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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直接投资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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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直接投资的风险

国际直接投资的风险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涉外投资;风险防范;法律制度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投资领域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表现在依然保持吸引投资的大国的同时,也开始成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大国。据商务部2010年度中国投资统计报告的数据,中国2010年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以下简称流量)688.1亿美元,较上年增长21.7%。截至2010年底,中国13000多家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设立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1.6万家,分布在全球178个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3172.1亿美元,名列全球国家(地区)排名的第五位,存量位居第17位。同时,据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2011年7月的《2011年世界投资报告》,我国也是发展中国家中对外直接投资资本的最大流入国。2010年,外国直接投资流入中国的流量达1060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1%。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大幅增加,在国际投资领域面临的风险也将日益增多。本文旨在通过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践,说明我国在对外直接投资领域的风险以及防范。

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风险

2010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首超日本、英国等传统对外投资大国,创历史最高值,对主要经济体[1]的投资增幅较大。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也面临了更多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

1、市场准入风险

这一风险是指中国在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市场时由于其本国对资本流入进行限制所遭遇的风险。这一风险主要表现在中国作为新兴的投资大国,并不具有传统投资大国的优势,即对传统而又安全的行业具有投资竞争力,只能被迫投资新兴发展的且风险较高的行业。此外,中国对外投资的主要力量是国企,但是中国国企在很多国家关于投资市场准入限制中往往受歧视,被认为不是市场经济的自由经济实体,国企的投资行为被视为国家的行为,因此遭遇投资准入歧视。同时,中国企业还有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便是各资本流入国基于国家安全理由进行的国家安全审查,这对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准入时也是不可避免的风险,往往遭遇前期准备工作都做充分之后,被以可能侵害国家安全为由拒绝进入。例如中国企业在美国就面临上述问题,国有企业审查严格,对敏感的行业如能源、高科技及基础设施等往往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中国企业进入。

2、政治风险

这一风险具体表现为在不稳定的国家政局带来投资的投资风险,这一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战争和内乱带来的投资风险,这是指战争和内乱带来的投资环境变动,导致投资在该国无法实现。二是有被国有化和征收风险。

3、自然灾害风险

这一风险主要由投资东道国当地的自然灾害所引起,但由于这一风险导致投资受损的原因还包括投资方不了解投资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带来的对投资未有效预防而带来的投资损害。如在非洲国家投资时在旱季未能及时完成工期,当雨季来临之时无法施工导致合同无法如期履行。

4、文化风险

这是指不了解东道国文化而导致在投资时出现的风险。如在东道国投资时不了解当地文化习俗而带来的风险,如不了解当地风俗习惯而带来的劳工问题。

5、法律风险

这一类风险主要是对外投资企业不了解投资国法律而带来的投资风险以及不了解国际对外投资相关法律而无法有效地保障或救济自己的权利。如我国某企业投标某外国基础建设项目时,因不了解当地政府审批外籍劳工的相关法律政策而错误的制订了投标价格,导致最后难以按期完成合同而赔付违约金。

6、管理风险

这是指企业在管理企业对外投资活动时,由于决策不当或管理无效,也会增加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如企业未完成海外投资市场的尽职调查就急于签订合同。当然,这一风险也包括对外投资活动管理过程中因和当地政府产生联系而带来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对外投资企业还可能遭遇安全生产风险和商业风险等。

二、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防范

对我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而言,要防范其可能遭遇的上述风险,应从企业和政府两个角度进行。

1、企业应对之策

对企业而言,可以从以下几分方面入手对防范风险:

(1)投资前做好目的国尽职调查。在投资前企业应对国外市场作详尽的调查,包括上述所提及的文化、商业、自然灾害。(2)及时应对所在国家法律纠纷。当出现法律纠纷时,不应置之不管,而应积极应对。中国在国际商事和投资活动中仍不甚熟悉国际规则,往往依国内习惯处理国际纠纷,即不积极应对而常常消极处置,这常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在国际投资领域,整个对外投资活动中,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应依照国际规则积极应对,这不仅能有效的解决问题,也能为在国际环境中利用法律制度救济自身的权利积累经验。如华为对待摩托罗拉公司对其的,华为通过积极应诉不仅没有损失,最终还获赔偿。(3)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尚不强,近几年出现的国内知名商标在国外遭抢注的现象便是一瞥。因此,我国在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也应当注重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但同时,也应当注重不违反东道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4)做好境外法律业务信息化工作。在企业内部,信息化有助于业务信息在内部有效的流动与沟通,避免内部协调不畅而增大风险。(5)完善境外法律工作监督。在对外投资活动中,对投资活动的合法性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是防范风险所必需的。(6)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在企业对外投资时,应充分利用国内、国际或东道国本土中介机构来防范风险。如通过熟悉国际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事项进行有效评估,通过熟悉东道国国内法律制度的当地律师事务所有效预防法律风险,或通过熟悉国际投资业务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对权利进行有效的救济。(7)与本国政府有效沟通。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应积极地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这一方面不至于违背我国对企业对外投资的宏观管理,也可以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与协调下避免一定的风险。因为政府在进行对外投资管理过程中,对行业的整体情形以及外国政治、经济、法律等情况有所研究。(8)加强行业沟通与经验交流。企业应在其行业之间进行风险防范的交流,通过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可以对风险更全面地认识和有效的应对。当然,这也可以通过行业协会协调的方式实现。

2、政府应对之策

国际直接投资的风险范文第2篇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风险类型;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26(C)-0288-02

我国中小企业已成为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大型企业一样,中小企业投资时也面临着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系统风险。由于存在种种不利因素,中小企业投资承担着较大型企业更大的风险。

一、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

我国是中小企业的大海,在全部4021万个工业企业和生产单位中,中小企业约占3980万个,占99.2%,数量之多,在世界上独一无二。中小企业以它机制灵活、相对技术、相对区位等优势越来越活跃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舞台上。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中国已有海外投资企业已在全球17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境外企业(中资类金融企业除外)7470家,协议投资总额150多亿美元,其中中方协议投资额113.27亿美元。在7000多家的海外投资企业中,投资规模在300万以下的中小企业占了将近60%的比重,它们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成败会直接影响到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现。

二、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类型及原因

(一)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风险类型

对外直接投资风险有多种分类方法,如按风险发生的原因、风险发生的对象、风险能否投保等标准进行划分。按照风险发生的原因为基准分类,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风险的类型主要有: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社会风险、治安风险、市场风险等。

(二)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风险产生原因

中小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风险产生原因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内部原因与企业自身有关,外部原因来自东道国、母国或整个国际环境。

1、内部原因

中小企业规模较小,可控资源数量有限。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这种资源的限制降低了中小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也使它们在与同行业大企业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1)资金短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但中小企业吸引外部金融机构的投资或借款比较困难。

(2)管理资源匮乏。对外直接投资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决策过程,有许多偶然事件发生并需要及时处理,使中小企业十分有限的资源管理显得不足。

(3)缺乏国际经验。缺乏国际经验是大部分国内企业在进行国际化所具有的通病。这类问题包括选择不适当的投资场所或合作伙伴,生产不适当的产品,忽略有利的法律规定以及无法融入当地主流社会等。

(4)追求短期目标。由于自身规模较小,对外直接投资所占资源的比重要比大企业多得多,所面临的风险也更大,所以它们总是希望尽快收回投资,很少考虑这是扩展自身规模的必要过程。

2、外部原因

与大公司相比,中小公司更易受到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这些不利影响有的来自母国干预,有的来自动荡的国际局势,更多的来自东道国限制。

(1)利率的升降。利率受国家宏观财税政策、金融政策及市场行情等因素的影响,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或升或降,引起投资企业的收益波动起伏。

(2)被投资方因素。企业将自己的资金、资产等投资于被投资企业,希望获得较好的收益,但由于被投资方经营管理不善而出现经营性亏损,或无法按期向投资企业支付红利或偿还本息,势必给投资企业带来风险,造成经济损失。

(3)东道国对中小企业直接投资行为的控制。大多数国家,外国投资者要建立新投资项目或并购本地厂商,须得到批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和少数发达国家还建立了系统筛选外国投资的程序,以法律和行政手段来规范和指导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行为。

(4)东道国客观因素的制约。基础设施落后。交通设施不完善,缺乏现代化的通讯手段,银行及金融机构效率低下,没有安全的法律保障等。政治风险。这里的政治风险是各种政治力量使一个国家商务环境发生剧烈的变化并影响具体企业的利润及其他目标的实现。特别是那些缺乏国际经验的中小跨国企业,由于不能对政治风险进行正确评估和预测,它们无法把握政治风险中存在的商务良机,却往往成为风险中最无力的受害者。

三、中小企业对外投资风险应对策略

(一)建立企业融资风险管理机制

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要灵活运用各种融资渠道和金融工具,降低融资风险。尽量在东道国融资,尤其是境外企业所需短期流动资金,应尽可能争取在东道国当地解决。当地融资,当地使用,当地偿付本息,使用同一币种,可以回避汇率变动的影响。跨国企业应善于利用国际金融界所提供的各种创新工具,对境外融资风险进行积极的防范。利用远期外汇或外汇期货交易;利用互换交易,包括利率互换、货币互换等,通过互换交易增强跨国企业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国际项目融资是一种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由于贷款抵押物仅限于项目本身的资产,因而能减少项目举办国政府的直接债务或担保义务,降低筹资风险。因此,应该尽快推广运用这种国际融资方式。

(二)建立完备的监管组织体系

一方面针对目前管理混乱的局面,建议建立专门的海外投资管理机构,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的宏观管理。海外投资机构总部可以设在国内,在其他国家依托驻外国的中国大使馆,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海外投资管理机构可以集规划、立项、审批、协调、管理、咨询、服务于一体。另一方面建立海外投资审计与绩效评估机构。建立单独的审计与绩效评估机构的目的在于,可以使审批和审计职能分开,以利于相互制约;中国目前的对外直接投资主体是国有企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必须加强对这些国有企业的监督。

(三)进一步加强监管制度建设

要加强对外直接投资方面的法制建设,应尽快制定一部保护、鼓励和管理海外直接投资的综合性基本法即《中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法》。该法应明确规范政府部门对各类海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权限以及投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表明政府对海外投资的基本态度和应采取的激励或限制性措施。在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中,要做到实施的可行性与实际需要相结合。比如当务之急应确定对外直接投资具体的量化审批标准,如可以拟订企业综合评价表,通过一系列财务指标衡量企业所得分数,规定超过一定分数的企业才可以投资某一项目,对大宗海外投资项目应限定一些必要条件。

(四)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

世界银行集团的调查报告显示:中国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获得了中国政府的支持,尤其是在非洲和朝鲜的投资,但企业在国内获得对外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批和使用外汇的审批还需经过繁杂的行政程序。中资企业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还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和挑战,如商业策略、融资渠道、品牌发展、信息管理和人力资源等问题。各级政府应针对中国企业的切实困难,建立完善的服务体系,包括政策咨询、商机、规划立项、项目审批、协调运作、融资扶持等方面,为企业提供国外市场信息的咨询服务和必要的技术帮助。

(五)培育核心竞争力的行业体系

有人戏称中国企业处于春秋战国时期,某些产业甚至是分散的“自耕农”时期。依照投资额计算,在全部对外投资中,初级加工制造业、服务业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投资占主要地位,贸易型投资比例高,产业结构高级化尚未成为主要的投资,反映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产业结构层次水平低,我国企业的整体竞争力还比较弱。政府在资金、政策等方面要给予大力倾斜和扶持,以技术创新为主要抓手,培育龙头企业,形成支柱产业,逐步形成一定规模的行业体系,提高中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六)构建投资有效性的策略体系

结合中国企业跨国投资的现状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中应加强投资有效性的策略选择。在投资区位的战略选择上,应尽快突破目前过于集中的格局,逐步实现多元化和全方位的分布格局,形成对国际市场的全方位开拓和国际资源的多渠道利用。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林木西,张菁.后金融危机时期东北地区中小企业发展的难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11.(6).

国际直接投资的风险范文第3篇

国有化风险是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自本世纪中叶以来,拉美及中东国家纷纷对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实行国有化,国有化由此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中面临的最为突出的问题。对于投资国来讲,国有化风险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海外投资的安全性以及投资利益的保护,对于东道国来讲,国有化风险关系到东道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对于跨国公司来讲,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流向、发展趋势以及全球性战略的实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本文拟就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中面临的国有化风险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国有化风险

所谓国有化是指一个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将原属于外国直接投资者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采取征用或类似的措施,使其转移到本国政府手中的强制。

根据国家的原则,一个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有化,属于国家的国家行为,是一个国家的体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国有化措施是行使其对自然资源永久的必然结果,是民族独立和解放的一种重要手段。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措施,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支持。联大1962年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规定:“收归国有、征收或征用应以公认为远较纯属本国或外国个人或私人利益为重要之公用事业、安全与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联大1974年

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第2条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西方发达国家也被迫承认东道国的国有化权利,如1951年6月19日英国政府向伊朗政府递交的照会宣称:“陛下的政府代表自己和该公司承认伊朗石油工业国有化的原则。”1956年8月在伦敦举行的苏伊士运河会议上,德国、英国和美国政府联合声明:“对埃及政府作为一个国家而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对外国人的资产实行国有化不持任何异议。”

本世纪50年代以前,人们很少看到国有化的事例,但是,自本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就出现了国有化的。据统计,从50年代到70年代,100多个发展中国家中有半数以上的国家对外资实行了国有化,共发生了1954件国有化案件,其中50年生国有化412件,60年代为406件,70年代约1136件,可见国有化的步伐一再加快。从地区分布来看,亚洲为219件,中东为464件,非洲为826件,拉美为454件〔1〕。从行业分布来看,国有化的行业有半数以上集中在采矿、冶炼、石油、农业等部门。从国别来看,英美两国受国有化的影响最大,1960~1964年期间,在所有报道国有化的事例中,英国子公司半数以上主要分布在农业、银行业和保险业。70年代,美国子公司日益成为国有化的主要目标,受影响最大的是石油和采矿、分支银行、公用事业和运输业,大型子公司承受国有化的压力最大。就美国子公司看,资产超过1亿美元的公司,其没收的比率比资产少于100万美元的小型子公司大50倍。1960年到1979年之间,在被国有化的342家美国子公司中,有158家发生在拉丁美洲,占46%,而52家被国有化的英国子公司中,则有419家发生在东南亚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2〕。尽管东道国实行国有化的权利在国际社会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问题在于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权利的同时是否应附加条件限制对此,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西方发达国家习惯上将国有化划分为两种:合法的国有化和违法的国有化。并且认为合法与违法的标准就是看国有化是否具备以下这些原则:1.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符合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许多国际条约中也把“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作为征用合法性的要求。196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中规定征用要以“公用事业、安全或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在许多国家的宪法里也有类似的规定。

2.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则。国有化和征用必须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也是国有化合法性的要求,否则,可能会涉及到国家责任。

3.不违反条约义务的原则。即国有化应受国际条约和国家承担的契约义务的限制,违反条约义务的国有化是非法的,这是“条约必须恪守”的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支付公正补偿的原则。即把是否支付“公正”补偿作为判断国有化合法性的一个标准。

5.不歧视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无不正当歧视,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时,必须对其境内所有的外资同等对待,不得对特定的某一国家的外资实行国有化,这是国家平等原则所要求的。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事件严重威胁着跨国公司对外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影响到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环境,因而从本世纪70年代以来,直接的、一次性的剥夺投资者的国有化,已为以间接的方式逐步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间接国有化所取代,呈现出间接国有化即当地化的发展趋势。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严重威胁了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损害了其根本利益,因而成为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国有化措施对投资安全和利益的影响还在于是否在国有化之后给予充分的补偿。国有化之后是否给予补偿?应给予何种补偿?补偿的根据何在?对此,国际社会存在着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和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赫尔原则,这是美国国务卿赫尔(Hull)在1938年提出来的,认为实行国有化的国家有义务以“充分、即时、有效”的方式对财产被国有化的外国投资者支付全部赔偿。这一原则是以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为基础,以保护既得权益和反对不当得利为法律依据。

2.不予补偿的原则。东道国采取国有化措施之后,不存在对被征收财产的外国投资者进行补偿的国际法律义务,因而不必予以补偿。这一原则的主要根据是国家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既然国有化是东道国行使的行为,是一国范围内的事情,应由国内法决定,采取国有化措施是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应予以补偿。至于在一定情况下,基于外交政策的考虑或出于国际礼让,或其它外交上的原因,可给予一定补偿,但不是法律义务。3.适当补偿的原则。这是发展中国家的学说和主张,比较符合实际。关于适当补偿原则的根据存在着分歧,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一原则的合理根据是公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永久原则。在国有化补偿的实践中,一般都是采取适当补偿的原则,特别是通过“一揽子协议”(lumpSumExpreement)给予部分补偿,如伊朗征用美资石油公司,是补偿原金额的10%,战后东欧国家国有化的补偿额都是部分补偿。我国在国有化的实践中也采取适当补偿的做法,如1979年中美政府达成的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中,我国同意支付8050万美元作为对解放初被国有化的美国资产的补偿,这只相当于被中国收归国有的美国总资产的41%〔3〕。

二、国有化风险的防范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要保证投资的安全,必须对国有化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风险的防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母国方面

跨国公司的母国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的风险防范主要有:

第一,建立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保证制度。这是跨国公司母国为了保护与鼓励本国的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法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的主要动机是通过对本国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包括国有化风险)提供法律保证,以达到促进本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的目的。这种保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二是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护。

其一,一般来讲,各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都对汇兑险、征收险和战乱险三种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由资金雄厚的有政治后盾的国营公司或政府机构充当承保人,并且一般只限于经东道国批准并符合母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合格投资。

各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对投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其运作程序所作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包括:(1)跨国公司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申请投保,经审查批准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履行定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2)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事故,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向海外投资者赔偿损失。(3)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取得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者的所有权和请求权,向造成该项投资损失的东道国求偿。其二,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证。如美国的《对外援助法》,日本的《输出保险法》等等。

第二,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的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母国为了对海外投资者面临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通常与东道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为国有化风险提供条约,使其成为两国政府的共同保证,以与其国内法的保证相互配合,加强其保证的效力。而东道国为了吸引外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也给外资以安全感。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关于国有化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国有化的方式;二是关于国有化的条件。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都规定国有化必须遵守的某些条件,如公共利益、非歧视性、补偿和司法审查。如日本与埃及1977年的协议规定:缔约国各方国民和公司的投资和收益,在缔约地方的领土内不得实行征收、国有化、限制或具有相当于征收、国有化和限制效果的其他措施,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1)该措施是为了公共目的采取的并符合正当法律;(2)该措施不是歧视性的;(3)给予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赔偿。荷兰、德国、美国、英国的样板条约都具有大致相同的规定。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与上面的规定基本内容也是一致的。如我国与瑞典1982年的投资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只是为了公共利益,按照适当的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方可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或采取任何类似的其他措施,补偿的目的,应使该投资者处于未被征收或国有化相同的财政地位。征收或国有化不应是歧视性的,补偿不应无故迟延,而且应是可兑换的,并可在缔约国领土间自由转移。”〔4〕

第三,母国通过参加多边条约和多边投资保险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国有化风险保证。

1985年世界银行年会通过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条约保证,该公约在其承保的险别中规定,该机构承保征收和类似措施的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其作用为剥夺保权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措施不在此列”。为了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世界银行1988年4月12日成立了多边投资保险机构。该机构的业务之一就是在“接受投资的国家的议会组织或政府剥夺投资人的所有权或应有的经济利益遇到风险时”,以及“对接受投资的国家政府取消合同投资者无处申诉,申诉被无故拖延和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凡加入这一机构的国家其公民代表的法人机构可以申保,这一机构则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5〕。

由于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和保险机构承保对外直接投资国有化风险,因此,当跨国公司成为该公约或机构的成员之后,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控制,国有化赔偿问题可能会成为国际求偿的对象,这样就为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保证,有利于促进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发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在控制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促进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是有重要的作用。

(二)东道国方面

防范东道国的国有化风险对跨国公司和东道国双方都有好处。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向利润丰厚的发展中国家投资,占领更大的市场,推行全球性战略;而对于东道国来说,可以从大量的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中,选择吸收高质量符合本国发展要求的投资,更好地利用和掌握外国资本中的先进技术,并且可以消除跨国公司和东道国之间的不信任感,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推动国际经济向前发展。

为了保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权益,许多东道国都通过宪法或外资立法对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明确规定只是在法律限定的条件下才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并给予补偿,以此来维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关于国有化保证的国内立法,各国的实践均不相同。有的国家只通过宪法作出国有化保证。如印度宪法规定:“除非根据规定对取得资产给予赔偿外,对任何财产不得进行强制取得或征用。”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除非基于政府根据特别征用法所定条件的命令,并通过司法程序协商,确定支付公正补偿,对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进行剥夺。墨西哥宪法规定:“除非为了公用并支付赔偿,不得征收私人财产。”阿根廷、马来西亚、菲律宾、南斯拉夫等国的宪法也明确规定,征收财产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公平”、“公正”或“充分”补偿。中国宪法第18条规定:中国允许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及从事其他活动,它们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受中国法律保护。除了在宪法上的保证之外,许多国家还在其外资立法中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保证,保证的范围通常还较为广泛。印度尼西亚外资法规定:“除非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资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采取国有化和限制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政府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种类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国际法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埃及关于外国资本投资及自由贸易区法规定:“除通过合法程序,项目不得被收归国有或征用,投资也不得被没收、扣押和查封。”苏丹1980年的《鼓励投资法》规定:“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并对投资者支付公正补偿,不得实行国有化,补偿的价值是在国有化时对投资者的财产估价后的时价。”泰国1970年的《投资促进法》则保证不对所鼓励投资的企业的活动实行国有化。我国的外资立法对国有化也有规定,1986年颁布的《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6〕

我国目前的国际投资保险制度不同于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为了外国或港澳地区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将外国投资的政治风险列为重要的财产保险内容,对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跨国公司

从微观的视角来考察,对国有化风险进行防范时,跨国公司本身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跨国公司对国有化风险的防范可以三个阶段来进行,一是投资前期,二是投资中期,三是投资后期。不同阶段的风险防范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1.投资前期阶段。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前期阶段,主要是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可以评估投资的风险程度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跨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是对具体的对外投资项目所作的可行性分析,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首先要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分析,这是从宏观上对东道国的投资风险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国别评价报告”,说明东道国在国有化风险方面所具有的客观状况。在“国别评价报告”中,在对国有化风险进行分析时,要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第一,东道国国内法即外资立法中关于国有化风险的保证状况。第二,东道国与跨国公司母国是否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协定中是否有国有化风险的保证条款,保证的内容和范围如何。第三,东道国是否参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不是公约的成员国,是否承担公约所要求履行的国际法义务及其保证责任。投资前期阶段的风险防范的目的是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尽可能避免风险,防患于未然。

2.投资中期阶段。

投资中期的风险防范主要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在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种种严重影响投资安全性与收益性的事件与因素,随时采取调整措施,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

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变化,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因此,跨国公司要建立起一套富有弹性的调整手段,具体办法有:

第一,投资主体的调整。即跨国公司采取与东道国当地政府或企业共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这是一种积极的调整手段,通过投资主体的分散从而使投资风险也分散,因为共同投资要求投资主体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合资者身上,从而可以避免当地政府采取不利的政策,将风险分散。

第二,投资对象的调整。即跨国公司将投资的地域、行业、产品等分散化或多样化,这种调整方式的实际应用价值较大,如美国在东南亚的一家跨国公司,投资初期集中在油脂制造业,随着当地国有化呼声的高涨,该公司迅速将一部分投资转移到其他行业,从而避免了国有化的风险。

第三,投资方式的调整。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互换。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是常用的两种投资方式,前者以购买股份和成为合资企业投资者等形式投资,按资产产权比重定期分红,取得股息收;后者以银行信贷、企业、商业信用等方式投资,这可获得稳定的利润。当国有化风险增大时,跨国公司将股权出卖或转为银行信贷、母公司的买方信贷等债权形式;而当债务危机增大时,跨国公司又将其贷款转换为股份投资,这种转移尽管有一定困难,但可以减少风险。二是进行投资币种的转换,即跨国公司为了防范风险将其投资币种转换为当地货币。第四,投资战略的调整。即跨国公司推行当地化的投资战略,增大跨国公司的当地化程度。本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实行外国投资当地化,即“逐步国有化”,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使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并使国有化风险大大降低。

第五,投资经营策略的调整。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能否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地调整投资经营策略,直接关系到跨国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当跨国公司与当地政府发生冲突时,跨国公司应从长远利益出发,尽量与东道国保持友好的关系,宁可牺牲眼前利益,采取积极合作的政策,这有利于避免国有化的风险。

3.投资后期阶段。

当国有化风险严重危及跨国公司的生存,难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时,只能从东道国撤退。抽回投资采取撤退的战略,必然会造成许多经济损失,应当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7〕。

注:

1〕〔3〕〔4〕〔6〕参见姚梅镇主编:《比较外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第764、803~804、785、784页。

〔2〕〔英〕尼尔·胡德和斯蒂芬·扬著、叶刚等译:《跨国公司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10月第1版,第314~316页。

国际直接投资的风险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石油企业;投资;风险;防范措施

0 前言

从1993年以来,中国石油企业开始开拓海外市场,对外直接投资。而从中国加入WTO以来,经济日益全球化,中国石油企业更是加快了其对外直接投资的速度。而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比如第三世界国家战乱频繁,国际石油紧缺,文化差异巨大等原因,中国石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本文分析了这些风险的类型原因从而给出具体的防范措施,以促进中国石油企业的繁荣。

1 中国石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现状

1.1直接投资定义

对外直接投资,英文称FDI,即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是现在主流的投资方式。它的核心思想是投资者直接控制国外投资企业,一般是投资者为了控制公司股份直接在国外建立或者收购企业。相对于国际间接投资,判断一个投资是否是国际直接投资的最直接的方法是看投资者是否能够控制一个外国企业。而这种界定的标准在各个国家都是不同的,每个国家规定的占有的股份值不同,但是10%的股份值界定被广泛接受。

1.2为何要进行对外直接投资

1.2.1国内石油需求日益加大

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速度加快,而对于石油的需求也必然加大。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原油逐渐紧缺,国内原油产量减少,开采难度加大。而作为一个工业化国家,大型重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特别是对石油需求大的石化工业和汽车工业,这样的经济组成结构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优化或者改善,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不仅仅是城市需要大量的石油,农村石油需求也大大增加。因此在往后的几十年里,我国对石油的需求只会增加,不会减少。

1.2.2国际原油价格一路上涨

经统计,进入2000年以后,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上身。平均每年上涨38.9%左右,而从2000年到2006年间,国际轻质原油价格上升了2.77倍。而持续上涨的原油价格大幅度消耗了我国外汇支出。

1.2.3石油国际竞争激烈

国际石油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尤其是大部分资源都被几大石油巨头垄断,壳牌更是世界五百强第一。而欧洲和美洲等石油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都被这些企业占据,这几年欧美舆论被“中国”所引导,中国企业想要开拓欧美市场更是难上加难。想要改变这样的现状,中国石油企业必须加强对国内市场的控制,其次也要积极谋求占据海外市场,开发海外资源。只有走出去,才能真正与世界石油巨头竞争。

1.3中国石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现状

我国石油投资始于1993年,发展到今天,投资市场日益广阔,投资手段也日益多样化,行业前景日益成熟。目前,我国石油的海外直接投资形成了由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龙头企业为主的格局,其主要投资地区为俄罗斯等中亚地区,南美洲国家,中东非洲地区,因为这些地区工业水平较低,石油储存丰富,可以较多的用于出口。

1.3.1海外投资效益不明显

尽管发展至今,中国石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历史已有20余年,发展速度快,但是与国际著名石油公司,比如壳牌,斯伦贝谢等相比,净利润大大落后。经营效率低下,成本较高。海外投资的收益很难填取巨大的成本消耗。

1.3.2投资受政局影响较大

由于中国石油海外直接投资的战略部署问题,主要集中在不发达地区以及第三世界国家,而这些国家在经济落后的同时也往往伴随着政局动荡,这对中国石油海外直接投资的影响非常大。碰到战争发生时,很多大型项目不得不终止,损失严重。比如说受利比亚局势的影响,中国石油企业在石油丰富的利比亚70%~80%的投资都处于亏损状态。

1.3.3海外投资程序仍不完善

由于目前的海外投资主要以和国外石油巨头或者石油公司合作为主,而海外投资程序的不完善导致有些项目审批过慢(目前需要30个工作日左右)或者不能通过审批,这样中国石油企业往往需要支付外国石油公司巨额的违约费用。这大大损耗了我国石油企业的利益。

2 中国石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所面临的风险

2.1政治风险

由于国际局势动荡,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有可能变化得非常快,今天还是盟友的两个国家也许明天就是敌人。而这些政府行为将对石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造成巨大的影响。且这类风险不是凭一己之力可以控制的,只能规避而不能控制。比如说,战争对石油基地建立非常不利,碰上战乱,很多大型工程只能终止。其次还有政策方面风险等,比如投资所在国政府突然出台一个政策要求保护国内资源或增加外来企业的税收等等,这些都对石油投资不利。尤其是对于中国石油企业来说,投资地区大部分在非洲,独联体国家,中东等,这些地方虽然石油资源多,但是战争内乱的几率也较高,宗教种族冲突严重,大大地影响了石油企业的海外投资。

2.2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也是影响中国石油企业海外投资的一个重要因素,经济风险往往伴随着政治风险出现,受国际大环境影响,有些国家货币汇率改变的相当之大,比如说伊朗,这几年来汇率一直处于巨大的波动当中,这给石油企业的外汇储存带来了很大的风险。而国际石油价格波动也会给石油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地缘政治,战争,宗教冲突和国际汇率的变动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原油价格。当石油价格一直保持在高位时,石油投资收益较大,而如果出现长时间下跌,那么原来在高位时所作的投资将处于亏损状态,石油企业将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目前,我国石油海外投资主要部署在一些高风险不稳定的国家,而在这些地方实行的投资具有很大的融资困难,金融机构对融资的要求很苛刻,因此石油企业所得的利润率也相应较小。同样,经济风险也是难以控制的因素,主要是规避。

2.3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主要是勘探开发过程中出现错估的情形。很多石油丰富的地区地理自然环境都非常恶劣,容易出现地址断层,油气泄露,温度压力异常,或储存量远远低于预期等情形。而在石油开采过程中,打出枯井是非常普遍的状况。不同于政治风险和经济风险,技术风险虽然客观存在并不可改变,但是却是容易规避,可以预测的。石油工业不仅仅需要密集的资本,同时也需要高技术,如果技术落后的话很有可能在勘探过程中出现错估,打出枯井或者是石油储存量太小。一旦出现这种状况,将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4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立法不够完善,另外一个是执法不够透彻。很多被投资国都是相对落后的国家,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外国投资者以及保障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如果出现争执,人治往往大于法治,因此,局面在很多情况下会对投资者不利。这种情况很多时候表现为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比如说被投资国与投资国之间法律冲突,或者是违背了国际惯例等。而中国石油企业均是国有企业,在国内长期享受优惠政策,因此可能对国外环境不熟悉,盲目投资最终导致亏损。因此投资之前应主动研究呗投资国的各项法律法规,找出不同。

法律风险的另外一个表现就是执法不严。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国家,往往都是由人说了算,国家机构行事效率低下,企业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在打通关系上面,且执法效率低下可能会使企业错过了最佳投资时机。在很多经济落后的国家,执法意识薄弱,法律等同于虚设,并且很多时候都会歧视亚洲企业。而由于我国本身法律也不够完善,所以企业的维权意识相对较薄弱,在冲突出现时不能及时为自己争取利益。

2.5文化风险

文化风险虽然是投资过程中的隐形风险但是一旦忽视将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有一套自己独特的文化,而这些文化往往和被投资国存在较大的差异,包括宗教习俗,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理念认识等等。而且很多国家都有自己的宗教禁忌,一旦触发了这些禁忌将会引起较大的纠纷,对企业经营不利。由于中国文化自成一体,和国外差异较大,而中国石油企业走出中国国门的时间较短,对国外环境不甚熟悉,所以在文化习俗方面面临较大风险。为解决这个问题,中国企业应当及时调整自己经营策略。

3 各类风险防范措施

在我国石油企业走出国门过程中,不仅仅要追求投资覆盖面广,也要增加利润率。因此,学会合理规避各类风险显得非常必要。因为这些风险一旦影响到了投资项目的进行,将使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不利于中国企业的成长以及和国外石油巨头的竞争。在规避风险的具体措施上,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少走弯路。

3.1政治风险的防范

3.1.1“石油外交”

由于油气资源属于战略性物资,各国都在争取也在尽力保护本国能源,而世界几大石油巨头之间竞争异常激烈,所以中国石油企业面临的政治风险在各类风险中是最重要的,一旦局势稍有改变,投资很容易受到影响。1971年我国和美国之间建立了外交关系,被称为“乒乓外交”,现阶段我们可以借鉴这个思想开展“石油外交”。比如说政府出面签订双方投资保护协议,促进两国之间投资往来。这样的协议为我国石油企业海外直接投资创造了有利的环境。今后我国可以加大与这些石油资源丰富国家的合作。

3.1.2与被投资国家直接合作

我国石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时,一般是采用购买外企股票以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这样做有很大的风险性,而为了规避政治风险,可以采用直接与被投资国政府合作的方式,各出一定的成本,共同投资,共同承担收益或者是亏损。这是目前为止来说最有效也最简洁的一个规避政治风险的办法。由于这样的共同投资项目涉及到被投资国的利益,所以一般来说项目进行中不会受到大的干预。

3.2经济风险的防范

3.2.1利用金融货币制度规避汇率风险

由于油气产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所以说国际货币汇率的变动对于投资来说影响非常大,一旦受到地缘政治等影响,货币短期汇率巨变,极有可能会使投资入不敷出。这些风险是不可改变的因素,而为了规避风险,我国石油企业要做的是充分利用金融市场货币制度,比如说将短期投资转变为长期投资贷款,并多使用汇率较为稳定的货币,这样一旦短时间内受各种因素影响货币汇率变动较大,也可以保证投资不受到大的冲击。

3.2.2利用投保制度规避风险

投资之前,石油企业要做好货币汇率急剧下跌或者因战争等原因被没收的可能性。中国石油企业开拓海外市场才刚刚起步,所以我们要充分借鉴外国公司经验。投保制度在发达国家中非常流行,即一旦发生上述情形,这些保险机构将针对上述情形进行合理的补偿。所以我国应该效仿西方国家,设立类似的保险机构以为中国石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降低风险。

3.3技术风险的防范

我国油气产业起步晚,相比于西方国家技术依旧不够成熟,因此所承受的技术风险也大得多。技术风险主要来自于错估油气产量以及发生一些地质灾害终止投资项目。为了规避技术风险,石油企业要定期检查企业各项设备,及时淘汰落后设备并购买先进设备。同时实现长期利益,要鼓励技术人员积极创新改造设备。在缺乏核心技术的情形下,可以采用与世界几大石油巨头合作的形式,我们出资金,他们出技术。此外,在进行项目评估时,应加强实地考察,风险评估的力度,聘请专业人员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

3.4法律风险的防范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由于本国对外投资法规不健全,或者是对被投资国法律不熟悉都可能使企业蒙受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首先我们要完善本国对外投资法律程序,简化审核程序,加快审核效率。其次是企业应该重视法律人才队伍的培养与储备,包括律师,会计师等等,如果企业缺少这样的队伍,那么也可以和著名的咨询机构合作,为企业服务。在项目开始前对被投资国各项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和法律漏洞做出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遵守被投资国各项规定。

3.5文化风险的防范

文化风险主要出现在我国和被投资国地理环境,人文环境,宗教习俗等方面出现巨大矛盾时,如果不注意规避文化风险,可能会造成巨大损失,更有甚者,会使两国友好关系受到影响。我国石油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要做到了解并尊重他国文化。在项目进行前应做好文化差异性评估,针对海外技术和施工人员进行关于不同文化的主题培训,使员工能够更快的适应国外的文化风味,培养文化敏感性。对于宗教氛围浓厚的国家,事先就要做好功课了解这个国家的宗教禁忌并记住不要违反禁忌。遇到有冲突有矛盾的情形首先想到的应该是如何沟通。

4 总结

本文主要探讨了中国石油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所承受的风险类型及针对每种风险的防范措施。为了使中国石油企业走得更快更远,政府应该为企业提供政策上的支持。而中国石油企业也要有长远目光,遵循西方国家已有的经验,与国际化接轨。建立各类风险防范措施能够减少投资过程中蒙受的损失,提高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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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晓群等.世界油价变动:影响与对策,闺际经济合作,2002,2

[3]刘明.妥善处理中国全业海外并购中的政治因素[J].国际经贸,2008,(7):12

国际直接投资的风险范文第5篇

关键词:对外直接投资;海外投资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政治风险

2007年9月14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2006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这是三个部门首次共同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公报从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概况、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特点、我国投资主体的构成、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的分布、综合统计数据五个部分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进行阐述。概况部分主要揭示我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现状及在全球对外直接投资中所处的位置。公报显示:

2006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净额(以下简称流量)211.6亿美元,其中非金融类176.3亿美元,同比增长43.8%,占83.3%,金融类35.3亿美元,占16.7%;截至2006年底,我国5000多家境内投资主体共在全球172个国家(地区)设立境外直接投资企业近万家,对外直接投资累计净额(简称存量)906.3亿美元,其中非金融类750.2亿美元,占82.8%,金融类156.1亿美元,占17.2%。

2006年,我国非金融类境外企业实现销售收入2746亿美元,境外纳税总额28.2亿美元,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出口额925亿美元,2006年末境外企业就业人数达63万人,其中雇用外方人员26.8万人。

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的2006年世界投资报告显示,2005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出)流量为7787亿美元,存量为106719亿美元,以此为基期进行测算,2006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分别相当于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流出)流量、存量的2.72%和0.85%;2006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位于全球国家(地区)排名的第13位。

由此可见,随着近年来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企业开始大量走出国门。海外投资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对于海外投资,我国现在仅仅是通过《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又称MIGA公约)以及一些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指资本输出国同资本输入国间所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来予以保障,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与之配套的国内法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这显然对我国海外投资的安全保护是极不充分的,对促进我国海外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存在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对于如何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安全、促进我国海外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也成为我们国家不容忽视的一大问题。必须建立起符合我国实际和发展的,国际法保护和国内法保护相结合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概述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是指资本输出国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这种制度是美国于1948年首创的,是投资者母国为了保护本国国民在国外的投资安全,依照本国国内法的规定,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实行的一种以事后弥补政治风险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制度。自从1948年美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来,日本、德国、法国、加拿大、英国等一批主要的资本输出国都纷纷效仿美国建立起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一种特殊的非商业性的保险制度,具有浓厚的国际政治色彩和官方性质,是一种国家或政府保险政治风险的制度,与一般的民间保险是截然不同的。

首先,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具有国家特设的性质,其承保的对象仅限于私人海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

其次,海外投资保险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营利,而是在于保护和鼓励本国私人对外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力和地位,同时也是资本输出国推行其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

再次,与一般民间保险不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主要的意义不在于事后的补偿而是在事前的防患于未然。

最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经常与政府间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直接联系,互为补充、相互为用。国家在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时普遍对代位求偿权做了规定,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后,取得代位权,有权向东道国要求赔偿。正因如此,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已经成为资本输出国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国内法制度,也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制之一。

二、海外投资保险的必要性

(一)进一步扩大海外投资规模的需要

根据2006年度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02年至2006年五年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非金融类)增势强劲,年均增速高达60%。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简称境外企业)的国家(地区)分布看,2006年底,我国的近万家境外企业共分布在全球172个国家和地区,占全球国家(地区)的71%,亚洲、非洲地区投资覆盖率分别达到91%和81%。从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存量的特点看:

1、2006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突破200亿美元;通过收购、兼并实现的直接投资约占四成;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的五成为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的贷款;利润再投资较上年增长幅度较大;行业分布广泛,采矿业、商务服务业、金融业投资占比重较大;90%的非金融类投资分布在拉丁美洲和亚洲。

2、2006年末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规模不断扩大,投资覆盖的国家(地区)比上年增加9个;行业分布比较全面,商务服务业、采矿业、金融业和批发零售业占七成;90%的我国非金融业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分布在亚洲、拉丁美洲地区,其中中国香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占81.5%。

可见,企业的投资由主要集中于欧美发达国家的市场逐渐转向发展中国家未经开发的广阔市场。不论是从投资地域、投资方式、还是投资的行业,出现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在逐渐增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缺乏成为我国投资发展中的严重障碍。要进一步发展我国海外投资,急需建立有关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使我国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权利义务对等的需要

自1992年至2007年9月,我国已经与107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这些协定大多规定了代位权条款。一旦投资国海外投资者的投资及投资利益因东道国发生的政治风险遭受损失,根据代位权条款,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对本国投资者因东道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后,便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要求东道国政府进行赔偿。在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相互配合的机制下,东道国所承担的对外国投资进行保护的义务很难回避。双边投资保证协定实际上对国内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保证。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没有建立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我国的海外投资无法在本国就政治风险获得担保,因此,我国的海外投资者一旦在东道国中遭遇政治风险,将不可能在本国获得赔偿,当然,由于我国政府没有对投资者进行赔偿,也就不可能以投资者的名义行使相应的代位求偿权,致使一些协定中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规定在实践中因难以执行而流于形式。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我国投资者并未享有与外国投资者同样的权利,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我国应尽快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三)与已设立的相应法规相互配合的需要

我国已加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又称MIGA公约),作为MIGA的成员国可以向其投保政治风险。但是,我国投资者利用MIGA分担政治风险的作用却是非常有限的。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2003财政年度要点的统计数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从1990年到2003年共签发了656笔保险,总保险金额为1242.8百万美元,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总收入为276.9百万美元。由此可见,该机构平均每年只签发了约47笔保险,其平均保险费率约为2.2%。然而,到2003年7月,该公约已有163个成员国,其中141个成员国为发展中国家。这一系列数据足以表明,该机构每年签订保险合同的数量是非常有限的,远远不能满足海外投资者保护其海外投资安全的需要,究其原因,其保险费用较高恐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与发达国家不同的是,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规模往往较小,投资者的实力有限,对于他们而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保险费用显然是其投保的一大障碍。

正是从这个角度,我国应尽快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MIGA相互配合,两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只是起到一种重要的补充作用,通常只有当其在本国无法投保时,才选择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

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我国海外投资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法律保障,维护海外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促进我国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虽然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国情和海外投资的实际情况决定了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具有中国特色,但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总体性质基于上述目的而不能脱离它所具有的世界共性。

因此,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与一般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一致,即具有国家保证的官方性质和国际政治性质。明确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这种性质,不仅有利于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世界各国同类法律制度及我国参加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规定协调一致,充分预防东道国政治风险的发生,保护我国海外投资者的投资,维护我国在东道国的经济利益,而且更重要的是有利于直接保护我国在东道国的国有资产的投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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