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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缴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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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缴纳方法

车船税缴纳方法范文第1篇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2006年12月29日,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原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24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了《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对我省车船税的征收做了具体规定。

二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公平税收负担。近几年来,我县农村乡镇对摩托车的车船税没有进行征收。

三是挖掘税源潜力,增加财政收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县私人摩托车的拥有量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09年底,仅农村乡镇的摩托车拥有量就达60000多台。按现行征收标准,每辆摩托车年税额60元,全县可增加财政收入360多万元,这对财政状况不佳的我县,特别是各乡镇来说,无疑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二、有关政策规定

1.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2、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车船税由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缴纳。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但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因此,凡摩托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3、税额

按照《吉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我省摩托车单位税额为每辆每年60元。

三、清理征收的期限

此次清理征收的期限为2009年度

四、方法步骤

1、方法

此次清理征收摩托车车船税采取由各乡镇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县地税局与各乡镇政府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相关事项。具体由村民委员会代征,地税及有关部门配合。

2、步骤

(1)部署动员,做好宣传,提高认识。(8月17日——8月27日)

各乡镇要在8月27日前召开有乡镇主要负责人、地税分局分局长、派出所所长、各村党支部书记(村长)、治保主任、组长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讲清此次清理征收摩托车车船税的目的意义及有关税法规定,搞好动员,提高认识,落实任务,明确责任。

各乡镇要搞好宣传,印发宣传单,各村要逐户进行宣传,县地税局要在电视台制作关于摩托车车船税征收相关税收政策的专题节目,详细讲解有关税收政策。

(2)调查摸底,登记台帐。(8月28日——9月5日)

各乡镇要以村为单位,按照地税部门的要求,摸清摩托车所有人的底数,如实登记在《()年度摩托车车船税征收台帐》,做到不漏登,不错登。

(3)征收税款,组织入库。(9月6日——9月25日)

各村根据登记台帐,按规定征收税款,并由纳税人、经办人在《()年度摩托车车船税征收台帐》相应栏目签字,确保不发生问题。

各乡镇地税分局、各村登记台帐和所收税款按纳税人机打完税证,(一户一票),然后由各村把完税证返还给纳税人。

五、组织领导

1、为使此次清理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县政府决定成立乡镇摩托车车船税清理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副县长

*副县长

副组长:*县地税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公安局政委

成员:各乡镇党委书记

2、各乡镇要成立由各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地税分局分局长、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各村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摩托车车船税清理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安排部署组织、协调清理征收工作。

3、各村要成立由各村党支部书记为组长,治保主任为副组长,村组长为成员的代征税款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车船税的调查摸底登记台帐和税款征收工作。

六、奖惩制度

此项税款属于乡镇收入,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办理。各乡镇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惩制度,对完成好的村,给予村支书适当奖励,完成不好的给予适当惩罚。

七、总结通报(9月26日——9月30日)

各乡镇要在9月30日前将此次清理征收的情况作好总结,未清理完毕的要继续进行清理征收,提出下一步清理征收计划,并将清理征收总结上报所在地税分局。届时,县政府将对清理征收情况进行通报。

八、工作要求

1、各乡镇要把此次清理征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负总责,确保此次清理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地完成。

车船税缴纳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房产税;征管路径;代扣代缴

对居民个人房产征收房产税一直是近几年社会热议话题,其中主要争论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理,(2)计税基础(房产价值评估),(3)统一房产信息系统,(4)税收优惠,(5)平抑房价效果,(6)对地方财政体系建设的意义,但是很少有人对征管环节进行讨论。本人作为一名基层税务工作者,想从征管方面对居民个人房产征收房产税谈一些看法。

一、现行房产税征收情况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精神我国目前的房产税只对盈利性企业的房产和出租的房产征税,对居民自有住房和非盈利性组织的房产免税征房产税,房产税计税基础是经营管理单位的房产原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不是房产评估价值。改革现行房产税,对居民个人自有住房征收房产税,使房产税逐渐向财产税靠拢,对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改善社会财富分配机制,构建地方财政体系等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二、房产税改革试点情况

2011年1月,上海、重庆两地宣布开始房产税征收改革试点。从税收属性与征收目的不难发现,前者面向新购住房,完全针对“增量”征税;后者虽对“存增量”和“存量”同时征税,但“增量”的规定较多,所以限制新购住房的意图十分明显。以商品房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对商品房销售环节进行征税,更多地体现了商品税而非财产税的特征,这与传统意义上财产税属性的房产税有着本质区别。两市房产税试点到今天已经有一段时间。改革效果似乎并不明显,下一步如何深化和扩大再次引发广泛议论。那么为什么两地不约而同地选择在流通环节征税?(重庆的存量独栋住宅为三千至四千栋且变化不大因此税基很小)作为一名基层税务人员认为主要和税收征管路径有关,其关键在于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直接税的征管体系,“代征”仍然是征管的主要手段。

三、税收法规对征收路径的描述

我国征收的税种按大类分一般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行为税、资源税、财产税五种。下面对五种税的征收路径进行梳理。

1.流转税

流转税通常是指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第十三条营业税由税务机关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第十二条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六条 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履行关税征管职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接受监督。

流转税专业上又被称为间接税,即向生产、经营、销售、提供服务的单位征收,税负的实际承担者为最终消费者,流转税征收对象主要是单位,一定意义上讲是一种“代征”,直接面对个人征收的比例很小。

2.所得税

所得税通常是指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企业,这里不再赘述。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所以个人所得税征收对象主要是代扣单位。

3.财产税、行为税、资源税

财产税、行为税主要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这些税的征收对象主要还是单位。这里特别强调两个税种,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车船使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同样也是单位。

从以上税收法规条文梳理可以看出税款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单位,税务机关通过监视单位现金流即所谓“以票管税”来达到税源管控目标。理论上讲这种方式比较简单,高效,成本低,纳税人“税痛”小,纳税遵从度高。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基本围绕这一特征建设,包括金税工程、税务机关部门设置、税收管理员制度等等。

四、税务机关对税款征收的路径依赖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国家财政一直花巨资打造“金税工程”,目前基本建成税务登记、发票管理、远程申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全员全额个税代扣代缴、车船税代扣代缴等网络信息系统。这些信息系统都是针对单位用户开发,而且已经使税款征收变得更加容易无论直接征收还是代扣代缴。一定意义上说,系统建设加剧了税务机关对单位代征税款的路径依赖。尽管如此,作为一名基层税务人员清醒地看到类似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等直接税属性的税种仍是偷逃税行为发生的重要领域。摆脱现有路径,为征收财产税性质的居民个人房产税而建立新的征收方式,并不像一些学者想的那么简单。引述一段《财经》杂志2013年第19期郑猛的文章《重庆房产税试点得失》可以充分说明问题,文章说“有重庆地税部门知情人士向《财经》杂志记者表示在交易环节,对于新购和二手房交易中的高档住宅征税,税务机关可以与国土、房管部门携手在领取房屋产权证的环节进行监控,通过将缴纳税款与办理产权证书形成统一链条的方式进行控管。不缴税,拿不到房产证。相比之下,对存量独栋别墅征税的难度更大,别墅又是房产税的征收主体,征收成本相当高。独栋别墅的房产税征期是每年10月,缴税方式分为两种,一是别墅主人到纳税服务厅缴税,二是税务部门将流动服务车开到别墅区附近现场缴税。由于一些业主根本不在重庆,又不能网上缴税,缴纳税款很不方便。据了解,为争取纳税人缴税,一位税务所所长曾专门到机场接机。按照重庆市地税局的要求,10月征期内每天都要延长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有专人负责征收工作。对部分长期生活在国外专程回国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事宜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安排车辆接送并指定专人陪同办理。此前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曾组织到重庆进行调研,调研人员发现,2011年全市未缴纳房产税税款的21户中,9户是因为无法取得联系;2012年重庆北部新区未缴税款的40户中,三分之一的户数是由于联系不上”。为此新闻媒体批评上海、重庆两市试点在流通环节征收,不符合财产税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缺憾,实属不了解税收征管情况的误解。那些在没有指明征管路径前提下,空谈居民个人房产税改革的论述,不但对改革毫无意义,甚至还会扰乱市场逾期,阻碍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当社会各界就房产税改革趋势达成共识的时候,探讨科学合理的代扣代缴路径,明确代扣代缴人权利义务,完善奖励、监督、处罚机制,利用现有路径使改革方案平稳落地,确保房产税改革收到预期成效,更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

五、居民个人房产税代征问题的思考

对居民个人存量房产征收房产税是真正意义上的直接税征收,由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目前条件还不成熟,如何选择合理的代征方式值得思考。本人根据其他税种的征收方式提出几点建议。

1.参照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建立税务、房产管理、业主工作单位联网信息系统,由业主工作单位代扣代缴。

2.参照车船税商业保险公司代扣代缴方式,建立税务、房产管理、社会第三方机构联网信息系统,由社会第三方机构代扣代缴。商业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是有机动车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年检法律规定为前提条件。因此社会机构代收房产税也必须建立类似的房产年检制度。社会第三方机构可以考虑:物业公司、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有线电视网、提供住房按揭贷款的商业银行等已直接向业主收取有关费用的单位。

3.参照关税、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扣代缴方式,由房产管理部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代征。

针对我国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征管方式,由税务机关单独征收居民个人房产税只能在流通环节进行,而改革税制远比征收居民个人房产税复杂、耗时。将研究重点转向建立第三方代扣代缴方法上,充分利用现有的征管路径,对推进房产税改革意义更大。伴随商业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的实践不断完善,有理由相信可以找到科学合理的居民个人房产税代征模式。

参考文献:

[1]潘明星 王杰茹: 《财产税属性下房产税改革的思考》《财政研究》2011年08期.

车船税缴纳方法范文第3篇

(一)财产课税体系的比较

广义地看,世界各国对财产的课税主要分为三大体系,一是对转让财产的交易行为征税,多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一般以营业税、转让税、登记税、印花税或增值税等形式,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二是对占有、使用财产进行课税,多以财产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分为对全部财产征税(一般财产税)和对个别财产征税(如土地税,房屋税、房地产税),征收比例税率或累进税率;三是对转让财产的收益征税,如土地增值税,多采用累进税率。

(二)财产税比重的比较

据OECD组织资料显示,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入总额比例较高,美国占80%,加拿大占84.5%,英国占93%,澳大利亚则高达99.6%。由于财产税征收金额较大、权数较重,从而形成了“多征税、多提供公共服务、税源多增加”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其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调节作用。发展中国家财产税占地方税收入比重较低,但多把财产税划归地方收入。亚洲国家的一些大城市房地产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一般在23%~54%之间。由此可见,世界各国财产税在地方税中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地方财力的重要来源。

(三)财产税制要素的比较

1、课税主体。转让财产交易行为的课税主体多数以卖方为纳税人;也有以买方为纳税人,主要是设置不动产或房地产购置税的国家,如韩国、日本等。世界各国对转让、占有和使用财产的课税,纳税人一般是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

2、课税对象和税基。对世界上多数国家来说,财产税最主要的课税对象是房屋和土地,但在具体征税对象和税基上又各有区别。有的国家单独对房屋、土地课税,计税依据是财产的资本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或其年租金。各国征收财产税的房屋范围不尽一致:如加拿大、印尼、美国、瑞典都将土地和建筑物的资本价值纳入税基;但瑞典只有住宅用地和住宅楼缴纳财产税,剔除了商业财产;英国对包括楼房、平房、公寓、活动房屋和可供居住用的船只等,以其估定价值为计税依据征税;有的国家将土地、房屋并入其他财产一起课税。如日本将原来分开征收的地租税、房屋税,船舶税、铁路税等财产税税种合并征收固定资产税。其中对房屋课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所有者,课税对象包括纳税人拥有的一切房屋,计税基础是房屋的估定价值;巴西的土地税分为农村土地税和城市财产税,前者的课税对象是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城镇土地不在应税范围内,计税标准按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比率分为三类计征,后者的课税对象是城市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计税依据是应税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

3、税率。比较广泛使用比例税率,在对财产转让收益和流转额课税时也采用累进税率,仅有个别国家采用定额税率。税率可由中央政府法定,也可由地方政府根据受益人的预算需要和预算周期确定。如美国、加拿大,税率的确定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较高一级政府只对其设限制规定。而丹麦、法国和日本,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征收的税率都规定了固定限额或最高额。

4、起征点和减免税优惠。一些国家或地区在税收管辖权内,对财产课税制定有起征点,如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对低于14万元的财产价值不征税,日本对土地占有税也规定了免征额,确定了固定资产税和城市规划税的最低起征点。同时各国对农业用地给予不同程度的减免税。荷兰、英国、澳大利亚和瑞典农业用地全部不计入税基。法国对农场建筑实行免税,其他许多国家都通过特殊估价和征税措施给农业提供税收优惠待遇,如日本对城区的农业用地按其估算价值的一半进行征税;国际上对林地一般都提供免税待遇。如智利、法国都给林地提供了免税照顾。

二、我国财产税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个别财产税,主要税种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有人也把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包括进去。

我国的财产税制在以下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是财产课税范围窄、税种少,收入规模小。据统计,全国财产税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2.04%,约占地方税收入的4.12%。据四川省及成都市“九五”期间的统计,财产各税占全部地方税收的比重约5%~6%。由于所占比重过低,导致其职能弱化,难于充分发挥调节功能作用;二是内外两套财产税制,既增加了征管难度,又不符合世贸组织要求的统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是计税依据不合理、不规范;四是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税收政策不健全,税收征管不严,部门协作配合不够,税款流失现象较为严重;五是个别税种设置重叠,税基交叉,存在重复征税之嫌。

三、国际财产税制借鉴

(一)税种设置覆盖面广、征收范围宽。目前,各国的财产税覆盖了财产的转让、占有、使用和收益各环节,体现了税制调节课税对象价值运动全过程的客观要求。征收范围较宽,不仅仅局限于城镇房地产,而且也包括农村、农场建筑物和土地。遗产税和赠与税广泛受到各国重视。

(二)各国普遍建立以市场价值(又称改良资本价值)或评估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以价值为核心能够准确反映真实的税基,随经济的发展带动税基的提高进而稳步提高财产税收入;同时,也可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税率设计以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居多。对财产转让、占有、使用环节多采用比例税率,对收益和所得环节多采用累进税率,但这不是绝对的,各国根据各自的经济、文化背景设计各具特色的税率制度;各国的遗产税和赠与税税率仍将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但级次表现出减少趋势。

(四)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规范而严密的财产登记和系统、完整的财产评估制度。这是财产税课税的基础,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比较有较大的差距。

(五)建立内外统一的财产税制。

四、改革财产税制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税种,增加税种覆盖面

1、合并、统一房地产税制,设立房地产税。合并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三个税种,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税。一方面体现了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另一方面符合简化税制、便于征管和降低征收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而且城镇土地使用税本身属于财产税而非资源税,“房依地存、地随房走”,房屋和土地的规划、评估紧密相连,城镇土地的国家所有不影响三税的合并和统一;且房价的上涨多半缘于地价的上涨,三税统一有可行的理论基础。

2、合并内外两套车船税税制。对凡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不论车船是否被使用以及使用的频率如何,均应缴纳车船税。

3、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在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上,一是要科学地选择税制模式。基于我国遗产继承人可自行分割交接财产,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等实际情况,宜选择美国等实行的总遗产税制和总赠与税制。即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对赠与人的财产征收赠与税。二是科学确定征税对象、范围及征管程序。参照国际惯例,课税对象范围应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超额累进税率并规定适当的起征点,合理确定扣除项目,如设丧葬费用扣除,遗产管理费用扣除、债务扣除、捐赠扣除、合理负担费用扣除等。最后,制定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征管措施。

(二)扩大财产税征收范围

1、扩大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一是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应该扩大到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土地及房屋。与此同时,相应调整降低农业产出税负。二是对城镇居民拥有的房屋征收房地产税。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的发展和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私人拥有的房产不断增加,已经具备了对私有房产课税的条件。同时,房屋的折算价值分配逐步向高收入个人倾斜,因而对城镇居民自用住房课征(比例税率)财产税在整体上将产生“累进”效应。在具体征收时,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人均居住面积设置起征点,对城镇居民自用房课征比例税,使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人涵盖全部城镇土地和房屋的所有人。

2、合理设置房地产税的税目。我国房地产税可下设农村土地使用税和城镇房地产税,前者对农村用于种植、放牧和其他农业性活动的田、地、山、荡占地课征,后者主要对城镇企业和个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课征。城郊结合部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的处理可借鉴巴西的做法,即确定土地是否属于城市房地产税的课税范围,一是看其是否作为农用,二是在土地的1.5英里范围内至少有以下设施中的两项:人行道、自来水主线、排污设施、街灯、公共学校。如土地不作为农用,又符合第二项要求,就应该视为城市土地。

(三)建立以市场价值为核心的税基体系,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1、调整房地产税计税依据。从国际上看,财产税的计税依据包括年度租金价值,改良资本价值(市场评估价值)、未改良资本价值和占用面积。改良资本价值制度的计税依据是土地和房产的完全市场价值,更符合“量能纳税”原则。此外,该计税依据具有“交易证据多、便于诚信纳税,收入富有弹性”的特点,是各国的房地产税趋于采用该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当然,这需要相应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房地产评价方法体系和房地产评估制度。

2、调整车船税计税依据。作为世界通行的财产税的计税依据主要有两种:一是依车船原值作一定比例的扣除;二是依车船的市场价值,即评估值。从理论上讲,后者更科学,但是考虑到市场和评估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工作量和征收成本,现阶段可采用前者作为计税依据。至于扣除比例中央可规定一个幅度范围,各地方政府视本地实际情况在此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另外,对单位价值低于一定标准的车船给予免征照顾。

(四)合理确定各财产税的税率

1、合理确定房地产税的税率。参照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在确定税率的形式和大小时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幅度范围(如0.5%~3%)内的自。税率的确定应反映“宽税基、低税率”的税制改革趋势。

2、合理确定车船税税率。在以车船价值为计税依据的情况下,改过去的固定税额为比例税率,以公平税赋,比例税率的大小应该与目前对车船的收费及环保问题统筹考虑。

(五)建立以财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征管运作体系

1、建立以房地产评税制度为核心的财产评税制度体系。应建立完善的财产税评估制度,制定评税法规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的财产评税机构,是未来财产税制发展的基本趋势。

2、建立与财产登记、评估、税收征管有关的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技术对信息进行搜集、处理、存储和管理,以获取有效的财产信息和征管资料。

(六)财产税的税收优惠问题

1、取消城镇居民住房的财产税优惠。避免对出租住房的歧视,有利于加强对个人私房出租的税收征管。可对国家规定标准内的居民住房采取起征点的办法予以免税优惠。

车船税缴纳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税收管理;问题;对策

事业单位是国家机构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创建的,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从事教育、卫生、科技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税收管理是实现税收分配目标的主要手段,是事业单位的重点管理对象,在财务管理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然而,我国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目前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为了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合理配置有效资源,必须解决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为我国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创造健康的税收环境。

一、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缴纳不规范

我国事业单位税收缴纳的不规范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虚减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当以折旧摊销的方式分期在税前扣除,但部分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实行核销方法,一次性在税前扣除,多列成本,减少了当期企业所得税;业务招待费以事业单位的全部收入作为计提列支的基数,而不是以全部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后的金额作为基数,提高了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标准,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第二,逃避营业税。目前许多事业单位不仅从事着与政府部门一样的行政管理活动,而且还开展与企业单位一样的经营活动,这样的事业单位既存在着应税收费项目,也存在着非应税收费项目,但不少单位将应税收入纳入非应税项目,以此来逃避营业税。第三,少扣少缴个人所得税。事业单位承担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但部分单位在计算职工个人所得税时,没有将外聘劳务人员工资纳入计算范围,忽视了加班费、奖金等形式的工资性质收入,导致事业单位未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票据管理缺乏有效性

有效的票据管理可以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可以保证会计核算的高水平和规范性,是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重中之重,然而部分单位却不重视税收票据的管理,认为其无关紧要。事业单位使用的票据既有税务部门制定的票据,也有财政部门的票据,还有上级单位派发的票据,因为缺乏对这些票据适用情形的详细规定,加之事业单位将三者混淆使用比较简单,所以某些单位为了逃避税收尽量避免使用税务部门的票据,导致税收票据使用的不规范。另外,部分事业单位还使用白条、收据、借条等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接受内容格式不规范的票据,错用、混用、乱用票据,单一使用税务发票或财政收费收据,致使税收票据反映的经济内容不完善,造成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不规范,税收信息的真实可靠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三)税收相关知识薄弱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规定,事业单位不仅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还要缴纳印花税、车船税、教育附加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众多税费,税种的高难度和缴纳流程的复杂性,对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但事实上,我国许多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都相当匮乏,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事业单位的某些业务是应税收入,某些业务是非应税收入,单位只需针对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但部分财会人员难以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导致多缴或少缴营业税。同时,事业单位的财会人员缺乏印花税的相关知识,对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13个税目概念以及相应的定额比例税率知之甚少。此外,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在不断变化,这对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某些财会人员固步自封,未能及时学习新的税收法律知识,导致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还停留于旧模式中,无法与时俱进。

(四)税收监管力度不够

首先,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税收监管制度的不完整,监控手段的不科学,监管委员会和监控岗位的缺失,这些都导致了事业单位内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内部监督无法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次,缺失完善的政府监督。税收是国家公共财政最主要的收入形式和来源,应当受到税务局、审计局、财政局等政府机构的重大关注,但实际上,税务局怠于监控事业单位的车船税、教育附加税等占比小的税种,审计局和财政局也未能参与到事业单位的税收监管中,税务局的局部监督和其他机构的散漫监控,致使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缺失有效的政府监督。最后,社会监督缺乏有效性。为了谋取私利,某些事业单位串通会计事务所进行不合法的税务筹划,部分单位还不按照规定披露税收信息,导致社会公众无法有效监督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

二、解决事业单位税收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规范税收缴纳,履行纳税义务

缴纳税费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础内容,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形式,因此,事业单位应当规范税收的缴纳,积极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分期扣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在全部收入减去免税收入的基数上,合理列支业务招待费标准,足额缴纳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分清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根据应税收入依法计算营业税,规范事业单位营业税的缴纳;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将加班费、奖金等工资性质的收入以及外聘劳务人员工资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围,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强化票据管理,完善会计核算

票据是事业单位税收缴纳的根据,是税收信息真实可靠的基础,应当强化事业单位的票据管理,完善税收会计核算,提高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杜绝白条、收据、欠条等不合法凭证的使用,拒绝接受内容格式不合规的票据,正确使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上级单位派发的票据,合法使用税务发票和财政收费收据,保证税收票据经济内容的完整连续,提高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为税收信息的真实可靠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加强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首先,清楚罗列事业单位应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加强财会人员对这些项目的认识和区分,防止事业单位营业税的少缴或多缴。其次,开展税收知识培训活动,完善财会人员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的认识,弥补其在印花税、车船税、房产税等方面的知识空缺,培养事业单位财会人员系统性的税收知识结构。最后,大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及时传递事业单位税收相关规定,培养财会人员的税收法律意识,保证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符合规定,与时俱进。

(三)优化监控机制,健全税收监管

监督控制是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管理透明性的有效保障,应当同时从内外两方面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监督,优化税收监控机制。第一,完善税收监管制度,科学制定税收监控手段,设置监管委员会和监控岗位,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内部监督职能。第二,加强税务局对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监督的全面覆盖,逐渐引导审计局、财政局对事业单位税收的监督控制,完善事业单位的政府监督。第三,严厉打击事业单位与会计事务所的合谋行为,公开披露单位的税收信息,提高社会监督对事业单位税收管理的有效性。

总之,随着我国事业单位逐渐走向市场,其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严重阻碍了事业单位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有效资源的配置。本文立足于我国税收特征,从缴纳税收、票据管理、税收知识、监督控制四个方面,加强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提高事业单位税收信息的可靠性和透明性,为我国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限于作者理论和实务的局限,所探讨的事业单位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难免有所偏颇,希望能够对相关的事业单位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1]黄丽霞.事业单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2014(22).

[2]叶蓁蓁.试析事业单位税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外资,2013(13).

车船税缴纳方法范文第5篇

一、《会计》

教材差错更正如下:(1)教材第35页,正数第六行的“短期投资”改为“投资”,“现金”改为“资金”。本段最后一句改为“购买股票、债券等时,根据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按实际发生的金额,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科目”。(2)教材第42页例3-1:改为甲公司支付1060000从二级市场购入公司发行股票,而不是1000000元。(3)教材第48页至第51页[例3-5]答案中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本金”全部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共四处。(4)教材第49表3-2下方“。1138=…-3”,3是-3次方,应为右上角。(5)教材第115页第6行:55250000×00221应改为:55250000×10%。(6)P118,倒数第二行上面,增加:6.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管理费用”。(7)教材第121页倒数第三行:删除“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和”。(8)教材第131页正数第三段的倒数第二行,5万元改为6万元。同页,表7-1第4列“利息”改为“利率”。(9)教材第133页正数第4行的会计分录应改为:

借:无形资产――商标权 5020000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 5000000

银行存款 20000

(10)教材第145页,正数第8行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改为:贷记“累计摊销”科目。同页,例题7-9第三行100万元改为10元。 (11)教材第161页正数第10行,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后面添加标点符号“。”。例16上面一段的倒数第1、2行中“;”改为“,”。(12)教材第162页正数第14行的“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土地所有权”改为“投资性房地产――土地所有权”。 同页,第(3)笔会计分录中,出售时其他业务成本应为19425000元,摊销应为10575000元。(13)教材第175页,最后一笔分录,借方应增加:“营业外支出2200000”。(14)教材第239页倒数第3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改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5)教材第255页正数第8行,(P/A,r,10)改为:(P/A,r,5)。(16)教材第259页第5行:(100÷5)应为(10÷5)。(17)教材第264页第14行:“库存商品”应为“发出商品”。(18)教材第274页:第一笔会计分录的数字是否应为1100000,第二笔会计分录的数字是否应为900000。(19)教材第299页:(11)=(100000-200000)+(100000-100000)……这个(100000-100000)改为(953800-953800)。(20)教材第347页第六段:删除“重组债券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二、《审计》

1、问:根据教材第30页中“特定情况下对独立性原则的运用”,如果注册会计师拥有被审计单位的少量股票,没有达到直接控制,也并没有达到重大的间接控制,是否需要回避?

答:注册会计师不应拥有被审计单位的股票,无论数量如何。

2、问:教材第108页中提到的财务报表审计的循环法下提到的“账户法”与教材第285页第五段提到的“分项审计方法”有什么区别?

答:指的是一回事,只是表述方式不同。

3、问:教材第275页计算初始样本量的公式中的(Za+Zr)是否相当于估计的总体标准离差?

答:实质性程序中,初始样本规模受下列因素的影响:可接受的抽样风险、总体可容忍错报、预计总体误差、预计总体标准离差(代表总体变异性)、总体规模。教材第275页计算初始样本量的公式中SD*才是估计的总体标准离差,(za+Zr)是在既定的置信水平下,可接受的误受风险和误拒风险对样本规模的影响(称置信系数)。

4、问:教材中提到的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是属于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还是直接报告业务?

答:鉴证业务分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教材第52页指出,这两者的重要区别之一在于,在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中,预期使用者可以直接获取鉴证对象信息(责任方认定),而不一定要通过阅读鉴证报告。在直接报告业务中,可能不存在责任方认定,即便存在,该认定也无法为预期使用者获取。预期使用者只能通过阅读鉴证报告获取有关的鉴证对象信息。在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中,管理层首先需要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可见责任方认定是存在的。如果该认定能够为使用者获取,则应为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否则应为直接报告业务。

三、《财务成本管理》

1、教材差错更正如下:

(1)教材第218页表下第5行“期末余值变现纳税”应为“变现余值损失抵税”,倒数第6行“(A/P,10%,5)”应为“(P/A,10%,5)”。(2)教材第219页第7行“-折旧抵税”应为“+折旧抵税”。(3)教材第277页第4行“营业流动资产增加”应为“经营营运资本增加”。(4)教材第281页第1行“净投资回报率”应为“净资本回报率”。(5)教材第299页第17行“每股销售收入83.19美元,每股净利润3.91美元”应为“每股销售收入83.06美元,每股净利润3.82美元”。(6)教材第308页倒数第11行“看跌期权的出售者”应为“看涨期权的出售者”。(7)教材第330页倒数第4行“NORMSDIST”应为“LN”。

2、教材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问:教材第340页表11-19中“未修正项目价值”与“修正项目价值数字”是如何得出的?

答:“未修正项目价值”与“修正项目价值”的计算方法,书上以第4年为例做了说明,在此以第3年为例进一步解释。

第3年的“未修正项目价值”:

第1节点:[0.483373×(1076+1271)+0.516627×(484+679)]/(1+5%)=1652.90;第2节点:[0.483373×(484+679)+0.516627×(190+385)]/(1+5%)=818.52;第3节点:[0.483373×(190+385)+0.516627×(44+239)]/(1+5%)=404.18;第4节点:[0.483373×(44+239)+0.516627×(-28+167)]/(1+5%)=198.43。

第3年的“修正项目价值”:

第l和第2节点:由于第4年的第1-3节点无变化,所以不必修正。第3节点:第4年的第5节点239.25万元低于清算价值300万元,用300万元取代项目价值,所以:[0.483373×(190+

385)+0.516627×(44+300)]/(1+5%)=434.08。第4节点:[0.483373x(300+300)+0.516627×(300+300)]/(1+5%)=285.71

该数字低于第3年的清算价值(400万元),用清算价值作为项目修正价值。

(2)问:如果承认资本市场是不完善的,筹资结构就会改变企业的平均资本成本,那么即使满足两个条件为新项目筹资,也不能使用当前的平均资本成本作为折现率吗?教材163页说,“如果假设市场是完善的,资本结构不改变企业的平均资本成本,则平均资本成本反映了当前资产的平均风险”,这句话如何理解? 答:如果新项目的风险与企业当前资产的平均风险相同,并且继续采用相同的资本结构为新项目筹资,则可以使用当前的资本成本作为新项目的折现率。如果资本市场是完善的,则资本结构与企业价值无关,只要新项目的风险与现有资产平均风险相同,就可以使用当前资本成本作为新项目的折现率。不过,完善的资本市场只是一种理论状态,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完善的市场有一系列严格的假设条件:市场是无摩擦的,即不存在任何交易费用或者税收,全部资产均可以进行无限分割并均可交易,并且不存在任何限制规定;产品市场和证券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即产品市场的所有生产者均以最低平均成本提供商品或者劳务,证券市场的所有参与者均是价格接受者;市场信息处于有效状态,即信息是没有成本的,并且信息可以同时被所有的个体获得;所有个体均是理性的,即他们都是期望效用最大化的投资者。满足上述条件下,产品市场和证券市场都同时处于资源配置完全有效和运行完全有效状态。配置完全有效,是指稀缺资源可以得到最佳配置;运行完全有效是指交易成本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增加成本较低的债务筹资,会使权益成本随风险增加而增加,两者正好相抵,资本结构变化不会改变平均资本成本。这就是说,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中,杠杆企业和无杠杆企业的价值相等,平均资本成本不反映财务风险,它只是反映当前资产的平均风险。

(3)问: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实体现金流量法和股权现金流量法的现金净流量有什么区别?

答: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实体现金流量法以企业实体的投资人作为计量现金流动的边界。这里的企业实体投资人包括股东和债权人。凡是项目引起的企业实体投资人经济利益变动的事项,都视为项目现金流量;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投资人内部的现金流动,不作为项目的现金流量。股权现金流量法以股东作为现金流动的边界,凡是引起股东经济利益增减变化的事项,都视为项目的现金流量,包括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现金流动。

具体说来两者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实体现金流量法下,利息是股东利益减少,债权人利益增加,对于实体投资人总体来说现金流量无变化;而在股权现金流量法下,利息是股东的经济利益流出,应作为项目的现金流出。第二,在实体现金流量法下,“所得税”指的是“EBIT×T”;而计算股权现金流量时,“所得税”指的是“(EBIT-I)×T”。第三,在企业实体现金流量法下,“净利”指的是“EBIT(1-T)”即息前税后净利;而在股权现金流量法下,“净利”指的是“(EBIT-I)(1-T)”即息税后净利。第四,正常情况下,企业实体现金流量一股权现金流量=利息(1-T)。

(4)问:教材第159页的表5-12中,旧设备变现损失减税(10000-33000)×0.4=(9200),为什么在考察旧设备时作为现金流出处理而不象折旧抵税那样处理?能不能详细解释一下这张图表的每一项的具体含义?

答:表5-12分成上下两部分,上半部分列示继续使用旧设备方案得现金流出及其现值,下半部分列示购买新设备的现金流出及其现值。下面对继续使用旧设备方案的各项目进行解释。

第一项:旧设备变现价值10000元。一个项目使用原有资源时,相关的现金流量是它们的变现价值,即该资源的机会成本。如果旧设备变现预计可以取得10000元的现金流入,因此相关的现金流出是10000元。

第二项:旧设备变现损失减税9200元。这一项与前一项有关。如果旧设备出售,发生的损失可以抵减所得税9200元。继续使用旧设备意味着不变现,也就不能享受变现损失所抵减的所得税,相当于丧失了这一好处,因此应当作为现金流出项目。

第三项:每年付现操作成本作为现金流出。

第四项:折旧抵税。因为折旧可以减少应税所得,意味着可以少交所得税,相对减少现金的流出,减少的现金流出就增加了现金流入。

第五项:两年后大修理成本属于两年后的付现成本,是预计的现金流出。

第六项:残值变现收入是预计的现金流入。

第七项:残值变现净收入纳税,属于将来的预计现金流出。

四、《经济法》

1、教材差错更正如下:

(1)教材第72页“(五)其他实施妨害企业管理秩序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中1、3涉及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内容应更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具体更正如下:

1.阻碍企业领导干部依法执行职务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不够刑事处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行为人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营业、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企业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且不够刑事处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教材第179页正数第19至20行“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应为“该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3)教材第213页倒数第4行“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公开发行股票”应为“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4)教材第226页“(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应为“(二)基金管理人”。

(5)教材第362页正数第3行“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应为“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

(6)《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券市场禁人暂行规定》三部法规已经被废止,请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令第30号,2006年5月6日)、《证券市场禁人规定》(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令第33号,2006年6月7日)为准。

2、教材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问:教材第18页关于诉讼时效的第二段: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是消灭实体权利。但后面的那个规定又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作何理解?(也有人认为诉讼时效消灭的是胜诉权,当事人仍然有请求权,也就是仍然可以)。

答:我国的《民法通则》采胜诉权的消灭论,即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胜诉权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胜诉权消灭以后,实体权利本身并没有消灭,只是该权利失去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成为一种自然权利。此时,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接受。如果义务人以自己不知道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问:教材第32页讲述“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这里的两个以上包不包括两人?书中其它地方有“以上”、“以下”的,怎么理解?

答:这里的两个以上包括两人。“以上”、“以下”及“以内”都是法律规定的数字范围。称“以上”、“以下”及“以内”者均连本数在内。

(3)问:教材第99页第二段最后一句:“在这些国家,公司分为商事公司和非营利公司,并不一定都属于企业。”请问商事公司是什么样的公司?

答:商事公司是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

(4)问:教材第191页有关共益债务。新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请问,什么叫无因管理?例如什么样的情况?

答:无因管理是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例如:甲外出,未委托任何人管理家中财产,因发生洪水,邻居乙为避免甲的财产损失,将甲家中财产转移安全地带并予以保管,乙因转移和管理甲的财产而付出的劳务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甲承担,由此,甲与乙因无因管理而产生了一种债的关系。在法律上,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一方称为本人。因本人一般从管理人的管理或者服务中受益,所以又称为受益人。

(5)问:教材第379页,信用卡的风险控制指标的(4)“月均透支余额”与“月均总透支余额”的区别是什么?

答:透支余额是指当月尚未清偿的透支余额。“月均透支余额”是指《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施行之日(1999年3月1日)起新发生的180天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月均总透支余额是指不管何时发生的、不论多长时间的全部月均尚未清偿的透支余额。

(6)问:教材第397页,第一段第六行:“如果属于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而第392页倒数第5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我认为两种说法相矛盾。

答:第397页第一段讲述的意思是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这与第392页倒数第5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并不矛盾。

(7)问:教材第404页,(1)中第一段我理解为“先撤消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再撤消其它银行存款账户,而第二段规定“先撤消一般、专用、临时银行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银行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银行存款账户的撤消”。这两种说法是否有矛盾?

答:该页第一段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3年4月10日公布)第五十条的规定而编写,第二段是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1月19日)第三十三条而编写。由于这两个规章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以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8)问:考试大纲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国务院2001年6月15日的(国务院令第306号),但是该《实施细则》2002年又作过修订,请问以何为标准?

答:考试大纲涉及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日期,修订之后应当以修订为准。教材中涉及的内容是以2002年修订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为准。

(9)问:考试大纲中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2004年12月8日的,在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否需要参考?

答:考试大纲所涉及的参考法规均为截至2006年12月31日并生效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五、《税法》

(1)问:税法教材中的非应税项目是什么意思?是专门指不计增值税的项目吗?

答:非应税项目是指对某一税种来说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即不属于该税种的征税范围,而不是减税或免税的项目。以增值税为例,对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就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对于其他税种来说,也同样存在不需要缴纳的项目,如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该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从营业税角度而言,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非应税项目。

(2)问:教材第229页倒数第7行“对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不一样,请问我们在备考时以哪个规定为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2007年2月1日,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对客货两用汽车征收车船税的规定是新规定;而教材的定稿是在时间之前,教材中对客货两用汽车征收车船税的规定是旧规定,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原则上以教材为准。

(3)问:教材272页,企业所得税法中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纳税所得额3%以内准予扣除,后面又讲到四种情况的捐赠可以全额扣除。全额扣除的数额是否受到3%的限制?是否可以超过3%?

答:企业所得税法中所指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可以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对于向红十字事业、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不受到3%的限制。国家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4)问:视同销售收入是否计入计算招待费、广告费限额的基数?

答: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应该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所以应作为计算招待费、广告费限额的基数。同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表说明中也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