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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 生态保护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我县有限的矿产资源在开发利用中为我县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在开发利用中引发了不少破坏环境、浪费资源等不良现象,为此,我们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者,充分认识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各项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和严格管理好我县矿产资源,具有积极的作用。
一、我县矿产资源的基本情况
1.我县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
我县境内矿产资源已发现的有黑色金属、有色金属、贵金属、非金属、燃料、矿泉水等矿种14种,产地有60多处,其中探明储量的矿产6种,列入《青海省矿产储量表》的矿产6种,其中非金属矿有4种,水气矿产2种。截止目前,我县开采的矿种7种,分别是石英岩、大理岩、石膏、白云岩、建筑用石料、砖瓦用粘土、矿泉水,我县的优势矿产是:溶剂用石英岩、水泥用大理岩、石膏;潜在优势矿产是:石油、矿泉水、炼镁用白云岩;短缺矿产是:铝土矿、煤、地下水。我县优势矿产中,溶剂用石英岩含sio2最高达99﹪,主要用于我县冶炼硅铁,该矿点分布面积较大,出露在北山寛都兰至傲沟一带,其中寛都兰一带曾进行过地质普查,探明资源储量136.5万吨,对其他地区经简测,提交资源量187.41万吨,其次优势矿产之二的水泥用大理岩,主要分布在北山娄子沟一带,是全县水泥厂生产的矿石原料供给基地,累计探明资源储量533万吨,以上两种矿产是我县支柱产业所依托的重要矿产,其他矿种的储量尚不清,需进一步调查。
2.我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现状
我县的矿产开发已形成了以个体开发为主、集体、股份制共同开发的局面。目前开发利用的矿产有8种,分别是石英岩(开采矿点有16处)、大理岩(矿点有2处)、石膏(矿点1处)、白云岩(矿点3处)、建筑用石料(矿点3处)、粘土矿(矿点17处)、矿泉水(矿点1处)、砂石(矿点8处)。全县共有各类开采矿山51家,形成规模的企业有2家,即民和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和浙江蒲峰水泥有限公司。近年来,我县矿产资源的开发,推动了地方工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本县支柱企业硅铁厂、水泥厂的稳步发展都离不开本县矿产的保障供应,为全县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民和县矿产资源开发发展不平衡,这是由于市场经济、地方经济等客观因素以及一些主观因素影响,矿产资源开发存在不少问题。
1.矿业结构不合理
矿山数量多、分布散、规模小,小型矿点开采企业及个人开采占全县矿山数的约80﹪以上,石英矿的开采以前管理混乱,企业互相压价、互相竞争,浪费了不少资源,没有很好的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价值,自2008年元月成立矿业协会以来,石英的开采利用逐步走向规模化、价格合理化、效益化,有效防止了对资源的浪费。
2.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
开采矿产资源肯定会对周围的矿山生态环境遭到影响破坏。我县采矿权人对保护环境法律意识淡薄,采富齐贫,废石废渣随意堆放,易造成河道行洪阻塞,最终易造成水土流失或泥石流等灾害发生,矿山开采对生态环境的直接影响主要是破坏土地、损毁植被、土层剥落、局部地面塌陷、山系裂缝、水质污染等,有的矿山企业已停采,但没有遵照“谁开采、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废弃矿山没有进行恢复治理,影响了整个山脉的外观形象。
3.矿产资源管理措施水平不高
由于人员、技术设备等限制,对矿业活动动态监控力度不够,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依法行政力度不强,从而造成违法违规现象的时有发生,影响整个县域经济的发展。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矿产资源规划不够完善
民和县第一轮矿产资源规划于2003年完成实施,但我县矿产资源的勘查程度很低,资源的开发没有形成规模,资源回收利用水平低,浪费严重。矿产资源整合力度不大,整合目标不太明确。现在进行的第二轮矿产资源规划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均应在规划中加以解决。
2.矿山采矿权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资源保护意识淡薄
我县矿山开采主要以个体为主,进行小规模开采,对矿山的投入不高,开采技术落后,多数矿山企业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只顾经济效益,忽视社会责任,“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眼前的经济效益,对矿产资源如何在开发中实现有效利用、在开发利用中如何保护等,认识不清,意识淡薄,缺乏可持续发展理念。
3.监督管理不到位
由于管理人员少,技术设备落后,对探矿权、采矿权中出现的非法转让、越界开采、非法采挖砂石等现象监管不到位,日常巡查工作抓得不紧,致使出现当场抓住停产,撤销设备,过后偷着采、偷着挖,措施不力,不能对非法采挖砂石的业主给予强有力的打击。
三、意见与建议
以科学发展观为主线,以一城两区建设为载体,再塑青海东部门户新形象为目标,对我县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与建议。
1.加快矿产资源的地质勘探和详查工作,彻底摸清家底,积极争取国家、省、地的各种勘探资金,加大商业性勘查力度,同时吸纳社会各方资金进行勘查,摸清我县矿产资源的潜在力,增强后备资源,努力找矿,找优势矿。
2.加强矿政管理,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1)进一步加大矿业秩序整治力度,把开采中没有按一定的开采方式、开发方案进行的,列入重点整治;存在矿山安全隐患、不及时清理危岩、浮石、掌子面倾斜角度大、开采中私存雷管、炸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查处一项,严格进行停产整顿,防止发生恶性事故;对已发放的采矿许可证进行清理,手续不完善的及时补交、完善,对矿业权进行非法转包、转让的行为,依法查处,建议发证机关核销,对停而不采,乱采乱挖、随意堆放废石废渣、影响行洪的矿山企业,进行限期警告整顿。
(2)加强矿山管理,提高资源利用率,严格市场准入,限制开采技术落后、资金条件差的企业,控制高能耗项目上市,大力推广节能降耗生产技术新工艺,坚决淘汰浪费资源的落后工艺、设备。
3.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及恢复整治
(1)保护矿山生态环境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惩治结合,严格进行矿山环境评价制度,禁止在重要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内探矿、采矿,控制在生态保护区内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生产不可恢复利用的破坏性的矿产开采项目,禁止在湟水河河道、黄河两侧的可视范围内进行采砂,确保河道畅通。
(2)加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对已开采、新开采的矿山企业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总局要求的对矿山企业进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要求,促使矿山企业积极缴纳保证金,明确“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责任与义务,提高保护环境的责任意识。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法;合理性开发
中图分类号:TD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6-0233-01
一、环境保护法制监督下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的必要性
中国是矿产资源大国,截至2009年年底,全国共探测出煤炭资源总量为5,06万亿吨。矿产资源的开发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在开发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破坏的植被、地下采矿造成塌陷、矿山抽排地下水造成水均衡破坏等。这一系列现象的背后,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难辞其咎。
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以破坏环境来换取经济效益的行为无异于饮鸩止渴。虽然我国目前的客观因素决定了这一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但是我们可以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框架内进行合理开发,以保证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现状及问题
(一)缺少健全而有效的法律法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想做到有法必依首先要有法可依。自1979年以来,我国已制订了多部环境保护法律,但是非常零散,众多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交叉。由多个法律法规构成的矿区环境保护法律,必然存在多个执法主体,多个部门管理、职责交叉,法律责任不清,对执法责任追究制和违法处罚责任追究制的监管责任不到位。同时,不同的地区在立法过程中,有时由于涉及利益而予以照顾平衡,结果出台的法规往往软弱无力,针对性不强。
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现有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立法与社会市场经济已经不再相适应,导致法律程序可操作性不强,从而会有有法难依的情况发生。
(二)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和公众环境保护法制观念淡薄
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误读,造成了很大一部分的矿产企业和个人急功近利,竭泽而渔,以消耗资源和污染环境为代价谋取利益。加上社会公众多缺乏环保意识,环境法制观念不强,“先开发,后保护”的现象屡禁不止等,这造成执法困难,削弱了环境保护法的预期效应。
(三)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执法不力
我国环境监管部门是国家机关,这就决定了它的行政属性。在法律上行政主体一般是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的,当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也不申请复议或诉讼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司法和行政程序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环境法规缺乏有效的结合,没有把有关地质环境法律纳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降低了环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这样环保行政机关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就不能充分的保证,使得环保执法在实践中多采用联合执法的方式保证执法效果,这无可避免的使环保执法呈现软弱的状态。
而某些地方领导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忽视资源开发中生态效益,急功近利,随意取消或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验收,过分放权。一些地方性法规的惩罚措施仅仅是象征性的,力度不够,体现不出环境保护法规的威严。
三、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完善
(一)逐步完善和健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新情况、新要求,提升《环境保护法》地位,加快环境法体系的建设步伐,以填补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矿业环境保护法律空白,实现环境保护法制化;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和“强化环境管理”的三大政策体系和环境立法原则,构建人类生存和谐发展环境;尽快修订、补充、完善《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应的法规、规程,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的法制建设与管理,确保《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修改后,增加并明确矿产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具有一定的可预防性、超前性、可操作性。
(二)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法制观念,增强环保意识
把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环保意识,引导公民树立矿产资源保护与节约利用的法律观念,树立矿产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意识,全面认识、理顺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积极宣传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同时建立环保法制宣传效果与行政首长问责制相挂钩的行政制度,确保环境法制意识宣传工作的有效性。并且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文明为着眼点,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对环保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
(三)加大矿产资源合理开发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
2002年,为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监管,湖南省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湖南省矿产督察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建立矿产督察制度、矿产督察员职责、矿产督查方法和矿产督查员管理。湖南省前三批国家级督察员按照管理暂行办法开展了督查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2011年10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重新组建了矿产督察员办公室(与矿产资源保护性项目办公室合并办公),并明确了工作职责和管理办法。2013年7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3]113号),进一步明确了省级矿产督察员办公室职责、督察员选聘、督察员职责职权、督查工作要求以及督察员管理相关制度。2013年7月,通过本人申请及市州国土资源局推荐,湖南省聘任了14名同志为首批省级矿产督察员。至此,湖南省共有国家和省级督察员53名。下一步,我们还将组建市级甚至县级督察员队伍。这支专业技术和各项素质过硬的督察员队伍,深入到矿山企业进行日常监督,势必大大增强我省矿产资源监督队伍的力量。
强化理论,不断提高法律法规学习
矿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矿产勘查开发专业知识不断更新,政策法规也逐渐完善。对督察员要求更严、水平要求更高。所有督察员一要学习重要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矿产开发各类强制性标准,熟悉矿产督察工作的依据;二要熟悉派驻地区矿产资源概况、开发利用现状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执行情况,掌握督察员在地方开展督察工作的基本资料;三要研究并熟悉被督察矿山企业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规划,把所督察矿山企业真正“读懂”。这样才能把督察工作与促进矿山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结合起来,发挥更大作用。同时,督察员要注意角色转换。很多督察员以前在大中型国有矿山或者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工作,身份是矿产资源开发的具体者管理或实施者。而矿产督察员的身份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督者,因此要把握定位,既要认真履职,又不能越俎代庖。
突出重点,推动督察工作全面到位
湖南省矿产资源丰富,储量分布线长面广,开采企业数量众多。督察员在开展督查中要抓住重点,围绕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开展工作。一是抓重点矿区。前几年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明确了100多个省级整顿重点矿区、整合重点矿区、突出问题重点矿区,经过几年的整顿规范开发秩序有了明显好转。但是,多年实践表明,一旦稍有松懈,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很有可能出现反弹,因此督查中要密切关注以往确定的重点矿区。二是抓重点矿种。湖南是有色金属之乡,也是非金属之乡。十种有色金属中除镁外,都有探明储量。其中钨、锡、锑、铋的保有资源储量居世界前面,在国际市场拥有比较大的话语权,矿产开发秩序好坏,直接影响国际国内市场供需关系。因此,抓住了重点矿种也就抓住了该矿区的中心。三是抓重点矿山。督查要按照“管好每一个大中型矿山和具有一定影响力矿山”的原则,加大对大中型矿产企业等重点矿山的督察力度。按照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的原则,对全省重点矿山逐一明确督察责任,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到位。
注重方法,确保督察工作取得实效
“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督察员在工作中要勤于调查研究,善于发现案源线索。违法违规案件的主要来源是上级转办、专家或群众举报、媒体网络曝光反映的问题、督察员巡察或通过卫星遥感报告发现的问题。对于这些线索,督察员要仔细甄别、迅速反应,深入实际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要亲力亲为,深入细致,不能只听地方汇报或者只看文件资料。要通过调阅原始档案、约谈当事人、走访群众、现场踏勘等方式获取第一手资料,收集确凿证据,这样才能准确定性、言之有据,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妥善解决问题。同时,针对一些工作中发现的有共性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要深入开展研究,并向督察员办公室或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对策和建议。要坚持到现场督察。矿产督察工作的重点就是现场督察,矿产督察员一定要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深入到勘查、采矿和选矿现场,对照图纸和原始生产记录台账认真进行检查。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认真分析评价,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对存在的问题要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要求矿业权人进行整改。并且督察后,督察员要及时将督察情况写出督察报告,连同填好的《矿山现场督察备案表》报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目前我们还只有国家和省级督察员,下一步,我们将逐步建立市级甚至县级督察员队伍。各级督察员从职责上看有分工,相互协调配合开展工作加强联动机制,形成矿产督察员分级分区督察、重点督察、层层负责的矿产督察监管网络。同时,将矿产督察工作与各项矿政管理工作密切衔接起来,把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专项整治、矿山年检、采矿权市场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整体功能,推动矿产督察工作全面到位,确保督察工作取得实效。
坚持原则,依法依规行使督察职能
一、矿产资源开发过程及其资金流转
(一)矿产资源开发过程矿产资源的开发可分为勘察、开采、环境治理三个阶段。其中探矿是矿区开采的第一个步骤,探矿人欲对某片土地进行矿产资源勘查时,首先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勘查申请书、勘查区块范围图、勘查计划等书面材料进行探矿权申请,经批准后,探矿人方可在所划定的勘查区块内进行矿产的勘探工作。勘探工作结束后,探矿权人依据勘查结果选择是否进行进一步开采。欲进一步开采的采矿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采矿申请登记书、矿区范围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书面材料申请获得采矿权,经批准后,可按照审批通过的开采方案对所属矿区进行开采。当采矿权人结束矿区的开采工作后,还有义务对矿区环境进行进一步的治理,包括对矿区土地进行复垦,对遗留的尾矿堆进行处理等工作,以恢复矿区采矿后的生态平衡。由此,一片土地经历勘查、开采、环境治理后又恢复为土地的循环过程构成了矿产资源开发的全过程。
(二)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财政资金流转伴随矿产资源开发的全过程,政府向采矿人收取的以及政府为保证资源合理开发所拨付的各项财政资金也随着矿产资源的物质运动而在有规律地流转着。与资金流转相联系的各项经济指标也就自然成为资源审计所要关注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财政资金流转主要涉及矿山企业、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主体,为了理清该链条的每个环节,可从矿产资源开发的三个阶段人手,来研究财政资金的流转问题(见图1)。
从图1可以看出,在矿产资源开发的初始阶段即矿产资源的勘查阶段,探矿权申请人需依据所勘查资源种类的不同向中央或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登记后领取勘查许可证,正式成为探矿权人,并自收到通知起30日内,向当地登记管理机构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使用费需逐年缴纳,以后各年的探矿权使用费由探矿人在年检时缴纳。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所在地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人除需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
在完成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并决定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后,矿山企业进入到对矿区的正式开发阶段,同时也是矿山企业的盈利阶段。在该阶段中,采矿申请人同样应先向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采矿申请。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矿权使用费需逐年缴纳,以后各年的矿权使用费由采矿权人在年检时缴纳。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需要逐年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一次性或分期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另外,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还应当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要求每半年向当地登记管理机关缴纳一次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要求逐年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矿产资源税。同时,采矿权人也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但该类税种具有通用性,不属于矿产资源审计的重点关注范围,因此在图上将其略去。
在矿区大规模开采过程中,特别是开采结束后,矿山企业要涉及环境治理问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矿权人需要在大规模开采结束后进行尾矿堆处理,矿区土地复垦等环境治理工作,由此还可能产生土地复垦费、土地补偿费等需要交纳的费用。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标准,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用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由中央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支出。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使用。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为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各地分配比例依据地区环境不同而稍有差别。为简化手续,矿产资源补偿费平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地方分成部分,年终通过结算由中央财政返还,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
资源税属于地方税,征税范围包括原油、煤炭、天然气等矿产资源以及盐。按照税法规定,资源税纳税人应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二、矿产资源审计评价指标分析
(一)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财政资金周转的要求审计主要有两类方式:一是合规性审计,这是最传统的审计方式;二是绩效审计,这是近些年逐渐发展并在当前相当流行的审计方式。对矿产资源的审计也要以这两类审计方式为基础,结合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资金流转特点展开。
《矿产资源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施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税费并存”的制度从此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同时,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征以及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垄断,使资源产生租金。矿产资源的租金体现了矿产资源的价值,它是矿产资源无以附加的使用价值的“国家所有权垄断”的体现。因此,《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与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二)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价指标在绩效审计方面,有关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各项财政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价指标还很不完善,这就需要按照矿山的勘探、开采阶段确定可量化的评价指标。提出以下绩效审计指标:(1)矿产资源勘探评价指标。探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缴率,是一定时期内实际收缴入库的费用与应收费用总额的比率,可以反映财政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勘探,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方面的努力程度。矿产资源探明储量增长率,是指当期与上一期相比已探明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增长率,可以反映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勘查方面的业绩。(2)矿产资源开采、利用评价指标。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率,是一定时期内实际收缴入库的费用与应收费用总额的比率,可以反映财政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保证国家对矿产资源取得收益的努力程度。矿产资源税收缴率,是一定时期内实际收缴入库的税金与应收税金总额的比率,可以反映税务部门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收缴税款的努力程度。矿石平均品位,是采矿过程中矿石有效成分的平均含量。通过对该指标的分析可以判断矿山企业是否存在“采富弃贫”的现象。矿石最低品位,是指在当前能供开采利用的矿段或矿体的最低平均品位,又称最低工业品位,达此品位才能计算工业储量。通过对该指标的分析可以判断矿山企业是否存在违规开采的行为。矿石有价元素回收率,是指冶炼过程中有用组分的提取比率。通过对矿石选别效率与矿石有价元素回收率的分析可以评价矿山企业的采矿与冶炼效率。以上指标可以从不同方面评价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效率,从而反映投入矿产资源勘探开采过程中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以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成果。(3)矿山环境治理指标。尾矿利用率,是指尾矿中再利用的有用成分占尾矿总量的比率。尾矿坝安全系数,是指用于存放尾矿堆的尾矿坝的安全级别。该指标的计算需依据尾矿坝的具体设计方案而定。尾矿渗滤液污染处理率,是指对雨水流经尾矿堆后所形成的含有尾矿中有害物质的液体的处理比率。矿山土地复垦率,是指复垦达标的土地占矿山企业破坏土地总面积的比率。以上指标可以从不同方面评价矿山环境治理的情况,从而反映投入矿产资源保护与环境治理过程中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以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成果。
三、矿产资源审计方式设想
(一)坚持“上审下”的审计方式在资源审计中保持审计的独立性更为重要。通常情况下,各级政府都承担着加快经济发展与保护资源环境的双重责任。但相比于保护资源环境,经济发展不但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对当地经济形势产生影响,而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突出当地政府的执政业绩。因此,在当前以GDP的增长和吸引资金为主导的增长模式下,对经济增长贡献较大的矿山企业在涉及资源环境保护的事项上与当地政府的“谈判”能力较强,我国各省区在拉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忽视了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在资金、人事上归属地方政府管辖的环境保护体制和审计监督体制,必然会在形式上和实质上损害审计监督和资源环境监督独立性。为此,审计部门可以通过“上审下”的审计模式突破环保体制和审计体制的障碍。
(二)以省或行政区域为单位开展矿产资源审计矿产资源审计的核心是围绕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财政资金流转而展开的合规性与绩效审计。一方面,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各项费用的收取以及财政资金的拨付都是由地方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以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相互配合而进行。另一方面,对于矿山企业探矿与采矿行为的日常监督与管理也是由各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等多个部门共同负责。因此,以省或行政区域为单位开展矿产资源审计更有利于以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为整体的格局,以把握各环节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综合考察和落实各个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省是矿产资源大省,是全国重要的能源、原材料生产基地。近年来,全省矿产开发规模不断扩大,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提高,矿业及其后续加工产业已成为重要的经济支柱,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目前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矿产资源的深部查明程度不高,煤炭、石油、天然气、铝土矿、铁矿、金矿等重要矿产的后备资源严重不足,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程度仍然偏低,乱采滥挖、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转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合理保护和高效利用矿产资源,推动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有效保护矿产资源、基本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和实现矿产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切实加大地质勘查力度,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深入推进资源整合,健全市场配置机制,深化地勘体制改革,壮大矿业经济实力,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为实现中原崛起提供有力的资源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12年,争取达到以下目标:
通过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省内新增资源储量:煤炭100—150亿吨,铝土矿1.5—2亿吨,钼金属40—50万吨,金金属80—100吨,铁矿石2—3亿吨。在省外、境外建立一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基地。
通过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使矿产资源供应量能够支撑原煤年生产能力达到2.2亿吨,氧化铝达到900万吨,钼金属达到3.5万吨,金金属达到25吨。
通过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矿产资源采选综合回收率明显提高,新上矿山项目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80%以上,综合开发利用能力显著增强,形成一批矿业循环经济企业和集聚区。通过深化矿产资源领域改革,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全面建立,地勘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一批矿产勘查、开发、加工一体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初步形成。
二、加大地质勘查力度,增强重要矿产资源保障能力
(三)加强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和深部矿产资源勘查。由省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做好重点矿种找矿的组织工作,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努力实现重点矿种找矿的新突破。
制订重点矿种勘查规划和找矿计划。加强煤炭、铝、铁、钼、金、银等矿产勘查,统筹铜、铅、锌、天然碱、岩盐等矿产勘查,支持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油页岩等能源矿产勘查。
突出重要成矿区带勘查。重点在小秦岭—熊耳山—外方山地区金、银、钼矿,三门峡—郑州—平顶山地区隐伏铝土矿,舞阳—泌阳—新蔡地区铁矿,卢氏—栾川地区钼、铅、锌、银矿,桐柏山—大别山地区多金属矿,现有煤矿区煤炭等重要成矿区带开展矿产勘查。
突出深部矿产资源勘查。统筹规划重要远景区等成矿有利地区的深部找矿工作,进一步加强危机矿山及矿山深部接替资源勘查,加大煤炭、铝土矿、金矿等重要矿种深度勘查的力度,扩大找矿空间,尽快形成一批大中型重要矿产资源后备基地。
(四)加强基础地质工作。继续开展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多目标地球化学调查和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调查,积极开展物化探、重砂异常查证工作,全面开展矿产资源潜力评价、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和矿业权核查。
(五)增强地质矿产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地质矿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改善勘探技术及测试测绘装备条件,建立和完善地矿科技创新、技术支撑与保障体系,争取建设2—3个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用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方法,组织实施地质矿产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加大科研攻关力度,解决一批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省财政部门要会同省国土资源、科技部门,尽快制定增加地质矿产科技投入、推进重大项目实施的具体办法。
(六)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拓宽矿产资源供应渠道、提高资源保障程度为目标,大力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走出去”战略。积极支持地勘单位到省外、国外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在前期选区和风险勘查阶段给予财政资金扶持。鼓励地勘单位、矿业企业、冶炼企业联合勘查开发省外、国外矿产资源,培育跨国、跨区域矿业企业集团。鼓励地勘单位与国内外有实力的大企业及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矿产资源的勘查与开发。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研究制订鼓励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扶持政策,建立政企沟通、信息交流、服务高效的联动机制。
(七)建立省级矿产资源储备。按照摸清家底、适度超前的原则,对钼矿、铝土矿、煤炭、天然碱及深覆盖和低品位铁矿等重要矿产以及稀土、铀等稀缺矿产,由政府出资进行地质勘查,形成一批重要的矿产地并纳入战略储备。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供需形势,有计划地有偿出让储备矿产地,保障资源供应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三、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八)深化重要矿产资源整合。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继续深化重要矿产资源整合,完善市场化配置机制,推动矿产资源向生产规模大、技术水平高、资源利用率高、经济效益好的优势矿业企业集中,提高产业集中度和规模化生产能力。按照扶优扶强、布局合理、有偿出让的原则,支持优势矿业企业按市场价格依法取得煤炭、铝、钼、金、铁、天然碱、岩盐等重要矿种的后备资源矿业权,对优势矿业企业矿区的深部资源按照资源整合的原则可优先配置给现有生产企业。优势矿业企业要严格按照省批准的资源整合方案、备案的勘查实施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勘查开发,对于不按照方案组织勘查开发的企业,收回已配置资源,取消有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矿业企业、资源深加工企业以资本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和兼并,提高资源开发的集约化水平。
按照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推进煤炭资源开发和整合,鼓励省骨干煤炭企业对地方煤炭企业和小煤矿依法进行整合、并购。清查省骨干煤炭企业周边设置的矿业权,凡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条件和煤炭开发规划的,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撤消。省骨干煤炭企业对整合、并购的企业必须足额注入资金,选派技术力量,实施有效管理,推进改造升级。到期应关闭矿井必须按有关规定关闭到位,恢复矿山环境。在资源配置和整合上,鼓励电力企业、重点钢铁企业参股新建煤矿和现有省骨干煤炭企业、地方煤炭企业,实现煤电、煤钢联营合作。
重点氧化铝企业要加快资源勘查和矿山建设进度,提高矿石的自给率。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管,坚决纠正委托开采、以采代探、以包代管和采富弃贫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规收购铝土矿的行为。支持地勘单位和重点氧化铝企业与拥有矿业权的煤炭企业合作,探索勘查开发煤层下伏铝土矿。省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铝土矿矿山生产管理,促进铝土矿资源有序开发。
依法依规加快推进钼矿资源整合。按照钼矿资源赋存条件和钼工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钼矿资源开发优势企业。集中清理整顿钼选场和冶炼企业。
(九)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完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等技术经济指标体系,科学合理地确定勘查开发工业指标,加强对矿山企业资源利用情况的监督考核,全面落实矿山储量动态监测制度。探矿权人开展地质勘查活动必须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对共伴生矿产应估算资源储量并提出综合开发利用方案。采矿权人进行矿山开采活动必须坚持贫富兼采、综合回收的原则,对具有利用价值的共伴生矿产,要进行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对目前暂不宜开采的贫矿或暂不能回收的共伴生矿产,要采取切实可行的保护性措施。
(十)拉长矿产资源产业链条。围绕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利用效率、做大做强产业的目标,把拉长产业链条、发展高附加值后续产业作为后备资源配置的重要条件,鼓励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促进资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支持省骨干煤炭企业、重点氧化铝和大型电力企业发展或联合发展煤—化工、煤—电、煤—电—建材、煤—电—铝、氧化铝—电解铝—铝精深加工等产业链。支持钼矿优势企业发展氧化钼—钼冶炼—钼材加工产业链。钼矿石、钼精粉和铝土矿、氧化铝应优先满足省内下游产业的需求。省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省国土资源、煤炭工业管理等部门制订具体的政策措施。
(十一)加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力度。各地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对煤炭塌陷区,铝土矿、钼矿、铁矿、水泥灰岩剥采区,石油、天然气、岩盐及天然碱抽采区分别制定相应的治理措施,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措施落实到位。严格落实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新建和已投产的矿山企业要足额缴存保证金,按要求制定矿山环境恢复与综合治理方案,切实履行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责任。对由于历史原因矿权灭失矿山的环境治理,应以政府投资为主,也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市场运作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等部门将造林、造地、建设矿山公园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相结合,制定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
(十二)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地群众利益。各地要将矿产资源开发与改善当地经济条件相结合,妥善安排矿产资源开发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源开发项目区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附着物等作价入股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的路子,确保当地群众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长期受益。各市、县(市、区)要从可支配的矿业权价款分成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改善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解决其长远生计。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应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当地劳动力就业。
四、健全市场配置资源机制,促进矿产资源规范管理
(十三)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条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地质工作规律,科学设置矿业权。矿业权设置必须符合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生产开发规划和矿区总体发展规划。严禁“大矿小开”和在勘查阶段“化整为零”。进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的企业或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业绩、资质,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及管理和科技人才队伍。探矿权、采矿权人拥有矿业权的个数、矿种要与其注册资金和资信能力相匹配。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元,探矿权申请面积不得小于1个基本区块,不得大于10个基本区块。提高勘查项目年度最低投入标准,严格探矿权延续条件,积极探索实行探矿权延续登记退出机制。探矿权每延续一次,地质勘查工作应达到一个更高的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阶段,并缩减勘查面积。严禁以任何方式圈占资源。对于取得探矿权1年内不开展实质性勘查工作,取得采矿权2年内不进行正规矿山建设或矿山建设达不到开发方案设计规模和安全生产技术要求的矿业权人,除不再对其办理新的探矿权、采矿权,暂停其参加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资格外,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对钼矿资源勘查开采实行总量调控、严格准入。建立政府指导调控和市场性调节及行业组织自发约束相结合的产量调节机制,根据钼矿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全省及各采选企业的年度产量,钼矿采选企业要按照确定的产量规模组织生产。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
(十四)健全市场配置资源机制。除国家和省政府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为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及为优势矿业企业配置的后备资源外,国家和省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和空白区的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严禁以各种名义违规协议出让矿产地。严禁以设置其他矿种矿业权名义变相取得煤炭、铝、铁、钼等重点矿种的矿业权,已变相取得上述优势矿种矿业权的,应整合给优势矿业企业。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秩序,严禁矿业权转手炒作行为。属于政府重点配置以协议方式出让给优势企业的矿业权,在处置时须把增值部分上缴政府或转增国家资本金。对于通过资源整合获得的或以协议方式取得的煤炭、铝、钼、铁、金、天然碱等重点矿种的矿业权,未经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不得变更权属。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构建矿业权交易平台,全省矿业权市场信息,承担公开交易事项,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
(十五)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补偿费征管制度。全面推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于无偿获得的煤炭矿业权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有偿处置,对于无偿获得的其他矿种的矿业权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有偿处置,并按期缴纳矿业权价款。改进矿业权价款评估方法,研究确定拟勘查区(含空白区)新设探矿权出让起始价,合理确定采矿权价款缴纳幅度。加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力度,逐步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核定与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结果相挂钩。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缴工作,保证足额入库。
(十六)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和各类保护区占压重要矿产资源。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压覆审批制度,除国家、省重大工程外,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建设和各类工业项目、工业园区建设不得压覆有重要价值的矿产资源。各地新设各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生态功能区,应征求同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意见,尽量做到不占压或少占压矿产资源。已经设立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及生态功能区内确有重大开发价值的矿区或矿产地,需调整保护范围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五、深化改革,促进地勘单位可持续发展
(十七)加快地勘体制改革。按照创新机制、强化优势、事企分开、积极稳妥的原则,发挥省地勘单位的主力军作用,鼓励战略投资者和矿业企业进入地勘市场,深入推进地勘体制市场化改革。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建设精干的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有序实施企业化改革,建立精干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队伍,形成资金实力雄厚、技术水平高、竞争能力强的地质勘查市场主体。
(十八)积极支持地勘单位改革和发展。整合全省地勘资源,利用社会资本、技术力量和其他市场要素加快重组步伐,建立地勘单位企业化经营新机制,增强地勘单位走向市场、参与竞争的活力和实力。允许地勘单位自有探矿权依法转办采矿权,鼓励省重点优势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取得矿业权,走勘查开发一体化的发展之路。国家和省出资的勘查项目,允许地勘单位参股合作勘查。地勘单位承担的国家和省出资的勘查项目,其成果收益按一定比例留给地勘单位。积极探索地勘单位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新机制。省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具体的改革实施方案。
六、明确责任,强化保障,确保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十九)强化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把支持地质勘查、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等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责,加大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力度;发展改革、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业企业矿山开发行为的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指导与监管;教育、科技、人事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继续加大财政资金和税费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巩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整顿规范成果。继续坚持政府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惩处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矿产资源管理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发挥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日常管理。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为矿业权人勘查开发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坚决纠正以停代管、以罚代管等行为,为矿业权人提供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保障矿业权人依法进行正常的勘查开采活动。
(二十一)建立并实施鼓励地质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在地质勘查、地质科学研究、勘查技术方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单位予以奖励。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等技术经济指标在国内领先,综合开采和综合利用低品位资源、共伴生资源成绩显著,利用尾矿、废弃矿渣成效明显,保护暂不能开采、回收利用的资源措施有效,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效果突出的矿业企业,在资源保障、资金支持政策上予以倾斜。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调整矿业权价款分配比例,加大对矿产所在地的倾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