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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县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不少乡(镇)村建设秩序混乱、居民住房你圈我占毫无章法可言,导致巷道窄狭,通行困难;邻里之间因为占地、排水、采光等引发了矛盾纠纷,甚至形成恶性刑事案件;特别是重要公路边部分乡(镇)村房屋进入道路建筑红线控制区进行建设,既影响村容村貌,又直接危及居民住户的安全。因此,强化管理、加强监督,全面开展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迫在眉睫。城建、土地部门以及各乡镇和村委,都要立即行动起来,以《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沁县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乡(镇)村总体规划为尺度,逐步使我县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使得乡村经济的大发展,村容村貌大变样。
二、规划先行,建管并重,开创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首先,要搞好乡村规划。当前,县《城乡一体化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有5镇、3乡和104个村的建设总体规划通过了资质部门评审,乡村规划基本有章可循。各乡(镇)村有建设规划的,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暂时没有建设规划的,要迅速依据《县城乡一体化实施意见》的要求,确立本乡(镇)村规划建框架设和思路。
其次,要规范审批。国土、城建是开展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两支重要队伍,两个单位密切配合,并肩作战。所有建设项目都要先规划后建设,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先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审查,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审查通过后,报县城建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新征用地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户)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土地管理部门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建局接到转用地手续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要强化管理。城乡建设部门要着重抓好对各乡(镇)政府驻地村以及沿国道、省道、乡道两侧建设的管理。投资100万元以下工程,由各乡(镇)按相关规定组织议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程,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按法定程序到长治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投标;乡镇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开发性住房、生产经营性建房的建设工程以及村民自建四层(含四层)以上住宅,均须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第四,要严厉打击。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由县政府责成有关司法部门予以严厉打击。
三、加强领导、多管齐下,确保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一、工作完成情况:
截止二五年底,路政科上路巡查43450公里,查处各类路政事案420起,查处率、结案率均达到98.5%以上。清理路障4500m3,拆除违法建筑240m2/15处、非公路标牌92块,收回路赔费50余万元,配合市稽查支队查处超限车辆80台次。
二、工作措施:
1、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改善服务,加强沟通。
为进一步提高分局全体路政人员业务素质及综合业务技能,路政科在分局领导的关怀和支持下,上半年有针对性地对《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廉洁自律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集中学习,并进行了相关业务知识考试;配合市局路政科有针对性地对大部分路政人员进行了各项军事化培训及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各项培训与学习,切实提高了全体路政人员的为民服务意识,进一步树立了良好的路政执法形象。执行公务,做到着装整齐、持证挂牌上岗,严格按《公路路政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度规定办理事案,并做到取证完善、文书齐全;日常工作,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在执法过程中做到文明执法、有情执法;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收费标准上墙制度;完善落实文明服务承诺制度;进一步加强路政人员“强化五项意识、争创五个模范”活动,实行了“青年文明号”信用卡和服务监督卡制度,有效地促进了服务行为的规范,保证了服务质量的提高。
2、健全制度,落实到位;责任明确,严于管理。
今年我局在不断总结以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不断调整各项路政管理办法,先后制定和完善了《路政目标考核办法》、《路政科考勤规定》、《公路站管理考核办法》等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科长、巡查队长、统计员、路政员各自的岗位职责,并做到责任到人。在处理路政事案时,严格按各自的职责、权限办案,并做到文书整理齐全,取证完善。严格按《山东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收费规定》及《公路法》规定收取路赔费及罚款,切实杜绝了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的发生。自觉履行票据的领取、使用及缴销手续,杜绝了公款私存及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3、加大宣传力度,加强部门协调,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为进一步加强“路政管理宣传月”活动,分局专门成立以分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为正副组长,路政科长、政工科长及全体路政人员为成员的活动小组,通过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并制作电视专题片,对整个宣传活动、路容路貌、路政执法队伍建设等进行电视宣传,并连续十天在xx电视播放;印制了五千余份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材料,在分局路政大厅、乡镇驻地、集市贸易及公路沿线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散发;在此基础上,继续加强与乡镇政府、派出所、交警事故处理部门的联系,进一步稳固与土管、城建部门的联合审批制度,同时积极同市稽查支队取得联系,共同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了专项治理。通过以上工作,较好地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执法氛围。
4、加强麦收期间的打场晒粮治理工作,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为做好禁止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工作,营造良好的路域环境,分局路政科抓住麦收前的有利时机,积极组织人员,利用广播及宣传车的方式,深入到公路沿线乡镇、村庄及人口集中的地方进行专项宣传,使公路沿线的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危害性和危险性,从而基本上杜绝了打场晒粮现象的发生。
5、加大路域治理力度,确保全国公路大检查活动中取得好的成绩。
为加大路域治理力度,确保干线公路畅、洁、绿、美的路域环境,2005年xx县人民政府加大了整个路域环境的整治力度,分局路政科积极配合沿线乡镇政府,加大整治成果,并在具体的工作中,充分发挥好牵头协调作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效果非常显著;并在此基础上,分局通过县政府以红头文件的方式通过了《省道xx段管理办法》及xx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及城乡道路两侧违法违章建筑查处治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的通知》的文件,为分局路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6、结合全国公路大检查的有利时机,分局路政科按照市局标准要求,组织路政相关人员对各类路政内业资料及时进行了整理归档,使各项内业资料达到齐全、完整、规范。各种报表及文书资料上报及时、数字准确,无任何漏报和延误现象;事案处理做到规范标准,归档及时。
7、加强非公路标志牌的清理整顿工作,按照省、市局工作部署,我局积极落实各项清理整顿工作,成立了有分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清理整顿小组,通过电视及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整顿效果。
8、加强行风、廉政建设,杜绝公路三乱行为发生。
全体路政人员牢牢树立“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大力建设服务型行业;将行风建设落到实处,坚决杜绝了公路三乱现象的发生。
三、2006年工作任务目标
2006年,xx分局路政大队将继续以创建文明行业统领各项工作,根据市局及分局2006年经济考核管理办法开展各项工作。
1、继续加强队伍建设,从思想上、作风上、业务上全面提高队伍素质。
2、继续深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以此来提升路政扶品味和文明形象,保持好“省级青年文明号”。
3、继续为济青南线高速路建设做好服务,在确保路产路权不受侵害的前提下,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关键词: 城市道路 交通设施 管理现状 管理体制
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重要保障。城市道路交通设施按功能可分为三类:交通管理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服务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物理隔离装置、交通信号控制设备、交通违法监控抓拍设备等。交通安全设施包括:防撞护栏及防撞柱、防眩装置、视线诱导设施、颠簸路面(减速带)、公路反光镜等。交通服务设施包括:停车场、加油站、紧急电话等。
一、交通设施的作用及分类
交通设施的作用在于组织、管理、指导交通的运行,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驾驶人员提供运行路线的环境条件,指示在具体情况下对运行操纵状态的限制,以保障交通安全通畅迅速地行驶。交通设施包括两类:一类为交通安全设施,即以工程手段保障交通安全,疏导车流人流的设施或设备;另一类称为交通管理设施,用以体现交通管理规章,控制行车、行人的设施。
(一)交通管理设施。
1.交通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示标志、指路标志及起辅助说明作用的辅助标志,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合理设置,目的是为实现交通畅通和行车、行人安全服务。2.交通标线主要采用路面标线形式,是最主要的一种用以表示各种车辆行驶的车道线、人行横道、停车地带,以及组织运行车流、禁止警告等内容。3.本工程在主干道与主干道的交叉口、主干道与次干道的交叉口、次干道与次干道的交叉口处使用交通信号灯管理车辆运行。于支路交叉口处采用交通标志标线管理车辆运行。4.在车道侧设立柱安装横臂或制线弯管,将信号灯伸入车道内,即悬臂式信号灯,信号式样使用横列式及竖列均可。管理行人横过道路用的信号灯采用单柱式,灯箱装置于柱顶或柱侧。
(二)交通安全设施。
1.行人安全设施,采用立道牙及护栏,并设置无障碍交通设施,如人行道上应设有盲人通道,轮椅坡道。2.车辆安全设施,采用交通岛,根据对各方向机动车及非机动车行驶路线的设计。在渠化交通路口的必要位置设置,采取路面标志线涂绘表示。
二、我国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现状
(一)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现状。
1.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现状。1986年10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明确规定,由公安部统一起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对全国城乡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指挥、维护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和车辆检验、驾驶员考核与发牌发证、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设置与管理等。2.标准及制度建设现状。我国已制定了部分基础性的交通管理设施标准和一些其他交通管理设施的技术标准。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03)、《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GB14886-2006)、《锥形交通路标》(GA/T415-2003)、《道路交通防撞墩》(GA/T416-2003)等,建立了城市交通综合协调机制。在新建、改建道路时做到了交通管理设施与道路基础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使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道路建、管脱节的局面。公安、城建、规划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密配合,整体作战,认真落实各项措施。
(二)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存在问题。
1.尚存在体制不顺,多头管理道路交通设施的现象。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前,地方政府往往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维护权属,并延续下来,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了维护交通安全畅通是公安交管部门的基本任务,迫使公安机关有主动参与交通设施建设与维护的动力,势必造成多头管理的客观现实,地方政府往往会以文件的方式,重新明确交管部门在道路设计、建设、管理、维护方面的审核、监督权,客观上造成多了一个部门参与道路设计、建设、管理、维护的现实。2.道路建设维护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脱节。《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但是,道路交通管理的其他职责,如管理道路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等方面则归属交通部门或市政建设部门。道路交通管理由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或市政建设部门分别管理存在机制上的弊端,容易出现推诿现象。例如,对危险路段和黑点的整治就存在不易调和的体制性隔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时,较之交通部门或市政建设部门易于发现道路危险路段和黑点,但因没有相应的整治职责,只能通过政府协调,或者与交通部门或市政建设部门沟通,整治危险路段和黑点,极易造成道路建设维护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脱节的现实状况。
三、城市交通设施管理体制探讨
(一)应建立以交通管理部门、城市建设部门为主导的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体系。将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与道路交通管理相统一,建立由城建部门或交通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的一体化管理模式。通过制定统一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体系,科学规划、设计和管理道路交通,研制并实施较为系统的交通安全体系。另外,完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管理道路交通设施工作的程序,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构职能,合理确定跨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乡村公路的现状
到2008年底,全乡公路总里程达XXX公里。按行政等级分:乡道XXX公里,村道XX公里;按技术等级分:三级路XX公里,四级路XX公里,等外路XX公里;按路面类型分:水泥路面XXX公里,沥青路面XXX公里,砂石等路面XX公里。
在建设乡村公路的同时,近两年全乡先后新建了XX个农村客运站,XX个候车亭、招呼站,并随着路面状况的不断改善,农村客运班线也在不断增加。目前,通公路的行政村已达XX个,开通班车的行政村达XX个,运行客车XX台,行政村通班车率达到了XX%。一个以城区为中心,乡镇为节点,连接城镇、辐射乡村、方便快捷的农村道路客货运网络正在形成。
二、近年来我乡村公路建设的主要做法
我乡村公路建设所以能够取得较好成绩,主要是因为:
1、认真抓好乡村道路的规划布局。根据我乡国民经济发展现状、农村公路基本情况、交通运输需求情况,综合考虑了城镇布局、人文地理、运输结构、财力状况等因素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县交通局早在XXX年就编制了《XXX年至XXX年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并报经XX政府批复同意。
2、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在乡村道路建设中,重点争取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支持:一是项目支持,将尽可能多的乡村公路列入中央或省建设计划;二是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政府对我市乡村公路建设的投入;三是税费政策支持;四是“一事一议”政策支持,动员群众出资出劳。
3、大力筹措乡村公路建设资金。乡村公路中央和省政府每公里补助XX万元,每公里缺口资金约XX万元。对此,交通部门采取了“政府扶持、乡镇配套、社会赞助、群众捐资”的方式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
4、严格工程质量监督。一是强化政府监督。每个县区都成立了交通质量监督站,对乡村公路建设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定期进行质量巡查;二是强化专业监理。各县区通过招标确定监理单位,每镇安排一名驻地监理人员;三是强化群众监督。鼓励行政村成立“村村通”建设理事会,管理群众的捐资,对工程实施现场监督。
5、建立了乡村公路的管养体制。在“村村通”工程建设的同时,市交通部门积极探索建立新的管养体制。一是加强机构建设。按照XXX对农村公路的要求,督促各乡镇成立农村公路管理站;二是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了业务培训;三是做好典型引导,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乡村公路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XX乡村公路建设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乡村公路建设配套资金压力依然很大。列入计划的XXX多公里乡村公路,资金需求XXX,配套资金就需要XXX。目前,各级配套资金都存在缺口。去年,乡村公路水泥路平均每公里造价大约XXX万元左右,每公里缺口资金约XXX万元。今年以来,水泥、石子、砂以及人员工资都大幅度上涨,最高涨幅达到了XXX%。目前每公里需要XX~XX万元,这进一步加剧了资金的缺口。且越往后建设的乡村公路,大多是偏远的乡村,道路基础条件较差,有的还需要加宽路基,这更增加了造价。
2、乡村公路工程质量不容忽视。尽管各级政府和交通部门加大了对乡村公路建设监督的力度,但少数路段在施工过程中仍存在一些质量问题。县交通局在一次质量巡查中,发现有XXX条水泥路强度指标偏低。
3、部分乡村公路存在安全隐患。我乡公路大部分是在乡村老路的基础上修建而成,因为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工程量,节约不少资金,但老路的线形有的并不能满足公路的设计要求,这样修好的公路往往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有的乡村公路缺乏相应的路标、里程碑、指路名称、线路标志等设施,急转弯、危险路段缺少相应的警告标志,乡村公路本来路面就窄,加之配套设施及安全标志缺乏,车况杂乱,车型复杂,实行的又是混合交通,易导致交通事故。
4、乡村公路管理以及养护水平亟待提高。乡村公路的养护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资金有限,二是缺少技术人员。乡村公路的管理还存在一些空白,有的超载超限车辆走大路怕被查,就借着熟悉地形的优势,走乡村公路,超越了乡村公路的承载能力。对此,管理部门鞭长莫及,老百姓没办法,有的就在村口设置限高、限宽的路障,超载超限车辆是进不来了,可乡村公路的通行能力也受到了削弱。
5、乡村公路运输市场亟待规范。农村运输市场存在较多的问题是货车载客、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车载客营运、客货混装等违章行为,客运车辆运行线路和班次难以固定,无规范的客运站点,给村民出行也带来诸多不便,造成农村运输市场无序。
四、对乡村公路建设的几点建议
乡村公路对于沟通城乡联系、方便农民出行、促进乡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民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市乡村公路建设和管理必须在更高的起点上谋划未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乡村公路建设
在乡村公路建设中,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一切从实际出发,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坚持做到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扶贫开发、资源开发、水利建设、旅游和小城镇建设相结合,提高对乡村公路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生态环境,提高乡村公路等级。建设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合理、实用、符合发展、省钱省力的原则,尽力避免农村公路建设的重复和紊乱,更要禁止农村公路建设不切实际、贪大求洋和建而无用。
(二)进一步优化乡村公路的设计
在乡村公路的设计中,要注重考虑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注重提高公路的通行能力。目前乡村公路的宽度一般在3.5米,如果路肩不处理好,就会影响车辆交会,影响通行能力。对此我们建议,在公路两边各建至少不少于75厘米的路肩,使乡村公路的宽度达到5米左右。如果暂时没有能力加宽的话,也要在一定距离内建立会车台。二是注重改进路网结构。要综合考虑建设路段在整个路网中的疏密度,加大延伸和覆盖,建设路段应尽可能在村镇间形成网络,减少断头路,尽量通过人口稠密地区,将分散居住的村民集中或吸引到公路边来,使其最大限度满足农民的交通需要,尽可能减少公路用地,避免占用耕地和民居,少破坏森林植被,尽量不破坏良好的农村环境。不断完善全市公路网络体系,尽可能使乡村公路与国省道干线公路相衔接。三是注重加强安全性。要增加乡村公路的警告标志,在与国道、省道连接时,要增设减速板等安全设施。四是注重合理布局乡村客运站。乡村客运站的布局受到土地规划等诸多方面的政策限制,需要为其建设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尤其要解决客运站的用地问题,为农民乘车提供便利。
(三)加大筹资力度,保障乡村公路建设
要解决乡村公路建设资金短缺的问题,必须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多渠道多途径筹资。一是要多渠道多途径地向上级部门争取乡村公路建设资金,抓住新农村建设的机遇,积极向上争取新农村建设资金、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生态环境建设资金等;同时,上级下拨的建设资金应及时拨付到位。二是充分调动农民修路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农民认识到建设乡村公路是自己的事,主动参与,积极参与。三是加大融资力度,大力筹措乡村公路建设资金。要采取“财政挤一点,交通补一点,政策扶一点,银行贷一点,社会捐一点,农民出一点”的措施,筹集配套资金。四是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在外创业成功人士为家乡公路建设出资出力。
(四)健全机制,加强乡村公路的管护
良好的管护机制,是确保乡村公路畅通的前提,是发挥乡村公路效益的基础。一要建立健全乡村公路管护机构。乡村公路管理站要给正式编制,要有专人负责。二要建立乡村公路自治养护的长效管养机制,保证乡村公路有人管有人养。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可实行村民委员会和村民集体管护;或由县、乡、村筹集专项资金,实行委托管护、个人承包养护;或交有组织有技术有能力有经验有条件的县养路部门统一管护。三要加强监管,严格考评。
为解决养护资金的来源,一方面可利用公路控制用地和路肩边坡进行经济果林种植收益,另一方面争取国家政策,将乡村公路养护经费纳入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征收项目落实。同时,按照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精神,逐步将一些路况好,对农村区域性经济具有较大推动和促进作用的乡村公路纳入县道养护,减轻农民对乡村公路养护负担,使农民真正能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国家提供的交通服务。
(五)严把乡村公路工程质量关,真正造福一方百姓
把好乡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关,关键在于:一是要完善准入机制。对施工路段要公开招标,选择信誉好,人员素质高的施工队。信誉好、素质高的施工队才能有造福为民的责任心,才能严格按照等级要求和设计图纸来施工,才能修出高质量的乡村公路。二是要健全监督机制。乡镇和村委会要选出代表,监督施工进程和施工质量,严把质量关。让村民自己来监督为自己修建的公路,他们的责任心一定很高。三是要健全评价机制和问责机制。对基层政府和管理部门,不能单纯以上了多少项目、修了多少油路、水泥路来看政绩,要看它的质量和效益。要建立长久的乡村公路问责机制,一定时期内出了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等机动车辆日益成为与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重要交通工具。尽管我国的汽车拥有总量占世界汽车总量的比例很低,汽车人均拥有量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是,受路况、车况差等客观条件及人们交通守法意识淡薄等主观因素影响,我国汽车交通事故的数量和损害后果却并不低。2001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为76万件,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0.6万人死亡,54.9万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9亿元。大量的交通事故及其严重的损害后果,客观上使交通事故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理变得更加迫切。尤其在事后处理上,尽管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驾驶执照、拘留等)和追究刑事责任作了详尽规定,但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还很不完善,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在解决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方面难以操作,更让受害人难以了解民事赔偿的具体内容、程序、是否公平等,维护自身权益。
我国现行法律对汽车交通事故中民事责任承担的规定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是《民法通则》等基本法律;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三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1992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四川省公安厅的《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等。四是公安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的通知(批复)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但是,上述规范性文件对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规定很不完善,主要体现在:
第一,没有考虑到汽车营运中的优势地位和汽车以外的非机动车、行人的弱势地位。汽车与其他交通工具如自行车相比,在其结构和操作上都比较复杂,在营运中表现出更大的危险性。法律应当赋予汽车所有人、使用人较非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和行人等更多的注意义务,承担更大的风险责任。但是,现行法律却将汽车交通事故与其他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作出共同性规定,没有充分反映出汽车这种交通工具的危险性和处理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时对非机动车、行人的特殊保护。
第二、立法矛盾突出:全国性立法之间存在矛盾。按照民法学界的一般观点,《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包括汽车等机动车辆,汽车交通事故应当属于严格责任的范畴。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包括汽车交通事故)是“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特别法及事故处理机关将汽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视为过错责任。
第三,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一是由各省级公安、民政部门每年规定损害赔偿标准,执行时间为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导致同年同地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不一致,不利于对同类受害人的公平保护。二是受害人为城镇人员的赔偿标准远远高于农村人员,不符合部分地区农村人员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人员年均收入的实际,缺乏对农业人员的公平保护。三是赔偿中只规定了对物质损失的赔偿,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研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对完善汽车交通事故处理的立法、指导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事故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裁决、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正确理解汽车交通事故的基本含义
本文所指汽车交通事故的外延较道路交通事故的外延狭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以下称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形态上,可分为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或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事故。汽车交通事故实质上限于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汽车交通事故有以下特征:一是在道路上发生。这里的“道路”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车站、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场所。公路则是指根据公路法的规定,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使汽车的公共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在地面上借助铁轨运行的机动车辆如有轨电车、火车所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我国《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二是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三是在汽车营运过程中发生,即至少有一方车辆处于启动、行驶、刹车、减速、加速、转弯等运动过程中。机动车辆一方处于正确的停放状态而非机动车辆一方或行人处于运动状态所发生的事故,不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四是有损害后果,因汽车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不论道路交通事故还是汽车交通事故,都属于“事故”。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事故”是指“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意外”指“意料之外”。因此,凡是在汽车营运中发生的“意料之外”的损失或灾祸都属于汽车交通事故,它并不以行为人违章或有过错为要件。《办法》将当事人主观上有过失及违章行为、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作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显然忽略了道路交通事故了就是事故的一种,曲解了“事故”的内涵,从而认为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过错责任,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和及时解决事故。这样,就可以对汽车交通事故下定义,所谓汽车交通事故,就是机动车辆一方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之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这里着重阐明几个相关概念,一是汽车机械事故。所谓汽车机械事故是指驾车人无法预见、突然发生机械故障所导致的损害后果的事故。根据上文理解,只要是汽车在地面营运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了损害后果,不论其原因如何,不论是否机械事故,均应视为汽车交通事故。只是在认定责任的主体、处理依据、处理程序和责任承担等与一般的由公安交通机关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而已。如果汽车所用人(管理人)、使用人能够发现机械故障但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理;如果是汽车所用人、使用人不能预见、无法克服的汽车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害,受害人可根据损害赔偿及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向侵权行为人、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人要求赔偿,可不必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解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
二是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是汽车在起步、制动、转弯过程中导致乘车人剧烈晃动,与其他物体发生碰撞,或开、关车门时发生挤压造成旅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事故,它也属于汽车交通事故。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并非完全基于汽车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实践中,未必有违章行为),主要是基于交通运输合同对保障旅客人身安全的要求。根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负的是无过错责任而非过错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对旅客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对造成人身伤亡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适用严格责任;对仅造成财产损失的汽车刹车(门伤)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向承运人(汽车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民事赔偿或提讼。
三、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确定行为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在我国民事立法和损害赔偿理论中,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以此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实质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它是指若受害人(原告)能证明所受损害由施害人(被告)所致,而施害人(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被告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其与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无过错的行为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损害后果均无过错,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分担损失的原则。
汽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各国立法例上不尽相同,从我国现行全国性法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看,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在德国,对汽车时速超过20公里以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按严格责任确定。反之,则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对待。德国法的做法已经被日本、法国、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所广泛接受。
笔者认为,我国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归责原则上应当借鉴德国法的做法,同时体现我国的立法特点。具体包括: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对发生汽车刹车(门伤)事故,致乘客(旅客)伤亡的,适用无过错原则,仅造成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理由分别是:
第一,汽车等机动车辆对非机动车和行人而言,是一种危险性比较高的机器,它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汽车及其使用人(或所有人)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受到伤害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都比非机动车使用人(所有人)、行人低,因此,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拥有的危险物所产生的损害后果负责,承担教高程度的责任。此外,汽车使用人(或所有人)是汽车运动的受益者,利益的享有者应当对所获得的利益付出更多代价,才能体现法律对强者—汽车与弱者—非机动车、行人的公平保护。因此,对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汽车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规定由受害人证明损害后果系行为人所致,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并据此确定其责任。
第二,机动车之间优势差异较非机动车、行人小,根据交通法规容易认定驾车人的违章行为,便于确定行为人过错程度。因此。对汽车与其他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便于事故处理机关迅速认定责任,提高解决事故的效率。
第三、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与乘客(旅客)之间一旦建立客运合同关系包括旅客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承运人许可无票搭乘,承运人(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就负有在运输过程中确保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除非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或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即使承运人客观上无过失或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当说,这是新《合同法》第302条对发生的刹车(门伤)致人身伤亡事故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新《合同法》第303条的规定,对刹车(门伤)造成旅客(乘车人)自带物品损失的,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旅客自己也有过错,则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责任。因此,对发生的门伤、刹车交通事故区分是人身损害还是财产损失,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四、汽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的确定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索赔范围多大”、“损失如何分担”等问题是受害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处理事故,解决民事赔偿的难点问题。
(一)民事赔偿的主体
从理论上讲,汽车交通事故的当事各方都可以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但是,在实践中,非机动车、行人、乘车人一方多为受害主体,为赔偿请求权人,机动车方常常是施害主体,为赔偿义务人。因此,确定民事赔偿的主体实质就是明确机动车方具体的赔偿义务人。通常存在以下情况:
1、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赔偿义务人为机动车所有人(这里所指使用人是驾驶车辆的人)。当车辆由其所有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时,受害人有权直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赔偿损失。
2、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同,则应看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确定赔偿主体。
其一,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是受机动车所有人雇佣或是该单位职工,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驾驶人员)之间有雇佣(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应由该机动车所有人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据单位内部管理规定或雇佣(劳务)合同向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追偿。
其二,机动车使用人(驾驶人员)租用或借用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实践中,常常仅以机动车所有人为赔偿义务人,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赔偿义务后,再向租用人或借用人进行追偿。笔者认为,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同机动车所有人一样,是汽车交通运输的受益者,是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的行为与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的结合造成对受害人的损害,因此,机动车租用人或借用人应与机动车所有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有利于对受害人权利的保护,立法上可规定双方负连带责任;受害人可向其中任一方或双方提出赔偿请求。
其三,盗开他人机动车辆(包括秘密使用他人车辆和取得他人车辆的所有权)造成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不仅主观上无过错,且自己也是受害人,根据公平原则,不应对其他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类汽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仅限于盗开他人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许多地方,营运客车由个人出资购买但车籍挂靠到运输公司(运输公司收取管理费)造成交通事故,处理时,通常将运输公司视为车辆所有人,由运输公司先承担赔偿责任后再向出资购买车辆的人追偿。笔者认为,出资购买车辆的人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在交通运输中获得利益。运输公司只是车辆管理人而非所有人,与当前某些主管部门收取下属企业管理费一样,运输公司只是收取了车辆实际所有人的管理费,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数额不应超过其收取的管理费。因此,此类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主要是车辆实际所有人和运输公司。
(二)民事赔偿的范围
汽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受害人财产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包括在内。笔者认为,根据当前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某些案例已经考虑并确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在处理个别交通事故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权益。
(三)民事赔偿的程序与责任分担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这说明立法上认为: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与该《办法》第44条机动车方无过错也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的规定矛盾。这一矛盾规定的认识根源在于,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逻辑区分,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直接成为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的依据。实际上,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环节与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的环节之间,还有一个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优者负担危险”原则。
如前所述,汽车具有较高的危险性,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应承担更多的危险,用以调整与受害人的关系,实现社会公平。这即是国外立法创设的“优者负担危险”原则。根据该原则,行为人与受害人具有同等过失的条件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法规注意的轻重,按机动车辆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优者负担危险”主要体现在:事故发生时,汽车(机动车)之间,以增减速、控制力等性能上较好或速度、硬度、重量、大小等对他人汽车危险性较多的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汽车(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之间,也是以汽车(机动车)为优者。
在确定损害赔偿时,酌情考虑“优者负担危险”的因素,可以使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因弱者(劣势)地位承担的风险或损害在赔偿时得到补偿,符合公平原则,更利于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因此,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式(或程序)应当是:
交通事故责任+“优者负担危险”=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落实到汽车交通事故的处理上是:
(1)汽车与汽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首先,根据违章行为确定过错,认定事故责任,初步确定赔偿的承担比例;然后,分析汽车之间的优势,对优者酌情增加承担比例;最后,根据增加承担比例后的结果,确定损害赔偿的分担比例。例如,一辆东风大货车与一辆长安面包车发生碰撞,发生修车费10000元(东风大货车3000元,长安面包车7000元),交通管理机关认定两车负同等责任,初步确定赔偿比例各为总损失的50%,即双方各承担5000元,但是考虑到东风大货车大小、重量、硬度等比长安面包车的危险性多,在事故发生时占有优势,故酌情增加10%的承担比例,最后,东风大货车与长安面包车对10000元损失的分担比例为60%和40%,即东风大货车方承担修车费6000元,长安面包车方承担修车费4000元。
(2)汽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确定赔偿责任的程序和思路同上。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当汽车(机动车)无责任时,若非受害人故意自己伤害或进入高速公路,汽车(机动车)方应承担10%的经济损失。《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4条的规定,正是“优者负担危险”原则的立法体现。只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没有将这一原则贯彻到底,需要在立法和学理研究中进行完善。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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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料汇编》。
8、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处理办法讲课纲要》
9、李兵编:《交通事故及其预防》(交通部交通监理干部培训班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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