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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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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特色

文学艺术特色范文第1篇

一、关于符号

关于符号的定义,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1.指某种用来代替或再现另一件事物的事物。2.指一种书写的或印刷的记号。3.在精神分析学中,符号专指那些被压抑到心里深层次的无意识欲望的行为或事物。4.在神学中,符号是指某种抽象的教条或概括。以上对符号的定义做了简单的解释,总的来说符号最根本的定义就是:符号是一种用来代替其他事物或含义的东西。

二、什么是女书

关于女书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概念是指女书作为一种独特性别的文字,包括其字体的形态、语音、笔画结构、组合方式以及使用功能等;广义上的概念是指女书文化,包括产生这种文化的人文地理、女书流传区域的各种风俗习惯以及女书文字写成的作品和写有这种文字的物体。(如纸扇、手巾、布帛等女红物件)本文研究的对象是指广义上的女书文化。

三、女书文化的艺术特征

女书是一种特殊的古老文字,也是一种独具特色的民间艺术,它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汲取养分,同时又丰富和发展着中国的传统文化。每一个女书文字就是一个图案,一个符号;每一件女书女红就是一件艺术品,一个故事。从创造到发展,从文字书法到女红,它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艺术表达方式。

(一)女书文字之书法艺术

1.质朴的书写方式

女书的文字最早是以竹签、木棍为笔,锅底灰为墨,以纸、书、扇、巾为载体,书写而成的,具有质朴自然之韵味。(如图一)女书发展到今天,书写形式多样,有毛笔、水性笔、钢笔等等多种书写方式,还有许多书法家们对女书注入了自己的理解和情感,为女书文化艺术输入了新的血液,女书新形式的表达并没有影响其传统的精髓和韵味,而是推动着女书文化的发展,使之被更多的人所欣赏、接受和理解。

2.灵动的文字形态

女书字体由四种笔画组成,既点、竖、斜、弧四种笔画,字体结构左低右高,字体形态呈长斜体菱形,静中有动动中有静,正如女书篆刻家所说:“女书造型奇特,左右排列错落,右高左低、左右互孕;斜线上下斜行穿插舒展大方,弧线顾盼生情盈盈欲滴倾斜中犹如贵妃醉舞,美人一笑倾其国。”

(二)女书文化之女红工艺

在女书文化流传的地区,我们可以看到女书字体作为装饰图案被大量使用在女红工艺品上,女书女红是女书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今人们还不确定,到底是因女红而创造了女书?还是女书的产生丰富和发展了当地的女红?这个问题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当地的妇女们通过这些符号,运用女红这一载体将自己的勤劳和智慧、理想和愿望含蓄而又真切地展现了出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与魅力。

1.斑斓的色彩

女书流传区域多为瑶族所在地,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一样,有着自己的传统文化和审美取向,其中的服饰制作和蜡染全是靠自己独立完成的。他们喜好色彩斑斓的衣着,多用蓝、红、白为主色调。在女红的用色上,她们选择了沉静、安稳之蓝色,热情、奔放之红色,纯净、无暇之白色,这几种颜色的大量使用体现了他们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以及沉静冷静的处事心态。女书文化的产生,与当地妇女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是分不开的,她们以女红为载体,创造了属于自己的宣泄、娱乐、沟通的特殊方式。

2.亲切自然的图案

女书图案是以女书字符为基础,结合装饰纹样所形成的女红图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女红图案要数八角花纹样,如图二,此图案在八角形内进行由莲花,蝴蝶、蝙蝠、葫芦等中国的吉祥图案的排列组合。一个图案的形成和发展,与当地的自然、社会环境以及风俗习惯是分不开的,它折射出了女书流传地区人们对于美好事物的心理追求,以及他们对于和谐、匀称的审美情趣,女红作品上的图案,向我们传达着他们的幸福观,艺术观和思维观。

文学艺术特色范文第2篇

微电影的发展现状

基于很低的制作门槛以及便利的传播条件,越来越多的非专业人士投入到拍摄微电影的行列中,他们拍摄了大量的作品,例如:《剩男突围记》《我的浴室女友》《性命呼叫转移》《给力情人节》《听梦》《该死的胖子》等,数量巨大,参与人数和涉及的范围都非常广。

由于微电影拥有巨大的市场前景,越来越多的专业拍摄团队也加入进来,如由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品的《4夜奇谭》;由灵思传播机构旗下灵思网络影视中心投拍的全球首部微博系列电影《微博有鬼之目击者》《微博有鬼之私信》《微博有鬼之@谁谁》等等,这些电影大多数由明星参演,拍摄专业,制作精美。

微电影艺术特征探析

微电影是由网络媒介传播发展起来的新兴电影形式,拍摄、制作、参与者都与传统的影院电影不同,具有独特的艺术特征。

多样化的题材选择

微电影创作从专业走向草根,是一种面向大众的个性化的自我展示,没有票房压力的微电影在题材选择方面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

1.爱情题材

爱情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微电影中的爱情主题清新,旨在感动年轻观众。有的传达“乐观、积极”的现代爱情观,如中国最大的微电影出品方华影盛视推出“疗伤系爱情微电影”系列,主打“治愈-励志”风格,将爱情中最脆弱也最令人难以忘怀的“失恋”部分展现给观众,希望通过与观众最细腻的情感接触,传达“乐观、积极”的现代爱情观;有的将题材定位在回归“纯爱”、回归传统爱情观,如微电影《蚁族的奋斗》。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情人节期间,在各大视频网站以爱情为主题首映的微电影多达几十部。

2.怀旧题材

“怀旧”是人类的一种原初情感。从人类诞生之日起,渴望肉体和精神的美好、舒适、幸福与自由,是人类最根本最原始的天性。然而生活并不尽如人意,各种各样的挫折、失败总是不断阻碍、毁灭着人的这种与生俱来的愿望,为了摆脱痛苦寻求解脱,人往往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精神的救赎,一种是继续幻想美好并试图付诸行动去追求未来的乌托邦,另一种就是反复地咀嚼品味往昔留下的美好记忆,以抚平痛苦聊以的“怀旧”。

微电影《老男孩》是一部怀旧题材的典型代表作品,作品以主人公王小帅和肖大宝的成长历程为主线,带领观众重回90年代的中学校园。从使用的道具到唱的歌曲如李春波的《小芳》、动画片《花仙子》的主题曲、迈克杰克逊的《billiejean》、小虎队的《青苹果乐园》等都充满着浓郁的怀旧色彩。现实生活中的80后面临着结婚、买房、就业等压力,在巨大的压力面前人往往留恋过去美好的回忆,充满浓郁怀旧色彩的《老男孩》正巧击中了80后心结,获得了广大80后观众的喜爱与追捧。

3.热点话题

随着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到来,随时、随地、任何人可以发表任何言论的微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成为2011年发展速度最快的网络应用,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微博用户数已达到2.5亿,较上一年底增长296.0%,网民使用率为48.7%。微博用一年时间发展成为近一半中国网民使用的重要互联网应用。

微博成为网络社会的热点话题,灵思网络影视中心紧抓微博这一热点话题,投拍了全球首部微博电影《微博有鬼之目击者》《微博有鬼之私信》《微博有鬼之@谁谁》。《微博有鬼之目击者》讲述了一个通过微博寻找“目击者”的故事,《微博有鬼之私信》讲述了一个漂亮姑娘在收到一封微博私信之后生活改变的故事,《微博有鬼之@谁谁》讲述了小人物药家威一心希望通过微博过上名利双收日子的故事。《微博有鬼》三部曲系列利用三个风格迥异的故事多角度揭示了全新社交媒体环境下的网络生态和复杂人性,并藉此片唤起网民对微博应用的理性思考。

节奏紧凑

节奏是艺术的重要元素之一。“电影是时间的艺术,同时也是空间的艺术。节奏是影视艺术的重要造型手段,能够增添影视的艺术魅力,可以创造气氛和表现情绪。在影视中,节奏的快慢与激烈的呼吸和心脏的悸动完全一致,使存在于有机的节奏强度和艺术的节奏强度之间的一定关系更加强化。”

微电影最大的一个特征是短小,最短的电影在十几秒,长一点的一般在二十分钟左右,这是由网络时代“碎片化”的传播特征和传播设备决定的。在短短的十几分钟内要将一个故事讲清楚,需要非常紧凑的叙事节奏。例如微电影《起死回生的爱》以短短27分钟讲述了一个很有时代感的爱情故事,即一个有了外遇即将离家的女人和她一直细心照顾却无法理解她的男人在结婚五年后面对即将到来的离别,两个人内心纠结却又无法割舍的矛盾心态。

追求自由的审美理想

现代社会思想、文化的解放,唤醒了人的自尊、自信、自立、自主之心,使人萌发了对自由的强烈追求。互联网由于自身的突出特性为现代人提供了一个比以往任何一种交往方式都广阔的交往平台,为沉溺于物欲焦虑中的现代人搭设了一个平等对话、畅所欲言的家园,使得人们追求自由的理想有了实现的可能。在网络中,网民们可以自由发表言论、自由访问网站、自由的创作和发表作品。在这样环境中成长起来的网络艺术,不但超越传统艺术的审美属性,而且展示自己自由创造、感性张扬的特征。

没有投资、票房压力的微电影给电影创作者带来了空前的创作自由,只要不违反道德和法律,任何题材、任何表现形式都可以尝试;可以反映现实生活,可以讨论热点话题,可以讲述恋爱故事;可以是现代题材,也可以是古代题材;可以追随潮流,也可以背道而驰;可以是系列剧,也可以仅仅只拍几秒钟。自由的参与使得网络世界中人人都有机会成为“艺术家”,艺术与非艺术的界限模糊了,“网络艺术以其意义的模糊性、影像的碎片化、情节的互动性、视觉听觉的沉浸感、规则的不确定性、观赏者的随意性、作品的商品化等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传统艺术对“宏大叙事”、“真理”、“本质”的价值诉求;在网络中,艺术家的主体性常被消解,“人人都是艺术家”、艺术的精心创造被“怎么都行”替代……艺术与非艺术的界限模糊了。”

文学艺术特色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 主体 相关权利人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有别于其他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并且缺乏相关配套的法律制度,使得司法机关以及普通民众都有可能将其他相关权利人视为著作权主体。为了更好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有必要明晰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传承人、采风人、改编人等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一、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传承人的关系

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明确的作者,这显然有别于著作权法保护下的一般作品,加之法律上也没有对此问题作出确切的规定,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一直处于模糊的状态,而学界一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来源群为其著作权主体。①而所谓传承人则是这个来源群中的一份子,并将民间文学艺术传承发展下去的人。可以说传承人是师从于前人,传艺于后人的这样一个关键性人物。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发展而言,传承人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没有一代代传承人的继承与发扬,也没有今天的民间文学艺术。因而有的人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人就是其主体。

诚然民间文学艺术在发展的过程中离不开传承人的口传心授,传承人的作用至关重要,但是因此将传承人视为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是不正确的。根据知识产权相关理论,创造性的活动才是民事主体取得权利的根源,换句话说,作品的作者通过自己的创作才获得作品的著作权。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者是他的来源群,来源群在日常生产生活中,根据自己的文化习惯、艺术情操创作出来具有本地域或民族特色的民间文学艺术,该民间文学艺术理所应当归属于它的来源群,并为该来源群所有成员共同所有。而传承人的传承行为并不是创作行为,因而传承人不具备著作权法中可以获得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的资格。

需要注意的是,传承人在自己的传承过程中,可能会添加了一些属于自己独创的艺术元素,那么传承人可以获得该部分的著作权,但是并不等于传承人取得整部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当然,我们明确传承人不是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并不意味着我们不保护传承人的权利。由于传承人的特殊作用与贡献,我们也应该保护他们的基本权利,对于传承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著作权邻接权加以妥善保护。

二、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采风人的关系

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中华大地上星罗棋布着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等着我们去发掘、保护,这是我们的先民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然而现实中,很多民间文学艺术,处于老少边穷地区,远离城市的喧嚣,远离人们的视野,不易被人们发现,也更不易开展相关的保护工作。而采风人作为来源群成员以外的人,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采风行为,发掘了这些民间文学艺术,使之得到人们的关注,客观上也能起到发掘、保护的作用。有的学者认为没有采风人的采风行为,很多民间文学艺术仍将不为人所知,所以采风人应该是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主体。

采风人的作用固然十分重要,然而如同前文所述,民间文学艺术是其来源群所创作的,而采风人并没有参与到民间文学艺术的创作过程中,没有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与贡献,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的理论,采风人并不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采风人的权利也可以通过邻接权加以保护。当然法律也需要制定相关立法对采风人的行为加以规范,既要鼓励他们的采风行为,将更多更好的民间文学艺术发掘出来,另一方面也要杜绝采风人一些不当的采风行为,避免民间文学艺术受到不法侵害。

三、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改编人的关系

民间文学艺术以其独有的特色和魅力,获得民众的普遍认可与好评,而其所蕴藏的丰富艺术题材,也更为很多文学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所改编使用。在这样的商业化使用的背景下,应当明晰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改编人之间的关系,以维护好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同时,促进我国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让民众看到更多的、更优秀的民族文化。

毋庸置疑的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作它的来源群;而改编人依据民间文学艺术改编的作品,属于派生作品,该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改编人,而原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并不归属于改编人,原民间文学艺术与改编作品可以说是泾渭分明。需要注意的是,改编人的改编行为,不得歪曲、丑化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得损害该民间文学艺术的形象,也不得侵犯原民间文学艺术来源群的合法权利。

以上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传承人、采风人、改编人之间关系的简述,通过这样的论述,可以厘清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其他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以规范各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及相关行为。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精神遗产,它的传承与发展离不开各方的努力。只有明晰了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主体与其他相关权利人之间的关系,才能顺利开展相关的保护工作。

注释:

文学艺术特色范文第4篇

知识产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与特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界定一直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研究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与利用时遇到的一大难题,基于其内涵较为丰富,各种不同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对其表述也不尽相同。《突尼斯示范著作权法》对其定义为:“在本国境内被认定为该国国民的作者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流传而构成传统文化遗产基本组织部分的全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建议案》将其界定为:“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它的准确和价值通过模仿和其他形式口头相传”。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做出具体规定,学界对其定义众说纷纭,如刘春田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等文学艺术形式。”即某一特定民族或一定区域的人群世代相传,留存于民间的,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人群历史渊源、生活习俗、心理特征即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群体特征、等诸多内容的文化艺术表现形式的总和。吴汉东教授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者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依据其表现形式的不同,主要可包括以下几类:(1)文学表现形式,如民间故事、诗歌、传说、神话、史诗等;(2)音乐表现形式,如民歌、器乐等;(3)动作表现形式,如民间舞蹈、戏剧等;(4)物质表现形式,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服饰、雕塑、剪纸、刺绣、编织、蜡染、民间建筑等;(5)其他表现形式。

不管对其如何表述,但通过以上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主体上的群体性

民间文艺作品的最初创作者可能为个人,但在历史的发展中,民间文艺作品因其所具有的特色而被某个群体所接受,并由该集体不断发展并延续下去。在延续过程中,集体中的每个人都可能因其对该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中所做出的贡献成为主体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在说及民间文化艺术的主体时,指的不仅是最初的创造者,更包括了为促进和延续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发展而做出努力的每一位贡献者。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化艺术是经世代相传,世代延续而逐步形成的,其本身经历了较长的创作期和发展期。在其创作和发展过程中,融合了各个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成为了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而正由于其时间上的延续性,使得相当多的民间文化艺术具有浓烈的民族色彩,也为保持民族独特性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因此,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也是保护一种民族骄傲和民族感情。

(三)产生上的地域性

民间文化艺术常扎根群众之中,取材来源于群众的生存、生活环境,当地的风土人情和特色都可能渗透于其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化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造就了独特的民间文化艺术形式。

(四)发展的传承性

民间文化艺术可能是很早就已经创作出来的风土文化,在历史的长河中由一种特殊的集体传承下来。它有着不断变化发展的特征,同时又有着相对稳定的因素,因而逐代流传下来。

二、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

(一)外国立法保护

由于各国法律文化的差异,各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和保护情况各不相同,1971年修订的《伯尔尼公约》第15条第4款规定:“未发行的著作物,其作者身份不能证明,但有相当的理由足以认定其为同盟国国家之国民者,该同盟国得依法令指定一有权限之机关代表著作人,并在同盟国行使及保全著作人之权利。”虽然该条中并没有“民间文学艺术”的称谓,但在尽可能广泛的法律意义上则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包括大多由身份不明但被推定为某特定国家国民的作者创作,从这方面讲可以把“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理解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该规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创造了国际法依据。非洲知识产权组织(AIPO)在1999年修订的《班吉协定》附件中列举了应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明确规定包括“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和由民间文学艺术演绎的作品”,同时引进了“付费公有领域制度”以解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过保护期的问题,该公约是第一个保护民间文艺的区域性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于1982年在日内瓦举行的专家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以防止非法利用和其他有害行为的国家法律示范法》,该法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从著作权法中独立出来,为各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提供广阔的选择空间。2002年的《太平洋地区保护传统知识与文化表达示范法》第7条2款规定:对传统知识或文化表达的特定使用方式若属于“非习惯性使用”,需获得传统所有权人的事先明示许可,这些使用方式包括:复制、表演或展览、广播、翻译、信息网络传播、制作演绎作品等。还明确规定了上述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并对对传统所有权人的权利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这些示范法都对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作出了不同程度的保护。

(二)国内保护现状

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作为一种民族个性强烈的文化形式,在我国却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涉及了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但仅表述为“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却导致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规定和方法迟迟未出台。1984年文化部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10条曾经对民间文艺作过保护规定,但是其保护的主体是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并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真正的所有者,即创作、发展、保存这类文化遗产的社会群体。因此,我国对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并没有具体的立法。有部分省份虽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上交代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但由于是地方立法,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并不能代替专门性立法。可见,我国对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明显存在缺失。

由于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全国性系统性的立法,当中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其他国家滥用、无偿利用的现象不断出现时,我们很难依据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如南北朝民歌《花木兰》被美国好莱坞制作成电影,在全世界发行,获得了巨额的商业利益。他们通过改编,获得了被改编以后作品的著作权,但原始作品的实际所有者中国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三、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难点

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不足,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体现在以下点:

(一)权利主体难确定

根据传统的知识产权理论,主体明确的一般作品,权利归于其作者。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是由某一民族或区域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作并完成、流传下来的特殊作品,而不是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即时创作出来的,很多情况下难以确定具体的创作者,因此其权利主体往往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群体,带有不确定性。所以,很难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主体确定给任何一个参与创作的个人。用传统知识产权法的观点无法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因而也无法对这些主体权益做到切实的保障。

(二)独创性难确定

知识产权制度一般将独创性作为是否将客体纳入其保护范围的条件,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独创性的内容大多已固定,不易改变。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是以传承的方式得以保存的,对其独创性该如何认定,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这给认定工作带来困难。同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经过长期的传述、不断改编的,是不固定的,因而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出现纠纷时,由于对创造性的要求不一致,影响了权利人实现其权利。

(三)权利性质难确定

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是集体创作的成果,往往存在于“公有领域”,由于其主体难以界定的“集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知识产权客体相比,具有了更多的公权的性质,事实上已经属于“公权”的文化产品,任何人难以对它主张专有权。如果以私权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就限制了其流传;但如果采用公权的保护方式,则难以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因此,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中必然面临着是公权还是私权的定位和选择。

(四)保护期限难以确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是一个处在无限创作与传承的过程,其所具有的延续性特征,使其处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因此无法判断其何时创作、何时发表。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每一历史单元都赋予其不同的时代内容,以致日积月累而产生根本性改变的可能。现存的作品并不是古老的版本,而是历经数次创新、集成的结果,因此难以适用固定的保护期限对其进行保护。

(五)世界范围内未形成一致意见

世界范围内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各国国内法的立法保护也不够成熟,这更为我国的立法增添了难度。可以说,目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状况并不乐观,制定和完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相关立法迫在眉睫。

(六)传承主体缺失

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环境受到现代知识的不断侵蚀,民间文学艺术对于艺术地域部族群体中的年轻人缺少新颖性和吸引力,他们更喜欢快节奏的现在网络文化,这也就使得民间文学艺术的掌握者大都是老年人,出现传承后继无人逐渐失传的局面。

四、完善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建议

(一)引进集体管理制度

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由于其群体性的特点,权利主体不可能是单个人。所谓民间文化艺术集体管理制度,就是指民间文化艺术权利所有人在无法行使版权、邻接权,或者行使权利存在实际困难时,将其权利授予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由该组织代为行使和管理,权利人享受由此带来的利益的一种制度。由集体代为管理,可以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这是由于多数情况下权利人不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即使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也很难逐一去主张权利,且一一主张权利容易造成混乱,更不利于权利的维护。采用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无疑可以弥补以上的某些不足。

(二)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内容

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特点,其著作权内容应主要包含注明作品来源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这四种权利。

(三)明确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

很多人认为民间文化艺术作品随着时间流逝已经不受保护,所以更加肆无忌惮。需要明确的是,因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具有延续性和传承性等特点,难以适应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性要求,因此,对其进行任何期限上的限制都是不恰当的。

(四)地方政府应强化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意识

保护、继承和开发利用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意义,鼓励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收集和整理。明确和批准本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和范围划分;创办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间组织,促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有效保护。参考文献:

[1]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69.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80.

[3]刘胜红.再论民间文学艺术权[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6(33):45-47.

[4]刘涛.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5(53):71-73.

[5]吴烈俊.我国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191-195.

文学艺术特色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法 法律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内涵分析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们发现作品的定义是要求“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这些要求显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界定有很大的难度。

我们知道大部分知识都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但其不断地发展和创新出新的知识。以民间文学艺术的历史题材创造出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原先的素材是分开的,具有确定的创作主体和特定的表达形式,但是这两者之间有时重叠性比较大,界限模糊,难以区分。这是我们探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进一步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规制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刘春田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立体艺术、装饰艺术的文学艺术形式[1]。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特定民族或区域的社会群体集体创作,通过口传心授、模仿等方式,在本区域内世代流传的、反映本地域的传统文化、风俗习惯、群体特征、自然环境等特有成分,又不断的为群体发展的文学艺术作品。列举式规定可吸收和借鉴《示范法条》的典型表现形式,具体表述为:1)故事、诗歌、谜语、谣谚、传说、寓言、神话以及其他口头或书面民间文学作品;2)民歌、戏曲、器乐以及其他以音乐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3)舞蹈、游戏、民俗活动以及其他以活动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4)皮影、剪纸、绘画、书法、服饰、器具、代表性建筑以及其他以有形形式表达的民间艺术作品。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确定的权利主张主体

民间文学艺术体现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一个群体的,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它“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其作品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2],这会导致谁是真正的权利主张者的问题。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整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财富,“有些民族或群体认为属于本民族的作品或宗教仪式是神圣的,不愿为外人所知,若随意发表,不论其赢利与否都会严重损害该群体的精神利益”[3]。

(二)保护时间不易确定

现在各国是对于一定的知识产权予以一定年限的限制,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由于其自身价值形成的特殊性,简单地规定一个期限非但不能给予保护,这样会使相关的权利合法地被免费使用,原因就在于其在时间上的续展性和主体的不确定性。我们知道民间文学艺术是世代相传的,民间文学艺术所形成的价值是一个集体在漫长的时间跨度内形成的,每一历史单元都是文化的传播时期,也是再创作时期,因此很难认定它的保护期的起始点和终结点。

(三)保护存在很大局限性

首先,民间文学艺术就是一个民族的人创造出来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的,它存在和发展的根基就是它的广泛性、开放性,民间文学艺术更多所体现的是其群体的文化特征,注重这种文化能否得到持续存在并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不被歪曲和随便利用。另外,运用知识产权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核心就在于经济权利的确立、合理的商业利用及市场价值。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特定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又无法行使专有权是令人遗憾的,特别是与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所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乃至于传统知识和遗传基因等传统资源的初始意图不同。

(四)新作品与原作品的差别性

第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集体性质,创作主体具有不特定性,但是运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其权利主体是明确特定的,他们根据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理解,经过改编整理,创作出的作品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特征。第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成于民间,具有长期性,而再创作作品是“作者在运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产生必须依赖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4],它们是源与流的关系。第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经历几代人的发展完善过程中,不断地注入新的内容,虽有创新,但还保留着原有风格特色,而再创作作品想要受《著作权法》保护,必须具备一定的独创性。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根据其进行再创作的作品的区分把握也是需要解决处理的一个问题。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建议

(一)明确著作权的主体

针对主体不确定的问题,我们可以在民族聚居地或地方设置例如××民族理事会、研究会、××地区会所等形式,来研究整理本民族本地区的民族文学艺术作品,从而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得以保护并发扬光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内容广泛、博大精深,根据其内容、表达形式、体现的特色等可以明确属于某个民族的传统文化的,如某个民族特有的民间习俗、故事传说,像属于全体赫哲族群众的《想情郎》等,可以由该民族的理事会、研究会来代为行使整个民族对此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等权利,国家可以规定文化行政部门主管该项工作,各民族理事会可以将本民族特有的文化遗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经过整理,报经文化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明确改编者的权益

我们可以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任何人的歪曲、篡改和丑化,鼓励改编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但是改编者和整理者对其改编整理后形成的新作品必须注明来源出处,并且要向一定的部门支付一定的许可使用费。任何人都不得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据为己有,也不得反对他人对其重新进行改编和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进行再创作的个人或组织,应尊重产生该作品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不得歪曲原作品,不得给产生该作品的群体造成精神伤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或经改编创作而形成的作品不得向外国人卖断著作权。同时私人、集体所有的非常重要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坚决禁止出售或转让赠于给外国人。

(三)无期限保护

《著作权法》第2章第3节“权利的保护期”中规定了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生前及死后50年,合作作品到最后死亡的作者的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都有明确的期限。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它在历史长河中不断的经人们改进,再创作流传数年,认定它的起始与终结不易,以至无法从事实上来确定它的最后一个创作者,来确定它的保护期限了。而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一个民族、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我们不能抛弃丢失它,更不能确定一个期限来保护它而其他时间任由他人任意践踏它。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从事实上和民族感情上来说,它的保护期限都应该是无期限,无期限保护我们丰富多彩、宝贵的文化遗产。

(四)使用上采取许可使用和收费制度

让文化行政部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它也可以将其部分权利下放由各民族理事会、研究会来许可,但是要向有关部门备案登记。另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收费。明确属于某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使用费用由该民族理事会收取,提取其中少量部分上交国家文化行政部门,该许可使用费除支持理事会的基本运作外,主要用于宣传和弘扬民族民间文化,组织专业人士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整理和研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传播,使更多的人知道了解它,还可以与地方政府等联手搞项目,像建旅游基地、度假村,让游人身临其境感受某个民族的民族风情等。

面对保护传统的民间文化这一公众性课题,一方面,要利用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在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相结合方面作出应有的贡献。另一方面,应积极地在知识产权制度以外,运用多种法律诸如文物保护、旅游管理等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以及公共政策的扶持如少数民族民俗文化、民间传统文化资料的收集、整理、保存等项措施,更重要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商业上的开发和利用的,而是以保持、尊重与弘扬为直接目的。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57.

[2]李建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条文释义[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3]刘心稳.民间文艺作品:呼唤立法保护[j].时代潮,2003,(3).

[4]王鹤云.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制度[eb/ol].sipo.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