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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结合单位的实际,分析了现有计算机专业课程特点和不足,讨论了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了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与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课程的特点.给出了高师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的教学目标定位、设置方法.
论文关键词:高师计算机专业;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
人类进入21世纪,现代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信息提供能力和检索能力风靡全球.
网络已成为人们尤其是大学生获取知识、信息的最快途径.网络以其数字化、多媒体化以及虚拟性、学习性等特点不仅影响和改变着大学生的学习方式生活方式以及交往方式,而且正影响着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取向,甚至利用自己所学的知识进行网络犯罪,所有这些使得高师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从事网络教学、实践的计算机专业的教育工作者来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这不仅因为,自己一方面要传授学生先进的网络技术,另一方面也要教育学生不要利用这些技术从事违法活动而从技术的角度来看,违法与不违法只是一两条指令之间的事情,更重要的是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将来可能成为老师去影响他的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中开设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如何抓住机遇,研究和探索网络环境下的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教学的新特点、新方法、新途径、新对策已成为高师计算机专业教育者关心和思考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我校的实际,就如何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信息安全法律课程作一些探讨.
1现有的计算机专业课程特点
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服务面向定位,按照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注重素质教育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培养的人才培养思路,沟通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之间的课程联系.全校整个课程体系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课程(含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课程)、教师教育课程(非师范除外)、实践教学课程”四个大类,下面仅就计算机专业课程的特点介绍.
1.1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是按学科门类组织的基础知识课程模块,均为必修课.目的是在大学学习的初期阶段,按学科进行培养,夯实基础,拓宽专业口径.考虑到学科知识体系、学生转专业等需要,原则上各学科大类所涵盖的各专业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应该相同.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科学概论、网页设计与制作、C++程序设计、数据结构、操作系统等.
1.2专业方向课程各专业应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设置主要课程,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设置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同时可以开设2—3个方向作为限选.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兴趣和自我发展的需要,在任一方向课程组中选择规定学分的课程修读.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网络、汇编语言程序设计、计算机组成原理、数据库系统、软件工程导论、软件工程实训、计算机系统结构等.
1.3现有计算机专业课程设置的一些不足计算机技术一日千里,对于它的课程设置应该具有前瞻性,考虑到时代的变化,计算机应用专业旨在培养一批适合现代软件工程、网络工程发展要求的软件工程、网络工程技术人员,现有我校的计算机专业课程是针对这一目标进行设置的,但这一设置主要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没有充分考虑到: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更广泛的使用网络、更关注信息安全这一事实,作为计算机专业的学生更应该承担起自觉维护起信息安全的责任,作为高师计算机专业的课程设置里应该考虑到教育学生不得利用自己所学的技术从事不利于网络安全的事情.
2高师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1必要性信息安全学科群体系由核心学科群、支撑学科群和应用学科群三部分构成,是一个“以信息安全理论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等理论体系为支撑,以国家和社会各领域信息安全防护为应用方向”的跨学科的交叉性学科群体系.该学科交叉性、边缘性强,应用领域面宽,是一个庞大的学科群体系,涉及的知识点也非常庞杂.
仅就法学而言,信息安全涉及的法学领域就包括:刑法(计算机犯罪,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意制作传播病毒等)、民商法(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知识产权法(著作权的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许多法学分支.因此,信息安全教育不是一项单一技术方面的教育,加强相关法律课程设置,是信息安全学科建设过程中健全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途径与任务.
高师计算机专业,虽然没有开设与信息安全专业一样多与信息安全的有关技术类课程.但这些专业的学生都有从事网络工程、软件工程所需要的基本编程能力、黑客软件的使用能力,只要具备这些能力且信息安全意识不强的人,都可能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干出违反法律的事情,例如“YAI”这个比CIH还凶猛的病毒的编写者为重庆某大学计算机系一名大学生.由此可见,在高师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中开设相关的法律法规选修课程是必要的.
2.2可行性技术与法律原本并不关联,但是在信息安全领域,技术与法律却深深的关联在一起,在全世界各国都不难发现诸如像数字签名、PKI应用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从本质上讲,信息安全对法律的需求,实际上来源于人们在面临信息技术革命过程中产生的种种新可能的时候,对这些可能性做出选择扬弃、利益权衡和价值判断的需要.这也就要求我们跳出技术思维的影响,重视信息安全中的法律范畴.
根据前面对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分析可知:信息安全技术与计算机应用技术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事计算机技术的人员很容易转到从事信息安全技术研究上,加之信息安全技术是当今最热门技术之一,因此,在高师计算机专业中开设一些基本的信息安全技术选修课程、开设一些与法律体系紧密关联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选修课程学生容易接受,具有可操作性.
3信息安全技术课程特点
信息安全技术课程所涉及的内容众多,有数学、计算机、通信、电子、管理等学科,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知识,理论与实践联系十分紧密,新方法、新技术以及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给信息安全课程设置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为使我校计算机专业学生了解、掌握这一新技术,我们在专业课程模块中开设《密码学基础》、《网络安全技术》、《入侵检测技术》等作为专业选修课.我校本课程具有以下特点:
(1)每学期都对知识内容进行更新.
(2)对涉及到的基本知识面,分别采用开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讲座等多种方式,让学生了解信息安全知识体系,如有操作系统、密码学基础、防火墙技术、VPN应用、信息安全标准、网络安全管理、信息安全法律课程等.
(3)对先修课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学习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之前,都可设了相应的先行课程让学生了解、掌握,如开设了计算机网络基本原理、操作系统、计算机组成原理、程序设计和数论基础等课程.
(4)注重实践教学.比如密码学晦涩难懂的概念,不安排实验实训,不让学生亲手去操作,就永远不能真正理解和运用.防火墙技术只有通过亲手配置和测试.才能领会其工作机理.对此我们在相关的课程都对学生作了实践、实训的要求.
4涉及到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内容的特点
信息安全的特点决定了其法律、法规内容多数情况下都涉及到网络技术、涉及到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
4.1目的多样性作为信息安全的破坏者,其目的多种多样,如利用网络进行经济诈骗;利用网络获取国家政治、经济、军事情报;利用网络显示自己的才能等.这说明仅就破坏者方面而言的信息安全问题也是复杂多样的.
4.2涉及领域的广泛性随着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信息化的浪潮席卷全球,信息化和经济全球化互相交织,信息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甚至超过资本,成为经济增长的最活跃、最有潜力的推动力.信息的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大到军事政治等机密安全,小到防范商业企业机密泄露、青少年对不良信息的浏览、个人信息的泄露等信息安全问题涉及到所有国民经济、政治、军事等的各个部门、各个领域.
4.3技术的复杂性信息安全不仅涉及到技术问题,也涉及到管理问题,信息安全技术又涉及到网络、编码等多门学科,保护信息安全的技术不仅需要法律作支撑,而且研究法律保护同时,又需要考虑其技术性的特征,符合技术上的要求.
4.4信息安全法律优先地位综上所述,信息安全的法律保护不是靠一部法律所能实现的,而是要靠涉及到信息安全技术各分支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来实现.因此,信息安全法律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兼具有安全法、网络法的双重地位,必须与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同步建设,因此,具有优先发展的地位.
5高师信息安全技术课程中的法律法规内容教学目标
对于计算机专业或信息安全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应深入理解和掌握信息安全技术理论和方法,了解所涉到的常见的法律法规,深入理解和掌握网络安全技术防御技术和安全通信协议.
而对普通高等师范院校计算机专业学生来说,由于课程时间限制,不能对信息安全知识作较全面的掌握,也不可能过多地研究密码学理论,更不可能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研究信息安全所涉到的法律法规,为此,开设信息安全法律法规课程内容的教学目标定位为:了解信息安全技术的基本原理基础上,初步掌握涉及网络安全维护和网络安全构建等技术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字签名法》,《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等.
6高师信息安全技术法律法规课程设置探讨
根据我校计算机专业课程体系结构,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课程,其中多数涉及信息安全技术层面,主要以选修课、讲座课为主,作为信息安全课程的补充.主要可开设以下选修课课程或讲座课程.
(1)信息安全法律法规基础讲座:本讲座力图改变大家对信息安全的态度,使操作人员知晓信息安全的重要性、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含义及其职责范围内需要注意的安全问题,让学生首先从信息安全的非技术层面了解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国内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概貌、我国现有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简介等.
(2)黑客攻击手段与防护策略: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可以借此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了解常见的安全漏洞,识别黑客攻击手法,熟悉提高系统抗攻击能力的安全配置方法,最重要的还在于掌握一种学习信息安全知识的正确途径和方法.
(3)计算机犯罪取证技术:计算机取证是计算机安全领域中的一个全新的分支,涉及计算机犯罪事件证据的获取、保存、分析、证物呈堂等相关法律、程序、技术问题.本课程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相关的犯罪的追踪、密码技术、数据隐藏、恶意代码、主流操作系统取证技术,并详细介绍了计算机取证所需的各种有效的工具,还概要介绍了美国与中国不同的司法程序.
相关的数据统计表明,近几年来,我国网络交易大大超越了传统的交易模式,网络在无形中已经成为我国乃至全球最大的交易市场。这个市场因其不受任何地域、空间、时间的影响而变得商机无限。众多商家因为转变了传统的交易模式,充分运用网络这个平台,一方面不但节省了资金的投入,另一方面也大大提高了物品的购买率,从而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但时间一长,网络交易中的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我们原来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及时的规范与调整,这样便造成商家对网络交易的可靠性与安全性产生了质疑。因此,针对目前的状况,相关部门要积极加强对网络交易方面的立法管理,规范网络交易的整个运行体系,保证交易双方的利益,使得网络交易能够在可控范围内安全运作。
一、我国网络交易法规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网络交易大致可以划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交易模式,另一种是中介模式。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为了加强对网络交易的管理,保障其健康安全的发展,先后也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其中主要包括:《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等。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对我国计算机网络的健康发展起着积极的影响与作用。然而这些法规只是停留在网络建设以及网络安全等方面,并未对网络交易提出明确的规定。在网络交易中存在不守诚信的问题,一些不法分子根据我国法律还不完善的现状,不断通过网络交易进行诈骗。在网络交易中,我们要选择正规的交易平台,通过正确的渠道获得相关的交易信息,对于来自陌生途径的交易信息要提高警惕。由于网络交易途径广,新的问题不断出现,法律约束不能面面俱到,随着问题的出现,网络交易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之中。
二、网络交易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针对目前我国网络交易法规的现状,我们分析了在网络交易时所涉及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大多是因为国家还没有对其进行法律的规范与管理。具体来说,问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身份的确认问题因为网络交易是一个特殊的交易模式,它不同于传统的面对面交易,在网络上进行交易时,大多是通过网络进行沟通,买卖的双方很多都是没有见过面的,而且交易在瞬间发生,比如像淘宝这样的交易平台。这样一来,就有一个如何加强彼此的可信度、如何有效通过法律约束双方行为的问题,这就涉及到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身份确认。在处理这个问题的方式上,众多发达国家是通过数字签名来解决身份的确认的。这种数字签名是一项特殊的保密技术,它以使用者独有的私钥对一些重要信息进行加密,然后产生一串数字,这些数字就能很好地对交易中的双方进行有效的身份确认。这种数字签名的运用在发达国家相当广泛,但对我国的交易法规提出了新的难题。因为这种数字签名从实质上看,只是一种简单的电磁记录,这样的签名在法律范围内是否有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来看都尚未明确,所以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很可能会造成数字签名的文件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从而失去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因为网络交易与传统交易有着巨大的区别,因此,在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真正属于我国网络交易的数字签名法规,是保障网络交易顺利进行的前提。另外,数字签名的认定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在具体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一旦对交易的内容有所质疑,数字签名认证中心便可以提供有关资料并进行与分析。这样,在交易过程中,买卖的双方或中介就不能对这些问题任意进行关于我国网络交易法律法规的探讨否认,从而大大加强了网络交易中的真实性与可靠性。近几年,在我国有些外贸机构和相关信息产业,已经开始建立这样的认证中心,但都是各自执行,模式与内容都不相一致,没有用法律来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这样在认证过程中有时会产生重复行为,不仅增加交易成本,也不利于网络交易的健康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一个规范的认证中心,用来解决网络交易中出现的身份信息认证问题。
2.形式与效力问题大家都知道,网络交易是买卖双方通过网络来进行的一种无形的交易,在这个交易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网络交易所制定的合同不是传统交易那种看得见、摸得着的。这样在合同的形式与效力上就会产生一些问题。我国以前通过相关的法律,规定了在经济交易中合同的形式,但那只是针对传统交易而言,并不适用于网络交易。面对这样的情况,国家在1999年的新《合同法》中对电子商务制定了一些新的法规,指出除了传统的书面方式以外,在具体的电子商务中,可以使用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来确立合同书。虽然,网络合同还没有做到具体、全面、完整,但与以前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与提高。今后,政府相关部门还要对网络交易法规进行不断的改革与修订,对网络交易的管理更加严谨规范。
3.货款与支付问题因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在交易过程中对于具体的票据支付与结算方面也存在着无纸化的特点。就我国目前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对这种数字签章的网络票据是不承认的,换句话说,网络交易过程中的支付方式和具体结算还没有得到相关法律的认可。这样一来,在交易过程中就很可能出现损害双方利益的现象。如阿里巴巴等比较大的网站,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果没有进行正常的支付与结算,就会直接导致其利益受损。那么,怎样才能避免这样的情况呢?我国的立法机关一方面要充分的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实际,另一方面也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使我国的网络交易朝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
4.税收问题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近年来,随着我国网络的普及与运用,网络交易迅速发展,很多企业与个人加入到这样一个特殊的交易方式当中,他们通过网络实现了利益的最大化。但值得一题的是,这样一个庞大的交易市场,因为其是无形的,我国法律目前对这方面的税收征管上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基于这样的状况,很多人将眼光放在了网络交易上。以大家最为常见的淘宝网、当当网为例,这些网站是由无数个相对独立的商家所组成,他们在网上卖商品,做得好的一年下来利润有几百万甚至上千万,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这样的商户却没有一个明确的征税规定,这样一来,一方面无法对它们进行统一管理,另一方面也大大制约了我国税收的征管,对个人、对国家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必须及时制定相关的网络交易税收制度,对网络交易的税收征管与手段进行明确的规定。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出现了问题,我们就能根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理,从而保证网络交易的合理性、合法性。
5.商务纠纷在传统的交易中,我们也经常会碰到一些商务纠纷,而网络交易因其不受地域限制,买卖双方无法面对面交流,在遇到商务纠纷时,就很难对其进行处理,很难妥善解决。而且,在网络交易中很多都是跨越国界的,这样一来,对其的处理与解决不但要通过我国的相应法律法规,还应该与国际上的规定相互适应,得到广泛认同,否则单纯根据我国法规进行判处,只能在我国范围内生效。因此,就这点来说,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行改革与完善。只有适应本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才能真正做到维护网络交易中所有人的权利与利益,将网络交易控制在安全合法的范围之内。网络交易的异地性和非直接性使网络交易中的商务纠纷不断增加,网络交易法规要根据这些交易特点,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虽然网络营销模式的发展速度惊人,并有与传统商品交易模式二分天下、甚至取而代之之势,但也应该看到,网络营销并非是万能的和没有瑕疵的,相反,网络营销也存在着致命的缺陷和短板,那就是网络交易过程中的商业诚信问题。可以说,商业诚信问题一直伴随着网络营销和电子商务的成长,如影随行地掣肘着网络营销的发展和机制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互联网泥沙俱有,网络诈骗损害了网络营销形象。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的互联网是一个包容无穷信息的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不同的是,这个空间具有隐蔽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靠性,这种特点使很多不良企业和商家找到了可乘之机,在互联网上借网络营销之名,行欺骗不法之事,或提供虚假销售信息,或低价诱导客户,从而达到骗取消费者钱财的目的。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网络营销形象,致使许多消费者对网络营销持谨慎戒备态度,从而影响了网络营销的市场秩序以及健康发展。
第二,网上销售的商品质量良莠不齐,低质产品充斥其中。许多企业和供应商为了达到销售目的,赚取经济利益,利用网络难于监管的漏洞,在网络低质商品信息,使网络成为低劣商品的集散地;而消费者买到这些低劣商品后,退货及投诉又比较困难,这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消费者的对网络购物的信心。
第三,网络营销的客户服务意识缺失。许多企业和商家热衷于通过网络营销的方式销售商品,但对售后服务却采取冷漠甚至是置之不理、逃避的态度,这让很多消费者“很受伤”。例如,很多商品在通过实体店或者传统营销模式售出之后,商品售卖方会给予消费者“三包”服务承诺,消费者遇到问题可以依据这样的承诺找到卖方协调解决。但在网络营销中,许多商家说一套做一套,或者就根本对类似的“三包”服务不予承诺,借以逃避责任。
2网络营销商业诚信缺失问题的原因分析
为什么在市场秩序越来越规范、消费者权益越来越受到保护的今天,网络营销还会存在上述诸多商业诚信问题,使很多消费者对网络销售的商品缺乏信心甚至忌惮呢?其实这和网络营销的一些有别于传统营销模式的固有特点有关。本文接下来试着探究一下网络营销的商业诚信缺乏问题的形成原因。
2.1网络营销市场监管难度较大,缺乏有效管理机制
互联网信息量大、鱼龙混杂,又属于一种虚拟性的空间,因此要有效地监管难度较大,必须要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从现实角度而言,目前我国对网络营销的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对网络营销企业和商家销售资质把关不严,基本信息备案、市场保护等工作力度不够,这都给一些不良企业和商家提供了可钻的空子;再者,因为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监管部门由于技术更新滞后等原因,不法商家可以通过一些新的技术平台和技术能力,绕开和逃避相应的监管,宣传和销售一些不法的、低劣的商品,甚至直接欺骗消费者。
2.2相关法律法规滞后,对一些违法网络营销界定模糊,缺乏执法依据
当今社会,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时效不是以年计,也不是以月计,准确说应该是以天计甚至时计,这就致使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随时都面临滞后的困局。我国早就颁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的法律规范,但这些法律法规仅仅从宏观上界定了互联网行为的相关规范,但面临新的技术、新的网络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力有不逮的尴尬。
2.3企业商家与消费者双向意识的淡薄,共同造就了网络营销的诚信困局
许多企业商家法律意识淡薄,认为通过网络拓展销售渠道,便捷而有效果。但他们没有真正意识到基于网络的销售和基于实体店、线下渠道的销售一样会受到市场法律法规和商业伦理的制约。正是这种认识的偏差和意识的淡薄,使企业和商家不惜铤而走险,利用网络营销的方式,伤害消费的权益。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由于很多人对网络营销认识不足,加之技术手段欠缺,容易走进不法商家布好的圈套;上当后又找不到有效维权的方式和手段,只好不了了之,这样反过来又纵容了不法企业和商家的不良行为。
3网络营销中确立商业诚信的方法
3.1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网络市场监管
首先,要根据信息技术发展的新形势,不断健全和完善网络营销的法律法规,对网络市场进行动态化管理,引导企业和商家依法营销、遵循市场规律开展市场活动;同时,网络营销监管部门要在既有的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积极针对网络营销技术更新快、市场变化快的特点,更新监督执法观念,创新监督技术手段,对网络营销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使网络营销企业和商家能够在阳光下进行市场运作,接受监管部门的约束和管理。网络营销在本质上属于市场商业行为的一种模式,因此,它必须接受相应主管部门的管辖。对企业或商家在网络上从事的市场营销活动,必须和管理传统的市场一样,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才能够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保证公平正义的竞争,从而维护消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3.2加强市场和商业道德宣传,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
对于企业和商家,要大力宣传弘扬市场道德和商业道德,鼓励他们诚信经营、合法经营,以正当的、法律许可的网络营销渠道和手段,通过网络策划、包装、销售,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价廉物美的商品,在服务群众、促进市场经济繁荣的基础上,使自身获取到正当的利益回报。要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尤其是网络宣传工具向企业商家普及网络营销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随时警醒,让他们在经营活动中不触及法律的红线和道德的底线。另外一方面,要对消费者进行消费维权普法,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保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犯。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辨别能力提高了,不良商家通过网络营销欺骗、伤害消费者的空间也就被压缩了。
4结语
关键词:信息网络存在问题法律法规法制化建设
信息社会的发展,使人们对信息的高速流通、共享和利用产生了强烈的社会需求,在这种需求的驱动下,信息技术,尤其是网络技术得到了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政务的推广,方便了政府与民众的信息沟通,提高了政府机构的办公效率和科学管理及决策水平;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有利于市场信息的广泛迅速传递、商业运作成本的降低、信息市场的繁荣,而且逐步改变了人们的购买习惯和生活方式;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的实现打破了人们利用信息资源、享受医疗服务的时空界限,将科研合作、医疗会诊推向了一个新的台阶。毋庸置疑,信息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然而,当人们感慨信息的无穷魅力时,也尴尬地发现信息环境中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尖锐,信息侵权、网络犯罪、信息市场不正当竞争等等不良现象屡有发生。为此,作为信息社会关系调节器的信息法受到了政府、学术界和产业界的广泛关注。迄今为止,已有不少学者认为由于信息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数字化、技术性和互交性等特征,单一的信息政策、法律调控已无法满足现代信息社会的需求,无法完成对一个极为复杂的具有高度组织性与有序性的信息系统整体,从横向结构到纵向结构,从单一层次到多位层次的管理和覆盖。因此,建构一个新型的国家信息政策法律体系显然是十分重要的。
1网络信息资源的含义及特点
1.1网络信息资源的含义网络信息资源(NetworkInformationResource)作为现代互联网带来的一个全新的名词,是一种和传统信息完全不同的概念。所谓网络信息资源,是指在信息内涵的基础上,采取电子数据形式纪录,多媒体形式(图像、文字、声音、动画等)表达储存在光磁等非印刷质载体中,并通过网络通信、计算机或终端等方式再现信息资源的总和。随着因特网的迅速普及与发展,网络信息资源主要指在因特网中的信息集合,但并非包括所有的因特网信息,而是指能满足人们信息需求的那一部分。
1.2网络信息资源的特点网络信息资源具有信息资源的一般特征,即可共享、可再生、可有效减少环境和资源的破坏等特点。但是网络信息资源的依撑平台是建立在网络通信、计算机终端上这就决定了它又具有优于其它信息资源的五大新特点数字性。网络环境下模拟信息转化为数字信息,信息以计算机可识别的方式(0或1)储存于网络的某一节点上,并可以在任何需要的时候通过四通八达的全球网络传向任一合法的网络终端用户。b.动态性。因特网上的信息地址、链结、内容处于经常性的变化当中,任何网站资源短时间内都有建立、更新、更换地址或消失的可能,这就使得网络信息资源瞬息万变。c.丰富性。内容上,网络信息资源包罗万象,覆盖不同学科、不同领域、不同地域、不同语言的信息资源;形式上,是多媒体、多语种、多类型信息的混合体,信息组织非线性化,超文本、超媒体信息逐渐成为主要方式。d.交互性。网络信息资源自由度和随意性大,操作性强,信息交流是双向的、互动的,网站之间可以通过相应链结,进行及时的信息交换和共享,用户可以主动到网上检索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向互联网输送信息,或通过电子信箱交流信息,真正实现了网上信息的“推—拉”过程。e.低费用性。和非网络信息相比,绝大部分网络信息资源可以免费获得,大大地节约了人力和财力,在满足用户同样需求的情况下,成本费用低,是网络信息资源得天独厚的优势。
1.3警惕网络信息资源的劣势给人类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信息泛滥与信息污染造成“信息匮乏”和“信息过剩”的局面,劣质信息、有害信息比重加大。因特网是无人管辖的“网中之网”,信息的有很大的自由度和随意性,缺乏必要的过滤、质量控制和管理机制,造成网络信息资源良莠不齐;同时,网络信息新陈代谢加快,导致信息过剩、贬值,使得大量网上信息成为信息垃圾,对信息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影响了人们对网上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2我国信息网络秩序法制化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我国信息网络秩序法制化的现状目前,我国信息网络的基本立法方面,除了2001年新修改的版权法涉及了网络环境的版权保护问题外,其他领域的基本立法都不到位,只有少部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其中,行政法规主要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保护办法》等;部门规章主要有邮电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公安部的《关于加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公众媒体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上述规定的内容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市场准入、网络监督、信息安全、电子商务、网络著作权等方面。为了整顿目前比较混乱的上网经营场所(如网吧等),2002年信息产业部门等几家机构共同制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据悉作为基本法律的《电信法》也正在紧张的制定之中,不日即将正式颁布。
2.2我国信息网络秩序法制化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五个方面:a.重网络技术等硬件的发展,轻网络法治化的观念比较严重。目前仍有很多人认为,只要大力发展信息网络技术,就可以保障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b.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不明确,存在错误认识。一方面,认为信息网络的全球性和技术性特征决定了信息网络立法具有全球的普遍性,因此,简单移植他国或国际立法就可以了;另一方面,认为我国现在信息网络还不够发达,立法条件还不够成熟,应等待时机成熟后进行立法。c.立法的层次低,缺乏权威性。在立法体系上,着重从传统的行政法规的角度保护网络安全,但缺乏管理性和技术性内容。必须建立一个以基本法律为主,其它法律、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专业性法律体系。d.立法缺乏系统性,立法冲突或不协调的现象严重。部门立法的立足点多限于某一特定问题,视野受到很大限制。因此,法律法规的内容重复或者缺空,内容重复表现在相同规定在两个法律法规中出现,而内容缺空则表现为若干主要问题在法律中没有明显规定,这使得执行起来存在很大的困难。e.立法缺位现象严重。目前,在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工商管理、信息网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网络中的纠纷管辖与法律适用、电子证据、电子支付等等都存在立法缺位。总的来看,我国目前关于信息网络立法的理论严重滞后,在信息网络立法的基本原则问题上还存在认识不足,立法状况远远不能适应信息网络健康快速发展的客观要求。
2.3我国信息网络法制化建设的必要性网络法制化是保障信息网络有序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网络技术为人类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信息交流环境,但是,网络的特征也使得网络行为有着不同于现实社会活动的特点。因此,基于现实社会活动的特点而建立起来的现行的法律规范无法有效地适用于网络环境。网络环境的特殊性需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网络法律进行调整,否则,信息网络就不会和谐有序地发展。因此,信息网络法制化是保障网络有序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全球信息交流范围的扩大,国内信息活动、信息产业的蓬勃兴起和知识经济迅猛发展使我国信息化进程加快,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作案的工具和空间,主要表现为网络盗窃、侵犯隐私权、侵犯知识产权、网络诈骗、数字故意破坏、损害公序良俗、网络洗钱、非法垄断技术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加快信息网络法制化建设,依法规范网络秩序,保护社会公众正当权益,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当今社会网络正日益成为人们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网络需要有效的法律规范以防止各种纠纷发生,并为各种纠纷的解决提供依据。由于目前没有明确的网络法律规范对人们的权利义务行为作恰当界定,各种网络纠纷不断发生,这种状况已经成为制约网络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要防范和解决各种网络纠纷,使其健康发展,就必须运用法律手段对其加以规范。信息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是一种全球的资源共享系统,在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今天,网络已成为全球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竞争最激烈的领域。然而,信息网络又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推动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会被用作危害社会的工具。一些人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时西方国家开始凭借其经济上技术上的优势在信息网络中极力推行政治标准与价值观。因此,依法对网络空间行使管辖权,已成为体现国家的重要方式。尽管世界各国的社会制度、经济实力、发展网络先后不同,但在实现信息网络秩序法制化,依法规范网络秩序,维护本国的和社会价值,促进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方面却是一致的。因此,建立理想的网络信息法律保护体系已迫在眉睫。由于网络的互交性、世界性,网络立法必须与国际网络立法互通、互融,达到国际化。
3实现信息网络法制化的原则及对策
在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的今天,要实现我国的跨世纪战略目标,就必须抓住机遇,迅速发展我国信息网络。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健全的网络法制体系。因此,就必须把信息网络立法提高到国家战略全局的高度来认识,把信息网络法制化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扫除我国信息网络发展的现行法律障碍。
3.1实现信息网络法制化的基本原则在我国进行信息网络立法,必须遵循如下四项基本原则:
3.1.1安全原则,是指信息网络立法应充分考虑信息网络安全的问题。安全原则要求信息在网络传输、存储、交换等整个过程不被丢失、泄露、窃听、拦截、改变等,要求网络和信息应保持可靠性、可用性、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和不可抵赖性。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和技术性使得网络中的信息和信息系统极易受到攻击,信息安全是社会公众选择利用网络的重要因素。因此,信息网络立法应坚持安全原则。
3.1.2鼓励与引导原则,是指信息网络立法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利用信息网络进行信息交流和电子商务活动,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信息网络是个新生事物,还很不成熟,需要通过法律加以鼓励引导,通过立法鼓励引导和促进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是各国信息网络立法的基本原则。
3.1.3开放中立原则,是指信息网络立法对所涉及的有关范畴应保持开放中立的立场。因为,网络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日新月异,那些建立在某一特定技术基础上的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数据电文、对称密钥加密、非对称密钥加密等范畴很快就会过时。如果立法的基础范畴依附于某一特定的技术形态,那么建立在先前某一特定技术基础之上的法律范畴就不适应新技术条件下网络发展的需要。如果不断修改法律适应新形势的话,就必将失去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因此,要求立法必须适应信息网络的技术性和快速发展的特点,并保持一定的灵活性,以便使信息网络立法能适应信息网络的不断发展。
3.1.4协调性原则,是指信息网络立法既要与现行的国内立法相互协调,又要与国际立法相互协调,同时还要协调好信息网络中出现的各种新的利益关系。虽然网络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行为方式,但并没有改变现行法律所依赖的基础。因此,网络立法要与现行的法律相协调。网络的全球性和技术性特征,说明信息网络立法有一定的客观同一性,这种同一性要求各国信息网络立法尽量与国际立法相协调,避免过分强调立法国家的权利性和所谓的国情而阻碍信息网络的发展。
3.2实现信息网络法制化的对策
3.2.1坚持正确的立法思想。信息网络的开放性和技术特征,使得信息网络立法具有全球的普遍性特点。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立法质量上与发达国家相抗衡。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自1978年在佛罗里达州通过第一个计算机犯罪法以来,1998年11月克林顿又签署了经国会通过的《数字著作权法》,1999年4月弗吉尼亚州政府签署了第一个有关互联网的法律。瑞典在1973年颁布了《数据法》,英国在1985年颁布了《版权(计算机软件)修改法》。1998年新加坡通过了《滥用电脑(修正)法案》,增加了3项新罪名(未经授权进入系统,干扰阻碍合法使用,擅自透漏密码非法使用)规定对信息犯罪可判长达20年徒刑和20万新元的罚款。澳大利亚、匈牙利、菲律宾、韩国等30多个国家也都制定了有关计算机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我们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建立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信息网络健康发展要求的信息网络法律体系。超级秘书网
3.2.2在立法体系上,避免多头立法,减少部门立法。要采用听证会制度,扩大信息网络立法信息的交流,不但使政策探讨设计阶段充分民主化,让利益相关的人员充分地参与政策设计和讨论,充分咨询专家意见,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对现有的国内外信息法律法规进行汇总整理,并通过实际数据分析比较,找出规律和结论。建立“中国信息法规数据库”,其结构可分为如下七种:a.法律法规标题。按信息法律法规的全程录入,此字段可确定数据库记录的唯一性。b.机关。特定的信息法规制定机构有其关注的特定领域,同一个机构的信息法规总存在一些共性和规律,这正是信息法规学术研究及具体法规制定时所要讨论的。c.法律法规类型。不同类型的信息法律法规,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其法律效力和地位有较大差别。设立此字段,就是便于解释信息法规的这一特性以及不同类型新型法规之间的比较分析。d.时间。我国信息法规的生效时间往往在时间之后,我们以信息法规时间为准。e.适用范围。设置此字段,是为了便于使用者区分国家法规和不同省市的地方法规并对他们进行比较研究。f.关键词。为了全面标示信息法规的内容,便于基于信息法规内容的检索和数据分析,必须设置三个关键词段,分别用“关键词1”、“关键词2”、“关键词3”指示。g.摘要。为了更深入的解释信息法律法规,帮助使用者了解法规内容,必须设置此字段。这就使立法机关可以避开制度等级直接接触信息源。只有这样,才符合信息网络发展的客观规律,才能促进和保障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
总之,必须严格遵循信息网络法制建设的原则,制定一系列的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法规,并在立法过程中注意我国信息网络的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确保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毛天媛.网络信息交流的法律调控.情报杂志,2004;(2)
2朱芒.行政处罚听政制度的功能.法学研究,2003;(5)
3孙潮.立法过程中的信息问题初探.政治与法律,2003;(4)
4付长友.信息的“爆炸”与“收敛”.现代情报,2004;(2)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问题;对策
高校学生作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其自身综合素质会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发展步伐,为了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步伐,构建和谐、稳定社会,在传授高校学生文化知识的同时,还需要培养其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各种不健康信息充斥着网络,使得高校学生的人生价值取向发生偏差,并且在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解决,导致高校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高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1互联网时代高校学生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
1.1不尊重别人隐私:互联网属于一个虚拟世界,很难对用户的身份进行正确识别,所以部分高校学生在网络中便会肆无忌惮,做一些生活中不敢实施的行为。部分大学生出于报复、嫉妒等不健康信息,便会利用网络将他人的私人信息、照片、日记等进行泄露,不尊重别人的隐私,甚至出现人肉搜索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及工作。
1.2侵害他人名誉:网络具有传递信息快、传播范围广的特点,为人们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的社交平台,所以,在网络上便会经常出现具有争议性的话题,很多大学生在参与话题讨论时,缺乏理性,跟风现象严重,在没有搞清事情原委时,便不分青红皂白的参与到舆论大军中,进行语言批判,甚至恶意攻击,对他人的声誉造成了严重侵害[1]。
1.3侵犯他人财产权益:虽然网络具有虚拟性,但是虚拟物质也是有物质价值的,比如QQ账号、游戏装备等,这些都是可以在现实世界中进行转卖的。部分高校学生为了谋取利益,便会利用自身所掌握的网络技术偷盗他人账号,甚至直接截取他人银行卡密码,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甚至有些高校学生参与到网络诈骗活动中,触犯法律红线。
1.4网络侵权现象严重:网络侵权现象是当前高校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重要表现,常见行为包括下载盗版音乐、电影、图书等,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著作权等合法权益,并且大对数高校学生都是明知故犯,严重影响了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除此之外,未经开发者授权便将其作品到网络上供别人下载,也严重影响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互联网时代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中存在的问题
2.1高校学生自身法律意识不强:高校学生正确的人生价值观还没有完全形成,并且大学生的好奇心较强,对一切都充满新鲜感,无法自觉抵制各种不良网络信息的诱惑,分辨是非能力较差,面对复杂、多样的网络信息,容易受到其中不良信息的影响,造成法律意识缺失,逐渐走向犯罪的深渊。同时,高校学生面对学习、就业问题,身体和心理压力都是比较大的,很容易出现急功近利现象,情绪比较焦躁,对法律法规产生抵触心理,法律意识淡薄[2]。
2.2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当前我国网络法律法规建设力度不足,存在很多法律漏洞,无法对网络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这就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并且,因为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无法对网络犯罪现象进行有效制裁,使得网络犯罪行为居高不下。较高的网络犯罪行为,对大学生的人生价值观念造成了严重影响,不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2.3社会环境比较复杂: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越来元开放,逐渐形成了多元化的思想模式,不同形式的思想在网络上发生碰撞,容易对高校学生的思想造成影响,造成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同时,高校学生对社会了解较少,社会经验不足,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和网络环境,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容易走进思想误区,法律意识有待提高[3]。
2.4学校法制教育力度不足:当前高校法制教育力度不足,法律知识在众多学科中所占比例较少,法律课时较少,难以对学生进行系统性、全面性的法制教育,学生难以做到对法律的真正了解。同时,学校的法制教育,还仅仅停留在守法教育的阶段,也就是说法制教育注重条文教育和案例教育,无法形成提高学生法律水平的综合素质教育,学校法制教育工作仅仅停留在表面。
3互联网时代高校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有效对策
3.1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大学生的日常生活、学习都与网络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手机更是成为大学生获取外界信息的重要工具,网络技术在带给高校学生方便的同时,还会存在众多的网络陷阱,容易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所以,高校学生应该要时刻提高警惕,加强对网络法律知识的学习,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在利用网络获取外界信息的时候,要尊重别人的隐私和劳动成果,不随意传播他人言论。并且,需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保护自身权益免受侵害[4]。
3.2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维护网络环境的安全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条文,当前我国的网络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多漏洞,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约束作用,所以要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加快网络法制化建设。虽然网络环境是虚拟的,但是仍然能够对人们的人身财务造成威胁,关于切身利益与权利,所以有必要对网络进行更严格的法律管制。通过使用法律手段严格对网络行为进行规范与监督,一旦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决不可饶恕。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能够使高校学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提高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规范化、法制化的网络环境。
3.3加社会正气引领:要增强网络主旋律,正面信息引导的主动性,需要高校工作者在网络上及时、全面、客观地各类健康的法治思想教育信息,制止各种不良信息在网上的传播、泛滥,帮助学生逐步树立起正确的三观。同时还可以借助声、光、电等多种现代教育手段正面信息,生动形象地将时代的、先进的、倡导的法律意识渗透在信息中,增强正面信息的吸引力,优化网络法律意识教育的效果。
3.4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力度:学校不仅仅要传授学生科学文化知识,还需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所以要充分发挥出学校的阵地优势,加强法制教育力度,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高校应该科学安排各个学科,增加法律课程课时,并结合辩论赛、知识竞赛等各种活动形式,帮助学生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使学生真正了解法律、懂得法律。同时,在进行法律授课的时候,要时刻关注学生的学习进程,多讲解一些违法案例,帮助大学生提高违法犯罪行为的认识。结束语:在网络信息技术快速的发展背景下,网络环境变得越来越复杂,网络犯罪事件发生概率居高不下,加强对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变得越来越重要,已经成为高校教育中的重要工作。针对高校学生网络法律意识淡薄现象,可以通过提升大学生自身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网络法律法规,加社会正气引领,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力度等方法,对高校学生的法律意识进行培养,使大学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帮助大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作者:罗燕妮 单位:广东东软学院
参考文献:
[1]刘小艳.大学生网络行为法律规范现状及教育对策研究[D].西安科技大学,2012.
[2]吴书华.大学生网络责任意识培养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兰州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