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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审计质量控制准则 变迁动因 发展趋势
一、我国目前审计质量控制准则执行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以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高效性职能无法充分发挥。针对于这一现状,笔者指出,我国相关部门需吸取发达国家的优秀做法,结合我国的市场特点和需求,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鉴证业务准则》中新增更为全面的内部控制审计准则,之后将其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相融合,最终将其确定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除此之外,相关部门可结合实际状况,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更名为《中国注册师财务报表审计准则》,并制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 XX 号———审计计划/审计方法/控制测试/缺陷评估/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特殊事项考虑/……》。同时,为满足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的需求,相关部门也可依据美国的PCAOB AS No. 5,结合国内市场现状制定《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相整合的审计准则》。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可构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从而为完善和调整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提供有力平台。
美国PCAOB AS No. 5中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出了规定,我国相关部门可依据这一规定,结合国内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格式,推进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改革。在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改革过程中,笔者认为,应将《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后附中的“审计师已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改为“审计师已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内部控制审计准则》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现阶段,对于跨国的上市公司而言,要求其注册会计师严格依据国际审计准则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对于在中美同时上市的公司而言,要求其注册会计师严格依据PCAOB AS No. 5下的审计准则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活动,以此才能够确保公司稳而快发展。
二、意识形态的思想动因
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制定问题一直是国内外学者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调查研究发现,现阶段,国内部分审计师以多种不同的执业准则为依据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活动。受诸多不稳定性因素的影响,部分执业准则在目标定位方面已严重脱离现行实际状况,无法满足内部控制审计的要求。2010年,我国政府部门出台《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这一文献虽对审计师更好的执行内部控制审计起到借鉴意义,但仍未明确审计师在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所要依据的准则,只是在后附中简单提到:“审计师已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了内部控制审计。”
在经济发展向前到一定程度,人们的思想也随之发生转变,因此人们感到现行审计质量控制已不适用经济的发展;或人们了解现行准则的漏洞,让审计报告不够可靠,人的思想便催化了准则变迁。当然,在准则变迁的过程中,思想需求造成不一定全是有利影响。意识形态推动准则变迁可能成功,还有可能失败。所以说,在准则变迁过程中,如何将各个利益主体的认识统一就是能否顺利进行准则变迁的关键。
三、追逐潜在利润的经济动因
(1)上升了的边际效益。《审计准则》颁布之际,其边际效益与准则成本均呈现上升趋势,而边际效益上升速度远远高于准则成本上升速度,为此多数人都十分赞同《审计准则》颁布与执行这一行为。然而,当某一制度从原来的轨迹步入另一轨迹时,即转变为另外一种制度,此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大量的成本。
(2)审计准则变迁完成后,准则转换成本逐渐向不变成本、“沉没”成本演变,此时关于准则的相关成本主要表现为准则运行成本。值得注意的是受准则变迁效率取向的影响,所以准则运行成本通常相对较低。除此之外,摩擦成本也是审计准则的重要成本。
(3)自审计准则实施以来,摩擦成本逐渐转换为不变成本,之前反馈审计准则颁布与实施的少部分人开始重新认识与接受新审计准则,其原因在于,与旧审计准则相比,新审计准则更加完善与成熟,并且能够给人们带来更多的收益。此外,新审计准则背景下,效率取向约束发生变迁,即使变迁收益难以完全弥补成本,此时通常也难以出现变迁现象。
(4)下降了的边际效益。随着更多的人逐渐认识与接受新审计准则,而新审计准则存在的边际效益优势逐渐消失,而受边际效益优势影响所带来的相关收益逐渐减少。久而久之更多的人又会对新审计准则产生厌倦,投入积极性大幅度降低,与此同时社会大环境也时刻在发生着变化,新审计准则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市场需求。为规避上述问题,则需要保证新审计准则具备环境适应性特征,能够根据社会环境变化进行自主调整优化,始终保证人们对其具有新鲜感。
四、新审计质量控制准则的发展趋势
深入分析研究发现,审计准则之所以发生变迁,其关键原因在于利益主体对潜在利益追逐的结果。实际上,利益主体对审计准则变迁的作用取决于利益主体潜在收益与变迁成本之间的关系,即若利益主体潜在收益大于变迁成本,则利益主体对审计准则具备促进作用;反之若利益主体潜在收益小于变迁成本,则利益主体对审计准则具备抑制作用。
参考文献:
一、我国政府绩效审计法制体系现状
1.行政型政府审计体制使得审计缺乏一定独立性。我国现行的是行政型的审计体制,由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1983年国家审计署和各级地方审计机关相继成立,开辟了中国政府审计走向现代化的道路。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持和管理全国的审计工作,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作为被审计者的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与审计机关同属于委托者领导,具有同一隶属关系和共同利益。
我国目前行政型审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审计监督的客观公正性。突出表现在:一是由于各级审计机关的人权、财权主要由同级政府决定,上一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作用往往会被同级政府弱化,当国家利益与地方局部利益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或者审计处理触及到地方局部利益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往往受到同级地方政府的影响或干预。二是各级审计机关作为政府的组成职能部门,实施的审计实质上是政府委托审计,审计机关要将审计结果首先报本级政府,在征求政府意见后,才能对人大报告或对社会披露,在体制上或者制度上来讲政府审计是政府的内部审计。
2.政府绩效审计缺乏法律支撑。自1983年确立了国家审计制度以来,便明确提出开展经济效益审计。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但这仅仅是指审计要达到效益性的目的,而对如何开展绩效审计的法律和规范没有另论。2006年6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也没有明确提出开展绩效审计的法定条款。目前,全国仅有湖南省的《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深圳市的《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以及珠海市的《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对绩效审计做了明确的规定。在绩效审计没有以法定形式确定下来的情况下,绩效审计的权威性难以发挥。
3.政府绩效审计准则尚未制定。在我国,国家审计署从1989年开始制定政府审计准则,并于1993年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审计准则》,1996年了38个国家审计规范,主要是针对财务审计,虽然在其中提到“对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等,但却没有具体的条文内容。2010年9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颁布,并于2011年起实施。新审计准则中对于绩效审计在第六条中有所体现,即规定“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同时指出,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新审计准则的这一规定使得绩效审计的概念更加清晰,但仍未以一个专门的准则来规范绩效审计。由于绩效审计自身的特点,使得其与财务审计在确定审计目标、选择审计方法、完成现场审计工作和出具审计报告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财务审计的准则对绩效审计并不完全适用。政府绩效审计牵动各方利益,如果没有明确的审计准则规范,则既不利于明确审计责任,也不利于审计工作质量的提高。
二、国外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制体系
从各国绩效审计的发展来看,凡是绩效审计开展得比较好的国家都较早地制定和颁布了绩效审计准则及相关的规范。审计准则的制定、公布与实施,奠定了保证审计质量、指导审计行为、评价工作业绩的基础,对于保护公共利益、取得公众信任、巩固审计职业地位、改善审计信息沟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各国政府审计体制简介。目前,世界上政府审计体制分为四个类型,分别是立法型审计体制、司法型审计体制、独立型审计体制和行政型审计体制。每一种审计体制的不同,加之政体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使得各个国家在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时,在法制体系、评价体系和审计结果公告方面呈现不同的特色和内容(见下图)。
由于政府绩效审计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平衡,实施政府绩效审计较早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处于领先行列,如美国、法国、德国,瑞典等。这四个国家虽然审计体制不同,但在政府绩效审计领域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均处于世界领先水平。绩效审计在这些国家广泛推广并大范围应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下面主要基于不同政府审计体制下,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制体系进行比较,意在总结共性,从而对我国的绩效审计以启示。
2.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律保障情况。
(1)美国。1970年美国颁布的《立法机关重组法案》和1974年颁布的《国会预算与保留管制法案》授权联邦审计署对政府机构的项目管理活动进行评估与分析。这意味着绩效审计在美国逐步开展起来。199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工作绩效与结果法案》,以适应致力于提高联邦政府项目的效果和履行好公共责任。它作为最基本的绩效法律文件,成为审计署开展绩效审计的法律基础。从1993年起,美国国会讨论通过了一系列与绩效审计有关的法律体系。联邦各部门依据这套法律体系进行操作后,再向国会提供的工作绩效信息就会使国会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联邦政府的工作绩效和管理状况有深入的掌握和了解。
(2)法国。自19世纪法国审计法院成立起,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审计会计账目,对其公正性进行评判,并相应进行处罚。自1946年起法国陆续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强化了审计法院的独立性、扩大了审计范围、赋予审计法院处罚权。每一次的法规颁布,都有力地促进了审计的发展。1976年法国审计法院开始对拥有公共基金的公司绩效发表意见,标志着法国政府审计开始步入绩效审计阶段。法国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有许多法规作为依据,如1976年6月22日的法律规定法国审计法院对国有企业的账户和管理活动进行审计;1996年2月22日宪法修正案规定,审计法院协助议会监督公共资金的使用;2001年8月1日组织法规定审计法院2006年开始对国家财政支 出的绩效进行认证。但遗憾的是,法国在1985年颁布的政府审计的基本法——《法国审计法院法》中未涉及绩效审计的相关规定。
(3)德国。联邦德国的《联邦基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就明确规定:“联邦审计院审计预算的执行和预算资金的管理,经济效益性和合法合规性,其成员拥有与法官相同的独立性。”德国联邦审计院开展效益审计的法律依据除《联邦基本法》外,还包括《预算基本原则法》、《联邦预算条例》、《年度预算法》、《联邦审计法》、《联邦审计院条例》、《联邦审计院工作守则》、《审计院审计计划与实施的暂行指南》等。基本法和联邦预算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效益性问题做出了规定,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对所有具有财政影响的项目进行效益调研,做出最佳选择。各州审计院开展效益审计的工作依据是各州基本法、州财政预算法和州审计院法。
(4)瑞典。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是瑞典国家审计发展的重要时期,有两个重要标志。一是了《瑞典国家审计署法》,使国家审计有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有了审计行为的基本规范。二是开始发展绩效审计。到20世纪80年代,绩效审计已成为国家审计普遍实施的主要内容之一。但由于地方政府自治是瑞典政府体制的传统,与此相适应,地方审计机关隶属于地方政府,国家审计署与他们之间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两者适用的法律也不一样。国家审计署使用《瑞典国家审计署法》,后者使用地方政府审计指导原则。2003年7月1日,瑞典新的国家审计机构正式成立,对外名称仍沿用原来的瑞典国家审计署,受议会控制,完成议会委托的使命,政府审计完成了从行政型审计体制向立法型审计体制的转变。
3.政府绩效审计的审计准则建立情况。
(1)美国。在美国,政府审计准则问题得到了高度重视。1972年,为规范指导审计人员的行为,联邦审计署了《政府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审计准则》(俗称黄皮书),该准则在法律授权的基础上,对政府审计人员的行为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并先后于1981年、1988年、1994年和2003年四次修订,被美国各级审计机构和会计理论界公认。2003年最新修订的《政府审计准则》在绩效审计的定义中增加了结合预期分析及其他研究的内容,认可绩效审计准则同样适用于预期分析、指南或信息汇总。该审计准则专门对绩效审计的实施和报告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步骤,不仅成为规范政府审计的客观标准,也成为其他国家制定政府审计准则的范本,对美国乃至世界范围绩效审计的开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法国。法国审计准则的制定受法国政府及其他法规的影响很大。法国议会在1967年、1976年、1985年分别通过了多个审计法院的法律。根据《法兰西共和国宪法》的规定,法国设立审计法院。根据1967年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定,审计法院的主要任务是检查、鉴证所有政府会计官员的账目,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国家财经法规的贯彻执行。1985年2月15日法国颁布了《审计法院法》,该法共7章60条,对审计法院的组成及职权、程序总则、公共账目审计、接受财政拨款的企业或机构的审计、社会保险审计、审计报告和信息传递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包括:审计机关的设置及组成、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的范围、审计程序。但至今,法国仍没有成文的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政府绩效审计进行明确的阐述。
(3)德国。德国的政府审计准则源于两处,即“经济审计师公会”(政府机构)人员准则,而“经济审计师协会”(IDW,民间团体)则外勤准则和报告准则。可见,德国的审计准则制定采取了民间组织与政府部门相互协作的合作模式。民间组织制定各种技术问题的规则,政府部门负责实施。德国政府审计需要开展绩效审计的要求散见于联邦基本法等法律和各项预算基本条例,因此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府绩效审计准则,更多地依据民间的审计准则开展政府审计。
(4)瑞典。瑞典国家审计署制定了绩效审计准则和绩效审计手册。其中,绩效审计准则是审计人员执行每项绩效审计时都必须遵循的标准;绩效审计手册则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其总的框架内灵活运用。瑞典国家审计署的绩效审计准则颁发于1994年,是在总结其绩效审计的实践与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与世界审计师组织颁布的绩效审计准则是一致的。绩效审计手册包括理论和实务两个部分。理论部分对绩效审计的目标、与财务审计的关系和审计的程序等进行了理论上的说明;实务部分则结合案例对审计项目的选择、审计项目的计划、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审计报告的撰写、审计的终结,以及绩效审计师必须具备的技能等提供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三、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立法型的政府审计体制有利于保证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的独立性。德国独立型的政府审计体制使得的审计机关处于超脱的地位,能够不受干涉地履行职责,从而可以向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与信息,使公共资金使用达到最大化。法国司法型的政府审计体制使政府审计的权威极大地提高。
我国行政型审计体制是在我国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条件下的最优选择,具有客观必然性。同时这种审计体制在我国的确立使得审计机关的工作成果能够很快地转化,极大地提高了审计效率。但同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受到了较大的影响,审计目标和任务在很大程度上受行政权力机构意志的左右,无法突破地方政府保护的屏障;审计结果和审计报告的披露也不透明;审计机关与人大的关系也没有理顺。此外,政府绩效审计法规体系缺失,势必会造成政府审计的监督权威难以保证,对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没有法定的约束,进而影响绩效审计科学规范的开展。从可操作性角度,本文认为完善政府绩效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1.明确绩效审计的法律地位。2006年经过重新修订后的审计法尽管提到了效益审计的问题,但仍然不够具体化、明确化,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对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的法律地位、审计权限、审计范围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造成的结果是审计机关开展政府绩效审计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绩效审计的发展,我国需要对审计法做出进一步的修订,立法机关应当明确绩效审计的相关问题及解释,如明确表达出绩效审计是审计机关基本职能之一,对绩效审计开展的原则、依据等作出具 体规定。从立法上维护绩效审计的规范性,为政府绩效审计提供法律依据,确定绩效审计的合法地位进而增强绩效审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2.尽快制定绩效审计准则。从西方国家绩效审计的发展来看,凡是绩效审计开展的比较好的国家都较早的制定和颁布实施了绩效审计准则及相关规范。因此,我国需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参照其成熟的经验做法,结合财务收支审计的审计准则,制定比较系统、操作性强的绩效审计准则和操作指南。
关键词:审计准则;制度经济学;路径依赖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在北京举行了会计审计准则体系会,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其中,新制定的审计准则22项,修订完善的审计准则26项。新的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全部自2007年1月1日起施,标志着我国审计准则体系的正式建立。审计准则的变迁,不仅是一个国际趋同的过程,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有着深层的原因。
一、制度经济学对审计制度的解释
新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服从程序、道德和伦理的,用来约束个人行为的规范。它可以视为一种公共产品,由个人或组织生产出来,形成制度的供给。制度变迁是指一种制度框架的创新和被打破,它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目标模式)对另一种制度(起点模式)的替代过程,或者说是一种更有效益的制度的产生过程。制度是一种约束机制,它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的各个方面。按照这种界定,审计――约束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机制也是一种制度。既然这样,对审计性质的分析就可以纳入制度分析的框架。在审计市场中,一套既定的审计准则不仅使注册会计师能更加快速、有效地进行执业,还可对公司管理当局的内部控制等方面提供相关建议。审计准则在某种程度可视为注册会计师的抗辩依据,即审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注册会计师为自身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从这一意义上看,审计准则可以降低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费用和风险。因此,审计准则是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审计准则在交易中可以发挥如下作用:
(一)降低审计交易中的信息费用。在审计交易中,有关审计委托人不仅要了解审计主体的声誉评价、业务能力的评价,还要了解他们遵守协议的意愿。获取这些信息是要付出成本的,这些成本可称为信息费用。审计准则可以提供规范审计行为的基本标准,把不同方面的标准联系起来有助于评价各个审计主体的声誉,进而帮助委托人简化决策程序,根据其潜在伙伴以往的行为方式去推断自己未来最有可能的行为方式,从而产生对未来立场的合理预期。
(二)降低审计交易中的权利界定费用。由于有限理性和契约的不完全性,在达成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后仍然面临着权利的再度界定或进一步界定的问题。审计准则能够有效降低审计交易中的权利界定费用,虽然它并不能够消除这一费用。首先,审计准则确立权利界定的基本原则。其次,审计准则直接确定审计主体权利的行使范围。再次,审计准则为审计交易中的权利争议提供了解决程序。在充斥着不确定性的环境中,具备有限理性特征的审计行为主体之间不可能签订一个能够预测契约期内所有可能事件的完全契约。审计准则确定了解决争议的程序,从而使各方在不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寻求争议的合理解决。
(三)降低审计中的监督制裁费用。对于根据理性原则进行损益计算的审计主体而言,违反制度规则的净收益必须超过由于这一行动而产生的净成本。如果他们由于违反制度而受到制裁,那么他们就要把这种制裁带来的损失纳入到成本-收益分析中。由于对声誉的珍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审计主体即使是在自利要求与审计准则要求不相一致时,也会遵守审计准则,履行与之相关的审计协议,从而可大大降低用于监督制裁机会主义行为的费用。
二、审计准则制定和变迁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制度变迁理论深刻揭示了审计准则的变迁是由其内部存在的各种矛盾引发的,明确了只有当通过准则创新可能获取的潜在利润大于为获取这种利润而支付的成本时,准则创新才会发生,才导致准则的变迁。从制度创新的动力源泉与条件来说,新制度经济学所提出的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是经济主体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制度变迁总的潜在收益大于变迁成本并不一定会导致制度创新,只有当制度变迁为权力集团带来的潜在制度收益大于新制度的组织操作成本时,才是制度变迁产生的唯一途径。
制度变迁分为诱导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两种类型。诱导性制度变迁是指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它具有渐进性、自发性、自主性的特征,可用成本收益比较模型和供求模型去解释,创新者作为制度的供给者或生产者只不过是对制度需求的一种自然反应和回应。对于审计准则的变迁来说,诱导性变迁是指审计准则的各需求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对现存审计准则不满意或者对新审计准则产生需求而发生的变迁;或者是指供给主体从其所代表的集团利益出发,当出现新的获利机会时而发生的变迁。由于变迁中的原有制度在面临竞争、威胁其存在和发展时,必须对此有所反应,并能够回应,因而出现了另一种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变迁指现行审计准则的变更或替代不在于个人获利机会的发生,而是通过政府命令或法律强制实行。它可以避免诱导性变迁过程中存在的外部性和搭便车问题,同时也可以有效降低变迁成本。在制度制定和变迁的过程中,意识形态和路径依赖从环境上对审计制度施加着不同程度上的影响。
(一)审计制度变迁的意识形态因素分析。意识形态是由互相关联、包罗万象的世界观所构成,包括道德和伦理法则。意识形态本身就是降低交易成本的一种制度安排。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行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人们能遵守一定的意识形态。如果对个人的最大化行为缺乏某种制约,产生了过高的遵从规则的成本,需要花费大量的投资去使人们相信这些制度的合法性,那么,制度安排将是无效率的。可见,制度的安排需要和意识形态相结合。审计准则是审计市场上各利益主体间博弈的产物。由于各主体对审计环境、审计质量和审计风险等在认识上存在差异,因而,将审计准则的制定与意识形态相结合就非常重要。在制定审计准则时,应考虑各利益方的意识形态。当某些团体认为审计准则有失公平时,必须要付出足够大的代价以使他们相信准则是恰当的。在审计市场上,各利益主体不计较各自利益的差异而采取服从审计准则的行为,正是意识形态在起作用。毫无疑问,意识形态对审计准则的制定有着特殊的影响。
(二)审计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问题。路径依赖是指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得到自我强化。制度经济学认为,如果人们选择的制度变迁路径是正确的,经济制度的变迁可能进入良性的循环轨道,迅速优化;反之,则会顺着错误的路径下滑,甚至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而导致停滞。一旦进入锁定状态,除非借助强有力的外力推进,否则选择新制度就会变得十分困难。如果审计准则变迁的路径选择正确,审计准则的制定就会沿着预定的方向快速推进,并能极大地调动各利益方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来从事审计准则的修订,促进审计准则的完善。这反过来又成为推动准则进一步完善的重要力量,双方呈现出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的良性循环局面。如果路径选择不正确,准则的制定不能给利益相关方带来收益增加,而只是有利于少数利益集团,那么这种审计准则不仅得不到支持,而且加剧了不公平竞争,导致审计市场秩序混乱。这种局面一旦出现,就难以扭转。毋庸置疑,路径依赖对审计准则的制定具有极强的制约作用,是影响审计准则制定的关键因素。
三、制度变迁理论对我国审计准则制定的启示
我国审计制度的变迁过程是一个由制度非均衡到制度均衡再到制度非均衡的交替往复过程。目前我国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变迁正处于原均衡的打破和新均衡的实现阶段,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但是从我国目前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审计职业发展较晚、审计师的职业判断和理论水平有限等实际情况看,当前执行由国家制定的普遍性较强、条款较为具体明确的审计准则是比较符合现实需要的。介于上文针对意识形态和路径依赖的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发挥政府在准则制定中的主导作用和民间组织的辅助作用。利益分配的差异使得制度的产生成为可能,一套共同遵守的审计准则体系的制定并予以实施,可以使得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平衡。由于一部分利益关系人需求审计准则“潜在利益”的实现,利益诱导因素迫使制度出现变迁,从而要求审计准则被修订,而诱导性变迁无法实现各利益相关方达成统一共识。通过诱导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的动态结合,才能实现审计准则的不断完善。在这整个过程中,政府由于其自身的权威地位和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势地位而起着主导的作用,使得更符合现实的准则得以顺利产生及应用。在肯定政府在准则制定中的主导作用下,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的辅助作用对有效审计准则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意义。紧密联系审计工作实际,不断完善审计准则。针对审计准则中存在的相对于审计实务过于超前和滞后的条款,依据实际执行情况,通过审计实践不断加以修正和完善。
(二)重视意识形态在审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作用。意识形态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审计准则的制定,意识形态亦有着特殊的作用。在审计准则制定的过程中,统一各利益主体的意识形态有利于节约准则制定过程中的信息费用和减少准则的强制执行成本。为此,开展审计理论研究、统一人们的认识十分重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正式准则之前,向公众征求意见稿,既是一定程度上从意识形态领域内展开对审计准则制定的理论宣传,又是使审计准则的供求双方在良好的氛围中进行理性博弈,从而达到制定有效审计准则的目标。
【关键词】 新审计准则;风险导向观;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
在我国新颁布实施的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专门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开展环境审计进行了规范。该准则为注册会计师进行环境审计创新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为注册会计师开展环境审计创造了更多的实施条件。同时,新审计准则的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全面渗透着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新审计准则更加强调对风险的充分关注。因此,如何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观的指导下开展环境审计,是注册会计师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现代风险导向观和环境审计理念在新审计准则中的体现
(一)新审计准则中体现的现代风险导向观
在新的审计准则体系中,为了更好地指导注册会计师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审计风险,制定了专门的准则。包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2号――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重要性》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等5项审计准则。不仅如此,上至有关一般原则与责任的审计准则,下至有关审计证据、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和审计结论与报告的审计准则,也无不强调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评估和应对。很明显,新审计准则体系全面渗透着风险导向审计观,要求注册会计师将风险导向审计的观念贯穿于审计全过程。
(二)新审计准则中体现的环境审计理念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专门对环境审计进行了规范,即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进行财务报表审计时考虑可能引起财务报表重大错报、漏报的环境事项。该准则对环境事项和影响财务报表的环境事项进行了界定,同时从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评估程序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和出具审计报告时对环境事项的考虑三个层面,对注册会计师对环境事项的关注予以了规范。新审计准则中的这些规定,对于提高环境审计质量,增强公众对已审财务报表的信心,促进环境保护和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现阶段注册会计师开展环境审计面临的困难
(一)缺乏完善的环境审计依据
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开展环境审计尚缺乏完善的环境审计依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缺乏统一、权威的法律依据
严格意义上讲,我国迄今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可以为环境审计提供直接的依据。除《宪法》第19条、第109条和《审计法》第1条、第24条等涵盖了部分有关环境保护审计的内容外,其它环境保护专门法规和相关法规中,基本上没有明确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方面的职能作用和主要工作内容。同时,相关的法律也并未规定企业如何披露有关环境污染等方面的信息,这就客观地导致了环境审计缺乏法律依据,极大地限制了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工作的开展。
2. 环境会计尚未建立
目前,环境会计在荷兰、加拿大等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已进入操作阶段,环境污染损失、资源价格等都已列入会计核算科目。而我国迄今为止还未建立起一套系统的环境会计准则和核算体系,使得环境信息的确认、计量和披露缺乏统一的标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很不规范。从企业目前披露的环境会计信息的内容来看,非财务的一般性叙述较多,即描述性居多,定量性的很少。这就使得审计人员很难根据企业公布的财务报告准确、客观地评估企业环境管理的绩效,以及企业环境活动对财务成果的影响。
3. 缺乏客观、公认的环境成本和效益的评价标准
注册会计师在环境审计过程中,必然要对企业环境成本和环境效益进行分析,如果没有客观、公认的量化标准,评价指标体系也就无从谈起。因为环境审计工作的内容取决于环境要素相关成本和效益的量化,相应地,审计评价也是建立在此基础之上的。然而,令注册会计师最感头痛、最缺乏信心的也正是用哪些指标来反映环境成本和效益,以及如何对它们进行科学的计量。量化难,评价标准的缺失不仅增加了审计的操作难度,而且审计结论的风险也不可低估。
(二)注册会计师环境专业知识的欠缺
环境审计专业性、技术性很强,除了需要具备常规审计的技术外,还要具备环境管理知识和环境工程技术等知识。因为无论是审核企业年度报告中的环境信息还是鉴证独立的企业环境报告书,没有合理的环境相关领域的知识,就无法客观评价报告所揭示的环境质量信息、环境后果状态和与之相关的环境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同时,也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低估环境事项的风险。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知识背景多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知识结构相对单一,他们对会计审计业务较为熟悉,但对环保法律却知之甚少,掌握环保知识和技能的人就更少了。环境专业知识的不足会使注册会计师在进行环境审计时无法对企业受托环境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和鉴定,从而使其得出的环境审计证据和报告没有充分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三)缺乏完善的环境审计理论和规范的环境审计方法
我国环境审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起步都比较晚,直到1999年环境审计才成为我国审计理论的研究重点,这期间虽然对环境审计的研究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相关的理论和实践并不完善,环境审计仍处在基础准备阶段。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理论框架或准则为实施环境审计提供科学的依据,环境审计还未形成一套比较标准、规范的审计方法,这严重阻碍了环境审计的开展。同时,新审计准则虽然对环境事项和影响财务报表的环境事项进行了界定,但其并未提到有关环境事项的具体处理及如何审计等,只是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中第6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是否需要考虑环境事项以及考虑的范围,取决于其对环境事项是否会引起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做出的职业判断”。第9条规定“对具体审计业务而言,注册会计师拥有的环境事项知识程度通常不如管理层或环境专家。但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足够的环境事项知识,以识别和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可能对财务报表及其审计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事项和惯例”。显然,是否需要对环境事项予以关注并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完全依赖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这无疑加大了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的难度和风险,使得环境审计的正常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三、在现代风险导向观指导下开展环境审计
(一)加强环境专业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拓展注册会计师的知识结构
环境审计的难度和广度决定了环境审计的开展急需“复合型”人才,注册会计师不仅要有财务专业的敏感性、审计业务的基本功,还需具备环境方面的基本知识。为了应对环境审计的挑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环境知识的培训和学习,使其具备足够的环境事项知识,以识别和了解与环境事项相关的,可能对财务报表及其审计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在培训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及相关审计组织的交流与协作,实现优势互补。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聘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专家来介绍环境保护的政策、形式和对策等知识,以借助环境专业机构的力量,拓展注册会计师的环境专业知识。由于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开展的相对较早,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加强与相关国家审计机关的交流与协作,借鉴其在环境审计方面的经验。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组织注册会计师按照“边审计、边总结、边学习”的思路,通过将审计过的项目编制成案例的形式,及时地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地提高其环境审计的能力。
(二)聘请和吸纳专家,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
对于具体的环境审计业务而言,注册会计师拥有的环境事项知识通常不如环境专家。因此,聘请对环境事项有专门知识的顾问,借助专家的力量来解决环境专业判断问题,或吸纳环境学等相关领域的人才作为专家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是现阶段开展环境审计直接而有效的途径。当然,在利用专家的时候,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应充分地认识到,从外部专家那里获得的建议并不能减轻对其所得出的审计观点和结论的责任。为此,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并披露以下内容:专家的教育背景;专家实践经验的时间长度;专家工作经验的相关性;由专门组织进行的资格认定。同时,注册会计师还需要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以保证专家的工作能够满足既定的目的并记录以下内容:专家报告的种类和目的;应用的假设和方法;专家的客观性以及其可以降低的风险。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专家不但要专业齐全,而且要尽量与被审计对象无上下级关系,以确保审计的独立性。
(三)制定科学合理的环境审计计划
未雨绸缪,方能乘风破浪!在具体执行环境审计程序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环境审计计划,它可以保证合理的审计成本,提高环境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并可以避免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发生误解,从而降低环境审计的风险。在编制环境审计计划时,应特别考虑以下因素: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和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的性质、经营规模及其业务复杂程度;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年度内经营环境、内部环境管理的变化及其对环境审计的影响;国家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对环境审计工作产生的影响;被审计单位的环境会计政策及其变更;对环境专家、内部环境审计人员及其他环境审计人员工作的利用;审计小组成员的业务能力、环境审计经历和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了解程度;如果是首次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是否向前任审计人员查询审计工作稿底。
(四)了解企业环境管理系统和评价风险
现代风险导向观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充分考虑产生重大错报的风险,因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之前,应当了解企业环境管理系统,并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价。首先,注册会计师在决定审计的深度和范围时,应该研究和评价环境管理系统的可靠性。其次,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环境管理层环境事项制定的内部控制措施和方法,并决定这些措施和方法的可靠程度,注册会计师研究的程度决定了与环境审计具体事项的审计目标和期望得到的可靠程度。再次,注册会计师应该了解企业可能涉及报表中环境信息改变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涉及或有负债的设定;会计估计的政策与程序;企业与受环境问题影响的账户和业务有关的控制环境等。
(五)注册会计师在环境审计过程中应加强与公司的沟通
与公司的沟通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与管理部门的沟通,这里主要是指管理部门声明;二是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沟通。在环境审计过程中,及时与公司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沟通,对于控制审计风险、降低审计成本是很有必要的。与管理部门的沟通主要是指注册会计师应获得管理部门就其环境事项的计量和披露所做出的书面声明。管理部门的声明会因为管理部门所雇用的专家、所使用的计量方法和所依据的假设和估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声明都应当对下列事项做出说明:在环境事项计量中所使用的重要假设和估计的合理性;计量方法的恰当性和方法使用的一致性;对环境事项的披露是否完整、充分;是否参照期后事项对环境事项的计量和披露进行了调整等。
同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认,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于管理部门进行环境会计估计的过程和形成环境会计估计的基础有着清楚的了解。具体而言是指:环境事项计量中所用的重要假设和估计、主观性的程度以及所计量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占的比重等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大多数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是隶属于管理部门的,代表着管理部门的利益,在地位和独立性上均逊色于审计委员会,所以在环境审计中,与内部审计部门的沟通,还要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同而判断是否有实施的必要。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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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永臣.环境审计理论与实务研究[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50―51.
[3] 贺桂珍,等.荷兰政府环境审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审计研究,2006,(1).33―34.
为了国际趋同的需要,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48项新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新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施行。在新颁布的48个执业准则中,其中包括4个审计风险准则。正是由于这4个风险准则的变化才导致了其他相应审计准则的变化或修订。
一、新审计风险准则出台的背景
(一)国际趋同的需要
2003年10月,IAASB了4项审计风险准则,即《国际审计准则第200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国际审计准则第500号――审计证据》、《国际审计准则第315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国际审计准则第330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要求从审计2004年12月15日或之后开始的期间财务报表起,执行新及相应修订的其他准则。根据国际趋同的需要,我国政府也需要出台相应的审计风险准则。
(二)我国的实际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企业的环境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企业组织结构及其经营活动的方式日益复杂,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影响日益加深,企业管理层进行舞弊的动机和压力也日益增大。相应地,审计实务也在随之变化,导致注册会计师的执业风险日益增加,原有的审计风险准则不能有效地应对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因此,这些内外部条件都要求我国要出台新的审计风险准则。
二、新审计风险准则项目及其主要内容
新的审计风险准则包括4个,分别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以下简称第1101号准则,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一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一审计证据》。
第1101号准则是在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第200号的基础上,对我国旧的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主要内容包括: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审计的目标、职业道德、审计范围、合理保证、审计风险和重要性。
第1211号准则是在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第315号基础上出台的一个全新的准则,将取代我国旧准则中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一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一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以克服旧准则相互分离、缺乏有机融合的缺陷。其主要内容包括:风险评估程序和信息来源、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并做成相应的审计工作记录。
第1231号准则是在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第330号的基础上出台的一个全新的准则,将取代《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一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一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一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主要内容包括:针对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应实施的措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
第1301号准则是在借鉴国际审计准则第500号的基础上,对我国旧的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获取审计证据时的审计程序。
三、审计风险准则的变化
由于旧的审计风险准则体现的是制度基础审计,而新的审计风险准则体现的是风险导向审计,因此,其变化也均是围绕此方面进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准则中相关概念(定义)的变化
在新的审计风险准则中,有一些关键的概念已进行了修订,新修订后的定义更加严谨、简洁,而且更容易理解。审计风险准则中概念的变化主要集中在第1101号准则及第1301号准则中。
1.在1101号准则中相关概念的变化
在1101号准则中,定义的变化主要集中在审计风险及其相关要素的变化上,将审计风险和检查风险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引进了重大错报风险,去掉了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两个概念(要素)。
在旧的审计准则中,审计风险的定义为“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或漏报,而审计人员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在新的审计准则中,审计风险被界定为“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注册会计师发表不恰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从定义上看,审计风险的含义修订前后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但论述更加严谨,去掉了“漏报”,因为漏报实质上也是错报;发表审计意见肯定是在审计后,因此没有必要再强调“审计后”,这样就使得修订后的定义更加简洁。
对于检查风险的定义亦是如此。在旧的审计准则中,检查风险被界定为“某一类账户或交易类别单独或连同其他账户、交易类别产生错报或漏报,而未能被实质性测试发现的可能性”。此定义不太符合中文习惯而且读起来非常拗口,比较嗦。新修订后审计准则中,将检查风险界定为“某一认定存在错报,该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是重大的,但注册会计师没有发现这种错报的可能性”。很显然,修订后的检查风险定义更加简洁,强调了重要性,使得定义更加严谨.并且较容易理解其含义。
引进了重大错报风险的概念。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财务报表在审计前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重大错报风险的含义较易理解,可接受性强。
2.在1301号准则中相关概念的变化
为了与风险评估程序相对应,新的准则修订的与审计证据相关的一些概念,变化主要表现在:审计证据的定义、重新定义了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以及引进了认定的概念。
在旧的准则中,审计证据被界定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在新的准则中,将审计证据定义为“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修订的定义更加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
在旧的准则中,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指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即审计证据应当与审计目标相关联,并能如实地反映客观事实。在新的审计准则中,将充分性及适当性重新进行了定义: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主要与注册会计师确定的样本量有关;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即审计证据在支持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包括披露)的相关认定,或发现其中存在错报方面具有相关性和可靠性。很显然,
新准则中的定义更加严谨,而且具有建设性。
在新准则中,引进了认定的概念,认定是指管理层对财务报表各组成要素的确认、计量、列报作出的明确或隐含的表达。这儿明确认定的概念,意在强调获取审计证据是为了管理层的认定而进行的。
(二)审计风险要素及模型的变化
旧的审计风险模型为: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旧的审计风险模型中,其要素包括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检查风险,其中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注册会计师不能改变,只能评估或评价。注册会计师审计程序能改变的为检查风险,检查风险与审计证据的数量呈反向变动关系,注册会计师评估的检查风险的水平越低,所需要的审计证据越多,反之亦反。从理论上看该模型并无不妥,但实务操作难度很大。检查风险的评估基础为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综合水平,由于像固有风险的评估、控制风险的评估和评价都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因此依据评估的检查风险水平制定的实质性测试程序可能并不能检查出所有的错报和漏报,这无疑增加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而且原有的审计准则以及审计风险模型也没有要求注册会计师站在风险的高度上来进行审计工作。
新的审计风险模型中,审计风险要素包括两个: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是二者的综合风险,即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重大错报风险要求注册会计师站在风险的高度上把握审计过程,以风险为导向进行审计,强化了风险意识。注册会计师对于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贯穿于审计的整个过程。改变后的审计风险模型使得注册会计师从更高的层次上把握重大错报风险,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以充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与实质性测试程序,以降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风险。在目前经济不确定性增大的环境下,显然新的审计风险模型更能满足风险控制的要求,并且可操作性较强。
(三)审计程序的变化
在旧的审计模式下,其审计程序一般为:了解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控制测试.执行实质性测试,其中第一类程序和第三类程序在每次会计报表审计时都必须执行,而第二类程序可以选择执行。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审计程序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