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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质量管理;策略
引言
根据我国近年来颁布的招标投标法规定:建筑工程招标,指的是由相关机构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业务,并向相关建筑工程企业提供服务。建筑工程招标是一项长期、复杂、系统的工作,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如规划设计、工程勘察以及工程监理等。调查显示,建筑工程招标在该行业发挥重要作用,许多大型建筑工程项目都是采用这种公开招标的形式。随着国内市场日益复杂,竞争局面不断加剧,招标工作的服务质量不仅决定了招标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对后续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合同履约质量和投资等的控制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因此,建筑工程招标不仅仅能够为招标者节省经济成本,还可以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
1、招标存在的现状分析
1.1 招标人方面存在的问题
调查显示,有许多招标人在委托招标的过程中,以“外陪标、内定标”的方式威胁招标机构,通常要求招标机构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招标,不然就不将业务委托给招标机构。为了避开公开招标,招标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把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各种不合理的理由拖掉或者变为邀请招标;有些业主为了私利,没有按规定将自己的招投标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而是交给自己所属的单位完成把项目化整为零;在信息上做文章,没有走正规流程,不按时公开信息,限制信息范围,从而规避公开招标。
1.2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由于建筑工程招标服务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是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从而相关机构在推行招标制度时实践经验不够丰富,加上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从而不可避免的造成现行法律法规存在一些漏洞。此外,法律法规中对招标行业的准入度不高,竞标单位良莠不齐,导致了招标机构过多,而造成招标程序过于混乱。目前,我国建筑行业的招标资质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现行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改委颁发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颁发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然而,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壮大,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很难满足其发展需要。
1.3 招标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建筑工程招标行业普遍存在以下问题:招标机构执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招标队伍建设水平低下;招标市场集中度偏低,业务市场较窄,缺乏长远打算;招标机构缺乏独立性,往往都是靠不正当途径来获取业务。此外,建筑工程招标机构乱收费的现象普遍存在,因为,建筑工程招标机构往往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缺乏社会责任感。在现今的社会竞争中,相互竞争激烈,的机构过多,没有诚信度,也没有在整个行业形成一个统一的、规范的模式。那些人为了获取业务宁肯自己赔钱,使用一些非常手段获取利益,打压竞争者,形成恶性竞争环境。甚至存在不少机构都是以少收费、不收费为幌子承接业务,以超低的价格中标。然而,一旦开展业务后就找各种理由开始乱收费,将一些隐性项目收取高额费用,工程运行中变更一些项目的费用,导致最后工程完成后高额结算,从而影响到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
2、建筑工程招标质量管理策略
2.1 深化自身性质的认识。保证常规服务周到细致
要对自身的性质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充分实现其独立性质。招标机构是依照相关法律设置的,以招标为主要业务并提供有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由此,招标机构在招标的业务办理过程中,应充分认识到自身的基本性质,在业务的执行和办理过程中,不受到其他组织或者机构的干扰,防止政府部门的部分不合理的要求以及管理,严格执行第三方原则,认真开展招标业务,保证机构的独立性。招标机构要保证常规服务周到细致。招标机构的常规服务包括与委托人沟通后发表招标公告、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整理上报资料,协调合同签署与履行等方面,例如编制招标文件这个方面,一定要做到准确无误,周到细致,招标文件关系到招标工作是否能够顺利进行,也是整个招标过程所遵循的法律性文件,投标和评标都要以此作为依据,当然也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对招标文件进行编制时不能出现明显的错误,或者含糊不明的地方,不能有歧义和矛盾出现,各项条款都不能与投标人的利益相违背等,作为专业的投标机构,应该是具有丰富经验和广泛投标商信息的,要有的防止漏洞产生而给投标人可乘之机。
关键词:工程招标工程投标
现在,全国各地先后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将政府投资的工程招标活动都纳入其中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招投标程序和手续,明确招标方式,审定每项工程的评定标方法。但各地采用评定标办法不同,主要有评审法、合理低价法、标底接近法、二次报价法、报价后再议标法、议标法、直接发包法等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招标设有标底、报价受到国家定额标准的控制,在综合评价上确定中标者,没有采取价格竞争最低者中标的方式。
一、最低价中标法国外成功应用经验
国际上以美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历史最长、最有实践经验。它们使用这种方法时,一是招标消息。二是审核投标者的资格,重点检查工程担保保函是否齐备,米勒法规定参加政府工程的投标者必须购买投标函、履约保函和付款保函,以及其它一些业主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条件。三是合乎资格的投标者采取密封报价、公开唱标、价格竞争、当场确定最低价者中标。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仍采用原港英政府遗留下来的最低价中标法。与美国不同的是,香港政府没有立法规定政府工程必须采取最低价中标,反而在招标公告中都要声明“政府不一定采纳索价最低的投标书或任何一份投标书”,但实际运作中一般都是最低价中标。如不采用最低价中标,负责提交评审投标书报告的工程师要向投标委员会做出详细解释。投标委员会也要向投标者和有关机构做出详细解释。它们也有一套严格的资格预审担保制度,分等级投标制度和工程担保制度等措施来保证最低价中标法的顺利实施。
最低价中标法之所以在美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被长期使用,是因为它与其它招标方法相比有许多突出优点。国外在使用最低价中标法这种工程招标方法的初期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如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低质等,并出现许多由于价格太低无法完工而形成“半拉子工程”和“胡子工程”。经过不断努力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的配合最低价中标法的保证措施,使得该招标法能历经百年而不衰。尽管现在每年仍然有许多工程因价格太低使工程失败,但由于配套保证措施齐全,使它不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
中国过去采用最低价中标法有以下几方面的因素:1.传统思想观念惯性。2.产权公有制的束缚。3.法律体制不健全,市场对招标主体的监督和制约的力度不够。4.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单一化。5.社会实用体系欠缺,缺乏守信的激励和失信的惩罚机制,加剧了信息的不真实性,影响招投标各方主体的行为标准,缺乏关注信用的动力。
二、低价中标法在国内的尝试和它的优缺点
2000年1月1日颁布《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项法律的颁布为最低价中标法在中国建筑工程招标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年通过10多项以最低价中标的工程招标,取得了令人惊喜的效果。这些工程中标价与业主预算控制最高限价最多下浮68%,最低下浮20%,平均下浮40%。由于《招标投标法》刚开始实施,最低价中标法只能在一些条例规定允许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中试用,多为300万元以内的工程,尚缺乏大型和复杂类型工程的试验结果。
从10多项工程招标的尝试中,初步发现了最低价中标法与我国现行的各种招标方法比较有以下主要的优点:一是节省投资效果十分显著。部分原因来自激烈的竞争引起的降价,另一原因来自政府定额标准与现实市场价格和企业内部定额的价值严重背离;二是防腐倡廉效果好,没有暗箱操作,是一种真正原则的招标方法;三是操作简便,商务标书中谁报价低谁中标,简单的招标过程节约了交易成本;四是加大对施工企业管理的促进作用,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只能依靠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和提高企业信誉。
这些优点对解决工程招标中存在的内外合谋违纪、有特殊的效果,体现出潜在的使用价值。
最低中标法也有它的局限性,主要为:一是对投标者资料审查严格,确保投标者都有能力完成工程;二是招标前期工作质量要求高,无论勘察还是设计都要提高深度和精度,特别是招标文件的编写要十分细致周到,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书要求越精确细致;三是投标人要有独立的私人估价信息,可以按照自己的内部工程造价标准进行报价;四是要求招标保证措施齐全,最主要的是要有工程担保措施。
三、价格招标量化模型及其必要条件的理论分析
为了更好地了解最低价中标法的使用条件,首先分析其招标机制。从理论上来讲,工程招标活动是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奕,政府负责制定博奕机制,即招投标方法,潜在投标者选择接受政府制定的招标机制,根据机制的规定进行博奕。最低价中标法属于一级密封价格招标,以价低者中的方式选择承包商,哈里斯和雷维夫1981年,赖利和萨缪尔森1981年已经证明了以下四个假定:1.投标者是风险中性者;2.投标者具有独立私人估价信息;3.支付只是报价的函数;4.投标者是对称的条件下,一级密封价格招标的招标机制是最优的,即它能够满足最优招标机制设计的两个准则:1)激励相容性;2)个人理性约束。
由于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是以完善的市场机制为前提条件,同时满足上述四项假定条件,因此它的使用就有一定的局限性或条件性。上述假定2的条件和西方国家建筑市场的情况比较接近,所以最低价中标法的西方,特别是在市场机制最完善的美国效果很好。
为进一步分析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的特点,刘晓君(1999)在《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机制研究》中,在赖利和萨缪尔森最优基准招标数学模型中引入一个价格体制参数,用这个参数表示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市场化和进度。他已经证明招标方法与价格体制参数有关。随着价格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在不同阶段适用不同的招标方法。现阶段采用类似密封报价后用标底审查报价的招标方法,是与当前价格市场化程度相符合的。刘晓君同时还证明了在价格体制参数完全符合市场化条件时,最低价中标法才适用有效。
萨缪尔森等对一级密封价格招标基准模型的证明和刘晓君提出的招标方式与价格市场化程度有关理论的论证,从理论上合理解释了为什么中国以前不能采用最低价中标法,归根结底还是条件不满足。中国的投标者至今仍不具备独立的估价信息,也就无法满足假定2的条件。加上传统社会文化和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最低价中标法在建筑市场机制完全建立之前无法取得理想效果,相反会道理负面效果。理论分析结果对中国过去限制最低价中标法的政府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合理解释。
四、解决最低价中标法应用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随着《招标投标法》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建筑市场改革深入,现在应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进行更深的研究并组织实施。最优基准确性招标模型和刘晓君(1999)提出的经济转型时期建筑工程招标模型,两者都从理论上证明了应用最低价中标法必须具备一定的政策和市场条件。实际应用时将遇到更难更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中国国情,结合其它国家和地区,如美国、香港等的成功经验,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和建筑业改革大方向的具体政策和措施。为了给最低价中标法的成功应用创造必备的条件,根据目前中国建筑业的现状,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真正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政策制度和监督,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两难困境,即政府既要管好政府的事情,还要操心国企投标者的生存和发展大事,让所有投标者完全按市场规律参与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
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具体做法可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前者作为各级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使用,后者用作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使用,使投标者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满足假定2的条件。
完善建筑法规,培育信用体系。创造贪污者诛、违法者亡的法律氛围,培育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体现诚实信用的价值和失信违约的代价。根据美国的经验和实际运作需要,中国需要制定工程担保法和工程留置法,为建立工程风险转移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为解决建筑业中长期存在“三角债”引起的一系列建筑管理和社会问题。
建立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制度,完善风险转移体系。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利润微薄,降低了投标者抵抗风险的能力,容易造成工程的失败。为了回避各种有意或疏忽产生的风险,政府应参照美国“米勒法”,立法规定所有政府工程投标人必须提供保函、履约保函和双向付款保函。投标保函额度统一规定为投标价的5%,履约保函的额度为合同价的10%~30%,建设单位的付款保函额度为合同价的30%。
根据中国目前工程投资的主体主要是政府或国有企业,担保者应该规定必须是产权多元化的金融实体,由公开上市的银行、保险公司或专业担保公司承担,形成风险转移和社会化监督的机制,减少国有资产的风险,提高工程担保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工程保险也是工程风险转移的一种有效方法。这项业务国内早已开展、但仍不普及。因此对一些基本的险种要用立法手段强制执行,如工人的人身伤亡保险、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等。
改变企业等级划分方式,用定量化定额系列替代现在的定性化等级系列划分方式,用企业能提供的工程担保保函金额数值大小来区分企业实力的大小,能够客观公正和动态反映企业的真实实力。
鼓励发展民间中介机构,建立工程建设住处和信用管理系统。像监理、工程顾问、造价咨询、工程担保、建筑法律事务所等民间中介机构,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社会化转变和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建立全社会建筑业住处管理系统,记录所有建筑行业中的有关企业,产品和建筑活动的各种信息,方便查阅和索取。在招标资格预审中应强制使用这些信息来核实投标者住处的真假,全面了解投标者的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建筑业信息集中管理将产生巨大的社会管理能力,其主要作用是减少了招投标各方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称性,满足基准招标模型假定4的条件:投标者是对称的。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提高施工单位承诺的价值和违约成本,真正体现企业信誉的具体价值。
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夯实基础。采用设计赔偿制度可大幅度提高设计的质量,为提高投标报价精度和保证最低价的权威性打下基础。设计赔偿制度,要求设计单位失误则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巨大的经济责任驱使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加强责任心和危机感,达到提高设计质量的目的。设计单位必须购买设计保险才能承接设计任务,与此相对等,必须同时增加设计取费和提高设计人员待遇。
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建筑产品制造标准化。只有投标者产权分散化,非国有产权投标者才能平等参与投标,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产生出真实的最低价格。建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是提高工程质量重要手段,也是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保证之一。
五、结论
【关键词】建筑;工程;管理
一、建筑装饰工程的问题
(一)建筑装饰工程的现状
建筑行业装饰工程产品种类繁多,从产地来说就有当地生产的产品、国外进口装饰产品、国产建筑工程直购,同时建筑装饰工程产品从材料质量角度又可以分为纯天然建筑产品、人工合造性产品。由于建筑工程的产品质量不统一,市场流通价格比较混乱,装饰产品市场价格不稳定导致建筑工程造价难以控制。
(二)具体问题
1、工程设计方面的问题
目前建筑装饰工程的承包主要以工程设计、材料采购、建筑工程施工一体化的模式,除特别大中型工程承包模式为工程设计与工程施工分离。目装饰工程设计业务对设计资质的要求较低,建筑装饰工程几乎都进行着工程设计业务。建筑工程装饰企业自己进行工程设计、进行工程施工,材料的选择以及施工工艺技术上大多考虑自身利益,工程承包模式以及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影响到建筑工程的造价费用问题。同时建筑工程设计人员和实际技术对工程设计也构成一定的影响。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追求艺术审美感,要求工程设计人员由丰富的设计经验和实际操作能力,创造出好的作品。当前建筑工程设计人员素质不一,正规建筑设计单位不多,设计方案不完善就施工的现象较多,破坏建筑装饰工程整体艺术性,影响到建筑装饰工程造价。同时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图纸不详细,工程设计的深度达不到建筑工程的深度要求。工程设计缺乏详细的施工图纸方案,影响到建筑工程造价费用的预算。经济发展快速,装饰工程方面出现了许多新的建筑材料、新的建筑施工工艺、以及建筑工程技术。而建筑工程设计人员对新的建筑材料、新的施工技术的掌控不深,一味追求高利润、忽视建筑工程实际造价费用,因此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不合理。
2、建筑工程的材料采购
装饰材料是建筑工程造价的重要影响因素,其比重可达80%左右。目前建筑工程市场装饰材料的品类繁多、规格不一,上建筑工程的产品质量没有完善的保证,产品价格差别较大,影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此外市场上产品的厂家不同也是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问题的因素之一。由于厂不同,即使是规格、型号、质量相同的装饰产品也会影响市场价格。质量层次不齐的产品参杂在一起影响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造成建筑装饰工程难管理的现象。建筑装饰工程的采购方式同样影响建筑装饰工程的造价管理。采购建筑装饰工程材料一般由建筑施工单位进行样品的选定,将样品材料样交由业主进行审核,建筑施工队伍再采购装饰产品材料,建筑施工单位与业主共同采购装饰材料的情况下,建筑材料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信息也要业主同意。建筑工程材料的采购从市场因素以及采购方式上影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3、建筑工程的招标影响
建筑工程招标过程中,建筑工程的造价费用从合同项目条款、建筑工程的价格计算、以及产品材料选择几方面进行计算。目前施工图纸不详,建筑工程量不确定,造价计算采用合同总价计算的模式不符合建筑施工实际情况,影响到了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建筑工程招标中产品材料价格的预算与市场价格脱节现象普遍。目前工程招标投标行规对建筑装饰工程的特殊性考虑不够完善,如工程招标单位在建筑装饰过程中不能指定产品材料生产厂家,只能对装饰产品的使用材料和施工技术规格提出自己的意见。这种行业规定影响建筑装饰工程造价管理。同时工程招标中施工队伍的价投标一般根据单价以及管理费的综合、税金报价方式的结合,很少次啊用根据建筑工程的工作量大小进行清单报价方式。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完善,对建筑施工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设想不充分,造成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问题。招标文件内容不完善,对装饰工程企业的资质要求不够明确,导致许多资质不足的企业进行工程的建筑施工,建筑工程质量不能得到保证,影响到建筑工程整体工作效益。
4、工程的施工阶段
建筑装饰工程强调视觉的审美,强调工程实际效果,因此工程施工阶段的变更情况比较频繁,然而工程变更的程序不规范、签证办理较慢。实际工程施工中由于工程工序变更引起的赔偿问题在建筑装饰工程造价中影响严重。工程施工阶段中有些装饰企业使用产品材料品牌规格相同但实际产品质量差异较大的材料进行工程施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造价管理。工程变更够应及时提出索赔,而实际施工中工程变更的索赔提出的时间滞后情况严重看,对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上带来一定的困扰。同时建筑装饰工程资料的管理与建筑工程的施工不同步,工程资料的混乱对建筑施工工程的整体造价管理形成一定的影响。
5、建筑装饰工程的结算阶段
由于业主资金短缺以及施工过程中相关证件的办理缓慢或者是建筑工程资料证件欠缺等现象引起建筑费用的结算纠纷,是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相关措施
(一)完善制度和市场管理
建筑装饰工程行业要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装饰市场的管理。提高对装饰工程企业的资质要求,杜绝没有资质或者是资质不合格的装饰对建筑装饰工程的承接,严格依据设计要求和工程施工资质进行管理。了解最新建筑装饰工程材料发展和行业发展状况,对新建筑装饰材料以及工艺技术形成一定的行业质量指标,结合最新质量指标完善工程价格计算,促进建筑装饰工程企业的发展。建筑工程设计人员上要加强对其设计证的检查,保证其建筑设计合格性,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完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二)针对设计阶段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
加强对设计深度的监管,工程设计阶段对建筑装饰企业的造价影响高达75%,建筑装饰工程要合理控制建筑装饰企业的工程造价,设计深度符合建筑施工要求,保证建筑施工企业的资料详细。合理选择建筑施工的装饰性材料,从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的特点,进行建筑装饰材料的选择,统一管理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建筑施工过程中合理设计,弱化建筑施工中造价管理上的问题。
(三)从工程招标上应对工程造价管理问题
工程招标是建筑装饰企业施工的起步阶段,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整体影响较大,此对工程招标文件的内容要完善,规划好建筑施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解决建筑工程造价中存在的问题。工程施工过程中,从装饰工程艺术性出发,比较工程施工结构吗,合理选择工程的承包方式以及工程价格的计算方式,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问题。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市场行情合理制订工程的招标控制价格,完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四)工程施工及预算阶段
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合格,建筑施工过程中要请相关监理部门对建筑业装饰工程进行质量监理,同时编制完善的工程变更和签证资料,确保资料与建筑施工同步发展,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管理,解决建筑工程中造价管理方面的问题。工程完工后,要做好工程结算工作,收集相关建筑工程资料、编制工程结算报表,完善建筑装饰工程结算手续,解决建筑装饰工程造价问题,有效管理建筑装饰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旭伟,徐菊芳.建筑装饰工程造价管理探讨[J].平顶山工学院学报,2007,16(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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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玲玲.建筑装饰工程造价管理的困局与对策[J].建筑,2011,(23):41-42.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问题;对策
招投标制度是国际国内普遍采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方式,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因此,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尽管如此,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建筑业规模越来越大,与之而来的是工程招投标领域的违法违规问题亦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并越来越受到各方的关注。例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腐败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违纪违法行为仍然处于易发、多发、高发状态;对招标投标的监管,仅仅是操作程序上的监督与交易现场形式上的监督,对于幕后的行为却束手无策。
随着竞争的激烈,一些部门和工程建设企业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 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的问题严重
一些建设单位打法规的球,肢解工程,将应依法招标的工程项目进行拆分或分解成若干小项目,分段实施,使其达不到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要求,或只对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如对楼房的建造进行招标,监理工程、装修等由业主直接发包。还有一些招标人强调工程“特殊”或以实行招标会加大成本、增加工作量为托辞,规避招标。当然,也不能规定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均进行整体招标。有些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很大,如果整体进行招投标,可能出现没有投标人有能力完成的情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现象,主要是招标单位的寻租导致的。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防止招标过程中的寻租,从源头上解决规避招标的问题。具体的措施有:加强工程监管;变革工程发包依据;是否需要公开招标的发包依据由原来的初步概算变为有权部门审核;加大工程跟踪监管的力度,财政等部门在委派工程财务总监的同时就要对建设程序进行审核,发现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应通知建设方依法废除工程施工合同,重新组织工程招标。
2 相互串通,暗箱操作,陪标现象不断
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些投标单位为了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顺利中标,私下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人之间相互围标,以不正当手段中标,甚至标书都出自内定的投标单位,只是个别项目金额作以调整,以达到串标的目的。此外,在招投标中陪标现象也时有出现,即在参与的投标单位中,由一家投标,另外几家陪标,使得最终招标项目落入这几家投标单位,事后由中标单位对参与陪标的单位承兑事前许诺。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加大打击力度,导入宽免制度,“黑名单”制度等方式解决。首先可以加大处罚力度,在刑法中规定增加串通招投标罪的罚金额或徒刑期限,而且主刑与附加刑同时适用,对串通招投标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其次可以借鉴国外的宽免制度,即招投标者中的内部人员提供了串通行为的相关内部信息,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宽免制度可以极大地提高自首者的积极性,使有关机关尽早发现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措施。在规定宽免制度时,要保证其透明性和确定性,明确规定成为宽免制度申请者的要件,同时还鼓励揭发其他串通者的行为。最后可以通过公布发现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招标人名单,将其加入“黑名单”,规定其在一定年限内不能进入该市场。
3 评标委员会问题重重
招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规定不科学,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评标委员会的权利范围过大。现实中,其常常超越评标的职责,如审查供应商或投标企业的资质。第二,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内容太大。评标因素往往包括专业技术、经济、法律等问题,所有的专家难以做到对技术、经济、法律等所有因素进行准确评判。另外,由于现代社会专业分工的细化,往往存在某行业的专家对该行业中的某些具体产品、服务或者技术内容不够专业。第三,专家自由裁量权太大。在某些评标中,可能出现同一投标人评标专家给出的分数悬殊;不同评委对同一投标人评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评标专家有的分值普遍偏高,有的普遍偏低等情况。第四,评标专家容易被误导。由于技术水平方面的问题或阅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时间有限,评标专家可能被招标人(采购人)代表或者评标委员会内部其他专家的误导,使招投标流于形式,背离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原则。
针对评标委员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中出现的问题,可以通过严格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实施评标专家声明制度和推广电子化评标来解决。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评标标准定量化,尽可能采用客观、量化的标准,将不能客观定量的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二是严格遵守和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标专家申明制度可以有两项:专家声明是否熟悉评标项目专业;在开标后声明是否与投标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电子化评标则能够在物理上对评标专家进行隔离,从而有效解决 “合议”时的误导问题。
4 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后续监管缺位严重
一些招标单位在与业主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并开始施工后,将项目部主要人员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变更比例甚至超过了50%.招标人为了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往往在中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人员不能更换,必须更换时更换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且须经业主同意。可是在实践中,一些中标单位还是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更换项目人员,且变更后的项目人员的资质往往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隐患,后果不堪设想。即便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了更换项目人员的情况,要求投标承诺人员进场,业主与投标人的谈判也往往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导致工程无法如期完成。我国现行的工程招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是由多个部门负责的,这种多部门的管理格局,有利于发挥有关部门在专业管理方面的长处,但由于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划分的不明确,后续监管机构的缺位和不积极,导致后续监管基本处于“真空”状态,对招投标工作无法实施全过程监督。
针对中标后投标单位人员大幅变更的问题,可以通过事后监督和准入清除制度解决。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记录备案,并规定中标单位须保证施工时间。最后是形成准入清除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若发现投标单位未经业主同意更换大部分项目人员的现象,对投标单位给予降级直至吊销挂靠当事人的资质等级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取消一定期限的市场准入,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
总之,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应在健全配套法规、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监督机制、培育行业自律等方面下大力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依法监管,使工程招标投标的各环节置于“阳光”下操作,从根本上保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董海涛. 当前我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的建议.建筑经济, 2003年08期
关键词 软件工程;项目;监理
中图分类号TP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0)33-0235-01
软件工程监理是指借助于软件工程的思想,对软件开发、质量保证、项目管理及配置等整个软件系统的生命周期进行全方位、一体化的监督与管理,并向用户提供信息咨询,帮助其建设高质量、有活力且易操作的软件系统。
1 软件工程监理的必要性
软件工程具有极高的专业门槛,项目软件提供的有效运行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人才,而工程业主单位此类人才稀缺,导致软件系统无法有效利用,项目投资的效益和建设水平难以提高。此外,软件配置管理的不到位、开发文档缺乏科学的管理等都会极大影响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业主单位也无法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2 软件工程监理的作用
1)通过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最终结果进行科学、客观而公正的评价,软件工程监理能有效反映项目的进度,控制项目成本并确保项目实施的质量;
2)软件工程监理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能有效发挥专业化服务优势,公正对待业主和承建方,弥补业主单位软件应用人才稀缺的缺憾和经验上的不足,降低项目风险;
软件工程监理主要分为工程招标、工程设计、工程实施、工程验收4个阶段。
1)工程招标阶段是整个软件工程监理过程中的基础环节,其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该项目的成败,在工程招标阶段要完成原始数据的收集、拟定可行性报告和制定计划等工作,上述工作达标之后签订合同。在该阶段,软件服务提供商是缺位的,监理单位应加强与业主之间的信息沟通,使双方在软件工程项目的目标、范围以及业务需求等方面达成一致;
2)工程设计阶段包括系统软件规划和硬件规划两方面,具体内容包括需求分析、系统概要设计、系统详细设计和测试设计多个版块。在这一阶段,监理方要组织专业人员协助业主对设计方案本身、设计方案的进度和测试计划、质量监控体系等进行审核和确认,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和业主的权益;
3)通过审核之后便进入工程实施阶段,该阶段主要包括编码、测试和部署3个环节的工作内容。编码是指将上一阶段的设计思想翻译为计算机语言的过程,在这一环节,监理的工作主要为对编码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进行审核和验证,确保编码的无误;测试分为单元测试、集成测试和系统测试3个过程,是在软件研发或投入使用之前按照用户的需求进行复审,确保软件质量和功能达标的重要环节。在测试环节,监理的工作内容主要为审核测试计划并监督测试计划的具体执行过程并对测试效果进行考评;
4)软件系统开发完成之后便进入工程验收阶段,这一阶段分为工程试运行和验收移交等过程。在这一阶段,监理的职责主要为对软件试运行计划和效果进行审核和监督,并做相应的记录。
3 我国软件工程监理的现状和问题分析
随着软件工程项目的增多和复杂性的加强,传统的项目管理已经不能满足工程质量管理的需要,而软件工程监管能提供一套针对软件生命周期和软件特征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新方法,指导软件人员的工作,有效取代了传统的项目管理。目前,软件工程监理已经在我国软件开发以及相关项目管理领域得以运用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国的软件产业自1989年萌芽至今经历了20余年的发展,软件工程监理还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只有个别单位作了尝试,总体说来,我国软件监理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如:
1)与其他工程相比,软件工程项目主观性较强,缺乏量化评价指标,这一特征一方面导致软件工程监理难以把握,缺乏可供参照的依据和标准,此外也使软件工程技术审查流于形式;
2)受学术研究局限,目前软件工程监理的系统研究还相对滞后,无法对其提供理论支撑;
3)工程监理信息滞后于软件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的发展。
4 建议
1)完善软件工程技术规范、法律和法规体系,完善信息工程等级资格认证制度,指导软件行业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的维护工作;2)迅速建立软件质量控制的定量模型,为软件生命周期提供检测指标依据和执行规范,使软件监理有章可循。如:建立一套全面、正确、简洁、便于操作的定量评价方法对软件开发过程和设计模型进行检验和评估;3)强化软件监理作为第三方的独立性,加强软件技术审查和管理复审的力度,确保软件产品质量;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的计算机软件都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监理;4)统一软件工程质量检验标准;5)强化软件监理学术研究,为软件监理提供理论支撑。
5 结论
目前国外已经有100多个国家涉足信息系统工程咨询与监督管理研究领域,内容涵盖软件工程周期、软件后期维护与调试等环节。我国目前还正处于软件工程监理研究的起步阶段,计算机软件的广泛应用和信息一体化时代的到来要求我国加快软件开发与利用的步伐,为了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有必要加强相关领域的学术建设,推动我国核心竞争力的迅速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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