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网络传播的介质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 视频网站 自制娱乐节目 特征 优势
doi:10.3969/j.issn.1002-6916.2012.22.033
二十世纪末随着信息技术的改革发展,互联网加入了大众传播的行列。“网络”,如今已经成为人们学习生活、休闲娱乐的重要词汇之一。当下,中国的网络市场不可不说的就是视频网站,在完善的技术平台支持下,让互联网用户在线流畅、浏览和分享视频作品的网站平台。身为新兴大众传播媒介之一的网络视频平台,自然要拓展并稳固这一庞大的受众群体,以娱乐为主,延展开一种属于网络视频平台的娱乐节目——从娱乐资讯到八卦新闻,从时尚元素到生活空间,从音乐排行到影视介绍,网站自制视频娱乐节目几乎将电视娱乐节目所拥有的类型一“网”打尽,在彰显各种网络娱乐符号的同时也标志着中国视频网站自制视频节目的新趋势。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本文从传播学研究途径分析,通过对我国目前网络自制视频娱乐节目的文献记录和具体节目的汇总分析,对比分析和总结我国电视传统媒介的娱乐节目发展现状,对当下我国视频网站自制娱乐节目的特征与发展趋势提出一些观点。
一、中国视频网站自制娱乐节目的特征
从语言产生到今天的信息社会,人类传播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口语传播到现在的电子传播,“数字化生存”的时代全面改造了人类社会信息传播系统。在作为大众传媒的网络发展如火如荼的今天,视频网站在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形成规模、走向成熟之后,探索出一个新兴品类即自制娱乐节目,中国各大视频网站陆续走上了这条富有潜力的道路,并且呈现出百花齐放、博采众长、走向多元的趋势。
中国国内视频行业目前形成两大视频分享网站——优酷和土豆,两大正版长视频网站——乐视和爱奇艺的行业格局,以下将以这四大视频网站以及其它拥有较为优秀自制节目的视频网站为例,结合传播学理论从而描摹中国视频网站自制娱乐节目的特征。
1.品牌化与合作化
网络视频作为大众传媒的传播者之一,大大地加强了大众传播的功能,视频网站作为功利性的大众传媒组织,从事经营、面对市场;因此,以企业、公司形式出现的视频网站要通过广告收益和信息产品收益来实现经营目标,而更好地完成经营目标“品牌化与合作化”无疑是一个一劳永逸的途径。品牌是一个企业视觉的、感性的和文化的形象,所以品牌文化的建立关系于企业的长久发展,而强强联合也是应对愈演愈烈的视频门户网站竞争的有效途径。二者融合,首先会带领视频网站这个媒介经营企业走上一个新台阶,其次会将受众引领到一个全新的观影体验中去。
在国内视频网站的自制娱乐节目品牌化与合作化这一特征较为突出的是“优酷土豆”。在品牌化上,作为中国网络视频行业的第一品牌“优酷”在自制娱乐节目上也是走于人前的,于2008年推出《优酷牛人》,随着自制节目的不断完善,优酷网在2011年把《优酷牛人》整合后推出了自制真人秀娱乐节目《让梦想飞——中国最牛人》,随后又推出实景行人秀《一起旅行吧》、资讯类娱乐节目《I U酷播》、《娱乐播报》、《优酷指数——大剧排行榜》、访谈类节目《优酷名人坊》以及经济类节目《静观财经界》等等;而土豆网作为中国的一家大型视频分享网站,拥有自制综艺娱乐节目《土豆通台湾》、《哈林哈时尚》、《土豆玩出味》、《世界WE记录》等,两家视频门户网站丰富的自制节目类型使其得到越来越多受众的认可,成功地树立了品牌文化。
在合作化上,2012年8月20日,优酷土豆股战略合并方案获批准通过,优酷土豆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开创了中国网络视频的新纪元。此合并之举将优酷与土豆两大视频网站的受众吸引汇聚在一起,优酷土豆将会拥有庞大的受众群体;优酷与土豆视频门户网站的合并也将呈现出更多元化的内容;在其他方面,成熟的视频技术与强大的收入转换能力,达到强强联合将给网络受众带来最高品质的视频体验。视频门户网站的品牌化成为合作化的优良基础,而合作化能够促进品牌化的树立与发展,就如优酷土豆这所带着光环成立的新公司将成为家喻户晓的网络视频品牌,以此为标志中国视频网站就此迎来了全新的发展前景
2.分众化与专业化
由于社会结构的多样性,分属于不同社会群体的个人对大众传播有不同的偏好与选择,所以大众传播媒介开始呈现出分众化和专业化的发展趋势。电视作为大众传播媒介也走向分众化与专业化,例如“频道专业化”的形成,但是传统电视内容作为人类社会信息系统具有双重偶然性,在其传播内容及传播渠道上的一些弊端会造成传播隔阂;同时电视作为大众传播媒介还具有单向性,受众的选择与接触都是被动性的。在此基础上,网络利用其传播优势将分众化与专业化强调出来。通过对资源的整合完善,克服社会信息系统的障碍因素与传播隔阂,不仅能使上传的视频资源更为精良而且还能够使受众细分,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满足受众不同程度的观影需求。当下一般视频门户网站都拥有:电视直播、电视剧、电影、综艺、娱乐、音乐、时尚等索引,这种视频分众化形式的形成可以使网民直接根据自身观影需求主动点击索引,使受众从传统大众媒介的被动观看转变到了主动观看,所以分众化与专业化也是中国视频网站自制娱乐节目的重要特征之一。
在分众化之后,伴随而来的是网民在观影需求上的专业化。视频门户网站作为专业媒体,满足受众多样化的需求,以不同受众群体作为目标,开创了新型媒介。国内视频门户网站专业化上我们不可不提到以“凶猛”的态势一跃成为中国视频网站第一影视门户的“爱奇艺”,其自制娱乐节目的专业化在当下视频门户网站当中是可圈可点的。爱奇艺作为中国视频网站的后起之秀,在成立运行后一年开始构建网络自制娱乐节目,向电视娱乐节目制作上学习,联合了台湾以及大陆的金牌综艺制作团队:王伟忠、詹仁雄、英达等,携手台湾以及内地一线娱乐节目主持:英达、陈汉典、李响、纳豆、彭宇、柳岩等;在节目类型上也是和电视这个传统媒介不相上下的,在2011年至2012年累计推出了7档大型自制综艺节目及多档自制娱乐节目,例如,婚恋类节目《爱够了没》、访谈节目《头号人物》、娱乐资讯类节目《娱乐猛回头》、《环球影讯》、《音乐不要停》,高端旅行节目《小姐爱旅行》等等;当中国电视娱乐节目开始走向与国际接轨的趋势之时,这个中国第一影视门户网站也不甘落后——爱奇艺于2012年在网络自制领域大成本投资成功引进了国外版权的综艺娱乐节目,与英国版权方IPCN国际传媒合力推出了婚恋类真人秀娱乐节目《浪漫满车》。这种专业化发展的特征,促使其自制视频娱乐节目在内容上不断创新,在制作上精益求精,更是获得广大网民的喜爱,形成视频门户网站发展的良性循环。
随着电视事业监管部门对娱乐节目的规范化与制度化,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娱乐节目在电视这个传统媒体上的生存空间,而随着网络这个新大众传播媒介的传播技术的进步、传播制度的完善,会促使更多受众去“打开网络”,此趋势更是将网络视频娱乐化的风吹的更为猛烈。在过去,视频网站之间的竞争是依靠点击影视剧集,而在当下视频网站又开辟了自制娱乐节目这样一个全新的竞争战场,由此可见视频网站的电视化时代即将到临。
二、中国视频网站自制娱乐节目的优势
加拿大传播学家M.麦克卢汉提出过一个著名的观点:“媒介是人的延伸”。网络作为新传播媒介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从而改变人的生活方式和观念。通过以上对中国视频网站自制娱乐节目特征的总结梳理,再与传统大众传播媒介——电视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分析出视频网站自制娱乐节目的优势。
1. 内容多元化
大众传播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提供娱乐,互联网具有信息内容海量性的特点与优势,借此视频网站的自制娱乐节目体现出内容多元化的优势。一方面,相较于模式化操作的、需购买版权的影视剧以及综艺娱乐节目,视频网站可以把大量分散的信息和受众统合到一个系统中,在这个绝大的信息海洋基础上自制的视频娱乐节目形式和内容则更为灵活。例如,影视资讯类娱乐节目在传统媒体上多种多样,但在节目形式与内容上都是相对单一的。《影视风云榜》是光纤传媒于2004年打造的集权威性和娱乐性的一档影视资讯类节目,节目形式及内容是每天推出一个排行榜及热播电视剧动态,每天推荐一部好剧,精彩欣赏加新锐点评,其排行榜来源与根据是相对半开放的,其它方面主要依靠外采记者群搜罗信息。而我们反观新媒体的影视资讯类娱乐节目,“爱奇艺”视频门户网站打造的《环球影讯》在其节目形式与节目内容上具有着鲜明的特点及风格。网络视频娱乐节目的成型,除了制作团队和主要技术团队之外,无异于与传统电视娱乐节目一样需要有节目策划团队,所以在节目形式上,《环球影讯》利用网络的优势把应该位于节目背后的影视评审团队置于受众眼前,成立“观影奇荐队”,这也正是其特色之一。由于网络视频娱乐节目制作周期短、节目时长有限,所以节目设置时需要新颖的话题,每期根据影片内容延展设定了相关话题进行讨论,在影片播放页设置给网友提供自由的电影交流平台,并在环球影讯页面显示交流内容,以聊天室的形式就预观影内容提取观点进行PK讨论。此种形式的内容设定会来引起更广泛及更持久的关注,从而促使其节目形式与内容更加灵活。
另一方面,电视作为传统大众传播媒介,要平衡公共性与公益性,传播机制还是相对较为完善的,而在中国网络文明还不算健全的环境下,网络视频娱乐节目的发挥空间就相对较大,题材内容无限制。在这一方面上,其优势也变为一把双刃剑,自制节目内容多元化的同时,也带来了其负面影响,许多网络视频节目出现低俗化、媚俗化与浅薄化的现象,这也应该引起网络监管系统的注意,在网络视频节目发展的同时,加强监管,完善网络制度。
2.受众年轻化
随着网络媒介的日益发展对现实社会有着直接的影响,受众从观看传统媒介电视的习惯,已经逐渐转向了不受观看时间限制、不受观看地点限制的网络视频平台上。
由于电视荧幕的传统性及传播方式的限制,新兴大众传播媒介的特点,目前我国电视受众的年轻群体数量相对网络这一新兴媒体较少。根据易观智库监测数据显示,2011年9月,我国网络视频网站的访问量年龄分布中,20—24、25—29、30—34占据前三的位置。目前网络视频年龄分布主要集中在20-29岁,大约占所有网络视频用户的59%。2012年1月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目前我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人,其中20—29岁的人群占了其三分之一的比例,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网络视频用户更趋于年轻化,而大部分娱乐节目类型的受众群体恰恰也就是年轻化的人群,这一点对于娱乐节目在网络视频网站的发展尤为重要,其优势逐渐体现出来,例如,优酷土豆作为综合性的视频网站,在内容上拥有更丰富的资源,所面向的用户相对的更加全面均衡,但其中较为的突出的是UGC为主的原创资源,更吸引年轻人的关注。网络视频自制娱乐节目的受众年轻化也促使网络视频自制节目向成熟化、体系化发展,与此同时,由于网络技术与媒介接触时间相对较短,控制劫持还未成形,也促使着媒介规范理论的成熟。
3.生产精良化
随着视频网站的发展愈加的品牌化、成熟化,凭借大众传播在传播范围上的优势,我国视频网站自制娱乐节目的生产制作水平上也是愈发的成熟和精良,不乏强强联合以及国外引进的自制娱乐节目,开创了跨国传播的方式,拓展了全球传播的空间。
电视荧幕在生产娱乐节目上经过不断的探索已经具有完整的体系化,制作也不乏精良之品。但其在生产时要受到传播方式、传播特性以及传播制度等等的限制,为了平衡其优势及劣势,电视在生产娱乐节目时会做出“妥协”,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其制作水平。而相对的网络在自制娱乐节目上的自由度较大,许多视频网站在自己的主页面都开辟了属于旗下自制的网络视频娱乐节目区域或频道,例如,在乐视网就打造了属于其自己的“娱乐频道”,拥有“乐视制造”版块,打造了品牌栏目《乐视大牌党》、《明星另一面》、《音乐疯向标》、《韩流来了》、《电影黑板报》、《影视第一线》等,旨在希望不仅在网络娱乐圈形成乐视的娱乐品牌,更能与电视娱乐圈进行一搏。旅游节目也一直是拥有许多受众群体的娱乐节目形式,当下这种需要“花费大、策划良、制作精”的节目已经不再专属于各大卫视包括以旅游为主题的“旅游卫视”。《小姐爱旅行》原是台湾东风卫星电视台一档旅游节目,“爱奇艺”于2012年与其强强联合,重新包装出品打造了视频网站的高端旅行节目。不同于一般的传统的旅游节目,它是以女性为主体,打造出最让女人向往的旅游:奢华写意,浪漫惊喜,梦幻之旅,都是其吸引受众的卖点。专题细分、话题新颖、内容时尚包括节目的包装都能体现出当下中国视频网站自制视频娱乐节目的精良化。
4.制作互动化
制作互动化这一点也是网络自制视频娱乐节目最大的特点。大众传播媒介的电视,具有一定的反馈机制,但是这种反馈机制一般具有滞后性——受众对传播过程缺乏及时的、直接的干预能力;同时电视传统大众传播单向性强——电视单方面提供信息,受众在选择和接触上具有被动性,缺少灵活有效的反馈渠道。网络有着“双向的社会互动行为”这一传播特点,传播是具有交互性,由于网络传播媒介的这个特性,传播对象的反馈较传统电视媒介更为及时,网站能针对播出的自制节目在每期节目的点击率以及互动平台的网友评论,做出及时调整形式、补充内容等,同时,这种受众以互动的形式参与制作的节目,传播对象拥有了一定的主导性,这一点上能够吸引并稳固一定的受众群体。
电视的互动性在与新媒体结合后虽然较过往有了提高,但是相较于网络这种传播上互动性强的特性上,我们不得不说电视的互动性仍旧是相对滞后的,这一点的区别带来的影响在节目制作与受众收视以及后期的传播效果上都能够体现出来。例如,浙江卫视2012年强势推出的备受好评的娱乐节目《中国好声音》也是有互动环节的,由于节目形式以及播出方式的限定,这种互动就大打折扣了,参赛选手在歌曲演绎时电视屏幕下方会有微博的及时互动,可此时“互动”是新鲜的,而内容已经不新鲜了,在这一点上不利于节目根据受众需求做出及时的调整,形成一定的制作弊端。在新媒体平台上的自制娱乐节目就没有这方面的困扰,许多视频网站的自制节目都增加了线上互动的页面,例如在“爱奇艺”的《环球影讯》页面就增加了互动内容,与线下活动相结合,主要互动平台有环球影讯页面、贴吧;主要互动互动形式有投票类、关注类、PK类;主要互动内容有:1、就影片本身进行调查,2、结合线下观影活动进行调查,3、在贴吧做观影征集,活动内容链到环球影讯页面。通过这种线上线下的互动结合,真正利用到了视频网站在自制娱乐节目时的优势,在这种优势的助力下,中国网络自制视频娱乐节目的制作体系会更加完善。
科技的日新月异,互联网编码技术也在不断的进步,网络发展的大环境和日益精进的技术手段决定着目前网络自制视频娱乐节目的发展价值。视频行业的竞争也从以往的流量竞争、版权竞争、融资竞争,开始进入到了以内容为王的全新良性竞争领域——“后视频时代”的竞争,对技术支持、概念呈现的要求门槛更高,也会必然地出现优胜劣汰,但仍会有强势的视频网站以破竹之势锐不可当。作为受众是欢迎这样的良性竞争的,网站自制的视频娱乐节目将会如电视节目一样在前进中不断完善,同时由于其优势决定网络自制视频娱乐节目必定会更多元化发展,从而给受众以全新的观映体验;作为业内也是欢迎这样的发展趋势,丰富了中国网络市场的同时促使娱乐化范围的延展、全新概念的提出,这些无疑都彰显着中国在电视以及网络行业上蒸蒸日上的态势。所以作为网络娱乐先行者——中国网络自制视频娱乐节目将会成为未来几年的关注热点,为中国网络视频的娱乐化不断注入新的力量。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第二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威尔伯·施拉姆(Wilbur Schramm); 威廉·波特(WilliamE.Porter);播学概论(第2版)[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徐华林,张建平;谈中国网络视频网站发展现状与趋势[J]衡水学院学报 2008.08.20
4.翟光勇;中国网络视频行业竞争态势与发展战略研究[J]学术界,2011.04.15
5.苏静怡;我国网络视频的发展趋势及建议[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6.15
6.聂艳梅; 程洁;中国网络视频贴片广告的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基于腾讯、新浪、网易、搜狐、优酷网、土豆网、酷6网、我乐网等8大网站的调查分析[J]广告大观(理论版) 2011.08.10
7.尚婧;网络视频:当代影像传播格局的撼动者[J]今传媒,2009.01.05
8.李晋林;对网络视频传播现状的思考[J]中国电视,2008.09.15
参考网站
1. 爱奇艺 http:///
2. 优 酷 http:///
3. 土 豆 http:///
4. 乐视网 http:///
5. 搜狐视频 http:///
[论文摘要]:网络是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媒介,它是相对于报纸、广播、电视而言的一种新型信息传播载体,网络传播信息更加自由,便捷,快速,成本也更为低廉,从当前网络信息传播的现状展开分析,对网络传播的优势与不足进行探讨。
网络是一种新型的信息传播媒介,网络信息传播手段的诞生,打破了以往信息传播媒介易受时间和空间制约的局限性,网络信息传播以一种超常的魅力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在此背景下对网络信息传播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指导意义。
一、网络传播
了解网络传播之前,我们需要对传播进行科学的定义。郭庆光教授在《传播学教程》一书中对传播的定义为:“所谓传播,即社会信息的传递或社会信息系统的运行”。网络传播就是指以多媒体、网络化、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国际互联网络为媒介进行的信息传播,它是现代信息革命的产物(《国际新闻界》2000年第6期第49页)。中国现代媒体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诗兰给网络传播下的定义是:以全球海量信息为背景、以海量参与者为对象,参与者同时又是信息接收与者并随时可以对信息做出反馈,它的文本形成与阅读是在各种文本之间随意链接、并以文化程度不同而形成各种意义的超文本中完成的(《国际新闻界》2000年第6期第49页)。 根据笔者的研究和和总结,我们倾向于这样定义网络传播:所谓网络传播其实就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的人类信息(包括新闻、知识等信息)传播活动。在网络传播中的信息,以数字形式存贮在光、磁等存贮介质上,通过计算机网络高速传播,并通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阅读使用。网络传播以计算机通信网络为基础,进行信息传递、交流和利用,从而达到其社会文化传播的目的。网络传播具有三个基本的特点:①全球性,网络传播的全球性是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成熟和计算机技术的普及而不断发展的。成熟的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低廉的网络运行成本为网络传播的全球性提供了软硬件保障;网络操作的简便化和大量网民的存在又为网络信息浏览提供了人才支持;②交互性,交互性是网络传播相对于其它媒介的最显著的特征之一,相对于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网络传播的互动性更强,信息者和信息接受者之间可以进行良好的、实时的、畅通的交流。③超文本链接方式。这是网络传播的独有特征,网络上的信息传播是以网络地址的形式存在,进行信息传播和接受就是反复切换不同的超文本链接。网络信息传播实现了信息传播媒介的多元化,实现了传播手段的创新。
二、网络信息传播现状分析
网络自诞生以来便被迅速地运用于信息传播,网络传播媒介的诞生丰富了信息传播的媒介,当前网络传播媒介体现出以下的一些特征:
(一)网络传播的优势分析
网络媒介相对于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而言,其在信息传播方面具有即时性(网上进行信息不需要烦琐的制作程序,简单、运行快速,从而保证了信息的即时性)、便捷性(在网络上进行信息,不需要掌握高深的技术,不需要特定的空间和时间,只需要一台运行正常的电脑和联通的网线)、低成本性(网络传播的低成本性是由于其对设备、技术的要求简单)、高参与性(网络传播的高参与性是与便捷性、低成本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高互动性(高互动性是网络传播的一大特征,网络传播转变了信息接受主体的被动地位,使其由被动的信息接受者转变为主动的信息获取者,可以在网络的信息库里任意索取自己感兴趣的信息)。网络传播媒介的这些优势使得网络媒介在很短的时间内成为社会主流媒介并得到了良好的应用。
(二)网络传播的不足分析
事物总是辨证的,网络传播也不例外。网络传播在体现出良好的应用前景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在今后加以克服。
1.加强信息管理,营造和谐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
网络传播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而言具有便捷性、即时性、低成本性、高参与性和高互动性的特征,这同时会导致网络传播监管的复杂性。事实上,一台电脑、一根网线就能实现的网络传播目前日益表现出其监管的难度。当前网络上存在着大量的虚假信息(如诈骗信息等等)、违法信息(如黄、赌、毒信息和其他法律、法规进行的信息等)这些信息的存在一方面破坏了和谐良好的网络信息环境,给网络用户造成了不便,另一方面,对信息接受着传递不良信息,危害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的严厉打击网上黄赌毒信息就是网络监管难的反映。因而必须加强对网络传播的监管力度,加快制订网络信息传播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监管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严厉打击不良网上信息传播行为。
2.加强网络技术安全保护研究,提高网络信息传播的安全性
安全性是进行信息传播的重要要求。当前由于大量黑客、计算机病毒等的存在网络信息传递的安全性不强。信息者的信息可能会在信息传输过程中丢失,甚至被篡改,从而难以实现信息的初始目的;源信息和保存下来的信息储存在电脑中也可能会由于木马、病毒、黑客的攻击而造成损坏无法使用。因而必须加强电脑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提高防火墙、杀毒软件等在网络安全保障中的性能。
网络媒体目前由于其良好的应用优势而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其存在的不足,我们相信将会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完善而被克服。
参考文献:
[1]毕耕著,《网络传播学新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
[2]中国外文局对外传播研究中心主办,《网络传播》,网络传播杂志社2004年.
[3]程洁,张健著,《网络传播学》,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
[4]王军编著,《网络传播法律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6年.
【关键词】网络传播 网络盗版 反盗版
引言
关于网络传播的含义有多种说法。笔者认为,所谓网络传播其实就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进行信息传播的活动。网络传播的主要特点是每个受者有可能是新的传者。信息流从不同的受众间流过,又被他们所加工、变异,再次传播开来。这是其与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最大的不同。同时,网络传播在其发展和壮大的过程当中也产生了其他特性,例如中心流动性、匿名性、大众化、任意化等等。正是基于这些特性,使得在传统领域中出现的版权问题在新媒体的背景下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形势也更为严峻。本文在分析新媒体特性的基础上,对新媒体背景下的版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并给出一种自己的解决方案。
一、网络传播中版权问题的现状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08年1月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到2007年12月,中国网民总人数为2.1亿人,位居世界第二位。在“网民经常使用的网络服务功能调查统计”一项中,网络音乐的使用居中国各项网络应用之首,半年内有86.6%的网民,即1.81亿网民收听过网络音乐,71.2%的人半年内下载过音乐。1.61亿网民使用网络影视,有40.5%的网民表示半年内下载过网络影视。
美国电影协会中国区总裁虞俊表示,最新的市场调查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国产电影的盗版损失率已高达55%(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网络盗版),其次才是美国,损失率为24%。
根据美国Hertfordshire大学所做的调查显示, iPod 使用者违法下载严重,平均每人有842首盗版的曲目。该项调查是针对1200名抽样受访者所进行,结果显示有2/3受访者都曾违法下载盗版MP3,而且平均每月达到53首。不仅如此,更有四成的14到24岁受访者承认曾经上传音乐到P2P音乐分享网站或利用BT技术私自分发盗版。目前网络中可供P2P软件用户们下载的MP3歌曲,已经达到了几十亿首。这使世界各主要国家的正版唱片销量下降了10%至50%,甚至导致一些国家的唱片公司平均裁员10%。
再就是现在在广大年轻人中流行的电子书的下载,一家名叫Envisional的欧洲公司做了调查,发现有7300种受版权保护的书籍可以在网上免费获得,畅销一时的《哈里・波特》系列在网络上的个人拷贝就达700多份,而且这已是一个相对保守的数字。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改进和完善,网络速度的提高、宽带的普及,盗版已经扩大到电视和网络游戏等新的领域。拿网络游戏来说,盗版者甚至可以盗取源代码,私设服务器,堂而皇之地揽客收费,这就是所谓的“私服”、“外挂”非法网游。
二、网络传播中版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1、内部原因
(1)网络媒体的逻辑拓扑结构。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传播方式区别在于传统媒体传递信息的方式是将信息单向地传递给受众,网络媒体则提供一种双向传播信息的渠道,也就是交互性。用“逻辑拓扑结构”(它是描述不同网络系统中信息传输逻辑过程的方法)分析,网络传播的逻辑拓扑结构是环形分布式的,其特点为:1)拓扑结构中无中心节点,每个节点都可向其他节点发送信息成为信息源;2)双向流动:任何节点都可以向发送信息的节点传回反馈信息;3)网络各节点之间不是孤立的,任意两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双向信息交流;4)任意两点间的交流路径不只一条。尼葛洛庞帝曾对网络作过形象的描绘:“数字化会改变大众传播媒体的本质,推(pushing)送比特给人们的过程将改变为允许大家(或他们的电脑)拉(pulling)出想要的比特的过程。”这是一个剧烈的变化,因为我们以往的媒体的整个概念是,通过层层过滤之后,把信息和娱乐简化为一套‘要闻’或‘畅销书’,再抛给不同的‘受众’。”交互性特点使得网络盗版成为可能,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最典型的的就是BT下载。
(2)网络媒体的偶发性和“去中心化”。偶发性是指由于新媒体的UGC(Users Generate Content,也就是用户生成内容)成分相当重,因此它的内容显得没有规律。很多人并不知道自己违法,上载某影片片段或者把小说的电子稿到网络上等。网络媒体区别于传统媒体的“去中心化”导致了信源责任追究的不明确化和困难化,使得网络盗版泛滥。
(3)传播主体的多元化。由于信源的多元化,也就是传播主体的多元化,使得“人人皆可成为信息源”,网络信息得以最广泛的传播;并且由于数据库的存在,信息的保存和集纳得以实现,信息呈现出海量的特点,这为网络盗版提供了物质的可能。
(4)传播的匿名性、个人化。网络传播介质的特殊性,使得网络传播具有了匿名性的特点,这种特点让每个人都可以随意地采用匿名方式在网上进行传播交流。这种个人化和匿名性,使人们在网上发表言论无须像在传统媒体上承担责任,这无疑给某些居心不良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2、社会原因
(1)计算机的大众化。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互联网用户数量不断激增,截止到2007年12月,中国网民总人数为2.1亿人。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宽带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使得上网的速度和质量有了质的发展。MP3、DVDRIP、扫描、刻录等技术的普及为盗版提供了物质载体。
(2)违法成本过低。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综合发展水平滞后的矛盾为盗版提供了滋生的温床。
(3)黑客技术的发展,使得防盗版技术形同虚设,加之侵权者身份的隐秘和分散性,这在技术和法律的制定上都有了一定的障碍。微软2001年Windows XP时,推出的“激活”技术几乎成为其发展史的一个笑柄。这个被微软吹嘘的反盗版技术耗费了微软大量人力、财力,却几乎没影响Windows在全球范围内高高在上的盗版率。微软2005年又推出的在线检测手段,数天后又被破解。而今年,微软又推出其反盗版又一项手段“黑屏”,但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是难以预测的。
(4)从互联网的盈利手段来说,互联网的盈利是靠点击率来维持的,所以网站都奉行着“点击经济”的基本运营思路,不顾网络版权问题,提供免费的下载资源,盗版借助了网站发展的顺风车。
三、解决网络传播中版权问题的出路
1、解决方法
(1)网络作为时代的新兴产物,拥有着极高的自由度,内容海量的特性,这对于打击网络盗版极其不利。但是,网络媒体却有着高度的自由性,几乎所有的互联网访问都需要通过极少数的骨干路由器、国家级网关和服务器,因此控制少数的关键节点就能控制大范围的互联网访问。网络盗版是靠新技术滋生的,解决盗版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技术,反盗版技术的提高也将最终克制网络盗版。
(2)网络传播有别于传统传播方式的特征,使得议程设置理论在网络传播中的作用越来越小,传统的把关人作用的削弱和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机制,使得网络盗版泛滥。对于网络媒体这种新兴的传播媒介,我们应该尊重它的特点,“守土有责”,在网络传播中重新定位传统的“把关人”和“议程设置”,加强舆论导向,让人们从思想上认识网络盗版的危害性。
(3)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网络盗版。传播学理论的鼻祖威尔伯・施拉姆认为,人、讯息、媒介是人类传播中的核心要素。新型传播媒介的诞生,导致了人类生活方式的转变。这要求有关法律制度也相应的需要发展。网络版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网络盗版的扩大化趋势让它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我国的著作权法修改后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国务院亦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但是,法律法规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以及如何具体区分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
(4)提供低价下载手段。普通消费者通过P2P软件在网络上“分享”他人作品的现象十分普遍。要一一追究这些人消费者的侵权责任,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以提供低价下载手段解决网络盗版问题的方案,开始被人们所津津乐道。低价下载的商业模式在发达国家早已出现。如美国苹果公司通过其iTune系统供用户以每首歌曲0.99美元的价格下载正版音乐,取得成功。
(5)加强技术创新,用技术手段杜绝网络盗版。通过采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可有效防止盗版与非法复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采用:①网络上使用权限设置方法,限制无权访问的用户进行非法访问和获取信息。②网络传播过程中使用加密与数字签名技术,防止传输中数据被窃取。③采用数字水印技术,避免文本非法复制和被盗用。④建立认证制度,确立用户与作者的信任关系,未经申请和未批准的用户不得非法利用。
(6)采用实名制,在网络世界实行有限实名,也就是后台实名。当一个用户在博客网站或BBS网站注册帐号时,需提交身份证、必要的证件和真实姓名等。而在前台,用户可以使用自己喜欢的名称,而不是真实姓名。网民如果没有做危害公众利益、违犯国家法律的事,真实姓名属于隐私,而一旦触犯了法律,隐私将不能再成为隐私,会受到监管。
2、可能存在的问题
网络盗版的解决办法虽是有迹可循,但是网络信息传播的海量迅速以及匿名性的特点使网络盗版行为复杂化,给打击网络盗版造成了一定的难度。其次,网络经营行为很难实行实名制,因此在网络上实施盗版侵权的终端制造者很难追查,即使被追查也往往意味着改换域名,可以“卷土重来”。再次,我国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网民的素质并不是太高,并且互联网进入中国以来,网络上的信息和资源都是免费的,网民没有养成付费的习惯,缺乏版权保护意识。
本文从网络传播的特点分析了网络盗版现象的现状、原因和危害,提出了解决网络盗版问题的方法,但是反盗版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难题,任重而道远。积极开展对反盗版工作的研究,加强反盗版工作的经验交流等,也是目前打击盗版中需要开展的工作。■
参考文献
①雷跃捷、辛欣,网络新闻传播概论.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1年
②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9年,104页
③费江鹏、苏海晏,透视我国网络盗版产生原因及应对措施.信息网络安全,2006年,第三期
本文案例启示:在传统的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复制强调“物质载体”和“固定”两个要件,发行也强调“有形载体”的转移。而在网络时代,复制实现了“从占有到感受”的转变,发行也从有形载体的转移发展到无形的网络传播。因此,刑法需要对传统概念作出从静态复制到动态复制、从有载体发行到无载体发行、从先复制后发行到先发行后复制的新解读。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被告人徐某、姜某得知英特儿营养乳品有限公司需购买windows xp等7种微软公司的软件。经预谋后,二人购买了微软公司价值人民币78591元的windows xp软件,并据此取得了微软公司的开放式许可协议。两被告人在未经著作权人微软公司的许可下,擅自在该份开放式许可协议上添加了微软“office 2003”等6种软件的安装序列号。后转手销售给英特儿公司,非法获利29万余元。
[案例二]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经预谋后,一起至某科技有限公司,窃得该公司部分计算机机箱上的windows xp简体中文专业版等5类正版微软软件的coa标签(正版证明标签)379张,销售牟利。
[案例三]《冒险岛》是一款经国内运营商依法引进的韩国产的网络游戏。被告人张某伙同黄某对该款游戏进行研究并制作外挂程序,将外挂程序命名为“cs辅助”,在淘宝网上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该外挂程序通过内存挂钩方式入侵《冒险岛》的客户端程序,获得对客户端程序内存地址、数据修改的控制权后,调用了《冒险岛》124项客户端软件功能数据的数据命名、数据结构、运行方式,通过修改数据的数值、参数,来加强相应的应用功能。
上述案件中,行为人均没有将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有载体的、全面的复制成一份或多份,与传统观念中的“复制发行”有很大区别,能否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关键在于对网络环境下“复制发行”的理解与认定。
二、前网络时代对复制发行的理解
复制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为核心的权利。在著作权法律制度产生之初,著作权人享有的主要是复制权和表演权。我国《著作权法》将复制权定义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民法学界认为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复制行为,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是该行为应当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再现作品;二是该行为应当是作品被相对稳定和持久地“固定”在有形物质载体之上,形成作品的有形复制件。[1]可见,“物质载体”和“固定”是民法意义上复制行为的必备要件。在前网络时代,用以“固定”作品的手段和承载作品的“物质载体”的种类都是有限的。我们熟悉的“固定”手段限于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而用以承载作品的“物质载体”,也限于纸张、磁带、录像带、胶片等有限的几种,复制的表现形式限于从平面到平面、从平面到立体、从立体到平面、从立体到立体、从无载体到有载体五种。
相对于复制权在著作权法律建立之初就被承认而言,发行权则是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才被承认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发行权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民法学界对发行权的要件同样界定为两点:一是该行为应当面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二是该行为应当以转移作品有形物质载体所有权的方式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2]
同复制权一样,民法意义上的发行权同样强调了“物质载体”的要件。在前网络时代,公众如果想长期的欣赏、阅读任何形式的作品,就必须在有形市场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获得作品的复制件,因此典型意义上的“发行”行为就是书店销售书籍、音像店租赁、出租唱片或录像带等,这些行为的共同特征都体现为作品有形载体的转移。
三、网络时代的新发展及对复制发行的新解读
(一)网络时代的新发展
1.复制:从占有到感受
如前所述,传统意义上的复制强调“有形物质载体”,复制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物质载体接触到作品。而网络时代的复制与传统复制则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最大的不同就体现在非物质化。网络时代的复制是一种数字化复制,数字式信息通过网络以光速传输信号,并且可以进行压缩,不管是文字、图像、声音都转化为二进制代码在线传输,读者、听众或者观众可以在自己选定的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时接收并下载信息。信息不再依赖于有形的复制件存在,这一特性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金斯伯格教授描述为“从占有到感受”。[3]
2.发行:网络传播权的刑民之争
网络技术彻底改变了作品的流通途径,通过网络提供作品与传统作品发行方式的最大不同,在于它不会导致作品复制件的转移,而是作品复制件数量的绝对增加。在我国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之前,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均将作品的网络传播行为模糊解释为原著作权法规定的对作品的“使用”行为。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时才增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旨在解决网上的非法传播问题。2010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坚持了这一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发行”和“网络传播”是两个互不包容的独立行为。但两高2004年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却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显然,刑事司法解释与民事立法采取了不同的立场,由此也引发了民法学界对《解释》的质疑。民法学者认为,《解释》貌似填补法律漏洞,实则缺乏法律依据,因为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仅指通过转移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而“通过网络传播作品”不涉及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的转移,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在我国刑法已经废除了类推制度的情况下,该《解释》有越权之嫌。[4]
笔者认为,将“通过网络传播”纳入刑法第217条的“发行”,是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对刑法的概念没有必要完全按照其他法律的规定作出解释。刑法具有独立性,有其特定的目的与特定的规制对象,对刑法概念的解释应当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选择符合刑法目的的解释。从刑法设置侵犯著作权的目的来看,“发行”的本质应当是通过复制他人作品,并将这些作品传播给不特定的公众,从而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至于其形式是传统有形制品传播还是网络上的无形传播,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因此2011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继续坚持了《解释》的立场,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囊括在刑法的“发行”中,这是符合刑法的目的和解释原理的。
(二)网络时代的刑法新解读
1.从静态复制到动态复制
在前网络时代,复制强调的是将作品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要
求形成一份或者多份复制件,这可以说是一种结果意义上的复制,笔者将其称为“静态复制”。如果以静态复制的标准来衡量网游外挂,显然,案例三中的被告人不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为,外挂程序并非将原网游程序复制成了一份或者多份。有学者在论述外挂时认为,外挂程序只是突破了原网游程序的技术措施并修改部分数据和调用函数,实现对原有功能的增加,而且,外挂还需要依附于原网游软件运行,离不开服务器端程序的支持,这与另行将原网游上载在其他服务器进行网络传播不同,它并未侵犯“复制发行权”,而仅仅侵犯了“修改权”。[5]
笔者认为,在网络时代,对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应当结合其在网络环境下运行的特征作出适当的扩张解释。“复制”的方式不仅包括传统的复制加粘贴这种将软件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也应当包括软件安装及运行这种没有将软件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因为无论是安装还是运行,都会自动在硬盘和内存中形成若干完整或局部的复制件,整个过程充满着永久性和暂时性的复制行为。[6]这种复制强调的是过程意义上的复制,笔者将其称为“动态复制”。
案例三中的cs辅助外挂就是典型的动态复制。它通过内存挂钩的方式全面调用《冒险岛》的客户端程序,在运行过程中它只是在数据的数值、参数上作了修改从而增强游戏人物的战斗能力、攻击能力等状态,但它并没有改变《冒险岛》客户端程序的数据命名、数据结构和运行方式,而后者才是这款游戏的精华所在,是软件著作权人花费了大量时间、精力去制作、设计而成,是具有独创性、值得去保护的著作权益。cs辅助对客户端程序的全面调用就属于在运行过程中实现了对客户端程序的复制,是一种动态的复制。因此,要判断某一种外挂程序是否侵犯了复制权时,我们所要对比的就不是外挂程序本身和原网游程序之间是否实质性相似,而是要比较外挂程序动态运行以后它的结果和原网游程序是否实质性相似。
2.从有载体发行到无载体发行
传统意义上的“发行”,表现为有形载体的转移,社会公众希望获得作品,就必须购买、租赁作品的有形载体,“发行”的结果就是作品有形载体发生了占有者的变更和空间的转移。[7]而通过网络传送作品,却能在发件人或网络服务器保持原作品或复制件的情况下,收件人也获得作品复制件,这种网络传播行为,是一种无载体的传播,它属于刑法上的“发行”,对此前文已作论述,此不赘述。
值得探讨的是计算机软件的发行。软件的典型特点之一是软件是许可而不是简单的商品买卖,更不意味着权利的卖绝。因此,它既与一般商品不同,也与一般作品(如文字、音乐等)不同。文字作品只要复制就可以实现其被阅读的价值,而计算机软件只能通过在计算机上安装运行才能实现其功能与价值。也就是说,凸显计算机软件财产价值的可复制性特征,主要体现在其安装运行中。
在前网络时代,软件安装的介质主要是光盘,这是一种有形的物质载体。用户要使用某一软件,就需要购买一套正版软件光盘,有了正版光盘就意味着获得了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而在网络时代,光盘不再成为软件安装所必需的介质,案例一中的开放式许可协议和案例2中的coa标签,就是著作权人在网络时代许可他人使用软件的新形式。
无论是开放式许可协议还是coa标签,其价值都体现在上面的一串字符也就是安装序列号上,只要有了序列号,用户就可自行在网上下载软件,并使用序列号安装软件。在如今网购已成为一种较为普及的购物方式的情况下,网上一些店铺在出售软件时,甚至只出售序列号,不再提供相应的安装光盘。可见,在网络时代,具有合法的安装序列号已成为有权复制发行的标志,而软件的复制件即安装介质本身的提供与否,则不再具有太多的意义。案例一和案例二中,行为人并未获得微软公司的许可,而向他人提供软件序列号,其行为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向公众提供计算机软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其实施了发行行为。这种不依赖于有形载体转移的发行使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从有载体发行发展到了无载体发行的时代。
3.从先复制后发行到先发行后复制
传统的复制活动特点之一在于复制是发行等其他行为的前提条件。在作品复制品公开销售前,必须先制作出复制品。而网络时代,“先复制后发行”的规律受到了挑战,本文所举的三个案例,被告人均是“先发行后复制”。如案例一中,被告人未经微软公司授权篡改许可协议,将序列号销售给英特儿公司,再由英特儿公司根据序列号安装了微软操作软件,也就是说,被告人先实施了发行行为,再由不知情的英特儿公司实施了复制行为。这种利用他人缺乏故意的行为,理论上称之为间接正犯,他人的复制行为应当由被告人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先发行后复制”这种行为模式的出现,与网络时代有形载体的占有与权利的行使相分离是分不开的。在前网络时代,权利依赖于对有形载体的占有得以实现,所以,发行也仅限于有形载体的转移,只有先制作出有形的作品复制件,才能实现复制件的发行。而网络时代,权利并不依赖于对有形载体的占有,发行也不限于有形载体的转移,而可以是无载体的转移,就像软件的发行可以借助于根本不固定在有形物上的序列号得以实现,用户获得序列号后再通过安装完成对软件的复制。这也就促使了“先发行后复制”模式的产生。
注释:
[1]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8-120页。
[2]同上,第140页。
[3]张今:《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8页。
[4]王迁:《论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行”——兼评两高对<刑法>“复制发行”的两次司法解释》,载《知识产权》2008年第1期。
[5]于同志:《网络游戏“外挂”的认定与处罚》,载《政法论丛》2008年第6期。
[6]徐飞、冯祥:《篡改软件许可协议的定性》,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4期。
1994年以来,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推广和普及,其技术属性日益鲜明,社会影响日益深刻。与此同时,网络传播的研究在经历了10年的发展之后,骤然成为我国新闻传播研究领域中最为活跃的一个分支。随着Web2.0、3G技术、宽带技术等各种信息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媒介融合、网络融合等趋势的明朗,我国网络传播的研究视野也随之更加开阔。
有研究者认为:“2006年是中国互联网步入新阶段后进一步发展的一年,是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第一年。中国网络媒体和网络传播继续展现出空前的活力,蓬勃向前。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发展也进一步朝着理性和规范的方向前行。”[1]
2006年我国网络传播发展呈现新的特征:1.在网络传播技术方面,其宽带化、移动化、互动性等技术特征得到进一步强化;2.在网络内容发展方面呈现出参与性、创造性、视频化等特征;3.在网络传播发展方面热点迭出,博客传播、手机媒体、媒介融合、网络实名制等不断成为社会和研究界所持续关注的焦点,而网络侵权、网络恶搞、网络示丑等现象也成为如何加强互联网管理的争论焦点。经历了2006年的发展,我们可以清晰地发现中国网络传播在发展的繁荣中呈现理性的需求,并在发展的繁荣中逐渐迈向规范之路。
然而,我国网络传播业的发展迅猛,热点现象迭出不穷,网络传播的成就与问题相互交错呈现,也使得网络传播的研究者们疲于进行应对性解释,理论创新不够,知识积淀有限。对网络传播现象的跟踪、阐释较多,以实证的方法对网络传播深层次的研究较少。研究总体上呈现繁荣和活跃,但是其研究分量和研究成果仍显轻微。研究者们对各种热点现象跟踪及时,而具有纵深理论意义的成果不多。在研究方法上,2006年的网络传播研究仍是以定性研究为主,实证研究的方法相比以往有所增长。由于网络传播的全球性特点,我国网络传播的研究者较多的采用“比较”的视角考察网络传播。
下面分为若干问题阐述2006年讨论较为集中的网络传播问题。
1.聚焦web2.0:拓展网络传播技术和应用的新时代
在互联网的Web2.0时代,我国的网络传播发展也呈现出了突飞猛进的势头。有研究者将web2.0归纳为:一、理论基础:六度分隔理论、公共版权、长尾理论。二、典型应用:blog—博客,wiki—维基,tag—互动标签,SNS—社会网络,RSS—联合组织规范技术。三、实践特征(与web1.0和传播媒介相比较的实践优势):参与性、自组织性、真实性、免费性、开放性、粘性、去中心化、聚合性、创新性、不断更新、信息传播以微内容为基础。
Web2.0为我国呈现了新传播时代的实践图景。关于Web2.0,他认为,“这种让全民共同决定和编织传播的内容与形式,让每个个体的知识、热情和智慧都融入其中,让人们在具有最大个性选择的聚合空间内实现共享,这恰恰是新传播时代的价值真谛。他认为Web2.0必然用一种新的形式带给我们一个高效、新鲜而有活力的传播场域,新的传播时代即将到来。”[2]
其他如网络BT、维基百科、Flash新闻等研究,都是在web2.0大的传播技术背景之下展开的。[3]研究者认为,新一代互联网,将使网络的能量再次成倍增长,而Web2.0,则更多的是信息互动传输,即应用方式的新变革,它可能会对网络中人与电脑、人与信息、人与人的关系产生重大的变革推动力。[4]
2006年的Web2.0及其时代的研究及论述,既不是开局之年,也不是终结之年,而是一个重要的过渡阶段。随着Web2.0各种技术和应用的逐步推广,相关研究还将继续深入。
2.网络新闻传播地位:从边缘到主流
今年中国新闻奖首次将网络新闻作品纳入评选,并且评出了三类(网络新闻评论、网络新闻专题、网络新闻专栏)首批13件网络新闻获奖作品。这次评奖标志着网络媒体作为我国重要传媒形态的地位进一步得到确立,反映了自2000年以来网络媒体快速的发展及其与日俱增的社会影响力的网络传播现实。这个事件引起了研究界的广泛关注。[5]
研究者认为:“网络新闻奖的评选将有利于强化新闻网站对于自己作为独立媒体的角色、地位的认同感,促进网站责任感的加强,促进网站的主动性与创造能力的发挥,使网络新闻的质量进一步提高,网络新闻的原创能力得到挖掘与拓展,这将促进网络新闻业务的进一步繁荣。网络新闻奖,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网络新闻的业务模式、行业标准以及发展走向的一个示范。”网络新闻作品纳入中国新闻奖评奖序列,这件事的意义不仅仅在于评奖本身,它表明网络媒体在新闻事业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肯定和确认,是对新闻事业促进和发展。[6]还有研究者参照国际视角研究认为:中国新闻奖首评网络新闻,反映出有关管理部门、行业上下和主办单位与时俱进的积极态度和开放精神。[7]
与此同时,研究者还对建构我国网络新闻的评价体系的课题展开研究。[8]
3.微内容:长尾理论开始发力
在2006年,互联网微内容成为一个新鲜话题。有研究者认为:互联网用户所生产的任何数据,都可以被称作微内容。这些零星散乱的数据众沙成塔,成为网络神奇力量的真正来源。而当一种工具出现以后(如它的第一代产品的代表Google),微内容便羽化为蝶,登上社会发展的大舞台,成为了创造历史的主角。显然,对于“微内容”的聚合、呈现、利用的有效工具的打造终将成为拯救互联网未来的英雄。[9]
还有研究者认为:“微内容是互联网所独有的内容产品,是Web2.0的创新技术使互联网凸现出来,并日益呈现出其作为互联网核心竞争力的价值潜力。”[10]这个概念从长尾理论的新视角,重新诠释了互联网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另有研究者对微内容塑造传媒业形态的力量寄予期望,认为在互联网上,俗称“草根”的“微内容”开始表现出经营性价值,微内容的出现可能会空前改变传媒业的产业形态。[11]
4.博客传播:web2.0时代的传播先锋
2006年对于网络传播媒体的研究中,博客、播客、维客和手机成为最为研究者关注的焦点。前三者被称为web2.0时代的三剑客[12],而手机则是因其“影子媒体”的身份而进入了网络传播媒体的研究视野。
今年网络传播的许多研究都和博客这个深深的旋涡密不可分。不管是网络新闻的博客化,还是网络传播的博客化,都将2006年的网络传播深深打上博客的烙印。
研究者认为,博客的普及不仅仅改变了互联网的应用,更重要的是促成了人类传播模式从大众传播到博客传播的改变。博客的本质就是个人的“虚拟主体”。拥有博客,一个人就有了虚拟和现实的双重主体。随着博客应用不断主流化,基于个人博客的博客传播(典型的大集市模式),可以帮助人类实现“所有人面向所有人”的社会化传播理想。[13]
还有研究者认为,博客现象的兴起为满足个人传播需求提供了新的更为宽容的传播方式。在新信息传播技术条件下,原先无法顺利实现的许多传播需求被不断地激发和满足,并逐渐转换成产业行为,由此再衍生许多大媒体产业的热点现象。[14]研究者通过分析新闻博客对传统新闻媒体报道的补充作用、议题的解构、构建作用、传播格局的突破作用、话语宰制的消解作用的分析,揭示出这一网络传播形态对新闻价值观与媒介格局的影响与改变。[15]也有研究者对于名人博客现象进行了一定的研究。[16]
有研究者通过对2004年和2005年的博客研究的考察发现,我国国内的博客研究,主要还是在传播学的基本框架下进行的。研究视野主要是新闻传播这个维度,显得单一而狭窄,而国外的博客研究开始延展到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人种学、符号学等多种研究视角。[17]
5.播客传播:网络传播新焦点
在经历了2005年的“播客”元年之后,2006年的播客话题依旧火热。研究者认为,与当年博客的推广相比,这一速度是非常惊人的。尽管业内目前尚未找到成功的盈利模式,但播客的技术优势仍不容小觑,并且从理论上讲也有很大的市场潜力。研究者认为,未来播客的盈利模式必将是多元化的,并从个人用户收费、在线广告收入、内容出版、无线增值服务、商业应用、资本运作、与传统媒体合作等方面对之作了探讨。[18]
研究者认为,播客具备WEB2.0时代传媒形态的一些典型特征,如自主的信息传播方式,以音视频为主的信息传播内容,与其他传媒形态的交融性等等。从发展轨迹来看,播客的来势甚至比当年的博客更为迅猛,这种新传媒形态值得我们关注。研究者认为,在实际发展中,Podcasting逐渐成为一种互联网上的传播形态。当前传媒形态之间的出现了明显的交叉和融合的趋势,从广义的角度看,一些博客网站中的音频博客和视频博客也属于播客,播客与网络电台、网络电视也有相当的融合。综观中国的播客现状,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发展势头迅猛,但无论从网站数量、播客数量、播客节目的内容、传播方式来看,播客在中国的发展其实还处于刚刚初始阶段。[19]
还有研究者认为,播客与“草根”紧密相连。在一些极力追捧个性化的人们眼中,“播客”比“博客”更加令人激动,因为这是从用笔杆子记录生活到用声音展示生活的革命性跨越。在中国,2006年2月底,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网络电台和互动社区——银河台网站()全新改版上线,并加入了大量播客自制元素。不仅如此,美国的一些大学已经在积极尝试播客教育了。与此同时,播客极具潜力的商业价值也正在被挖掘。[20]
在博客研究过程中,有的研究者通过大量文献阅读、消化,对欧美博客研究现状及其最新进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与评述,提出了我国当前研究的主要问题域,试图对我国的博客实践、博客传播的公共规约体制的形成以及开展深入、全面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启示。[21]
6.维客传播:公共与开放的领地
作为Web2.0时代的新的网络传播方式,2006年的维客传播引起了更多研究者的关注。研究者认为,“维客”不只是一种技术,一种系统,更是一种开放的工作、交流方式。[22]
有研究者从网络新闻的角度探讨了维客技术的意义,认为wiki技术是一种新的信息和维护技术,具有迅速、便捷、可匿名编辑的特点,而wiki新闻是wiki技术在新闻领域的运用,具有国际性、快速编辑、公开、中立、志愿和自由的特点,是一种群体协作创作,具有理想主义色彩的参与式新闻。但是,wiki新闻目前具有可信性危机和缺乏原创性的缺点。wiki新闻的出现,使公众有了更多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是对传统新闻观念的一种突破,而wiki新闻并没有能力替代新闻记者和传统媒体,传统媒体的把关功能和社会影响仍然是巨大的。[23]
有研究者从网络话语的角度审视维客传播的话语空间。研究者认为,聚焦当下网络传播领域的一些新兴现象——播客、视客及维客,为当下网络话语空间带来的新特质。网络话语空间不断民主化的进程中实际上存在着若干悖论:话语空间日益开放的背后是受众面的日益窄化;技术支持越来越平民化的同时也存在着实际操作的精英化倾向;在话语场域的公共性之外是实际话语倾向的私人性。[24]
对于维客传播,也有研究者从其教育功用入手进行探究。维客是博客之后的又一种新的网络工具,它独特的优势必将成为网络教育、特别是网络学习的强有力的手段;同时维客作为Internet时代重要的文化现象,以及其内在的维客精神,也必将对网络教育的学习方式乃至教育理念产生重要影响。[25]
7.公民新闻:展现新的新闻图景
公民新闻(CitizenJournalism)、公共新闻、民生新闻是当前比较相关的几个概念。而在网络传播时代,网络所提供的最大可能的广泛参与性,则成为公民新闻勃兴的关键原因。
有研究者认为,公民新闻是网络时代新闻定义的新突破。“公民新闻”的出现,扩展了传统的新闻学理论中的新闻定义。由于采写新闻不是训练有素的专业记者做的,许多网民在散发新闻时把自己的情感兴趣,不加专业修饰地夹杂在新闻当中,这对新闻定义的主要因素“客观性”提出了挑战。面对网络上的海量信息,新闻的受众也越来越依据自己的兴趣形成小众化发展趋势,新闻在公民网上呈现非一律的状态,即呈现个性化、社区化的特征,这对传统的新闻定义的外延给予了新的扩展。现在我们公认的新闻定义建立在传统的传播方式上,从发展趋势看,互联网将成为互动性最强、受众最广、信息承载量最大的传播媒体,新的传播方式将对新闻定义重新解读。目前,“公民新闻”对新闻定义的影响已初见端倪,随着网络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网民数量的进一步增多,新的新闻定义必将出现。[26]
研究者认为,“公民新闻”涵盖了包括“博客(blogs)”“维客(wikis)”“播客(podcasting)”以及公民网等多种网络新媒体形式。[27]
还有研究者从公民共享新闻的视角,对公民新闻现象进行解读。他们认为,随着摄像手机、DV、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公民参与意识的日渐增强,公民共享新闻在全球方兴未艾。有的研究者从对比分析的角度,对以公民参与、公民报道、公民传播为特征的公民共享新闻进行了较全面的研究,探讨了公民共享新闻对国内媒介生态建设的意义。[28]
8.奥运网络传播:渐渐火热的传播研究话题
随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从网络传播的角度对北京奥运会进行研究渐渐成为一个引人关注的研究课题。
有研究者从网络传播的受众特点、传播方式和多媒体技术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网络传播是奥运新闻传播的最佳模式。研究者认为,网络传播将改变传统奥运新闻传播方式和奥运新闻传播对电视媒体的依附,2008年北京奥运会网络传播的创新点,在于创建功能强大的奥运官方网站、谋求与国内外网站的广泛合作、进行多媒体技术的创新与运用。[29]
还有研究者则从奥运会网络传播的历史线索入手,对奥运网络传播的前景进行展望。他们认为,互联网的开放性使网络图像能够轻易地跨越国界相互传递,这对现行奥运会按照地区单独销售电视转播权的模式提出了挑战。为了保证电视转播商的利益,国际奥委会对网络转播一直保持“消极甚至抵制”的态度,使得奥运会网络传播发展十分缓慢。搜狐公司成为北京奥运会互联网内容服务赞助商,意味着互联网公司正式登上了奥运会商业开发的大舞台,奥运会网络传播时代的到来已不可阻挡。从我国互联网技术应用状况、互联网用户数量及奥运会网络传播的政策环境等方面衡量,2008年北京奥运会实施网络传播的条件十分优越,北京奥运会网络传播的前景光明。[30]
另有研究者认为,北京奥运传播理念须从传统的线性宣传模式转移到多媒体共融的新传播模式,整合internet、IPTV、博客、播客、移动电视、手机电视、楼宇电视等多种新媒介形式,树立北京奥运的数字媒体观,建构新媒体·新奥运·新传播的盛大图景。应该借助北京2008年奥运会,建构多媒介互生共赢的北京奥运传播体系。[31]
9.媒介融合:一个和网络传播密切相关的话题
2006年,融合成为网络传播研究的一个重要主题。研究者认为,媒体发展至今已经出现了各类媒体边缘淡化,并相互渗透融合的现象,而且相当普遍。[32]研究者认为,从多个角度来看,融合只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合是为了更好的分,通过融合达到更高层次的多样化,这才是媒介融合的终极目标。“合”与“分”,最终指向一个趋向,那就是,信息企业大联合之后的再分工。[33]新一代电子报纸是报纸与网络融合的新方式。而新一代电子杂志则是超越杂志的新媒体形式。不过,媒介融合还只是一个发展趋势,完全的媒介融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34]
还有研究者认为,“融合媒介与融合新闻把我们带进了一个“内容为王”的时代,我们可以更多更方便地根据信息内容传播的需要来选择和决定使用什么样的媒介,内容产品的生产进一步与传播的载体分离,载体的使用将完全服务和服从于内容。”[35]
对于由媒介融合引发的产业融合,研究者认为,经历了150年的历史进程,电信业和传媒业终于通过产业融合的方式,从各自独立的产业状态逐渐发展为大媒体产业。基于产业融合而诞生的大媒体产业是一种具有跨国家、跨产业、跨媒介特点的新型产业生态和产业群。[36]
总体而言,媒介融合、融合新闻背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由于网络传播的作用。但从宏观层面看,媒介融合仅仅是产业融合的一个层次,现在对于融合的探讨,还停留在业务层面和物理层面,真正对于产业融合未来趋势和具体措施的探讨尚待进一步深入。
10.融合新闻:使新闻回归了新闻者本身
媒介融合为新闻传播业带来的深刻变化,这年倍受关注。研究者认为:“数字技术的广泛运用与网络传播的迅猛发展,促使新闻媒介融合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在西方新闻传播学界,一批学者正致力于研究两个新课题:“融合媒介”(convergencemedia)、“融合新闻”(convergencejournalism),并已经获得了第一批成果。美国密苏里新闻学院从2005年开始新设了融合新闻专业,致力于新型新闻传播人才的培养。在我国,这方面的研究限于实践发展的进程相对滞后,尚未充分展开,还有待探索和突破。[37]
融合新闻带来的挑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融合新闻’对媒介规制和内部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二,‘融合新闻’对职业新闻传播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融合新闻’需要公民具备更高是媒介素养。”[38]融合新闻是一种更接近于新闻本质和新闻最佳形式的新闻,正因为此,融合新闻使得新闻回归了新闻者本身。在业务层面,新闻融合是一个显著的例子。“‘融合新闻’的前提和基础是‘融合媒介’convergencemedia)。”在物理层面,媒介融合成为讨论的焦点。论者认为:其重要含义之一“就是在数字技术与网络传播推动下,各类型媒介通过新介质真正实现汇聚和融合。”[39]而在产业层面,不同产业之间依托网络融合而产生的产业融合则如水下之冰山,潜潜移动。
其他研究者也从理性的角度对媒介融合进行了思考。[40]或从世界杯报道的角度分析了媒介融合的有效应用。[41]
1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互联网的理性与规范发展之路
在法律层面,网络传播的法律规范也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有研究者对近年来的网络侵权案例进行了述评,认为在“法律无法预期网络发展”的时代,司法实务往往走在了立法的前列。不过对于非判例法传统的我国而言,法院并不能确立规则,没有什么能保证判决的一致性。最终借助立法,从而给网络行为以规制,才是给人们生活以预期的稳靠之法。[42]
还有研究者对如何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进行了辨析,同时对如何使用避风港规则进行了介绍。他们认为,利用一种侵权的方式获取盈利,这种商业模式一定是不能长久的。要转变这种经营模式,在短期内可能是痛苦的,但是它却是中国互联网产业走向成熟,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43]
2006年5月10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被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公布引发了研究者对此的集中诠释。研究者认为,《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立法又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在综合了立法和司法实践大量经验的基础上,较好地解决了网络环境下方方面面的矛盾。《条例》为建立一个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作品广泛传播,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网络环境,确立了操作性很强的法律依据。[44]”
还有研究者认为,互联网在我国的发展已有十多年的历史,但立法相对滞后,使得互联网成为侵权盗版的重灾区,与网络侵权相关的事件不断出现。如何调整好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互联网发展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可以说,《条例》的颁布和实施适逢其时,成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满足人民群众使用作品的正常要求”的一把尚方宝剑。[45]
12.博客实名制和博客官司:自由和责任的博弈
正在讨论中的议题包括实名制管理的适用范围;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登记身份信息的内容;登记真实、准确身份信息的保障措施;管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实施的时间安排等。
但是博客实名制却引起了各方的热议。支持方认为实名制将有利于互联网的发展;而反对方认为实名制将损害博客的发展;折中者认为实名制不失为一种好的管理模式,但是要慎重施行。这种争论是现有网络利益格局在现实中的反映和折射。
有研究者认为,伴随Web2.0新技术、新应用带来的新变化,政府面临着“如何管理”的难题,网站面临着“如何赢利”的压力,网民面临着“如何表达”的选择。总之,三者间的关系必然随着互联网的新发展而进一步调适。[46]其实,博客实名制不仅是博客的问题,而是网络实名制或信息传播领域实名制整体管制思路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还包括网络、手机、小灵通等信息传播平台和终端工具实行实名制的问题。由于手机短信诈骗日益猖獗,因此2006年手机实名制成为信息产业部规划中的“阳光绿色网络工程”中的一部分。
还有研究者认为,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使得网民在发表违背道德甚至法律的时候有所顾忌,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从而最大限度的提升网络道德水平,最大限度的减少利用互联网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使社会公共文化得到净化,网络受众的社会责任感增强了,也就间接的将网络的社会责任向前推进了一步。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实名制的实施将是媒体与受众社会责任的双重回归。[47]
另外一个和博客密切关联的话题是博客官司。这年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堂发状告中国博客网的“国内博客第一案”引起各方关注。[48]
研究者认为,博客通过服务器的内容,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可能一一审查、核实。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对他人的言论在博客前进行审查,是一种无法承担的负担,不利于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研究者同时建议,博客名誉侵权的受害人在寻求法律救济前,可以首先尽量通过网络行使回应权,进行自助救济。最后,博客用户、网络服务提供商以及整个互联网行业都需要自律,应该以自律换取更大自由。[49]
还有研究者认为,博客问题是网络法律问题的缩影,网络法律问题是现实法律问题在网络世界的影射。坦率而言,我国的法律还没有与社会生活完美地契合。在前所未有的立法忙季,如何在保证立法效率的同时,兼顾法律的适用性,使法律更加符合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社会生活,值得我们深思。[50]
英国《经济学家》周刊的著名记者安德雷斯·克鲁斯(AndreasKluth)认为,Web2.0将从2007年开始改变主流社会。[51]人们普遍认为,Web2.0是基于所谓的“参与性架构”的新网络。正因为这一点,Web2.0被认为有“生命”的互联网。”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Web2.0浪潮的盎然兴起,为我国网络传播研究提供了更加宽广活跃的舞台。我们期待着2007年网络传播的新发展。(作者:陈力丹,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付玉辉,中国网通集团综合部高级主管,传播学博士)
注释:
[1]闵大洪.2006中国互联网前行于理性和秩序的轨道[J].传媒,2006(12).
[2]喻国明.关注Web2.0:新传播时代的实践图景[J].新闻与传播,2006(12).
[3]鲁宏,黄鹏,崔政,李丽,谷雨.Web2.0时代的网络传播[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1).
[4]李海峰.网络传播技术及应用的新态势[J].新闻记者,2006(08).
[5]江坪.网络新闻喜获最高奖[J].新闻实践,2006(10).
[6]孙光海,谷泉.网络新闻边缘到主流:新闻奖的寓意[J].网络传播,2006(08).
[7]邓炘炘,.中国网络新闻传播跨越重要的临界点——解读中国新闻奖首次评选优秀网络新闻作品[J].新闻与写作,2006(08).
[8]肖珺.建构我国网络新闻评价体系[J].网络传播,2006(08).
[9]喻国明.微内容的聚合与开发:网络媒体内容生产的技术关键[J].网络传播,2006(10).
[10]汤雪梅.微内容对互联网的价值重构[J].国际新闻界,2006(10).
[11]王超.微内容与新媒体业态[J].IT经理世界,2006(19).
[12]饶丽娜.网络三剑客谁主沉浮[J].新闻知识,2006(01).
[13]方兴东,张笑容.大集市模式的博客传播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J].现代传播,2006(03).
[14]付玉辉.试论电信业与传媒业的融合与结构转型[J].国际新闻界,2006(03).
[15]陈燕.新闻博客对传统媒体的正向作用[J].当代传播,2006(04)
[16]孔祥武.名人博客的传播学关照[N]中华新闻报,2006.1.4.
[17]周海英.我国博客研究现状的实证分析[J].当代传播,2006(4).
[18]段莉,卢家银.播客:下一个互联网富矿?[J].传媒,2006(3).
[19]刘瑞生.播客:WEB2.0时代的典型传媒形态[N].中华新闻报,2006.7.12.
[20]王鹤.播客:网络世界又一次革命性跨越[J].经济参考报,2006(02).
[21]胡春阳.欧美博客研究评述[J].现代传播,2006(03).
[22]刘琳,廖勇勇.走向共和的维客--维客传播主体特征初探[J].声屏世界,2006(04).
[23]杨志宏.WIKI新闻初探[J].东南传播.,2006,(06)
[24]朱丽丽.从播客、维客等新现象重新审视网络传播的话语空间[J].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