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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已成为世界能源消耗大国,这使得我国经济增长面临严重的能源资源和环境约束。为了有效缓解能源资源与环境因素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制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构筑科学合理的能源发展体系和模式势在必行。
20世纪90年代,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引入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项目投资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也十分迅速。但由于国情和体制不同,西方成功的经验在中国的应用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使得节能服务项目的推广受到很大阻碍。由李艳梅同志撰写、中国质检出版社正式出版的《面向低碳经济的EPC项目节能服务风险预警研究——以河北省为例》一书以河北省及其他省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作为研究对象展开研究,该书的研究成果能够为节能服务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可借鉴的依据。
该书的核心内容包括六部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风险构成及形成机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风险识别与分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估计与评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预测与预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控制与防范。与其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风险管理的研究成果的不同之处在于,该书首次引入了系统动力学理论及模型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节能服务项目的风险因素进行了边界的界定及风险评价。
该专著的出版,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风险的规避具有较强的指导和借鉴意义,对河北省乃至全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推广有很大的帮助。个人以为,作者若能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分类研究,则书的内容更为完善和充实。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会计核算 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是节能服务领域的一项新兴业务,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尚未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会计核算的科目、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都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实际工作中很多节能服务企业的会计核算非常混乱和模糊,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务上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模式的研究,以利于节能服务企业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工作。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现状分析
目前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实务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核算模式:
(一)存货准则核算模式
即认为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向用能单位提供的是自产的节能设备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笔者认为:就“实质重于形式”而言,节能设备购置在本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资产投资业务,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转化为货币资产。取得的收入是节能服务收入,而非销售节能设备的收入。所以无论是从业务性质上还是从交易实质上分析,都不符合存货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BOT项目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参照BOT项目处理方式进行核算。BOT是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采用这种核算模式的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也要经历建造――经营――转移这一过程,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相符。笔者认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BOT的(建设―经营―移交)项目是为了缓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与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投资模式。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投资者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投资者承担该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权利。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投资者通过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来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同时,政府部门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届满后,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可见,BOT项目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两者在运营模式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也不适用BOT核算方式。
(三)融资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就是节能服务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建造的特殊固定资产,在合同期分期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合同期满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且资产多为专用设备,一般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用,所以与准则中的融资租赁规定相吻合。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下的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用能企业只拥有使用权,而且未来的节能收益并不能确定,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要对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而用能企业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支付的租金已列入当期损益,也不允许再计提该项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而且该资产在合同期的使用中因运营的需要可能不断的发生投入,所以事先很难确定资产的价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与融资租赁规定的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相悖。而且租赁期发生的正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而不是承租方,与融资租赁的规定不同。能源管理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通常是确定一个节能额的分成百分比,而不是一个绝对额。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也是一种未来的不固定的服务收入,对客户来讲也是一种未来不确定的支出,具有波动性。这就导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计算最低付款额和最低收款额。
(四)经营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经营租赁业务,节能服务企业建造的设备是未来出租的固定资产,未来从用能企业获取的收益中,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回收,一部分是租金收益,合同期内,节能服务企业将各期取得的收益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收益;而用能企业由于设备在合同期内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按各期的节能收益的一定比例向节能服务企业的支付设备使用费(即租金)通常按直线法计入当期支出。与准则中的经营租赁一致,应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赖特定资产,即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建造的节能设备,该节能设备虽然形式上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使用管理,但是这种使用管理是受到用能单位限制的,在合同期内,合同条款对节能服务公司在运营设备期间的服务类型、服务对象、服务价格进行了限定,因此节能设备的实际使用权在用能单位,即节能设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所以,合同能源管理应该属于租赁业务范畴。
综合分析上述四种核算模式,相比较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更多的是经营租赁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合同期内的诸多不确定要素,也使得采用经营租赁核算方式更加简单、直观。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经营租赁业务,即在租赁结束时双方发生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这种转移双方基本都是以赠予与受赠的方式完成,而且现行的税收政策也是这样规定的。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该资产随投资的回收基本已折旧或摊销完毕,账面价值几乎为零,只需做简单的资产清理;对用能企业来讲,不需另行支付资产价款,只是取得资产所有权,账务上也只是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为此,笔者建议现阶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拟参照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制度性考量
(一)从长远考虑,应加快制定出台合同能源管理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准则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因此,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我国长期的战略性产业,从合同能源管理未来的发展要求出发,很有必要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单独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会计核算。为此,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和实务工作者,在深入调研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运作模式和会计核算情况的基础上,抓紧起草《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出台并实施《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以满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现实需要,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二)从短期看,应租赁准则解释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
在目前财政部尚未出台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下,可先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方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核算方法作出统一规定。现阶段,节能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后,根据现行有关会计准则、解释和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的特点和交易实质进行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采取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实务操作。
三、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建议
根据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对现阶段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阶段经济业务事项的账务处理,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项目前期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主要包括项目拓展阶段、项目方案阶段以及项目合同阶段。项目前期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用来归集相关的前期费用。在项目前期阶段发生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聘请专家的劳务费、交际应酬费等费用应根据受益原则,直接为该项目提供劳务(工程技术部)的,应计入“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行政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或销售部门(市场营销部)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即相关费用发生时,借记“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建设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内容包括: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节能服务公司应将购建的资产,以及开发和购置的无形资产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因此,项目建设阶段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科目,核算根据项目设计要求采购原材料、设备,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以及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合理支出。
为区别节能服务公司内部自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时,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二级科目;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购建的账务处理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节能服务公司应将相关的成本费用可先通过“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安装完毕,投入使用后转入“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项目建设阶段购入设备、材料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发生施工、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支出时,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项目完工结转成本时,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
3.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购入设备、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购置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按购置成本,借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包括对项目的运行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安排好项目资产的管理、维护和检修,与用能企业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分享收益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项目实施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并确认节能效益分享收入。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
2.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摊销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3.根据有关规定,合同能源管理应属于节能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关的收入、成本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
(1)发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费用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应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按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收取节能服务费确认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科目。
(3)收取节能服务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
(4)期末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成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4.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四)项目期满移交资产阶段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满后,应将节能设备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移到用能单位。项目期满移交资产时,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等科目,核算移交过程中的相关支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按照上述规定,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企业移交节能设备等资产时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节能服务企业应将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全部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即先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再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移交无形资产时,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借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根据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货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参考文献:
[1]张明贤.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及节能效益分配型财务核算方法[J].中国总会计师,2011(5).
[2]杨仁标.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会计处理初探[OL].浙江电力优秀管理论文大赛,2013-9.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5]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
关健词:节约型公园; 山地绿化;措施;建议
Abstract: building the saving-type park, is to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urban greening the premise and basis, according to the resources reasonably and recycle principle, in the planning, design, construction, maintenance and so on each link, maximum limit save all kinds of resources, and improve the utilization rate of resources, reduce energy consumption. This article mainly combining the many years of work experience, according to the cloud ecological park, energy-saving management measures are analyzed and research, the paper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park, and then puts forwar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park's management measures, mainly from the cloud ecological park green protection facilities, functional partition and plant planning, green water, strengthen service facilities and humanistic landscape resources management aspects, aims to effectively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of energy-efficient park and urban landscape space.
Keywords: Economical park; Mountain greening; measure; suggest
中图分类号:G24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节能型公园的概况
云溪生态公园位于白云山西侧,于2000年12月21日成立,是广州“三年一中变”中,白云山由南至北全长8.5公里的西侧绿化休闲带的首期工程,亦是广州市最早建成的开放式免费公园之一。
云溪生态公园位于风景秀丽的广州白云山风景名胜区西侧山麓 ,它背倚摩星岭,西面是广州体育馆,西北面是白云国际会议中心,北面是鸣泉居,地理位置显要。云溪生态公园约占地23公顷,通过丰富的植物群落与山体、瀑布、溪涧、池塘及建筑巧妙结合,以休闲为主题,集生态景观、旅游观光、文化休闲于一体,景观自然,格调野趣,营造出一个山水风景式的休憩环境,见图1。
图1云溪生态公园现状平面图
2 公园的现状
云溪生态公园位于广州市东北部,介于东经 113°16′~113°19′,北纬23°09′~23°13′之间,面积约23公顷。公园既是被被喻为“市肺”的白云山的一部分,也是白云新城旁边的一块功能性的绿地,因毗邻白云国际会议中心、鸣泉居及广州新体育馆,更显其地理位置重要。搞好云溪公园的管理工作,能够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的生态效益,为市民创造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也为国内外游客了解广州的园林的一扇窗口。
2.1有利条件
(1) 由于公园隶属白云山风景名胜区,所以本底相当优厚,加上各个小山峰间分布着多处自然水体,既有较高的景观价值,又有利于山体绿化的培育。
(2) 植物资源丰富:植物基础较好,季相景观多变化,次生林带已显相对稳定生态群落,绿地率达86.34%,绿化覆盖率高达92.23%。园内植物品种多样,现有乔灌木品种共约295种,其中乡土植物150种,非乡土植物145种。
(3) 动物资源丰富:根据调查,云溪生态公园现有鸟类56种,分属于11目26科。现有蝴蝶10种蜻蜓8种。夏秋的晚上常有萤火虫。公园水体内有鲤鱼、鲫鱼、锦鲤三种鱼。
(4) 园路、公共建筑、服务配套设施及坐凳等基本能满足现时游客人数及园内基本维护要求。
2.2 存在不足
(1)在植物配置上没有鲜明的特色。现有的各景点的植物是根据植物群落来划分,植物品种不够丰富,未能凸现各景区的景观特色;
(2)部分景点的植物已出现明显的老化现象,完善绿化配置需花费较大的人力和财力;
(3)未有完善的灌溉系统,部分地段栽种苗木后,浇水较为困难;
(4)公共配套设施有待完善,部分园路、坐凳、遮风挡雨的地方不足,未能满足市民的需要;
(5)建园时间较短,历史人文景观较为缺乏,生态公园的特色未被体现。
2.3设想与实践
云溪生态公园作为一个山地型公园,应以生态休闲为主题,贯彻“以人为本,生态优先”两大原则,以节能型管理措施为手段,保护和修复区域性生态系统,体现生态文明,协调好景观保护与旅游活动之间的矛盾、完善和提升公园的生态环境质量和文化艺术品味。通过丰富的植物群落与山体、瀑布、溪涧、池塘及建筑巧妙结合,营造出一个景观自然、环境优美、有丰富艺术内涵及人文景观的山水风景式的休憩环境。
3 改善公园的管理措施
3.1 充分保护云溪的原始生态林带、自然植物群落及原有地形地貌等景观。
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原则,在充分保留云溪公园的风景原貌及植物物种的基础上,制定云溪生态公园的绿化规划。
(1)保留原始生态林带, 做好对自然植物群落及动物资源的保护。
关键词:能力本位;管理学原理;教学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1-0091-02
《管理学原理》是应用性很强的一门重要学科,它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管理学原理》的教学对象大多是大学低年级的学生,他们普遍缺乏对《管理学原理》的理性认识,更缺乏对企业的感性认识。为了尽快改变这种教学现状,凸显能力本位的教学理念,优化《管理学原理》的教学模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管理学原理》能力本位教学模式的提出
根据应用型本科院校尤其是三本院校的办学定位,其人才培养的目标是培养高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因此,高能力应用型本科教育应是一种以能力为本位、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它既具有应用能力的属性又具有高等教育的属性,并以培养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其主要特色在于培养具有较强应用能力和较高职业素质的人才。科学的教学模式是实现上述人才培养目标的关键所在。为此,必须突出能力本位的教学理念,必须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承担《管理学原理》教学的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对该课程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进行多方面的探索创新,也收到了积极效果。但从《管理学原理》目前的教学模式来看,多以教师讲授为主,并辅之案例教学、课堂讨论、情景模拟等形式组织教学。案例教学已获得工商管理界普遍认可,具有理论与实践整合的优势。但在传统教学中,面对缺乏基本管理理论和基本实践技能,又对企业实际运作知之甚少的学生,案例教学往往变成了事例教学,老师满足于事例介绍,学生追寻着最佳答案。这种教师”一言堂”式的独白和学生被动地“听故事”,使案例教学的效果大打折扣。产生问题的关键在于教学中缺乏一种能力本位的教学引导,使理想的教学模式未能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因此,根据《管理学原理》的学科性质和特点,结合大学生的知识基础和实际能力,要使案例教学等这些理想的教学方式达到预期效果。实行能力本位的教学模式,就必须在教学实践中树立能力本位的教学理念,努力创设一个教学主体平等、互相尊重、师生互动的良好氛围,努力形成一种以教材为基本线索,以培养能力为基本出发点的教学模式。
二、《管理学原理》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
《管理学原理》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虽是专业基础理论课,但要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达到预定的教学目标,就必须有课内实践环节。但目前《管理学原理》课内实践问题尚未得到很好地解决,主要表现在:
1.教学观念与培养目标错位。前面提到,应用型本科尤其是三本院校,其人才培养目标的基点在于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管理学原理》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其教学目标就是“掌握管理理论知识,提高管理应用能力”,即培养学生适应社会的专业应用能力,适应企业的理性思维能力和适应市场的创新发展能力。但传统的教学观念过于注重管理理论的诠释,缺乏能力本位的引导,学生为了考试而学,教师为了传授而教。教师的主导地位变成了绝对权威,学生的主体地位变成了被动接受。这样,教学的重心必然偏向于学生学到了什么,记住了多少,而忽略了学生是否学会了如何学习和如何思考。
2.“教材中心论”仍占主导地位。能力本位的教学模式其本身是一个不断积累和探索的过程。传统的教学理念过于强调《管理学原理》的理论体系,过分依赖教材的知识结构,过于强化教师的主导作用,这种状况无法改变学生被动学习的局面,也无法实现培养学生的管理思维能力和应用实践能力。
3.教学手段相对单一。《管理学原理》的课堂教学因受上述观念的制约,在教学手段上仍然比较单一,多以教师讲授为主,辅之以或课堂讨论,或案例分析等形式,效果不是十分理想。一方面,由于《管理学原理》是经济管理类学生接触的第一门专业基础课,学生对管理学理论和实践的基础知识知之甚少,因此,在学生尚未对这一学习领域产生兴趣的前提下,进行企业管理案例的讨论,容易出现学生参与意识不强,课后拓展学习兴趣不够,自学能力得不到提高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教师在案例的选择上,缺乏层次性和时效性,要么远离学生熟悉的领域,要么把过时的案例当作经典,造成学生对科学概念的全面理解出现偏误。
4.实践教学环节薄弱。《管理学原理》的教学是一种心智模式的训练,是一种思维方式的培养过程,这种训练和培养必须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以真情实景的体验,在获取感性认识的基础上,经过融会贯通,提高升华,最终得“道”。由于受种种条件的制约,现行的《管理学原理》的实践教学显得十分薄弱,甚至出现课堂很热闹,课下很迷茫的现象。如何在有限的课堂实践教学环节中,整合实践教学内容,创新实践教学方法,则成为每一个《管理学原理》课程教师不可回避的问题。
三、《管理学原理》能力本位教学模式设计的若干思考
能力本位的教学模式,其核心内容是以能力为本,坚持能力导向。从教学理念到教学设计,从教学内容到教学手段,涉及多个方面,内容十分广泛。这一教学模式的具体设计,既要考虑其必要性,更要注重其可行性,需要认真探索、实践。
1.树立能力本位的教学理念,在这一理念的牵引下,围绕学生能力的培养和提升,采取多种教学形式,激发学生积极参与,包括案例研讨、情景参与、角色扮演、管理模拟等。为此,要注重良好学习环境的创设,从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对接。
2.优化《管理学原理》的教学目标。教学目标作为教学中师生预期达到的学习结果和标准,对教学模式的设计有着方向性的指导作用,并为教学评价提供依据。《管理学原理》的教学既要使学生掌握必要的管理理论知识,又要培养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但必须把握住根本和关键,这一根本和关键就是培养学生思维能力,尤其是企业管理思维能力。著名管理学家西蒙告诉我们,管理就是决策。管理者的决策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也是企业成败的关键。教师要有意识地培养学生形成辩证的、相对的和实用的思维方式,从对知识的学习转为运用所学知识、发挥个人能力去解决各种实际问题,使教育的重心由关注教师的教转向关注学生的学。在重点培养学生管理思维能力的基础上,也要注重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人际交往能力、沟通说服能力和学习创新能力的培养。同时,要充分运用和发挥《管理学原理》人文精神的熏陶作用。在管理者取得成功的要素中,管理者本身的因素往往超过技术的因素和专业能力的因素。管理者只有在科学世界观的指导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形成独立而健康的人格,才能把握管理的本质,按照管理的规律进行科学的思维。因此,《管理学原理》教学必须注重培养学生的人文精神,完善大学生的人格。在具体方法上,可以通过指导学生阅读管理类经典名著、观摩相关电影电视、聆听企业家的报告讲座等,引导教育学生学会处理自己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3.完善教学方案的设计。按照能力本位的教学理念和能力本位的教学模式,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展开。其一是知识的迁移和传递,这是基础。它主要是通过集体参与式或研讨式的教学方式,由教师直接讲授,其内容为《管理学原理》课程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其二是知识的转化,这是核心和关键。知识转化是实现《管理学原理》教学目标的内在要求。从知识管理的角度看,它是将存量的知识转化为流量的知识。根据这一要求,教学中要对准备好的案例或专题进行认真的调研,充分的讨论,让学生在调查研究和深入分析过程中,切实了解和掌握《管理学原理》的精神内核和思维模式,进而要求学生分别以个人或小组的形式撰写案例分析或专题报告,并安排一定的时间让学生上台演讲或交流。其三是知识的创新,这是目的。根据其要求,要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要组织学生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从社会实践中搜集相关信息,组织编写相关案例,以此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热情和创造性思维,同时提高其创新能力。
《管理系原理》能力本位的教学模式效果如何,关键在于创造一个畅所欲言、敢于质疑的教学环境,让学生在质疑和思考中,产生创新思维的共振和连锁反应,实现头脑风暴。能力本位的教学模式中,无论是案例分析还是专题研讨,或是课堂讨论、辩论,教师都应围绕主题引导分析思路,给出逻辑框架,及时画龙点睛,客观评价教学效果,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参考文献:
[1]陈辉华,王军.《管理学原理》参与式教学改革探讨[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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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院校 法学教育 职业能力 培养模式
21世纪最热门、最受青睐的职业中包括律师、法官、法律职业者。这些都为我国的高职法学教育提供了契机,因而许多高职院校设立了法学相关专业。但目前我国高职法学教育尚存在着教育理念滞后、教学方法陈旧、课程体系混乱、实习流于形式、教材脱离实际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高职院校的法学毕业生将无力参与社会的竞争。那么,高职法学教育该如何打开局面,开拓一条生存之路呢?这无疑给我们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提出了一个崭新而紧迫的课题。
高职教育的目标就是培养实践能力强、能够迅速投身岗位的毕业生,实践是实现其教育目标最直接的途径。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近年来通过完善课程体系、加强实践环节,对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我国高职法律教育目前存在的问题
1、教育理念滞后,阻碍了高职法律教育的发展
高职法律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学校若一味地追求就业率,鼓励学生早就业,甚至办理预就业,就将教育变成了买卖毕业证书。因为就业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下一年的招生指标,在这样的氛围下,学校忽视了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加之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不重视个人特长、能力、综合素质的养成,使得许多学生法学基础薄弱,动手能力差,社会责任感不强,没有团队精神,无法适应社会生活。
2、教学方法陈旧,不能适应市场法律人才需求
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大多用传统的教育方法和模式,教师是教学的中心,学生是被教对象,课堂上教师讲授,学生台下听讲,师生之间缺乏必要的讨论和交流。教学的目标大多是教师完成预定教案,学生记完上课笔记为圆满。学生很少发表自己独到的见解,往往害怕自己的观点与教师相左而通不过考试。这种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走向社会时,便会发现原本明确的法律规范存在大量的伸缩余地,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现实问题,显得手足无措、无所适从。
3、课程体系混乱,缺少技能训练方面的课程
高职法学教育出现的时间不长,课程的设置还处于探索阶段,许多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安排往往是普通高校本科体系和课程的压缩,基础理论重视不够。据了解,部分高职院校法学专业压缩法理学、法制史等基础理论课程门数、课时,增开了民商法实用性课程,甚至出现了国家颁布一部法律学校就开设一门相应法学课程而紧随立法指挥棒的奇怪现象。同时,忽视了相关学科知识的教育,很多高职院校不重视学生的文史哲教育,甚至不开设与法学专业密切相关的政治学、经济学、证券、保险等选修课程,没有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这样的结果既达不到学术型人才的培养要求,又形不成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特色,学生理论功底浅,动手能力差。
4、实习流于形式,达不到职业能力培养的目的
现行的高职法律专业学生毕业实习流于形式,无论是校内实践课程还是学生毕业实习都急需完善。以往学生毕业前夕由学校统一安排去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学校负责监督管理。随着学生人数的增加,公、检、法等部门难以安排更多的实习学生,个别高职法律院校便以资金保障不足为由,不再统一联系实习单位,而是鼓励学生自己寻找实习单位,允许学生去任何一个单位实习。到底在哪里如何进行的实习,学校及指导老师的安排几乎是流于形式。
5、教材脱节老化,影响了法学教育效果
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尚未准确定位,高职法律院校一般是专科,专科毕业生就业的压力很大,法学专科毕业生既没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也没有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资格,将来的生存问题使一些高职法律院校教师人心不稳。虽然一些学院根据高职教育的特点编写了一些教材,但是这些教材或多或少有一些摘抄本科教材的痕迹,甚至一些院校仍用本科教材,其内容根本不能突出高职的特点,适应不了市场的需求,跟不上法制建设的步伐。即使是一些新编的高职法律教材,教师们也没有进行专门的培训,不知道给学生讲多少内容,没有真正理解“够用”的内涵。
二、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面对高职法律教育的这些现实问题,通过市场调研,调整专业方向,找准学生就业对应岗位,完善课程体系,大力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实践。
1、课堂教学,践行职业行为导向模式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结合自身专业特点,课堂教学中大力推行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遵循职业教育的基本目的,贯彻和落实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文化管理的基本理念,在教学中始终突出“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将学生推到台前,教师退到幕后,大量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法、角色转换法、案例教学法、头脑风暴法、辩论式教学法等职业导向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要求在案例中学会思考、学会分析,调动了学生自觉学习的积极性,为理论联系实际找到了结合点,使理论课教学更加切合学生的特点,夯实了职业技能培养,锻炼了学生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模拟法庭教学法是在模拟教学中,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全力承担整个流程的全部具体事项,从案例的选定、角色的分工与演练、法律文书的撰写到模拟法庭的组织与实施、案卷的整理归档、模拟法庭的总结等活动都由学生完成。 在这些具体的职业行为训练中,学生收集、筛选、处理资料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关系处理能力、语言表达及逻辑思维能力、实际动手能力等各方面的职业能力都得到了提高和锻炼。辩论式教学将辩论全面引入到法律专业的学习过程中, “以学生为主体”,将课前的准备、课堂的教学和课后的总结、辅导等教学环节有机地结合,结合现实深入思考、提出问题,通过辩论活动获取知识、拓展视野、锻炼口才、培养胆识。头脑风暴法则更加注重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性素质,锻炼学生的理论知识应用能力、创造思维能力、事实认证辨析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协作应变能力、社会交际能力等。 通过多年的教学实践,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深受学生欢迎,为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奠定了基础。
2、实训平台,开展定期法律援助(诊所式教育)
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与长沙市天心区法律援助中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雨花区人民法院、芙蓉区人民法院、雨花区雅塘村社区、香樟社区、井湾社区、湖南通程律师集团等二十余家单位建立了实习实训基地。学生每周定期深入社区,开展法律援助,教师进行诊所式教学。法律援助是在职业真实情景下的解决法律问题,成为锻炼学生职业能力的重要途径。通过法律援助活动,使学生走入社区,走向社会,接触各类人群、各种法律问题,既弥补了课堂教学的欠缺,又凸现了法律援助突出的教学优势,二者相得益彰,使学生的职业技能大大提高。同时,法律援助对象常常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更能让学生培养“爱众亲仁”的职业道德。长沙民政职院法律援助站自2005年11月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共接受法律咨询1000多人次,办理援助案件346起,其中刑事案件55起,民事案件218起,行政案件11起,依法调解民事纠纷62起,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0多万元,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被评为长沙市“社区法律援助先进单位”,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并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职业技能显著提高。
3、能力提升,工学结合的顶岗实习制度
法律事务专业根据《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顶岗实习制度》,在第五个学期的十七周起,全部学生进入为期6 个月的顶岗实习阶段,学生根据教研室的统一部署,分布到二十余个实习基地进行顶岗实习。实习期间,学生对照相应岗位需求,培养职业技能。法律事务专业制定了《法律事务专业顶岗实习规则》,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实习要求、实习纪律、实践报告要求等;每位指导教师均制定了本实习小组的顶岗实习制度方案,包括实习要求、实习规则、成绩评定等。顶岗实习阶段,要求学生掌握相关司法实践活动的主要工作内容和程序,熟悉该部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纪律要求、工作方式等,并根据顶岗实习中收集的第一手资料,完成毕业实践报告;顶岗实习过程中,了解社会关注的法律问题,掌握法律热点问题,跟踪某一法律案件的全部过程,通过协助法官、检察官、律师办理案件,在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实的职业技能。
三、高职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成效与不足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指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事务专业近年来在课堂教学中大力践行职业行为导向教学法,搭建定期开展法律援助形式的实训平台,实现为期半年的工学结合的定岗实习制度,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了初步的成效:
1、职业能力明显增强
高职法律专业的人才目标是培养有一定法律实践能力和辅助管理能力的基层实用型法律服务人才。通过课堂的职业行为导向教学和顶岗实习,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明显提升,尤其是参加了法律援助活动的学生,具备良好的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有的毕业后短期内通过了司法考试,并直接考入法院、检察院从事审判和检察工作;也有的直接考入法院从事审判辅助和书记员的工作;有的进入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或律师助理的工作。这表明,通过这样的人才培养模式,学生们成为了最大的受益者。
2、专业知识进一步夯实
在法律援助和顶岗实习中,学生接触到一个个真实的案件,面对着每一个法律援助对象,聆听着真实的法律故事,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案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答疑解惑,评估法律风险,或调查取证,寻找相关证据;或出席法庭,为其据理力争,使得专业知识进一步拓宽和夯实。同时,学生掌握了不断获取新知识的方法能力,这样既能使学生解决眼前遇到的现实问题,又能使其提升自身专业素质。
3、就业竞争力大幅提高
在法律援助和顶岗实习中,学生深入社区,走向社会,接触各类人群和各种法律问题,对于提升学生在人际交流、公共关系、组织能力、团体意识等方面大有裨益。这些恰恰是课堂教学所欠缺的一面,却又正好是实习实训活动所突出的教学优势,二者相得益彰,就业竞争力大幅提高。例如2009年7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招录5名书记员,结果4名为长沙民政职院法律专业学生。
当然,目前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问题:
首先,高职法律教育的定位不准确。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如何理解“应用”的内涵?许多高职院校发生了偏差,因而不重视实践教学,没有将学生的实习实训作为重点来抓,实践性环节不突出。
其次,高职教育思想上的认识不足。一是认为高职是高等教育中的“次等教育”;二是认为高职是短学制专科教育层次;三是政策上不能一视同仁。这些教育思想上的错误认识,无疑会影响高职法律教育。
再次,高职教育经费上的困难。近年来虽然我国高职教育办学规模有很大发展,但办学经费短缺仍然是限制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的重要因素,政府出资十分有限,学校办学压力普遍较大。
参考文献
[1]Titim.Liu.王慧 译《亟待完善的中国法律教育——介绍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