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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家呼吁政府出台政策,引导居民到社区卫生机构就医。例如,要求大医院医生定期到社区卫生机构坐诊;药品实行零差价销售;推行社区首诊,即首诊在社区,社区治不了的,再转诊到大医院等。
以上建议对于推动社区医疗发展都有其合理性,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社区卫生机构诊疗水平的确有待加强,但其诊疗水平无论如何提高也难以与大医院抗衡。因此,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来说,找准自己的定位才是关键。
社区卫生机构的存在,不单单是分流大医院的患者,或者说与大医院抢患者,而是要利用自身优势,进行差异化经营,走出一条有自己特色的路子。笔者认为社区卫生机构工作的重点应该由治疗“已病”转向治疗“未病”。
长期以来,国人头脑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重治疗、轻预防”观念。人们往往只重视治疗已患之病,而忽视未发生疾病的防治。加上现阶段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不健全,有些人甚至不到病入膏肓之时,就不会去就医。而经济条件稍好者,虽舍得大把花钱治病,但却不愿意对健康进行投资。现在都市白领中流行一句话“前半辈子用命换钱,后半辈子用钱换命”,说的就是人们对医疗保健的认识误区。
关键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人;中医健康管理;干预手段;信息化建设
现代健康管理的理念和实践最初出现在美国,在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基础上,控制医疗费用上升和提高医疗效率的需求催生了健康管理[1]。1999年底,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2],在60岁以上老年人中慢性病的总患病率和死亡率上升问题非常突出,其患病率是全体人群的2.5~3.0倍。另外,据卫生部统计,老年人消耗的卫生资源是全国人口平均消耗卫生资源的1.9倍。而美国健康管理20多年的实践表明:90%的个人和企业通过健康管理后,医疗费用降到原来的10%;没有进行健康管理的10%的个人和企业,医疗费用会比原来上升90%[3]。由此可见,实施健康管理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
为了解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人中医健康管理情况,为更好的开展中医药进社区工作提供依据,我们于2014年6月~7月,我们对上海市9个区共1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人中医健康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上海市9个区共1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浦东新区4个,青浦区3个,宝山区、奉贤区、普陀区各2个,金山区、松江区、杨浦区、长宁区各1个)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健康管理数据。其中11个为中医特色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个为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2方法 通过17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管理系统,对65岁以上老年人中医健康管理服务及信息化建设进行调查。
2 结果
2.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计算机情况 受调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已实现计算机网络化,中心中平均拥有46.5台计算机(46.5±34.3),其中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的占总计算机数的40.1%(40.1%±26.3%)。
2.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情况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人口相差较大,从10300至272917人不等,中位数为99312人(P25=58067.5,P75=154175).其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所占比例平均为10.4%(10.4%±5.1%)。
2.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医生资源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均拥有27名全科医生(26.5±11.5),9名中医医生(9.2±5.1),全科医生中中医全科医生的比例为17.9%(17.9%±8.9%)。
2.4老年人中医健康管理归属部门 受调查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设立了中医科,并已开展老年人中医健康管理服务,归属部门见表1。
2.5参与老年人中医健康管理人员 见表2。
2.6开展中医"治未病"情况 各中心均已开展老年人的中医"治未病"体检服务(体质辨识),16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偏颇体质的老年人给予中医干预,占94.12%。
2.7开展老年人常见病干预情况 见表3。
2.8老年人常见病干预手段 见表4。
2.9信息化建设与利用 15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建立个人中医健康电子档案,且可体现中医体质辨识的内容(88.24%),1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做到对中医"治未病"体检进行电脑入档(82.3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质辨识量表或仪器使用情况详见图1。
图1 体质辨识量表或仪器使用情况
3 讨论
随着人们对于祖国传统医学的重新认识及进一步的认识,老年人的中医健康管理逐渐走进了健康管理服务的模式中。目前国内健康管理采用的模式主要有[4]:①医院相关科室的慢性病管理;②社区为基础的健康管理;③体检中心为基础的健康管理。
本调查提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已实现计算机网络化,老年人的中医健康管理已基本在社区中全面开展,但不难发现健康管理服务系统和运营模式目前尚未完全建立,中医健康管理工作尚存在一定问题:工作职能、干预范围、使用的量表及仪器都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在干预病种、干预手段、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方面较局限;目前健康管理服务形式单一、手段落后,主要照搬西方发达国家健康管理经验和模式,在切实可行方面有待改进。需努力建立一套统一规范又具有中医传统特色的社区健康管理服务模式,需加强人才培养,提高服务水平,尤其是在信息化这一环节,更需要一套统一的系统,如果信息化建设得以完善,将更便于管理,减少失访。总之,积极探索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统一规范又具有中医传统特色的针对老年人的健康管理模式已刻不容缓[5]。
参考文献:
[1]陈君石,黄建始.健康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6:35-80.
[2]殷磊主编.老年护理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0:1-3.
[3]美国健康管理现状.(2005-04-27)(2008-03-13)http://
强化人口服务管理综合协凋职能,加大组织力度,明晰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投入力度,形成“党政统筹、部门协调、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继续实行“三个考核”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一是考核机关干部(包括党政班子成员)。以街道千分考核基础,实行计划生育专项考核。二是考核村(社区)镇管干部。村(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以村(社区)支部书记负总责,实行积分考核。三是考核专职计生干部。考核对象为计生办人员及计生专干,考核内容为六项日常工作(计划宣传、政策法规工作、流动人口管理、计生协会工作、技术服务、规划统计)和十八项考核指标。
建设形成创业创新创优的工作氛围。
结合龙袍新城建设,与时俱进塑造新龙袍形象,让艰苦创业、自主创新,全面创优成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主旋律,树立新的城市人的精神。在深入开展“幸福家庭”、“五好文明家庭”评选活动的同时,继续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四项评比”活动。一是组织开展独生子女父母“创业就业致富能手”评比活动;二是组织开展“和谐家庭模范户”评选活动;三是组织开展独生子女“希望之星优秀学生”评比活动;四是组织开展热爱计生工作,乐于奉献的“计划生育好干部”评选活动。
建成规范完整的三大人口服务平台。
按照市、区要求,严格标准,规范操作。一是建设完成龙袍街道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各级各部门人口基础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构建以身份证、居住证为主的人口基础信息库,进入“市人口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融入全市统一的“社区化采集、部门化共享、综合化应用”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人口信息的全面掌握、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为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提供高效服务。二是加快构建社区人口基础服务管理平台。创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推进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规范化、便捷化、优质化。这些依托社区(村)人口服务管理站,整合各方资源,集中实行人口登记、就业保障、综合救助、家庭发展、教育卫生、综合治理、便民维权等“一站式”服务,提高基础公共服务水平。三是加快构建人口服务管理社会化平台。打理推动社团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充分发挥社团组织在了解情况、畅通渠道、反映意见、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广大社会成员参与人口服务管理。
建成启用计生综合服务楼。
按照高标准、高要求设计装修已经建成的计生综合楼,严格程序专业施工,尽早投入使用。建成启用的计生综合服务楼,健全和完善人口与计生服务功能,形成有生殖健康服务、儿童早期教育、青春健康援助、老年健康指导、人口宣传教育、行政事务受理、人口信息管理、人才队伍培训等综合服务功能,更好的满足广大群众要求,积极创建省级人口与计生服务示范中心。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为动力,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系统推进,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运行机制,切实保障流动人口的基本权利和发展权利,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促进融合。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坚持人本理念,逐步满足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求。
(二)统筹安排,协调推进。各区、县(市)要积极争取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衔接,整合部门管理力量和信息资源,形成政府主导、公共财政为主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全面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服务水平。
(三)因地制宜,鼓励创新。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在领导体制、管理体制、综合决策、居住证管理、社区登记、信息共享、投入保障、服务网络、服务拓展、城乡统筹等一个或多个方面,有针对性地创新体制机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模式。
三、工作目标
通过组织实施、有序推进和逐步深化,到2012年,全市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流动人口,流动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明显缩小;社区合理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满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需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实现与户籍人口同等标准投入。全市基本建立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运行机制,初步建立适应城镇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体制、新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工作统筹管理、综合决策体制
成立主要领导负责的流动人口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出台文件,明确相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职责任务分工,每年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政策与户籍管理、劳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制定和完善均等化服务相关公共政策,形成部门协同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合力。
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着力破除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管理体制。健全出租房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市场、暂住人口、流动育龄妇女、流动党团员等流动人口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将公共服务享受资格与户籍制度剥离,稳步推行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口登记管理制度。
(二)全面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宣传倡导服务。强化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每年开展流动人口“关怀关爱”主题宣传服务活动,制作和发放免费宣传品,普及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以及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普知识,保障流动人口免费参加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知识以及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引导流动人口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达到90%以上。
2.计划生育服务。以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依托,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服务项目,按照规定为流动人口提供免费的孕情环情检查。流动人口在流入地接受免费服务的比例逐年提高,2012年达到95%以上。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免费接受孕检率达到90%以上。深化药具服务管理体制改革,流动人口免费药具获得率达到90%以上。
3.优生优育服务。加强优生优育科普知识宣传和普及,为流动育龄人口免费提供咨询服务,组织开展婴幼儿早期启蒙活动,将流动人口纳入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中,流动人口在流入地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获得免费孕前优生咨询等项目服务率达到80%以上。做好宣传倡导,防止发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保证母婴安全。
4.生殖健康服务。加强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提供生殖健康咨询指导,为流动人口提供必要的随访服务。将流动育龄妇女纳入当地生殖健康项目服务,对持有《婚育证明》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免费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每年2次免费为其提供生殖健康检查。做好流动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档案管理,落实住院分娩、B超检查、计划生育手术等实名登记制度,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实行网络化管理。
5.奖励优待服务。各区、县(市)要采取多种措施,建立流动人口利益导向机制。对自觉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流动育龄夫妻,可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流动人口晚婚晚育或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的休假等待遇;探索实行医疗单位为流入人口减免就医费用办法。
在扎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同时,认真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的转移接续,切实加强新生代农民工服务管理。加强相关政策协调,促进流动人口获得子女教育、技能培训、医疗、社保、文化体育设施、公共福利等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会进程。
(三)探索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机制
1.拓展市民化优质服务。实施“五个一样”服务机制,使流动人口与市民一样享受免费“药具服务、技术服务、宣传服务、信息服务和参加各种活动”;推行“四心服务”模式,对流动人口做到“政治上关心、生育上贴心、生活上暖心、生产上热心”。
2.健全完善社区管理模式。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和服务网络。依托城市基层社会治安综治中心、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等综合工作平台,实现流动人口“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切实增强城市社区流动人口服务力量,根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需要,合理配备社区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继续开展以流动人口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新社区、新市民、新风尚”创建活动,为广大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产、生活、生育帮助,为其安心居住、创业发展创建良好的人口环境。社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落实率达到100%。
3.进一步强化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流动人口工作的统筹协调,切实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项目运作的方式,整合有利于流动人口发展的经济社会政策,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生活。
4.探索建立区域协作双向管理新机制。加强与流动人口流出地的信息沟通和服务管理协作配合,在生育政策执行、计划生育服务、信息交换、违法生育处理等方面做好协同工作;做好“依附企业建协会,依靠法人强管理,依托属地抓服务”的区域协作、双向管理,实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信息互通、职责共担,促进流入人口的快速融合,努力形成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一盘棋”工作格局。
五、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转发国家人口计生委等四部委《指导意见》,制发全市试点工作方案。召开全市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启动会议,安排部署试点工作。督促各区、县(市)充分调研摸底,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形成具体实施方案,并上报市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深化试点阶段。研究制定试点工作考核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案。开展试点工作调研,掌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适时召开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会、现场会,交流各区、县(市)工作经验、主要做法,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三)总结推广阶段。各区、县(市)对试点工作进行自查自评,形成综合评估报告,上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自评基础上,组织全市试点工作评估。适时召开总结大会,总结各区、县(市)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工作规范,为推进我市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及工作职责见附件),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协调、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纳入《市“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十二五”规划》。各区、县(市)要将促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纳入地方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相关部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项目内容,成立试点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方案、周密部署、统筹推进。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要按照与户籍人口同等投入标准,认真研究和确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开支,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到位。
第一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对象是离开户籍地的县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1个月以上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地居住的人员,以及户籍为本市的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因婚嫁到对方户籍地生活居住或者在现居住地已购房并在其生活居住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纳入现居住地常住人口服务管理。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点。
第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理念,将流动人口与本地居民同等对待,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第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予以配合,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共同负责。
第四条按照流入地、流出地共同管理、共同服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职的原则,实行流入地、流出地双向考核,责任共担。
第五条加强与公安、民政、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协作,整合部门资源,促进政策衔接,实现管理互补、服务互动、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制定、完善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
(二)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协调有关部门为本辖区定点免费服务机构建立免费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组织实施考核评估;
(三)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做好信息交流、数据分析和统计上报等工作;
(四)开展区域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协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及相关事宜;
(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组织开展服务管理专项活动;
(六)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服务管理工作;
(七)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第七条乡(镇)、街道主要职责:
(一)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制度和规范;
(二)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政策法规、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咨询等服务;
(三)做好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录入、汇总和上报工作,及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进行通报和反馈;
(四)及时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称《婚育证明》),做好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工作;
(五)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为流动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八条村(社区)主要职责: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融入村(社区)文化建设,普及相关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和避孕节育等知识,落实各项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核实和登记,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准确和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三)动员和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乡(镇)、街道组织流动人口相关服务对象定期参加孕情、环情检查,做好药具发放和随访服务工作;
(四)协助乡(镇)、街道办理和查验《婚育证明》,依法为流动人口育龄群众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义务告知和便民服务联系卡制度,在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对其查验《婚育证明》时,书面告知流动人口在计划生育方面享受的服务、奖励优惠政策和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联系卡载明两地详细住址和联系方式(市人口计生委制订示范文本),由当事人签收,各执一份。
第九条定点免费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有关医疗技术服务规范;
(二)为在本辖区居住或工作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三)免费开展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咨询服务;
(四)落实公开挂“定点免费服务单位”牌子、公开免费收费项目、公开监督电话的“三公开”制度;
(五)在实施孕环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时依法核对身份证,查验《婚育证明》;
(六)为在本单位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流动人口依法出具相关证明,将技术服务信息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向户籍地通报。
第三章户籍地服务管理
第十条做好流出人员的登记建档工作。
(一)村(社区)对流出人员实行全员登记,采集相关信息并录入省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平台;不能直接登录相关信息的村(社区),应当将流动人员有关信息定期汇总上报乡(镇)、街道,由其登录上报。
(二)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定期对辖区内流出人员进行巡查和跟踪服务,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和更新信息。
(三)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婚育证明》办理登记簿、现居住地反馈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社区上报的《婚育证明》申领表、有关统计报表和记载特色工作的资料等档案。
(四)村(社区)应当建立流出人口信息登记簿(由《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装订成册。既有流出又有流入的,应分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义务告知书、流动人口便民服务联系卡存根和记载特色工作的资料等档案。
第十一条村(社区)应当跟踪了解流出人员情况,对流出时间超过60天(从流出人员信息登记日起)未反馈信息的人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督促其到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登记。
第十二条乡(镇)、街道和受其委托的村(社区),应当免费为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办理证明不得附加与公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无关的其他义务。
对已外出未办理或需要重新办理《婚育证明》的,可凭其申请和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在现居住地居住期间的婚育情况证明,由家人为其代办。
《婚育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落实绝育措施一年以上的,《婚育证明》长期有效;《婚育证明》有效期满的,持证人可以凭身份证及原证换发新证。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和受其委托的村(社区)应当指导已婚育龄妇女在外出前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在其《婚育证明》上作相应记录,加盖公章,并告知其按时参加现居住地的孕情、环情监测和服务。
第十四条村(社区)应当定期(每年的5月和10月两次或间隔半年的两个定期随访月)催要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现居住地通过有关信息平台反馈了报告单记载的相关信息的,可不再催要。
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在流动期间回乡参加技术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其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在《婚育证明》上作相应记录,并通过省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平台向现居住地通报。
第四章现居住地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在现居住地,以居住地街道(社区)为主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制。街道或社区与辖区单位依法落实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责任制的,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由单位或集中经营场所管理机构负责;对未落实单位负责制和无工作单位以及在松散型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其服务管理工作由居住地社区负责。
第十六条做好流入人员的登记建档工作。流动人口的全员信息统一归口到居住地社区统计上报。
(一)村(社区)对流入人口实行全员登记,采集相关信息并录入省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平台;不能直接登录相关信息的村(社区),应当将流动人员有关信息定期汇总上报乡(镇)、街道,由其登录上报。
(二)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定期对辖区内流入人口进行巡查和随访服务,及时掌握变化情况和更新信息。
(三)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环情检查登记簿、生育服务登记表、有关统计报表和记载特色工作的资料等档案。
(四)村(社区)应当建立流入人口信息登记簿(由《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装订成册;既有流入又有流出的,应分装)、《婚育证明》查验登记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利义务告知书、流动人口便民服务联系卡存根和记载特色工作的资料等档案。
第十七条对不在本村(社区)居住,但在本村(社区)有固定经营店面经商或从业的流入人口,也要进行登记和采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其居住地通报信息。
第十八条村(社区)要对居住在辖区内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及时查验其所持的《婚育证明》,督促其接受孕情和节育措施现状核查。对查验合格的证明加盖查验专用章,签注查验人及日期。《婚育证明》首次查验后,每年查验一次。
村(社区)发现持证人的婚育情况有变更的,应当在其计划生育证件相应栏目记录,加盖公章,并签注查验人及日期。
村(社区)应当指导所辖区域内的从业单位(含个体经营户)、出租房屋户主,督促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和在现居住地交验证明。
第十九条乡(镇)、街道应当主动与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街道建立联系,依据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街道通报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情况。
第二十条现居住地定点免费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为流动人口育龄群众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一)为持有经现居住地社区查验过《婚育证明》或居住地社区出具有关计生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二)应当建立流入已婚育龄群众免费服务登记簿、《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存根和记载特色工作的资料等档案。
第二十一条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并开展经常性活动,实现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
第五章协作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建立和健全同级协商、上级协调、相互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流动人口计生行政和服务机构,要做好流动人口信息平台的信息通报和反馈工作。县(区)级应当在工作日坚持登陆平台,查看信息通报和反馈情况,督促乡(镇、街道)通报和反馈信息,落实服务管理;乡(镇、街道)和直接反馈信息的村(社区)要确保每周登陆信息平台不少于一次,及时通报和反馈信息。每月第三周为全市集中登陆信息平台处理信息周,县区可明确集中处理信息日。对外地通报的信息要及时反馈,对本地通报的信息外地未及时接收反馈的要督促其接收反馈。每月20日是当月信息处理截止日,要确保乡级以上信息平台应用率达到100%,信息按期反馈率不低于98%,要尽量减少“查无此人”反馈率。
第二十四条流动育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由女方户籍地依据省规定负责审批。受理申请的户籍地应当将审批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其现居住地。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流动人口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的落实。现居住地发现流入育龄妇女怀孕的,应当及时通报其户籍地,协助核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属政策外怀孕的,现居住地应当积极做好思想动员工作,就地落实补救措施,户籍地应当积极配合现居住地做好落实补救措施工作。对未落实补救措施并离开所管辖区域的,现居住地应当及时将个案信息登录有关信息平台,将情况通报户籍地。
第二十六条建立协商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流动人口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社会抚养费由当事人违法生育行为发生地或者发现地征收。发生地或者发现地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应当与户籍地互相配合,在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之前,与另一方进行通报协商,另一方收到通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对方意见。
未经通报或者对方在期限内作出不同意见而单方作出征收决定的,该征收决定自行撤销或者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职权予以撤销。
第二十七条协商的主要内容:
(1)核实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了解当事人的实际收入;
(3)通报本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情况;
(4)拟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方案;
(5)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协商双方可以采用公函、传真等方式作为协商的凭据,提供具有证据效力的原始记录。
协商时间的计算,公函以挂号签收日期为到达时间;传真以注明接收时间为到达时间;电话以原始记录的通话时间为到达时间。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实行流入、流出地双向考核、责任共担,用流出地掌握的情况,考核流入地的职责落实情况;用流入地掌握的情况,考核流出地的职责落实情况。考核指标以《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检查评估指标(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115号)为主要依据。
第三十条市和县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对相关部门及所属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检查,对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定期对PADIS平台和省人口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由户籍地承担责任:
(一)不按规定登记、录入、建档流动人口信息资料,个案协查、信息反馈、信息统计上报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期催要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和追踪通报、反馈信息的;
(三)对现居住地提出个案协查、协作处理申请未能有效配合,导致违法生育、因时间拖延不能落实补救措施等不良后果的;
(四)在办理《婚育证明》等服务工作中故意刁难、搭车收费及强制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在流入地设点收费的;
(五)流动人员在流出前已怀孕,户籍地未采取有效措施,又未告知现居住地而违法生育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未履行相关职责及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其它相关情形。
第三十二条下列情况由现居住地承担责任:
(一)不按规顶登记、建档流动人口信息资料,造成流动人口信息登录、档案资料不及时、不完全、不规范的;
(二)不按规定管理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个案协查、信息反馈、信息统计上报不符合要求的;
(三)对户籍地提出个案协查、协助处理申请未能有效配合,导致违法生育、因时间拖延不能落实补救措施等不良后果的;
(四)落实免费技术服务不到位,违规收取服务费的;
(五)在现居住地居住30天以上,未实施有效服务管理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未履行相关职责及违反本规范规定的其它相关情形。
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