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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资源税的开采,应遵循以下哪种原则?
A.分别征收,个别调节 B.普遍征收,个别调节
C.个别征收,级差调节 D.普遍征收,级差调节
2.大庆油田7月份生产原油50万吨,销售30万吨,适用税额每吨9元,则该油田应缴纳多少资源税?
A.450万元 B.’720万元 C.270万元 D.180万元
3.某煤矿8月份开采煤炭6万吨,移送自用2万吨,其余未销售,生产选煤、洗煤共4万吨,税额为2元,则该煤矿应缴纳多少资源税?
A.12万元 B.4万元 C.8万元 D.20万元
4.某纳税人10月份自产液体盐4万吨,同时外购已税液体盐5万吨,均用于加工固体盐。共生产固体盐6万吨用于销售,取得销售收入800万元。固体盐税额为每吨20元,液体盐税额为每吨3元。则该纳税人应缴纳多少资源税?
A.135万元 B.117万元 C.105万元 D.120万元
5.某机关有5层的办公用楼一栋,房产价值2 000万元。2002年,将其中一层出租,取得租金50万元,该地区的房产价值减除幅度为20%,则该单位应纳多少房产税?
A.应纳19.2万元 B.应纳6万元
C.该单位属于免税单位,无需缴纳房产税 D.2万元
6.王某2000年6月1日其将其自有房屋对外出租,每月租金为2 000元,则王某该年度应缴纳多少房产税?
A.1176元 B.560元 C.1680元 D.480元
7.某企业将其自有的房产投资联营,作价2500万元,投资期限为15年,每年固定分红50万元不承担投资风险,当地的扣除比例为30%,则本年度该企业应缴纳多少房产税?
A.9万元 B.6万元 C.0.6万元 D.2万元
8.某大型企业2001年起将其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该房产原值2000万,该企业还建有老自社会福利院、学校、商店的房产各400万,600万,100万,并有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自用房产300万元该地区的扣除比例为25%,则该企业当年应纳多少房产税?
A.21.6万元 B.27万元
C.18.9万元 D.29.7万元
9.甲、乙、丙三人在某大城市共同拥有一块2000 m。的土地的使用权,甲实际使用3/5,乙实际使用1/5,丙实际使用1/5,已知该地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为每平方米5元,则甲、乙、丙三人应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A.甲、乙、丙共同承担该税款
B.甲缴纳全部的税款
C.甲、乙、丙平均分担税款
D.甲、乙、丙分别按其所占土地缴纳,即甲缴纳6 000元,乙、丙分别缴纳2 000元
10.下列哪些房产可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A.城市的土地
B.某政府机构使用某企业的办公楼进行办公,支付租金30万元
C.建立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工矿企业
D.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
11.下列哪些情况下,土地使用权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A.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让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承包权
B.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尚在抵押期间内
C.土地使用权人将其使用的土地赠与好友
D.继承国有土地使用权
12.按照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照以下哪些做法确定?
A.根据同类土地的市场价格扣除 B.房地产原值扣除一定的比例后确定
C.由税务机关核定该土地的价值 D.应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扣除
13.下列哪些车船应缴纳车船使用税?
A.在公海上航行的中国船舶 B.内资企业所有并使用的小轿车
C.国家机关所有并使用的车船 D.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船舶
14.河北某企业所有的汽车在北京行驶的,其车船使用税应在以下哪些地点缴纳?
A.应在其企业所在地缴纳
B.企业所在地未缴纳的,其行驶地的税务机关有权查补税款
C.企业所在地和行驶地的税务机关均有权征收
D.应在行驶地缴纳税款
15.某煤炭生产企业共有载货汽车4辆,载重量30吨,大客车3辆,根据当地的规定,货车年纳税额每吨30元,大客车年纳税额每辆200元,新购置汽车1辆,但暂不使用,则该企业每年应缴纳多少车船使用税?
A.4 400元 B.3 600元
C.4 200元 D.600元
16.下列哪些应缴纳车船牌照使用税?
A.外籍人员所使用的车船 B.国家机关所使用的车船
C.某企业使用的车船 D.各种消防车船
17.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在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如何处理?
A.应就超过扣除额部分的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B.应按全部增值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C.应按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D.应按出售金额计算土地增值税
18.郭某购买一辆摩托车,支付货款1.5万元,支付价外费用共1 000元,支付增值税税款2 720元,则郭某应缴纳多少车船购置税?
A.1 872元 B.1 500元 C.1’792元 D.1 600元
19.甲、乙两人互换房地产权,结合市场价格,双方商定甲的房屋价格为30万元,乙的房屋价格为25万元,该地区的契税税率为4%,则下列关于契税缴纳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应以5万元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2 000元
B.双方均无须缴纳契税
c.甲应以5万元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2 000元
D.甲、乙均应以5万元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2 000元
20.某单位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占用该土地的厂房转让给某单位,则根据我国契税法的规定,该转让行为在契税法上应如何处理?
A.应由转让方单位在转让时缴纳契税
B.应由受让方单位缴纳契税
1.营业税在主要税目税率上,国务院颁发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没有卫生税率的规定,可参照文化体育业,税率为3%。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超过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3%。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应纳税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出售(转让)收到的价款×5%。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应缴纳的营业税=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评估价×3%。
2.增值税缴纳增值税按年销售额的多少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生产加工企业年销售额为50万元、商品流通企业年销售额为8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不足这个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应税产品销售额×17%-进项税额(指购入非自用材料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应税产品销售额×3%。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凡是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事业单位,同时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1985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市区为7%,县城、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为1%。按1986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营业税+增值税)×适用税率。
4.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按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颁发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即:应缴纳房产税=租金收入×12%。卫生事业单位出租土地的情况很少,就不再介绍。车船使用税,按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法》新规定,事业单位不再免收车船使用税。其税目如下: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排气量和核定载客人数缴纳;商用车客车,按核定人数缴纳;商用车货车,按吨数缴纳(其他车辆和船舶税率略)。
5.土地增值税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金额200%部分,税率为50%;(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部分,税率为60%。扣除项目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其他扣除项目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应纳税计算方法,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6.企业所得税卫生事业单位取得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税产品缴纳增值税后有利润实现,企业所得税率为25%。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为小型微利企业,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印花税根据1988年6月6日国务院的《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事业、机关、团体等都属于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目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营业账簿等13个税目;税率为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不等,“权力、许可证照”和“营业账簿”税目,适用定额税率,均为按件贴花,税额为5元。
8.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卫生事业单位来说,个人所得税涉及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3500元(法定扣除额)-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按2011年6月30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适用于7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45%。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8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超过800元但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收入额-800)×20%;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收入额×(1-20%)×20%(简便计算方法:个人所得税=收入额×16%)。
关键词:房产税;征管路径;代扣代缴
对居民个人房产征收房产税一直是近几年社会热议话题,其中主要争论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理,(2)计税基础(房产价值评估),(3)统一房产信息系统,(4)税收优惠,(5)平抑房价效果,(6)对地方财政体系建设的意义,但是很少有人对征管环节进行讨论。本人作为一名基层税务工作者,想从征管方面对居民个人房产征收房产税谈一些看法。
一、现行房产税征收情况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精神我国目前的房产税只对盈利性企业的房产和出租的房产征税,对居民自有住房和非盈利性组织的房产免税征房产税,房产税计税基础是经营管理单位的房产原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不是房产评估价值。改革现行房产税,对居民个人自有住房征收房产税,使房产税逐渐向财产税靠拢,对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改善社会财富分配机制,构建地方财政体系等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房产税改革试点情况
2011年1月,上海、重庆两地宣布开始房产税征收改革试点。从税收属性与征收目的不难发现,前者面向新购住房,完全针对“增量”征税;后者虽对“存增量”和“存量”同时征税,但“增量”的规定较多,所以限制新购住房的意图十分明显。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对商品房销售环节进行征税,更多地体现了商品税而非财产税的特征,这与传统意义上财产税属性的房产税有着本质区别。两市房产税试点到今天已经有一段时间。改革效果似乎并不明显,下一步如何深化和扩大再次引发广泛议论。那么为什么两地不约而同地选择在流通环节征税?(重庆的存量独栋住宅为三千至四千栋且变化不大因此税基很小)作为一名基层税务人员认为主要和税收征管路径有关,其关键在于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直接税的征管体系,“代征”仍然是征管的主要手段。
三、税收法规对征收路径的描述
我国征收的税种按大类分一般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行为税、资源税、财产税五种。下面对五种税的征收路径进行梳理。
1.流转税
流转税通常是指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第十三条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流转税专业上又被称为间接税,即向生产、经营、销售、提供服务的单位征收,税负的实际承担者为最终消费者,流转税征收对象主要是单位,一定意义上讲是一种“代征”,直接面对个人征收的比例很小。
2.所得税
所得税通常是指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企业,这里不再赘述。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主要是代扣单位。
3.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
财产税、行为税主要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些税的征收对象主要还是单位。这里特别强调两个税种,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车船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同样也是单位。
从以上税收法规条文梳理可以看出税款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单位,税务机关通过监视单位现金流即所谓“以票管税”来达到税源管控目标。理论上讲这种方式比较简单,高效,成本低,纳税人“税痛”小,纳税遵从度高。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基本围绕这一特征建设,包括金税工程、税务机关部门设置、税收管理员制度等等。
四、税务机关对税款征收的路径依赖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国家财政一直花巨资打造“金税工程”,目前基本建成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远程申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全员全额个税代扣代缴、车船税代扣代缴等网络信息系统。这些信息系统都是针对单位用户开发,而且已经使税款征收变得更加容易无论直接征收还是代扣代缴。一定意义上说,系统建设加剧了税务机关对单位代征税款的路径依赖。尽管如此,作为一名基层税务人员清醒地看到类似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直接税属性的税种仍是偷逃税行为发生的重要领域。摆脱现有路径,为征收财产税性质的居民个人房产税而建立新的征收方式,并不像一些学者想的那么简单。引述一段《财经》杂志2013年第19期郑猛的文章《重庆房产税试点得失》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文章说“有重庆地税部门知情人士向《财经》杂志记者表示在交易环节,对于新购和二手房交易中的高档住宅征税,税务机关可以与国土、房管部门携手在领取房屋产权证的环节进行监控,通过将缴纳税款与办理产权证书形成统一链条的方式进行控管。不缴税,拿不到房产证。相比之下,对存量独栋别墅征税的难度更大,别墅又是房产税的征收主体,征收成本相当高。独栋别墅的房产税征期是每年10月,缴税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别墅主人到纳税服务厅缴税,二是税务部门将流动服务车开到别墅区附近现场缴税。由于一些业主根本不在重庆,又不能网上缴税,缴纳税款很不方便。据了解,为争取纳税人缴税,一位税务所所长曾专门到机场接机。按照重庆市地税局的要求,10月征期内每天都要延长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有专人负责征收工作。对部分长期生活在国外专程回国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事宜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安排车辆接送并指定专人陪同办理。此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曾组织到重庆进行调研,调研人员发现,2011年全市未缴纳房产税税款的21户中,9户是因为无法取得联系;2012年重庆北部新区未缴税款的40户中,三分之一的户数是由于联系不上”。为此新闻媒体批评上海、重庆两市试点在流通环节征收,不符合财产税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缺憾,实属不了解税收征管情况的误解。那些在没有指明征管路径前提下,空谈居民个人房产税改革的论述,不但对改革毫无意义,甚至还会扰乱市场逾期,阻碍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当社会各界就房产税改革趋势达成共识的时候,探讨科学合理的代扣代缴路径,明确代扣代缴人权利义务,完善奖励、监督、处罚机制,利用现有路径使改革方案平稳落地,确保房产税改革收到预期成效,更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
五、居民个人房产税代征问题的思考
对居民个人存量房产征收房产税是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税征收,由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目前条件还不成熟,如何选择合理的代征方式值得思考。本人根据其他税种的征收方式提出几点建议。
1.参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建立税务、房产管理、业主工作单位联网信息系统,由业主工作单位代扣代缴。
2.参照车船税商业保险公司代扣代缴方式,建立税务、房产管理、社会第三方机构联网信息系统,由社会第三方机构代扣代缴。商业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是有机动车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年检法律规定为前提条件。因此社会机构代收房产税也必须建立类似的房产年检制度。社会第三方机构可以考虑:物业公司、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有线电视网、提供住房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等已直接向业主收取有关费用的单位。
3.参照关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扣代缴方式,由房产管理部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代征。
针对我国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征管方式,由税务机关单独征收居民个人房产税只能在流通环节进行,而改革税制远比征收居民个人房产税复杂、耗时。将研究重点转向建立第三方代扣代缴方法上,充分利用现有的征管路径,对推进房产税改革意义更大。伴随商业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的实践不断完善,有理由相信可以找到科学合理的居民个人房产税代征模式。
参考文献:
[1]潘明星 王杰茹: 《财产税属性下房产税改革的思考》《财政研究》2011年08期.
[关键词] 新税制改革外资并购影响对策
一、近五年税制改革的回顾
为积极推动和支持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国产业结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加快了我国税制改革的步伐。2004年到2009年,为减轻农民负担开展了农业税改革,分地区的减征或免征了农业税。2004年,在振兴东北老工业政策的推动下,开始在东北三省试行增值税改革,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2009年,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国际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税制,即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把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当期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中全部予以抵扣。2004年,为了鼓励出口,保证国内市场供应,适当抑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货物出口,改革出口退税机制,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增加进口税税目,由原来的7445调整为2008年的7758个,增加313个;进口关税的算术平均税率则从2003年的11.3% 降至2007年、2008年的9.8%,降幅为13.3%。从2005年到2008年,先后三次调整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从2005年到2007年,实施资源税改革,分期分批地提高了应税产品的税额标准。从2005年到2008年为宏观调控股票市场,四次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税率或征收方式。2006年,实施消费税改革,调整消费税税目和税率;新列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税目,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2007年,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制改革,扩大了纳税人的范围,开始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征税,同时提高了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最高税额标准由每年10元提高到30元。2007年,实行车船税税制改革,简化了税制,实现了中外企业、个人平等纳税,纳税范围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2008年,为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平竞争,实施企业所得税改革,完成了内资企业所得税与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并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了部分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条件。2008年,实行耕地占用税税制改革,纳税人的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征税;大幅度地提高了税额标准,每平方米应税土地的最高税额标准从10元提高到50元,并有加征的规定;同时调整了免税、减税项目。
通过对近五年税制改革的回顾,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新税制改革中有许多改革措施都与外资企业有关。新税制改革作为经营决策的一项重要的外部因素,在影响外资企业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跨国公司在中国实行外资并购的决策和我国企业接收外资并购的决策。以下将对外资投资方式的选择,外资并购企业的类型和行业选择,外资并购的税收协同效应的弱化等方面,阐述并分析新税制改革对外资并购行为的影响。
二、新税制改革对外资并购的影响
中国加入WTO以后,容量大且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中国市场正在成为跨国公司竞争的热点,外商对华直接投资呈现出新的特点,外资并购也出现日益增强的趋势。新税制改革前,我国为了能够创造一个良好的引进外资的国内外部环境,在税制政策方面制定了许多优惠政策,如对外资企业征收低税率的企业所得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车船使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等。旧税制的推动力的确促进了外商投资,特别是以并购方式实现外商投资,外资并购案例和并购资金的数量均呈现明显上升趋势。在外资并购决策过程中,本土国家的税制政策作为外商投资应考虑的重要外部环境因素,我国的新税制改革必然会对外资并购产生一定的影响。
1.新税制改革消弱外资并购的投资形式,绿地投资的投资形式的优势凸现出来。从跨国公司对华投资的投资形式分析,新增值税税制改革,由生产型转为国际通用的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增值额时允许把当期购买的固定资产价值在当期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中全部予以抵扣,跨国公司可以通过绿地投资的方式在我国进行投资,组建资金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同时可以享受消费型增值税带来的税赋减免。而通过外资并购的形式进行外商投资却享受不到消费型增值税带来的税赋减免。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扩大了抵扣范围,跨国公司设备投资的NPV(净现值)和mR(内含报酬率)值会比在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有所提高,投资周期会明显缩短,使跨国公司的绿地投资能够有效地降低投资成本,获得额外收益。
2.新税制改革影响外商投资在投资行业和投资类型的选择。新增值税税制更有利于资金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该类企业可以通过购置固定资产来减少税赋。跨国公司在对华投资的企业类型的选择方面,由劳动密集型企业向资金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转变。新企业所得税税制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现15%的优惠税率,影响跨国公司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并购决策。跨国公司可以充分发挥技术优势,利用新税制改革实现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杠杆效应。新消费税税制增加了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五项税目,取消低中档护肤护发品税目,影响跨国公司对准备投资这五项新增税目的行业的决策。
3.新税制改革增加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经营成本,削弱外商投资优势,减缓了跨国公司在华进行并购投资的步伐。跨国公司在中国通过并购建立外资企业,新所得税法、新城镇土地使用税、新车船税、新耕地占用税逐步取消了外资企业的低税率、减免税赋的优惠政策,在华投资的外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然会增加经营成本。外资企业和国内企业放在一个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的竞争,原有的税收优势削弱,减缓了跨国公司在华进行并购投资的步伐。
4.新税制改革使本土企业通过外资并购实现获得外商投资的税收协同效应逐步弱化。从本土企业被外资并购的角度分析,通过对我国国内众多外资并购案例的分析,不难看出,我国企业在决策被外资并购的主要动因之一就是本土企业可以通过外国资金的注入将自己变成外资企业。本土汽车车牌由蓝底白字换成白底黑资,不仅仅是换了车牌的颜色,该企业每年的车船使用税也获得了减免,外资并购的税收协同效应可见一斑。例如,2000年原乐百氏总裁何伯权决定接受法国达能集团的并购计划的原因之一便是乐百氏与法国达能的总体合资可以使原乐百氏每年的所得税减少上千万元。当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实现了税法统一、计税依据统一,优惠政策统一和税率统一的时候,本土企业通过外资并购实现税收协同效应逐步失去了应有的光环。外资并购的税收协同效应在新税制改革中逐步弱化。
三、在新税制改革下外资进行有效并购的对策
规范、公平的税收制度是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税制改革的步伐将不断加快,跨国公司在华的并购的外部环境也在不断变幻。面对多变的国际环境和本土环境,跨国公司的并购活动应逐渐摆脱投机并购的短视行为,将中国的并购活动纳入跨国公司全球化的战略布局中。在并购企业的选择方面,充分发挥跨国公司的资金优势和技术优势,并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建立并购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1.摆脱投机的短视行为,注重投资的战略布局。在外商投资过程中,特别视通过外资并购方式在中国投资的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的一个重要的动因就是投机。当外资认为目标企业的产权价值被低估的时候,就通过并购取得目标企业的产权或部分股权,再到产权市场上出售,从而赚取其中的差额利润。当新税制改革提高了目标企业的产权价值,或增加了跨国企业的投机风险,将阻碍外商投资决策。对于一个拥有全球四分之一人口的大市场,跨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活动具有全球性的战略意义。面对中国新形式下的新税制改革,跨国公司的投资理念应摆脱投机的想法,拒绝短视的投机行为,更多的是考虑跨国公司在中国大市场以及全球市场投资的战略布局,最终实现股东权益最大化。
2.建立体现跨国公司优势和特色的税务筹划方案。首先,通过并购具有产业优惠的企业,实现并购后企业的税务筹划。例如,跨国公司通过并购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其次,发挥跨国公司资金优势和技术优势,并购资金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充分获得消费型增值税的税赋减免。第三,通过多个企业的并购,在企业间关联交易活动实现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利用成本分摊原则进行税务筹划。
3.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建立外资并购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面对中国新形式下的新税制改革,在一个公平的税制环境下开展竞争,推动和发挥跨国公司在中国建立核心竞争力。总结世界著名企业的长寿秘诀, 几乎无一不是因其拥有强大的核心竞争力而在市场中“永葆青春”的。核心竞争力是一个企业制胜的根本和获得持续竞争优势基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是要求企业达到“一组先进的技术的和谐组合”,实现企业内部技能的协同与整合。对于具有多个下属企业的跨国公司来说,在多变的竞争环境中,如何快速、有效的将跨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引入的被并购企业,并且是被并购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发挥到最大,成为外资并购成败的重要因素。
四、总结
新税制改革给外资并购行为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外资并购理念随国际经济发展、中国经济发展以及中国税制改革等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在不断的更新。外资并购的投机动机和协同效应动机随着规范、公平的竞争环境的建立而逐步淡化。在公平的外部竞争环境中,外资企业的内在优势能够更加凸显出来,外资企业坚实的核心竞争力能够应变不断变幻的外部环境。通过外资并购活动跨国公司的投资行为对于本土企业更具有吸引力。对于跨国公司在进行并购时,也逐步摆脱了急功近利的投机动机,在并购企业的选择方面更更看重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对跨国公司全球战略布局作用。
参考文献:
[1]刘佐:税制改革五年回望.望,2008,第43期,25~27
1994年我国工商税制的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达到了“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预期目标,为此得到了国内外广泛的肯定。新税制强化了税收的职能作用,对于保障我国的财政收人,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政治稳定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1年,我国国家税收收人达到了15172亿元,比税制改革前的1993年增长了256.6%,年均增长率达到17.3%,大大高过了我国GDP的增长。税收总额占GDP的比重达到巧.8%,比1993年12.3%上升3.5个百分点。新的税收制度一个成功的标志就是,中央税收收人占税收总额的比重达到45.5%,比1993年20.8%上升23.7个百分点。我国通过税制改革,中央政府集中更多财力,可以更好用于资金统筹的使用,这也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最近十余年来取得重大成就原因之一。
经过十一年的运行实践,新税制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也已越来越清晰: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律级次偏低,对新税制和税收政策进行变通的现象在个别地方仍然存在,它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市场经济要求税收工作必须法制化,一切违反税法的行为必须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一些纳税人不能自觉地依法纳税,税务机关肢解、变更国家税法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甚至还有个别税务干部,以税谋私,通谋偷、骗税等违法活动。开展偷税与反偷税、腐蚀与反腐蚀的斗争,必须常抓不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此,要建立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税收执法监督检查体系、税收法律服务体系和税收法律保障体系。我国现行税制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缺陷,主要是税收收人占GDP的比重仍然偏低。我国现在的比重在世界各个国家比较起来是低的。换一个角度来讲,我国企业目前的负担还是比较重的,但是负担重并不是重在税收这一方面,是重在税收之外的社会摊派这一方面,很多其他的费用让企业承担了,所以企业感到吃不消。
此外,税制结构还不够理想,流转税占的比重相当大,所得税和其他税种占的比重相对来说弱小得多。税收宏观调控功能发挥也不够好,税收征管的漏洞比较大,税款流失比较严重。因此,随着我国加人世界贸易组织,同时,十六大确定了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为我们的一个奋斗目标,现在税收制度不适应这个要求,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因而,税制改革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其他的税种辅助配合的税制机构体制上,建立一个能够适应社会波动,并进行有效调节,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国家财政经常性预算,正常需求和促进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的税制体系。它的指导思想是完善税制,优化结构,规范税基,调整税率,公平税负,强化调控,实施税制改革,理顺分配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促进平等竞争,保障财政收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
税制改革要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第一是提高两个比重的原则。一个是提高税收收人占GDP的比重;另一个是提高税收里面中央财政收人的比重。
第二要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原则。保持目前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的格局不变的前提下,要正确处理好地方和中央的分配关系,使中央和地方的收人都有进一步增长的潜力,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第三是公平税负原则。根据加人世贸组织的要求,公平企业税收负担。对各种性质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一视同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政策,增强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全面贯彻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第四增加税种,拓宽税基,规范和增加财产税税种。我国财产税制应包括的税种有:房产税、土地税、不动产税、车船税、契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第五,是有利于税收征管的原则。不要给纳税人增加纳税成本,也不要形成纳税的漏洞。为此,应加快税收立法步伐;深人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继续开展税收执法检察;结合执法检察,继续做好地方税收法规的备查备案工作;编辑税收法规信息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完善税收公告制度;进一步做好复议应诉工作;逐步开展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工作。
加强税收征管,应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第一,健全税收立法,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财产课税有关的税收立法要尽早出台,使税收法规健全,规范和指导各税的征收管理。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完善税务稽核、征管手段、提高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堵塞税收漏洞。同时要建立严密的财产登记制度和有权威的财产评估制度,加强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