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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交的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商业公司要交什么税,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1】商业公司要交哪些税
一、流转税
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流转税是按企业的营业收入的百分比计征。销售货物计征增值税,税率包括两种,一种是一般纳税人按增值额的17%计征;另一种是小规模纳税人,按销售收入的3%计征。提供营业税劳务取得的收入计征营业税,税率为收入额的5%.营业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建筑、文化体育、娱乐、服务等。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所得税
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一般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还可能有15%或20%的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是以公司利润为基础,进行必要的纳税调整而得出的。公司投资于其他公司而分回的利润,一般不再纳税。公司的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时,个人要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税种
包括消费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一般企业不涉及,即使涉及,其计征金额很小,对企业影响也很小。
【2】什么是应交税费
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对其经营所得依法缴纳各种税费。这些应缴税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计提,在尚未缴纳之前暂时留在企业,形成一项负债(应该上缴国家暂未上缴国家的税费)。企业应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总括反映各种税费的缴纳情况,并按照应交税费项目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各种税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
【3】企业应交税费的核算
1、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2、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调整后,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税收政策
1.我国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分析
(1)对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来调节汽车消费行为、鼓励小排量汽车的消费,我国已有相关政策及实践经验。目前,在新能源汽车方面,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其具体措施包含在一般汽车消费的税收政策中。最新的规划显示,为促进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和消费,相关的税收政策也渐渐明晰,2011-2020年,凡购买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将免征车辆购置税;而作为节能汽车的混合动力车型,规划显示,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和车船税。
(2)所得税:鼓励企业开发核心技术项目和新产品生产。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宄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宄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符合国家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规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消费税:积极鼓励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一是国家从促进节能减排出发调整了乘用车消费税率。2006年,国家对汽车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按照“排气量越大负税越高”的原则,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划分了六档,分别适用3%至20%的不同税率予以征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鼓励节能环保小排量汽车和抑制高油耗高排放汽车的宏观调控目标。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明确规定:“汽车(税目)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国家将电动汽车从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目中进行剥离,更加明确地体现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税收激励。
(4)车船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其中对节能型乘用车和新能源汽车作出了明确的认定标准。
2.新能源汽车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税制设计未体现支持导向。新能源汽车代表了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资金补贴、支持新能源汽车购置使用等一系列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但而税收政策中并未体现这一导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近乎空白。从汽车产业设计的税种剖析,我国除消费税、车船税按排量等级履行差异税率外,其余都按雷同税率征收,不能体现对传统汽车产业中技术程度低、传染大、能耗高的生产企业束缚,以及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持导向作用。
(2)税制结构不尽合理。据统计,发达国家购置环节税费占新能源汽车消费税收的30%左右,保有和使用环节税费占70%左右;我国目前的汽车税费中,购置环节占66%,保有环节占13%,使用环节占21%'8。我国新能源汽车消费税收模式是,以价格和排量为主要指标、以控制购买为税负重点、以财政收入为征税主要目的。在短期内能够限制购买,增加税收,但从长远看不利于加强环保观念和引导汽车消费。
(3)总体税费负担过重。目前,购置新能源汽车可享受不同的财政补贴,大大减轻了购车成本,但个人综合税负仍然过重。按照现行税制,消费者在购车环节,要负担比例不同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如果是进口新能源汽车,要承担进口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进口关税上牌照之前,要缴纳大约相当于车价近10%的车辆购置税;保有环节,每辆车每年要缴少则近百多则数千元的车船税;使用环节,每加1升油,要缴1元人民币的燃油消费税。除了缴纳各种税费,还要支付公路过路费、停车费等各种费用,总体税费负担过重。
3.促进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首先,加大研发环节的税收支持力度。国家提出新能源汽车战略之后,各大汽车集团在"十二五”规划之中,均大幅提高了相关投入,但国内外差距仍是明显存在。2012年初,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称,“十一五”期间,一汽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投入研发费用为3亿元,获得65项专利,但是,3亿元的研发投入仅是一汽“十一五”129亿元研发投入的2.3%。2009―2012年,通用汽车在推进新能源战略以及先进驱动技术研发及商业化方面的投入资金约为192亿元人民币。大型汽车集团之所以对新能源汽车投入不足,原因之一是看不到即时的市场效应,这不仅需要企业有长远、面向市场的投资规划,更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导。
其次,调整税制构造,体现政策支持导向。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我国已实行了针对性的财政补贴政策,但在税收优惠方面,还没有专门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系列政策。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做法,调整税制构造,出台针对新能源汽车整车、零部件、配套设施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体现政府对传统汽车产业中技术程度低、传染大、能耗高的生产企业束缚,以及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持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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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年内实行全面即开即兑。为进一步为中奖者兑奖提供便利的条件,**市地税局印发了《关于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的通知》,将有奖发票(刮开中奖)的兑奖期限由自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延长至60日内(最后一天如遇节假日顺延),这一新规定从**年3月1日起执行。同时,以前我市只在餐饮、娱乐等部分行业的部分企业里实行即开即兑,但今年内我市将全面推行有奖发票的即开即兑。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当场刮开奖区中奖,开具发票的纳税人都应该即时为中奖者兑奖。同时,中奖者也可以到**市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的任何一个兑奖点兑奖,全市通兑。
二是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市地税局在**年扩大了车船税代征单位的范围,增加了缴纳税款的方式。在增设征收窗口、保留**年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商业银行代征车船税的同时,还将招商银行和**银联纳入代征单位范围。纳税人不仅可以去征收点和代征点上门缴税,还可以通过各家银行的网上银行、**银联的自助缴税方式缴纳车船税。这些措施的出台,突出地体现了**市地方税务局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宗旨。
三是根据市政府有关精神和要求,于近日取消了和不再参与6项在地税局征管范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检工作。取消的年检事项包括劳服企业的年检工作、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企业的年检工作、安置随军家属企业的年检工作、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农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年检工作;不再参与的年检工作为软件企业的年检工作。取消和不再参与上述企业年检事项后,地税部门将建立跟踪反馈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事后检查监督。
二、在进一步的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学习过程中,市地税局还将结合**地税系统实际情况,围绕广大纳税人的涉税需求,进一步提高多领域、个性化的服务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的把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落在“服务纳税人,让纳税人满意”的出发点上。
一是从打造信用政府的高度,重视纳税服务承诺落实工作,保证各项服务承诺得到全面、规范的执行。扩大教育引导面,把漏税解决在服务工作中,提高纳税人满意度。
二是进一步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为再就业工作做好新贡献。扩大“一门式”审批服务的范围,把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也纳入“一门式”审批服务范围。进一步加强奥运涉税服务工作,为奥运筹办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地方税收政策支持。同时,通过各种有效方式方法告知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接受减免税咨询,检查督促减免税政策的落实情况,为纳税人服务,充分体现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的鼓励和扶持。
三是做好各项税费的征收工作。进行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逐步扩大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范围。优化征收系统,规范征收行为,掌握税源动态信息,降低征纳成本。落实个人机动车多种征收方式。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税工作规程。完善车船税征收系统。
四是加强“12366”呼叫中心建设,搭建系统咨询服务网络。推广应用远程业务支持坐席。整合搭建系统短信平台,开通电话对外呼叫功能。充分利用12366平台开展税收宣传、通知提醒、咨询查询等工作。开通电话报税功能。推进热线、网站相关功能的整合。推广开展电话预约办税服务。同时,拟开展“12366”为纳税人服务微笑天使评选活动,通过推广“12366”规范、热情、周到的服务精神,集中展现**地税系统立党为公、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的精神风貌。
五是根据税收法制宣传的特点,捕捉纳税人关注点,剖析典型案例,提高税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做好《**地方税务公告》免费发放和电子版网络工作。在继续办好合作专栏的基础上,借鉴相关经验,开展更具有互动性的税法宣传,充分发挥专题栏目的优势,通过各种渠道注重宣传纳税人普遍关心的涉税政策,税收法规,真正满足广大市民与纳税人的需求。
六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推进科学治税、民主治税、依法治税。用科学的态度、科学的理论、科学的方法研究税收工作,研究制订《**市地方税务局**-**年发展战略》,按照税收自身规律推进税收工作。发扬民主,倾听基层税务干部和广大纳税人的意见和呼声,提高决策和工作的民主性。坚持依法治税,尊重纳税人权益,优化服务方式,提高税收遵从度。
七是优化业务流程。按照六大体系,理顺征、管、查各序列业务关系,合理分工,协调配合。将贯穿在政策咨询、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申报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等各环节中的征管业务,进行梳理、归并、优化、简化,压缩管理层次,简化管理程序和手续。整合后台,统一前台。将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的涉税事宜,归并到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并建立相应的网上服务平台,因地制宜地实施一窗服务、全程服务、一站式服务和一屏式服务等多种服务模式。简化行政管理过程和程序,缩短循环时间,规范运行程序,实施工作提速。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在普通公众眼中,当下中国大大小小的民营企业似乎很难与“原罪”脱钩。而这个“原罪”,无论如何定义,恐怕都有偷税漏税这一项。事实也的确如此,因偷税漏税而身陷囹圄的明星企业家并不少见。由此,税收问题也成了IPO必须审核的一项重大问题。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最近36个月内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不得上市。被举报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也就成了拟上市公司IPO折戟的典型原因之一。这不,在森马服饰过会的当天,公司就被曝出涉嫌逃税30亿的消息。
在税务部门调查结束之前,对企业妄下评议并不是负责任的做法。但是,依法纳税对企业而言是否真的是不可承受之重?
依法纳税有多难
西方有谚语说,“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纳税”。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纳税是每个企业必须履行的对社会和国家的义务。中国企业也概莫能外。根据我国目前的税制,企业类型不同,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同,企业的核算情况不同,可能涉及的税种也各不相同。企业有可能缴纳的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契税和印花税等。无论如何,中国企业税收种类多、总量大是不可争辩的事实。据国外某杂志的2009年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显示,按其方法测算,中国税负痛苦指数为159,在65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列第二,仅次于一个欧洲高福利国家。有关部门对该杂志的计算方法提出了质疑,认为不够科学,因为以2009年为例,中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7.7%,处于国际较低水平。
的确,如果仅从税收占GDP的比重而言,中国确实处于国际较低水平。但如果考虑到政府预算外收入(2009年中国税收收入占政府收入的51%)、企业在税收之外需要支付的名目繁多的收费(包括但不限于高速路收费)和不菲的交际费用,中国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负担水平着实不轻。据报道,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曾表示,“现在很多中小企业缴完税,利润近乎为零。”2010年,温州有2000多家企业被吊销了营业执照。
税收在本质上就是为我们享受的公共物品所支付的价格。这种价格,法律上的用语就是对价。人类的文明史实际上就是公共物品的创造史,由此,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将其概括为“税收是文明的对价”,成为说明税收本质的名言。因此,企业税赋是否沉重,不能简单地以税收占GDP的比重作为评判标准,而应当衡量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与企业缴纳的税收之间是否公平合理。应该承认,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已经有所提高,政府收入用于社会保障和民生的比重有较大提高,但与纳税人的期待相比,还有不少改进空间。从法律上来讲,我们虽然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但是在税法这一领域,法治建设还相对滞后。正如著名税法专家刘剑文教授所说,财税法自成体系,应当由30―40部法律构成。而目前我国才制定5―6部法律,绝大部分支架性法律仍然缺位,如政府间财政关系平衡法、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投资法、税法通则、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行政收费法、国债法等法律都是空白。大量的税法规定是以税务总局的规定、通知等形式出现的,法律的稳定性不够,对纳税人的权利保障也不够充分。税收法治,任重而道远。
正确规避税收法律风险
正因为在很大程度上税收已经成为企业不可承受之重,税收是对企业财产的剥夺,而税法又变动频繁,企业有意无意地很容易触及税收法律风险。但无论如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学习了解和掌握税法相关规定,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即充分利用好税法规定和政策赋予企业的合理避税的权利,通过税收筹划,合法有效地降低企业税赋。另一方面,要坚持有所不为,不能采取直接违反税法的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可以让企业家稍稍松口气的是,由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刑法修正案七》已经对原来的偷税罪进行了有利于企业的修改,实际上让纳税人有了一个重新改正的机会,不会再有“一失足成千古恨”的追悔莫及。具体表现在:其一,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其二,刑法不再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只有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才能构成犯罪。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别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和“十万元以上”的具体数额标准。也就是说,即使逃避缴纳税款在10万元以上,只要逃避缴纳税款占应纳税额10%以内的,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三,刑法增加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五年内没有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即使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只要接受了行政处罚,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实际上,可以认为税务行政处罚是税务刑事处罚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