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车船税的减免政策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从*年7月1日起,全国绝大部分地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署,陆续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在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保险监管机构密切配合下,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代收代缴车船税收入增长迅速,为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缴税,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个别地方也存在着开展代收代缴工作进展缓慢和机动车车船税政策执行不严格等问题,损害了税收征管工作的严肃性,扰乱了当地保险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尚未开展代收代缴工作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部门配合,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务必于*年年内全面开展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二、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保险监管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方式,使纳税人知晓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的相关规定,以及在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过程中实施的过渡措施。
三、各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法定代收代缴义务,并通过完善规章制度、修改"交强险"业务系统等措施,加强代收代缴工作。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和培训,督促从业人员和机构严格执行车船税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工作。
(二)要认真履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义务,在销售"交强险"的同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以外的机动车,投保人在购买"交强险"时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且无法立即缴纳车船税的,从*年8月1日起,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须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收回备查,不得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缴纳车船税或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
(三)要严格执行代收代缴工作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实施减免、赠送机动车车船税。
四、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和保险监管机关要加强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工作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
(一)对于采取任何形式,诱导、怂恿投保人不缴或缓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保险机构处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对不按规定认真履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的保险机构,情节严重的,保险监管机构应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各地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大对保险机构"交强险"业务和机动车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的监管,通过加强应收保费管理,积极探索"见费出单"等方法,保障机动车车船税按时入库。
“要多听广大群众和基层的声音”
在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工作中,部党组书记、部长苗圩同志多次强调,不要搞体内循环,把听意见简单理解为就是征求机关干部和工作部门的意见,要拓宽视野、广开渠道,特别是要倾听广大群众对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真实想法。为此,工业和信息化部打破思想顾虑,不怕网民“吐槽”,在部门户网站开展了问卷调查,倾听社会公众的意见,收集到了很多尖锐的一手意见。通过统计分析,55%的网民认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上形式主义方面的问题最多,18%的网民认为最需要强化的是“不回避矛盾,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在7个选项中居于首位。这些一手数据,为分析查找问题提供了很好帮助。
同时,工业和信息化部还从政策水平、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勤政廉政等9个方面,请地方主管部门、部属单位对机关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对评议结果进行梳理分析和量化计分,查找意见集中的地方和薄弱环节所在,有针对性地找准问题,加以改进。
“对群众的意见,不仅要听进去、记下来,还要有回应、有交待”
对群众的意见和声音,部党组高度重视,苗圩同志多次强调,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到对群众的意见有回应、有交待,要求部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和机关司局积极回应群众和网友的关切。为此,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了工作机制,对教育实践活动过程中收集到的群众、网民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由活动办公室根据工作职责及时转交相关司局,及时拿出回复口径和答复意见。前不久,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转来了“人民网”上的群众留言,共八个方面的问题,涉及机关5个司局的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认真研究,及时通过中央教育实践活动办公室向“人民网”进行了反馈,受到网民的认可。
“涉及群众利益的事,要能办即办、能改即改”
在教育实践活动过程中,部党组反复强调,要把学习教育、听取意见与查摆问题、解决问题结合起来,不搞“两张皮”,要始终站稳群众立场、牢记群众观点,牵涉群众利益的事,能办即办、能改即改、小有小改,大有大改,涌现了一些好做法。比如,针对目前以信息窃取、流量攻击、网络钓鱼为代表的黑客活动快速增长趋势,工业和信息化部从8月―12月部署开展了防范治理黑客地下产业链专项行动,净化网络环境,切实保护老百姓和企业的财产安全。比如,前不久工业和信息化部从《互联网舆情专报》上了解到市场上治疗甲亢药物缺乏,迅速摸清情况,认真查找原因,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抓紧生产、严把质量,解决患者急需。比如,工业和信息化部还会同相关单位,开展了全国打击网上非法售药行动、加强通信行业行风建设、增加国产婴幼儿配方奶粉有效供给等工作,都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举措。比如,工业和信息化部树立“机关辛苦些、基层便利些”的观念,为解决一个部属单位反映的多方面困难,进行换位思考,不让基层的同志到机关分头跑,而是让机关的同志集中跑下去,上门解决问题。
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针对人民网群众留言的答复意见(选登)
网友“农民子弟”:目前进城的农民工也非常需要使用电脑,我们也想网上订购春运回家的火车票,请开发网速快、价格低廉、跨省际使用的无线网卡。
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一,目前市场上可以买到满足各种制式的无线上网卡,售价大多在100-300元之间,且售价呈不断降低的趋势;第二,我国正在实施“宽带中国”战略,随着4G网络的建设,无线上网速率将进一步提高,使用范围将进一步扩大;第三,能否进行省际漫游主要取决于运营商的市场和套餐政策,与无线上网卡本身无关。
网友“程序员”:现在购买节能车,车税可减免,但是我对购买节能车还是有些疑虑,不知道节能车和传统车相比有什么优势和不足?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2012年国务院印发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节能汽车是指以内燃机为主要动力系统,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优于下一阶段目标值的汽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经请示国务院同意,2012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 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明确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截至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了两批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列入目录的车型百公里综合工况平均油耗要优于乘用车第二阶段油耗限值标准27%及以上。节能汽车与同类其他产品相比,采用了更加先进的节能技术,更节油,生产成本也相应要高一些,所以,国家出台节能汽车消费优惠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节能车。
网友“宁宁”:希望宽带像水、电、气一样,居民入住时就完全建设好,只需开通即可使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宽带网络是新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宽带在居民日常生产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推动我国宽带发展,方便民众使用,让宽带成为居民住宅配套的基础设施之一,2012年,在原有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等标准,其中有关强制性条款要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电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及住宅同步建设”,并要求“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近期,国务院公布的《“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切实执行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宽带网络设施的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随着《“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推进落实,未来我国新建住宅宽带基础设施配套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居民使用宽带将更加便捷。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产业;财税政策;财政补贴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迅速增加致使生态坏境日益恶化,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流。在这种背景下,新能源汽车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选择和汽车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新能源汽车的基本特征及发展现状(一)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及特征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定义,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者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新能源汽车使用非常规燃料作为动力来源,具有排放小甚至零排放的优点,能有效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现状我国在国家“863”计划重大专项的支持下,新能源汽车研发能力由弱变强,三类新能源汽车分别完成了功能样车、性能样车和产品样车试制,初步形成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链。同时,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也存在着诸多障碍,主要表现为产业化的不发较慢,传统汽车关键技术落后的制约,持续开发投入不足,市场化扶植和激励政策不到位等。
二、目前我国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税政策2010年6月1日,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根据通知中的标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中央财政还根据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2010年工信部牵头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2011—2020年)》此规划清晰和具体的描述了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其中,在财政上要加大补贴力度,2011-2015年的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以混合动力汽车为重点的节能汽车推广;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试点城市应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建设充电设施、开展电池回收,其中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在税收上要加大减免力度,2011-2020年,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和车船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2020年,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新能源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构建了一个有利的财税政策环境,为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及提升汽车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政策支持。
发展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税政策建议(一)以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形式推动新能源汽车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还不成熟,未形成具有规模的产业链条。而且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大,成本较高,单纯依靠汽车生产企业的力量还比较薄弱,政府财政补贴就成为推动其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有力武器。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实施直接价格补贴,对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进行补贴。
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和技术等因素,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对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进行专项补贴,推动国内汽车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的组织生产。
(二)加大政府公务车采购力度,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我国目前约公务用车数目较多,每年消耗经费较大,政府汽车采购每年递增的速度较慢,占政府采购总量的比例不高,而且采购的汽车多数为大排量汽车。因此,政府采购公务车拥有巨大的市场空间,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出台更有利的实施细则及标准,把新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中。不仅要采购新能源出租车和公交客车,而且要把新能源轿车纳入公务用车的采购清单中。
(三)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免税、减税带动产业的发展首先,应出台促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展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加大生产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次,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提高大排气量汽车的税率,降低小排气量汽车税率,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地新能源汽车实施零税率,帮助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量和使用量。最后,完善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特定税种,免征纯电动汽车、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普通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对于新注册纯电动汽车和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普通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等。
[1]陈柳钦.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中国市场,2010,2.
徐丽红.发挥政策功能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中国财经报,2010,11.
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生态形势,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必须更加重视的战略问题。环境保护税制体系通过经济约束将环境成本内化,敦促和约束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经济手段,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应用。
一、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现状
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开始征收独立的环境税,但是现行的一些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对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一定的作用。按照OECD对环境税的广义定义,我国税收体系中,税基为交通燃油、供暖及加工燃料、废弃物和污染排放等与环境相关的税收都可以归类于环境税的范畴,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具有直接意义的税种,主要是资源税和耕地占用税。下一步资源税计征范围可能将在石油、天然气的基础上扩展到其他资源产品,如煤炭等。
第二类是有利于环保的各项税收措施。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立足于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废旧物资回收、鼓励清洁能源和环保产品、鼓励污水处理,优惠手段包括免税、减半征税、即征即退、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和简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两法合并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政策取向更加清晰;消费税从设立税种到税目调整,环保用意非常明显。
第三类是支持环保事业的税收措施。涉及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多个税种。
第四类是以保护环境为目标的若干行政规费。主要包括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排污费目前由环保部门征收,收费项目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超标噪声。某些环保规费明显具有税收特征。我国现阶段调节污染者行为、补偿环境侵害、筹集防治污染资金主要是通过排污收费制度来实现的。
此外,还有与环境有关的税收补贴以及生态补偿机制。我国一些地方还存在对各类资源补贴的政策,这些补贴对于稳定物价和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环境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费关系混淆,环保税长期缺位
环保主体税种缺位,意味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观念及立法远不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环境税开征相关研究已经引起政府、学界的重要关注,但是种种困难也客观存在,一些技术性困难无法回避,这也是造成环境税开征不断延后的重要原因。
(二)资源税、消费税和与机动车有关的税种不完全适应环保需求
1、资源税。税种设立目的不明确,侧重于调节级差收入,对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的节约使用关注不足;从量定额征收(目前石油和天然气已改为从价征收),基本无视资源的环境价值,难以平衡国家财产权利和矿业权人利益;单位税额偏低;与市场供求状况和矿产品成本构成严重背离,调控乏力;征收范围偏窄,不仅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而且影响到后续产品的合理比价。
2、消费税。电池等一次性污染产品、污染性电子产品、船和飞机等机动工具未列入征税范围;虽按排气量分档设置机动车税率,但对低污染的小排量轿车和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的政策激励力度不足,税率与污染程度关联不紧密;政策滞后,不利于引导企业采用更高环保标准。
3、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燃油税均未按环保因素分档设计税率。
(三)环保性税收措施零乱
1、增值税。一是生产型增值税极大地挫伤了企业购进环保、治理污染等设备的积极性,这是当前发展循环经济最为突出的制度。二是过多的税收减免影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运行,背离“中性”原则,扭曲社会资源配置。三是优惠措施杂乱,整体感和协调性差。四是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高征低扣,税负不公。
2、企业所得税。免税范围窄,受益面小,政策措施相对粗糙,减免标准欠清晰。
3、关税的问题主要是出口税率过低,不利于充分发挥其限制紧缺资源出口的作用。
(四)税收优惠手段单一
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在我国几乎没有应用。
(五)政策信号混乱,某些条文相互冲突
国家在制定产业目录时,尽管环保是重要依据,但左右产业政策的关键因素还是经济。现行税收政策多以经济目标为主要导向,实行了一些经济和环保相冲突的优惠措施,这些政策在执行中同时发挥了正面经济效应和负面环境效应。
三、环境税制的国际经验
(一)发达国家广泛运用环境税制应对环境问题
发达国家的环境税收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排放污染所征收的税,这类税收主要是对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和汽车排放的尾气等行为课税。二是为减少自然资源开采、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而征收的税,如开采税、森林税和土壤保护税。三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也可以称为对固体废物处理征税。如油税、旧轮胎税、饮料容器税和电池税。四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征税,如噪音税、垃圾税。五是对农村及农业污染所征收的税,如超额粪便税、化肥税和农药税。六是通过税式支出的方式鼓励环境保护。
(二)国际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1、多种经济手段共同促进环境保护
发达国家在注重发挥税收作用的同时还采用了多种经济手段促进环保。具体来说,税收做“加法”,使排污者承担污染排放的成本;财政做“减法”,对治理污染的企业给予补贴,支持污染治理技术研究攻关;金融对企业治理污染所需贷款给予倾斜;引入排污权交易等市场手段,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2、循序渐进的税收推进方式
环境税收制度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国际上各国也是在碳税体系经过多年实践获得一定经验并做好充足准备的基础上,才进行更广范围的征税。我国可采用逐步引入的方式,集中力量先行开征一种或少数几种影响力广、操作难度较低的税种。
3、重视税收差别的运用
为了避免环境税对企业竞争力产生影响,有的国家设计了灵活且相对复杂的税制,对部分企业采用经济和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环境税的目标是双重的,可以在合理的程度内既达到一定的环境保护目标,也使利益各方可以接受。
4、专款专用的税收分配方式实现绿色收入的返回
美国对于环境税收实行专款专用的使用方针,保证了税收收入的定向和高效使用。同时通过告知纳税人所纳税款将被全部用于与改善环境有关的活动,或运用到那些受新税种影响最大的群体身上,有助于新税种获得支持,同时还促进了排污治理的良性循环。
5、严格的征收管理方式
发达国家环境税征收严格,惩罚严厉,对制度充分发挥环保管理作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相较而下,我国的征管专业化水平较低、执法力度较弱,不利于环保税制度的落实。
6、重视配套制度安排
发达国家完善的环境制度体系和政府长期性战略规划为环境税的征收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同时其环境税坚持同整体税制改革相结合,避免了重复征税。
7、重视税制改革的社会基础培育
公民自觉的环保和纳税意识是排污税制度及其他环保税收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社会基础。如英国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着力增强公民的环保和纳税意识,将主要由政府重视的环保工作变成全民参与、人人重视的环保事业,使之有了广泛坚实的基础。
四、我国环境保护税制改革的相关建议
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构建应主要从排污费改税、建立新税种、调整已有税种三个方面进行。
(一)排污费改税
把部分排污费改为税可作为我国构建环境税体系的第一步。我国目前征收的环境费主要包括: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污水处理费、生态环境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具有税收“三性”特点的费直接求同合并变为税,异同部分采取并设结合的办法。改税后可由政府授权的环保部门代为征收。与环境有关的税收纳入地方税,与资源有关的税收列为中央与地方的分享税。
(二)开征新税种
开征环境保护税,是建立环境税收体系的核心问题。环境保护税的设计,既要考虑理论上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实践中的可行性;既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更要适合本国的国情。在开征初期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对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对象征税。目前,在各种污染源中,废水、废气和垃圾对我国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对其征税也具备了多年征收排污费的经验。所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应暂定为废水、废气和垃圾,税制内容由水污染税、空气污染税和垃圾税组成。以废水、废气和垃圾的排放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税率必须与环境污染治理成本相一致。首先,税率水平要适中;其次,实行累进税率,从量征收;再次,应根据废水、废气的排放浓度和污染危害程度,实行差别税率;对不同类型、处理难度不同的垃圾,如有毒垃圾与无毒垃圾,实行有差别的税率,从量计征。
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应针对不同的污染源,本着有利于控制环境污染、简化税收征管的原则确定。第一,水污染税应以实际污水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对于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或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其排放量。对城镇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由于其排放量与用水量差别不大,因而可以用水量为计税依据。第二,空气污染税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第三,垃圾税以垃圾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课征。
(三)调整相关税种
1、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
(1)扩大征收范围,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2)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差。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通过税收手段,加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
(3)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2、完善消费税制度
首先,强化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消费税应该在环境保护方面充分发挥调节作用,限制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鼓励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其次,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将那些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类包装物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再次,适当提高消费税税率。适当提高汽柴油、鞭炮、焰火、一次性木制卫生筷和实木地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产品的税率。
3、完善车船税制度
车船税的改革同样面临着功能转换的问题,要突出车船税的环保功能,必须将车船税按辆或净吨位计税改为按排量、动力分类分级计税,对不同性能、油耗、尾气排放量的车船,实行差别税率。这样,纳税的多少与能耗直接相关,有利于改善机动车辆尾气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局面。
4、完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制度的改革也应朝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在增值税转型之前,可率先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环保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其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对其他企业购置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的环保设备,也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进口的环保设备、仪器等,在进口环节应给予一定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对企业新研制的“绿色产品”和“清洁产品”,以及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
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外,企业所得税还应进一步丰富优惠内容,如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环保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对其他企业的环保设备也实行加速折旧办法,对企业利用“三废”生产产品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税,对环保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所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等。
6、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收支出政策
(1)减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支出。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
(2)鼓励企业开展环境领域的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税收支出。政府对防治污染的研究与开发除了直接给予研制、开发控制污染新技术的企业预算拨款外,还可以大量利用税收支出,鼓励企业从事科研活动,增强治污税收支出的整体效应。
(一)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杜绝寅吃卯粮、转引税款、虚收空转和摊派征收现象,确保所得税收入平衡较快增长。
(二)加强税源调查和监控,开展税源普查,准确、详细掌握税源结构、分布及增减变化趋势,加强收入预测、分析和调度,掌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充分利用税源档案、管理台帐、纳税评估等税源管理平台,加强基础税源管理;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
(三)强化重点行业和征管薄弱环节的税收管理,着重加强对房地产、建筑、交通、制造、商贸等支柱性税源的征管,加强餐饮、娱乐、社会服务、股权转让等征管薄弱环节的所得税征管。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按照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的原则,通过综合执法检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减少税收流失,促进收入增长。
(五)认真开展收入分析,开展分税种、分行业收入信息比对分析,及时发现组织收入中存在的问题,对收入增减幅度超过20%的行业或企业,进行重点分析,把握所得税收入动态变化情况。
二、落实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正确把握宏观政策目标,积极探索税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途径;落实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循环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支持企业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加快基础建设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政策,确保调节收入分配的目标顺利实现。提升政策宣传效果,加大政策落实力度。
(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围绕促进皖北地区的发展战略,发挥税收职能,助力崛起;对重大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个性化服务;促进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扶持中小企业有序发展。
(三)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充分把握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拓展政策应用空间,释放税收政策效应,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落实支持就业税收政策,促进城镇居民、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
(四)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推进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网上查询。
(五)努力提高纳税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纳税服务制度办法,整合纳税服务资源,细化服务措施,注重服务实效;优化税收优惠审批、备案流程,精简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纳税人监督。
三、强化税收征收管理水平
(一)深化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管理工作,完善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源监控体系建设,搞好房地产及建筑业管理软件的运用。做好房地产及建筑业跨部门涉税信息联网工作。
(二)推广应用财产行为税税源监控管理平台软件,逐步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各税种纳入监控范围,实现税源动态监控。
(三)按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和政策规定,加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工作。
(四)加强两税信息比对工作,运用数据比对成果,切实提高城建税征收水平。
(五)完善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强化保险部门代收代缴车辆车船税管理,通过综合治税、部门配合等手段,加强车船税税源控管。
(六)强化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深入开展督导检查。建立健全“项目登记、项目开发、项目清算”的全过程税源监控机制,逐步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七)强化同期资料管理,加强对避税行为的防范;拓展反避税新领域,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
(八)大力推进分类管理,对重点行业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经营模式、掌握业务流程、熟悉核算方式、把握适用政策,有针对性地制定行业管理办法。推广实施总局《企业所得税行业管理操作指南》。对企业兼并重组、股权收购等业务、汇总纳税、清算所得等特殊事项,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九)切实做好汇算清缴管理,明确企业所得税汇清缴工作流程和工作重点,着重把好企业年度申报表的审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关。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税前扣除项目,对大额资产损失进行实地核查。继续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全面推广涉税通汇算清缴软件。对企业汇缴申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反馈稽查部门,通过税务稽查,巩固汇算清缴成果。做好汇算清缴与税源结构分析、开展纳税评估的结合。
(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充分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和银行、工商等外部门提供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全面完整准确掌握企业有关数据,科学确定评估对象。加强企业监控预警分析,着力加强对税负明显偏低企业的评估。每年的纳税评估面不低于所管企业所得税户数的20%。
(十一)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县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确定我县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布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对规模较大的个私企业、个体工商户管理。
(十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省局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器升级后,在所有代扣代缴单位推广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提升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效果,借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到年底,全面实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以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为基础,开展企业所得税工资、福利费税前扣除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比对工作,比对户数不得低于规定的标准。
(十三)加强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将高收入群体纳入重点税源监控和管理范围,全面完成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任务。注重提高申报质量,对纳税人应申报未申报、申报不实少缴税款的,严格按照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四)加大开具完税证明工作力度,对已实行明细申报的扣缴单位,要为所有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明确目标,全力推进,多措并举,通过邮寄、上门服务等形式,把完税证明直接发送给纳税人。
四、继续开展培训与调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