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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免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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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免征政策

车船税免征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车船税 征管工作 税法

一、目前车船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车船税的征管工作工作中,主要有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摩托车、三轮车以及低速货车等车辆的参保率不高,导致出现比较严重的漏征税现象;二是在进行捆绑车船税的过程中,会导致新的漏洞出现;三是信息不对等,一些车船税的比例有问题。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摩托车、三轮车以及低速货车等车辆的参保率不高

在车船税的征管工作中,摩托车、三轮车等车辆的参保率不高,有严重的漏税、逃税现象[1]。出现这种问题的主要原因有摩托车、三轮车这类车辆的价格比较低,税金相对较高,车主的安全意识较低,指购买小年检,不参保,这项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会逐渐形成税收成本过高,车船税的流失加大。

1. 摩托车危险性系数大,出险率高

摩托车、三轮车的行驶危险系数较大,一些保险公司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会谨慎的告知车主其安全性问题,导致车主对车船税所能起到的作用并不了解。

2. 摩托车、三轮车等车辆较多

摩托车、三轮车以及低速货车的车辆较多,并有较大流动性,经常在农村和城乡交际使用,该地方的使用率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提升交警部门的力量,也很难达到完全政治的目的。虽然摩托车、三轮车及低速货车的理论税源很大,但在车船税的征管工作中,真正得到的税收非常少,尤其是摩托车,其车船税的税收基本为零。

(二)进行捆绑车船税的过程中,会出现新的漏洞

根据现有的制度规范,车船税由保险机构在收取强险时依法代收车船税。但从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出现了新的漏洞。一些乘用车的车主为了不缴纳车船税,利用交警部门的两年一次年检的间隙,去验车而不去办理强险,而且还没有申报车船税,从而逃税。还有的车主有接近使用年限的车辆,或是经常放在外地,很少使用的车辆,为了不缴纳车船税,没有办理强险业务和车船税,甚至没有进行机动车审验,从而逃税。

(三)信息不对等,一些车船税的比例有问题

这种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主要有:

地税部门与保险机构缺乏有效的联系,没有完善交强险的信息共享机制,税务机关在进行相关审核工作中,有较大的难度。根据目前我国的政策规定,一些保险机构应按照该地区的代缴管理方法进行实施,应及时向所在的地方税务缴纳和申报税款。但是这个过程也有一定问题,保险公司缺乏全面的信息资料,无法掌握所有的交强险情况,然后仅按照业务部门的情况进行上部,从而导致税款与解税款不平衡。部分保险公司业务部门数据导出权限受总公司控制,核查困难,给基层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带来了不便。

二是交警、交通管理等部门,对车辆类型的划分不够明确,所以导致车辆数据对比不一致。如果以“挂车”和“半挂牵引车” 为例,交通运营管理部门的统计情况,这两类车辆可以算为一种车辆,不单独处理;但是在车船税法的规定中,“半挂牵引车”主要归为商用花车,而“挂车”为单列。

三是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比较慢,税务部门的基础数据无法及时更新,尤其近年来,机动车的数量不断增加,导致税源管理越来越复杂。

二、改善车船税征管工作的建议

(一)充分考虑节能减排和普通老百姓的利益

相关人员要制定车辆的税额标准,充分结合节能减排的情况,从而保证人民的经济利益。相关单位要以2.0升为限定标准,然后上下调整税额。从三线城市数据看,2.0升以下的车辆是所有乘用车的90%。根据车辆的用途分析,人们购买车辆是为了满足生活的基本需求,这种情况显示,这些车辆并不属于奢侈品[3]。在国内通货膨胀和宏观政策的影响下,要保护这些消费者的利益,并适当减少这些车型的税收费用。相关人员应充分理解抑大扬小的作用,明确汽车消费走向。相关单位应刺激消费者购买小排量的车辆。还应提高大排量车型的税额,例如2.0升以上的车辆,要适当考虑税额。

(二)建议对摩托车实行免征

对摩托车实行免征,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虽然在交警部门等级的摩托车的数量比较多,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各种车型不断出现。摩托车逐渐被取代,大部分摩托车并没有到交警部门注销;一般摩托车基本不入强险,要依据上路检查,这种情况增加了征收成本。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

因为信息不对等,难以比较税源基数,并且有漏征现象存在,导致车船税的征管工作比较滞后。相关人员可以通过搭建信息共享平台,解决这个问题,并实现税务、公安和保险机构之间的税收共享。通过这种手段,及时掌握全区域车辆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车船税缴纳情况,分析是否有漏管漏征的现象存在,从而避免监管缺位。

三、结束语

通过上文对车船税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分析,车船税的实施比较困难。所以要由针对性的进行分析,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税额,有针对性的解决车船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肖国民.车船税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北方经贸,2012(02).

[2]王蕴,田建利.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J].税收经济研究,2012(05).

车船税免征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产业;财税政策;财政补贴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迅速增加致使生态坏境日益恶化,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流。在这种背景下,新能源汽车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选择和汽车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新能源汽车的基本特征及发展现状(一)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及特征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定义,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者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新能源汽车使用非常规燃料作为动力来源,具有排放小甚至零排放的优点,能有效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现状我国在国家“863”计划重大专项的支持下,新能源汽车研发能力由弱变强,三类新能源汽车分别完成了功能样车、性能样车和产品样车试制,初步形成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链。同时,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也存在着诸多障碍,主要表现为产业化的不发较慢,传统汽车关键技术落后的制约,持续开发投入不足,市场化扶植和激励政策不到位等。

   二、目前我国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税政策2010年6月1日,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根据通知中的标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中央财政还根据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2010年工信部牵头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2011—2020年)》此规划清晰和具体的描述了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其中,在财政上要加大补贴力度,2011-2015年的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以混合动力汽车为重点的节能汽车推广;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试点城市应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建设充电设施、开展电池回收,其中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在税收上要加大减免力度,2011-2020年,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和车船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2020年,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新能源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构建了一个有利的财税政策环境,为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及提升汽车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政策支持。

   发展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税政策建议(一)以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形式推动新能源汽车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还不成熟,未形成具有规模的产业链条。而且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大,成本较高,单纯依靠汽车生产企业的力量还比较薄弱,政府财政补贴就成为推动其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有力武器。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实施直接价格补贴,对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进行补贴。

 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和技术等因素,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对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进行专项补贴,推动国内汽车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的组织生产。

   (二)加大政府公务车采购力度,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我国目前约公务用车数目较多,每年消耗经费较大,政府汽

车采购每年递增的速度较慢,占政府采购总量的比例不高,而且采购的汽车多数为大排量汽车。因此,政府采购公务车拥有巨大的市场空间,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出台更有利的实施细则及标准,把新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中。不仅要采购新能源出租车和公交客车,而且要把新能源轿车纳入公务用车的采购清单中。

   (三)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免税、减税带动产业的发展首先,应出台促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展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加大生产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次,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提高大排气量汽车的税率,降低小排气量汽车税率,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地新能源汽车实施零税率,帮助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量和使用量。最后,完善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特定税种,免征纯电动汽车、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普通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对于新注册纯电动汽车和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普通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等。

[1]陈柳钦.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中国市场,2010,2.

徐丽红.发挥政策功能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中国财经报,2010,11.

车船税免征政策范文第3篇

为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作为国家设立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合改革试验区的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有关地方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企业无偿或按政府廉租房标准提供给进城农民工居住的普通住房,五年内免征房产税;对企业从中取得的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危房和违章建筑不得作为廉租房提供给农民工居住,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对在农村地区或城市社区开办的非盈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农村地区投资修建的灌溉、供水、排水设施,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三、企业或个人从事农村改厕、改厨、改圈、修建沼气池、打水井或整治土地、兴修农田水利设施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四、对在农村地区开办的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为农业发展、库区建设等提供担保或再担保取得的收入,五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六、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和市委老干局联合认定的市级特困企业,免征当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现代物流试点企业比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有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抵扣办法执行。

八、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从月营业额2000元调整为5000元。

九、乡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自住建房,自行购买材料,自己参与施工,无论是否外请施工队或建筑工匠施工,均视作自建行为,免征建筑业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十、对库区地方政府、开发商、牵头人、合作单位采取统建房、合作建房、开发性建房等形式建设安置房,只要是用于安置移民(有安置销号合同)的住房,不论是否超过原面积,该套房屋的销售收入都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库区移民转让移民安置房,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车船税免征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后“营改增”时代 小微企业 税务会计

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7)11-0021-02

一、引言

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会计核算,促进《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贯彻落实,2016年12月3日,财政部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分别从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附则四个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将“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为“税金及附加”并扩大其核算范围,之前在“管理费用”科目中核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以下简称“四小税”)同步调整到“税金及附加”,至此,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这将对不同业态类型的企业税务会计处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小微企业由于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存在基于记账成本考虑以及财务管理水平薄弱的现实,因此税务会计风险更容易被忽视。

二、小微企业税务会计处理

(一)企业涉税背景资料

广东惠州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主营业务为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等业务,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25%,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2%,印花税按购销合同品目自行申报。

(二)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税务会计处理

1.2016年9月,公司从晨光文具店进办公用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1 650元,税额49.5元,价税合计1 699.5元,通过银行存款支付。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的方式,在购进过程中,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而应计入相关成本中,因此,税务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办公用品 1 699.50

贷:银行存款 1 699.50

2.2016年9月,公司从惠州航天信息科技公司购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一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490元,同时支付税控系统自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的技术维护费用合计33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上费用均通过现金支付。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就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因此,该笔业务的税务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以及维护费

820

贷:库存现金 82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20

贷:管理费用 820

3.2016年10月,公司承接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016年“群众安全感和政法公安工作满意度”的访问调查工作,合同金额为110 000元,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款项已收到。

实现收入时:

应纳增值税税额=110 000÷(1+3%)×3%=3 203.88(元)

借:银行存款 110 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6 796.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 203.88

计提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 203.88×7%=224.27(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3 203.88×3%=96.12(元)

应纳地方教育附加=3 203.88×2%=64.08(元)

应纳印花税=110 000×0.3‰=33(元)

借:税金及附加 417.47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24.27

――应交教育费附加 96.12

――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64.08

――应交印花税 33.00

车船税免征政策范文第5篇

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生态形势,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必须更加重视的战略问题。环境保护税制体系通过经济约束将环境成本内化,敦促和约束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是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经济手段,在世界各国得到广泛应用。

一、我国环境税收体系现状

我国现阶段还没有开始征收独立的环境税,但是现行的一些税种如资源税、消费税、车船使用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等,都直接或间接地对保护生态环境起到一定的作用。按照OECD对环境税的广义定义,我国税收体系中,税基为交通燃油、供暖及加工燃料、废弃物和污染排放等与环境相关的税收都可以归类于环境税的范畴,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具有直接意义的税种,主要是资源税和耕地占用税。下一步资源税计征范围可能将在石油、天然气的基础上扩展到其他资源产品,如煤炭等。

第二类是有利于环保的各项税收措施。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立足于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废旧物资回收、鼓励清洁能源和环保产品、鼓励污水处理,优惠手段包括免税、减半征税、即征即退、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和简易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两法合并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政策取向更加清晰;消费税从设立税种到税目调整,环保用意非常明显。

第三类是支持环保事业的税收措施。涉及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多个税种。

第四类是以保护环境为目标的若干行政规费。主要包括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排污费目前由环保部门征收,收费项目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超标噪声。某些环保规费明显具有税收特征。我国现阶段调节污染者行为、补偿环境侵害、筹集防治污染资金主要是通过排污收费制度来实现的。

此外,还有与环境有关的税收补贴以及生态补偿机制。我国一些地方还存在对各类资源补贴的政策,这些补贴对于稳定物价和经济发展有一定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环境税收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费关系混淆,环保税长期缺位

环保主体税种缺位,意味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观念及立法远不适应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环境税开征相关研究已经引起政府、学界的重要关注,但是种种困难也客观存在,一些技术性困难无法回避,这也是造成环境税开征不断延后的重要原因。

(二)资源税、消费税和与机动车有关的税种不完全适应环保需求

1、资源税。税种设立目的不明确,侧重于调节级差收入,对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的节约使用关注不足;从量定额征收(目前石油和天然气已改为从价征收),基本无视资源的环境价值,难以平衡国家财产权利和矿业权人利益;单位税额偏低;与市场供求状况和矿产品成本构成严重背离,调控乏力;征收范围偏窄,不仅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而且影响到后续产品的合理比价。

2、消费税。电池等一次性污染产品、污染性电子产品、船和飞机等机动工具未列入征税范围;虽按排气量分档设置机动车税率,但对低污染的小排量轿车和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的政策激励力度不足,税率与污染程度关联不紧密;政策滞后,不利于引导企业采用更高环保标准。

3、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和燃油税均未按环保因素分档设计税率。

(三)环保性税收措施零乱

1、增值税。一是生产型增值税极大地挫伤了企业购进环保、治理污染等设备的积极性,这是当前发展循环经济最为突出的制度。二是过多的税收减免影响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运行,背离“中性”原则,扭曲社会资源配置。三是优惠措施杂乱,整体感和协调性差。四是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高征低扣,税负不公。

2、企业所得税。免税范围窄,受益面小,政策措施相对粗糙,减免标准欠清晰。

3、关税的问题主要是出口税率过低,不利于充分发挥其限制紧缺资源出口的作用。

(四)税收优惠手段单一

考虑环境保护因素的税收优惠单一,缺少针对性、灵活性,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国际上通用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方式在我国几乎没有应用。

(五)政策信号混乱,某些条文相互冲突

国家在制定产业目录时,尽管环保是重要依据,但左右产业政策的关键因素还是经济。现行税收政策多以经济目标为主要导向,实行了一些经济和环保相冲突的优惠措施,这些政策在执行中同时发挥了正面经济效应和负面环境效应。

三、环境税制的国际经验

(一)发达国家广泛运用环境税制应对环境问题

发达国家的环境税收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排放污染所征收的税,这类税收主要是对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和汽车排放的尾气等行为课税。二是为减少自然资源开采、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而征收的税,如开采税、森林税和土壤保护税。三是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也可以称为对固体废物处理征税。如油税、旧轮胎税、饮料容器税和电池税。四是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征税,如噪音税、垃圾税。五是对农村及农业污染所征收的税,如超额粪便税、化肥税和农药税。六是通过税式支出的方式鼓励环境保护。

(二)国际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1、多种经济手段共同促进环境保护

发达国家在注重发挥税收作用的同时还采用了多种经济手段促进环保。具体来说,税收做“加法”,使排污者承担污染排放的成本;财政做“减法”,对治理污染的企业给予补贴,支持污染治理技术研究攻关;金融对企业治理污染所需贷款给予倾斜;引入排污权交易等市场手段,调动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2、循序渐进的税收推进方式

环境税收制度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的,国际上各国也是在碳税体系经过多年实践获得一定经验并做好充足准备的基础上,才进行更广范围的征税。我国可采用逐步引入的方式,集中力量先行开征一种或少数几种影响力广、操作难度较低的税种。

3、重视税收差别的运用

为了避免环境税对企业竞争力产生影响,有的国家设计了灵活且相对复杂的税制,对部分企业采用经济和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环境税的目标是双重的,可以在合理的程度内既达到一定的环境保护目标,也使利益各方可以接受。

4、专款专用的税收分配方式实现绿色收入的返回

美国对于环境税收实行专款专用的使用方针,保证了税收收入的定向和高效使用。同时通过告知纳税人所纳税款将被全部用于与改善环境有关的活动,或运用到那些受新税种影响最大的群体身上,有助于新税种获得支持,同时还促进了排污治理的良性循环。

5、严格的征收管理方式

发达国家环境税征收严格,惩罚严厉,对制度充分发挥环保管理作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相较而下,我国的征管专业化水平较低、执法力度较弱,不利于环保税制度的落实。

6、重视配套制度安排

发达国家完善的环境制度体系和政府长期性战略规划为环境税的征收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同时其环境税坚持同整体税制改革相结合,避免了重复征税。

7、重视税制改革的社会基础培育

公民自觉的环保和纳税意识是排污税制度及其他环保税收制度充分发挥作用的社会基础。如英国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着力增强公民的环保和纳税意识,将主要由政府重视的环保工作变成全民参与、人人重视的环保事业,使之有了广泛坚实的基础。

四、我国环境保护税制改革的相关建议

我国的环境保护税收体系构建应主要从排污费改税、建立新税种、调整已有税种三个方面进行。

(一)排污费改税

把部分排污费改为税可作为我国构建环境税体系的第一步。我国目前征收的环境费主要包括: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污水处理费、生态环境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等。具有税收“三性”特点的费直接求同合并变为税,异同部分采取并设结合的办法。改税后可由政府授权的环保部门代为征收。与环境有关的税收纳入地方税,与资源有关的税收列为中央与地方的分享税。

(二)开征新税种

开征环境保护税,是建立环境税收体系的核心问题。环境保护税的设计,既要考虑理论上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实践中的可行性;既要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更要适合本国的国情。在开征初期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对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对象征税。目前,在各种污染源中,废水、废气和垃圾对我国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对其征税也具备了多年征收排污费的经验。所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应暂定为废水、废气和垃圾,税制内容由水污染税、空气污染税和垃圾税组成。以废水、废气和垃圾的排放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税率必须与环境污染治理成本相一致。首先,税率水平要适中;其次,实行累进税率,从量征收;再次,应根据废水、废气的排放浓度和污染危害程度,实行差别税率;对不同类型、处理难度不同的垃圾,如有毒垃圾与无毒垃圾,实行有差别的税率,从量计征。

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应针对不同的污染源,本着有利于控制环境污染、简化税收征管的原则确定。第一,水污染税应以实际污水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对于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或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其排放量。对城镇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由于其排放量与用水量差别不大,因而可以用水量为计税依据。第二,空气污染税以烟尘和有害气体的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第三,垃圾税以垃圾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从量课征。

(三)调整相关税种

1、调整和完善现行资源税

(1)扩大征收范围,将目前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增加水资源税,以解决我国日益突出的缺水问题。开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避免和防止生态破坏行为,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课征资源税,并逐步提高税率,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

(2)完善计税方法,加大税档差。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一切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通过税收手段,加大税档差距,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结合起来,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

(3)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为了使资源税制更加完善,可考虑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共同调控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扩大对土地征税的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严格减免措施,加强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耕地意识。

2、完善消费税制度

首先,强化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消费税应该在环境保护方面充分发挥调节作用,限制破坏生态环境的消费,鼓励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其次,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将那些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各类包装物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再次,适当提高消费税税率。适当提高汽柴油、鞭炮、焰火、一次性木制卫生筷和实木地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产品的税率。

3、完善车船税制度

车船税的改革同样面临着功能转换的问题,要突出车船税的环保功能,必须将车船税按辆或净吨位计税改为按排量、动力分类分级计税,对不同性能、油耗、尾气排放量的车船,实行差别税率。这样,纳税的多少与能耗直接相关,有利于改善机动车辆尾气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局面。

4、完善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制度的改革也应朝着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在增值税转型之前,可率先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环保产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其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对其他企业购置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方面的环保设备,也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进口的环保设备、仪器等,在进口环节应给予一定的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对企业新研制的“绿色产品”和“清洁产品”,以及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可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5、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

除《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外,企业所得税还应进一步丰富优惠内容,如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环保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对其他企业的环保设备也实行加速折旧办法,对企业利用“三废”生产产品取得的所得免征所得税,对环保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所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等。

6、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收支出政策

(1)减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税收支出。严禁或严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学品或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产品的进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产品的进口关税。

(2)鼓励企业开展环境领域的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税收支出。政府对防治污染的研究与开发除了直接给予研制、开发控制污染新技术的企业预算拨款外,还可以大量利用税收支出,鼓励企业从事科研活动,增强治污税收支出的整体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