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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概念,在世界其他国家并不常见。简单地说,事业单位就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提供各种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它一般分布在科学、教育、文化、卫生领域。事业单位不是国家机关,但是又具备国家机关的一些属性,这种特点使得事业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着一定难度,其中人事管理就是其中之一。由于事业单位的特殊性质,聘用合同制度全国范围内做法不一,奖惩制度不够健全,发生人事争议处理的依据也不够明确,鉴于此,《条例》应运而生。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积极意义及作用
首先,《条例》的颁布实施建立了更加规范与灵活的用人机制。《条例》的颁布真正实现了事业单位员工能进能出、职务上能上能下的灵活转换机制,形成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双向选择制度,为实现从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提供了政策依据。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的规定有利于真正切实引进人才,更有利于单位本身发展。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规定了聘用合同是唯一能够确立或者终止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人事关系的依据,打破了长久以来的户籍身份、地域等限制,将身份管理转化为岗位管理,既能充分调动事业单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大大提高对事业单位的人力管理效能,又能够激励人才的自我发展进步。
其次,《条例》是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中央提出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提出了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的新要求。虽然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已经推行了12年之久,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问题与矛盾凸显。事业单位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才流动,身份壁垒、地域壁垒障碍依然存在;招聘时信息不公开现象严重;激励制度和奖惩制度不够完善等等。解决这些问题无法通过事业单位本身自发调节,也不能仅仅靠微调纠正,必须在制度层面上进行改革。《条例》的颁布实施正是在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下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探索,是有利于事业单位长期稳定发展的。
再次,《条例》的颁布是对人才的有效激励,也是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益保障。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推行的12年来,个别事业单位萝卜招聘、吃空饷等不公平、不公正的选人用人现象频繁曝光,身份和地域成为制约人才进入事业单位的巨大屏障。而在准出制度上的不明确,也影响着人才的发展空间和工作积极性。另外在工作中遇到不公正的待遇,员工并没有很好的途径进行解决。《条例》的出台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到了平等的主体范畴内,发生人事争议可以依照劳动争议等规定处理,既能够切实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加强对事业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力度,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腐败、歧视等不正之风,为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除了上文所说,《条例》还规定了事业单位员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内容,兼顾了社会分配公平。
二、聘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中的适用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是否适用,首先要从适用主体的身份上分析。不是所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都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要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分析。
首先,参公人员不应当适用。参公人员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不论是本身具备公务员身份委派到事业单位的人员还是比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人员,其都具备公务员的属性,严格来说都算作公务员,那么该部分工作人员只能由《公务员法》调整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其次,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要灵活地适用。从法理上来说,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用人合同的一种,分别由《条例》和劳动合同法所调整,但实际上二者是有很大差别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这也就是说,《条例》与劳动合同法是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条例》中关于聘用合同未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举例来说,《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规定了事业单位和其工作人员的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但是在双方协商解除聘用合同方面并没有规定,那么就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但是笔者认为,即便如此,聘用制工作人员的人事争议也不宜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调整。这是因为,现阶段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还处于人事、劳动二元化的背景下,在经济体制转轨和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没有完成之前,很容易在具体实践中引发混乱。
最后,《劳动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即除了上述两类人员,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是必须完全适用劳动合同法的。
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颁布解决了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一些很重要的细节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首先,养老问题依然没有突破。《条例》第36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退休。”这仅仅是笼统地将大原则进行规定,没有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养老保险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清晰,暂时回避了养老保险的问题。目前,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仍是双轨制运行,但是《条例》模糊处理了这方面的内容。
其次,事业单位仍然缺乏用人方面的自。目前来说,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用人管的过严,制约着事业单位发展活力。事业单位不同于国家机关,它涉及科教文卫等与公民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各个领域,需要的专业人才也涉及多个领域。《条例》虽然规定了事业单位具备设置岗位的权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事权是被政府部门当作管理事业单位的重要手段,该条原则在各地的具体实施仍然任重道远。
最后,工资增长机制依然任重道远。目前,绝大多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不仅远远低于公务员,某些单位工资甚至已经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完全脱节。工资水平低不仅打击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制约了事业单位本身对人才的吸引。《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但是从现实来看,这仍然是一个笼统的原则性的规定,各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工资增长幅度,以及对该增长幅度的监督机制并未完善。
四、进一步解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的举措
随着聘用制度的实行发展和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进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利意识也随之加强,各种因聘用合同或者辞职等引发的人事矛盾和争议越来越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专章规定了人事争议处理的相关内容。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换句话来说,依然是适用劳动法解决人事争议。在聘用制度下,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由过去的行政管理关系转变为类似企业平等的双向管理关系。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殊属性,事业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在处理上并不像企业那样简单。另外,与公务员发生人事争议适用《公务员法》相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适用的法律层级明显偏低。
要进一步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单纯依靠《条例》中原则性的寥寥几条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应当更加具体地对各项内容进行规定。首先,应当完善人事争议立法。比照劳动法解决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并不是科学的最优解。企业人事争议有劳动法,公务员人事争议有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专门立法也应当提上立法日程,将事业单位管理的立法层级提升才是立法者应当考量的重点。其次应当实行多元化的人事争议解决方式,建立复核申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层次分明的争议解决方案,实现仲裁与诉讼的有效衔接。再次,应当完善事业单位深化改革,将事业单位按照其属性合理分类,将部分履行国家机关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公务员法调整范围,将其他履行社会职能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进行管理。只有事业单位概念明晰,分类明确,处理具体的人事争议时才不致因管理混乱而不能及时解决。最后即是应当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制度,并且与时俱进地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制度。
五、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新趋势
随着《条例》的颁布,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于事业单位的深化改革的重视和对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视。我们可以从《条例》的规定看出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新趋势。
首先是以人为本,人才为本,切实保障人才的利益。无论是可进可出的灵活制度,还是完善的激励奖惩制度,都强化了平等、竞争的工作环境,将事业单位与市场经济接轨,运用市场机制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注重人才的发展,将人力资源市场化,为人才发展提供平台。
其次是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也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已经从原则上规定了其工作人员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险权益,下一步应当完善事业单位独有的社会保险体系,与企业社会保险接轨。但是这个体系需要长期的发展,需要国家的政策支持,也需要事业单位本身的改革。
再次是管理者的行政属性将大大削弱,具备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管理者将成为未来事业单位的管理主体。传统事业单位的管理者偏行政而轻管理,管理水平低、知识水平低,日常管理围绕“事”而不是“人”,在深化改革事业单位的进程中,适应现代市场需求的管理者将成为促进事业单位向前发展的重要引领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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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王全兴.劳动法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关键词:新形势 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管理
从2014年7月1日之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的核心内容,就是事业单位与职工的关系确定为“合同关系”,打破了终身制,实现事业单位职能的“能进能出”,并且事业单位以后将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养老保险“并轨”。在这一新形势下,以往“人一旦进入事业单位就如同进入保险箱,人员能进不能出”的问题得到了根本性的解决。
一、新形势下我国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存在的显著问题
(一)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观念落后
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之后,我国事业单位原有的人力资源管理观念落后的问题越发明显。在新形势下,以往错误的思想可能会对事业单位的发展造成更大的影响。由此可以看出,很多事业单位对于人力资源管理的理解是不到位的,并没有将其与事业单位未来的发展结合起来。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之后,事业单位受传统人力资源管理模式的影响,如何在新形势下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将会成为当前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实施中的热点问题。
(二)事业单位人力资源考核机制不完善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考核机制问题本来就是我国事业单位运行的传统问题,事业单位存在的各种问题归根结底都可以追溯到人力资源考核机制不完善方面来。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之后,事业单位人力资源考核机制将成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实施的关键。如果事业单位人力资源考核机制存在的问题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实施效果将会大打折扣。新形势下事业单位人力资源考核的机制应该围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进行完善,将引导员工认真完成相关任务,激励员工积极进取,从而促进事业单位的稳定持续发展作为实施人力资源考核的目标。本文认为人力资源考核的核心目的应该将激励员工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使其积极主动地完成工作目标,从而帮助所在单位取得更大的效益。以往的很多事业单位人力资源考核的目标确立是在临近考核拼凑出一套考核班子,将人力资源考核作为政治任务而勉强敷衍完成。在这种情况下,失去了人力资源考核的作用。事业单位人力资源考核的配套机制不完善也影响考核机制作用的效果。很多事业单位在考核的执行力度上有所偏颇,导致事业单位员工工作效率低下,严重的制约了事业单位人力资源考核的高效进行。
(三)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激励机制不合理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激励机制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组成成分。特别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之后,人力资源激励机制对于员工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的调动具有关键性的影响。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激励机制不合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缺乏足够的事业单位激励办法。与民营企业相比,事业单位在股权激励与超额奖金方面受相关制度的约束,灵活度较低。而且事业单位在职务与级别方面也受各类条件限制。
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激励机制设计的科学性问题。目前我国的部分事业单位中依然存在员工薪酬确定的级别不明显的问题。在这一问题的影响下,很难实施按劳分配的原则。并且使得事业单位目前的激励机制实施效果极为有限。这种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将会对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实施造成负面影响。
二、新形势下我国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改进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观念
在新形势下,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观念应该将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以人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将人力资源作为事业单位最重要的资源。
(二)加强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建设
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之后,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制建设更加急迫。我国事业单位存在数量巨大,涉及人员众多,牵扯利益错综复杂,为了保证法制建设的顺利要制定详细细致的立法规划与工作计划。加强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行政法规、行业性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建设。只有建立起涵盖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的法制体系,才能保证人力资源管理的全部环节有法可依;在新形势下,需要加强市人力资源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将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作为建设内部规章制度的核心。
(三)完善事业单位人力资源考核制度与激励制度
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将事业单位人力资源考核工作放在事业单位自身建设的议事日程中去建设;第二,根据事业单位自身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考核的指标体系,从而能够对员工进行全面、综合的评价。第三,加强事业单位人力资源考核的执行与监督。
摘要:事业单位是指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根据国家授权成立并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组织,由国家确定其职责范围,同时国家对其拨款。事业单位是社会生活正常运转不可缺少的部分,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随着事业单位用人体制的改革,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的数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因此,应加强事业单位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关键词:事业单位;和谐劳动关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F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01
由于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没有被《公务员法》作为公务员来对待,加之国家又要求普遍推行聘用制,事业单位获得了充分的编外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有了录用、辞退、不续订聘用合同等重要管理权利。在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劳动关系不和谐的现象时有发生,最主要的形式有:员工抱怨、旷工、怠工、抵制、诉讼、罢工等,因此,应采用措施来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不和谐,进而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性质
首先,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管理关系。劳动者通过不同的劳动形式参加事业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并竭尽所能按时完成;事业单位向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产条件,并制定生产规则、程序和内部的劳动规章,从而控制、支配整个劳动生产过程。因此,劳动关系本质上而言是对劳动者的“劳动”进行管理。其次,劳动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现实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依照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的劳动关被法律允许的,是和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具体而言,劳动者必须成为事业单位的一员,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支付报酬,提供工作条件,这构成了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几点建议
1.尽快确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并实施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1年11月出台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求解决事业单位劳动人事法律规范的统一问题。笔者认为,应尽快确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并实施,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把这个《条例》作为事业单位劳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质的行政法规规章,任何具体的人事活动都应以此为依据来实施。第二,要充分考虑新型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实用性,将原则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相结合,保证各事业单位可以顺利实施。第三,要从保护事业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出发,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建立健全充满生机活力的新型用人机制,维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2.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第一,改革现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探索建立注重预防和调解、突出仲裁优势和作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第二,取消现行的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和相关人员编制及制度规范,统一合并到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由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节约行政资源和国家财力。第三,改革和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制度,加强调解程序的作用,大力发展工会、行业协会、自律合作组织等内部调解机制的建立,这样既可以节约国家政府资源,又可以促进行业自律。第四,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专门规定劳动争议特别程序规则,就有关劳动争议的受理、管辖、诉讼时限和举证等问题制定区别于民事争议的特别规范,以适应劳动争议的特别需要。
3.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加强执法力量
在打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法院等单位的协调沟通力度,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避免执法手段单一,以更有效、更严厉地打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争取各级财政部门的支持,保证人员及经费的投入,切实解决监察机构的人员、办案、举报奖励等经费问题。而且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能力建设,通过多种方式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素质。此外,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对实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及时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4.完善劳动争议的预防措施
劳动争议的预防是事业单位决策机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采取措施避免发生劳动争议的活动,将不和谐的劳动关系扼杀在萌芽之时,这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条根本途径,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具体而言,劳动争议预防的措施分别为:(1)强化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劳动法制观念。在劳动关系管理活动中,确立与事业单位发展相吻合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树立强化正确的劳动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2)强化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签订与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强化事业单位自身的内部管理,实现劳动关系管理规范化、制度化。(3)强化和完善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形式在实现劳动关系稳定运行机制中的功能,努力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最大限度控制职工群体性事件发生。
5.加强工会的建设与利用
工会必须真正成为劳动者的代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会的职能包括民主职能和社会职能,民主职能是指工会应该将民主原则引入劳动关系,为雇员提供各种形式的代表制度,代表职工行使各项基本权利。工会的社会职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改善就业条件、强化集体谈判、促进公平。因此,应完善工会立法,用法律的形式保证工会的重要地位,同时加强工会的协调力量,培育新的劳动关系的制约机制。此外,应通过文化教育、法律知识培训等形式,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事业单位与工会组织的谈判机制,发挥工会组织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促进事业单位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总之,要通过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进而实现各事业单位与职工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1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重点在养老保险
1.1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一般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体系应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
1.2事业单位医疗、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已有法律规定
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截至2008年机关、事业单位有90%的人参加了医疗保险,只有10%的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而这10%的单位绝大部分都属于在中央政府机关单位。到目前为止,覆盖全国范围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起来了。2003年4月《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并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确立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职能,这不仅体现了现代工伤保险的发展趋势,更是我国国情的必然之路。2010年,国务院对《条例》再次做出了修改和补充,规定从2011年起将我国事业单位职工列入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之中。虽然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失业保险在事业单位参保情况不佳,主要原因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上不存在事业的后顾之忧。生育保险,在事业单位女性工作人员中基本上全面覆盖。
1.3养老保险是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的重点
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事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事业单位已经开始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因此,此次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改革中重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且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花费的财政资金一直以来居高不下,加重财政负担;与企业养老保险的“双轨制”形成了社会不平等。一直以来,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全部由国家财政资金负担,截至2014年全国事业单位在职人数超过2000万,退休人员人数将近1000万。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并且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养老费用居高不下。另外,企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分担,而失业单位养老保险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用负担。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核算基础不一致,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主要由津贴和职务工资两大部分组成,而这两部分主要与职称和职位挂钩,企业的则是以业务绩效考核为基础。前者旱涝保收,后者则承担了市场竞争的巨大风险。并且,实际中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远高于企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不公平显而易见。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资金来源
2.1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资金来源的规定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关几千万人的养老问题,而之前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现在对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进行改革,其核心问题就在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何处。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2.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资金其实仍然由国家财政负担
事业养老保险资金其实仍然由国家财政负担,只不过运用财务上的现金流账期理论,集中的问题分散开来,通过时间的先后来处理,即资金循环使用。实际上,现在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是现收现付,部分积累,主要是代际赡养的模式,工作的一代缴费来供养已经退休的一代。从《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可以看出,其核心思想正是通过代际赡养,慢慢积累,通过时间来分散问题,通过时间来聚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资金池。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规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资金与企业养老保险资金互相独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仍然由国家财政负担,但是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大大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
3多层次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
3.1事业单位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构建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采用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包括了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是以事业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基础;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以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缴纳为基础;补充养老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规定,建立强制性的职业年金制度。
3.2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公路养护单位人事档案不规范。通过“三定”工作,发现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如管理人员少、管理手段落后,没有建立电子档案信息库,个人信息资料收集不全、档案材料格式不规范等,人事档案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程度不高等问题。
二、对策及建议
(一)深入学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加强培训学习,组织管理人员尤其是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深入学习《条例》规定的关于岗位设置、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聘用合同、考核培训、奖励处分、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等各章节的内容,准确把握原则、程序及方法,深刻理解精神。加强宣传教育,在深入学习领会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召开会议、座谈会、下基层等机会积极向职工讲解宣传开展“三定”工作的重大意义,教育引导职工正确认识并积极支持开展“三定”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组织开展人事管理工作研讨会,深入探讨传统人事管理工作和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之间的差异,创新人事管理理念,转变思想认识,把职工看作最重要的资源,重视才能的发挥和潜能的挖掘,从而实现人事管理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二)构建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体系
1.岗位管理制度。岗位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岗位设置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合同管理、教育培训、辞聘解聘、考核奖惩、绩效评价、收入分配、人员调配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都要以规范的岗位设置为依据。公路养护单位应根据单位的特点、任务、工作需要和发展目标,在严格落实省编办、省交通运输厅批复的“三定”方案核定编制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对上岗人员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签订聘用合同。
2.人事考核制度。健全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的考核制度,是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制定本单位中长期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决定职工薪酬、晋级晋职、奖惩及培训的主要依据。主要包括:职工日常考勤管理制度、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廉政考核制度、奖惩管理制度、结果反馈制度等。在绩效考核工作中,应充分考虑日常考核、专项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等各种考核的比重,合理确定德、能、勤、绩、廉各部分所占分值,制定具有科学、公正、客观、透明、可操作性强的绩效考核标准。
3.分配激励制度。分配激励制度是关心、尊重、满足职工的合理要求,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激发职工的潜能,推动单位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激励机制包括精神激励和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包括表彰和评优选先,对在工作中表现出色、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进行表彰。物质激励包括职务激励和薪酬激励,职务激励是在工作实践中将那些优秀的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通过职务的提拔和使用,使其能力得到进一步的发挥,取得更好的成绩;薪酬激励是与职务激励相辅相成的,通过支付更多的劳动报酬,促使其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更大的贡献。
4.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都要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通过聘用合同规范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基本人事关系。
5.竞聘上岗制度。竞聘上岗制度是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的一项基本制度。事业单位进行岗位聘用,要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岗位具体任职条件,按照竞聘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竞聘上岗可以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考核、专家评议等方法进行。
6.公开招聘制度。是规范事业单位进人行为,保证进人质量,优化人才结构,维护社会公平的一项重要制度。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和岗位等经核准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工作人员外,都要根据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禁止以各种名义规避公开招聘规定的行为。
7.培训与开发制度。培训与开发制度是事业单位有计划地组织管理人员和职工参加培训,不断地提高职工队伍的管理水平与岗位技能水平,从而满足本单位可持续发展需要的一项基本制度。
(三)提升职工队伍素质
公路养护单位加强职工培训工作,举办各类培训班、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水平。制定合理人才引进计划,通过组织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考,有步骤地引进单位缺乏的高学历高职称的各类专业人才,如工程、会计、法律、政工等,改善职工队伍结构。加强青年职工的培养,有计划委派他们参加工程建设施工,合理规划他们的发展途径,促进人才成长速度。
(四)加强人事档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