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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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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的变化

海洋环境的变化范文第1篇

关键词: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素质;专业素质

1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分类

海洋环境监测是一项较为复杂且系统的工作,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广,涵盖的内容也比较繁杂。大体上可将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分为以下几类。

1.1常规监测

此类监测又被称之为例行监测,是海洋环境监测的基础性工作之一,具体是指按照一定的要求和预先编制好的计划,定时、定点对污染源的排放情况进行测定,并根据测定结果对污染物的超标程度进行分析,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同时预测其未来一段时期的变化趋势,为污染源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依据。

1.2应急监测

此类监测主要是指由于发生事故或突发性事件而引起海洋污染时,如赤潮、溢油、渔业污染等,对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进行监测,以此来确定污染物的性质、污染程度、波及范围、持续时间、污染后果等,并为防治措施提供参考依据,从而减少污染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损害。此外,通过应急监测,还能为海洋污染纠纷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1.3调查性监测

此类监测具体是指由国家或是地方组织的全国海洋环境现状综合性调查及专项调查,其主要目的是对海洋环境进行污染源和环境质量状况的监测。通过调查性监测能够及时了解并掌握海洋环境质量情况,进而作出科学的定量评价,为海洋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及相关措施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为行使海洋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提供技术保障。

1.4研究性监测

此类监测也被称之为专题监测,具体是指在海洋环境科学研究工作的过程中,为进一步确定或是研究某些污染物对周边环境的污染范围、强度、危害程度、变化规律而进行的监测。研究性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为海洋环境的深入研究服务。

2海洋环境监测人员应具备的素质

2.1法律素质

海洋环境监测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能够了解、熟悉、掌握和执行有关海洋环境监测的法律法规,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倾倒区管理暂行规定》、《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建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时间报告制度的通知》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2专业素质

海洋环境监测人员必须具备从事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以及能够正确把握和灵活运用监测技术方法的能力,具体包括:海洋化学实验室人员应具备洁净实验室使用和管理经验,能够熟练使用ICP-MS、ICP-AES和AAS,掌握海洋环境样品中金属的分析测试方法、有毒有害物质的急慢性毒性测试方法等;海洋化学研究人员和海洋生态研究人员应具有生物、化学基础,具备海滨湿地外业调查能力,掌握海滨湿地植物种类,保护和修复海滨湿地植物;海洋动力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海洋水质模拟与评价、海洋生态环境模拟研究与评价等专业能力;海域管理调查研究人员应具备海洋地质调查能力、海洋测绘能力、海域资源监测与评价能力等。

2.3心理素质

海洋环境监测人员不仅要具备一般专业技术人员的心理素质,还要具备适应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目的、任务、特点要求的特殊心理素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海洋环境监测人员要具备适应海洋气候、温度、环境的能力,具备人际关系适应能力以及独立完成海洋监测工作的能力;二是健全的人格。海洋环境监测人员要具备自我调节、自我控制的能力,做事有始有终,处事待人果断;三是稳定的情绪。海洋环境监测人员要保持愉快、积极的情绪,避免恐惧、紧张、忧郁、沮丧等负面情绪对监测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四是健全的思维。海洋环境监测人员要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推理判断能力、抽象概括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4职业道德素质

海洋环境监测人员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在工作中形成正确的责任观和大局观,以及较强的海洋环保危机意识、海洋评价服务意识、海洋监测质量意识。在实际工作中,海洋环境监测人员要始终保持爱岗敬业、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重视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自觉遵守监测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3提高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素质的有效途径

3.1优化海洋环境监测人才队伍结构

为了进一步提升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的整体素质,应当对其人才队伍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其一,要逐步增加专业人才的引进数量,并拓展人才引进渠道和范围,采取科学合理的人才引进方式,同时,为留住人才,应给予其优厚的待遇。其二,要大力引进专业技术水平相对较高的人才,尤其是中青年高层次人才,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员保障。其三,应当尽可能地使人才队伍结构覆盖到全部业务领域,并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3.2创新海洋环境监测人才管理机制

要从根本上提高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的综合素质,就必须对人才管理机制进行不断创新,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应当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海洋环境专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借此来规范海洋环境监测人员队伍管理。其二,应当对人才使用机制进行创新,构建起跨部门、跨机构的专家团队,从容应对各类突发性海洋环境事故,从而将事故的影响范围及损失将至最低。其三,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监测专业技术竞技、业务评比、技能考核等,借助上述活动,形成一种开放合作的良性竞争氛围,以此来促进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素质的提升。其四,建立并逐步完善针对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的职称评定及保障制度,并适当增加专业岗位的比例。其五,建立起以实际工作绩效为标准的人才评价和奖惩制度,并对现有的人才流动机制加以进一步完善,这样不但增强专业监测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还能达到留住人才的目的。

3.3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人员培训

大量的实践表明,培训是提升人员素质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鉴于此,有必要不断加强对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具体可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其一,构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海洋环境监测人员专业培训机制,全面开展技术人员定期培训工作,并进一步加大对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力度,可由国家及海区海洋环境监测机构全权负责重点和难点技术方面的培训。其二,组建起由海洋环境监测机构、科研院所、业务中心以及相关部门相联合的专业培训团队,借此来培养专业复合型人才,为海洋环境监测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其三,可以通过强化重点专项监测技术和交流与研讨来提升监测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胜任岗位工作。其四,综合运用多种教育手段,如视频、远程教育等,提升专业培训效果。同时,还应不断扩大专业监测人员深造和接受再教育的机会,为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创造有利条件。

4结语

海洋环境监测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成效。为此,必须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健全人才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力求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海洋环境监测人才队伍,从而促进我国海洋环境监测事业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姜军成,夏锡荣,纪灵.海洋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3(4).

[2] 苏晖.浅谈海洋环境监测工作及其质量管理关键环节[J].海洋信息,2013(2).

[3] 姜军成,曲琳,宁璇璇.浅谈基层海洋环境监测中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4(3).

[4] 马春生,潘红,周洪英.发展海洋环境监测的意义和作用[J].科技创新导报,2010(1).

[5] 董铮,王琳,田芳.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证积分管理制度初探[J].环境监控与预警,2014(6).

海洋环境的变化范文第2篇

关键词:海洋浮标 海洋生态系统健康 动态监测 海洋管理

中图分类号:TP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7-096-02

随着环境监测技术和管理需求的不断发展,海洋环境监测已经逐步从费时费力的现场观测往自动在线连续监测的方向发展,我国海洋环境的在线自动监测系统也不断得到管理部门的重视和认可。与此同时,由于海洋环境水质评价自身的缺陷以及污染物的不断增加,海洋和环境管理对于环境评价也由原来的水质评价往生态系统健康等环境综合评价方向发展。因此海洋自动监测系统如何在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监测中发挥作用,对海洋环境保护和管理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我国海洋多参数在线连续监测浮标现状

海洋多参数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是一个以在线海水分析仪器为核心,运用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技术、无线传输技术以及相关的专业分析软件所组成的监测体系,该系统具有投资经济、功能强大、数据量大、响应及时、公正客观、稳定可靠、操作简单、维护量小等特点。为了实现对调查船难以做到的海洋环境长期、定点、连续、多参数的现场实时自动观测,国内外上世纪80 年代开始将资料浮标作为海洋环境监测的一种常规手段。尤其是在上世纪90年代,随着现代海洋环境自动监测技术的迅猛发展,在直接毗邻经济告诉发展都市的近海港湾,针对海洋污染或生态环境的水质自动监测网络纷纷成立,据统计1992年9 月一个月内, 全世界通过ARGOS 定位和数据传输的在用的锚碇浮标就达352 个。

多参数浮标主要由仪器设备载体、能量供应系统、海水水质分析仪器、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岸站监控中心、安全防护系统、固定锚链系统等六大部分组成。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引入YSI等国外多参数浮标,我国部分海域开始布设多参数自动监测浮标。“九五”和“十五”期间,依托863等科技攻关项目的支持,我国开始自行研制海洋自动监测技术取得了较大进步,如“无人自动监测站与生态浮标系统”等,涌现了一批海洋自动监测科技成果。近年来随着监测数据技术集成技术的发展,多个自动监测浮标/探头集成性越来越高,自动监测浮标所囊括的监测项目得到不断补充,项目包括气象、水文、水质以及生态等方面。多参数浮标已经发展成为集成了传感器、数据处理、数据通讯等多项高新技术的测量项目齐全的海洋自动观测系统。

单个多参数浮标只能监控一个较小区域的海洋环境变化。近岸海域环境复杂多变,因此单靠一个或少数几个浮标难以监控较大或整个海区的海洋环境变化,需要建立多个浮标组成的自动监测网络系统。2004年起,厦门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在厦门湾陆续投放了5台海洋水质连续在线自动监测浮标,被成功应用于厦门同安湾赤潮短期预报,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自动监测系统在海洋生态灾害防治应用积累了经验。2008年起,广西北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陆续在广西近岸海域投放了16台海洋生态多参数在线自动监测浮标,形成了当时国内规模最大的海洋自动监测网络系统,为较为准确的监控广西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变化提供了良好平台。

自动监测系统应用中最关键的是传感器。以目前国内常用的海洋生态监测浮标系统为例,其可以监测海水的几个方面:(1)温度、盐度、pH、溶解氧、溶解氧饱和度、浊度、电导率、氧化还原电位和光合有效辐射等基本物理参数;(2)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正磷酸盐、硅酸盐等营养盐化学参数;(3)叶绿素和蓝绿藻含量等生物参数;(4)风速、风向、气压、气温、湿度、雨量、光照度等气象参数;(5)流速、流向、非方向波等水文动力学参数。此外国内外还在生态浮标上积极探索和应用COD、BOD、硫化物、浮游生物类群以及生物传感器等,拓展生态浮标的监测项目,为多参数自动监测系统的应用拓展提供了基础。

2 海湾生态系统健康动态监测发展概况

由于海洋水质评价方法的局限性以及海洋生态环境的被重视程度提高,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价近年来不断受到科学家以及政府部门的重视,成为了海洋生态学和海洋管理的热点问题和发展趋势之一。然而由于海洋生态系统以及海洋环境本身的复杂性,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的概念一直处在争议当中,未能达成共识。祁帆等(2007)在综述了前人观点后提出了健康海洋生态系统的概念,指在特定的自然边界范围内,可维系其正常的结构和功能的海洋生态系统。

目前,海洋生态系统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指示生物法和指标体系法两大类。相对而言,指示生物法比较简便,但容易遗漏重要信息,难以反映复杂的海洋生态系统;指标体系法可以更综合地反映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其中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价尤其侧重在:(1)评估海湾富营养化状况;(2)评估入海污染物;(3)赤潮等生态系统病症等方面。

许多国家以及我国相应启动了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价项目。随着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价在海洋研究与管理领域中被越来越多的应用,海洋生态系统健康中关键指标的动态监测将会被逐渐重视和应用。如澳大利亚开展了“生态系统健康监测计划”,对河口生态系统健康进行评估和监测。可以遇见,在当前以及未来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将逐渐重视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估,并对其进行动态监测。由于海洋生态系统健康评估体系囊括很广,采用船只航次调查将会较大的费时费力和费财,从经济角度上来看操作性较难。因此,从指标体系中选择部分重要指标,采用生态浮标系统进行连续动态监测,进而指示生态系统健康的变化情况,将为海洋生态系统健康动态监测提供了一个可行方向,有较大的应用前景。

3 多参数浮标在海湾生态系统健康动态监测中的应用

海洋环境的变化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环保意识 海洋环境 海难救助

    随着人类活动对海洋环境的威胁日趋严重化,海洋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球的关注,世界各国已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护海洋环境,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海上油污作为海洋环境污染的一种,其中的一种主要污染源是船舶的意外事故和经常性的排污操作所造成的海上污染损害。因此,当这类意外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或避免海洋污染损害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实际上也就对海难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对有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及时进行救助,如何鼓励救助人积极进行救助,如何明确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而这些又是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所不能完全解决的。因此,作为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海难救助制度中的一些原则、规则须不断地发展以更好地调整这些法律关系。

    从海难救助制度发展的轨迹来看,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现代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呈现出如下特点和趋势:

    一、自愿原则具有相对性

    自愿是指救助人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并非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根据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假如是基于法律或合同之义务进行救助作业活动则不是自愿的,不能形成海难救助制度中的海难救助关系,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各种劳务、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进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或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基于法定的职责。但是,随着海上航行风险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之后,传统的海难救助制度中的自愿原则发生了明显变化,沿岸国为保护其沿岸海洋环境,往往会在出现可能对海洋环境构成威胁的情况下,采取积极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若仍然严格适用传统的自愿原则,则救助人没有救助报酬请求权,这不利于鼓励救助人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进行救助作业,也不符合海事立法的宗旨。

    二、请求救助报酬突破了“无效果,无报酬”的限制

    按照传统习惯,救助行为必须有效果,这是救助报酬请求权成立的一个前提。如果救助行为没有获得效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不存在因救助财产而形成的债的法律关系,即不发生救助报酬请求权以及保证该权利实现的附属权利,如留置权、船舶优先权等。这也就是《1910年救助公约》所确立的有名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在1980年以前的“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中一直沿用了这一原则,我国《海商法》第179条中也同样引入了这一原则。但是,很明显随着海上风险的不断变化,“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不适应海上救助新形式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救助具有污染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时,这一原则很不利于救助作业的实施。

    为了鼓励救助人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所载货物积极进行救助,以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损害,保护海洋环境。《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规定:如一船或其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但根据第13条所获得的报酬少于按本条可得的特别补偿,他有权按本条规定从该船的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特别补偿①。这也就是有名的“特别补偿”条款。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对此也有规定,该条规定:“对构成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者船上货物进行的救助,救助方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偿的,救助方有权依照本条规定,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 “劳氏救助合同标准格式”的1980年版中,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基础上引入着名的“安全网条款”(safety-net clause)。根据该条款,救助人对载有油类的遇险船舶进行救助时,即使没有取得成功或救助人由于受阻未能完成救助工作,只要救助人、其雇佣人员或人没有过失,救助人也可得到救助费用和不超过该费用15%的补偿,从而有限地扩大了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使用范围。但是,安全网条款仅使用对油轮或部分装载货油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对其他有可能损害海洋环境的危险品的救助尚不适用。吸收《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法精神,我国《海商法》第182条第2款还规定:救助人进行前款规定的救助作业,取得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效果的,船舶所有人依照前款规定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特别补偿可以另行增加,增加的数额可以达到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三十。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适当,并且考虑到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判决或者裁决进一步增加特别补偿数额;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救助费用的百分之一百。”由此可知,在对构成海洋环境污染威胁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时,不再受传统“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约束,而实行无效果亦有报酬的特殊原则。不过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救助人不能有过失,《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14条第5款规定:“由于救助方的过失未能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地剥夺救助方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对此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第5款也有同样的规定。可以预见,如果救助人与被救助人就是否必须支付特别补偿发生争议时,救助人是否有过失将是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救助人应证明其本身不存在过失,否则将丧失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

    三、救助对象的范围逐渐扩大

    随着海事法的发展,作为海难救助标的的范围不断扩大②。传统海商法上的海上救助主要是指对船舶以及货物的救助,《1910年救助公约》中规定的救助标的也仅限于船舶、船上货物及运费,但随着航运及其他海上活动的发展,遭受海难急需救助的财产形式不断增加,海事法中所规定的救助对象明显不够。为了保障海上安全和保护海上财产,有必要将一些新的海上财产列入海难救助的范畴,如海上石油勘探设备、浮船坞、浮筒等。为了适应海上财产多样化的趋势,《1989年救助公约》扩大了救助标的的范围,将救助标的的范围扩大到船舶和其他非永久性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上的任何财产,而且还指出本公约所指的“船舶”不仅包括海船,还包括内河船,甚至沉船、弃船。我国《海商法》基本采纳了《1989年救助公约》的立场,其中的第173条规定:“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值得特别提及的是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成为《1989年救助公约》所特有的内容,该公约第1条第4款明确规定了“环境损害”,并将其定义为由污染、沾污、火灾、爆炸或类似的重大事故,对人身健康,对沿海、内水或其毗连区域中的海洋生物、海洋资源所造成的重大的有形损害。 需要指出的是公约并没有把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直接作为救助的标的,但它是确定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的基础,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染损害可以视为海难救助的间接标的。因此,根据《1989年救助公约》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是可以获得救助补偿请求权的,也有人因此把对环境的救助称为海难救助的第四种救助标的,并称其为:“第四海事财产”。由此可以预见,新的世纪对环境的救助将越来越来受到立法者及相关人士的关注。

    四、鼓励救助人对环境进行救助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尤其是国际社会受Amoco Cadiz事件及其判决的影响,对船舶造成海洋环境危害的法律问题加强了研究。1978年3月16日Amoco公司的Cadiz号超级油轮在英吉利海峡距法国西北部布列塔尼(Brittany)海岸约25km的海上遭遇风暴触礁并很快断裂,使所载22.3万吨石油全部泄入海中,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为避免悲剧的重演,在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提出了特别补偿这一概念,对救助方在进行时为保护海洋环境所作的努力和受到的损耗进行补偿,以鼓励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对救助人来说,救助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是有特殊困难的,相对于一般救助而言,进行该类救助对救助人的技术要求更高,为促使救助人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在确定救助报酬时就不能仅仅考虑救助人在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时所花的成本,还要使救助人获得一定的利润,以便救助人不断更新救助设备,培训救助作业人员等等,从而更好地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货物进行救助。

    减少或避免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保护海洋环境是包括救助人在内的有关各方所应尽的义务,《1989年救助公约》的第8条第1款规定:“救助人对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它财产的所有人负有下列义务:“(a)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作业; (b)在履行(a)项所规定的义务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

    第8条第2款(b)规定处于危险中的船舶或其他财产所有人和船长对救助人负有 在进行此种合作时,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义务。为了突出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鼓励,有必要对救助方对具有污染海洋环境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作业的行为给予补偿,这也就出现了前面所提及的“特别补偿”制度。这在我国《海商法》的第182条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同时我国《海商法》的第185条还规定: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是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份额。此外《1989年救助公约》和我国《海商法》都将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作为确定救助报酬的考虑因素,使得在确定救助人的救助款项时不仅要考虑传统因素,还得考虑环境因素。这些都从不同方面突出了对救助方对海洋环境进行救助的鼓励。当然,“特别补偿”并不是营利性业务的酬金,它是一种费用,具有补偿性,旨在鼓励救助对具对有环境污染损害危险的船舶或船上所载货物进行救助。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海事法中的各项制度是不断地发展着的,把环保的一些理念融入海事法律的发展之中,协调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关系,是新世纪海事法发展的一种趋势。海事法将同其它有关法律一起为环境保护、人类与海洋环境的和谐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考文献

海洋环境的变化范文第4篇

关键词: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保护

中图分类号:X3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8005602

1引言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拥有1.8万km的大陆海岸线,管辖总面积约300万km2的海域。在国家政策的有力扶持下,许多的沿海新区海洋经济迅速发展。但是,海洋经济以及科学技术发展迅速的同时,随之产生的海洋环境问题也越来越多。各种污染物的排放以及海洋资源的过度获取已经对海洋中各种功能的运转产生了阻碍,海洋环境岌岌可危,甚至有可能面临失去作用的威胁。因此,应当将海洋环境保护放在重点,从政府、群众、科学研究等方面综合治理海洋环境,以海洋环境的基本规律为基础,为保证海洋生态系统可持续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治理海洋环境问题的方法。

2海洋环境污染的种类

2.1重金属

重金属一般是指密度超过5 g/cm3的化学元素,主要通过天然来源、陆源输入和大气沉降三种途径进入海洋。其中,陆源输入是最主要的途径,通过重工业生产的大量含有重金属物质的废水大量的排入大海,这些重金属物质入海后会不断迁移转化,或者随食物链不断的积累。就拿汞在海洋中的迁移、转化来说,汞经过甲基化产生的高神经毒剂――甲基汞,便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因甲基汞污染而不同程度受害的居民不在少数,这便是著名的“水俣病事件”[1] 。

在我国,海洋重金属污染问题日益严重。2009年,我国局部海域沉积物受到重金属污染,江河污染物入海量1367万t,其中重金属3.8万t。2010年,我国江河污染物入海量超过1760万t,较2009年增加28.7%,其中重金属4.6万t,较2009年增加21.1%,除铅、镉的入海量有小幅减少外,各主要重金属入海量均增加[1]。

2.2农药

我国由于人口众多而耕地有限,为了能够保证粮食能够满足不断增长的人口需要,除了优化农作物的产量、改善耕地的条件之外,最直接且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施用农药与化肥。但是同时,化肥与农药中的部分成分也必定会通过地下水或地表水的形式流向大海,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

而这样的后果是严重的,农药、化肥中含有的大量的有机物及营养物质流入大海,使得近岸水体中的浮游生物大量繁殖,从而引发赤潮灾害。赤潮灾害的后果十分严重,不但会影近岸居民获取水生资源,还会造成大量的生物死亡,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每年达几十亿元。而受到赤潮影响的生物若是让人类食用,也会危害人类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2.3有机物质

由于生活污水(如食品残渣、排泄物、洗涤剂等)、农田化肥、工业污水(如食品、酿造工业、造纸工业、化肥工业等)以及海水养殖废水流入海洋,当中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会导致海水富营养化,引发赤潮灾害,这无论是对水质还是生物都将造成无法预计的灾难。

2.4固体废弃物

影响海洋环境的固体污染物主要是工业和城市垃圾、船舶废弃物、工程渣土和疏浚物等[2]。这些固体废弃物会影响沿岸景观的美观,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不仅对人类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对海洋生物也造成了致命的威胁。

3近年中国面临的主要海洋环境问题

3.1化肥与农药污染

农药及其降解产物(如DDT的降解产物DDD、DDE)在海洋环境中所造成的污染,其危害程度因其数量、毒性及化学稳定性的不同而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如有机氯农药(主要是DDT、六六六等),其化学性质不稳定,极易在海洋环境里分解,所以成为了污染海洋环境的主要农药。

即便如此,我国的农药使用也仍旧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比如说在80年代,我国就已经颁布了对于禁止使用一些有机氯农药的法令,但至今,在河口与近岸沉积物中仍然可以检测出这些农药的残留。这些农药的残留经常不经过处理,通过地下水等方式流入海洋,对海洋水质及生物都造成了难以估计的伤害。

3.2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与其他污染相比,其程度不受外在环境的影响,仅遵循各核素的衰变规律,可在海洋存留相当长的时间,约103~10 4年。因此,一旦其流入海洋,就将会对其造成难以估计的破坏。目前人工放射性物质进入海洋的主要途径为以下4种:①卫星的组件从空间进入海洋;②海上核动力船只;③沿海核动力电厂;④倾倒入海的核废料。

就以核物质为例,现在海域中存在的放射性物质,几乎大部分是由核爆炸试验产生的[3],而这些放射性核物质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危害也同样是不可估量的。根据马树森[4]通过研究鱼类受放射性物质的影响可知,放射性物质会严重影响海洋生物的生存,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同时对人类的健康以及经济的发展也会产生间接的影响。

3.3溢油与泄漏污染

如果说油库起火爆炸的发生极其少见,那么各种船舶失事造成的油料外泄事故就很频繁了。就像1989年青岛市黄岛油库因遭雷击发生的油罐爆炸事故,造成近千吨原油外泄,这些原油附着在海滩、礁石上,无论是对海洋环境还是赖以生存的生物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石油进入海洋后对于海洋环境的影响是巨大的。对于海洋生态而言,溢油会阻碍海洋内的水气交换,使太阳光辐射透入海水的能力减弱,海洋当中的浮游植物光合作用大大减弱,从而造成海洋浮游植物的死亡,影响到整个生态环境的发展;对于沿海活动而言,溢油会严重污染沿岸线资源,影响海洋环境与观光旅游业,同时制约人类社会与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一系列的经济损失[5]。

3.4养殖废水污染

现如今,随着我国对海洋的探索与研究不断的加深,我国的海水养殖已发展壮大。但是在养殖过程中,为了能够提高动植物的抵抗力,某些添加剂(如维生素、杀菌剂等)的添加必不可少,同时投入的大量饵料也不能充分地利用,这些物质会沉积在水中,并且经常不加处理的直接排入大海,对海洋环境的破坏很大。而这些废水中含有的大量有机物质会造成海水的富营养化,造成赤潮现象。

4海洋环境问题的保护对策

4.1政府组织,规划管理

对于海洋环境的治理,政府部门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各地的有关部门应认真了解相关管理海域内的环境情况,清楚了解海域内海洋污染物的种类、生态环境的变化以及海洋物种的状况,根据所了解的情况提出具体的规划,及时作出相关对策,更好地解决相应的海洋环境问题。

此外,还要通过立法明确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在所有使用者之间达成限制自己使用公共财产行为的协议[6]。只有建立资源性资产管理体制,才能确保国家所有权经济利益得以实现,才能更加有效的进行对海洋环境的相关保护工作,更好的保护海洋环境。

4.2群众参与,群策群力

作为国家的一员,保护海洋环境既是责任,又是义务,因此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大力宣传和普及海洋生物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民海洋保护意识,要向自己身边的人多多宣传环保节约知识,营造一个良好的保护环境的风气。

(2)减少海滩餐饮业和水产养殖所产生的的污染,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污水随意排放至河流、湖泊、海洋中,禁止向海洋及沙滩丢弃垃圾。使用无磷洗衣粉,不要将洗衣等生活废水排入阳台雨水管道。

(3)不肆意获取海洋资源,捕杀濒危海洋生物,同时拒绝购买受保护的海洋生物制品。

4.3强化研究,科学治理

为了深入解决我国的海洋h境问题,必须积极开展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工作,以便为保护海洋环境提供科学依据。目前需深入开展的研究领域有:中国近海自净能力和纳污能力的研究;重点海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模式研究;中国近海环境质量基准和标准研究;近岸养殖海域污染控制研究机制研究;中国近海污染物生物及生态效应研究;赤潮发生机理及防治技术研究;近岸生境保护、整治与恢复技术研究[7]。

5总结和展望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管辖面积巨大。因此,保护海洋环境是大家共同的责任。由于科学技术以及经济的发展,对于海洋的污染也随之增多,解决海洋问题便摆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在全世界人民的研究及努力之下,海洋环境日渐改善。

从研究的角度上来看,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涉及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因此在研究保护海洋环境的对策时,应当把整体性的理念贯彻到底,提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制度和方法[8]。

相信在不久的未来,一定能面对一个蔚蓝、生机勃勃的大海,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生生不息的海洋环境。

参考文献:

[1]

夏娜娜,王军,史云娣,等. 海洋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对策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22(5):343~346.

[2]李明. 海洋污染来源及防治对策[J]. 科技、经济、市场, 2011(8):69~71.

[3]市川龙资. 海洋的放射性污染[J]. 海洋科技资料,1972(2):16~21.

[4]马树森. 海洋放射性污染对鱼类的影响及与人类的关系[J]. 环境科学丛刊,1983,4(5):22~27.

[5]杨昊炜,柴田. 浅谈溢油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危害[J]. 天津航海,2007(4):13~15.

[6]王琪. 海洋环境问题及其政府管理[J]. 青岛海洋大学学报,2002(4):91~96.

海洋环境的变化范文第5篇

[关键词]海洋环境;金融支持;对策

[DOI]10.13939/ki.zgsc.2016.51.167

1 大连市海洋环境现状综述

1.1 地理位置概况

大连位于中国辽东半岛最南端,主要有黄海流域和渤海流域两大水系。淡水资源总量为每年37.86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资源为34.2亿立方米、地下水资源为8.84亿立方米,两者重复水资源量5.8亿立方米。自2014年起,其海事局管辖海域新增4600多平方公里。成为东北、华北、华东以及世界各地的海上门户。同时大连是重要的港口、贸易、工业、旅游城市;也是中国东北主要的ν饷呕А⒍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国际物流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

1.2 海洋环境现状

由于大连市的海洋环境资料有限,而其与黄海、渤海相接,故着重以大连市环渤海黄海地区为主要研究对象。

随着城市工业化程度的加强,路源污染物的排放越来越多,造成海域污染日趋严重,海洋环境日益恶化。中国沿海各种类型的主要污染源有200多处,就渤、黄海沿岸有100多处。由于大连市与渤海和黄海相接,可见其海洋环境污染情况十分严重。数据显示,近几年大连市近岸海域污染形势相当严峻。全市约50%实施监测的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污染物。

2012年大连市近岸海域海水质量一般。按照监测站位计算数据(如图1、图2所示),符合二类水质标准海水站位比例为39.7%,较2011年上升18.3%;符合三类水质标准海水站位比例为26.3%,较2011年下降6.2%;符合四类水质标准海水站位比例为5.8%,较2011年下降18.2%;劣于四类水质标准海水站位比例为28.2%,较2011年上升6.1%。受强降水影响,劣于四类水质站位增多。劣于四类水质海域主要分布在大连湾、青堆子等近岸海域,主要污染物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分析图1和图2可知,虽然大连市符合二类水质的站位比例相对较高,但劣于四类水质和三类水质的站位仍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和2011年相比,2012年虽然二类水质有明显良好的上升趋势,但劣于四类水质的比例也在不断地攀升,三类水质和四类水质的站位也在呈现下降的状态。由此可见,大连市的海洋水质还是有很大的问题。因此,大连市的海洋环境污染相对复杂。

同时,调查显示市30个入海排污口的排污状况及重点排污口邻近海域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的监测与评价结果表明:有15个排污口向所在海域超标排放污水,占监测排污口总数的50%。在所监测排污口中,凌水河重点排污口的入海污水对海域环境造成的危害或潜在危害最大,一般排污口中营城子工业园区排污口的入海污水对海域环境造成的危害或潜在危害最大。监测结果表明,凌水河入海口邻近海域已受到严重污染[1]。

1.3 环境问题综述

综合上述,无论是从海水质量还是海水中的排放物来看,大连市的海洋环境现状并不乐观。分析可知,当前大连的海洋水质较差,污染物排放量相对较多,并且存在一些潜在的海洋环境问题。但就目前来看,海洋环境问题主要存在于海洋环境的水质污染等方面。因此采取适当的海洋环境保护是必要的,而且迫在眉睫。

2 海洋环境存在的问题

总地来看,目前大连的海洋环境基本上还是处于良好状态。但在某些沿岸的海湾、河口及局部海域,如大连湾、渤海湾等环境污染比较严重;某些海洋水产资源衰落,渔获量减少,少数珍贵海产品受损,一些海洋水产资源质量受到影响;部分滩涂荒废,滨海环境遭到损害。就大连海区而言,渤海沿岸污染较严重,黄海次之。污染和损害大连市海洋环境的因素主要有:陆源污染物、船舶排放的污染物、海洋石油污染、人工倾倒废物污染、不合理的海洋工程和海洋开发和重金属污染等[2]。

3 环境治理与过程中金融支持之间的问题综述

为治理海洋环境问题,我们需要有一定的金融支持。但是现阶段我国对海洋环境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还是相当地薄弱。综合黄海渤海地区和大连实地金融投资与海洋环保指标的定量评价结果,表现出以下问题。

(1)资金虽然是海洋环境保护的基础保障,但是现阶段的海洋环境保护的现实中,各种形式的资金投入与海洋环境情况并未表现出较强的纽带关系,金融支持在直接增强海洋环境承载力的功能上存在一定限度的路径阻碍,海洋环保中金融支持的效果有待改善。

(2)无论政府投资型还是企业投资型金融模式,资金投入作用于海洋环境系统均体现为一个缓慢的过程,当年的海洋环保资金投入并不能对海洋环境产生直接迅速的影响。政府或者企业的海洋环保投资存在时滞性。但不同类型的资金投入作用于海洋环保时滞性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相对于海洋环境检测等固定资产占比例较高,技术,人力资本密集型的项目投资,海洋污染治理投资对海洋环境影响的时滞期较短。

(3)无论政府支持型还是企业支持型海洋环保投融资模式,滞后期的海洋环境指标对当期资金投入量的预测能力较弱,过去年份的海洋环境综合评价状况对其决策参考价值很小。从另外角度来说,投资主体在考虑海洋环保经费投入量时,决策者的资金投放计划和投资额度尚有很大的随意性,缺乏一个明确的投放标准和规律性的资金筹资规划。

(4)与政府投资对海洋环境的微弱影响相比,企业投资因其资金投放领域的狭窄性,以及缺乏海洋环保系统不同项目间的整体协调性等,其作用效果更加不理想[3]。

4 金融支持对策与治理效果展望

海洋环境保护的金融支持政策体系在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气候变化的复杂性在增加人们对其规律的认知难度的同时,也直接决定了海洋环境的治理和海洋环保产业的发展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一发展过程之中,海洋环境的富足和海洋环保产业的资金瓶颈并存,资本如何形成已经成为海洋环保产业发展的主要约束力量。

那么,如何将海洋环境资源潜在的优势转化为海洋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动力,并加快形成良性的资本和资本利用循环机制成了现阶段的主要任务。但是,海洋环境问题毕竟是一个庞大的工程体系。特别是在大连市,其政府对海洋环境保护的金融投资中凸显的资金利用明显不畅通,具有明显的时滞性以及资金筹划与协调问题,并非单纯地依靠资金注入就能一蹴而就,这些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还是源于社会各界以及政府对该方面的资金供给的缺失,资金循环的周期过长以及没有形成一套的金融支持体系。因此,造成该产业的金融支持问题存在明显的缺陷。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4.1 建立蓝色信贷体系

蓝色信贷就是要围绕着蓝色经济开展信贷服务业务,并建立一套完整的体系。其重点就在于严格控制那些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企业的贷款。积极地配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的行业,例如:海洋环保、海洋生物、海洋技术等新兴的海洋环保企业。增加海洋环保产业的信贷投入比例,提高海洋环保开发的中长期贷款额度,形成良好的信贷机制。特别要增加对海洋环保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以此来缓解高新技术创新创业和研发的资金不足的压力。

4.2 探索海洋环保金融相关的金融衍生品

在地区经济活跃、资金充裕、区域内业务创新和跨区业务发展动力都较强的城市和地区,可以在海洋金融创新方面进行探索,紧紧抓住海洋环保产业的发展优势、特征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开发和创新产品与服务,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风险的有效管理。例如:金融期权。海洋环保企业公开发行金融期权,期权标的3年以下最为合适。近海海洋环保指标在规定数值以下,公司可以承诺以实现流通的票面价格到期回收该期权。当然,期权的相关数值的设定需要经过仔细的核算,确定该环保指标与企业经济效益有必然的联系。此外,公司因此可以发行针对某项经济技术研发相关的风险债券。

为了改善海洋环境,技术研发和技术装备是必不可少的。二级技术的研发和技术装备的成果需要应用于相关企业而产生收益,以此为基础,对风险投资人发行风险债券,在一定的时期内一项技术成果能成功,则由此产生的收益中的较高比例用于补偿投资者。而一旦技术研发和技术装备不成功,则风险投资的成本将血本无归。依托企业这样的一个运作载体实现融资的目的。这将更加有利于激发具有经济头脑的人研制出来更多更实用的与海洋环保有关的金融衍生工具。

4.3 以政策为导向,建立环保产业相关的金融机构

为更好地促进海洋环保产业的发展,应当逐步建立起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运作为导向、以金融支持和风险控制为目的的海洋环保金融机构。现阶段应尽快建立政策性环保产业信用担保机构和政策性环保银行。

(1)建立信用担保机构

建立政策性环保产业信用担保机构是环保产业政策性金融体系的基本内容,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可以调动商业性金融对环保产业信贷融资的积极性。环保产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件可以采取两种模式:

一是以政府为主要的牵头人,市场化运作。这种模式主要是以政府出资为主,市场筹资为辅建立信用担保机构。它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突出环保产业导向,按照市场的具体规律运作,但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秉承着保本微利的经营原则。

二是混合组建,市场化运作。这种模式主要是以政府和其他专业性商业担保公司为主要的共同出资人。同时还吸收其他市场主体投资组建信用担保机构,它具有商业担保和信用担保的双重特征,实行合作经营。先有政府根据政策标准和市场原则保荐担保对象,然后由商业担保公司按市场化要求进行担保。这种模式的担保机构在讲求社会效益的同时,也把追求自身的效益放在首位。

这两种模式下,都可以很好地体现出政府财力的支撑作用和其组织协调作用,也能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同时,担保机构权、责、利的有效统一也可以较好地解决出资人和人的问题,使更多的环保企业从中受益。

(2)建立环保银行

借鉴发达国家环保银行的经验,建立政策性环保银行。政策性环保银行主要是配合政府的环保产业政策,为专门的国家环保产业提供资金上的资助,保障国家环境政策的执行和环保项目的实施。

其主要以政府注Y和政府资本为主,可以允许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注资,也可以考虑国家环保基金会控股,各省环保基金会、环保基金公司、地方政府和私人企业参股。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现有的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除了政府财政资金外,还要注意提高其融资能力,扩大融资渠道,发行债券(国家债券、海洋环境债券)、借款(国外政府以及其他机构的优惠信贷等)等。政策性环保银行应当根据其特定的业务章程,具有一定的市场理性,谨慎地选择支持对象,甄别贷款项目,更大限度地发挥政策性资金的边际效率和引导作用。

参考文献:

[1]于小鱼.大连海洋经济发展的现状、出现问题及解决路径[D].辽宁师范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