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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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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的重要意义

法律援助的的重要意义范文第1篇

为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责任,切实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96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9〕35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深化“平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县大力开展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基本形成了“镇有工作站、村居有联络点”的农村援助网络,为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农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不高、便民措施不够、组织网络不健全等问题仍比较突出,法律援助离广大农民群众的期盼和“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农村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扶贫济弱的“民生工程”、“阳光工程”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为广大农民提供成本低、效率高、质量优的法律援助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二、进一步健全网络体系,推进农村法律援助拓展与延伸

要以县法律援助中心为龙头,以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为骨干,以村居法律援助联络点为补充,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建设,配齐配强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规模大的镇(街道)要配备专职的法律援助员,充分发挥兼(专)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指导和帮助农民申请法律援助、宣传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和直接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方面的作用。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中场所、较大企业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联系点,明确联络员,引导进城进企务工农民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

三、进一步扩大援助范围,满足农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

根据《意见》要求,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以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为经济困难标准,努力降低援助“门槛”,使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法律援助。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低保对象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逐步将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造成种植、养殖业损害和建房引起的人身损害,以及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项,列入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不断满足农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四、进一步完善便民措施,提高农村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

按照“临街落地”要求,加强县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接待场所建设。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联动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完善县镇两级“12348”法律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援助申请“零等待”。坚持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法律援助的全过程,更多地采用非诉讼的方式解决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继续在村(社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集中的地方装挂标有“寻求法律援助,请拨12348”的法律援助指示牌。发放农民法律援助卡,制作法律援助服务指南,方便农村困难群众寻求法律援助。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扩大农村法律援助知晓率

要把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纳入“五五”普法内容,以“法律进农村”为载体,充分利用宣传媒介以及开展送法进村入户等途径,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教育。要紧紧抓住重点对象、重点事项、重点领域、重点时段,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将法律援助的相关知识宣传扩展到农村小集镇、农贸市场、活动中心,使广大农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法律援助,不断提高农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认知度。

法律援助的的重要意义范文第2篇

今年是市委将法律援助工作列为全市改善民生“十大工程”之一的第二年。为进一步推动全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贯彻落实2014年《市法律援助工程实施意见》精神,把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省法律援助条例》精神,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对于扶助社会弱势群体,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援助扶弱济贫、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

二、工作目标:

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全区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20件,援助率100%;全年无偿接受法律咨询3110人次。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区公证处、区法律援助中心必须完成区局下达的办案指标和咨询任务。(目标分解见附页)。区法律援助中心全天候开通“12348”。法律服务专线。

三、保障措施:

1、补贴标准。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完成区局下达的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指标的,每件由去年的50元起提高到100元,超出指标的每件奖励由去年的100元增加到150元,法律咨询一律免费不予补贴。

2、奖惩措施。凡完成任务指标,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年终实行以奖代补,给予一定数额的现金奖励;凡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年终将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加评先创优;律师不参加十佳律师和知名律师等评比。

四、工作要求:

1、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必须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2、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按规定提出申请,必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并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出具经济状况证明。

3、凡法律援助案件必须由区法律援助中心统一登记、受理和指派。

4、特殊案件各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所)可先行受理,然后到法律援助中心补办手续。

5、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和受理原则上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6、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在30个工作日内承办人必须及时按卷宗标准整理装订,并报送区法律援助中心存档。非诉讼案件必须有谈话笔录、调解结果以及小结。

7、各单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和提供法律咨询人次,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受理案件登记簿,法律咨询登记表10月底前必须统一报送区法律援助中心存档。

法律援助的的重要意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律援助刑事诉讼司法公正

所谓法律援助,在实践当中又被称为司法援助、法律帮助或者说是法律扶助,在援助的范围上可以分为民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以及非诉讼性的法律援助,而在法律实践过程中被人们所广泛关注的还是刑事法律援助。从狭义上来说,刑事法律援助就是在刑事案件中针对贫困人员所提供的司法援助,而在广义上来说还包括国家对这些法律援助对象的扶助。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就法律援助而言,具体可以将其定义为由政府所专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充分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实现对某些特殊案件以及经济困难当事人所提供的廉价或者是免费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制度是伴随着世界范围内对人权保护的客观要求而产生的,其主要的意义就在于实现人权的根本保障,而人权保障又是国家得以稳定发展的基础,因此很多国家都格外重视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在国家立法上明确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利用法律来实现当事人利益受到侵害时的补救和保护。

法律援助是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旨在保护那些特殊案件以及经济困难案件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减费或者是免费的方式来实现法律帮助的一种法律行为,不仅实现了法律对弱者或者贫困者的保护,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重要法律原则,同时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手段,因此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推动法治进程。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作为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发展目标,而法治基本的意义就是要实现合法性跟自由、人权、平等、民主、文明、效益等社会因素之间的完美结合。表现在具体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其中一个重要的体现就是法律援助,让所有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都可以得到拥有法律专业知识人员的帮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可以从法律制度上保证对弱者和贫困人员的法律保障,实现法律救济机制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同时也还能通过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平等保护,在最大限度上实现对法律尊严的维护,从而实现对法治进程的推动。

保障司法公正。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公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司法程序公正和实体法律公正,而后者实体法律公正的实现往往必须要依靠程序上的公正。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没有律师的参与,一般都会被认为是程序上的不公正,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的介入是体现程序公正的重要标准。因此如果想要保障司法上的公正就必须要保证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都能得到律师有效的帮助,这也是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所在,在为当事人实现法律援助的同时,实现对司法公正的保障。

实现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最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其体现出来的内容不仅表现为法律形式上的平等,同时也表现为法律利益和结果上的平等。而在实践过程中,法律上的平等如果想要变为现实中的实质性平等,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必须要让所有的个体都能拥有寻求法律保护的机会。由于我国在诉讼法中规定公民在进行诉讼活动和请律师的过程中都必须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是现实中确实存在有些公民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情况,如果没有法律援助制度,势必会让这类人群因为贫困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无法得到专业法律上的保护,其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就无法得以实现,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过程中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

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增加法律援助的指定机关。我国目前在刑事诉讼法上对被告人接受法律援助的具体时间,都是在审判阶段,这就决定了法律援助的指定机关只能是法院。而最高检、最高法以及公安部和司法部在2005年9月针对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援助下发了相关文件,在文件中规定了法律援助的申请机关可以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在的法律援助机构。当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第一次讯问之后,或者是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必须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除了一些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案件,其他的在申请法律援助的过程中都不需要得到侦查机关的批准。

而在案件的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收到移送审查案件三日内,在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有权委托律师等辩护人的同时,如果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在对被害人、法定人以及近亲属告知可以委托律师等作为诉讼人的同时,也要告知如果存在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当地的法律援助。而这些形式都是对于刑事诉讼法上关于法律援助的一种补充

适当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由于我国目前自身发展程度并不高,其经济实力并不雄厚,这就决定了我国目前在法律援助上没有过多的财力可以覆盖到更多的人群,但是纵观法律援助在世界范围内的整体发展可以看出,刑事法律援助在适用对象上的扩大是一个必然的发展趋势。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针对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中,对经济困难的被告人,法律条文上用的是“可以”为其申请法律援助,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或者是可能会被依法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用的则是“应当”为其申请法律援助,这体现了两者之间的差别,“可以”说明了对于经济困难的被告人而言还是存在不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的可能性。笔者认为应该将两者统一起来,针对经济困难这一人群也应该使用“应当”,这才能更好地体现出法律援助的意义所在。

在刑事法律援助的适用对象上,跟国外的法律援助相比,我国目前的适用对象还比较的狭小。首先笔者认为,可以在法律援助的人群中适当增加妇女和老年人,体现出对特定人权的保护,同时在针对盲、聋、哑的残疾人进行保护的过程中,可以继续扩大为对所有残疾人;在经济困难的参考标准上,不能仅仅将贫困的标准限定为贫困线以下,而是需要针对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而实行不同的参考标准。整体上来说,我国就是需要逐步将法律援助制度的适用人员扩大为国内所有在经济上无力承担法律服务的人群以及可能会受到监禁的所有特定人群,这是法律援助适用人群的最低标准,同时还要在国家经济能力可以承受的前提上,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各项标准。

大力发展法律援助专职律师队伍。目前在法律援助机构中主要依靠的就是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实践中就是指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律师。专职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在于接受援助机构的指派,为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员进行无偿的法律服务。这些专职律师跟普通的社会律师不同,其收益并不是依靠具体办案中的收费,而是有其固定的工资收入,因此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只能接法律援助的案件。目前在不少国家没有法律援助的专职律师,而一般的社会律师又不愿意接受,因此只能选择那些尚不成熟、专业能力不高的律师来进行,这样就无法很好地实现法律援助的根本意义。

规范社团组织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社团组织是我国目前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可以利用的比较主要的社会力量,但是由于社会团体自身的性质所决定,我国的社团组织在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必须进行更为严格的规范。首先是必须要对这些社团组织给予足够的定位,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都是以律师作为主体力量,并且需要有统一的工作程序、机构设置和服务对象,这些限制都决定了社团组织只能作为法律援助的辅助力量;第二就是需要对社团组织参与法律援助的范围进行界定,其界定的原则需要从受援助的最大可能性以及我国法律援助对象的分布情况来进行综合考虑;第三是要对社团组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客观要求给予最为基本的规定。

法律援助的的重要意义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农民工 法律援助 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胶州市地处黄海之滨、胶州湾畔,全市总面积1210平方公里,现有总人口约110万人,其中农村劳动力资源34万人,流动人口30万人,两者之和约占总人口的60%。随着农民工队伍的维权问题日益突出,该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压力也越来越大。

一、胶州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经验

近几年来,胶州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及省、青岛市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先后设立24个法律援助工作站、855个村级法律援助联络点、10家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岗、2处省级法律援助受理点,相继出台《法律援助诉前调解办法》、《农民工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为农民工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有力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在依托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岗、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同时,还加强与法院、仲裁、城建、工会以及镇政府、街道管委会等职能部门的密切协作,积极构建农民工社会化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保障体系。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们为农民工群体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援助经费短缺。

胶州市现有常住人口80万人,法律援助年经费仅为8万元,人均才0.1元,其数额之少,难以满足正常的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援助律师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制约了农民工维权活动的顺利开展。

(二)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

胶州市作为外务工人员相对较多的县级市,农民工在法律援助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其中大多数农民工生活在社会底层,经济条件较差,打不起官司,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具有多样性的特点,同时,又由于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与企业之间多为临时性的劳动关系,特别是在建筑施工领域,工程经过层层转包,最后出现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形成一种雇佣关系现象,他们之间仅有口头协议,没有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权益受到侵害以后,农民工往往“空口无凭”来申请法律援助。

(三)司法救助体系不完善。

尽管该市已建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协作工作机制,但在具体操作中困难重重。农民工维权涉及多个部门,一个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可能涉及法院、公安、工商、劳动、国土、建设、卫生等多个职能部门,各部门的条条框框很多,虽然是免费,但牵涉立案、诉讼、鉴定、档案查询事项等仍需收费,该市司法救助体系尚不完善,还无法实现与法律援助对接,广大困难群众维权成本依然较高。

(四)索赔时限长、程序繁琐。

案件的对方当事人为单位,背景复杂,办案阻力大;用工制度不健全,造成调查难、取证难;诉讼程序繁琐、时限长也是农民打官司难的重要原因。以农民工讨薪为例,按所有法律程序进行完毕,共要21个月时间。如果遇到工伤纠纷,程序更加烦琐,全部程序走下来要29个月。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

目前,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上普遍存在法律援助经费短缺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法律援助职能的发挥。对此,司法行政机关就要积极争取财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逐年增加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或者向社会募集必要的资金,条件具备可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基金,从财力上保证法律援助维权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一是法律援助机构要给法律援助律师提供稳定的案源,并要求每名法律援助律师每年免费为农民工提供一定数量的法律服务。二是各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要充分履行职责,广泛在农村社区开展非诉法律援助业务,为农民和农民工解答法律咨询,调处矛盾纠纷,法律文书,行使法律援助案件初审权。三是司法行政机关可协调组织人事部门,制定选聘法律援助志愿者计划,通过自愿申报、组织考察、上级审批等程序,选聘大学生担任法律援助志愿者。四是做好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对全市的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自身综合素质和法律援助业务水平。

(三)完善司法救助保障体系。

法律援助与社会保障机构、民政机构有重大关联,案件援助需要与公检法打交道,又与公检法机关关系重大。因此,要使法律援助制度良好运行,必须理顺与社会保障机构、民政机构、公检法机关等关系,建立健全全市司法救助保障体系,这需要市委、市政府鼎立支持,打破各职能部门的条条框框,使法律援助机构与职能部门真正联动协作,为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受援人提供通畅无阻的法律援助途径。

(四)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

法律援助的的重要意义范文第5篇

(一)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识不足

尽管我国已经有诸多的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但对诊所法律教育的内涵、意义、性质及与传统教学方法和理念上的差别认识仍然不够清晰,导致各大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各具“特色”,五花八门,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效果不太理想。此外,部分高校将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误认为主要是弥补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将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作为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目标,忽略了对学生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教育,掩盖了其法律援助的社会功能。此外,有些法学专业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存在误解,在自身法律基础知识不牢固的情况下,试图通过选修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进行知识“恶补”,以弥补法律专业基础知识不足的缺陷。而事实上,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主要是在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弥补传统单一知识教学的缺陷。故试图通过诊所法律教育弥补知识缺陷,是对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重大误解,且从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式来看,对提升法学基础知识的作用并不明显。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课程单一

我国当前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设置———教师指导学生以律师诉讼业务实践为依托,开展法律咨询、调解、案件等活动。这种课程设置,缺乏法官、检察官的参与指导,课程内容过于单一,也很少有非诉讼业务的实践教学,导致学生无法选择多样性的实践课程。此外,一些高校过于强调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将课程仅设置为教师指导学生办案,缺乏必要的课堂讲解、讨论、总结和反思,明显违反中国诊所法律教育项目和专业委员会公布的《法律诊所课程开设的基本规范》(指南)中的相关指导性要求,学生的职业技能学习效果并不十分明显。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和案源难以保障

诊所法律教育的资金支持不足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极少数高校可以获得如福特基金会的支持等,或者有多渠道的收入来源,大多数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经费来源于本校的支撑。但实际上,由于整体上国家对高校教育的投入不足,高校自身的经费有限,再加上学校的发展定位和学科建设方向等因素的影响,对诊所法律教育的投入非常少,造成其办案经费紧张,有些高校的诊所法律教育所需的交通、通讯、打印等基本费用都是教师和学生处理的。这严重影响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实施,挫伤了教师和学生参与诊所法律教育的积极性。诊所法律教育的案源也十分有限。由于学生在学校生活和学习,难以接触到很多案件,有些案件也不适合学生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教学,单纯依靠指导老师提供案源是十分困难的。我国相关法律也未规定在校法学学生具备“准律师”的身份,导致学生在诉讼案件中的身份出现尴尬,甚至遭遇到法院不允许其出庭,或公安、检察院拒绝其会见、阅卷等现象。此外,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也没有和高校进行联合合作并提供适当的案源,加上当事人对学生处理案件的不信任,导致学生能实际参与的诊所法律教育的案件并不多。

二、完善我国诊所法律教育的建议

诊所法律教育是实现法学职业教育的有效途径,对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法律思维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法律职业道德、法律援助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应对我国的诊所法律教育进行完善,以更好地发展诊所法律教育。

(一)加深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认识,充分发挥其功能

在诊所法律教育中,要深入分析诊所法律教育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以加深对其认识,防止偏离诊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目标。既要注意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又要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高校在开设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时,应建立在学生已经掌握基本的法律专业基础知识之上,注意与传统教学方法的差别,注重学生对案件的参与和实践,但同时也要注意对课程的总结、反思和强化对学生的指导。通过学生参与实际案件的处理和法律活动,参与诊所课程的学习,培养学生从事实际法律工作的能力和综合素质。同时也要注重诊所法律教育目标的多元化,让学生了解和树立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树立为社会服务的意识,培养社会责任感。诊所法律教育强调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是将法学专业知识和实践合为一体的法律实践过程,故应充分认识到诊所法律教育必须建立在一定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之上,进行诊所法律教育的前提是学生已经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力。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对诊所法律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在进行诊所法律教育前,应加强学生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教学和训练,学生对于基本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要牢固掌握。此外,在遴选参与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学生时也要注重对其法学专业基础知识的考核。因此,应注重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在诊所法律教育的前置性培养,以更好地发挥诊所法律教育的功能。

(二)采用多种教学方法,丰富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

诊所法律教育所能接纳的学生数量受指导教师、经费和案源的影响较大,而且考虑到学生的兴趣等因素,应设置为选修课,适当控制人数,保证实践性教学的质量。在指导教师的配备方面,可以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或其他专业法律人才等作为指导老师,丰富诊所法律教育的学习内容。在课程安排上,法律诊所课程一般应当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部分是课堂上的教学活动讲授、讨论和分析总结部分;另一部分是实际案件处理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实践的,即由学生实际参与各种法律咨询、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法律服务,或参与诉讼等法律活动,指导教师针对学生参与的案件作个别指导。课堂讲授部分与案件处理部分应当在讲课内容和进程上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学生提供系统的理论和实践的训练。此外,还应兼顾案例教学法、传统的理论讲授等,使学生从理论到实践,再从实践到理论的升华,进一步提高其法律职业技能和水平。

(三)保障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扩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案源

基本的经费保障是发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基础,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应坚持“内挖外引”。“内挖”是指,一方面整合法学院系的教学资源为诊所法律教育服务,如办公场所、教师配备、实践活动等,将司法实践课程和实践活动整合到诊所法律教育中以解决部分经费问题;另一方面要向高校积极争取法律人才培养经费,通过相关课题等方式获得部分经费支持,还可通过学校发展的相关政策扶持中获得资金支持,如高校的重点学科发展政策支持、教育部的卓越法律人才计划政策支持等。“外引”是指诊所法律教育的经费要坚持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充分发挥法学院系师生的能动性,争取社会各方的资金支持。法学院系教师可以通过法律讲座或业务培训获得资金支持,可以通过校友会或社会捐赠等获得一定的教育资金,还可以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进行法律援助,争取司法行政部门提供基本的办案经费等。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