件修正形式的未遂犯与共犯》《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日本有斐阁1969年版第84.85页,又见川端博《刑法讲义总论》日本成文堂1995年版280页。有学说认为修正排除结果的发生其代表是大壕仁。

我国的理论在这个问题上陷入混乱,因为德日犯罪要件只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而不是全部。我国一般持四要件说认为,犯罪只能是客观与主观的有机统一,见高明暄《刑法学原理》,马克昌《犯罪通论》,犯罪构成没有修正形式。犯罪构成的不同层次,客观要件下还要有行为要素,结果要素,主观条件下还要有故意、过失、目的等。四要件是我国从前苏联刑法理论中介鉴过来的,目前在我国刑事司法理论及实践中仍占具主流,这就将正当防卫等排除犯罪的事由很难在逻辑上被包括在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中。

四、从犯罪未遂看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

曾有学者认为未完成形态的犯罪的犯罪构成是不完整的,是缺损了某一或某些构成要件的。如特拉伊宁指出:”犯罪预备具备的只是故意这一构成因素,犯罪预备行为不是犯罪构成的因素;犯罪未遂缺少的是结果这一构成因素,在客体不能犯的未遂的场合还缺少犯罪构成所需要的犯罪客体这一构成因素。”他进而提出了关于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两个著名的公式:预备行为=故意+不是构成因素的行为;未遂行为=故意+是构成因素的行为一结果。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也有论者指出:”预备犯不具有犯罪客体要件及客观方面要件,是犯罪构成的例外。”不难看出,上述观点违背了犯罪构成的具备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这一命题,也有悖于犯罪构成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这一原理。所以,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是要件完整、齐备的犯罪构成,因为犯罪构成是一个主客观诸要件有机统一和紧密结合的整体,无论是基本的犯罪构成还是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作为一个诸要件完备的统一体而存在,缺少任何要件,犯罪构成都是不可能存在的。

城管的管理范围范文第5篇

为有利于高中地理课堂中学生行为的观察和比较,高一地理备课组进行了必修3“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的同课异构,两节课描述如下。

二、课堂中学生行为的观察分析

教学效果的好坏,诚然与教师的“教”有着重要关系,但作为教学活动主体的学生,能否发挥学习的内在主动性并通过相关的自主行为形成良好的课程氛围,是影响地理课堂实效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为此,制定针对学生行为的观察表格进行定量、定性分析。

1.定量观察

从课堂教学行为时间上看,两个课例课堂上教师展示、讲解时间分别占60%、13%,课堂上学生小组活动的时间分别占总教学时间的22.2%、54.4%。可见,课例二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比较重视学生小组活动,而且在小组活动前创设了较开放的情境(如果你是衢州的政府官员或当地农民,该如何发展衢江流域的农业?请说出理由),给学生留出比较充分的时间去探索和发现,学生可以自主支配时间,在合作交流中解决课堂的重难点知识,有利于学生对知识的探索,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这样的课堂符合新课程要求,属于“学生自主取向”的课堂。而课例一教师一个人围绕课本唱“独角戏”,虽然有小组活动,呈现的问题也具有一定探究性,但是问题开放性较差,给小组活动的时间较少,学生完全没有自主取向,也没有实验、合作交流与自己解决问题的时间与机会。这样的课堂教学,属于“教师主导取向”的课堂。

从表4中可以看出课例一的课堂教学中学生回答问题的人数少,且不主动回答问题。对于课堂重难点知识,仍靠教师讲解,并不能自主生成,属于被动式学习。课例二中学生更为主动地参与到课堂教学中,回答问题人数多,且回答有创意,如政府方面可以像田纳西河流域一样充分利用衢江的水资源,建设一些水利工程,从而发展渔业、养殖业等农业;农民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流域的地形、气候、土壤等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农业,如茶园、橘园、水稻种植、渔业等,追求经济效益;不管是政府还是农民,在发展农业时都要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同时也有学生主动提问:随着气候变暖,衢江流域是否可以种植些热带水果,从而增加农业的经济效益?衢江流域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矛盾吗?其中,学生的第二个问题本来是教师想追问的,可是没想到学生自主提问。教师便抓住学生提问展开讨论,从而解决了衢江流域的农业发展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以及如何才能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问题。经过思考、探究、讨论等过程,学生则可以自主总结分析出发展区域农业的一般步骤。可见,课例二中学生参与课堂的广度与深度都远远好于课例一。

2.定性观察

在表3、表4基础上,两个课例中学生的学习状态、学习方式、学习效果都有很大差异。课例一的教师一个人围绕课本唱“独角戏”, 师生之间和生生之间的交流比较少,学生处于被动灌输状态,其主体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学生的课堂参与度低,知识的获得主要通过被动接受。

课例二的教师能有效地利用乡土地理,创设具有一定梯度的小组活动,唤醒学生的自主意识,给学生留下独立思考的时间和空间,让学生在小组合作探究活动中习得知识,在此过程中,学会分析问题的方法,其课堂时效性高。

三、改善学生地理课堂有效学习行为的建议

转变观念,服务学生。有什么样的教学理念,就有什么样的课堂教学行为。课例一在整个教学活动中,教师讲解时间占60%,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基本是被动听,即使有小组活动,留给学生活动时间也有限。这样,会导致学生参与度低。课例二采取以学为主的教学方法,教师讲解时间只占13%,而学生活动时间占54.4%,让学生在小组活动中互相促进和交流学习,当然,学生参与度高,课堂效果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