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施工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主要工作
中图分类号:P6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在做好施工准备阶段各项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基础上,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施工作业活动,实施作业前、作业过程中以及作业后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其重点仍然是坚持预防为主方针,做好施工作业前的施工安全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1、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在施工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
逐级交底包括:
1.1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交底;
1.2总包和分包单位的技术人员向各自的施工班组长交底;
1.3施工班组长向操作人员交底。
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发现未经安全技术交底即行施工作业的现象,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2、检查施工单位是否针对施工危险源进行全过程和全面的安全交底
督促施工单位针对危险源施工作业的不同施工阶段、不同时间段、不同季节进行交底;还应包括各个不同作业工种、不同分项工程进行交底。对那种只图省事,施工全过程只交一次底的简单做法,应下达指令,要求整改。
3、督促安全交底做到“全面、具体、针对性强”
安全交底的内容包括:
3.1建设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概况;
3.2工程施工危险源情况;
3.3针对危险源施工作业采取的具体预防措施;
3.4施工作业应遵守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3.5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急救措施。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按上述内容进行详细交底,防止走过场。
4、检查安全交底记录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安全交底应在施工前进行,交底应详细,交底后由双方签字确认。因此,施工安全交底除口头形式外,还必须书面交底,交底双方在交底记录上签字确认。施工安全监理人员通过安全交底记录的检查,着重注意以下环节:
4.1施工安全交底的时间是否滞后;
4.2交底的双方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3交底记录是否签字确认。
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将安全交底记录的检查结果,记载在施工安全监理资料内。
5、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按照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理规划及其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对施工现场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必须按《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要求,及时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现场监督检查工作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5.1检查危险源施工作业是否已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该方案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是否按规定具有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签署;
5.2检查危险源施工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将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施工要求向班组作业人员交代清楚,并签署书面交底手续;
5.3检查危险源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区监控人员是否已对作业安全条件进行了施工方的自检,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均已整改,有无记录资料;
5.4上述三项检查均符合规定要求,施工安全监理人员才能同意开始进行危险源施工作业,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开展巡视监督检查等现场监理工作。
6、监理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方式
在施工作业过程中,施工安全监理可采用日常巡视检查、组织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组织施工现场安全会议、旁站跟踪监督、平行检验等工作方式,实施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施工安全监理的日常巡视检查次数可根据危险源具体情况确定。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安全施工风险大的关键工序,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在施工现场跟踪监督。
施工安全监理组织工程项目各方主体联合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活动,这是加强项目安全管理的一项有效措施。通过联合检查,可以发现和排除施工安全隐患,各方主体协同配合,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联合检查的参加人员一般包括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代表,也可根据检查活动的类型具体确定参加人选。检查活动类型除定期安全检查活动以外,还有危险源专项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防汛、防台等专项检查。检查内容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结合工程项目实际具体确定。
施工安全监理除上述工作方式外,还可结合工程例会或组织召开现场安全专题会议,,定期分析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状况,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解决安全隐患,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7、监理工程师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应该注意的事项
7.1注意摆正施工安全监理与施工方安全管理的关系
建设工程是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和管理的,施工安全管理主要依靠总承包单位加强自身管理和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才能真正取得实效。工程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督方,只是对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仅起到监督、警示和促进作用。前者是内因是主体,后者是外因,是辅助。因此,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每一项监督检查,都应该围绕提高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自检系统作用这一目标而进行。施工安全监理人员不可能代替施工安全管理人员的岗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对危险源的施工安全设施实施自检并确认合格的前提下,再向监理方申请报验核查。施工单位没有自检,或虽已自检但安全隐患未得到整改,那就不能向监理单位申报安全核验。
7.2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危险源的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因此,施工安全监理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就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明确指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应对施工承包单位贯彻执行涉及工程实物安全和施工人员安全的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履行监理的安全责任。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并具体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的各项要求。因此,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理安全责任,及时认真地处理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
8.1在施工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法规规定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或形成危及作业人员人事安全的事故隐患,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整改指令,通知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消除隐患。
8.2发现情况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监理机构应当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作业,迅速排除隐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类似情况有:
(1)施工出现安全异常,监理工程师提出后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虽采取措施但不符合要求,存在险情的;
(2)已发生事故却未能有效处理,仍继续施工作业的;
(3)施工安全措施未经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自检,擅自实施,劝阻无效的;
(4)分包资质、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未经审查,擅自进场作业,阻止无效的。
【关键词】安全监理责任工作措施
目前在已经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建设项目中,相当部分的监理单位只注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忽视安全监理工作,只把安全监理归入质量控制中,而且监理单位也没有专门配备安全监理人员,实际工作中大多是由质量工程师代管,从而导致工程建设安全监管不力。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施工现场安全直接制约工程进度,并最终影响工程建设效益,是工程能否顺利建成的前提。安全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状况所实施的监督管理。但是,如何将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纳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目前在理论界未有定论。考虑到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监理企业在科学界定其责任界线的前提下,必须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发挥一定的作用,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但是,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受限于业主的利益和权责范围,更直接受限于业主的授权和委托。在此过程中,监理对施工安全监督的作用应有正确的定位。
1、工程监理是否应当承担施工安全事故责任
首先要明确的是,无论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具体承担了多大的责任,施工中的安全事故都不应该由监理独立来承担直接责任。其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的《建筑法》及“谁生产,谁负责”的安全基本原则,施工安全责任应由承包单位负责,不是由业主或监理单位负责。同时,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也没有安全监理的内容,使得工程监理承担安全监理责任难以名言正顺。
(2)、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安全,建设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行业规范,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等。为了评价建筑施工安全情况,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又制定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从执行角度,这些规范标准都是从技术上要求施工单位遵守的准则,而非工程监理单位。从监督角度,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六条规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这里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指具有一定行政执法的专门机构,而非目前的监理企业。
(3)、实际的的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是在业主的委托和授权范围内,以施工承包合同为依据,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资金的全面控制,合同里面一般只会提到安全的管理目标,比如: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没有相关的处罚条文。可以说监理工作主要是对合同和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只是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者,而非生产者。从这些方面来说监理单位不应承担施工安全责任,而只能承担服务责任。
2、工程监理应将施工安全问题纳入监理范围
尽管现行的建设法规没有强制性实行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理,并不表示监理单位可以两手一甩,完全置安全生产于不顾。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委托合同的内容实施监理,所以如果业主对安全监理有特殊的要求,监理单位就应该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因监理过失造成施工安全失控,监理方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却不意味着减少施工承包方自身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所以,在目前这种情况下,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主体之一的监理单位,也确实应该根据合同约定,责无旁贷地将自身应负的安全责任承担起来。其理由如下:
(1)、监理单位或监理工程师不承担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并不等于监理工程师可以忽视施工安全,在一定的条件下,监理工程师将承担相应责任。因此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深究下来,监理工程师往往也是难辞其咎的。
(2)、现实中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因此,现实需要就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追求的目标。
(3)、从一些工程监理实际情况看,已经出现业主与监理企业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提出实施除质量、进度、投资之外的工程安全控制,这也反映了监理理论和监理法规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工程安全监理经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从国际惯例来看,施工现场的安全都是完全纳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以内的。
(4)、将现场安全纳入监理范围后,监理机构就有义务为业主提供从工程开工到出合格产品全过程的安全监理服务,使业主的操作人员能及时掌握工艺操作技术和岗位安全技能,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安全顺利投用。
(5)、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相辅相成,试图将两者截然分开是十分困难的。从某种角度上讲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也成立,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控制工程质量之权,却无因过错而承担质量事故之责。
当然,监理在工程中不能错位。按现阶段定义:监理工程师不是生产者,也不是生产的组织指挥者。监理工程师是“放行”员,而这个“放行”是在承包商委托基础上“放行”的。如果监理工程师错位,把自己视为承包商的领导者、指挥者,直到组织操作施工、甚至强令操作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工程师将承担错位责任,责任的大小将根据错位程度和事故性质确定,情节严重的将负刑事责任。要摒弃这种被动局面,不能仅仅纠缠于安全管理是否应当纳入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范围这一表层的问题上,而应当从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上寻求更深层次的原因。
3、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方面的主要工作
施工中若想搞好安全管理,就必须了解影响安全的主要因素,只有了解了影响因素,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有的放矢,才能制定相应的措施,加强预控,加强监督检查,使得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抓住关键,监督到位。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现场安全控制应以业主为主,监理机构全面介入,并侧重于从技术性、操作性环节把关。其从事的主要工作见表: 施工阶段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工作
制定项目安全监理的职责并逐项进行 a.审查各类有关安全生产文件;b.审核进入施工现场各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证明文件;c.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d.审核工地的安全组织体系和安全人员配备;e.审核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安全技术方案及安全措施;f.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关于工序交接检查、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检查报告;g.审核并签署现场有关安全技术签证文件;h.现场监督和检查。
3
如遇到下列情况,安全监理可下达“暂时停工令” 施工中出现安全异常,经提出后,施工单位未采取改正措施或改正措施不合乎要求时;对已发生的工程事故未进行有效处理而继续作业时;安全措施未经自检而擅自使用时;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使用没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或擅自替换、变更工程材料时;未经安全资质审查的分包单位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时。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在执行上述工作任务时,必须摆正自己的位置,切记不可越俎代庖,否则极易承担错位责任。同时,应当充分发挥监理是一种高智能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的基本特点,及时发现施工方案、施工技术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缺陷,尽量避免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减少由此而产生的执业责任。
4、保证工程监理在施工安全管理中发挥作用应采取的措施
就目前来说,监理单位应考虑现实的需要,在科学界定安全责任后,积极介入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但也必须明确:监理是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督,不是当承包方的安全员。与此同时,监理企业在接受业主委托,以合同约定的形式承担施工安全责任和义务时,特别要考虑有无承担的能力。为此,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明确安全监理的性质和责任:首先,作为建筑行业的安全监督和国家监察一样都属于政府行为,是政府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国家的财产,必须健全执法机构和人员,保证必要的经费,在任何情况下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合并或消弱。政府应赋予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统一执法的权力,维护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形象、公证性和权威性。其次,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依法行政的责任主体,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是具体实施监督的机构,不应是直接的专业技术责任主体。考虑到安全监理费的支付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人们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笔费用与安全生产的其他硬件投入是相同性质的,因此,有关部门可以将安全监理费的比例同其他安全投入一样计入工程造价,而这笔安全监理费由施工单位全数上缴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再由监督管理部门以安全监理委托合同的方式支付给监理单位。
(2)、构建适合于工程监理进行安全管理的支撑环境:作为监理方应承担安全管理职责,必须有以下前提条件:①、在国家法律法规上明确规定监理工作内容有安全管理职责;②、在监理委托合同中要明确约定监理有安全管理职责,同时要有相应的授权手续。一旦赋予监理以安全管理职责,监理公司为了规避风险,必然设置安全管理方面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而且要进行适当的专业培训,同时监理费用就要相应进行调整。
(3)、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在施工安全的监理责任难以明确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能否做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理队伍自身素质的高低。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贡献绵薄之力,这是目前建设监理工作的现实需要,也是监理人员职业道德的根本所在。施工安全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学习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使自己真正成为一名有“经验”的专门人才,充分发挥在施工安全方面的预控作用。因此,必须加强监理队伍自身的建设,塑造一批高素质的监理人员,这对于施工的安全管理工尤为重要。
关键词:建筑施工安全监理内容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近年来, 施工质量有了相当大的提高, 但是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却未能与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同步提高, 恶性安全事故频发。究其主要的原因是, 部分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未能提高到应有的高度,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只注重了质量、成本及工期的控制, 而忽略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同样, 目前的监理单位或多或少在施工安全的监理工作上也存在一定的误区, 往往偏重于对工程质量、进度方面的监理, 而不能充分认识到安全监理工作的重要性。这一方面与长期形成的管理意识有关, 另一方面, 现场监理人员安全监理工作相关业务知识的缺乏也制约了他们更好地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针对以上情况, 本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以期与监理同行互相交流, 共同提高监理水平。
一、建筑施工安全监理的内容建筑施工过程主要发生的安全事故类型有: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高处坠落等。
1、高处坠落、物体打击
对可能发生高处坠落的工作场所,应敦促施工单位设置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工作平台、防护栏杆、安全盖板等安全设施;梯子、平台和易滑道操作通道的地面应有防滑措施;设置安全网、安全距离、安全信号和标志、安全屏护和佩戴个体防护用品。针对高处作业施工人员应遵守“十不登高”。
2、起重伤害
对起重设备的吊装现场是否设置安全警戒标志进行检查,吊物和吊臂下严禁站人;检查吊装作业人员的2 种作业证;对特殊建筑主体结构应该编制吊装施工方案,确保吊运物体走指定的通道,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具或吊物底面应距离地面2m 以上;通道上有障碍物需要跨越时,吊具或吊物底面应高出障碍物顶面0.5m 以上。起重机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要特别注意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
3、机械伤害、触电
钢筋施工包括钢筋的加工制作和钢筋绑扎两个方面。钢筋的加工制作过程中一般均需要使用钢筋加工机械,因此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生机械伤害事故和触电事故。钢筋除锈、调查、切断、弯曲、焊接、冷拉、冷拔等各道工序的加工机械必须保证安全装置齐全有效,使用的开关箱符合“一机、一箱、一漏、一闸”的规范要求,动力线路用钢管从地坪下引入,机壳要有保护零线。施工现场的钢材、半成品在运输或储存时,必须保留标牌,并应按规格、品种分别堆放整齐。放置焊接设备的场地应干燥、防雨、防潮和防火。冷拉钢筋所用卷扬机、滑轮、钢丝绳、夹具、拉钩、地锚或台座及张拉机、锚具等,均须按技术方案规定要求选用和制作。地锚或台座必须能承受所要求的最大张力。导问滑轮应用封闭式。制作成型钢筋时,场地应平整,工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必须加网罩。焊接钢筋时存在易燃、易爆物料的应建立严格的动火制度,电焊人员持证上岗,电弧焊时采取隔离防护,保持绝缘良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正确采取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等措施,并严格遵守“十不焊”。
4、坍塌
要防止土方坍塌,应坚持基础施工要有支护方案,基坑深度超过5m,要有专项支护设计,要确保边坡稳定,按顺序挖土,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要有防止模板及其支架系统坍塌的有力措施,在拆除模板和支撑前.测定试块强度是否满足拆模要求,向现场施工人员作好技术交底. 在未达到拆除模板和支撑的要求之前,严禁拆除雨篷、挑檐的承重底模和支撑。
二、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具体措施
1、施工安全危险源的分析和预控
⑴现场调查。通过询问交谈、现场观察、查阅有关记录来获取外部信息,并加以分析研究,可识别有关的危险源。
⑵工作任务分析。通过分析施工现场人员工作任务中所涉及的危害,可识别有关的危险源。
⑶安全检查表。运用编制好的安全检查表,对施工现场和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安全检查,可识别出存在的危险源。
⑷危险与操作性研究。它是一种对工艺过程中的危险源实行严格审查和控制的技术,通过指导语句和标准格式寻找工艺偏差,以识别系统存在的危险源,并确定控制危险源的对策。
⑸事件树分析。即时序逻辑分析判断方法,它是一种从初始原因件开始,分析各环节事件正常或不正常的发展变化过程,并预测各种可能结果的方法。应用这种方法,通过对系统各环节事件的分析,可识别出系统的危险源。
⑹故障树分析。是一种根据系统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事故结果,去寻找与事故发生有关的原因、条件和规律。通过这样一个过程分析,可识别出系统中导致事故的有关危险源。
2、监理人员控制施工安全的方法和手段
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是: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一票否决权、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事故处理”四不放过。施工过程体现在一系列的现场施工作业和管理活动中,作业和管理活动的效果将直接影响到施工过程的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理应着重体现在对作业和管理活动的控制上。为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要对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控制,对整个施工过程要按事前、事中及事后进行控制,重点要突出事前和事中控制,这与安全生产方针所凸显的“预防”相符合。同时要采取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合同措施等方法,加强对施工安全的控制。确保安全控制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贯穿、覆盖于整个工程项目。
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的控制主要体现在监理人员对施工安全所承担的3 大监理职责:
⑴审核技术文件、报告和报表。对技术文件、报告和报表的审核,是监理工程师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审核内容: 有关技术证明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有关安全物资的检验报告、反映工序施工安全的图表、有关安全设施和施工机械验收核查资料等。
⑵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①监督、检查在施工作业和管理过程中,施工人员、机械设备、材料、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操作以及施工环境条件等是否均处于良好的状态,是否符合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要求,若发现有问题要及时纠偏和加以控制;②对于重要的和对工程施工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序、工程部位、作业活动,监理人员还应在现场对施工过程进行监控;③对安全记录资料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现场安全检查的类型有日常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及节假日后安全检查等。现场安全检查的方式。①旁站。旁站是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在施工阶段,许多建设工程安全事故隐患是由于现场施工或操作不当或不符合标准、规范、规程所致,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往往带来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后,就会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通过监理人员有效的现场旁站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能有效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定旁站的工程部位、工艺和作业活动,应根据每个建设工程的特点、重大危险源部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等决定。一般而言,高空作业、爆破作业、深基础工程、地下暗挖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等高危作业应进行旁站监控。②巡视。巡视是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及工序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巡视不限于某一部位及工艺过程,其检查范围是施工现场的所有生产安全状况。③平行检验。平行检验是监理人员利用一定的检查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和检测活动。平行检验在安全技术复核及复验工作中采用较多,是监理人员对安全设施、施工机械等进行安全验收核查,做出独立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
⑶工地例会和安全专题会议。工地例会是施工过程中参加建设工程各方沟通情况,解决分歧、形成共识、做出决定的主要渠道。通过工地例会,监理人员分析施工过程的安全状况,指出存在的安全间题,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成。针对某些专门安全问题,监理人员还应组织专题会议,集中解决较重大或普遍存在的安全问题。
参考文献:
[1] 王彦振.试论建筑施工安全的风险分析及评价[J]. 改革与开放. 2009(11)
一、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完善监督工作制度,配备监督人员。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是核心,也是衡量安全监督机构工作的具体措施,所以在以前的监督制度上应当加入监督工作流程并公示;应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在近一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增加抽查的频次要求;召开安全监督告知会议的时段;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的程序要求;监督的程序、内容、措施、中止、追责、免责、终止的要求;对监督记录的要求;对整理归档的要求。
应制定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监督工作计划、监督抽查用表、限期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恢复施工通知书、监督抽查记录、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恢复安全监督告知书、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等。
二、落实责任主体单位的安全生产和标准化自评责任。
住建部根据全国实际情况出台的《规定》印发后,各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将一改过去对实体工程全面进行检查的监督方式为抽查,解决了困扰全国多年的施工安全监督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使监督机构有力量督促施工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真正实现层级监管的效果。那么,如何督促责任主体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我们应当通过对实体的抽查发现责任主体单位的工作情况,及时采用行政手段对其进行处理,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妥施工许可证、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中止、恢复、终止安全监督手续。
(2)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符合要求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及人员。
(3)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及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
(4)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所有地下管线、气象、水文观测、构筑物及地下工程等资料。
(5)向施工单位拨付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费用。
(6)应当定期核查施工现场在岗人员是否与中标人员一致。
(7)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定期对在岗人员核查证、人和中标人员相一致。
(8)应当检查施工现场与申办安全生产监督时提供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落实及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
(9)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整改安全生产隐患。
(10)不能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11)不能将地基与基础、主体和屋面防水工程分开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2、监理单位及监理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应向建设单位提供项目总监应有的书面任命及成立项目监理部的文件。
(2)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应有施工安全监理具体内容。
(3)对项目监理部的定期检查情况。
(4)监理规划、细则、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批情况。
(5)危险性较大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审批情况。
(6)审核施工总承包、分包、专业承包单位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核查证书证件及人、证相符情况。
(7)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8)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及使用情况。
(9)对机械设备及安全生产设施、原材料进场进行联合验收。对大型机械设备、分部分项工程分阶段进行联合验收。
(10)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施工现场检查(重点查方案的贯彻落实)和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整改情况;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及整改结果复查;向建设单位或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3、施工单位及工程项目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1)施工企业应具有《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证。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管理体系。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公示与监控;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
(3)搞好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正确使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提供及正确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用品。编制、审批及实施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4)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演练。
(5)确定、命名施工项目部及组成人员,建立项目施工安全组织机构,制定规章制度,经常检查运行情况:
(6)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各项基本手续,审查劳务分包、专业承包单位及人员资质、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的建立及运转情况。
(7)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实施三级安全生产教育,进行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进场联合验收、特种机械备案和登记。
(8)促其整改。
(9)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辨识和公示重大危险源。
(10)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重点落实技术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文。
(11)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责任考核。
(12)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13)其它有关事项。
三、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及人员应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对工程施工进行监督。
(1)查验建设单位申办施工安全监督的手续。
(2)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主要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
(3)召开有五大责任主体参加的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4)监督人员应按照监督计划随机对工程项目进行抽查。抽点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从而核查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5)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生产安全隐患时,应责令责任单位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应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应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撤除作业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实施处罚。
1建筑施工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
1.1安全意识不足
建筑企业与施工单位,往往只求利益最大化,轻视施工安全问题、缺乏施工安全意识,而一些建筑项目的法定代表人与相关管理人员,通常存在侥幸心理,安全生产仅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施工安全管理也只是形式上的走个过场。然而,部分的建筑项目,甚至并未设立专门的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更没有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即使已构建了相关的安全机构与体系,也可能由于管理人员的短缺、专业的不配套、个人综合能力较低等原因,而无法有效保证建筑施工的安全。此外,建筑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相对较低,难以贯彻落实施工安全制度,从而无法规范其个人行为与施工操作,也是一些施工安全事故的导火索。
1.2安全费用不足
建筑工程在进行施工招投标的过程中,建设单位为缩减施工成本,而往往没有审查施工单位的企业管理规范、业绩情况、施工安全管理水平等相关资质、能力,而是以报价的高低作为主要的选择依据。而施工单位,为了拿到建筑工程项目,难免恶意压低价格,从而在中标后,压低价格的部分往往从施工安全经费中扣除,导致建筑工程用于安全生产的必要设施、器具等无力购置或装备不全,由此埋下施工安全隐患。
1.3缺少有效的安全救援应对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由于上级主管、监理人员、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不足,从而难以及时的发现、识别工程潜在安全隐患,更无法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在施工的过程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往往没有及时的采取应对措施,从而导致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扩大,不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还将危害到人身安全。当今多数的建筑工程,其施工现场均未设立临时的医务室;而工程各个部门的办公室,也没有装设用于紧急救援、呼叫的专线电话。倘若出现安全事故,无法及时请求救援,延缓了应对处理的时间,从而使一些原本可以避免的大型事故、人员伤亡变成现实。
1.4施工安全资料的管理不足
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资料,虽然与施工安全事故没有直接联系,但其不仅能够直接体现施工安全管理的水平,同时还是工程有关部门了解、掌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依据。有效的安全资料管理,能够明显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管理措施的规范化。然而,部分的建筑工程,并未重视对安全资料管理的环节,在进行安全资料收集、整理的过程中,往往只是简单的复印一些资料,签字由收集人员等,由此造成安全资料杂乱无章、前后不对应等现象。此外,安全资料的质量较差,常常掺有一些虚假资料,难以反映实际的施工安全情况。因此,建筑工程在施工期间,由于安全资料管理的不足,从而无法根据其资料进行隐患的处理、事故的应对。
1.5施工的监理部门缺乏管理
施工监理部门,主要负责施工安全的监督、指导、规范,在建筑工程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一些建筑工程施工的监理部门,往往由于其内部分支机构的随意设立,从而存在监理人员的专业性不足、相关仪器设备不全等现象,而在工程的实际施工期间,部分的监理人员并未认真履行其监督、指导、规范职责;一些安全隐患整改意见的提交并未对其审核、监督;各个单项工程的交付并未对其进行检验;施工作业人员的不规范操作并未对其监督、指导,从而直接降低了工程施工的安全系数。
2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的对策
2.1增设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防护能力
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应增设安全教育培训,根据与施工安全有关的法律、规范、标准等内容,通过宣传、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深化安全知识,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以全面培训为基础,针对安全检查不合格的部门、事故单位、缺乏安全管理单位的上级主管、责任人、执法人员等,进行严格的教育工作,从而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安全生产相关的规范、法规、安全技术标准等知识内容的培训,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2.2规范安全资料管理
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应构建施工安全资料档案,并指定由专人对其进行整理、收集。在工程施工的整个过程中,安全资料管理人员不允许随意的调动。在进行安全资料的收集时,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其职责,严格审核安全资料,从而保证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
2.3针对安全费用,建立专款专用制度
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费用的充足,应构建保障安全生产费用的专款专用制度,在工程进行施工招投标时,不允许将安全费用列入竞价范围之内,同时不得压缩费用。而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施工监理部门必须加强监管,不仅需要保证施工安全费用能够及时到位,同时还应保证其不被挪作他用。
2.4构建安全管理制度与保障体系
工程现场管理的主要内容就是施工安全。在建筑工程正式施工前,首先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安全保障体系,有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施工安全管理部门。此外,针对施工现场的各个环节,应将安全管理制度细化,从而分别编制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制度、质量检查制度、施工验收制度、奖惩制度、事故报告制度等,由此保证施工每个阶段、环节的生产安全,有效避免不规范操作等现象的发生。
2.5加强施工安全监理
安全监理工作,对建筑施工有着重要的作用,其不仅是建筑质量安全的保障,同时还是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保障。为确保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有效实施,应加强监理执行人的综合素质及专业能力,明确其责任,从而以合理、科学的安全监理体系为依据,认真负责的履行其职责,逐步规范施工操作,实施超前预控,从而对施工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提高施工安全系数。
2.5.1构建合理、有效的安全监理方案及程序
建筑工程的监理部门,应督查施工安全监理总负责人,以及各个单项工程的监理负责人,组织构建工程施工的详细安全监理计划及工作程序,同时保证其合理性、科学性、可行性、连续性、全面性及针对性。此外,还需明确施工的各个工序、阶段、关键环节及部位的安全监理方案及程序。而对于结构较为复杂、专业性较强、技术含量高、风险较大的工程,应有针对性的逐个进行专项安全监理细则的编制。监理部门,还需定期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从而对其进行调整、指导,由此促进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2.5.2对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的监督、指导
建筑工程的监理部门,应监督施工部门实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同时针对由施工部门所上报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批。除此之外,在各个分项工程进行施工前,监理部门应参与到施工部门施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过程中,监督单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严格把关施工的各个环节,只有在前一个单项工程确保安全、合格后,才可进行下一项工程的施工,从而有效的避免了隐患的产生,由此确保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