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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指定,合理选派工作人员
事务所接受指定担任管理人后,应根据法院送达的决定书,成立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项目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并依据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选派项目组组成人员。
选派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工作人员,是事务所尽责履职的保证。按照管理人需要履行的职责要求,管理人参与企业破产案件甲理,涉及到会计、甲计、资产评估、诉讼、仲裁、拍卖、财产管理、方案制定和营业等多方面事务。因此,事务所接受指定后,应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工作人员,必要时可通过聘请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也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重整期间的营业事务。
二、完整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在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时,事务所应根据《破产法》第31条的规定,要求债务人移交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最少一年内的账簿,并对移交的账册、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进行核对,登记造表,办理交接手续。同时,应注意向债务人收集已经向法院提交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收集资产的抵押、担保合同、贷款合同、抵押、担保物清单;根据债务人移交的资产明细账,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一起核查实物资产实存数量,确认资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核对债务、债权清册余额与接管的账面余额是否一致;设定抵押、担保的资产实存数量与抵押、担保物清单是否一致。对已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账簿等资料,应由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一起负责管理、保管,并明确相关的管理办法。
接管债务人财产后,事务所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债务人的企业经营现状、技术人员构成情况、严品生产的技术情况、设备完好情况、市场适销情况以及销售的盈利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三、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事务所接管债务人财产、账簿、文书等资料后,应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尽快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为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准备资料。
一方面,要按《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等有关规定,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债务人破产申请裁定日的财务状况和破产申请裁定日前至少一年内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或审核,检查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无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或放弃债权的行为;检查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有无属于债务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检查债务人有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
在进行上述审计或审核时,管理人应对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分2006年8月27日(新《破产法》公布之日)前(包括当日)所欠和2006年8月27日后所欠进行调查并予以公示。还应关注债务人的出资人出资义务的履行情况,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情况,并将设有担保物权的资产与普通财产分别造册。
另一方面还要按照《破产法》第48条的要求,登记债权人申报债权。
在接受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要求债权人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对债权人主张抵销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权,应按《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确定是否可以抵销。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同时将债权人的债权申报情况与债务人的账簿记载情况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告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对比对结果不一致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加强破产案件审理期间的日常管理,控制、监督共益债务和破产费用的发生
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职责履行期间,应当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起,至重整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之日或法院裁定认可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以及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之日或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止。而会计师事务所对债务人的日常管理职责应贯穿于整个企业破产程序之中。
其间要注意以下事项:
1.管理、监督共益债务的发生,使其最优化。由于共益债务可以以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因此,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事务所应加强对共益债务的管理和监督,力争共益债务发生最优化。如出现符合《破产法》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情形,“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以及其他相关共益债务发生的实施主体为债务人,事务所应加强对共益债务的监督,必要时可选派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债务人所属行业专业知识的人员入驻债务人企业,进行事前、事中监督。
2.关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如发现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或者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及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应及时请求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3.代表或协助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掌握债务人详细的法律关系变化情况。
4.登记债权人未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但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债权。
5.管理、支付破产费用,对可控费用力求最小化。
五、及时进行破产清算,做好破产财产的变价、分配工作
一般来说,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人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的工作,是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重点工作。此期间无论是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还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都直接关系着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聘请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除债权人会议对非国有资产的破产财产的市场价格无异议并经法院同意后可以不进行评估外,其他破产财产在变价前均应进行评估。
2.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应有利于破产财产的收益最大化。一般来说,对能够独立产生效益的生产线、流水线宜整体变现;对市场流通性强、二手设备市场活跃的通用设备应单台出售;对专用设备可考虑“打包”转让;对房屋、建筑物及其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价,如国有土地使用权系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应采取“房地合一”变现,如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由于企业破产时,有关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应将房屋、建筑物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出售。
对专利、商标、工业技术、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如与能够独立产生效益的生产线、流水线关联性较强的,应与生产线、流水线一同转让。
由于破产财产按整体或部分变价出售时取得的变价收入可能包括了有担保物权的财产,因此,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要说明取得的变价收入在有担保物权的财产和无担保物权的财产之间的划分方法和依据。
如果破产财产采用拍卖方式变价,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应说明拍卖底价和拍卖机构的确定方法。
如果破产财产中有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应将该部分财产单独列示,并说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采取的处理方式。
3.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在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应注意:
(1)虽然《破产法》第109条规定了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第132条规定同时了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2006年8月27日)前(包括当日)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因此,在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应将破产人在2006年8月27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分配顺序优先于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2)对破产人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应根据法释【2003】6号“如果企业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时,履行了法定的甲批手续,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将应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优先提存。
4.事务所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关键词】中等职业学校;会计教学改革;原则;策略
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专业也得到了发展。许多中小型企业和金融部门等都很需要会计专业培养的人才,会计专业有着非常好的发展前景。但是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中职会计专业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面对这种情况,每一位中等职业学校的老师都应该关注。本人以中等职业会计教学的实际情况为对象,研究会计教学改革方针。
一、中等职业学校会计专业改革标准
(一)教学改革与市场结合
中、小型企业的会计核算是中职会计教育的主要方向,比较符合中、小型企业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需求,及银行还有其余金融机构会计核算工作需求。为了达到工作岗位的需要,中职会计专业开展的教学改革就必需把理论与现实结合,课程内容要与就业岗位相符。中等职业学校的授课大纲要与经济社会发展走向相呼应,将此作为专业教改的主要方向,并制定明确的目标,明确的指出学校会计职业教学改革要适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北方对比,南方经济水平较好,覆盖的中小型企业较多,同时对人才的需求量较大,需要能够实际运作的核算型会计人才。在考察学校、专业环节中应当充分调研,并根据地区、局势、社会需求等多个方面,准确无误的抓住市场中的人才需求方向。教学改革中离不开科研部门、上级教育部门展开的宏观调控,教学改革要综合把握,将教育资源发挥到最大化,实现市场对会计专业人才的需要。
(二)教学改革需要达到个人发展的需要
中职会计专业的毕业生,要拥有基本素质与专业素质两类。基本素质作为是符合社会人应当存在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政治思想素质以及文化素质。作为会计人员的标准,应当涵盖了职业道德素质与会计专业素质(被称为专业素质)。在应当存在的知识方面分析,本身应当存在的专业知识,与文化基础知识、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知识、信息技术知识、人文知识等多个方面应当包括在其中。在能力构成方面分析,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正常地沟通交流、具备团结协作能力,有一定的知识基础。学校教育作为会计人才通往社会发展的培训场所,能够让不同的应用型会计人才在社会发展中从低到中过渡到高的转化。在此阶段要累积很多经验,并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才能达到该目标。我国在此方面,制定了许多不同类别的相关考试来帮助会计人才的转化。所以,为了每个学生职业生涯的一帆风顺,课程体系的设计主要是让学生怎么去学习、思考以及创造。
二、中等职业学校会计教学改革策略
(一)突破传统教学模式
大部分的职业院校意识到了传统学科体系并不能够满足职业教学,开始创新,运用其余的模块展开教学。同时设定了理论、实训、选修三个模板,而实施阶段还受制于传统守旧科学体系。本人认为,学校在设定理论模块、实训模块以及选修模块三个中,最关键的还是模块的内涵。理论模块是将“必须”、“够用”视为准则,将岗位的职责视为重点。实训是将岗位分析作为切入点,重视实际工作的标准化流程,同时关注岗位、部门间的关系,并和银行、税务等多样关系联系起来,根据各个岗位的须知还有工作的态度需要,与各类学科知识点融合在一起,让学生综合的把握同一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财务分析、内部控制等内容,将这些知识列入职业会计教学课程体系的大纲内容。实训与理论课程视为相同分量的模块,岗位中对能力的需求通过实训模块能够满足,而职业资格证书考试中的重点知识点是通过理论课程的学习。
(二)教学内容改革
实用、有效是教学内容的关键点。一是创建会计必修辅导课,像政治经济学、数学、经济法、市场营销学、英语、计算机知识与技术等课程,都可以充实学生会计有关的基础性知识,同时有助于学生在职业生涯中能力的巩固。比如以商品、货币剩余价值产生阶段以及资本循环周转理论作为主要内容的政治经济学是会计中最基本的学科,与会计的产生有着密切的关系;二是专业课教学内容选取应当重视。例如会计学原理、企业会计实务、成本会计、纳税会计、会计电算化、手工模拟实训等课程内容的选取应当满足职业岗位的需求;三是不断的开发新学科。例如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审计学原理等,可以进一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使学生的能力得以提升。
(三)加大校企合作力度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主要是利用手工模拟实训与电算化模拟实训,但还是缺乏实践,毕竟模拟与实际情况区别较大。为了进一步让会计人才对岗位更熟悉,学生定岗实习是不可或缺的一步。但实际上,由于用人单位招聘阶段最基本的条件是实践能力丰富,同时大部分的企业不会接纳学生定岗实习,所以产生了双重矛盾。该矛盾不被处理,不注重学生定岗实习,中职学生财会专业办学会走到尽头。所以,政府与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彻底落实职业教育方针,更新企业管理层观念,另外学校与企业应当加深交流,建立友好的校企关系,给学生创造实习机会,实现双方共赢,打造更优秀的会计人才。
结语:综上所述,综合性会计人才的培养,应当与企业多加联系,学校应当重视合作,与社会现状联合在一起,在培育会计人才的同时,要注重本校教师的专业素养与职业素养,只有这样,才能将学生的会计能力增强。
参考文献:
[1]许爱瑾.中职《基础会计学》教学改革的探讨[J].成才之路.2008(01)
[2]张美丽.浅谈中职会计教学观念的转变[J].决策探索(下半月).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