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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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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计办法

工程审计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有效控制;管理对策

DOI:10.13751/ki.kjyqy.2016.03.069

所谓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是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的管理与控制工作,属于专项管理中的一种,是实现工程良好建设,加强和完善投资的主要手段,也是审计工作的重点。通信工程是最先进的技术施工项目,它的建设环节复杂,涉及的工程内容众多,一旦某个细节出现差错,就会导致资金的浪费,影响造价审计的效果。近年来,我国为了确保通信工程建设的合理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性条例,然而由于监督、控制以及评价情况的影响,使得造价审计面临巨大的困难,无法控制好资金使用工作,阻碍了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本文就结合我国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计的真实情况,谈谈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并找到有效控制的对策,确保通信工程建设更好的发展。

一、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计的依据与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造价审计的依据

第一,造价审计的基础和前提是对合同以及协议的处理利用,通信工程的技术含量高,涉及到的内容众多,只有在工作之前检查好合同与协议,确保投标文件的科学性,才能确保造价审计符合规定。当然,总价合同常常出现在包干工程之中,难以通过清单的方式列出数据。因此,在造价审计实施之前一定要根据结算条款做好清算,才能符合审计要求。第二,建设项目过程中的文件。建设项目施工全过程的文件也是造价审计的主要依据,这些东西包括图纸、现场的签证以及工程变化情况等等。设计图是工程造价的基础和依托,也是资金投入的主要依据。在审计造价的过程中必须要在现场做好计算工作,验收好文件内容,才能严格控制审计工作。

(二)造价审计的主要内容

首先,审核工程总量。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的工作内容多样,但是由于工程数量的不同,审核工程的总量也有很大的差异。一般情况下,造价审核的重点就是施工图纸,在竣工时在通过计算得出总的工作量。一旦遇到没有图纸的工程,则要结合工程量的现场签证单进行计算,并对工作加以研究,在熟悉图纸后才能确保审计的精准性,计算出总的工程数量。其次,审核取费标准。收取费用的标准要规范,必须根据当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文件和通信工程总量加以实施,根据合同、招投标书等相关文件来确定费率。在实际审核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还应该关注取费文件的时间,执行的取费表是否与工程性质相符及费率计算是否正确等问题。最后,审核套用单价。科学性、权威性以及法令性是通信工程造价定额的特点,在计算具体数额和单位标准的过程中必须要根据执行标准加以计算,不能随意更改数值。在审核套用预算单价时特别要加大对直接套用定额单价、换算的定额单价及补充定额的审核力度。

二、目前我国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计面临的问题

工程量巨大、繁杂是我国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在造价审计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通信工程建设的质量,不利于工作的顺利发展。但这些问题也主要是因为在工作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导致的:第一,建设工程没有及时签订补充协议。通信工程建设负责的内容众多,由于工作不足或过失时常会在细节工作上有所疏忽,在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前就签订协议,是避免问题发生的主要对策。然而,目前我国很多的通信工程并没有及时签订补充条例,不利于造价审计的顺利进行。第二,单项工程被拆解送审。根据效益原则,工程造价工作需要设置一个送审点,但是由于理解差异,很多基站装修工程有时候会将单项工程再次拆分,有时还会多个基站共同送审,有可能给审批工作带来巨大的风险。第三,对余料管理不严格。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必然会存在些许余料,尤其是传输网方面的施工剩余材料较多。

三、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计的有效控制办法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已经能够清晰直观的看到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审计工作面临的主要困境,并且明确了造价审计的重点和内容。想要切实做好审计,发挥通信工程的作用,就必须要结合实际找到造价审计控制的有效办法。

(一)提前介入通信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

前期工作是通信工程造价审计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基础,也是保证项目造价资金花费最少的前提。因此,在造价审计开始前应当报送决算资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并纠正原决算中不合理的成分,这种典型的审计事后控制模式使得审计无法达到使偏差消失或减少。这也就是审计应当提前介入的原因,也只有采取主动的措施做好工程控制,才能减小误差和偏差,避免造价不够准确。

(二)优化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是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体系,相关部门应当对审核工作进行强化,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需要将配合工作需要的时间也补充在内。建设相关负责部门应及时将项目招标计划和完工计划提交给内审部,以便内审部能尽早开展审计的前期准备工作。施工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应该纳入考核范围,并将其相关承诺纳入工程招标评审的计分指标,以降低结算前工程进度款总体支付比例,也为进一步提高审计的时效性与质量奠定了基础。

(三)加强管理造价审计实施阶段

造价审计实施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此运行阶段应当做好资料的搜集工作,审核工作的选择也要与真实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相适应。审核的内部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提交的资料进行全面性与完整性的审核,详细查询相关的数据记录,也可以复印信息以留底备用。与此同时,由于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很多隐蔽性工作,要避免工作与实际的不符,还应当通过施工过程的完善,对重点核查工程加以研究,通过现场签字的方式确定工程内容,为造价审计的有效性做铺垫。

四、结束语

工程审计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争议;处理方法

中图分类号: TU761 文献标识码: A

1竣工阶段的结算争议

竣工结算阶段影响发、承包双方收益的关键任务是竣工结算,当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己完成并经过验收后,业主要审核承包商上报的竣工结算报告,然后决定竣工结算价款的数额,如果承包商不同意业主的审核意见,双方就要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一致就会产生争议。招标阶段不平衡报价风险的防范,合同签订阶段对应用承包商不平衡报价手段的限制、对变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工程价款调整等风险因素的划分,以及施工阶段对共同延误的处理方法,都能避免在竣工阶段出现某项工程结算价款难以确定的问题,在这一阶段业主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承包商的诚信风险,即承包商是否按实际情况上报工程量和工程价款,如果承包商出现欺骗业主的行为,而业主的竣工结算审核方法存在漏洞,则承包商在最后一个阶段的增加额外施工利益的目标就可以实现,业主会面临投资失控的危险。如承包商在竣工阶段通常会通过虚报工程量、高套定额、提高材料价格、提高取费、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不完整等行为,争取在最后阶段实现利益目标,如果业主仔细审核可以查出承包商的欺骗行为,避免自身经济的损失,但是双方在核实过程中需要大量证据资料的支持,如果证据确凿,则承包商的欺骗目标就不能实现,只能接受现实的利润收益,不会引起竣工结算争议的产生,如果证据资料不齐全或内容模糊不清,则双方的观点就不能达成一致,导致争议的产生。所以业主在竣工阶段要整理所有与结算有关的资料,仔细审核承包商编制的竣工结算书。

2竣工阶段的争议处理及风险控制

2.1准备完备的竣工结算审核资料

业主要依据结算资料审核承包商的竣工结算书,从招标阶段到竣工阶段,涉及施工项目的有效文件资料都有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的三方签字,表示三方对涉及竣工结算的内容和相关事件的处理意见已经达成一致,对此不会在结算阶段产生争议。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的规定,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依据包括法律法规类、招标文件类、履约合同类、工程价款编制资料和工程量计一量资料等。

法律法规类和招标文件类的审核依据是在施工前就已经确定的资料,履约合同类中的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和分包合同是在合同签订阶段确定的,是工程施工的依据,而后来的补充合同、采购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停工及复工报告是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的资料,工程量计量和工程价款编制同样是依据施工合同条款和施工过程中的变动情况编制的,这就要求业主要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工程资料的审核和保管,以免结算时出现资料不明确或资料不齐全的现象,导致竣工结算的审核缺乏依据。

2.2采用全面审查法进行竣工结算审查

2.2.1全面审查法

全面审查法是对工程进行全面的审核,对每一个工程量都进行审核,这种方法全面、细致,经审查的工程结算差错小、质量高。竣工结算审查的基本目的在于通过审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书及竣工结算资料),合理确定发、承包双方的竣工结算价并以其作为竣工结算支付的依据,所以全面审查方法有助于业主降低承包商编制竣工结算的欺骗行为给自身带来的风险。竣工结算审查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竣工结算资料审查。主要是审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是否完整、规范。

2)竣工结算编制依据审查。主要是确定竣工结算编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适用。

3)竣工结算内容审查。主要是审查确定竣工结算价的组成、确定是否正确合理,通过全面审查对竣工结算价进行增减调整,并说明原因。

其中竣工结算资料审查及竣工结算编制依据的审查都已在下图中显示,重要的是审查竣工结算的各项内容,根据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图纸,审查各个分部分项的工程量核工程价款的计算准确性,需要注意的是变更项目、签证项目、隐蔽工程、材料使用量较大的项目等要进行仔细审查,全面分析工程量及各项费用计算的准确性。

2.2.2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审核要点

1)审查竣工结算工程是否符合结算计量的基本条件。即审查竣工结算工程是否为施工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且是否已经竣工并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刁.能计量其工程量,否则应对该部分工程量予以核减,如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却未经约定和签证的不能计入,施工方高估冒算和非建设方原因增加的工程量不能认可。

2)审查竣工结算工程工程量计量的资料是否充分。即审查结算工程的施工图纸、竣工图纸、监理人验收单、施工方编制的中期结算书、竣工结算书相关表格等是否齐备,且各项资料间能否相互佐证、一致。

3)审查施工方编报的竣工结算书中清单项目的设置、编号是否与清单规范及招标文件中相应内容统一。

4)审查竣工结算工程量的计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计量规则(如《清单规范的技术规则》)。即审查工程量计量的范围、单位、公式、计算等是否正确。

5)审查清单项目缺项而又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计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各种计量文件是否经发、承包方及监理方确认。

通过上述要点的全面审查,对结算工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量高估冒算的进行核减、对漏算的进行核增,并说明原因,形成工程量审查的阶段性文件,完成工程量审查一记录。

2.2.3分部分项工程价款的审核

工程价款的审核包括综合单价的审核、措施项目费的审核其他项目费用以及规费与税金的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其他项目费中的计日工、暂估价和索赔费用,因为这些费用与合同签订中的费用会有差别,需要施工过程的变更资料、索赔资料、现场签证等作为证据,是承包商采用不平衡报价策略以及欺骗行为的重点,各项的审查要点如下:

1)变更项目单价的审核:应严格遵循施工合同条款有关规定中的通用合同条款等有关原则,依据发、承包双方协调的确认结果,重点审查其单价变更原因、调整单价依据、双方协商确认的书面文件的相互一致性,对合理的单价变更或调整进行审查。只有通过上述合理性审查的综合单价才能够作为结算单价被采用。

2)措施项目费用的审核:对于适合以综合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的措施项目费进行结算审查,其审查内容、要点、依据等可以参考前述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费审查的相关步骤。而对于以“项”为计量单位的措施项目的措施项目费因其主要是按照有关规定的计算基础与费率计取,从而主要审查其计算基础及费率的确定依据是否合理、合法,计算结果是否准确等。

3 结语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还要掌握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法律、合同等方面的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应对工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将竣工结算中的问题挖掘出来,避免工程资金的虚报、浪费或贪污等现象,为国家及各级投资主体把好关。

参考文献:

工程审计办法范文第3篇

广东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新版全文笫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工程质量,节约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向省或者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现行国家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执行。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查制度。

国家和省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以上市和县(市)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本地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主要包括:

1、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4、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四)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1、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2、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3、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节能设计专篇的说明书、图纸、设计概算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其中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执行;其他行业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相近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七)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作出是否采纳的书面意见,并报组织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初步设计审查专家库,加强对其所建专家库及评审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审专家的具体评审活动。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同意的批复意见,并责令改正:

(一)设计依据不正确或不充分的;

(二)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有重要缺项的;

(三)不符合现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采用落后、淘汰技术、设备或材料等不符合现行技术产业政策和管理规定的;

(四)设计存在严重不合理问题的;

(五)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应当对相关审查内容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

笫十四条 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其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并由建设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报请原审查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其中,涉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规模等主要内容的调整还须经原项目立项及有关部门同意后,再办理有关调整初步设计审查的批复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对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而未报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施工图审查等手续。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及相关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初步设计审查通过网络在地图上找到当地政务中心或建设局,最好能查到电话。

打电话到政务中心的建设局窗口,请窗口老师将需要办理初步设计审查的相关文件发给你。如果窗口老师不方便的话,你就自行到现场领取相关文件。

文件里应有相关部门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填写好会议通知,并将此通知送至相关单位处。

向建设局窗口提交全套设计图纸和初步设计说明书七套,规划批准方案总平图复印件一份和地勘报告纸质原件一份。

会议过后,各个部门会出具相关的初设意见。一般有环保(环保局)、广电(广电局)、防雷(气象局)的初设意见。

【难点】需准备的相关资料如下:

1、申请书(盖建设单位鲜章二份):

2、发改委备案通知或立项批复(复印件二份);

3、国土手续(复印件二份)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除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材料、规划建筑红线图、规划批准方案总平面图(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二份);

4、勘察、设计合同及资质正本复印件各二套;

5、初步设计文件电子文档十二张,内容包括全套初设图纸、设计说明、效果图、初设说明书等;

6、地勘报告电子光盘二张;

7. 住宅项目应报户型统计表(原件二份);

8、按相关规定应做地址安全性评价报告的项目,提交由省地震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二份);

9、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提交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抗震设防审查意见(查验原件,收复印件二份);

10、应当进行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专项工程,需提交抗震专项论证意见;

11、设计概算书(政府投资项目)(复印件二份)

(别以为按照下列清单上的准备就好了,还有些细节将会在填写初设申请表的时候说明)

下面先详细讲解如何填写初设申请表:

前面基本信息填写都很简单,照实填就好。需要注意的是,地址最好填国土证上的地址,保持一致。

工程概算就是总投资额,有的时候也叫项目规模。这个数字可以在立项批复或者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中找到。其余的面积、抗震标准、高度等技术类数据须由设计最终核定。

工程审计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决算阶段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由县审计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跟踪审计的范围主要是建设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建设周期较长(一般在一年以上)的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

第五条 实施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同时,依据法定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县审计局对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时,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就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承诺要求。

第七条跟踪审计的步骤包括:

(一)决策阶段审计(建设项目前期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筹集情况、建设程序、征地拆迁、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监督。该阶段主要内容是对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计,该阶段审计不受金额限制。

建设单位将工程预算控制价报送审计部门时,应当附:①项目审批文件、计划批准文件(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消防图纸审核意见等)和项目分项概算、总概算;②项目前期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③施工图预算及其编制;④有关会议纪要;⑤与项目前期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项目前期审计的内容为:①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②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③工程招标预算控制价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工程实施阶段审计

建设项目工程实施阶段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建设程序、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主要分为初审和阶段性审计两部分:

1、初审,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核的主要内容:工程招标投标的真实合法性、施工合同签订的真实合法性、工程监理及其合同签订的真实合法性、以及应由建设项目前期审计而未审计的内容。

初审时,建设单位须将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建设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有关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及变更造价、工程款拨付等资料报送审计组。

2、阶段性审计,在初审完成后一般每月进审一次,每次审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阶段性审计的主要内容:合同规定的工程进度情况、是否按合同规定施工、有无违规分包问题、工程款拨付情况、工程变更签证是否合规合法真实、变更签证造价是否真实合理等。

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①是否符合法定的审批程序;②产生的原因和责任;③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④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及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报审计组备案。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合同价的5%或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审计组现场见证。

(三)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单项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对整个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施工完成后进行结算审计。每个单项工程审计一般在1个月内完成。

审计机关在被审计单位交齐结算资料的基础上,对单项工程进行结算审计,出具审计结论。单项工程结算超过预算的,审计机关应当建议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查明责任,暂缓拨付超额部分款项。

对单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①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②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③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

(四)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为:①与资金相关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是否合法;②建设项目用途、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批准的计划;③建设项目概算编制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设计概算是否真实、科学;④建设资金落实、到位、收支情况;⑤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资金使用情况;⑥竣工决算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⑦建设资金结余、基本建设收入核算包干结余分配情况;⑧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环境保护设施与工程建设的同步性、有效性;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组对相关资料审核后,形成审计证据和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报领导审批后及时出具审计结果。

第九条 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帐》,由主审负责登记。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工作记实(包括审计内容、项目现状、发现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审计成果)。台帐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要成为反映跟踪审计全貌的工作日志。

第十条 对各阶段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做出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项目投资管理、资金使用、投资效果等事项进行审计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提高投资效益。

工程审计办法范文第5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和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也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下列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政府投资者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三)接受或者使用社会捐赠、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

(四)社会公益性资金投资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

(六)政府交办的其它项目。

第四条 县审计局按照管辖权限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绩效审计。

县审计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县审计局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县审计局依法进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县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据或材料。

第六条 县审计局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有关规定将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进行审计公告。县审计局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县审计局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加。县审计局应当加强对聘请人员和委托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审计局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包括临时借用、聘用人员,下同)在职期间不得在社会中介组织从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且不能有直系亲属在社会中介组织从事本县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第八条 县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投资项目计划管理

第九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展和改革局与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自政府投资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核准、备案)之日起20日内,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县审计局。

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开工后30日内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及项目招投标资料、合同协议等基本情况报送县审计局。

财政评审中心应当在评审后7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县审计局。

第十条 对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28日内主动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县审计局进行审计。

对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结论,县审计局认为有必要审计的,应予以审计。

县审计局一般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按以下规定期限出具审计报告。对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且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个工作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个工作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45个工作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个工作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县审计局应当将拟审计的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和跟踪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程结算造价审计不纳入计划,县审计局根据送审情况合理安排。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实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情况;

(二)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三)工程资金管理及财务核算情况。

第十三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项目投资情况;

(二)项目合同中与项目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六)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

(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及规划实施情况;

(四)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支出情况;

(五)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六)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管理费提取和开支情况;

(七)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十)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十一)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情况;

(十二)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十三)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县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建设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济性,包括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核准)、招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投入和项目造价控制;

(二)效率性,包括项目立项、可研、招投标、设计、施工等各环节的管理政策、原则、制度、措施、组织结构、资金利用及其执行情况;

(三)效果性,包括项目的预期目标、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应加强对隐蔽工程及工程变更事项的现场审计。凡较大变更事项(单项工程变更1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须通知县审计局进行现场审计监督,县审计局可以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计监督,也可利用其他部门的监督成果。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以及与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县审计局的要求提供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对涉及工程造价审计的,审计人员需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审。审计组应当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送达《工程造价对审通知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与审计组进行对审,逾期不对审的视为无异议;对相关单位、个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或拒不签署意见的工程项目,县审计局可根据相关的规定出具审计结论。

第十九条 实施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凡发生影响工程造价的事项,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人员到场进行审计监督;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县审计局以书面形式督促建设、施工等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整改,并按规定出具跟踪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凡应当报送县审计局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须经县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工程造价以县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建设单位在订立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必须经县审计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后方可办理最终竣工决算或工程结算;最终结算价款以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为准。”

县审计局出具工程造价审计结论之前,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合同价款调减的以合同调减后价款为准)的75%。

第二十一条 县审计局对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有关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该社会中介组织应当根据县审计局核查结果修改或者重新出具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审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投资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组织承办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审核业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审计局核查后向社会公告核查结果,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不良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故意少算或者高估冒算工程价款的;(二)为建设单位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三)其他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六条 工程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按县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予以调整。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根据《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县审计局的审计结论多付或多签证应付工程价款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提高建筑装饰、设备购置标准,擅自进行概算外投资的,根据审计署《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县审计局对被审计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县审计局聘请的外部人员或委托的社会中介组织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审计局从事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计的经费(含跟踪审计成本和聘请专家及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审计费用),由县财政据实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