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新生儿保健管理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是围产期新生儿因缺氧引起的脑部病变,是导致儿童伤残的最常见原因之一。长期以来,治疗均限于支持疗法和对症处理,因此预后的改善不明显。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1年间我院在原有支持疗法和对症处理的基础上,加用胞二磷胆碱治疗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40例,结果在减少神经后遗症方面取得明显效果,大大改善了本病的预后,从而使本病的治疗转向比较积极的态度。
1 资料与方法
1.1 临床资料 2005年10月至2006年10月在本院收治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40例,其中男21例,女19例;<37周5例,~42周25例,>42周10例;体质量<2 500 g者4例,~4 000 g者28例,>4 000 g者8例;<24 h发病24例,~48 h内发病16例;轻度窒息30例,重度窒息10例。临床对照40例。所有患儿均有惊厥。
1.2 治疗方法 对照组未用胞二磷胆碱,治疗组应用胞二磷胆碱100~125 mg/d,加入5%~10%葡萄糖液体100~150 ml内静脉滴注,于出生后第2天开始,静脉滴注1次/d,直至症状明显好转,一般疗程7~14 d。
2 结果
40例治疗组,轻度30例中,3 d后惊厥消失26例,占86.67%,4例因合并新生儿硬肿症等效果不佳;重度10例中,3 d后惊厥消失8例,占80%,2例效果不佳。1周后惊厥消失,轻度30例中有28例,占93.33%,重度10例中有9例,占90%,1例因合并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硬肿症死亡。对照组惊厥停止时间均在5 d以上。
3 讨论
综上所述,胞二磷胆碱在改善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的惊厥方面效果显著。胞二磷胆碱是磷脂类磷脂酰胆碱的前体物质,是卵磷脂合成所必须的辅酶,卵磷脂是细胞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卵磷脂代谢障碍时,线粒体、内质网功能障碍也随之引起。
【摘要】目的 我县地处滇西北高原,是聚“山、少、边、穷”为一体的国家级贫困县,全县由15个乡镇,91个行政村,1152个自然村组成。全县总人口:263368人,1~4岁儿童11674人。2006年开始我县纳入国家级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点,本文回顾性地分析宁蒗县从2006年到2009年间的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对降低儿童死亡率提供对策和依据。方法 调查2006~2009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水平,死亡年龄构成和主要死因顺位。结果 5岁以下儿童死亡总数为275例。其中新生儿死亡167例,婴儿死亡226例,新生儿死亡率16.32‰。婴儿死亡率22.09‰,在5岁以下儿童死亡中,新生儿死亡占婴儿死亡的73.89%,婴儿死亡占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82.18%,5岁以下儿童死因顺位:新生儿窒息、肺炎、腹泻、早产低体质量、弃婴和先天异常。结论 降低新生儿和婴儿死亡率是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关键,现将2009~2006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原因分析、总结报告如下。
【关键词】新生儿;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方案》, 2006~2009年宁蒗县15个乡上报县妇幼保健院的死亡报告卡和死亡调查表。对资料采用回顾性方法进行统计分析。
1.2 方法通过全县15个乡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保健网收集报表及个案死亡报告卡汇总,每年与计生局、统计局及公安局有关资料核对,每年进行2次补漏调查及质量控制,死亡评审,以确保其准确性。
2 结果与分析
2.1 5岁以下儿童死亡水平。2006~2009年死亡率见表1。
2006~2009年,全县出生活产数为10229例,5岁以下儿童死亡275例,死亡率26.88‰,其中新生儿死亡167例,婴儿死亡226例,新生儿死亡率16.32‰。婴儿死亡率22.09‰;在5岁以下儿童死亡中,新生儿死亡占婴儿死亡的73.89%,婴儿死亡占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82.18%,4年内新生儿死亡占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60.72%;因此,重点应放在新生儿死亡上。
2.3 275例5岁以下儿童主要死因及顺位,见表3。
5年内5岁以下儿童死亡原因 前5位依次为:肺炎、腹泻、出生窒息、早产低体质量、弃婴,因此以上这些死因表明,加强孕期保健管理及围产期保健工作,熟练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加强新生儿的护理、喂养,消除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是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关键。
3 讨 论
婴儿死亡率是国际社会公认的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文化教育居民健康和卫生保健事业发展的重要指标。我县5岁以下儿童死亡4年监测结果有如下特点:
3.1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呈逐年下降趋势。4年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由2006年的32.32‰降到2009年的20.32‰,下降了十二个千分点。
3.2 死亡年龄集中在新生儿期。5岁以下儿童死亡集中在婴儿期(占82.18%),婴儿期死亡集中在新生儿期(占60.72%),而新生儿期死亡又集中在新生儿早期(占72%)
3.3 加强主要死因的控制。新生儿疾病占全部死因的1/2还要多,是威胁5岁以下儿童生存的主要死因,降低新生儿死亡率,是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的关键所在。
3.4 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对策
3.4.1 加强围产期保健,提高新生儿救治技术。首先必须加强围产期保健管理,积极开展孕产期保健宣传,加强高危孕产妇筛查及监护,积极治疗妊娠并发症、合并症,最大限度地减少早产低出生体质量儿的出生;推广新生儿窒息复苏的适宜技术,使产儿科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减少出生窒息儿,降低因新生儿疾病导致的死亡[1]。
3.4.2 加强儿童系统管理,特别是儿童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管理和腹泻病例管理。因为我县的儿童死亡第一位和第二位分别是肺炎和腹泻,所以防治肺炎和腹泻刻不容缓,有效的方法是推广肺炎和腹泻防治的适宜技术。
3.4.4 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
3.4.5 儿童意外死亡呈上升趋势,应加强对家长健康教育、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燃,减少意外死亡。
我市2000年起在省内率先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经累计对3000余名听力障碍新生儿进行了早期干预,极大地降低了儿童致残率,提高了我市儿童健康水平。但是随着工作的开展和筛查技术的进步,常规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局限性也显现出来。即它只能检测出新生儿受测时是否耳聋,但不能检测出携带聋病易感基因的新生儿。部分携带聋病易感基因的新生儿,虽然通过了新生儿听力筛查,但在某些环境诱因下会出现迟发性耳聋或药物性耳聋。在常规新生儿听力筛查时同步进行聋病基因筛查,通过提取血样进行DNA检测及时发现携带遗传性聋病易感基因的儿童,做到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可以避免或延缓迟发性耳聋和药物性耳聋的发生。
二、实施原则
(一)知情同意原则
开展新生儿聋病基因筛查应本着自愿参与原则,各助产机构要认真做好知情选择。医务人员在采血前充分告知筛查的条件、方式、灵敏度等情况。
(二)保密性原则
基因信息为个人隐私,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进行管理,坚决杜绝新生儿相关信息外泄。
(三)高危新生儿必查原则
对于有以下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必查:
1、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含药物聋)家族史;
2、新生儿听力筛查未通过者(含单耳)
3、所有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住院患儿,尤其是以下情况:
(1)住院超过24小时;
(2)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3)高胆红素血症达到换血要求;
(4)细菌性脑膜炎;
(5)Apgar评分1分钟0-4分或5分钟0-6分;
(6)机械通气时间5天以上;
4、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5、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6、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7、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征或遗传病。
高危新生儿家长不接受筛查的,助产机构医务人员应当告知其不良后果,并由新生儿家长签字确认。低保家庭的高危新生儿的筛查费用,可视情况适当减免。
三、筛查对象及程序
(一)筛查机构与筛查对象
本市各级各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在本单位出生的所有活产新生儿按规定做好聋病基因的筛查工作。
(二)筛查程序
(1)知情同意:在对新生儿实施筛查前,助产机构要充分做好聋病基因筛查的健康宣教工作,将筛查的有关规定、目的意义、筛查项目等情况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并发放统一印制的《市新生儿聋病基因筛查知情同意书》(附件1),经其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婴儿进行血样标本的采集。
(2)采血:严格按照《市新生儿疾病筛查采血技术常规》和《新生儿聋病基因筛查采血要求》(附件2)操作。聋病基因筛查要求采集2个血斑,每个血斑直径不小于8mm,针刺后第一滴血聋病基因检测可用。对采血时间无特殊要求,可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同步进行,但须在血片信息中填写好听力筛查结果(初筛)。
(3)血片保存:血片采集完成后,放置在血片架上自然晾干后制成滤纸干血片,独立防潮包装、封好封口,常温干燥保存。
(4)血片递送:聋病基因筛查同批递送血片要独立包装,标识明确,血片在保存和运送途中要避免受潮和紫外光照射。与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同时在规定时间递送至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并做好登记。血片应在采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市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
(5)血片质控:助产机构要设专人负责采血卡收集,并对血斑质量、信息的完整清晰进行质量控制;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在收到血片后,要再次对上述内容进行质量控制,并做好登记,填写由筛查中心统一印制发放的遗传代谢病和聋病基因筛查血片采集信息登记本。不合格血片,应注明原因后退回原助产机构,并做好登记。
(6)实验室检测:市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应当在收到血样标本后的24小时内做好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标本应立即予以退回,并要求重新采集;对符合要求的样本,应当在接到标本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筛查检测。
(7)结果反馈:市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应当在完成检测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再将检测结果反馈给助产机构,由助产机构反馈给新生儿家长,对于未通过检测的儿童,要告知其家长尽快到市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就诊。
(8)追访:未通过检测的儿童,在筛查结果反馈至家长1月后,仍未到市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就诊的,由市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负责追访,告知其就诊的必要性,并负责记录追访(电话联络情况)及就诊结果。在筛查结果反馈至家长2个月儿后童仍未就诊的,将儿童信息整理后提交市妇保所。市妇保所将相关信息反馈至各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由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追访工作。
(9)咨询、确诊及干预:市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为筛查未通过儿童提供遗传学及听力学咨询;咨询门诊时间、人员应相对固定;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管理流程,保证儿童及家长及时得到相应的咨询和指导。筛查未通过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儿童转诊进入基因测序检测程序。具体程序见《市新生儿聋病基因筛查工作流程图》(附件3)。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
新生儿聋病基因筛查作为预防出生缺陷的二级措施,是降低耳聋发病率,提高人口素质的重要手段。成立市新生儿听力筛查领导小组(附件4),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妇幼保健处。负责全市新生儿听力筛查与聋病基因筛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职责分工
(1)卫生行政部门:市和各县(市)区卫生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新生儿聋病基因筛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2)助产医疗机构:助产机构应设专人负责采血工作。采血人员应当是在本单位注册的执业护士,经过市级采血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负责做好宣传教育和新生儿监护人告知工作,并按要求填写新生儿及其母亲的基本信息,保证字迹完整清晰。做好基础信息录入、打印、收集、血片质控及递送工作;做好补(重)采血片;负责结果的反馈工作;在30天内将审核后的检测结果录入信息系统。
(3)妇幼保健机构
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本辖区聋病基因筛查血片及相关信息的接收、质量控制、上报工作;对需重新采血的儿童要逐级通知,负责协助追访个案;对相关数据保存完整并有备份。
市妇女保健所负责全市聋病基因筛查的管理及质量控制工作。负责信息系统的管理,及时监控采血、标本递送及检测、咨询干预等各环节的信息采集状况及数据的分析、汇总、上报等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培训;失访儿童及未就诊儿童的信息反馈等。
关键词:新生儿听力筛查;信息化管理;网络
随着柳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的广泛开展,如何加强对听力筛查未通过婴幼儿的群体管理,保证听力筛查数据上报的及时和准确,是听力筛查医院和听力诊断中心的一大问题。如何进行质量控制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质量控制的关键是项目信息的管理系统,其核心是数据库[1]。所以,为了减轻手工登记资料、人工统计数据的繁杂的工作,必然要实施听力筛查群体资料的信息化管理网络。自2000年起柳州市各助产机构就逐渐开始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筛查信息主要是手工登记。由各助产机构进行听力初筛,发放听力筛查报告单并填写听力筛查登记本,初筛结果为“未通过”者嘱咐家长42天内返院复筛,复筛未通过者嘱咐家长带小儿到上级有条件的听力诊断机构进行进一步确诊和干预。直至2009年柳州市妇幼保健院顺利通过了“新生儿听力筛查和儿童听力诊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评审以后,全市各助产机构筛查阳性的患儿均要求在三个月龄内转诊至中心进行进一步的确诊和干预。听力筛查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导致筛查人数大量增长,为了便于中心和基层单位的信息交流,保障听障儿童从筛查到诊断、干预的流畅运转,中心根据福建弘扬公司的“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系统”软件,结合临床实际工作情况,不断的修改和设计,成为了现在的“柳州市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而“听力筛查管理分系统”是其中的一个子分支,该系统结合了孕产妇保健信息和儿童保健信息,并利用三级妇幼保健网络进行管理,已小有成效。现将中心实施信息化管理网络三年多来的情况分析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
将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实施信息化管理网络前)柳州市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转诊等手工登记资料和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实施信息化管理网络后)由网络数据库自动生成的数据资料进行对比分析。
1.2听力筛查、诊断的仪器设备
全市助产机构听力筛查使用耳声发射仪和/或快速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中心实施听力学评估采用美国智听公司的含诊断性听觉脑干反应、多频稳态等功能的SmartEP/ASSR听觉多频稳态诱发电位仪、SmartOAE全功能型耳声发射仪,和美国GSITympStar声阻抗中耳分析仪、GSI61纯音听力计等。
1.3步骤和方法
新生儿出生48~72小时后在助产机构签署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并进行听力初筛,而后填写初筛报告单,此报告一式两联(分别给家长和入病历),筛查结果为“通过”的,告知家长今后需密切关注孩子的听觉言语发育情况并定期体检,有问题随诊;结果为“未通过”者嘱咐家长42天内回院复筛,并登记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便于追访。复筛阳性的患儿均要求在三个月龄内转诊至中心进行进一步的确诊和干预。2011年之前,中心的工作一方面要接诊全市听力筛查阳性转诊来的儿童,另一方面还要手工统计和汇总全市所有助产机构上报的听力筛查报表,根据报表数据对各助产机构的听力筛查工作进行质控和管理。自2011年“柳州市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的“听力筛查管理分系统”正式上线后,各个筛查机构通过互联网录入听力筛查信息,柳州市进入信息网络化管理模式。该系统依据助产机构对全市儿童进行管理,并根据户籍所属区/县对其分类。每一个在柳州市助产机构分娩的新生儿均有一本《儿童保健手册》并赋予唯一的手册编码,系统自动导入母亲的孕产妇保健相关信息,助产机构录入新生儿的分娩信息。后续的儿童体检、筛查等信息,则由相关医务人员根据其儿童保健手册编码相应录入,听力筛查结果也录入其中。各个助产机构要对本机构筛查阳性的儿童进行追踪和随访,逐一告知复筛和/或转诊事宜,并将随访情况及筛查结果录入系统。来中心进行听力诊断的儿童,中心的工作人员会录入各项听力学检查的结果、诊断及干预的信息等等。在数据库管理下,各类统计报表均会自动生成并导出,包括全市各区/县或各助产机构的初筛率、初筛阳性率、复筛率、复筛阳性率、接诊率、干预率等,均一目了然。该系统除了群体管理外,还可进行单个病例的查询,根据儿童唯一的编码可以查出该儿童历次听力筛查或诊断的结果。该系统还对不同的机构、人员进行分级、设置权限,进行三级妇幼保健网络管理,不同级别的人,看到的操作界面也不一样,不能越权,在管理上达到了信息的保密性。
2结果
实施信息化管理网络前、后全市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和接诊情况,见表1。信息化管理网络使听力筛查的初筛率明显增加,初筛机构从一开始的36家增至现在的107家,同时全市的复筛率和接诊率也得到了提高,更好的实现听力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的目标。而且,系统自动生成数据,可以实时上报,实现了听力筛查和诊治工作的动态监控,更有利于指导基层工作。
3讨论
2004年12月,我国卫生部颁布了《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里面明确了“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使听力筛查工作能够规范的开展。随着项目的不断深入,也遇到很多技术和管理方面的问题[2]。柳州市每年出生约5万左右新生儿,这样大数量的筛查必须要有一个信息化的管理系统。目前全国不同地方听力筛查的管理模式都有各自的地方特色和优势所在,可以借鉴不同地方的管理模式和经验,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新生儿听力筛查管理分系统作为柳州市妇幼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的子分支,其导入功能可以直接导入产科的病历基础资料,减少了应用系统前的手工登记及管理的繁琐、耗时[3],节省了资料的输入、登记和统计报表的时间。新生儿疾病筛查(含听力筛查)统计功能较之前的手工统计方法显著降低了劳动工作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4]。有的地区报道[5]:可将各项筛查、诊断的原始数据上传并保存于系统中以便查询,这也是我们中心今后努力的方向。还有一些问题是要特别注意的,比如网络安全的维护,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等等。总之,要将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更好的在柳州市开展下去。
作者:周雪燕 唐向荣 杨磊 农铮 单位:柳州市妇幼保健院
参考文献:
[1]黄丽辉,卜行宽,许安廷,等.第五届国际新生儿听力筛查会议报道[J].中华耳鼻咽喉头颈外科杂志,2007,42(09):717.
[2]黄丽辉,倪道风,卜行宽,等.我国婴幼儿“早期听力检测及干预指南”编写思考[J].听力学及言语疾病杂志,2009,17(02):93.
[3]刘清明.新生儿听力筛查资料管理和随访系统升级介绍[J].听力学及言语疾病杂志,2010(18):18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
二、筛查机构与筛查对象
本市各级各类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在本单位出生的所有活产新生婴儿按规定和要求做好遗传代谢性疾病的筛查工作。
二、筛查项目
目前,本市确定开展的全市性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项目为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CAH)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G6PD)筛查四种疾病。
三、筛查、确诊和随访程序(见附件1)
(一)告知:新生儿疾病筛查应当遵循“知情同意”的原则。在对新生儿实施疾病筛查前,接产医疗机构应当发放统一印制的《市新生儿疾病筛查须知》,将新生儿疾病筛查的有关规定、目的意义、筛查项目等情况告知新生儿的监护人,经其理解和同意,在《新生儿疾病筛查知情同意书》(附件2)上签字后,方可对婴儿进行血样标本的采集。
(二)采血:接产医疗机构应当在婴儿出生72小时充分哺乳后,按照《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采血技术规范》(附件3)的规定进行采血,制成血样标本,并做好登记。
血样标本应当按照《关于新生儿筛查血样标本由邮政部门专收和专送的通知》[17号]的有关要求,在24小时内交邮政部门(当日递送)送往规定的实验室检测机构。
(三)实验室检测:定点实验室检测机构应当在收到血样标本后的24小时内做好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标本应立即予以退回,并要求重新采集;对符合要求的样本,应当在接到标本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测,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筛查报告。对可疑阳性样本,填写可疑阳性报告单,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所。
(四)追踪随访机构:市、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在接到实验室检测机构出具的可疑阳性报告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立即通知婴儿的监护人,敦促并确保其在收到通知后2-7个工作日内携婴儿至实验室检测机构作进一步确诊。
(五)确诊治疗机构:对召回可疑阳性者复查,并按照《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诊治技术规范》(附件5)进行疾病诊断和鉴别诊断,应当在7-10个工作日之内出具确诊报告,并负责确诊患儿治疗。
因地址不详或拒绝随访等原因而失访者,追踪随访机构应当注明原因,并告知实验室检测机构及确诊治疗机构备案。
四、职责分工
(一)卫生行政部门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据本工作规范的各项管理和技术要求做好辖区内的接产机构、实验室检测机构和追踪随访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接产机构接产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负责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中血样标本的采集工作。
接产机构应当有专人负责新生儿疾病筛查血标本采集工作,负责做好对婴儿监护人的告知,及时详尽地解答他们的疑问;负责做好采血卡片的登记、样本质量的监督检查、与邮政部门的交接与签收,以及资料保存等工作;协助追踪随访机构,使可疑阳性婴儿在最短时间内得以确诊和干预。
采血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点实验室检测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严格按照《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采血技术规范》(附件3)的规定,做好采血、血样标本制作和保存等工作。
(三)实验室检测机构实验室检测机构应当接受市和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附件4)的有关要求,配置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建立健全各项实验室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血样标本的实验室检测,并将可疑阳性报告及时通知追踪随访机构,将检测结果定期反馈采血机构;按要求做好血样标本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等原始资料的保存;做好筛查结果的统计和分析,按要求定期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接产医疗机构采血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本市定点的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实验室检测机构有:市儿童医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市儿科医学研究所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和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现有接产机构与定点实验室检测机构划分见《本市现有接产机构与定点实验室检测机构划分表》(附件7)。
(四)确诊治疗机构。确诊治疗机构应当具有儿科诊疗科目,且有检验、放射、营养、保健等专业技术力量。确诊治疗机构应当按照《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诊治技术规范》(附件5)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可疑阳性婴儿及时提供确诊或鉴别诊断服务;为确诊阳性患儿提供治疗,并与追踪随访机构协作,共同做好患儿的随访和定期评估;及时将确诊数、阳性治疗数及治疗评估反馈给检测机构及追踪随访机构;做好每位患儿的治疗和随访资料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