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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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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范文第1篇

关键字:天然气 安全管理 措施

一、前言

天然气作为清洁、高效、安全、环保的优质能源,已逐步成为城乡居民燃气的主导气源。天然气利用工程的建设,不仅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优化了能源利用结构,且减少了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然而天然气是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其爆炸极限是5.3~15%,属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最小点火能仅为2.0MJ,燃烧速度快、放热量大。如果没有对其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一旦发生天然气泄漏、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将会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在天然气的应用中,安全问题始终放在首要位置。

二、发生天然气安全事故的原因

(一)经营单位管理的局限性

1、用户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数量不足,培训不到位;

2、管网及相关设备的维护、保养、更新和新技术改造缺少资金;

3、难以对用户的安全违法行为实施惩处。

(二)用户自我安全防范的局限性

有数据显示天然气家庭用户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用户没有正确选择燃具;

(2)燃具产品和服务质量良莠不齐;

(3)燃气设备安装不执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4)用户天然气安全知识水平不高、安全意识不强、事故处置能力不高;

(5)用户天然气设施封闭在家庭装修内,广泛使用嵌入式灶具和橡皮软管,使隐患加剧。

三、天然气安全管理措施

(一)教育对策:领导重视,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领导重视是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营造"共担安全责任、共保安全发展、共享安全成果"氛围,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则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关键。从一项工程的投标到工程开工,项目各方都应做出相应的安全承诺并建立相应的安全责任,项目业主方要始终把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天然气经营单位应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建立健全用户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供气管道及附件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对出现的故障和存在的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做到设施设备不带病工作。在全体员工中形成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概念,使职工意识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为今后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确保施工安全。天然气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严格执行安全专项资金提取和使用规定,确保职工安全培训和安全投入,针对用户的特点改进安全用气的宣传方式,提升全员安全认知水平,从而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技术对策

1、管道施工方面

在管道施工管理过程中,燃气供应商应该进行明确而详细的地检查:

(1)在建筑物的内部或地基下面不可设置最高使用压力的高压管道;

(2)最高使用压力即使是中压管,应在燃气泄露警报器的检知区域内或有自动切断装置;

(3)地埋管道的接合方法必须具有防震性。

(4)必须采取防地基下沉措施。

另外,进行管道施工和工程验收时,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严格要求:

(1)所有焊接燃气管道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焊工考试合格证书、所有设备和材料均应有出厂的合格证书、管道与设备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的技术规范;

(2)焊缝坡口角度为65-75度,型式为对接V型坡口,坡口必须清洁,无油污和浮锈等;

(3)焊接材料采用亚弧焊打底,507焊条单面焊接;焊口应自然缓冷,严禁浇水冷却;

(4)管道强度试验按设计要求进行,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试验介质为空气,但内管的最低强度试验压力为O.3Mpa:进行强度试验对,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后,稳压一小时,无泄漏并目测无变形为合格;

(5)两个环形焊缝间距至少为管道直径,且不少于100毫米;焊缝上的渣溶和两侧飞溅物必须清除掉,且焊缝高度应为2-3毫米;

(6)管道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二倍,但不应小于3000Pa,并以30分钟内压力不下降为合格。

2、安全保护方面

(1)加臭处理技术和楼栋调压器设备

按照标准条件下的数值来控制天然气中臭味剂的加入量,并根据不同的温度、压力情况增减臭味剂用量,多推荐选用四氢噻酚等新型臭味剂,加臭点选择在降压后的燃气低压输配管道上;设置楼栋调压器不能随意减配,要根据确定所覆盖的楼栋数及用户数的长期实测值来确定。

(2)管网断裂保护

我国未强制安装管网逐级断裂自动保护设备,但单位可结合实际,使用燃气管道止回阀、用户设施管道的防断裂泄漏安全阀等安全保护装置,以提高安全等级。

(3)选择安全规范的灶具和连接具

在选择灶具上,可以选择带熄火保护装置的嵌入式灶具,并且也要考虑燃气的燃烧速度,这样的灶具可防止燃气从灶具大量泄漏,火焰才易稳定,使用才安全。另外,连接燃气具的橡胶软管易老化漏气,建议采用铝塑复合管和波纹金属软管,质地硬。用户在设施施工中若采用暗埋、暗封等方式时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提出的最低技术要求,规范室内连接方式。

(4)使用安全报警与自动控制系统

日前市场有IC卡燃气表自关断产品、家用燃气管道自动断气电磁阀、燃气报警器和采用机电一体化技术具有安全报警与自动控制功能的相关产品,当发生自然灾害或燃气供应系统故障时,能部分或全部地切断气源;必要时,对局部或全部气源进行控制或切断,并对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控制,以确保燃气供应系统运行工况正常,安全可靠。

四、总结

城乡燃气供应关系到千家万户,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实施经济可靠的安全管理与技术一体化解决方案,运用"预防为主、善后为辅"的积极、主动的方法,把事故扼杀在摇篮中,对于燃气安全生产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罗雯 蔡攀 丁凌云 纪红兵.广州市家用天然气安全管理的研究.2008年第二届全国石油和化工生产安全与控制技术交流会会议论文集

[2]郑力铭.关于天然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探讨[J].南北桥,2013年1-2月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范文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各类燃气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08]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城市燃气行业属高危行业,燃气安全关系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燃气市场治理整顿活动,及时消除了一些隐患,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对燃气安全认识不足,擅自设点、无证经营液化石油气,使用不合格、报废、超期未检钢瓶;燃气安全设备不配套,维修养护不及时,燃气器具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部分燃气管网老化等,已成为影响燃气市场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是:通过进一步治理和规范,使全市燃气市场审批手续完备、各类证件齐全;设计施工规范、质量安全达标;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责任到位;安全宣传到位、服务规范优良;隐患彻底消除、行业安全生产。

燃气安全管理的工作重点是:

(一)规范管道燃气市场。一是由市建设局牵头,市规划、质监、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制定全市燃气发展专业规划和燃气应急救援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二是全面清理违章占压燃气管网设施现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切实加强燃气管网运行的安全监控,对全市范围内占压燃气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逐项清理统计,汇总后报市建设局,在市政府组织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拆违”工作。三是对不规范的瓶组液化气站限期进行关停,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停止建设使用液化气站组站;已经建成的,能并网的要并入城市燃气管网,不能立即并网的要制定计划,限期并网,同时要加强监控。

(二)规范燃气经营市场。一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液化气站,建设、安监、工商、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逐站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二是取缔不合格液化气站,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业户予以取缔,经取缔又擅自经营的,要依法有关设施,并予以处罚。三是严禁无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液化气代灌代销经营活动,具备设立条件的,须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液化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燃气供应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三)规范燃气工程市场。新建、扩建、改建燃气工程,必须符合城镇燃气规划和有关安全生产要求。一要严格按照燃气工程建设审查审批程序,由建设、安监、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办理相关手续;手续不齐全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二是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新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未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作业、动用明火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三要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所有燃气工程都要依法委托具有相应燃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要严格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四要严厉查处未经审批擅自建设的燃气工程,对未经审查审批的管道燃气、液化气站点等燃气工程,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建设单位要无条件拆除已安装的管网,退还向用户收取的建设资金,并承担工程拆除的全部费用。

(四)规范燃气器具市场。按照《*省燃气器具气源适配性检测管理办法》要求,所有燃气器具在销售前,须由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并取得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准销证后方可销售。对销售不合格燃气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建设局会同市工商、质监等部门予以查处;要大力推广和使用户内燃气泄露自动报警切断装置,所有新建安装管道燃气的用户都要安装户内燃气泄露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原有用户未安装的要逐步进行改造。

三、进一步明确责任

(一)市建设局是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市燃气供热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燃气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燃气安全监督、安全宣传、市场管理、燃气工程审批验收备案和燃气许可的初审工作。市建设局要与各燃气企业签订燃气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二)市安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经营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综合监管工作。

(三)市工商局负责对全市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灶具安装、维修、销售资格的企业和个人核发《营业执照》及年检工作。所有燃气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时,须提交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没有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予办理年检手续;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四)市质监局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做好气瓶和压力管道的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不合格气瓶以及不按规定粘贴充装标识和非法转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市交通局要严厉整治使用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专用运输车辆和无《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的车辆,对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六)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执法保护工作,对拒不接受燃气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甚至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依法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实行治安拘留。

(七)市消防大队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的燃气企业,依法限期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予以查封。

(八)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严格按照市容管理规定,对沿街和在市区内叫卖销售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燃气企业的督查指导,对燃气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四、健全完善安全检查制度

按照省和*庄市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好每年4、6、9、11月份的燃气安全检查。重点加强燃气输配管网、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对老旧燃气管网以及调压站、阀门井、引入管等部位的检查,对使用年限时间长的管道和设施制订计划,进行安全评估。加强对各类建(构)筑物、物料堆放占压燃气管线地段,各种管沟与燃气管道交叉、距离较近等地段的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建立台帐,登记造册,责任到人,及时整改处理。建设、安监、工商、质监、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在每年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建立联合安全检查工作制度。

冬季是燃气事故多发季节,每年冬季要在全市开展一次液化气市场专项治理活动,建设、安监、工商、质监、消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联合行动,重点对液化气经营站点及流动倒气商贩进行规范治理,对经规范符合条件的液化气经营站点办理《燃气供应许可证》;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试合格发放《上岗证》。对无证继续经营的,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同时追究液化气站的责任。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范文第3篇

关键词:燃气;输配管道;完整性管理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行业开始开展完整性管理的研究与实践工作。2009年,中国燃气协会理事长在安全管理经验交流会上,明确提出“必须学习和开展完整性管理、风险管理和环境管理,切实提高安全工作的科学水平”。2012年,中国城镇燃气协会组织编制了《城镇燃气安全评价标准》,推动了完整性管理的发展。为此,根据国外城镇燃气完整性管理研究成果,结合我国长输管道完整性管理成功经验,提出燃气输配管道完整性管理流程和主要内容。

二、燃气输配管道完整性管理的内涵

燃气输配管道完整性管理(Distribution Integrity Management Program,DIMP)是指燃气运营企业根据不断变化的管道因素,对管道运营面临的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技术评价,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对策,不断改善识别到的不利影响因素,从而将管道运营的风险水平控制在合理、可接受范围内,最终达到持续改进、减少和预防管道事故发生、经济合理地保证管道安全运行的目的。

三、燃气输配管道完整性管理流程

城镇燃气输配管道完整性管理的顺利开展需要建立总体框架,明确完整性管理方针、工作内容和实施流程,以解决国内相关工作不够系统全面的问题,提升管道管理水平。城镇燃气管道完整性管理流程和体系框架的制定主要参考国外关于DIMP的法规和标准,结合我国长输管道完整性管理的经验和燃气运营企业的现状,在综合分析美国和我国标准规范以及我国燃气运营企业管理现状的基础上,确定燃气输配管道完整性管理的6个关键步骤为数据管理、泄漏管理方案、风险评价、完整性评价、维修维护和效能评价,这6个环节涵盖了管道完整性管理工作的各个阶段,指明了开展管道完整性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顺序。

1.数据管理

管道完整性管理首先是对输配管道数据进行管理,数据是管道完整性管理的重要基石,数据管理主要涉及数据采集筛选和数据管理系统的建立。

燃气输配管道完整性管理涉及数据可分为3大类:(1)管道空间数据。②管道属性数据。③管道运行管理数据。通过建立数据管理作业文件,有效规范数据采集过程和数据保存格式。

数据管理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以数据管理为核心的完整性管理信息平台,并将数据管理系统融入管道日常生产运行中。燃气输配管道完整性信息平台建设还需要有强有力的关键技术支撑,主要包括:管道数据模型技术,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和数字航测技术,3S(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系统RS和地理信息系统GIS)一体化技术,空间一致性匹配,系统统一性和协调性,标准空间统计单元的建立。

2.泄漏管理方案

城镇燃气输配管道的运行压力较低,多数城镇燃气管道的运行压力低于0.4 MPa,因此燃气输配管道完整性管理更关注管道泄漏。城镇燃气管网分支多,接口和阀门多,存在多处动密封和静密封,管道平均每公里发生的泄漏事件远远多于长输管道。因此,完整性管理方案重点应该在于识别泄漏因素和泄漏点,同时加强泄漏发生时的应急处理。

为了有效管理燃气管道的泄漏,燃气输配企业在制定完整性管理方案时,应制定可执行的泄漏管理方案,并将其作为完整性管理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燃气管道完整性管理工作的需要,燃气运营企业在制定泄漏管理方案时,应当包含5个基本要素:(1)泄漏点定位。(2)分析与泄漏点相关的风险因素。(3)进行泄漏分级。(4)确定泄漏检测优先级。(5)自我评价与记录保存。

3.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是指识别出对管道安全运行不利的危害性因素,评价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综合得到管道风险大小,并提出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分析过程。风险评价是完整性管理的关键环节,应根据评价范围、复杂程度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技术进行评价。管道风险评价流程的主要个环节一般为风险因素识别、失效概率分析、失效后果分析和风险分级。

4.完整性评价

完整性评价是通过特定技术手段获取管道缺陷信息对管道完整性进行评估,以明确现在和将来管道达到安全运行状态的能力和水平。城镇燃气完整性评价是利用基于风险的燃气管道安全检测技术,评估管道现行状态,确定维修维护措施与再评价周期的过程。

5.维修与维护

维修与维护是燃气输配管道完整性管理的第5个步骤,主要是对风险评价和完整性评价发现的风险点或管道缺陷采取风险减缓措施,以降低管道风险,保证管道安全运行。维修与维护主要包括管道保护和保卫、管道腐蚀防护和管体缺陷修复3个方面。

管道保护和保卫主要包括巡线方案、泄漏检测系统的安装位置及管理、安全预警系统的安装位置及管理以及反恐怖袭击方案。巡线管理是管道保护和保卫的主要方式,其内容主要有:巡线控制指标、巡检安排及责任人、内部值班及保卫联系电话、巡线属地地方联系电话、第三方施工监管制度等。

腐蚀防护主要是根据风险评估和完整性评价结果,对需要开展腐蚀防护的管段实施防护措施。对于外防腐层严重破损地段进行统计,并实施修复计划;根据阴极保护运行情况测试结果,对于欠保护或者过保护的管段制定风险减缓措施;对于存在交流或直流杂散电流干扰的管段,准确测试其干扰情况,制定并实施排流措施。

管体缺陷按成因主要分为腐蚀缺陷、环境造成缺陷、制造与施工缺陷和第三方破坏类缺陷4大类。管体缺陷修复技术种类很多,针对不同类型的管体缺陷均有修复技术与之相适应。

6.效能评价

燃气输配管道完整性管理效能评价是指对完整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将系统的各项性能与任务要求综合比较,最终得到表示系统优劣程度的结果。通过对管道完整性管理工作进行效能评价,分析管道完整性管理现状,发现管道完整性管理过程中的不足,明确改进方向,不断提高管道完整性系统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建立效能评价方法时,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全部泄漏数量,按照泄漏事故原因将全部泄漏数量进行分类。(2)开挖损坏数量。(3)修复或消除的危险泄漏总数,将修复或者消除的危险泄漏数量按原因进行分类。(4)燃气企业认为对进行效能评价和威胁因素控制有效的其他措施。燃气企业应当分析其效能评价的结果,定期进行威胁和风险因素的再评估,有效改善完整性管理方法,提高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董绍华. 管道完整性管理体系与实践[M]. 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09:19-22.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范文第4篇

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向经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方案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方案

《xx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将于xx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从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安全、燃气设施保护和使用安全、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在燃气规划和建设方面,《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及相关许可手续。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原已建设仍在使用的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应当逐步接入市政燃气管网供气。

《办法》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向经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报建。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包括改建、扩建)燃气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撤销燃气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同时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在安全管理方面,《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燃气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燃气经营企业不预先告知的安全检查,同时可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行政区域内燃气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违法行为。

       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订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燃气安全生产、安全供应、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燃气界定】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及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置等安全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主要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应当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发,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应急”的原则,体现到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存以及设施保护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燃气经营者和用户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属地责任,增强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燃气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燃气的相关活动。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燃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燃气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城镇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各县、区燃气依法管理和燃气执法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燃气管理的相关信息,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负责组织制定市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燃气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核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调整燃气相关规划土地使用性质之前,应当征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优先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燃气管线建设审批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程序执行。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燃气安全综合监管职责;遇有城镇燃气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在市政府的授权下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充装燃气气瓶的行为;负责查处使用不合格、未按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负责燃气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工作,对燃气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燃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主体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燃气市场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对工商业用户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经营瓶装燃气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取缔;协助配合对餐饮企业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燃气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会同有关部门燃气在灾害性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临时禁运公告。

市消防支队负责依法对气化站、储配站、汽车加气站等燃气经营场所及燃气使用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协助燃气管理部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燃气运输的行为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道路燃气运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交通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队燃气设施的破坏;负责牵头做好燃气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依法审批;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燃气经营、储存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依法对燃气经营、储存场所进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市道路未经道路开挖许可埋设管道的行为;查处城市街道两侧临时占压燃气管道行为。

市水务局负责水务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

xx海事局负责负责船舶载运燃气的安全监督。

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燃气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县区政府职责】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完善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协调解决燃气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七条 【行业自律机制】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为行业提供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燃气发展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属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的燃气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燃气设施改动】燃气设施改动(包括改建、扩建、撤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向工程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条 【管道供气】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气化供气装置,已建成的应当停止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做燃料时,必须采用管道供气。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加气站建设】新建加气站、加油站改建为加油加气站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情况除了向工程所在地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外,还需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档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燃气工程技术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安全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场所应明示《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管道供气原则】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气源。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下属分支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1名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储配站、供应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等应设立安全组织和安全员;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安全管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安全管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燃气设施、设备等发生事故应追究相关企业主体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管道燃气的巡查,对发现因巡查不到位,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而发生的燃气事故应追究经营企业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安全评估】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燃气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安全评估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应当报所在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燃气运输】道路燃气运输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燃气运输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按要求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允许未经许可的燃气运输车辆进出储配站、供应站、加气站等经营场所。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车辆的,应及时通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燃气质量】燃气经营企业应保证所供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第二十一条 【燃气气瓶】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涂敷。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在气瓶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标识涂敷技术规范》(DB44/T 2108-2018)要求的充装单位名称(字号或者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并实行气阀塑封。

燃气经营企业严禁给非法制造、报废、检验不合格、超期未检、非自有和非托管气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管理】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气瓶管理制度,对气瓶充装、配送全过程进行管理,记录充装、储存气瓶的储配站和供应站名称、负责配送的送气工、送气时间及用户等相关信息。

送气工执行送气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送气配送单。从业证(牌)应包含瓶装燃气企业名称、本人工号、照片、岗位名称。送气配送单应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送气人员、收费价格、气瓶编号、塑封套流水号、用户签收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管道用气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含个人与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燃气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居民,燃气经营企业应办理燃气开户手续并建立用户档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发放安全使用手册,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燃气经营企业对不符合安全使用燃气条件的场所不得提供气源,一经发现将追究提供气源的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应协助有关单位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用户安全】燃气经营企业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1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检查情况应向用户通报并由用户签字。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约定关于入户检查的条款。燃气用户拒不配合入户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时停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7日前书面通知用户。在用户配合入户检查并消除隐患后,燃气经营企业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四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器具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护范围】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一)各类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

1、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汽车加气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设置。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气化站、燃气调压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设置。

(四)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燃气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行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监管职责】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实施具体的监督。

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有关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设施的保护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处理预案,设置并公布24小时燃气应急处置电话。

第三十条 【燃气设施和安全标志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安全保护责任:

(一)铺设管道;

(二)进行钻探、打桩、顶进、挖掘等作业;

(三)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查询结果显示施工活动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应共同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联系燃气经营企业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工程开工前,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燃气管线资料,并在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情况下,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确定燃气管道的准确位置。燃气管道的具置以现场探测为准。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范围、工期等事项提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加强现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委派监理工程师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进行旁站监理,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必须立即制止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庭院燃气管道、楼栋共用燃气管道进行监护,发现损坏燃气管道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领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五章 燃气使用安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用气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二)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器具、连接管等;

(三)擅自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标记;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住人、设置炉火;

(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八)擅自拆卸或者修理燃气钢瓶角阀、燃气调压器、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计量表前阀门,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九)禁止瓶装燃气进入电梯;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日常维护职责】居民用户负责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

单位用户负责其入户总阀以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管理权限分界点之前的管道和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八条 【燃气企业安全检查】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工作,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用户对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要及时进行整改。

对确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不符合燃气使用安全场所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应燃气,并向所在县、区燃气主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气象、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不予先告知安全检查】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对燃气经营企业不预先告知的安全检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区域季度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不定期组织燃气安全督查。

第四十一条 【执法监督】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强化燃气执法力量,开展经常性执法活动。会同消防、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燃气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开展行政区域燃气联合执法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燃气联合执法行动,各部门依职责重点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于行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者无证、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或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由燃气执法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燃气、气瓶以及其他用于上述违法活动的器具,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行业协会安全巡查通报】燃气行业协会应建立对燃气经营市场的安全巡查通报机制,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反馈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燃气管理信息化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推进建立全市燃气管理信息平台。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当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并提供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平台连接的接口。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并提供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平台连接的接口。

第四十四条 【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五条 【安全事故预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市级应急演练。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两年组织1次辖区应急演练。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每半年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1次综合应急演练。

第四十六条 【维护燃气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对破坏燃气设施以及可能造成燃气事故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四十七条 【安全事故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负责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属燃气事故的,应直接拨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燃气经营企业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事故隐患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范文第5篇

【关键词】燃气工程;安全管理

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燃气行业也日益蓬勃发展,迎来了我国城市燃气大发展,城市燃气必将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但燃气偶尔发生燃气事故也呈现出上升趋势,值得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由于燃气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点,一旦设施发生泄漏,极易发生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另外,还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的威胁:首先,燃气工程数量多,工程量小,施工范围分散,特别是在工程项目施工的高峰期,难以监管到位,给工程管理带来相当大的困难和隐患。其次,燃气施工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来自农村,人员流动频繁(农忙,农闲),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差。第三,由于燃气施工与土建、上下水、供暖、弱电等交叉施工等因素影响,各种地下管道遭到第三方破坏的事故时有发生,由于各施工单位都在抢工期,第三方机械施工往往造成燃气埋地防腐管防腐皮损坏严重,尤其对于已竣工燃气工程,事后甲方及第三方也不及时告知,燃气工程得不到及时补救,这无异于给本地埋了一颗“定时炸弹”。以上情况都是导致燃气工程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因此,燃气行业的首要工作就是安全生产,确保燃气安全运行。

一、大力强化城市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要确保燃气管道安全,必须建立健全和不断强化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企业要真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确保安全与生产一体化;要从领导入手,建立和落实安全责任制,通过责任制把安全生产落实到人,落实到位;要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充实较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从生产的每个环节狠抓落实;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坚决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特别要严肃巡线检查制度和安全值班制度,加强对重点设施、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完善事故抢险处置预案;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要加强监控,及时认真整改,确保运行安全。

二、提高施工单位的安全意识

事故的发生归结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而这两方面都是由于人的因素而引起的。因此,燃气行业更要注重“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通过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技能培训,提升职工的安全作业水平与效率,创造效益。在实际工作中,除开展正常的新职工上岗“三级”安全教育、全员安全教育、职工换岗转岗安全教育以及典型事故教育培训外,更要抓好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使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同时,还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周、安全生产月与职工培训等方式,采取知识竞赛、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多种形式,促进职工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提高掌握安全技能,做到业务精、技能熟,在处理异常事件中处变不惊,冷静沉着,安全到位。

三、施工单位工程施工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流程

(1)现场管理人员不违章指挥,现场施工人员严守操作规程,不违规操作。(2)严格审批流程,消除或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3)燃气企业、监理、施工单位等加强现场监管力度,增加现场检查频率。对特种作业人员实行备案制,要求持证上岗。(4)实行“四全”动态管理。安全管理与项目的所有人员有关,涉及到项目活动的方方面面,涉及到项目的全部过程及一切生产要素。因此,应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四全”动态管理。(5)发生安全事故做到“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四、从施工各个环节上强化安全防范

首先从城市燃气管道施工过程方面,承担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施工安装相应的资质,在施工过程中,对质量检查和验收必须要严格加强。与此同时加强对管沟与管基施工方面的管理。一般情况下燃气管道进行埋地敷设,所以在回填土和地面的外部载荷的长期作用下,对管道抗拉抗压强度要求较高,并且要按照实际情况的需要合理的进行开挖深度与回填的密实度等施工系数的计算与管理。在管材的选型与质量方面也要做到严格把关,对于管材商的许可证以及管材的合格证、材质分析化验报告、试压报告等材料进行有效地管理,保证管材的质量符合技术要求。对管材进行如涂刷防腐漆等防腐技术处理,及时有效地防治管材腐蚀、生锈等现象。与此同时对管沟回填加强监管,在进行分层回填的工作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层夯实,对于靠近管顶的土层要进行人工夯实,保证管沟的夯实质量,防治由于多年挤压而出现地面下沉、重载荷作用下导致管道断裂或泄漏等现象。

五、施工机械使用的安全管理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于重型机械的拆装、重大构件的吊装、运输、机械保养、修理作业,要提出保障人身和机械安全的措施。(2)认真进行机械安全检查。包括机械本身的故障和安全装置的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装置灵敏可靠。还要进行机械施工条件、现场环境的检查。(3)杜绝机械责任事故。应杜绝由于操作不当、违章作业、维护保养不当、修理质量不合格、带病运转、管理不严、保管不善、指挥失误等造成机械损坏、人员伤亡的机械责任事故。(4)机械设备发生故障后,应由专人排除,严禁操作人员擅自拆除,避免因此而造成事故。(5)机械在运动中,严禁对其进行维修、保养和调整作业。(6)操作人员在机械上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带,严禁从高处往下投掷物件。

六、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管理

(1)进入施工现场后,技术人员就应当对施工放线进行复核。(2)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材料要进行质量复核,对成品构件、设备等都要按说明书和设计要求进行复核,检验出厂合格证书。(3)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办理验收手续和填写隐蔽工程记录。(4)对主体工程的设备、管线、控制系统及辅助工程的安装施工,认真填写施工记录,并对设备、管线的清扫、试压、检漏、试运行等项目进行检查和签证。(5)做好现场施工记录等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总之,为了保障燃气施工的安全进行,有必要对施工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工作,充分认识影响施工安全的不利因素,只有充分认识这些不安全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改进措施,才能保证燃气施工的顺利进行,才能使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实和改进,进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和工作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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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力.依法实施质量监督 构筑燃气工程安全防线[J].城市燃气.2005(2)

[3]李亚楠.论城市燃气工程的安全管理[J].科技风.2012(6)

[4]潘志全.燃气工程现场安全管理之我见[J].中国城市经济.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