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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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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第1篇

与一般的资产相比,森林资源资产所具备的特点主要包括:

1.1构成多样性正是因为森林资源有着繁多的种类,这便使得基础为森林资源的森林资源构成便也有着繁多的种类,不仅包括无形资产性质的景观资产,还包括存活性质的林木资产,按照不同的用途,还可以把林木资产划分成经济林资产和材林资产等.

1.2价值量及实物量的连续变动性可以说森林资源资产是自然生长及人类劳动生产的一大综合体,其价值量与实物量始终处在不断的连续变化中,而此类变动具备着相应的规律性.

1.3价值计量的复杂性因为森林资源资产有着复杂的构成,再加上其经常性的受到自然力和人类劳动的双重作用,所以,在计量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时,往往会难以避免的涉及到多种多样的因素,要想对这些因素准确的进行计算,则有着较大难度.

1.4高风险性及弱变现力森林资源资产要始终在土地上固定,有着较长的生产周期,并且国家实施限额管理对森林,因而森林资源资产有着一定的弱变现力。

2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

2.1技术规范修订及完善工作落后林业部及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1996年将试行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的技术规范共同,我国学者多年来即便是进行了大量的时间研究与理论研究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方法、技术以及范围,但是行业管理部门却并未做出相应的完善与修订。

2.2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性不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制建设虽然得以完善及进步,但是仍然有着诸多问题存在。到目前为止,我国尚且未将全国性的一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法规、法律制定出来,而仅仅是通过规范性文件来加以管理,这便无法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立法的迫切要求,进而对林业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产生了极大的制约。

2.3管理体制有待转变正是因为森林资源以及我国国情的特殊性,因而林业经营机制与管理体制无论是实践上还是在理论上,均没有完全的、真正的进入到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与之相适应的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的管理体制也带有着尤为显著的行政管理色彩,相关政府部门有着过多的干预,部分地区的林业管理部门将评估森林资源当成是免费提供的服务,没有准确的定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作用及功能,甚至将评估直接当作交易价格,为产权争议留下隐患。

3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有效策略

3.1加快评估技术规范的完善及修订因为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着较强的复杂性及综合性,因而所需深化和修正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理论内容是非常之多的,现行的评估方法在技术方面还有着许多瑕疵存在,不同人员所使用的评估方法也是不尽相同的,这些均在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准则的颁布落实带来制约。因此,应当按照研究理论的发展来予以不断深化,尽快的完善与修订现有的规范,与此同时,评估人员还应当切实的按照适地适时的原则,科学且灵活的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面的技术性规范加以落实。

3.2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森林资源资源评估管理要想得以加强,那么就应当遵循基本的规范——权威、统一的政策规章、法律法规,这是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规范化、法制化实现的重要前提及基础。随着林业放手发展以及对外开发开放的林业非公有制政策的出台,这便需要及时的强化对森林资源资产的非公有制部分的评估立法,创设公平竞争的环境为各个林业经营主体,以便于为林业经营主体的切身权益提供保护。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第2篇

森林资源作为一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包括天然林和人工林。天然林和人工林相比,除了更新方式不同外,都要进行管理,国家每年都要投入千百万元的资金进行森林资源的保护。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影响因素,包括市场供求因素以及所投入的必要的劳动量因素。森林资产价格,主要由下列因素构成:

1 营林生产成本 营林生产成本是确定森林价格的基础。营林生产成本应以能够提供商品材的宜林地的营林生产成本作为依据。

2 资金的时间价值 由于培育森林资源的长期性,在营林生产过程中,需要不断投入资金,森林资源资产价格的评估应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对林木价值的影响,充分考虑资金占用的利息,营林生产成本应以复利计算。同时,林木在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价值,同一树种在不同年龄林木价值不同,形成森林的时序成本和时序价格。

3 利润 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中应当包括营林利润。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营林利润率的确定,可以以社会平均资本利润率为基础,同时考虑到营林生产周期长、风险大,再加上林木生产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4 税金 森林资源资产经营过程中应缴纳的各种税费。

5 林木生产中的损失 在漫长的森林培育过程中,林木可能会遭受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如火、风、雷、水、病虫害等,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在评估中,必须对林木生产过程中的这些意外损失做出合理的估计。

6 地租 在我国,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森林资源资产的价格中应包括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地租量应根据不同林地、不同树种、不同经营水平等因素确定,如气候条件、土地肥沃程度、交通条件、宜林性质等因素。

7 地区差价和树种差价 林木是在一定的自然地理条件下,经过人类劳动而生产出来的,因此,林木的成本与价格,既受自然条件的制约,又受林木本身生态特性的影响,形成了林木的地区差价和树种差价。因此,差价是森林资源资产价格的重要特征。

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料收集与资产核查

1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料收集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必须搜集掌握当地有关技术经济指标资料,主要有:①营林生产技术标准、定额及有关费用资料;②木材生产、销售等定额及有关成本费用资料;③评估基准日各种规格的木材、林副产品市场价格,及其销售过程中税、费征收标准;④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出租的价格资料;⑤当地及附近地区的林业生产投资收益率;⑥各种树种的生长过程表、生长模型、收获预测等资料;⑦使用的立木材积表、原木材积表、材种出材率表、立地指数表等资料;⑧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2 森林资源资产核查 森林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是价值量评估的基础,评估机构在森林资源资产价值量评定估算前,应由林业专业技术人员对被估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特点和委托方要求,可选择使用抽样控制法、小班抽查法和全面核查法进行核查。森林资源资产核查项目,主要包括权属、林地或森林类型的数量、质量和空间位置等内容,具体项目:

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地类、面积、立地质量等级、地利等级等。

林木。树种权属、树种组成、林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幼龄林的单位面积株数、中龄林单位面积活立木蓄积,近、成、过熟林的立木蓄积,材种出材率等级、经济林的单位面积产量、薪炭林的单位面积立木蓄积量、未成林造林地上的幼树的造林成活率、造林保存率、竹林的立竹度、均匀度、整齐度、产笋量等;其他与评估有关的内容。

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主要方法

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原林业部的《森林资源资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对象主要是林木资产、林地资产和森林景观资产等。森林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由于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根据具体的评估对象和资料情况,针对林木资产、林地资产和森林景观资产,又有相对应的具体的评估方法。其中林林地资产评估主要是林地使用权评估,其评估方法与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方法原理相同。

在进行林木资产评估时,要根据不同的林种,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和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进行评定估算。目前主要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剩余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林木资产评估中林分质量调整系数须综合考虑林分的生长状况、立地质量和经济质量等来确定。

1 市场法 该方法是以相同或类似林木资产的现行市价作为比较基础,评估待估林木资产价值的方法。

户=K×K6×G×Q式中:户为林木资产评估值;Q为被估林木资产的蓄积量;K为林分质量调整系数;Kb为物价指数调整系数;G为参照物单位蓄积量的交易价格。

所谓林分是指,内部特征大体一致而与邻近地段又有明显区别的一片林子。一个林区的森林,可以根据树种组成、森林起源、林相、林龄、疏密度、地位级、林型及其他因素的不同,划分成不同的林分。不同的林分,常要求采取不同的森林经营措施。

2 剩余法 剩余法又称市场价倒算法,是用被评估林木采伐后所得的木材的市场销售总收入,扣除木材经营所消耗的成本(含有关税费)及合理利润后,将剩余部分作为林木资产的评估价值。其计算公式为:

P=W-C-F+S式中:P为林木资产评估值;W为销售总收人;C为木材经营成本(包括采运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有关税费);F为木材经营合理利润;S为林木资源的再生价值 (林木资源的再生价值是指林木被砍伐后重新生长所产生的价值)。

3 收益法 收益法又称收益净现值法,是将被评估林木资产在未来经营期内各年的净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现为现值,然后累计求和得出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

P=∑((At-Ct)/(1+r)t)

式中:P为林木资产评估值;At为第t年的年收入;Ct为第t年的营林生产成本;N为经营期;r为资本化率。

4 成本法 成本法是按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重新营造一块与被评估林木资产相类似的林分所需的成本费用,作为被评估林木资产评估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P=K・∑Ct×(1+r)n-1

式中:P为林木资产评估值;K为林分质量调整系数;Ct为过去第t年以现时工价及生产水平为标准计算的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各年投入的工资、物质消耗、地租等;r为资本化率;n为林分年龄。

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

市场法从理论上讲各种有交易的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采用该方法时,应选取3个以上参照物进行测算。但是,由于市场条件限制,有些情况下,如防护林的评估,市场法就不适用了。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森林资源流转;现状;存在问题;对策;浙江庆元

中图分类号 S75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1)03-237-01

森林资源流转是指原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通过森林资源流转可以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使各行各业都来投入林业建设,达到“绿山、富民、活行业”的目的[1]。因此,森林资源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建立流转顺畅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是盘活森林资源资产、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的有效形式,对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2]。现对庆元县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

1庆元县森林资源流转现状

庆元县位于浙江省西南部,土地总面积19.13万hm2,现辖7个镇、13个乡,林业用地16.24万hm2,活立木总蓄积600万m3,素有“九山半水半分田”之称,是浙江省重点林区县之一。关于森林资源流转,其实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庆元县民间就已经进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流转。

目前,庆元县通过承包、租赁、拍卖、招标、转让和入股等方式进行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总面积有1.69万hm2,林木蓄积量达165.3万m3,并呈现出以下四大特点:一是流转量大、经营期长。流转的面积和林木蓄积量占全县总面积和森林总蓄积的10.4%和27.5%,且流转的经营期为20~50年。二是流转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全县流转面积33.3 hm2以上的经营大户21户,流转面积1.61万hm2,占总流转面积的95%,其中流转面积66.7 hm2以上的经营大户达10户,促进了林业产业基地化、规模化、标准化、市场化发展。三是流转经营业主面广、素质高、结构优。流转经营业主来自社会各阶层,有农民、科技人员、个私企业、工商户等,并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或一技之长,将是未来林业建设的一支强大的生力军和主力军。四是流转投资渠道多元化、投入主体明确。全县共累计投入流转到森林、林木、林地的资源培育资金达6 506万元,其中政府扶持1 485万元、银行贷款945万元、业主自筹4 067万元,促进了林业投入向多元化转变。

2庆元县森林资源流转存在的问题

2.1思想认识不足,宣传不到位

林改前,有些乡、村基层干部片面强调或夸大流转的作用,甚至采取强制的行政措施来进行森林资源流转,大多数林农在森林流转中图简单、怕麻烦,普遍不愿意到林业部门办理相关流转手续。林改后,有些乡、村基层干部又认为林地既然由农户家庭承包了,那么造与不造、造好与造坏都是农民自己的事,没有积极引导林农进行流转工作,对搞好流转工作没有足够的认识。也有的干部认为林权分到千家万户,给林业生产规模经营带来了困难,不利于集约经营,加上基层收取的税费取消了,对森林资源流转缺乏积极性,对其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另外,也有些农户担心森林资源流转会改变土地承包权,宁愿抛荒也不愿流转。

2.2林权流转签约随意,合同管理有待规范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协议,有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2种形式。森林资源流转合同存在种种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多数流转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仍有一部分合同采用口头形式,易引发纠纷。二是流转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待统一规范,加强管理。当事人一方是公司或企业的,一般签订的合同较规范,合同内容比较具体,而个体工商户与农户之间签订的部分合同因缺乏经验或法律意识不强,合同内容不全面,这类合同极易产生纠纷。三是许多流转合同没有附地形图,同时没有界定林地边界,存在林权纠纷隐患。

2.3森林资源流转未进行评估,交易价格偏低

现在有的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流转基本是双方议定价格,根本不经林业部门进行森林资产评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2点:一是目前有的乡镇林业系统无合法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其他评估单位不懂林业专业技术,无人能评估;二是极少数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收费标准过高,一些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承担不起,但大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和群众不愿交评估费。

3规范庆元县森林资源流转的对策

3.1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林权合法流转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保障收益。要借此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大好时机,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宣传车、路队、黑板报、标语、大型固定宣传牌、公开信、会议等形式;并结合普法教育,对森林资源流转的方法、目的、意义、办理程序、提供资料等情况进行大力宣传,使一些林农和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森林资源流转中,严格按照《庆元县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进行森林资源流转,从而减少私自流转行为,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林农利益[3]。

3.2明晰森林资源产权,规范流转合同管理

为加强流转合同的规范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明晰森林资源产权的基础上,制作流转合同范本。鉴于森林资源流转的特殊性,在合同范本中应含有以下主要条款:交易主体,包括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及合法人的姓名;流转的标的,包括林木(活立木)的所有权和林地的使用权,具体涉及流转的林种、树种、林龄、森林、林木的面积和蓄积量,林地坐落位置、四至界址等;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转的价款、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流转的期限;风险承担办法、森林更新责任和护林防火责任;违约责任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4]。

3.3加快森林资源流转平台建设,完善森林资产评估机构

在硬件设施建设上,重点要建立集信息、市场交易、林权登记、中介服务、法律政策咨询等于一体的资源流转市场,如林权管理中心、林权交易中心、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在软件设施建设上,要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信息库,逐步实现流转信息化、网络化,逐步试行网上流转和林权变更登记。要加强森林资源评估队伍建设,设立具有经营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所,开展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和资产评价服务,为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提供服务,为健全森林资产评估体系创造条件、提供依据。

4参考文献

[1] 王迪生.从德国的实践谈我国森林资源有偿流转[J].林业资源管理,2001(5):5-9.

[2] 石山.促进林地流转制度改革实现林业经营方式突破[J].林业经济,2002(6):26-27.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林权抵押贷款 “三农” 模式

浮梁县是全省七个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县之一,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79.2,素有“八分山水一分田”之称。林业资源作为浮梁县最为丰富的资源,如何充分利用林业资源,对于浮梁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作为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试点工作一个突破口,是贯彻国家支持林业发展的措施之一,也为浮梁农村经济发展注入了资金,支持了当地“三农”的发展。截止2010年6月,浮梁县共办理林权抵押贷款383笔,抵押林权面积77520亩,实际抵押贷款金额9326万元,林权抵押贷款在当地得到深入的开展。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模式

1.政策性贷款模式。这种模式通过政府自己的担保,解决林农和中小林企贷款难的问题。主要有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进行贷款,方式包括与当地农村信用社合作发放贷款和自主选择项目、自主审贷、自主发放贷款。景德镇市农业发展银行曾于07年对浮梁县林业企业发放400万元贷款。

2.林权直接抵押贷款模式。林农以《林权证》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对林权价值进行评估以后,林农以其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书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并将有关资料送林权登记管理中心,经过林权登记管理中心的审核后,发放林权他项证明,金融机构在收到他项证明以后发放贷款。

3.担保贷款模式。担保贷款模式包括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和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担保贷款。在林农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担保公司以其资信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同时,林农以其《林权证》向专业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一旦贷款到期,借款人未及时还款,担保公司须承担还款责任,担保公司在承担还款责任,可以处理根据反担保协议“林权证”下的林木。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担保贷款是由县森林资源收储中心为借款人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二、林权抵押贷款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缺乏专业林权评估机构,林权价值评估难。成立专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规范、科学的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以确定林权的真正价值,是确定贷款金额的重要依据。目前,浮梁县尚无有资质的林权评估机构,无论林权交易还是抵押贷款,无论交易金额的大小,都是由景德镇市市级会计事务所去评估,这样既增加了林农负担,也造成了林权价值评估不够准确,低值高估造成抵押物不足值,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隐患。

2.林权资产管理难,抵押林木受损风险大。林业投资的风险不确定性使林权资产风险难以控制,如发生火灾,自然灾害,自然灾害风险。林权抵押中产权和实体相分离,容易出现监管漏洞,如林农在其林权证被抵押的情况下,发生私自砍伐和引起火灾等损害抵押物的行为不易被监管。银行没有专业的农技维护人员,在发生病虫灾害后林木损失严重。上述情况的存在,容易造成抵押物价值的缩水,造成金融机构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积极性不高。

3.林权执行困难,林权流转市场不健全。当借款人不能到期还款时,金融机构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对林木进行砍伐,行使其到期抵押物执行权。二是通过林权流转市场,将林木转让于第三人。而林木作为一种森林资源,国家对其实行了较为严格的采伐政策,林木的采伐需要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采伐证和出让证等。以浮梁县为例,天然阔叶林占林地总面积的78,而我省天然阔叶林禁伐,直接影响到对抵押物的执行。对于林权流转,实际中也遇到很多困难,林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专用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交易的范围,只能在专业的林权流转中心进行交易,期间需要一系列手续和较长的时间,并且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林权流转市场的影响力有限,造成林权流转困难。

三、进一步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政策建议

1.建立规范公正的林权评估机构,降低贷款抵押比例。林权价值是确定贷款金额的重要依据,林权作为特殊的交易商品,其价值特性需要专业技术机构及人才评估。要求建立专业公正的林权评估机构,规范、科学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同时加强林业专业评估人才的培养。金融机构对事前评估存在公正性和权威性的担心,如将林权的评估价值超出其实际价值,金融机构可以采取降低林权抵押贷款的比例的措施,如将贷款抵押率控制在30以内。

2.加强对抵押物的监控,引进林业保险。为加强对抵押物的管理,可以采取经常与抵押物所在地的居民或者村委会联系的方式,掌握第一手信息,重点防范抵押人将已设定的林权再次抵押、转让、馈赠等,对提供重要信息来源者进行奖励。加快建立林业保险制度,一是需要引导保险公司以林农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开发新产品,扩大保险责任范围,满足林农保险需求。并加大对林农的宣传力度,鼓励和引导散户林农、小型林业经营者主动参与森林保险,提高林农参保率和森林保险覆盖率。二是开展林业政策性保险业务。林业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即使有小部分林农的林业出现问题,都会给社会造成损失。因此,除了引导大的林农林企主动参与保险外,还应对小的林农开展政策性保险。

3.成立林权担保中心,建立健全规范林权流转市场。一是引导、鼓励建立规范化的商业性林业担保公司,并加以扶持,可以采取无偿提供开办费,减免一切税费,按照担保额度给予经济补偿等,并对担保公司形成的担保基金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财政拨出专款给予坏帐补贴。二是鼓励各级财政出资建立专业的林业信用担保机构,积极拓展符合林业特点的担保业务。可由林业部门牵头出资,林农和林业企业参股,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专业化林权信用担保公司。

浮梁县林权交易中心成立以来,进场公开交易的林权66宗,面积61539亩,交易额5786万元。林权交易中心在林权流转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仍有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空间。可以通过扩大宣传,增进效率的方式,进一步增强林权交易中心在林权交易中的作用。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特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林权抵押;现状;对策

林权抵押贷款是以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所载明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新品种。这项贷款业务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打破了传统观念和传统模式的束缚,引入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成功开办,一方面有效地解决了林农和林业企业的“贷款难”问题,推动了地区林业的集约化经营和快速发展,增加了农民收入;另一方面也为金融机构开辟了新的业务领域,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和支农服务水平[1]。

1 新干县林权抵押贷款现状

新干县地处赣中腹地,位于吉安市北端,下辖13个乡镇、2个国营农林场,人口30.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5.5万人。全县国土总面积12.5万hm2,林业用地6.8万hm2, 全县集体林面积5.7万hm2, 活立木总蓄积387万m3,森林覆盖率达60.05%, 属江西重点林业县[2]。

自林改以来,新干县坚持以“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为原则,放权于民,让利于民,实现了权属明晰、经营放活、流转规范、林农受益的大好局面。然而“贷款难”这一棘手的问题始终制约着林业经营的可持续性。林农资金需求旺盛,对林权抵押贷款要求强烈,越来越多的林农选择向农村信用社贷款。为拓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并规范其操作,2007年新干县林业局联合新干县农村信用社,集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贷款通则》、《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操作流程》以及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了《新干县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对抵押物的范围、抵押物的监管、贷款操作程序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林权抵押提供了基础制度保障。

截止目前,该县自2008年启动林权抵押贷款活动以来,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126笔173宗地,面积1513.3hm2,贷款金额8339万元,争取林权抵押中央财政贴息资金72.25万元,省财政林权抵押贴息资金96.4万元。

2 新干县林权抵押贷款存在问题

2.1 可贷款的金融机构单一

目前在新干县,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一家,其他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由于对林业经营特点及产生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了解不够,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参与并不积极,认为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新兴业务,还不成熟,存在诸多的问题。

2.2 抵押率低期限短

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比较低,新干县农村信用社规定的抵押率为资产评估价值的40%。这对于一些林业经营大户来说,根本不足以解决资金的问题。由于林业经营周期性长,获得收益的周期也比较长,所以对贷款的期限要求比较长。新干县农信社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偏短,仅为1~3年,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无形之间增加了林业经营者资金周转的压力。

2.3 林权资产评估费用过高

目前根据《江西省林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评估费是按差额定率累计法计算的,其规定是:资产价值50万元(含)以下的收0.6%的评估费、资产价值50~100万元(含)的收0.36%的评估费、资产价值100~1 000万元(含)的收0.15%的评估费;并且金融机构只按评估值的40%贷款,费用过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的扩大。

2.4 林地分割零碎化与监管保护力量不足的矛盾

林改让成片的山林分割到户,虽增加了林农护林造林的积极性,但也加大了对森林资源的监管保护难度。乱砍滥伐、盗伐偷卖、私下交易等现象屡见不鲜,林权抵押贷款的道德风险使金融机构心存顾虑,使不少守法林农的信贷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另一方面,由于县级林业部门人员不足、力量有限、管理幅度过大,直接造成森林资源监管不力,制约了林权抵押贷款的发展。

2.5 林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较大

林业作为公共资源,存在着明显的外部性特征,这就给林业经营带来不可预见的风险,尤其自然气候和病虫害往往会给林业带来严重的损失。例如2008年1月持续雨雪冰冻天气,造成森林大面积受灾,新干县累计受灾总面积l0万hm2,其中用于抵押的毛竹、杉木林受损面积1500hm2,占林权抵押物总面积的70%。据统计,由于这次灾害,新干县近30%的林权抵押贷款户难以按时还款 。

3 新干县林权抵押贷款对策

3.1 加大宣传和政策扶持力度

因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新兴业务,任何一项新事物的兴起都有一个过程,应充分调动林农经营山林的积极性,广泛宣传林业产业发展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让林农真正认识到林地、林木也是生产资料,能带来较好的预期收益。同时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有力地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对全县商品林进行了政策性综合险统保,保费全部由县财政垫付,为林农申请林权抵押创造了条件,也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适当降低评估费的收费标准,减轻了林农负担。

3.2 拓宽工作面,增强金融支林能力

引入更多参与主体,鼓励更多银行、担保机构开办林权抵押贷款,积极创办专门林业担保基金为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增加信贷品种,针对多样化的资金需求,银行要创新信贷服务品种,积极协调组建林农信用联保小组、林业经济合作社,主动对接担保公司开办林权二次抵押担保贷款。适当放松对林权抵押贷款额度的上限控制,同时采取适当降低利率的措施,提高林权抵押贷款的吸引力和市场份额。

3.3 延长对林业产业发展的贷款期限和宽限期

配合林权制度改革,建立面向林农的小额贷款扶持机制,适当延长林业专业化生产企业的贷款期限,使之与林木生产周期相匹配。

3.4 建立林权抵押贷款长效工作机制

林权抵押贷款是一项新的信贷业务,因为在资产评估的准确性、 资产的流通转让、 抵押贷款管理、 风险控制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同时, 为使贷款业务得以大力推广,还需要在地方政府、林业部门、金融机构以及林农之间建立起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探索解决林权制度改革和林权抵押贷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防范贷款风险。

(收稿:2013-08-15)

参考文献:

[1]王刚,刘建伟,纪瑞朴.林权抵押贷款面临问题及破解之策[N]金融时报,2008,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