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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与之带来的就是资源消耗情况日益加剧,这对制造企业来说,由于没有对制造成本实现统一规划,进而给制造企业的今后发展带来了阻碍。当前,制造企业受到面临的任务就是找出较为合适的成本管理方式,提升制造企业成本管理水平。下面,本文将进一步对基于目标成本法的制造业成本管理模式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目标成本法的内涵概述
目标成本法贯穿于整个产品生命周期成本中,其中包含了产品制造成本、研发成本、规划成本、营销成本、服务成本以及后勤成本等,贯穿于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所有成本管理设计中。
要想将目标成本体系自身作用进行全面发挥,在进行制造业成本管理流程设计时,应该注重两项内容,一个是目标成本的明确,另一个是目标成本的落实。
(一)目标成本的明确阶段规划
目标成本的明确作为落实目标成本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在此环节中,企业应该结合自身发展情况以及管理需求,构建完善的对目标成本管理机制。在落实目标成本管理工作时,企业还要采用市场调查的方式,对市场所需的产品种类、产品价格等内容进行了解,与企业所获得的经济效益进行比较,得出的差就是产品目标成本,并且产品所预期的效益通常是结合自身财务情况进行设定。
明确产品价格。在市场竞争逐渐加剧的背景中,产业价格可以将试产对产品各种因素受到的影响进行体现,其对产品今后营销以及获利等方面起到了的主要的作用。制造企业在明确目标成本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产品价格有所了解,主要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方面。把消費者需求转化成对产收集整理品功能以及价值的引导,是企业可以顺利生产和运营的依据;
第二,市场可接受价格。所谓的市场可接受价格就是消费者愿意,同时有能力交付的价格,其可以将消费者对产品的期许转换成采购,进而起到获利的效果;
第三,对竞争产品价格以及功能的探究,明确迎合市场水平标准的价格,保证产品价格可以取得消费者以及市场的认可和接纳。
(二)预期目标效益的明确
对制造企业的今后发展以及生存起到决定作用的因素就是企业获得的效益,在目标成本管理的作用下,制造企业应该对目标效益有所了解和明确。通常情况下,我国制造企业采用的主要方式就是结合自身企业历史销售获得的效益,结合同行企业年均历史销售获得的效益,再加上企业未来五年预测的销售获得的经济效益,与预计销售额进行相乘,得出的数值就是目标效益。
总而言之,产品目标效益作为企业原有产品的真实获得的效益率指标,同时结合市场发展趋势以及企业自身长时间获得效益规划标准,来对产品预期效益进行适当修整。这可以确保生产厂家在产品生命周期中长时间效益规划的全面落实。
(三)目标成本的明确
随着产品市场价格以及预期效益等到了明确,产品的目标成本也就得到了明确。
二、制造业引入目标成本法的作用及意义
特此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的通知
((93)建房住字第30号)
全文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拆迁条例》)已二年多了。为了切实贯彻执行《拆迁条例》,进一步加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自身建设和拆迁行业的管理,促进拆迁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评比的依据。希望你们能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大力组织开展拆迁管理争先创优活动,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促进拆迁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拆迁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管理机构健全,配备了适应工作需要的、经过统一培训、具有相应专业水平的专职管理人员。
2.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国家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代政府及时地拟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地方法规或规章及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标准。
3.制定了完整的行之有效的拆迁管理工作程序和表式,能及时掌握情况和有序地处理问题,实行规范化管理。
4.坚持依法行政,能做到本城市统一拆迁政策、标准,统一拆迁行业管理。
5.建立健全了强化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行了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做到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6.能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拆迁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协调解决问题。
7.严格“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审批制度,坚持按程序办事,差错率不超过1%。
8.加强被拆迁居民过渡和安置的管理,当年按协议规定期限进户率要达到95%以上。
9.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对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认真、及时、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和呈报上级部门的批转件。越级上访率不超过2%,申请行政或司法强制执行的户数不超过3‰。
10.加强拆迁管理人员和从事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培训面和持证上岗率均达到95%以上。
答: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职教师资队伍数量不足,特别是“双师型”教师数量缺口较大、专业素质不高、培养培训体系薄弱等问题依然存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需要,与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全面提高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于2011年出台了《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今年6月7日,教育部又印发了《职教师资本科专业标准、培养方案、核心课程和特色教材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职教师资培养体系建设,提高职教师资培养质量。
问: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培养标准、培养方案、核心课程和特色教材开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培养目标是什么?周期是多长?包括哪些内容?
答:“项目”以加强“双师型”职教师资培养为目标,遵循职教师资培养的规律和特点,突出职业学校对专业师资的能力要求,开发覆盖职教师资培养过程的系列成果,促进职教师资培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提升职教师资培养的整体水平。
“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2013—2015年)。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组织具备条件的全国重点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开发100个职教师资本科专业的培养标准、培养方案、核心课程和特色教材,具体包括:88个专业项目(项目编号为VTNE 001至VTNE 088)和12个公共项目(项目编号为VTNE 089至VTNE 100)的成果。
专业项目成果主要包括专业教师标准、专业教师培养标准、培养质量评价方案、课程资源等。其中,专业教师标准是职业学校教师职业标准在专业层面的具体化,包括专业教师所应具备的知识、能力、素养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专业教师培养标准主要由培养方案和培养条件构成,前者涵盖专业培养目标、学制要求、主干学科、课程体系、专业主干课程、主要实践环节及教学安排等,后者则包含培养过程所需的师资、实验实训设施设备、企业实践以及职业学校教学实践等方面的要求;培养质量评价方案主要包括评价目标、评价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评价实施、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内容;课程资源主要指专业课程大纲、主干课程教材及数字化资源,要求体现现代教育思想和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展示教师先进教学理念和方法,具有共享开放性,能够服务学习者自主学习。
公共项目则主要针对职教师资培养的共享需求和内容进行研究与开发,成果包括:创新职教师资培养模式与制度,借鉴和引进国外优质教学资源、开发教育类公共课程,建设职教师资培养培训资源平台,研制专业大类教师资格考试标准与考试大纲等。
问: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培养标准、培养方案、核心课程和特色教材开发项目具有哪些特点?
答:职教师资本科专业培养资源开发项目是建国以来第一次由中央财政支持、遴选全国优质资源、系统开发有针对性的职教师资培养资源项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实践性。项目针对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实践环节和实践能力,开发相关标准、方案和资源,充分体现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对“双师型”职教师资的突出要求。同时,各承担单位将项目开发与日常教学紧密结合,不断检验、修改和完善相关成果。
关键词:城市管理;暴力冲突;执法队伍;执法环境
中图分类号:F29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046-02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研究的综述
对于“城市管理”内涵的界定,张民省、王淑梅(2004)认为:城市管理是以发挥城市经济、社会、环境整体效益为特征的、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资源为主要对象的综合管理。高梅生(2007)认为城市管理是一个内涵丰富、涵盖范围广的大系统,是人们对城市发展和人居环境所进行的控制和治理活动的总称,其目的在于满足城市的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它是政府部门的职责之一、也是一门专项科学。王琳、费蓬煜(2012)则强调城市管理与城市化之间的重要关系,认为城市管理贯穿于城市发展整个环节,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与城市发展呈正相关关系,直接影响到城市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并指出城市管理需要完整配套的法律法规来保证保证城市规范有序运行,而现行的城市管理体制不配套、不健全是目前执法问题层出不穷源头,且城市管理中监察职能与管理职能未分离是影响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的关键性因素。陈玉和、孙作人(2006)等学者运用“系统动力学”在分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具有自组织耗散结构的高阶次、多变量、多回路、强非线性的基础上,突出强调了法律地位不稳固、管理体制不统一、职能界定不清等客观原因。吴军飞(2006)从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角度出发,阐明了建立科学的综合执法体制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内部各部门科学、有效的运作,降低执法工作的“缺位”、“越位”
及推诿扯皮等不良现状的促进作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大都是从城市管理法律缺失、监督机制不完善,针对全国还没有出台一部针对城市管理和执法的独立法律文书,绝大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一种借法执法行为来探讨,缺少了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状可改善的现实性指导意义,法律是不能一蹴而就的,对于目前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困境应多从现实可行性角度分析,探讨从现实层面可积极改善执法现状。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执法队伍自身素质较低
从我国频频发生的城管执法人员与被执法对象的暴力冲突事件中,不难发现城管人员的组成往往鱼龙混杂。依据我国现行的人事制度,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主要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公务人员;二是非国家公务人员。由具体调查得知,非国家公务人员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构成中占据相当一部分比重,而这部分人员往往是由临时工、雇佣工组成的非正式的执法人员。这个现状直接导致了在工作表现方面和国家公务人员几乎无区别的非国家公务人员的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执法不当的隐患问题。城市管理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执法工作涉及的知识面宽广,对执法人员的文化水平要求较高,而部分执法人员文化水平偏低,政治观念薄弱,对方针政策理解的不到位,则直接导致了执行不力的状况发生,所以执法队伍自身素质建设急需加强。
(二)执法对象流动性强
就我国目前的执法现状而言,城管的执法相对人大部分是外来务工者、下岗工人、失业群体,以及鳏寡孤独、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这部分人往往知识文化有限,谋生能力相对较弱。当他们面临城管人员的执法活动时,往往采取躲避的措施来对抗执法。久而久之,执法人员与屡劝不改的执法相对人的矛盾冲突升级,可恰恰对于这些群体来说,在城市各个街角流动摆摊经营是维持生活的全部,在没有合适的出路选择之前往往不会轻易放弃已有的基础,所以他们顽强“抵抗”,一旦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往往容易以暴制暴,情绪偏激,致使矛盾不断升级。
(三)执法社会环境差
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的加快,大量的外来人员不断向城市进军,使得城市人口剧增,各种社会矛盾激增,城市管理日趋复杂。一方面,流动摊贩往往无孔不入与执法人员长期打“游击战”,这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并且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耐性要求很高。长期一来,执法人员采取暴力行为执法的概率就上升了。另一方面,部分市民的意识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对城市管理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当执法人员在按正常程序执法时,碰到执法对象胡搅蛮缠或是老婆孩子齐上阵的可除模样时,围观的市民往往会倾向于看上去比较弱势的一方,继而是舆论的批评与指责,使得城市管理的社会环境进一步恶化。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策研究
(一)强化化执法人员的选拔机制
针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参差不齐的现状,必须要优化执法人员的选拔机制。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培训,尤其是加强执法人员的道德、法律的方面培训,使得执法人员在对方针政策的解读上更趋正确性,在政策的执行上更趋合理性,这样才能有效缓解日趋紧张的社会矛盾。再次,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录用中,需采取合理的聘任机制。可采取统一考试或者模拟实际工作环境的方式进行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解聘,以保证执法队伍的素质。最后,对在执法工作者屡次出现不文明执法的工作人员,应严格进行教育,给以严厉的措施,例如罚款、待岗甚至下岗的处罚政策。
(二)优化执法环境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树立“为民执法”的正确理念,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保证公正执法,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并加大执法工作的宣传力度,寻得市民的理解,在市民中重塑良好形象。例如可借鉴北京市城市管理局的做法,在市里各大电视台、广播、报纸等传播媒介中设立城管专栏,密切与群众的联系,提高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群众的参与度,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管理的难度。再者,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对有团伙、有预谋的暴力抗法、严重干扰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切实保障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众所周知,执法对象大多是生活在底层没有社会保障的困难群体,如果政策能提供他们能过上基本生活的保障,冲突将大大减少。例如,可以仿效上海的模式,划一片指定区域允许流动商贩经营,而不是一味的驱赶他们。正如俗话说的“关了一扇门,需开一扇窗”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四)探索新型城管执法方式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正在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这虽然有集中、统一行使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的优点,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决策与监督并列”不能有效监督的问题。在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和执法相对人往往是“水火不相容”,但以暴力方式解决并不是执法者的本意,这样只会更加剧矛盾升级。本文认为有必要探索一种第三方监督执法的模式,第三方是独立于执法人员和执法相对人的平等群体,一方面更好的约束执法人员管控好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对执法相对人的情况进行深入了解,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而不是简单粗暴的解决,留下更多的社会隐患。
参考文献:
[1]张民省,王淑梅.对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思考[J].理论探索,2004(2).
[2]高梅生.城市管理可持续发展探讨――兼城市管理体制创新[J].经济体制改革,2007(02).
[3]王琳,费蓬煜.城市管理中的行政执法困镜及其破解[J].人民论坛,2012(9).
[4]陈玉和,孙作人,俞其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失范形成动力机制研究[J].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关键词:公共治理 城管执法 多维困境
中图分类号:F2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5)12-0374-01
前言:近年来,我国诸多城市的执法人员在对社会秩序进行治理的过程中,时常发生不文明的行为,对社会和人民造成巨大心理创伤和财产损失。城管人员对流动商贩强行没收生意设备,甚至发生罚款和打人的不文明现象,造成社会的极大反响。诸多城管执法的不良现象来源于政府在城市管理工作上的的不足和漏洞,对城市的形象工程较为注重却忽视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帮助。当前我国的不文明执法行为愈加频繁,损害了我国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良好形象,该种局势必须得到制止和改进,由此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公共治理视野下城管执法的困境
1.管理理念的偏差
就我国当前城管执法来看,城管仅将自身定位在保障社会的清洁和有秩序方面,却将城市为人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责任抛诸脑后,较多城管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采用突击和集中的手段对小商贩们进行打击,该种方式的目的在于对违反城市秩序的小商贩们进行惩治,该形势下势必会造成小商贩和城管人员之间矛盾的加深。城管人员的偏差执法将城市管理的目的脱离公众,目的纯粹为执法,显示出城管人员管理理念的偏差[1]。
2.执法制度失范
我国在1992年颁布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的产生自此便成为我国城管执法的主要根据。作为一部行政法规,该条例具有原则性和指导性,但我国地域广阔且城市发展程度不一,造成该条例无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城市[2]。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诸多地区政府为保障地方利益纷纷出台了地方性城市管理法规,甚至某些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与我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矛盾的现象。诸多地方性法规是否符合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许可设置原则还未可知。
3.执法程序不顺
基于当前我国并未出台《行政程序法》,加之当前对于城市管理人员缺少针对性的法律法规,造成我国城管人员的执法多为处罚的性质,该种情况主要来源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城市管理过程中,诸多城管人员对扰乱社会秩序的群众实行以罚代管的治理方式,同时其行为并未遵循有关法律程序,忽略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3]。执法程序不顺的状况造成我国城市管理混乱的现象。
4.监督机制不健全
绝对的权利必将造成腐败现象泛滥,近几年我国先后颁布了《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监督条例,该现象说明我国在监督立法上取得了一定进步,但当前对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监督体制呈现多且混乱的现象,造成我国城市管理监督不力。当前我国城管执法队伍的内部存在考核评价机制,但有权利缺乏责任的执法现象造成城管执法人员法律意识的淡薄,加之有关监督法规的追究制度过于模糊,导致城管人员缺乏监督和制约。
二、公共治理视野下城管执法问题的的破解对策
1.确立城管执法新理念
当前我国需要在城管执法的理念上进行改进,使城管执法人员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于群众的工作态度,同时在执法的过程中需要对社会不同生活水平的居民进行考虑,并对当前的城管制度进行改革。政府需要对流动商贩的生活予以关注,在保障其正常生活的过程中对民生问题加以关注,该过程是城管执法人员由管制的方式转变为服务方式的过程。政府需要对城市资源进行倾斜性配置,降低我国流动商贩的数量,缓解民生问题。政府需要对当前的执法理念进行完善和创新,改变城管人员的执法理念,同时对流动商贩的市场进行规划,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2.健全城管执法制度
城管执法有关部门需要根据行政处罚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结合,并根据城市现状对地方法规进行完善,建立程序性较强的有关制度,例如,公开制度、参与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同时还需明确行政执法程序和决定程序,由此来规范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由此可见,使用法律对城管人员的行为和操作程序进行规范具有必要性,同时执法理念和执法手段等需进行法律规定,缓和城管执法人员和流动商贩间的矛盾问题。
3.充实城管执法内涵
当前我国城市管理需要在保障人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由此来提高政府的服务意识。政府需要在完善城市管理有关法规的过程中重返考虑到民生问题,不免出现为了社会的治安而切断老百姓的生活来源。由此需要政府为流动商贩开设免租金的交易场所,且能够符合当前市容的建设,促进不同阶层民众的和谐生活。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还需对城管执法机关人员的招募实行录用考试、公平竞争及择优录取的方式,建设高水平的执法成员队伍。
4.完善执法问责机制
完善城管执法部门和人员的监督体制,由此来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首先需要从城管执法的内部监督着手,对城管部门的信息进行公开,并加强社会舆论对于执法部门的监督力度,建立相应的监督法规,如制定《行政问责法》来对城管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由此来实现其工作中权利和责任的统一。
结语:当前我国在城市管理过程中的综合行政执法已经成为动态的管理过程,该过程对社会的领域涉及面较多,我国城管部门在面对城市管理中的诸多问题时需要严格执法且采取文明执法行为来规范城市管理秩序,需要综合城市的管理现实和实际问题的角度采取适当对策和机制来调整城市管理方式,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1]杨林霞.社会治理视角下城管执法困境的再思考[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4,04(11):6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