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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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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

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收征管;经济;破解之道

一、我国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税收政策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生产型增值税设计不合理。一是不利于企业扩大投资,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设施企业及其他高投资企业具有税收抑制效应。因为这类增值税不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包括年度折旧)从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额中抵扣,从而有利于资本密集度低、资源消耗较高的企业,而资本密集度较高、人力资源投资较大的企业增值税税负较重。从而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资源和资本过多地向资本有机构成低的行业转移;缺乏对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补偿功能,制约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而且还会导致重复征税,从而加大企业的税收负担。二是不利于我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竞争。目前只有中国、印尼等少数国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由此我国高科技、高投资企业面临着本国重复征税和西方国家产品出口的双面夹击,降低了产品的竞争力。

(2)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税收政策调整滞后。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是国家控制消费、引导生产的重要手段。2006年税制改革后,消费税的调整方向改为控制污染类消费品、不可再生资源类消费品以及奢侈品的消费。应当说,这一次的消费税调整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转型具有相当大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税率调整出现一定程度的滞后。比如费用扣除的不合理,使得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难以发挥。这既不利于社会公平,也不利于本国经济的发展,还会制约居民消费积极性和消费结构的升级。一些已超越了限制性消费或奢侈品范围的黄酒、啤酒、护肤护发品、化妆品等商品,成为了现代人们生活的必需品或常用品,对其征税制约了消费的积极性,使国家经济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限制。

(3)税收政策缺乏相对的稳定性。由于对经济发展的形势掌握不全面,在税收政策制定过程中,常常是一个政策出台不久,新的政策又出台或者是旧政策又被重新调整,令人们措手不及,应接不暇,也由此造成在税收征管上出现很多漏洞。

(4)实物税收相对完善,虚拟经济税收滞后。虚拟经济是指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等全新贸易方式的出现,改变了实体经济的商业形态、流通体系与营销模式。我国现有税收和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实体经济流通的渠道之上,以网络为载体的虚拟经济将成为21世纪最具潜力和活力的商贸形式,这也对我国的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挑战。特别是在跨区域和跨国业务中,由于网络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以及网上银行的隐匿化和快速化,对于交易地点、交易种类、交易的真实成交情况等难以判断,我国税收部门尚未对此形成一套有效标准。同时,由于部分交易产品以全新的电子形式出现(如书籍、资料等以光盘等形式或通过E-mail传递),税收部门尚未对此进行量化和分类。再者,网络交易使得以往的凭证交易体系失去了作用,发票、账簿和会计凭证等单据在虚拟交易中被屏蔽,取而代之以电子数据存档的形式,而电子数据的易改性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使得偷税漏税大行其道;电子银行的无纸化操作使得税收机关的监管核实工作失效,而我国税收部门对虚拟交易的电子监管,从技术上到法律上都尚未完善。

2.纳税主体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纳税意识比较淡薄,普遍存在偷税、漏税现象。在经济社会中,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和个人,其一切行为都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纳税人为了让税收后的利润尽可能地增加,千方百计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以电子商务为例,艾瑞咨询数据显示,目前国内电子商务正以100%的速度增长,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达300万家,其交易额已经突破6000多亿元,国家每年损失的税收是不可估量的。偷税、漏税的比例较高的另一原因是由于经济组成结构的复杂性,有的人员文化素质不高,法制观念不强,纳税意识淡薄。

(2)纳税人的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由于企业的财务人员没有进行专业的培训,对财务知识、税收法规掌握得不透彻,在纳税人中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白条抵现金、财务管理混乱、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3.税收执法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为了便于执法做到公平合理,法律在涉及收费和处罚等问题时,都规定了一定的幅度,给执法者留下视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的空间。所以有的税收执法人员,在行使税收权力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处理有自由裁量权的税收执法事项中,执法随意性大,容易出现收“人情税”、“关系税”、“态度税”等问题。

(2)税收执法不到位。不少税务干部对所学法律法规并没有真正做到熟知和运用,对业务不熟悉,心存顾虑,不敢从严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表现得畏首畏尾,从而导致税收执法不到位。

(3)重实体法,简化执法程序。在日常税收活动中,许多基层单位和税务人员不重视税收执法程序,简化税收执法程序,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执法,凭借自己的感觉和平时的经验办事。如对于一些税务违章行为,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不采取,却以扣押保证金的形式来代替,甚至尽量不处罚,造成执法失误,为今后解决税务问题埋下隐患。

二、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破解之道

(1)改革现有税制,使之符合经济结构调整方向。我国现有税制的改革重点应是:以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为取向,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重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第一,改革现有增值税,促进增值税征收转型。将增值税征收由“生产型”调整为消费型,拓展增值税的覆盖范围,减少税收对经济资源配置的变相扭曲。第二,减免部分限制性消费或奢侈品的消费税,重新对“奢侈品”的征税范围进行概念界定,对某些新兴奢侈品、高档保健品征收消费税。第三,改革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个人所得税收取实施划区征收:对于西部,特别是汶川大地震后的灾后重建工作,要充分引导高科技、高素质人才到西部、到灾区就业,对这部分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免,并适当发放津贴和安家费。

(2)完善虚拟经济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协调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税收政策。按照经济学的观点,对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征税没有本质区别,因为他们本身都承载了价值,因此必然不能回避税收。世界各国对虚拟经济的征税都高度重视,如日本规定国内用户下载境外游戏和软件时有纳税的义务;印度已明确表示要对电子商务,尤其是涉及国际交易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等。在2008年3月的“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们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提案认为,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不纳税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加快制定通过对虚拟经济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势在必行。2008年3月6日,北京市工商局了电子商务监管征求意见稿,对在网上开店办照的具体适用范围进行了详细划分,对个人在网上开店出售、置换自用物品进行了一系列规定:要求互联网经营者需要办理执照,而不以赢利为目的等情况可不用办照。北京模式提出的为将来对虚拟经济的收税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目前,国家商务部已在6月出台中国首例网上交易的相关法规――《网上商业数据保护办法》。

另外,我们要做好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税收征管协调工作,美国财政部在《全球性电子商务的若干税收政策事宜》报告中,就包含了一个被以后的研究所遵循的关键性建议――在网络交易和常规商务之间应保持一定的税收中性,避免因税收政策的偏颇而导致市场结构和经济活动的选择性改变;欧盟委员会在其《在电子商务中欧盟的主动》的报告中,也强调了电子商务与增值税的关系,认为有必要对来源地与居住地税收制度进行重新评估。因此,无论是通过网络经济还是实体经济,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的制定都不应阻碍商业行为的正常发展。

(3)创新监控手段,完善内部制约机制。第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税收征管模式,明确每位税收执法者的工作职责,对不同税种进行分类管理。还要强化税源监控,深入挖掘税收潜力,强化措施,堵塞漏洞,确保税款颗粒归仓,增强监控效果,降低征管成本,建立一套完整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第二,加大加快对税收征管的科研投入,建立网络交易税收监管系统,完善税收体系,安全设置电子税收防火墙,防止数据纂改,为电子征税提供技术保障,实现无纸税收工作。第三,要加强税务干部的队伍建设,增强他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培养税收复合型网络人才,既精通税收政策,又熟悉网络知识和外语;激发广大税务人员从事税收工作的自豪感、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抵制各种落后、颓废、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

(4)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创造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巨大的积极作用,优化税收环境,需要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出口退税、税收优惠等各个环节进一步进行规范和改进;要做到税负公平、退税及时、服务热情、信息透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还要对在税收征管上徇私枉法的司法人员予以严惩,建立税务稽查专项经费制度和涉税案件举报奖励制度。

(5)提高全民素质,增强全民纳税意识。纳税是具有纳税权利的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目前大多数纳税人普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他们认为国家收税就是加重人们的负担,所以就不断地钻法律的空子,或者是抱着侥幸的心理。当务之急,是必须要尽快增强全民纳税意识和护税观念。

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计财处

参考文献:

[1]朱顺贤.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浅析[J].税务与经济,2007,(6):45-47.

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管理;征管建议

中国的电子商务有了12年的历史.即将揭开下一个轮回的序幕。回忆往昔,中国涌现了大大小小12000余家B2B、B2C、C2C等各类模式的网站。它们伴随着中国经济此起彼伏.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史。我国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根据艾瑞咨询近期正式的《2009-2010年中国网络购物行业发展报告》数据显示,①2009年中国网络购物交易规模(实物类商品为主)继续高速增长,达到2630亿元,较08年增长105.2%,上海网络交易偷税第一案和最近武汉首先开始对网店征税更是在触动着民众的神经。鉴于电子商务对本国经济增长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巨大影响,但是现行的税制和管理模式并不能完全的适应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所以世界各国纷纷制定电子商务的发展战略,并致力于研究电子商务发展所带来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与社会问题。

1.对税收的影响和存在的问题

1.1 对税制基本原则的影响

包括对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效率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的影响。税收中性原则要求税制的设置要以不能妨碍市场机制的正常原则为前提条件,尽量使社会资源进行有效的合理配置。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规则基础上的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现有的税制并没有完全合理的涵盖,这就导致了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赋不公平,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税收效率原则要求在税务行政方面减少税务费用支出,尽可能减少税务支出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税收公平原则要求在普遍征税的前提下,相同经济情况的人要承担相同的税负,经济情况不同的人即承担不同的税负,电子商务却导致税收不公平。税收公平包括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两个方面。

1.2 税源监控问题

税务机关实施税源监控的工作内容主要依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各税收实体法中的程序性条款所确定,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等环节和手段,掌握税源的规模与分布等情况,其中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监控环节和发票管理这一监控手段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源监控的基础,通过上述管理环节和手段掌握的纳税人各项基础数据,是税务机关进行后期分析预测的前提条件。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广泛应用正是对这一基础前提产生了动摇。

1.3 税款征收问题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运用各种方式组织税收收入的过程。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包括自核自缴方式、代扣代缴方式、委托代征方式、定额(定率)征收方式等,通常税务机关不直接办理接收税款业务,而是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税款直接缴入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税款征收方式直接影响到纳税申报方式与税源监控质量,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逐步取代了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现行的税款征收工作与网上交易明显脱节,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定额(定率)征收实施困难;(2)网上交易与网下缴税的脱节;(3)印花税的征收与缴纳问题。

1.4 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及反避税工作的冲击

首先,反避税工作受到挑战。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互联网贸易的迅猛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使得资本向低税率地区转移,从而加大了稽查难度。其次,数字现金使用的困惑。数字现金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加上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难以追踪,相比现金货币在征管上更难控制。再次,加密技术的难关。纳税人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隐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但同时又必须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做好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

2.电子商务相关税制建立及税收征管的完善

2.1 电子商务应坚持的原则

2.1.1 税法公平原则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虽然是一种基于网络的商品或服务的贸易,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法公平原则的要求,它和传统贸易应该适用相同的税法,承担相同的税收负担。

2.1.2 税法中性原则

税法的制定或实施不应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阻碍或延缓作用.在制定针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时,应当以交易的本质内容为基础而不考虑交易的具体形式或媒介,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经营决策取决于市场而不是取决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

2.1.3 以现行税收政策为基础的原则

要利用现行税收制度,针对电子商务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行税收政策做根本性变革,而是尽可能电子商务适应己有的税收政策。

2.1.4 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

电子商务这一全新的商务运作模式,我国比较可行的做法是不开征新税,而是运用现有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中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将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纳入现行税制框架之下。

2.2 电子商务征管制度的完善

2.2.1 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

责令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网上商品品名和种类、交易结算办法,以及网络银行账户、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建立详细的信息数据库,同时采用国家标准赋予纳税人唯一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识别码,并要求纳税人将该识别码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

2.2.2 推行电子发票同时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考虑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以此作为征税的依据。

2.2.3 确立消费者开户银行的扣缴义务

税法条文中应明确规定消费者开户银行具有扣缴义务。根据电子商务多用电子结算的特点,将征税环节设在网上银行结算阶段,当发生业务时,由消费者居住地支付款项的银行负责代扣增值税及其他税种,一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这样既有利于防止漏税又可以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同时可以很好的降低征税成本。银行应当及时将企业设立网上银行账户、交易情况、扣缴税款情况的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并严格按税务机关核定税率、税负,代扣代缴税款。

2.2.4 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

税收条文中应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同时,税务机关应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按规定将其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处理方法和财务会计软件及使用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深入研究,发现查处电子商务交易涉税案件的有效途径。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及相关证据的,应依法进行严厉处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约均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3 推动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国际互联网贸易的蓬勃发展使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加快,一国税收政策的选择对世界各国的影响力显著提高。因此,我国一方面要关注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税收对策,另一方面应在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贸易税收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合作和资料的交换,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借鉴各国先进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针对国际互联网贸易的税收政策和方案。

2.4 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在起步阶段,为使我国企业和个人积极进入这一领域,并迅速发展,且具备一定的竞争力,我国现阶段应该比照其它发达国家和国际性组织的做法,应给予网络销售数字化产品和劳务适当的税收优惠倾斜政策,这种优惠应该是有限时间段的免税,中长时间段的税收优惠。

总之,对于我国电子商务的鼓励和扶持,不仅路途长久,而且需要政策措施的可持续性。在电子商务从小到大的过程中,必须实时予以关注,同时需要适时、准确地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而且要保证这些政策措施的可行性、与前期政策措施的连贯性、对后来政策的持续性等,力求做到长期坚持,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电子商务的积极作用。

注释:

①数据来源――艾瑞咨询.

参考文献:

[1]陈少波,林刚.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对策[J].广东商学院学报,2001(2).

[2]陈洁璨.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及对策思考[J].武汉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22).

[3]杜东华.如何应对跨国电子商务给我国国际税收征管提出的新挑战[J].企业导报,2010,2.

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于商务;税收政策;征收管理。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电子商务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具体来讲,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交易行为的最新方式。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尽管电子商务活动通过互联网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间接电子商务方式。

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音乐、软件、图片、VCD等内容的在线(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在这种场合下,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间接电子商务方式是指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创建“虚拟商店”、“在线(online)目录”,提供货物信息,客户通过电子函件系统向销售商发出订购单,在互联网上完成必要的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后,销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传统的邮寄方式或直接送货上门的方式完成产品的交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实体产品,如消费产品(服装、餐饮、鲜花)等。在这种场合下,互联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交易效率,而在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如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电子商务的特点是指电子商务的实质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之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于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益。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社会进步和科技水平提高在商务活动实施过程中质的飞跃。它的涉税事项管理与传统商务活动的税收管理有着巨大的区别,甚至原有许多税收政策及管理方法无从适用。正因为如此,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提供了机会。从实质而言,现行电子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活动相比,电子商务活动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具有无地域性。

由于互联网是开放型的,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通过超级链接、搜索引擎等信息导航手段,人们能掌握大量信息,包括文本、声音、图像等多媒体信息,人们不必亲临现场,就能了解产品性能,进行价格、服务谈判,完成许多交易过程。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限止的新型贸易。如许多跨国商务交易活动不受海关检查就可以自由进行,没有出、入境限制,缩短了供需双方的距离,但同时也跳出了税务监督管理的范围,使原有的税收征管方法和税收监控手段失去了作用。

(二)具有货币电子性(ElectronicMoney以下简称EM)。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的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交易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有国家严格的制度限制,而且现金交易数额也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交易形势下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而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三)具有实体隐匿性。

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非常强的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税务主管机关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四)具有实体虚拟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经营使用的场所、机构、人员都可以“虚拟化”。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可以虚拟的方式出现。在税务征收管理上,难以确认准确的对象。

(五)具有单据无形性。

在传统的交易活动中,资金流动需要真实、合法的票据作核算的证据,但电子商务交易方式的特点是方便、快捷、节约成本。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载体被数字化了。人们被授予识别号、识别名或识别文件作为其在网上活动的标识,手写签名、图章被电子签名代替,纸质凭证、记录被电子表单、记录、文件所代替。由于电子数据不直观,需要专门的软件才能阅读,容易被删除、修改、迁移、隐匿,这就给税务监督、管理和跟踪、审计电子数据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再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这也给税务监督管理带来了技术上的难题。

(六)具有商品来源模糊性。

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储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交通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当然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来源情况如何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务当局的工作难度。

二、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进行税务监控的主要对策。

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上述特点,给原有税制要素的确认带来了困难,也使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国际税收规则和税收征管面临新的挑战。近年来,因国际互联网商务活动的快速发展,产生的税收问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和税务征收管理机关的高度重视,并就此进行了积极广泛的研究,也制定出了许多相应的对策。近年来发达国家的主要对策有:

(一)电子课税原则的确定。

电子课税原则是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规则,在这方面,欧盟于1998年底制定的电子商务征税五原则,与其他国家相比最具代表性,其主要内容包括:(1)对网上贸易除致力于推行现行增值税外,不开征其他新税。

(2)从增值税意义上讲,电子传输被认为是提供服务,是科技、信息进步的表现形式。(3)现行增值税的立法必须遵循和确保中性原则,不应加重电子商务活动正规经营的负担。(4)税收政策和监督管理措施必须易于遵从,并与电子商务经济相适应。(5)在新型征收管理模式下应确定网络税收的征管效率,以及规定将可能实行的无纸化电子发票。

从上述可以看到,欧盟制定的适用课税的五原则是在对网络贸易主要征收增值税的前提下提出的,虽然谈及税收中性原则,也只是从增值税的角度出发。而美国对税收中性原则的解释有所不同,他们的宗旨是要求对类似的经济活动行为在税收上给予平等对待,强调在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时应采取中性原则,以免阻碍新技术、新科学的发展与应用。

(二)是否课税的确定。

对电子商务是否课税,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的看法。如美国是世界网络贸易最发达的国家,是最大的输出国,信息产业已成为其第一支柱产业,并从中获取了巨大的商业价值。为保持其在这一领域的主导地位,美国政府于1997年7月在克林顿政府时期就发表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主张对国际互联网商务免税,但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除外。美国的这一做法世界上许多国家持有异议,如日本、法国、德国等作为全球网络贸易的主要消费国则主张征税,理由是不征税会丧失大量税收收入,丧失税收,最终将无法改变其在网上贸易中的不利地位。

(三)税收管辖权的确定。

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或地区对其税收征收管理的权限范围,世界各国通用的税收管辖权有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许多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税收权限,几乎都同时采用了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美国等一些国家认为,新技术和网络贸易的发展将促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发挥更大的作用,来源地原则已难以有效适用,并从其贸易输出国经济利益角度考虑,主张废弃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四)常设机构的确定。

常设机构的确定是实施居民管辖权的基础,在国际间有着重要的地位。日本认为,对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常设机构,主要应依据其在日本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来定,如提供者仅是通过设在该国的电话公司来提供连接服务,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如提供者被作为国内服务的服务者则应该被认定为有常设机构。目前,这种认定方法在国际上得到了许多国家认可。

三、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是电子科技发达的表现形式,由于我国电子科技发展较晚,10年前电子商务正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涉及税收方面的矛盾和问题虽然存在但还不十分明显。但近几年我国经济得以高速发展,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也十分迅速,涉税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从我国科技的快速发展不难预计,将很快出现电子商务活动的大量交易行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税收管理将处于重要地位。

从实际而言,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较权威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具体的法规,实际情况是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从历史看,我国的电子商务是从1999年开始的,至今已有10年,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相关法律环境建设,网上支付体系、配送服务体系以及经营者内部信息系统的建设等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系统环境的完善还有相当长一段路要走。但笔者认为,我国应对电于商务的税收政策及其相对应的法规的确立刻不容返。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国家应制定以下相关对策:

(一)实施鼓励、支持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是高科技的产物,是社会进步和科技进步的表现。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各成员国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们不仅要重视电子信息、工商部门的推广作用,同时也要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作用。因此,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突出体现鼓励、支持政策,特别是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阶段,我们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要立足于、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忽视和限制其发展。否则,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将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税收政策的制定前,要到电子商务的实践中去调查,找寻电子商务活动的实质,以利于鼓励、支持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具有针对性。

(二)实施公平、公正的税收政策。

对于发展中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制订积极、稳妥的税收政策,跟发达国家一样,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活动形式造成歧视,更不能由于征税阻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限止网上交易,不应区分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一般交易取得的分别征税。对相类似的经营收入在税收上应公平对待,不应考虑其收入是通过电子商务形式还是通过一般商务形式取得的。笔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应给予电子商务一些优惠政策,以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三)实施适应科技发展的税收政策。

根据电子商务的特点,制定税收政策要做到精细化、科学化,不能按照传统的商务活动制定税收政策和具体的税收法规。制定政策、法规前要摸清电子商务的实质,掌握交易活动发生的全过程,要以高技术手段解决由于高科技的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要紧跟电子商务技术发展的步伐,研制开发跟踪、监控和自动征税系统。采取技术政策,要结合电子商务和科技水平的发展前景来制定税收政策,要考虑到未来信息经济的发展可能给税收带来的问题,使相关的政策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根据目前科技发展的速度来看,我国未来税收征收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智能化征管。超级秘书网

(四)实施协调、配套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虽然有其特点,但其运行过程有其综合性,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不可能独立进行,必须融入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建设的大环境中去考虑。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活动在电子商务合同、电子商务支付规则以及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标准等方面亟需规范。制定税收政策、法规时要与其他法规相互联系、相互协调,否则难以将制定的税收政策、法规落实到位。除此这外,还要考虑国际上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协定,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下,才有可能立于不败之地。

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网络交易;征税

2015年“双十一”淘宝天猫的交易金额又创历史新高,且在 “十三五”规划中,我国已将电子商务列为战略新兴产业,这都说明网络交易的发展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忽略的部分,由交易产生的税收问题也慢慢地进入人们的视线。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网络交易税收理论与实践

国外的电子商务发展更早,有些国家已经很成熟。各国都会根据自己的国情和经济利益来制定适合本国的电子商务发展税收政策。为了便于比较分析我们把国际上各国对网络交易征税的处理方法归纳如下(见表一):

对于网络交易的税收政策,从表1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关于网络交易征税的分歧主要在于是否免税和是否课征增值税,但他们却一致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 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 而是修改现有税种, 强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

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都未做出明确的法律决定, 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持谨慎态度,所有发展中国家都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

二、我国网络交易复杂的征税现状

(1)涉税信息管理能力达不到网络交易的实质需要,制约网络交易纳税处理。一方面,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性,使得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流动性强,涉及面广,而我国的涉税信息管理长期局限于模式化、单一化、固态化的源泉扣缴,缺乏对流动、新兴和隐性税源即时、全面控管的有力手段,缺乏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深度挖掘、综合归集、有效梳理和实时更新,对实际涉税资料缺乏管控;另一方面,不同涉税部门之间建立纳税人的信息相对独立,部门间各自为政或是保密而拒绝提供,散落于工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控件、网络平台等地方,无法获取确切的征税信息。这些将成为制约网络交易纳税处理的基本原因。(2)网络交易征税信息表现出来的电子数据特点,难以确定征管方式。电子商务采用先进技术通过数字流来完成信息传输实现电子支付,使得虚拟支付、在线支付、 隐性支付等新型商业模式兴起,网络用户和信息流只是数字符号,财务处理方面主要以计算机网络、软件开发与系统应用为基本载体,扬弃了传统以凭证、纸质账簿为主要手段的手工管理模式;电子商务改变了国际间信息流、资金流与物流传递方式,纳税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在网络中转移、隐匿、删改纳税资料,使政府传统管理行为面临严峻挑战。(3)电子商务使税收属地、属人管辖权变得模糊。我国的税收政策中流转税、所得税等,判断归属地主导属地兼属人原则。网络交易发生在网络之中,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直接进行的咨询、信息服务、技术指导等服务,使网络交易活动的空间范围无限延伸,固定地点、消费地和劳务发生地已经不重要,真实地点无从判定,这些传统标准已被网络虚化。另外,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人的居住地点和时间变得不再固定,确定法人居民的标准不再局限于地点的一致性,很难确定网络交易的双方主体,使得从事电子商务的自然人可以轻易躲避税收。

三、借鉴国际经验,分步建立完善的网络交易税收体系

(一)网络交易的成长初期不征税是合理的。美国的电商发展史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参考。从电商的生命周期分析,我国网络交易行业显然正处于成长期阶段,对作为未来经济发展推动力的网络交易征税显然是违背我国的战略目标。且在全球经济都不景气的情况下,网络交易推动了物流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创业的平台与大量就业的机会,加速了资金的周转,改变了人们传统的消费模式。暂时不征税从一定程度来讲,对于促进刚刚起步的电商进而促进经济的发展是很适当的。

(二)网络交易成熟期后要完善网络交易征税的建议。(1)建立税务结构数据共享机制,加快信息管税进程。大力发展信息技术,使之适应税收征管要素、形态、体系、环境、效率和质量的变化,积极建立税务数据共享平台,如在税务、工商、银行、公安、海关、外汇、房产和车船管理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平台,对纳税人信息全面整合并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化,将电子商务纳入大数据时代的税收征管范围,减少或避免“信息孤岛”的现象,在法律上明确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及数据共享的责任,为信息管税提供法律依据。(2)构建专业的纳税稽核、网络交易纳税系统,实现网络交易征税的自动化。借鉴工商部门组建网络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组建网监支队等做法,税务机关专门成立网上税收监管中心,组建小组,监控交易平台中的网络交易行为,最终统计交易金额,达到计税和征税的目的。(3)借鉴法国经验,积极发展和完善电子发票制度。参考法国的电子发票制度,进行网络交易时,要求企业必须按照税收机关制定的技术标准开具电子发票,然会再通过专门认证机构的认证。加上我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和实施,确定了数据电文(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和地位,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电子发票实施的可能。(4)建议设定以“支付体系”为中心的税收征管新支点。随着电子商务发展,绝大多数会有第三方平台参与,该平台或扮演交易信息者或组织者角色,如认证中心、支付平台、安全交易系统、域名管理中心等。其中,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电子商务的购买信任危机,现在网络交易基本上都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结算。此时,将第三方平台作为重要的涉税信息收集渠道,便显得尤为关键。通过对支付平台上的实名认证信息管理,根据预扣税支付平台和安全交易系统中的信息对纳税人的交易行为进行调查,提升网络交易征税的正确性。

参考文献:

[1] 李恒,吴维库,朱倩.美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及博弈行为对我国的启示[J].税务研究, 2014(7):21.

[2] 孙萍.欧盟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J].现代经济信息, 2015(5):13.

数字经济的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法设计;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也是对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其核心是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生产关系的要求。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的组成部分,具有交易虚拟化、全球化、隐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点。虽然电子商务的出现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使现行税法的某些规定难以适用,并形成了一些税收征管中的盲点,但其并未对生产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完善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离以下几项税法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国家征税应有法律依据,要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确,征税必须合法。诸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减免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其具体内容也必须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为权利的滥用留下空间。而征税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的税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

(一)不宜开征新税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是否开征新税。实际上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主张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认为对其征税将会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与此相对的是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于1994年提出“比特税”构想,即对网络信息按其流量征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和欧盟的反对,原因是他们认为“比特税”不能区分信息流的性质而一律按流量征税,而且无法划分税收管辖权,并将导致价值高而传输信息少的交易税负轻,价值低而传输信息多的交易税负重,从而无法实现税负公平。笔者认为,经济发展是税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开征新税的前提应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例如,在以农业为最主要的生产部门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农业税便是主要税种;进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后,以商品流转额和财产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取代了农业税成为主要税种。电子商务也属于商品经济范畴,与传统贸易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仍应以现行的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财政税收的风险,也不会对现行税制产生太大的影响和冲击。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便值得借鉴,其并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加入电子贸易一栏,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二)明确各税收要素的内容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突出地表现在征税对象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以流转税为例,网上交易的许多商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来传递并实现转化的,使得现行税制中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对象变得模糊不清,对此既可以视为有形商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归属为应缴营业税的播映或服务性劳务。这就需要改革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实体法,制定电子商务条件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税对象类别的判定标准,从而消除对应税税种、适用税率的歧义。就纳税地点而言,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实行经营地原则,即以经营地为纳税地点,然而高度的流动性使得电子商务能够通过设于任何地点的服务器来履行劳务,难以贯彻经营地课税原则。由于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以消费地为纳税地不仅符合国际征税原则的趋势,而且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为此,应逐步修改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经营地原则并过渡为以消费地为纳税地点的规定,从而有效解决税收管辖权归属上产生的困惑。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税法基本原则。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原则在经历了亚当·斯密的“自然正义的公平”①和瓦格纳的“社会政策公平”②理论之后,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进一步将公平划分为两类,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税收横向公平要求相同经济情况和纳税能力的主体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税收纵向公平则要求不同经济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不相等的税负。

纳税人地位应当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和要求。电子商务是一种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有别于传统贸易的虚拟的贸易形式,它具有无纸化、无址化以及高流动性的特点。高流动性使得企业的迁移成本不再昂贵,企业由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必像传统企业那样大量重置不动产和转移劳动力,若想要在低税或免税地区建立公司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税地安装服务器等必要的设备、建立网站并配备少量设备维护人员即可。其他为数众多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世界各地为企业服务,从而可以使纳税人通过避税地的企业避免或减少纳税义务。而电子商务的无形性和隐蔽性则让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交易信息并实施征管,使得网络空间成了纳税人轻而易举地逃避纳税义务的港湾。上述种种都导致了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与从事传统商务的纳税主体间的税负不公。但是税收公平原则却要求电子商务活动不能因此而享受比传统商务活动更多的优惠,也不能比传统商务更易避税或逃税。因此,为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第一,改变对电子商务税收缺位的现状,避免造成电子商务主体和传统贸易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税法对任何纳税人都应一视同仁,排除对不同社会组织或个人实行差别待遇,并保证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一切组织或个人无论其收入取得于本国还是外国,都要尽纳税义务。

第二,贯彻税收公平原则还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制度,首先应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表中填写网址、服务器所在地、EDI代码、应用软件、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提供电子商务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应建立电子发票申报制度,即以电子记录的方式完成纸质发票的功能。启用电子发票不仅可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崭新的手段。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开具并传递发票,实现网上纳税申报。其三,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税收征管的领域和触角,开发电子商务自动征税软件和税控装置,建立网络稽查制度,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税收公平原则。三、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要以不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基本出发点,即税收不应影响投资者在经济决策上对于市场组织及商业活动的选择,以确保市场的运作仅依靠市场竞争规则进行。

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在交易的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税负也应该是一致的,从而使税收中性化。税收制度的实施不应对网络贸易产生延缓或阻碍作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才刚刚起步,而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与传统贸易相比,其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其税收政策的制定应避免严重阻碍或扭曲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视性的税收政策,通过完善现行税制来规制并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不开征新税不仅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体现。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时,也都认为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例如,美国于1996年发表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议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及税务管理措施时,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为此,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平等地对待,而不去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文件认为,最好的中性是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是通过对一些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而经合发组织1998年通过的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框架性意见的《渥太华宣言》中也强调,现行的税收原则将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课税,对于电子商务课税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税收形式。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观点是,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或附加税。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我国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也不宜实行永久免税,而应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不断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保证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和发展继承,并能够降低改革的财政风险,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稳步发展。

四、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障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税收的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金之间的比率来衡量,表现为征税收益与征税成本之比。这一比率越大,税收行政效率越高。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收益。简言之,就是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确定、便利、简化和节约,以达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标。

虽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免去了批发、零售等中间环节,使得税收征管相对复杂,但是为了应对这一崭新的交易形式,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将会运用到税收工作的实践中,使税务部门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凭借电子化、信息化的税收稽征工具,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也将大大降低,为提高税收效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五、社会政策原则

国家通过税法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税收杠杆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不仅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为国家推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手段,于是税收的经济职能便体现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财政收入原则

贯彻这一原则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网络贸易,现行税基日益受到侵蚀,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保证对应税交易充分课税,使得财政收入稳定无虞;另一方面,针对目前我国企业信息化程度普遍较低,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的现状,为了使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跟上世界的脚步,应当对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财政收入原则的确立,不可避免地冲击和影响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但是为了从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它又是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并且有利于社会总体利益的。正如前任财政部长项怀诚在“世界经济论坛2000中国企业峰会”上所表示的:“不想放弃征税权,但又想让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更快点。”

(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原则

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是电子商务的进口国,无法照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而是应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收的税制模式。同时,还应该考虑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为国际经济贸易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环境和更加规范的秩序。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将会影响各国家对货物和劳务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跨国投资等问题的基本态度。只有合理分配税收利益,才能为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因此,我们应该在维护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税收政策,从而实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参考文献:

[1][美]施奈德.电子商务[M].成栋,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2][美]特班,等.电子商务管理视角[M].严建援,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3]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国家—税法学研究文库[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刘剑文.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刘剑文.财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