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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及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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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及城乡规划条例

城市管理及城乡规划条例范文第1篇

一、由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相关街道等单位成立高层住宅小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组,统一领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二、高层住宅小区内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加层搭盖。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采取改正措施,自觉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停止违法建设。否则,将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三、对巡查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的房屋,专项整治工作组组织联合执法,由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对房屋状况进行现场认定验证,若房屋状况与房屋登记簿及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不一致或与规划审批不一致,及时通知市城乡规划局,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责令房屋产权人在3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处罚款。同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对该违建房屋不予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及交易登记,若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则不予办理相关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原产权登记,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予以,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四、违法建设房屋经恢复原状后,产权人向专项整治工作组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确认已恢复原状的房屋,登记机关予以验证确认。

五、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要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市城乡规划局。对不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部门依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对企业资质予以限制。

六、对参与违法建设、出具虚假证明或为违法建设者提供其他便利的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对企业资质、开发经营权利等予以限制。

七、有关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市民向市专项整治工作组举报高层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电话。对经查实的违法建设行为,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城市管理及城乡规划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规划管理 执法 问题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1-229-01

一、山西规划管理执法问题的现状分析与兄弟省市的借鉴

城乡规划是引导城乡有序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科学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对于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确保城乡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整个城乡建设中处于龙头地位。城乡规划管理执法主要是通过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依法查处来保障规划实施的权威性、严肃性,确保城乡建设的有序发展。违法建设的存在干扰城市秩序破坏城市规则,对城市构成建设性破坏,浪费社会资源,加大了建设管理成本,形成社会不公,毒化社会风气,激化社会矛盾,降低政府公信力,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十分巨大。因此城乡规划管理执法在整个城乡规划制定、实施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在城乡规划管理执法中出现难题,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甚至部分地区呈现高发态势,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划管理立法方面上存在不完善的地方,许多规定过于原则化,为自由裁量留有较大空间。例如我省在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方面中处罚标准并未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北京市按照违法建设所在区域及违法建设的性质,制定出了处罚标准。根据土地地价情况,本市行政区域划分为七类,其中,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被定为A类区域。依据违法建设对规划的影响程度、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设置固定的系数,相应减轻或加重处罚。二是我省规划编制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相比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一些地区的总体规划已经严重落后于经济发展,而新的城市总体规划还未制定,同时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未做到全覆盖,甚至一些地区并无编制控规,导致规划管理执法无规划可依,规划管理执法成为一句空话。三是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尤其是对违法建设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并未建立。广州市在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中在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属行政监察对象的,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行政监察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四是在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力度过小,导致违法建设的守法成本高而违法成本低,尤其是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不断出现越证,擅自加高、加胖。重庆市为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提高违法建设成本,在建设工程规划违法建设处罚标准中对主城区(2737平方公里)内的商品房工程违法建设行为,按违法建筑每平方米500元罚款;不能以面积计算的,按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50%罚款。对主城区外的商品房工程违法建设行为,按违法建筑每平方米不低于400元罚款;不能以面积计算的,按不低于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的40%罚款。五是部门联动机制并未建立。规划管理执法与土地、建设管理有密切关系,尤其是在城乡结合部区域更加明显。六是行政执法部门在采取查封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时缺乏切实的执法保障。七是相对注重对违法建设的行政执法力度,缺乏对建设单位守法的激励

二、破解规划管理执法难题的措施与对策

鉴于上述城乡规划管理执法中存在的难题,导致我省规划管理执法工作不容乐观,最近几年一些地区违法建设呈现高发态势。如何破解规划管理执法难题,建立具有山西特色的规划管理执法机制,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的蔓延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加快制定与国家《城乡规划法》《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相配套的法规制度,提高其科学性和适应性,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性制约规定,清晰准确界定法律责任与义务。

(二)加强宣传教育

开展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专题学习教育,加强对城乡规划龙头作用和违法建设危害的宣传,提高规划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全社会规划守法意识。同时注重规划管理执法人员的双重作用,既要充当法律的执行者、违法建设的斗争者,也要充当规划管理知识的传播者,深入建设工地、深入到老百姓中间,宣传规划的龙头作用和违法建设的危害性,使全社会形成规划守法意识。

(三)建立规划、国土、建设和公安等部门联动机制

1.建立规划、国土、建设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在土地储备阶段,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梳理形成储备土地数据,房屋管理部门提早介入,预测远期市场供应量。在土地出让阶段,由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共同参与形成出让合同数据,明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作为签订合同的主体,及时将出让合同内容、约定的开竣工时间等各种技术参数抄报房屋管理部门。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房屋管理部门及时将实际开竣工情况、开发进度情况反馈至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由其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条款加强监管,同时将房地产市场分析情况及时反馈给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为下阶段科学制定土地储备计划提供依据。

2.建立规划公安联动机制。一是规划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公安部门应派员参加;对涉嫌规划犯罪的案件,规划部门应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便于公安部门尽早掌握案情,做好刑事侦查工作。二是对规划违法案件每月会商一次,通报近期规划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在查处规划违法案件上寻找合力点。

(四)建立规划守法激励机制

从经济学角度上看,任何行为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守法行为也需要成本,守法成本是指遵循法律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守法成本具体包括行为成本和机会成本,行为成本的大小一般由法律自身所决定,一般情况下,以作为的方式履行守法义务的行为,需要付出行为成本,比如给车辆上牌、缴纳行政收费、工厂安装使用治污设备等等。机会成本是人们被迫在稀缺物品之间作出选择时所需要付出的成本,是将资源用于某一方面而不能用于其它方面所放弃的收益,或者说,机会成本是采取某种而非另一种行动所放弃的机会的成本。在存在法律规范的前提下,人们的行为决策通常只有两种可能即守法和不守法,从一种极端的机会成本角度上看,不守法的收益即为守法的成本。因此,守法意味着承担守法的成本,如果没有相应的补偿,“经济人”不会有守法的动力,所以需要我们探索一套规划守法的激励制度。比如,对于需要付出高额守法成本的守法行为,给与适当补偿;对于长期守法的公民或社会组织,适当给予一定的奖励作为激励,努力构建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

[基金项目:2010年度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山西城乡规划管理执法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02224)成果之一]

城市管理及城乡规划条例范文第3篇

对于这次大会,局党委十分重视,多次召开党委会进行研究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近期的工作安排,我们确定了这次会议的时间。这次会议的目的就是全面总结2011年工作,安排部署2012年的工作。

一年来,我们在局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全局上下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也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目标。在今年1月21日的全局系统2010年总结表彰会上,我在最后说,我们要做到三个满意,一是让社会各界满意;二是让服务对象满意;三是让我们的团队满意。现在看来,我们这三个目标已经基本达到,一年来,我们的工作开展得扎扎实实,有声有色,很顺利,大家的情绪都很高涨,成效也很显著,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认可,得到了市级四大班子的认可,得到了服务对象的认可,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这是同志们共同努力的结果。市委书记在常委会上为我们说事,市长在全市的城乡规划会上表扬我们,人大评议我们全票通过,这在评议的过程中是少有的,这些成绩的取得来之不易,都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两节到来之际,我代表局党委向大家表示诚挚的谢意。

今天我要讲三部分,一是回顾2011年工作,二是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三是安排部署2012年工作。

一、2011年工作回顾

现在的社会各界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关注度极强,我们的工作难度很大,情况也很复杂,我简要从6个方面对2011年的工作进行回顾总结。

(一)理清思路抓调整,全面开创新局面

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的要求,结合我们本部门的实际,我们继续坚持一个原则,即“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繁荣、铸造特色文化、突出滨水园林、改造新建并举、建设宜居鹤城”的城市建设原则;突出两个重点,即“抓城管县(市)带乡促村,抓人员素质提规划设计水平”;围绕三个调整,即“调整规划理念,调整工作重点,调整服务方式”;搞好四个结合,即“优化空间结构与打造特色景观相结合,重塑城市形象与挖掘城市文化内涵相结合,地上建筑规划审批与地下各种基础设施管线审批相结合,把握规划设计质量标准与推进现代化城市规划建设相结合”。实践证明,我们的思路是清晰的,重点是突出的,办法是可行的,效果是明显的。在工作的推进过程中,我们首先是抓主要矛盾,解决关键问题。城乡规划存在着不可避免的重复工作,但是我们必须还得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今天我们能取得这样的成绩,是我们有一个核心的班子,有一个精干的团队。

(二)集中精力抓重点,全力推进新时序

主要是通过各类会议民主决策,集体决策,班子决策。

1、召开会议及审议项目

全年共组织召开局务会36次,审议各类项目755项;市专家委员会40次,审议各类项目308项;组织、筹备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11次,审议各类项目168项,多次参加市长办公会议。体现了规划在经济建设、社会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当今时代,正处在城乡建设一体化、快速发展的时期,我们面临的任务和压力十分重。

2、审批各类规划

2011年,我局共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77项,规划用地面积8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953万平方米;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71项,规划用地面积320万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357万平方米。

3、核发各类行政许可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6项,总建筑面积97万平米,其中市政工程23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6项,建设用地面积287万平方米。

4、乡镇规划编制完成情况

2011年,全市115个乡镇(不含城关镇)已有105个完成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其中有67个乡镇规划成果经过市级以上专家鉴定。全市1242个中心村已有825个完成规划编制,占总数的66.4%。

5、新型社区规划完成情况

我市确定的13个新型社区整镇推进试点乡镇已有6个完成规划编制,12个新型社区整村推进试点村已有2个完成规划编制,其余正在调研和规划编制中。

同时,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15211工程和大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工程,我们积极帮助谋划规划,推进项目建设。

(三)完善机制定规则,全力营造新环境

年初以来,我局为了缩短服务对象的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减少交叉环节,在规则制定上,在制度建设上,在服务的方式方法上,都做了积极探索。

在2010年市委下发的“八条”基础上,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各方论证,并提请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局先后起草下发了14项规则。其中《市城区高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市规划与建筑艺术委员会方案报审规则》、《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管理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市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是以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的形式下发的,《市南苑新城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规定》是以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的形式下发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立面审查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审批管理的规定》、《市城乡规划局业务工作分工及内部运行程序》、《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规定》是以我局文件形式下发的。这些规则对提高我们的办事效率,对规范我们的行为,提高城乡规划设计水平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们还将这些规则文件提供给市辖各县(市)政府和规划部门参考。有了规则,才有了形象,总体来说是好的。出台这些规则,对我们的廉政建设、行风建设都起了关键作用,得靠规则办事,靠制度管人,靠精品说话。

(四)加强合作练本领,全员素质新提升

一年来,我们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学习,对外合作,形式多种多样,丰富多彩。大家都积极参与,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总体来讲有这么几种形式:

1、外聘教师来培训。2011年6月9日,我局邀请哈工大规划设计院院长赵志庆教授为市委党校春季主体班进行了“城乡规划知识”专题讲座。讲座结合当代城市规划与设计案例,对《中国当代城市设计与管理》进行了重点解读,党校两个班次学员、市城乡规划局部分业务干部以及各县(市)在局机关挂职干部共160余人参加了培训,这是城乡规划知识专题讲座首次走进市委党校课堂。我们还聘请市委党校张丽丽教授,举办《科学规划追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专题讲座,全局140余名干部职工参加了学习,并就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面的课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前不久,我们还在嫩江宾馆请省测绘局和市国家保密局的领导给全市城乡规划系统进行了“天地图”和保密知识的培训。反响都非常好。

2、外出接受培训。局领导班子成员都带队外出参加培训学习和考察,规划院、七区规划处都分别以各种方式参加专业学习,即锻炼了队伍,又提高了设计水平。

3、内部研讨培训。这已经成为我们长期坚持的一种制度,我局的副局长、总规划师王舒扬同志、调研员赵源江同志、市规划院总规划师韩鹏同志等都曾在局系统内部做过相关知识的讲座。还对各部门在“标准提升年”活动中撰写的调研报告进行了评比。

4、各县挂职培训。在“标准提升年”活动中,我们从县(市)规划部门抽调骨干力量到局机关和规划院挂职,通过实践进行学习。

5、案例分析培训。

实实在在讲,规划工作就得走出去,请进来,确实得学习。因为城乡面貌日新月异,老百姓的需求在不断提高,不学习就跟不上时展的需要,没有本领就无从谈起服务,加强学习合作和对外联络十分重要。

(五)研究品位找亮点,全面规划新城市

城乡规划部门的职责就是规划城市,一个城市规划成什么样,我们是第一责任人,虽然我们不是最终决策者,但我们站在前沿上,就得承担责任。在项目审批中,我们也在不断地思考,不断地探索,不断地研究,如何提升城市品位,如何挖掘城市文化内涵,如何打造城市特色。

1、结合天际线建设着力打造城市特色景观。新一届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城市建设,做为城乡规划职能部门,我们的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天际线这个课题,我们做了很多探索和研究,它是西方城市规划定型的一种理念,构成独特的天际线需要一个城市有中心,有主题,所以我们始终都在研究城市的特点和品位应该体现在哪里,城市发展的最高境界应该是体现在文化上。结合嫩江,结合劳动湖改造,我认为我们的城市特点应该显现在“显山、露水、透绿”上,体现在城市的生命上,体现在城市的设计艺术上,体现在城市的文化本质上,体现在城市的发展水平上,体现在城市的特点上。

2、结合项目审批提高城市空间设计水平。主要围绕城市空间设计的三种结构,四项原则,五个要素做了些尝试。我们定规则,外出培训合作,最终要体现在成果上。在审批项目时,我们做到了功能性与艺术性相结合,虚实与凹凸相结合,色彩与质感相结合,根据现在建设宜居城市、以人为本的要求,我们在项目的功能配套上,在规划的设计标准上,在立面的亮化景观上,严格把好质量关。审批中我们一直在思考,虽然自己和自己比有了些成效,但是和好的比,还有大的差距,还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3、结合“标准提升年”活动提高全系统的工作能力。结合这次活动,我们全系统来了一次大比武。这是市政府对我们的要求,我们为这次活动出台了方案,召开了动员会、座谈会,搞了知识竞赛,撰写了调研报告,互相进行研讨,可以说开展得有声有色,丰富多彩,取得了成效。2012年我们还要开展回头看,继续研究如何提高工作质量和内涵。

4、结合“天地图”应用推广数字化城市新技术。我们是数字化城市,如何推广和应用技术至关重要,我们在使用“天地图”、三维项目审批上,也做了有益的探索。

5、结合《条例》的施行推进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按照我市申报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局负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目前,该条例已经按照省人大的要求更名为《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并经10月20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10月26日在《日报》上进行了公告,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历史文化名城申报文本初稿已形成,近期将上报相关部门审定。中规院编制的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已编制完成,正式成果已经通过2011年11月4日进行的专家评审。

(六)加强宣传促管理,全面系统新变化

1、人大评议行风建设初见成效

行风建设排名前移,人大评议中我们全票通过。但这只是过去,在新的一年如何巩固,如何提高,这是关键。

2、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长抓不懈,效果明显

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市里验收我们顺利通过。

3、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再不断上层次,上水平

加强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咨询回复群众提问279项,排名全市第2,公布工作信息268项,排名全市第9;印发《规划简报》,并向省住建厅和市委、市政府等相关部门报送,向局系统内和各县(市)区下发。项目审批及时公开,信息化服务做得很出色。

4、争先创优的氛围越来越浓

一个团队,首先要团结,再就是要争先创优。工作是有难度,但只要我们公开、公正、公平,大家是会理解的。我们的项目都是集体民主决策的,我们的服务意识不断加强,我们的项目审批水平不断提升,我们的办事效率不断提高,我们的工作透明度越来越强。

二、分析形势查找问题

(一)机制不活,体制不灵,不同程度地影响工作

按照干部管理的要求,是不允许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混岗的,但我们局机关只有35个编制,不借调人员,根本无法开展工作。但借调的都是区规划处的人员,又影响了区里的工作。全局35人,局领导8人,行政保障、党政工群共10人,从事专业工作的一线人员只有17人,确实有很大的压力。

(二)编制少,专业人员不足,成果影响力不明显

人员编制少,专业人员不足,专业覆盖不全,局机关、规划院都严重地编制不足。欠发达地区的现实严重地影响我们对人才的引进,城乡规划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达不到预期。

(三)项目审批层次不深,审批质量有待提升

项目过多,审核层次达不到深度,还有些层次交叉,项目的行政许可涉及的内容还应更深、更全。

(四)景观设计、雕塑小品研究不够,琢磨不细

对项目的景观设计、雕塑小品等方面的研究远远不够,还应加强,现有人员还要再认真地加以学习研究,力争在城市的景观上拿出精品,提升规划工作水平。

(五)理念要更新,协调艺术要加强

理念要跟上建设宜居城市的要求,还要加强综合协调能力,我认为在这方面,我们要向住建局学习。综合协调很关键,在沟通艺术上,方式方法上我们还要研究。

(六)学习合作还要加强,内外素质都有待提高

要想有内涵,出精品,就必须加强对外合作。加强联系。

三、2012年工作安排部署

2012年,我市的城乡规划工作要继续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以完善功能为重点,综合改造老城;以景观创新为重点,科学规划新城。着力突出城市景观设计,打造城市整体形象,全力解决规划质量低和水平不高的问题,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功能和品位。

(一)明确思路,坚持原则不动摇

继续坚持一个原则,即“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繁荣、铸造特色文化、突出滨水园林、改造新建并举、建设宜居鹤城”的城市建设原则;突出两个重点,即“抓城管县(市)带乡促村,抓人员素质提规划设计水平”;围绕三个调整,即“调整规划理念,调整工作重点,调整服务方式”;搞好四个结合,即“优化空间结构与打造特色景观相结合,重塑城市形象与挖掘城市文化内涵相结合,地上建筑规划审批与地下各种基础设施管线审批相结合,把握规划设计质量标准与推进现代化城市规划建设相结合”。

(二)明确方向,城市定位不走样

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36字方针和城市发展必须要处理好的12个关系,结合对我市的城市特质和发展阶段的基本判断,把加快建设工业化、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总体战略目标和功能定位为:滨水园林城市、装备工业基地、绿色食品之都、生态旅游胜地、历史文化名城。结合鹤城特点,挖城市的文化内涵,提高城市功能品位,结合老城改造和新城建设,提高城市的环境景观和城市雕塑、艺术小品的规划设计水平。

(三)明确重点,全程服务不懈怠

1、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积极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搞好各类项目审批。

超前谋划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工程规划,继续完成中华路改造规划、城中村改造等项目规划。

2、做好新城项目规划服务对接

2012年,南苑新城核心区以中汇城项目、公建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为重点。继续以高铁新站为核心区,加强新城项目的空间、环境和形象设计,打造标志性建筑,在规划设计中始终贯穿“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建设以高新产业为支撑,以高端商业为动力的宜居宜业新城区。

3、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做好老城改造的各项规划

以六个地段(出城口、交叉路口、沿江、沿湖、高层建筑、公共建筑)为重点,以六种元素(立面、亮化、绿化、道路、基础设施、牌匾广告)为条件,突出十条街路,为城市改造奠定基础。

4、结合实际编制好各项规划,为城市建设搞好服务

抓好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争取早日通过国务院批准;抓好3个分区规划和5个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全覆盖工作;抓好党政办公中心扩建规划。

5、启动城乡规划展示馆工作

城乡规划展示馆拟设在市新建图书馆的二、三、四层,内容包括规划展示区、会议室(多功能厅)和地理信息演示厅三部分。下步要尽快确定规划设计方案并实施。

6、推广数字化城市技术的应用

2012年,要将2005年以后审批的各类地下管线约233.42公里,全部录入到市地理信息中心平台;抓好数字城市技术推广应用到城市管理和抢险救灾等工作中;抓好各县区推广应用数字城市技术的试点工作。

7、推进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规划工作

结合全省小城镇建设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整镇整村推进的工作要求,继续推进全市10个乡镇、417个行政村、8个市级示范镇、7个新型社区整镇推进试点镇、10个新型社区整村推进试点村的规划编制。

8、继续抓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工作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已经原则通过专家评审,尽快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申报文本报省政府批准,明年继续配合有关部门完成申报工作。

9、《关于城市规划控制的几项规定》的修改工作

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对《关于城市规划控制的几项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结合《城乡规划法》的贯彻实施,2012年要按法定程序将此《规定》纳入《市城乡规划条例》一并起草。现正广泛征集各方意见,争取近期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讨论。

10、继续抓好规划岗位培训

继续和大专院校,兄弟地市、合作单位联合搞好培训,并将岗位培训纳入日程,当成重点工作来抓。重点对县(市)区长、主管县(市)区长、规划局(处)负责人和乡镇长分期分批搞好规划培训。

四、明确措施,争先创优不落伍

工作得有激情,切实围绕“四个三”工作机制开展工作。

1、围绕“三个调整”的理念确定工作思路,即:调整规划理念,调整工作重点,调整服务方式;

2、本着“三个第一”的态度改进工作作风,即:在第一时间掌握信息,了解情况;第一需要搞好对接,搞好服务;第一现场解决问题,破解难题。

3、通过“三个依靠”的措施建立工作秩序,即:依靠规则办事,依靠制度管人,依靠精品说话。

城市管理及城乡规划条例范文第4篇

第二条枝江市住建局、市城建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委托方)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镇(街道)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在建制镇镇区、城市规划区的镇区和姚家港、、组团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1、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委托方将下列职权委托给受委托方,由其承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职责的城建管理监察中队具体办理:

(一)对建设施工现场进行行政执法检查;

(二)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出具调查报告;

(三)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行为实施简易程序处罚;

(四)对委托行政执法事项的巡查管理、踏勘、检查,信息通报;

第四条受委托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其承担的城建管理行政执法业务,应接受委托方的监督管理;

(二)具有两名以上经省、市法制办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统一服装;

(三)具备办公场所及办案所需的调查取证等执法工具。

第五条委托方须以书面方式对受委托方进行委托。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机构和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行政职权的种类、适用范围、权限、期限以及相关义务等内容。委托书应上报市法制办备案,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第六条受委托方在获得委托书后,方可开展执法监察工作。

第七条受委托方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受委托方查处城建管理违法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使用委托方统一印发的执法文书。当场处罚的案件,2日内报委托方备案;需立案处理的案件,报委托方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执法中,被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案件,报委托方审批后,由委托方再报市法制办审核。

第九条罚没收入原则上全额返回,用于弥补办案经费不足,具体办法报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受委托方所属城建管理监察中队的执法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后,须定期参加由委托方组织的思想政治学习、专业知识和法制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委托方应当定期组织各城建管理监察中队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城建管理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委托方的政策法规科室应加强对受委托方办理案件的审查和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受托方自觉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受委托方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当对受委托方所属的城建管理监察中队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因受托方执法过错造成行政败诉、行政赔偿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由受托方承担最终执法后果。

第十五条委托方对不能正确行使委托职权的受委托方暂停或者变更委托。

第十六条上级部门如有新的行政执法委托实施办法,且与本办法存在不一致的,按照上级制定的办法执行。

城市管理及城乡规划条例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镇)划定区域内利用现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从事商贸、物流、宾馆、餐饮、娱乐、休闲等服务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利用厂房、仓储用房等房屋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除外。

市区(镇)具体区域的划定分别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现有房屋,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或取得的住宅、办公、厂房、仓库、附属用房和其他非经营性房屋。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确定和记载的用途使用房屋。确需临时改变现有房屋用途的,应当依法经市规划建设、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服务业经营活动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须由市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文化、土地管理、规划建设、质检、安监、经贸、交通、劳动保障、烟草、农经、旅游、盐务、邮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前置许可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其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涉及改变用途的,告知其依法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手续。

无须前置许可即可申请登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审查其经营场所《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涉及改变用途的,告知其依法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临时改变现有房屋的用途: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公共安全的;

(二)住宅及公共建筑、商业建筑、居住区等配套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车库和室内停车场;

(三)不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四)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五)临时建筑、鉴定为危房的建筑物、已公布的属征收范围内的房屋;

(六)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或者房屋使用公约、业主公约已有约定,申请改变使用功能不符合约定的;

(七)住宅房屋的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同意改变用途的;

(八)整幢建筑物局部改变用途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现有房屋经批准临时改变为经营性用途的,土地权属人应当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收益金:

(一)划拨土地上的房屋,以改变用途的建筑面积和批准的年限为依据,按出让土地评估确认楼面地价的10%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其计算公式为:土地收益金=临时改变用途房屋建筑面积×批准年限×评估确认楼面地价×10%。

(二)出让土地上的房屋,以改变用途的建筑面积和批准的年限为依据,按评估确认楼面地价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成交楼面地价差额的10%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其计算公式为:土地收益金=(评估确认楼面地价-合同成交楼面地价)×临时改变用途房屋建筑面积×批准年限×10%。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因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缴纳的土地收益金,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条单位和个人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2.申请人(房屋产权人)身份证明;

3.房屋改造方案;

4.住宅房屋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意见;

5.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开发单位意见;

6.其他相关材料和设计图纸。

(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查意见。必要时,可召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改造方案进行会审。

(三)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涉及相邻权和公众利益的,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期限为7日。

(四)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届满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相关条件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情形的,出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经过审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五)申请人持《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联系单》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缴纳土地收益金,凭缴款单据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

第十条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按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涉及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经营主体进行工商年检时,应当协助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经营场所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和年限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不得作为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依据。

经批准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期限未届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再从事服务业经营活动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剩余期限内的土地收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