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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124.新华月报,2012年3月.上过2000吨的,每吨4元; (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第七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船舶。 第八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二项所称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装警察部队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队、武警牌照的车船。 第九条车船税法第三条第三项所称的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第十条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一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二条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第十三条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第十四条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第十六条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第十七条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按照纳税地点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适用税额缴纳车船税。
第十八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第二十条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第二十一条车船税法第八条所称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第二十五条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第二十六条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接第6期)
五、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自产货物的范围包括金属结构件,如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防水材料等。
税务处理的相关内容:
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l)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 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上是一种混合行为的特殊处理,如果单位符合上面的两个条件,混合行为按兼营处理:货物交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交纳营业税。
2.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 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除此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六、银行营业税计算总结
1.一般贷款业务,全额计税:营业额=贷款利息收入+加息+罚息。
2.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
(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上级行差额纳税,下级行全额纳税。
(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上级行实际利息支出与核定利息支出差额为营业额,下级行利息收入与核定利息支出差额为营业额。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余额计税
营业额=卖出价(不扣除任何费用)-买入价(不含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格中可以扣除持有期间的利息和股利)。同年度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负差可相抵,注意相抵的一定是同一投资品种。
4.融资租赁:余额计税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按全额计税,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 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 含展期)超过90 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2)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7.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8.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9.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0.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11.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七、一般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购货费用(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4)可以按比例分摊的,由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方式销售给卖方的或有关方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可以理解为以劳务、实物支付价款;(5)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计入完税价格:(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2)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简单的记忆规律就是:一般货物的成交价格就是货物在漂洋过海入关前发生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所有费用!
八、城建税主要考点汇总
1.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2.城建税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3.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非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4.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被加罚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能作为计征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违反上述3税法规定被处罚时,同时对其城建税也应进行处罚,按拖欠或偷漏的城建税金为依据计算滞纳金或罚款。
5.进口产品不征城建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考点汇总
1.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2.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3.要求考生能够正确区分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由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减免税。注意有关企业方面的税收优惠问题和计算题目的结合。
4.熟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房产税主要考点汇总
1.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房产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屋。
4.税率:房产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①经营、自用房,按房产余值计算,从价计征,税率1.2%;②出租房屋,按房产租金计算,从租计征,税率12%;③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5.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的计算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 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全年房产租金收入×12%
6.税收优惠要熟悉,注意客观题目。
7.熟悉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十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1.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2.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1)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2)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3.滞纳金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注册地在我市的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分为上市后备、改制、辅导期及申报上市四类企业。
上市后备企业是指生产经营和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较为规范,基本符合上市要求,且有在近3年内运作上市设想及初步方案的企业。
改制企业是指上市条件基本成熟,正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与有企业上市执业资格的券商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改制上市协议的企业。
辅导期企业是指已与保荐人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处于辅导状态的企业。
申报上市企业是指已在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处于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或等待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阶段的企业。
拟上市企业采取企业申报、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确认的办法产生。
第三条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的原则,积极发挥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和扶持奖励政策的激励效应,引导企业上市发行股票募集发展资金,扩大企业规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盈利水平,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重点是:推动企业分批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大力培育拟上市企业群体;坚持分类指导,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借壳、并购等方式实现上市。
第五条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原则和工作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坚持“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梯度推进工作思路。
第六条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在财政税收上予以扶持:
(一)企业在整体改制或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因财务核算等原因造成上市障碍,有关部门要主动沟通协调,积极支持企业的资本运作。在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所得税和因上市要求规范税收政策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以及需要对土地、房产、车船等产权过户而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等,征缴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受益财政按照等额补贴,全部补助企业用于生产发展。
(二)改制、辅导企业在争取上市期间支付的有关上市前期费用,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不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分担,上市培训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负担;期间,年纳税额环比增速超过15%的,超过部分的地方留成,由同级受益财政补贴给改制后的企业。补贴期限至上市止,原则上不超过3年。
(三)改制、辅导企业进行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资产重组行为在利润分配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等额补贴的办法,由同级受益财政全额补贴纳税人。
(四)企业在股份制改造上市过程中,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方利润分配并与接受方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税务部门不征收营业税。
(五)对股份制改造成功、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在证监局办理上市辅导备案登记的申报上市企业,属于市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3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属于县(市、区)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市政府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在海外上市、借壳上市等方式上市成功,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属于市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属于县(市、区)企业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六)企业实现上市后,年纳税额环比增速超过15%的,对超出部分,上市当年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全额,第二年按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受益财政对企业予以奖励。
(七)上市中小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属于市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属于县(市、区)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奖励。
(八)设立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对拟上市企业和上市企业在用地上予以扶持:
(一)企业所需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土地使用计划指标,并及时报批,保障企业项目用地。需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在符合规划并确保农民各项补偿到位的前提下,对企业缴纳的税收,由同级受益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对企业予以补贴。
(二)企业按上市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如不改变用地性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可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其中,工业项目用地价格按照我市工业用地基准价格执行。
第八条企业因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规范要求,需通过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并购重组的,其存量资产转让过户中涉及工商税务变更登记、房地产及水、电、通讯等设施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凡政策规定能够免收的一律予以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农委、科技局等部门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企业,优先安排或向国家、省申报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和国债项目补助资金,优先向国家、省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十条企业因上市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原按政策规定未享受完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保留。
第十一条对新增上市企业的县(市、区)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每实现1户企业上市,由市政府奖励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10万元,给予市主管部门5万元和相关部门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成立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扶持企业上市政策落实和组织协调工作。拟上市企业应向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上市工作计划报告,并作出上市承诺。拟上市企业在提交上市计划报告并做出上市承诺后,方可享受上述鼓励扶持政策。
对因自身原因停止上市步伐的企业,或上市成功后所募集资金投入我市低于50%的企业,经市上市办会同相关部门确认,停止执行上述鼓励扶持政策。已按本规定享受的利益,企业必须及时退还财政。
任何单位、企业、个人不得以欺骗手段骗取资金支持,一经发现,全额追回资金,并取消其2年内申请政府各类支持的资格。
第十三条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到的特殊问题由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辖区鼓励扶持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
自“五五”普法工作启动以来,*市地税系统在“五五”普法与依法行政上找准结合点,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做实宣教文章,促使干部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并推动各项地税工作有序发展。10月11日,*市召开市直“法律进机关”活动启动大会,*地税局先行一步的做法及先进经验作为典型在全市推广。*地税局“五五”普法资料档案、“法律进机关”展牌及电子课件得到了与会领导和参会单位的一致好评。
一、抓组织,定规划,形成整体联动的新格局
为了加强对“五五”普法工作和“法律进机关”工作的组织领导,该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五五”普法领导小组,并成立了“法律进机关”工作专班,安排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机制。按照“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工作重点,该局自去年下半年起启动“法律进机关”活动,并制定了具体实施意见,细致安排每个月的活动,并把每项活动细化到责任单位,明确工作要求和落实时限,形成领导抓面、普法办抓线、各科室抓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抓创新,调思路,搭建普法学习的新平台
一是切合行业特点,确定了6项主要普法内容,分别是《宪法》、《公务员法》、《税收征管法》、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二是依托信息技术,确定了法制讲座、法制展览、法制专栏、主题宣传、集中培训、警示教育、公众评议、网络宣传8种活动形式。既有传统宣教方式,也有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开展的“税收信息标准化建设”而建立的普法学法信息平台。在市局局域网建立“五五普法”专栏,在专栏内设置普法动态、经验交流、电子图书库、普法笔记、税案分析、学法用法等子栏目,将其打造成宣传法律法规,了解法制动态,学习法律知识,交流学习心得的空间。从去年开始到今年上半年,仅市局机关已举办10多次讲座,内容涵盖《宪法》、《公务员法》、《条例》、《税收征管法》、国防知识、政务礼仪、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税收法制、稽查业务等十几个方面。针对临时人员清退和公务员登记导致工作突出的实际,市局党组中心组专题安排了一场《条例》的学习培训,对有效解决隐患、依法化解矛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抓宣教,促和谐,推进纳税意识的新提高
充分利用每年四月份税收宣传月和“法制宣传日”的机会,积极组织各类税收宣传活动,推出了一批税收宣传精品项目。尤其是今年开展的有*市及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参与的“党政领导谈地税”活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建宏带头撰文,以《做实服务文章促进征纳和谐》为题,深入浅出地阐述了地税部门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性。各县市区主要领导也纷纷撰文或以访谈的形式论述加强新时期地税工作,产生了强大的社会影响力。
在对外宣传中,该局特别注重对社会关注和新出台税收政策的宣传。近两年中,对“两税”移交、残保金和水资源费代征、个人缴纳社保费、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12万元以上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等政策,多次开展专题培训和主题宣传。系统上下严格执行上级政策,保证了“两税”实施“先税后证”控管、残保金和水资源费代征、个人缴纳社保费由商业银行代核代收、车船税由保险公司代征、12万元以上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检查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抓规范,求实效,取得地税工作的新成绩
(一)主营业务收入
1.话费收入的检查
全部收入包括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电信企业的信息数据海量,电算化程度较高,其自动计费系统,涵盖了绝大多数资费信
息,是非常重要的计税依据。重点自查计费系统的数据转换到财务系统的收入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如果计费系统的收入数据大于与财务系统的数据,要进一步核实原因。
2.代收业务收入的检查
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等公益组织接受捐款的业务,可以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公益组织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它服务并由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要注意上述合作过程中有无扣除不属于合作性质的费用支
出(如非合作性质的电路租赁费等)现象。
3.销售折让折扣的检查
打折销售有价电话卡、“充值送话费”等促销活动中,收入与相关折扣是否按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收入,有否多冲减当期收入,少缴营业税。
以赠送充值卡的形式抵顶企业正常的费用支出,如:支付商的佣金、特约店酬金、职工竞赛奖励、营业厅装修补贴、基建房租等,但赠送的充值卡作为销售折扣冲减了营业收入,少缴营业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
捆绑销售手机、SIM卡及其他商品的收入是否作为非生产、批发、零售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柜台出租收入,是否按“服务业”5%税目税率申报纳税,有否错按“邮电通信业”3%的税率申报纳税。
向手机号码停止使用但并未销号的用户,按月收取的固定费用,有否在收入实现的当月计算缴纳营业税。
收取营业点的承包费直接冲减营业费用,未确认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营业税。
向关联企业(手机销售商)提供场地或服务,收入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营业额。
(三)营业外收入
加收的话费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收入等是否作为营业外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
1.充值卡到期失效所形成的沉淀资金,未结转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
2.逾期无法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项,未结转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
3.收到政府拨付的农村通信建设补贴经费、财政局的企业奖励金、地方财政拨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收到光缆拆迁补偿费、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光缆拆迁补偿费等,未计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
4.企业接受(以前年度)捐赠的固定资产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计提折旧的问题。
5.对承诺一定时期内消费满一定金额的客户,缴纳消费保证金后,由公司赠送手机,期满达到约定消费金额的,公司再退还保证金。对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未返还客户的消费保证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
(二)成本费用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通讯线路设备、杆路、发电机组、电梯、中央空调、简易房屋等未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造成有些年度多计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消防器材、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未报国税机关备案。
(3)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又顺延两年按净值重新计提折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以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计算、提取折旧,造成多提折旧,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5)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在启用当月就计提了折旧,并不是在使用的次月计提,也未计算残值。
2.无形资产摊销
(1)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进行纳税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土地出让金、土地权属登记费在管理费用中一次性列支。
(3)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4)将应计入无形资产原值的软件安装调试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3.租赁费摊销
(1)租赁固定资产,一次性列支租赁费,未在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费用,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2)融资租赁时,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费用。企业列支设
备租赁费高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将经营租赁时发生的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在业务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计费中心主机的技术服务费,未按有关期限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不合法扣税凭证列支成本
(1)外聘人员(未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劳务费支出,未取得劳务费发票,仅由省人才交流中心开具收据入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培训中心费用,未取得合法凭证;拨付工会会费无工会收据入账;
建农村基站时支付给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以对方提供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入账等。
(2)在支付房屋租赁费、水电费、土地租赁费、养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时,无法取得正规的合法票据,存在以单位名称不符、复印件、收据、白条等入账问题。
(3)支付的代办费、销售酬金以及房租、水电费等因未取得票据,由各分公司所属的营业部到地方税务机关代开服务行业发票作为记账凭据在费用中列支,其包含的应由供应方承担的营业税金由分公
司缴纳在费用中列支。
5.计税工资
年两法合并前,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如以发票报销的方式,为员工报销车贴、医疗费;以劳动保护费名义支付给职工人人有份的误餐费;以会议费、公杂费、宣传费
名义列支部分职工奖励费,未计入职工工资进行纳税调整。两法合并后,重点检查所支付的工资是否合理。
6.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
(1)多计提工会经费。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
(2)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午餐补助、员工食堂费用、离退休人员的活动费、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等重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将属于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列入宣传费、办公费、咨询费、营业费等费用,在申报时,未按税法计算的限额进行纳税调整。
(4)将属于工会经费开支范围的支出未按规定在的工会经费中列支。
(5)重复及超税法规定限额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7.预提费用
(1)“预提费用—积分计划准备”的年末余额未作纳税调整。
(2)年末应付工资贷方余额,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发放,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预提系统代维费、光缆代维费、技术支持维护费和设备检测费、合作商酬金、代办手续费等等,在汇缴结束后有尚未支付金额且未取得发票。
(4)预提电信设备占用费、铁塔租用费、电路及网元租赁费、审计费等等,本年度未实际发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支付网络优化服务费、设备维护费等,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列支数大于实际发生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资本化与费用化
(1)购建房屋时发生的装修费没有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而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五年进行摊销。
(2)租入的营业用房等装修费未按规定年限平均摊销,而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若营业网点的装修费用只有几万元,且部分费用用于带有形象标识的门额装饰,可参照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营业网点装修费用的列支规定,允许在当期费用科目中直接列支。
(3)通信基站的改造工程(包括3G工程),应予资本化。
(4)网络优化工程是否资本化应具体分析,看是局部还是全面的,如果不对软件升级,只是对拥挤的网络进行调试,提升网络运行速度,没有增加网络设备数量或未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可不作资本
化处理。
(5)线路专项改造、基站蓄电池专项整治费及基站监控设备搬迁、消防设施改造、发电机系统改造等费用,如果涉及更新固定资产,应予资本化。
9.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赞助演唱会、应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外包劳务人员通信补贴等税前列支的支出,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10.减值准备
(1)将通信网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余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2)根据规定从事通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用户欠费,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已计提的欠费坏账准备应做纳税调整。
11.住房公积金
超标准和比例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2.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改制上市前对资产进行了评估,对评估增值部分,已按照评估价入账计提了折旧、摊销,但没有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13.未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成本、费用
(1)在“充值送话费”的促销活动中,收入与相关折扣未按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收入,多冲减当期收入,少缴企业所得税。“存话费送手机”等活动,未按受益期分摊购进手机等礼品的成
本,而是将购进手机的费用一次性计入营业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
(2)补提以前年度因提减值准备少提折旧费用,未进行追溯调整,而是直接在补提年度扣除,造成人为的调整纳税所属年度。
三、个人所得税
(一)赠送礼品问题
1.对于预存话费、积分奖励等促销活动中赠送的手机、飞机里程、小家电等各种礼品,由于具有折扣销售性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用户开展抽奖活动发放的礼品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向大客户、关系户等有关个人直接赠送的礼品,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免费话费问题
按月给予员工的免费话费或减免话费,应合理确定其中的一部分金额为个人工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类补充保险
1.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递延激励年金)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由省公司代扣代缴税金的补充养老保险,未并入地市个人收入总额合并计算,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为职工购买各类应税团体险,如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综合保障保险),交通意外保险等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征税时,应将支付的保费支出按个人应得额度
计入每个被保险人当月收入,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未划分到个人的,将保费平均计入被保险人当月收入,合并计税。
(四)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个人超过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各种补贴、奖金收入
1.车改补贴。进行了公务用车改革的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已明确公务用车改革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以外,另外以油票、停车票、过路费等发票报销方式再为职工报销费用的,一律计入当
月个人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明确公务用车改革税前扣除标准的地区,以定额补贴或发票报销、发放给职工交通卡等方式所解决的费用,应合理确定其中的部分为个人工资收入,按照
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以发票报销或现金形式发放的各种奖金,如过节费、防暑降温费、误餐补贴、加班费、休假补贴、疗养补贴、先进奖、笔记本维修费及各种实物等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发放购房贷款补贴和超标准的房改补贴,未按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4.为职工已取得的房产支付暖气费、物业费,未纳入当月工薪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利用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从下属机构经费项目中列支的补贴、分红、福利等项目,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股票期权问题
执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员工在行权时直接按市价出售,获取售价和购入价之间的差价收益,未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错误的问题
1.由单位为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应并入工资总额、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错误,主要将季度奖、半年奖等全年综合性奖金重复按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3.职工每月的工资由标准工资、绩效工资、月奖金三部分构成,企业仅能按月按人对标准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而绩效工资、月奖金一般是按照部门进行发放,然后由部门进行二次考核,但在计算个人
所得税时未能明确到人并与所属发放当月标准工资进行合并计算,造成少扣税款。
(八)其他问题
1.为关联单位人员报销话费,由于所报销话费的关联单位人员不属于本单位职工,应对其所报销的话费按“偶然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2.支付给自然人的佣金、劳务费、技术业务外包费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地方税种
(一)城市房地产税
1.计算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时,将办公楼原值申报房产税,未将消防设备、电梯、中央空调等房屋附属设备、配套设施一并作价计入房屋原值,少缴城市房地产税。
2.部分房产在购置、装修等更新改造过程中,对房产价值有调整的未按调整后的金额重新计算,造成少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3.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在建工程,长期不结转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城市房产税。
4.将出租房产视同自用房产,少缴房产税。
5.取得房产租赁、转租收入,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6.土地计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直接购买的房地产或购买土地自建房屋,其土地价值已包含在购买价中或建造成本中,因此,不论财务处理如何,在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时,不允许通过评估等方式将土地价值剥离出来;国家划拨(含授
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这部分土地价值(包括评估增值的价值)暂不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但如果改制上市时,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已发生变化,应该将土地价值并入房产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二)车船税
当年新购入的车辆未缴纳车船税。
(三)印花税
1.当年度新增的资本公积未贴花,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2.计算租赁合同印花时,未按合同总金额申报纳税,而是按年租金的金额申报,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3.框架性合同未记载金额,未先按5元贴花,以后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发生数贴花,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4.缴纳印花税时适用的税目税率错误,如:把租赁合同混作购销合同,造成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5.网间结算协议征收印花税问题
中国移动与中国电信、铁通、联通等公司之间签订的网间结算协议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