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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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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管理范围

城管管理范围范文第1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存在问题完善管理

一、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 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要求政府管理部门打破传统观念束缚,转变政府职能,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而不是用行政命令干预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二) 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三) 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将造成我国的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二、 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 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要表现在:

1、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由于目前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和不规范管理,大量的施工队伍与建设规模严重失衡,致使业主在建设工程承包中占据主导地位,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商身上。由于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只好接受。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或非法分包甚至分非转包等手段,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

2、合同文本不规范。有些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不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而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通过自制的、笼统的、含糊的文本条件,避重就轻,转嫁工程风险。有的甚至仍然采用口头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达任务,待工程完工后,再补签合同,这样的合同根本起不到任何约束作用。

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客观原因,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供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查备案外,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 “阴合同”,在内容上与原合同相违背,形成了一份违法的合同。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进而给业主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

4、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工程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合同,随意修改合同,或违背合同规定。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以种种理由拒付工程款,形成建设市场严重拖欠工程款的顽症;承包商不按期依法组织施工,不按规范施工,形成延期工程、劣质工程,严重影响工程建设市场。

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建筑市场的过度竞争,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再加上承包商自我保护意识差、索赔意识淡薄,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受损害者往往是承包商。

6、违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有些不法承包商在自己不具备相应建设项目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非法借用他人资质参加工程投标。并以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格,签订无效合同。一些不法承包商利用不法手段获得承包资质,专门从事资质证件租用业务,非法谋取私利。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7、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一些承包商为了获得建设项目承包资格,不惜以低价中标。在中标之后又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小的施工队伍。这些承包商缺乏对承包工程的基本控制步骤和监督手段,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二)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三)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四)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伽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三、 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 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二)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建议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

(三) 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

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四) 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加强建设项目合同管理队伍建设,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

(五)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

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

(六) 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七) 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八)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

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城管管理范围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未成年犯 权利 刑事法律制度 刑法保护

一、我国刑法对未成年犯权利保护的缺陷

(一)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缺陷

量刑的概念,国内外各类表述不一,日本称为“刑罚的量定”,我国台湾则多称为“刑之酌科”,前苏联将之称为判刑。在国内,多数理论对于量刑的定义,是从狭义的语义角度来注释的。“量”就是裁量,“刑”就是刑罚。量刑就是人民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活动。在量刑方面我国存在很多方面,如未成年犯罪人量刑平衡问题。所谓量刑平衡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综合考虑影响量刑的情节和因素,对于情节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适用相同(或相近)的刑罚,以保持刑罚稳定和罪刑相适应的一种状态。量刑平衡是实现量刑均衡抑制罪刑冲突的重要手段,实践中个案的不平衡现象突出,量刑的畸轻畸重明显。

1、政策性情节影响

由于少年法的缺位,刑法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原则、笼统,因此,长期以来,在未成年犯罪人的量刑问题上,几乎完全是受刑事政策的指导和左右,政策性情节在量刑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政策无论如何总是缺少法律所固有的稳定性。司法实践中往往在一定区域内以“公检法司联合发文”等形式,对具体罪名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作出规定,这些政策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其合理部分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所采纳,形成对全国司法机关均有指导性的规定。

2、区域间差异严重

无论是法律援助还是社会服务自愿者的出现,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和城乡差别很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不仅是东西部的经济发展存在着客观上的差距,就是沿海各省市也存在着不同的差异。这里就必然存在刑事政策与地区经济发展的阶段性、区域性相结合的问题,也就必然要有地方刑事政策和国家刑事政策进行适度的调整的问题,而这又是法律所不能即时解决的问题。涉及这类问题反映在刑法实体上的地方性刑事政策很多,量刑上的不平衡性也就日趋明显。

3、罪名间不平衡众

由于缺少法律的明确规定,目前有关未成年人定罪、量刑标准的特别规定集中体现在盗窃、抢劫、等几类犯罪中,而相对刑法三百余条罪名来说是远远不能够满足办案实践需要的。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量刑标准仍然按照成年人标准。如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寻衅磁事罪等。以抢劫类犯罪为例,抢劫作为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而未成年人常见类犯罪中的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相对抢劫罪来说,属一般刑事犯罪,而这类非完全意义上的抢劫行为因缺少明确的规定却要以成年人的定罪标准来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这种重罪轻罚,轻罪重罚的状况有悖于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在实践中却广为存在。

4、量刑的原则纷呈

在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适用刑罚的不科学性主要体现在量刑的原则上。机械地照套成年人犯罪的量刑适用,再酌情减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种约定熟成的内控规则如:减半量刑原则,有余地则减原则,以缓代减原则等。

(二)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程序的缺陷

1、拘捕程序的缺陷。

在我国拘捕和逮捕是分开的,而且时间较长。前者3天,最长可以延长至30天,后者一般可达3个月;拘捕之后,除规定外,一般是不允许与其亲戚、朋友、监护人或者律师进行联络和私下对话。再者,我国没有规定“控罪”程序。

2、讯问程序的缺陷。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虽然也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场,但其到场与否对口供的采信并不产生任何影响

3、行刑程序的缺陷。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也同样要求执行刑罚人人平等。罪行轻重不同,主观恶性不同,改造难易不同而给予差别处遇,这是行刑题中的应有之义。那么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改造难易程度明显不同于成年人,给予区别对待,体现了司法公正的精神,这并不违反行刑平等的原则,恰恰是行刑平等的实质体现。在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和成年人行刑没有不同,如刑法第8l条第2款规定: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一规定对未成年人因突发暴力性犯罪而被判重刑的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二、完善我国未成年犯权利保护的刑法制度

(一)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制度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未成年犯罪者没有规定禁止适用无期徒刑。但我认为,应该明文禁止对其适用该种刑罚。这一方面是基于对未成年犯罪人身心特点的认识,另一方面是为更好实现与国际社会的接轨。从整体看,未成年犯罪人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定型,可塑性极强,与成年犯罪者相比,他们比较容易接受教育改造,因此从预防犯罪和教育改造的目的考虑,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已无太大必要且增大司法成本,造成资源的浪费。我国1991年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缔约国应确保: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不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虽然判处无期徒刑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数不多且在行刑过程中多减为有期徒刑,但无期徒刑设立的目的即在于通过终生监禁将那些无悔改可能性的犯罪人永久隔离于社会之外,这与对未成年人“教育和改造”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反而给“人权卫道士”留下搬弄是非的借口。

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犯罪者判处有期徒刑的期限与成年犯相比完全一致。我认为,对于他们应规定比成年犯罪者较短的刑期。1985年8月至9月在意大利米兰召开的联合国第七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指出:“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其期限是应尽可能的必要短时间。” 这一条对于监禁限定了两个条件,即“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和“尽可能的必要短时间”,说明国际上均认同对于未成年犯罪者应采取尽量短的监禁时间。德国《青少年刑法》中规定少年刑罚的期限6个月以上5年以下,如行为是依一般刑法规定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最高刑的犯罪,最高刑为10年。“美国威斯康星州法官把犯轻微刑事案的青少年犯事者判监禁作惩罚,但把刑期减短三分之一,其余刑期则被送到社区内的团结家庭(GroupHome)”,使他们在社工、家庭、学校和社区团体的监管下继续学业和工作。从以上资料看出,未成年犯罪人刑罚的轻刑化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主流趋势。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早期发育成长阶段,失去自由和隔绝于正常社会环境之外,这对他们身心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无疑较成年人更为严重。所以,在我国应把对未成年犯罪者判处有期徒刑作为最后的手段且关押时间不宜太长,应明确规定较成年犯更短的刑期(最高不得超过10年)。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少,不需要关押的犯罪人,它不剥夺而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基于前文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分析,结合管制刑的特征,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犯罪者可以多适用管制刑,这样做有以下几个优点:一是管制刑不剥夺人身自由的特点能满足未成年犯正常学习的时间要求;二是在服刑期间可调动最大化的社会力量(学校、家庭、社区等)矫制未成年犯罪者,使其尽早回归社会;三是宽松的改造环境有利于未成年犯罪者身心健康发展;四是可防止狱所中的交叉感染,减少再犯可能性。就世界范围来看,英美各国对触犯较轻微罪行却又不适宜以非刑事化方式处理的青少年犯罪人采取一系列“社区为本判刑选择” 的非监禁刑罚方法,实际与我们现行的管制刑一脉相通,因此管制作为惩罚未成年犯罪的刑罚方法大有发展空间。

刑法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应否适用没收财产及如何执行没有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1月15日通过)对未成年罚金数额有了具体规定(不得低于500元)。但我认为对于未成年犯不应适用这一处罚,我国的未成年人一般不会有经济收入和个人独立财产。我认为对有自己财产的可以适用财产刑,但必须以自己的财产为限;对没有财产的不可以适用财产刑。不能一概而论判处相当数额罚金,更不能以罚金代替其他刑罚措施的适用。

(二)完善未成年人程序罪制度

在对未成年犯拘捕方面,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仍然不成熟,在拘留的时间设置上应当区别于成年人。拘留时间过长不仅对未成年人心理造成巨大的压力,也可能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而且拘捕时不能大张旗鼓,弄得世人皆知,这非常有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很大的心理伤害。拘捕时最好是选择单独一人或在父母的陪同下。

在讯问方面,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监护人陪同的情况下取得的口供才是值得取信的。这样可以很好的体现在刑法总则中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责任和负有的义务,进而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对于在有监护人陪同下的讯问,未成年人的心理能够平静不慌张,而且不会有着想着有侥幸的可能的心理,这样会使公安机关办案的过程更加顺利。

在行刑方面,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行刑,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这种区别的待遇,在减刑,假释的规定中,也没有明文规定未成年人应该从宽。对于未成年犯的行刑应该与成年犯区别开来,不能用同一种刑罚。对于未成年犯不能与成年犯关押在一起,对于一些对未成年犯有着终生影响或严重的心理影响的刑罚也不能适用,只能以教育为主,刑罚为辅。

(三)关于刑事污点证据的取消。

所谓取消刑事污点,是对被判处少年刑罚的少年犯,根据其表现,在服刑期满和免刑后的两年后通过判决的方式注销档案中的犯罪记录。我国刑法对此问题未作规定,我认为今后在制定有关法律时可予以借鉴。

三、结语

我国刑法在未成年人保护上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是缺陷仍然是很大。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罪犯的保护是今后刑事立法的重中之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认为还是教育为主,刑罚为辅,在学校加强教育,在社会上广泛宣传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性,促使父母对孩子的监管和教育更加重视。这样才能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遏制作用,也同时对未成年人罪犯起到较好的教育作用。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建设仍需时时在意,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促进社会和谐的接班人,以保障对未成年罪犯的身心健康的保护会有良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英]J.C.史密斯、B.霍根,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M].法律出版社,2000:217.

[2]康树华.青少年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概念的界定与涵义[J].公安学刊,2000(2).

[3]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2.

城管管理范围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管理;项目管理;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0-0217-02

1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现实意义

1.1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进行建筑生产与管理活动,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建筑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必然要求。

1.2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缺乏市场经济所必须的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从而加剧了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1.3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支工程款,就会被外国承包商援引“非歧视原则”而引起贸易纠纷。另外,由于我们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特别是对FIDIC条款的认识和和经验不足,将造成我国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因此,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2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正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讲,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2.1合同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实施,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合同条款的制订和履行,业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环境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通过对合同管理目标责任的分解,可以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紧密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还是对项目业主本身的内部管理,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2.2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通过明确承发包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可以合理分摊承发包双方的责任风险,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发包方必须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及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等。承包方则必须按施工图纸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建筑产品等。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2.3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证据

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和项目之间接口复杂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同承包商之间、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以及业主与材料供应商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各种争执和纠纷。而调处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尺度和依据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做出的各种约定和承诺,如合同的索赔与反索赔条款、不可抗力条款、合同价款调整变更条款等等。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合同是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3目前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决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艰巨性。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交易行为尚不规范,使得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

3.1合同双方法律意识淡薄,其主要表现在

(1)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2)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体现双方的责任、权利和风险。(3)“阴阳合同”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承包商利益,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4)建设施工合同履约程度低,违约现象严重。(5)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对于承包商来讲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手段。(6)违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

3.2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一些建设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谁都可以签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或有制度不执行,该履行的手续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3.3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3.4不重视合同归档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一些建设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合同的归档程序、要求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严格监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没有全面评估和总结,合同管理粗放。很多单位合同签订仍然采用手工作业方式进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储加工和维护手段落后,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没有按照现代项目管理理念对合同管理流程进行重构和优化,没能实现项目内部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利用,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4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几点措施

4.1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与过度竞争问题,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对承包商的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维护正常的建设市场环境,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4.2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但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过分追求招标过程的严格、完善,并不一定能达到的招标的最佳效果。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同时,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

4.3借鉴国际经验,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

随着我国加入WTO,建筑市场同样面临对外开放问题,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们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参考了FIDIC文本格式,较以往合同文本有较大的改进,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该严格执行。

4.4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目前,我国己正式推行注册造价工程师制度,造价工程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搞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议在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设置注册造价工程师岗位,专司合同管理职责。

4.5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约

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不得组织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坚决取缔垫资、带资施工现象,努力净化建筑市场,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4.6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对其中合同条款往往未做详细推敲和认真约定,即草率签订,特别是对违约责任,违约条件未做具体约定,都直接导致了工程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4.7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4.8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工作,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一项重要内容

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4.9加强合同及相关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涉及专业多,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此,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应专人负责,负责到底。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条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李幼琴.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探析[J].企业技术开发,2007,(06).

城管管理范围范文第4篇

一、城市规划区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统一管理职能的法定地域范围,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珠海市城市规划区包括珠海经济特区、珠海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发展需要而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下简称规划控制区)。其范围为;东起担杆列岛,南至万山群岛西到崖门及虎跳门水道,北与中山市交界,以及斗门县域内需要由珠海市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

斗门县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斗门县规划局划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本规定所指的珠海经济特区、珠海市区、近郊区及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分别是:

珠海经济特区,是指按《国务院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国函〔1988〕52号文)中所划定的范围;

珠海市区,是指香洲、野狸岛、吉大、九洲岛、拱北、前山、南屏、湾仔、大小横琴、唐家、淇澳岛、金鼎等片区的范围;

近郊区,是指前出镇、金鼎镇辖区范围内未列入市区规划范围的陆域;

城市规划控制区,是指三灶、平沙、红旗、万山四个管理区以及斗门县行政区域内需由市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

四、珠海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可对城市规划作相应的调整。

五、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城市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严格执行珠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八个统一”、城市土地管理的“五个统一”和城市环境保护的“八个不准”,切实把珠海市建设成为高度文明的现代化花园式海滨城市。

六、珠海市规划局是珠海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七、城市规划区在市规划局统一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分区负责的制度。

(一)城市规划区内经济特区、市区及近郊区,由市规划局直接管理。这些地区的城市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在这些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规划用地、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开工。需要上报设计任务书的工程项目,其设计任务书必须由市规划局出具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三灶、平沙、红旗、万山四个管理区的城市规划,由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进行管理。各管理区的规划和城建部门应予协助。

(三)斗门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由斗门县规划局主管。斗门县区域内涉及全市总体布局的建设项目的选址以及由市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的建设规划,由斗门县规划局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

城管管理范围范文第5篇

国际癌症专家会商8天得出“可能致癌”论。致癌几率没有具体数据,仅与滑石粉、电器列为一档, 也未提出建议和措施,美国食药管理局认为该结论无科学证据。

反对“手机致癌”论

1.手机辐射不同于X光线

伽马射线、X光射线和手机射线一样是电波辐射,会伤害人体健康,甚至引发癌症。但是,伽马射线、X光射线是电离性辐射,能被人体组织大量吸收,导致化学键断裂;而手机辐射属于非电离辐射,其频率远远低于伽马射线、X光射线,根本没有产生使化学键断裂的危险。

2.手机辐射不同于微波炉

手机的电磁功率远低于微波炉,根本不可能产生类似微波炉那样强烈的热效应,用手机辐射根本不能煮熟鸡蛋,甚至鸡蛋的温度一点变化也没有。

3.放头边、腰旁辐射没区别

有专家建议把手机挂在腰部,使用蓝牙耳机接打电话,称这样可减少一半以上的辐射。事实上,虽然辐射能量会随距离的增加而加速衰减,但绝不会达到这种程度。否则的话,手机离开人两三米远,信号就传不到远方的基站了吗?

无论你把手机放在脑袋旁还是腰旁,通信效果都是一样的,对脑袋的辐射量也基本没有什么区别。10多元一片的手机防辐射贴膜也不可能起到任何作用。

4.全球289项实验难寻罪证

在过去的20多年全球进行了289项实验,但均未能找出手机辐射对人体有害的“罪证”。美国、日本、丹麦、德国等针对数十万人的研究,均没有发现使用手机对成年人有致癌风险。

支持“手机致癌”论

1.手机危害集中在三方面

一是微波加热现象伤害人体组织。使用微波炉时,电磁波辐射到含有水分的食品时,食物温度将上升。部分科学家怀疑,在使用手机时,辐射出的电磁波会加热人体组织,并造成伤害。

二是电磁波可能引起血管收缩。瑞典林雪平大学物理学家塞内里乌斯发现,细胞内的水分子带有极弱的电性,构成了细胞之间的引力。但这种引力通常极为微弱,在手机电磁波的影响下会急剧增强,足以引起血管收缩,造成伤害。

三是手机可能诱发脑瘤等癌症。2009年瑞典及多个欧洲国家的研究发现,使用手机10年以上,可能会增加患脑癌和口腔癌的危险。英国专家研究发现,手机的致癌性可能比香烟更强。

2.直板、山寨手机辐射大

电磁辐射的强度跟手机和人体的距离成反比,距离远一倍,辐射衰减10倍。从天线的位置看,外置天线辐射比内置天线大。

从机型上来说,直板机的天线离头部最近,辐射最大;翻盖机的天线离头部最远,辐射较小;滑盖机则介于两者之间。

专家认为,袖珍型的手机辐射比较大。手机里通常装有一个金属屏蔽层,可以将除天线之外的电磁辐射转换成热能消耗掉。手机过于小巧,金属屏蔽层可能会变小。一些山寨手机为了追求功率,在辐射方面超过了国家标准,有的甚至超标50多倍。

手机是否致癌的争议再起

据新华社报道,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发表声明称:使用移动电话或其他无线通信设备,可能增加人类患癌症的几率。这一声明随即受到无线通信行业组织的激烈反驳。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也表示,目前无法证明使用手机会导致身体出状况。

手机可能致脑瘤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主席乔纳森・萨梅特说过,14个国家的31名对口领域专家在法国里昂展开会商,一致认同现有病例研究和可证实的科学证据表明,使用移动电话等无线通信设备可被列入患癌风险中“可能致癌”一类。

“可能致癌”是世卫组织在评判一个事物致癌性上的第三严重等级,低于“致癌”、“很可能致癌”,但高于“不可分类的”、“几乎不致癌”。

其中,“可能致癌”的包括滑石粉、低频磁场。滑石粉被认为可能导致卵巢癌,而电线和电器造成的低频磁场可能会导致儿童白血病。

还需要更多研究

“手机可能致癌”表明了世卫组织立场的转变,此前,该组织称暴露于手机电磁场中没有风险。

参加国际癌症研究机构会商的一名科学家称,会商结果的意义在于,世界卫生组织可能将重新审视现有手机辐射标准。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并未对“手机可能致癌”的危险性进行量化,没有估计使用多长时间手机是安全的或危险的,也未对更严格地监管手机提出建议,更未对顾客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提出建议。

与会科学家强调,会商只得出“可能致癌”的判断,若想求证手机与癌症之间的绝对关联,更多研究必不可少。

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刚刚宣布“手机可能致癌”的结论后,美国手机行业协会立即予以驳斥,称该结论并不是根据新研究得出的。

带领国际癌症研究机构进行会商的美国南加州大学教授乔纳森说,会商主要是在此前两次大规模流行病学研究基础上进行的。

一些参与会商的专家称,“手机可能致癌”的结论敲响了一记警钟,美国食品与药物管理局、联邦通信委员会也应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