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车船税的税率

车船税的税率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车船税的税率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车船税的税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税收政策

1.我国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分析

(1)对新能源汽车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来调节汽车消费行为、鼓励小排量汽车的消费,我国已有相关政策及实践经验。目前,在新能源汽车方面,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税收政策,其具体措施包含在一般汽车消费的税收政策中。最新的规划显示,为促进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和消费,相关的税收政策也渐渐明晰,2011-2020年,凡购买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将免征车辆购置税;而作为节能汽车的混合动力车型,规划显示,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和车船税

(2)所得税:鼓励企业开发核心技术项目和新产品生产。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宄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宄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符合国家新技术企业条件的,规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消费税:积极鼓励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一是国家从促进节能减排出发调整了乘用车消费税率。2006年,国家对汽车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按照“排气量越大负税越高”的原则,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划分了六档,分别适用3%至20%的不同税率予以征税。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鼓励节能环保小排量汽车和抑制高油耗高排放汽车的宏观调控目标。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明确规定:“汽车(税目)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国家将电动汽车从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目中进行剥离,更加明确地体现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税收激励。

(4)车船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的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联合《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减免车船税的车型(船型)目录》,其中对节能型乘用车和新能源汽车作出了明确的认定标准。

2.新能源汽车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税制设计未体现支持导向。新能源汽车代表了汽车产业的发展方向,国家相关部门出台了资金补贴、支持新能源汽车购置使用等一系列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但而税收政策中并未体现这一导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近乎空白。从汽车产业设计的税种剖析,我国除消费税、车船税按排量等级履行差异税率外,其余都按雷同税率征收,不能体现对传统汽车产业中技术程度低、传染大、能耗高的生产企业束缚,以及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持导向作用。

(2)税制结构不尽合理。据统计,发达国家购置环节税费占新能源汽车消费税收的30%左右,保有和使用环节税费占70%左右;我国目前的汽车税费中,购置环节占66%,保有环节占13%,使用环节占21%'8。我国新能源汽车消费税收模式是,以价格和排量为主要指标、以控制购买为税负重点、以财政收入为征税主要目的。在短期内能够限制购买,增加税收,但从长远看不利于加强环保观念和引导汽车消费。

(3)总体税费负担过重。目前,购置新能源汽车可享受不同的财政补贴,大大减轻了购车成本,但个人综合税负仍然过重。按照现行税制,消费者在购车环节,要负担比例不同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如果是进口新能源汽车,要承担进口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进口关税上牌照之前,要缴纳大约相当于车价近10%的车辆购置税;保有环节,每辆车每年要缴少则近百多则数千元的车船税;使用环节,每加1升油,要缴1元人民币的燃油消费税。除了缴纳各种税费,还要支付公路过路费、停车费等各种费用,总体税费负担过重。

3.促进新能源汽车市场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

首先,加大研发环节的税收支持力度。国家提出新能源汽车战略之后,各大汽车集团在"十二五”规划之中,均大幅提高了相关投入,但国内外差距仍是明显存在。2012年初,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称,“十一五”期间,一汽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投入研发费用为3亿元,获得65项专利,但是,3亿元的研发投入仅是一汽“十一五”129亿元研发投入的2.3%。2009―2012年,通用汽车在推进新能源战略以及先进驱动技术研发及商业化方面的投入资金约为192亿元人民币。大型汽车集团之所以对新能源汽车投入不足,原因之一是看不到即时的市场效应,这不仅需要企业有长远、面向市场的投资规划,更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导。

其次,调整税制构造,体现政策支持导向。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我国已实行了针对性的财政补贴政策,但在税收优惠方面,还没有专门针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系列政策。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做法,调整税制构造,出台针对新能源汽车整车、零部件、配套设施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体现政府对传统汽车产业中技术程度低、传染大、能耗高的生产企业束缚,以及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支持导向作用。

作者简介

车船税的税率范文第2篇

(接第6期)

五、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自产货物的范围包括金属结构件,如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防水材料等。

税务处理的相关内容:

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l)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 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上是一种混合行为的特殊处理,如果单位符合上面的两个条件,混合行为按兼营处理:货物交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交纳营业税。

2.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 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除此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六、银行营业税计算总结

1.一般贷款业务,全额计税:营业额=贷款利息收入+加息+罚息。

2.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

(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上级行差额纳税,下级行全额纳税。

(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上级行实际利息支出与核定利息支出差额为营业额,下级行利息收入与核定利息支出差额为营业额。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余额计税

营业额=卖出价(不扣除任何费用)-买入价(不含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格中可以扣除持有期间的利息和股利)。同年度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负差可相抵,注意相抵的一定是同一投资品种。

4.融资租赁:余额计税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按全额计税,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 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 含展期)超过90 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2)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7.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8.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9.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0.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11.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七、一般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购货费用(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4)可以按比例分摊的,由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方式销售给卖方的或有关方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可以理解为以劳务、实物支付价款;(5)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计入完税价格:(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2)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简单的记忆规律就是:一般货物的成交价格就是货物在漂洋过海入关前发生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所有费用!

八、城建税主要考点汇总

1.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2.城建税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3.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非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4.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被加罚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能作为计征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违反上述3税法规定被处罚时,同时对其城建税也应进行处罚,按拖欠或偷漏的城建税金为依据计算滞纳金或罚款。

5.进口产品不征城建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考点汇总

1.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2.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3.要求考生能够正确区分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由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减免税。注意有关企业方面的税收优惠问题和计算题目的结合。

4.熟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房产税主要考点汇总

1.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房产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屋。

4.税率:房产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①经营、自用房,按房产余值计算,从价计征,税率1.2%;②出租房屋,按房产租金计算,从租计征,税率12%;③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5.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的计算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 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全年房产租金收入×12%

6.税收优惠要熟悉,注意客观题目。

7.熟悉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十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1.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2.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1)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2)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3.滞纳金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车船税的税率范文第3篇

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未来财税改革的重点有三个方面,分别是改进预算管理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调整中央和地方间财政关系。税制改革的重点是“六税一清”:“六税”一是“营改增”,二是消费税改革,三是资源税改革,四是环保税,五是房地产税立法,六是个人所得税改革;一清主要指“清理税收优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汽车税收应该进行系统的改革。

目前国内涉车的税收有购置税、车船税、关税、消费税和燃油消费税等,绝大多数是国税,属于地方税的只有车船税。而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管理是地方政府的事情,汽车消费税中央统一征收,地方政府缺乏有效的经济手段调节汽车消费,造汽车有税收,卖汽车没有税收,不利于解决交通堵塞、环境污染等问题。

最近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消费税的改革方案,首先是把消费税的可行部分推到零售环节,归地方掌握,以增加“营改增”后的地方税收,同时促进地方政府更多关心辖区内的供销两旺,而非吸引企业投资;其次是对资源环境进行调节;三是对炫耀性奢侈品消费进行调节。

另有报道称将降低或者取消小排量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等产品消费税税率,提高大排量汽车消费税率,而征收环节的调整将在2015年进行,消费税改革利好小排量汽车、节能产品、日常消费品等。

目前,车辆购置税税率,所有应税车辆不论排量大小,不论耗油量多少,不论排放标准高低,统一实行10%的比例税率,这缺乏应有的科学性、明确的目的性和一定的针对性,所以,现行车辆购置税税率设置的政策导向不明确,未能充分发挥税收这一政策工具的作用,需要改革和完善。2009-2010年期间,国家对小排量汽车实行优惠,不仅刺激了汽车消费,更重要的是推动节能减排。这一政策取消之后,小排量汽车的消费大幅度下降,被称为“油老虎”的SUV销量大幅增加,可以看出购置税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车船税的税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环境税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保护税

本文为2008年河北省社科联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成果(编号:200803020)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要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改变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彻底改变先发展后治理的观念,将环境保护放在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要实现这一战略目标,环境税收体系将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现行环境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资源税。现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定位不合理。对自然资源征税,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种。我国资源税定位于调节级差为主,这样的定位不利于将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内在化,与环境保护无关,达不到遏制资源浪费的目的;(2)征收范围小。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只限于矿产品和盐,而具有重大生态环境价值的大部分非矿产资源――水、森林、草原、滩涂等却长期处于税收调节之外。这不仅导致了过度消耗和严重浪费,而且使后续产品的比价极不合理;(3)单位税额设计不合理。过低的资源税单位税额既违背了价值规律,又造成了资源的盲目过度开采;而且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与开采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无关;(4)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资源税对资源的销售数量或使用数量征税,而对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不征税,直接导致了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二)流转税。现行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低税率问题。为了增值税的税收优惠而对煤气、石油液化气、农膜、农药等产品实行的低税率,不利于环境的保护;(2)税负问题。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原材料成本低,增值部分所占比重较高,税负较重;且从民间和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3)优惠政策不到位。当前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只集中在生产电力、水泥、新型墙体材料方面,还有很多循环经济的链条及相应产品没有涉及。

现行消费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征税范围太窄。一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或者导致环境资源严重浪费的消费品仍没有列入征税范围,如电池、氟利昂、化肥、一次性塑料袋、一次性餐盒以及煤炭等;(2)有些税率太低。过低的税率只能对市场发出要限制使用的信号,而不能起到规范引导消费行为的作用;(3)优惠政策不到位。消费税中对使用新型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的车辆的优惠政策不到位,难以达到激励使用新型能源的目的。

(三)其他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依附于“三税”,税基极不稳定,收入规模占税收总量比例较低,难以筹集城建维护所需的资金。另外,城建税只对缴纳“三税”的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造成内外资企业的税负不公,同时也造成一些污染产业在我国的集聚。

2、车船税。车船税的设计本身不具有循环经济方面的意义。机动车船按辆或载重吨位征收,对由于性能、油耗和尾气排放量的不同对环境损害程度的差异等因素不予考虑,对能源的消耗量和废气的排放量关联程度较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与车辆对环境的污染程度没有关系。

3、土地税。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而且税率较低。由于农村土地不征税,不少城内企业纷纷迁往农村,大量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也较窄,税率也较低。

(四)排污收费制度。我国目前还没有开征环保税,实施了二十多年的排污收费制度虽然提高了治理污染的能力,加强了环保系统的能力建设,但还存在很多的缺陷。

1、立法层次低,征管不到位。排污收费没有被纳入税法体系中,立法层次低,权威性差,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较多困难,征收乏力,随意性很大。另外,排污收费缺乏有效地监督,收费用途不明确。

2、征收范围小。排污收费主要针对污水、废气、固废、噪声和放射性废物等五大类。像生活垃圾、污水、工业废弃物等没有纳入征收范围。而且主要针对部分企事业单位,第三产业和乡镇企业只部分实行,居民生活污染物排放基本未实行。

3、征收标准低。从理论上讲,收费标准不能低于治理污染的成本,否则,污染单位宁肯交排污费也不愿花资金治理污染。而我国目前的排污收费标准,远远低于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治理设施的运行成本。此外,由于费率的调整很少或多年才调整一次,通货膨胀降低了排污费的真实水平。

4、收费依据不合理。排污收费制度主要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收费,没有考虑污染物的排放量,且仅对污染体浓度最高的一种污染物收费。这种收费减弱了企业在标准下进行污染削减和污染控制技术创新的动力,也导致了对污染排放浓度稀释或污染物替代,结果环境污染更严重。

二、改革现行环境税收制度

(一)资源税。在合理定位资源税普遍征收性质的同时,做到以下几点:(1)扩大征税范围。基于我国自然资源短缺、利用率低等现象,资源税应起到全面保护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因而,应将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扩大到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资源;(2)调整计税依据。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可由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调整为开采数量或生产数量,这样可以防止资源的无效开采和使用浪费;(3)适当提高单位税额。尤其对不可再生、不可替代和稀缺的资源应该课以重税,适当拉大级距;(4)改变计征方法。根据资源的不同特点,可以考虑实行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三种计征方法。如对铁、煤、石油等非再生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实行复合计税办法,即先在开采或生产环节从量计征,以后在销售环节再从价计征。

(二)流转税

1、增值税。首先,对农药、煤气、农膜等对环境危害较大的产品按17%的基本税率征税。为了保证农民的利益,可以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其次,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凡列入《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产品都实行13%的低税率,并按照资源循环利用的程度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优惠。同时,放宽废旧物资进项税额抵扣条件,以实现循环经济的税收优势。

2、消费税。首先,扩大征收范围。对资源消耗量大且无法再回收利用的和环境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纳入征收范围,如一次性塑料袋、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煤炭、电池等;其次,适当提高一些应税消费品的税率,达到减少消费的目的;再次,对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产品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征优惠,以鼓励消费。

此外,通过调整部分进出口税收政策,对国内资源的出口和严重污染环境或预期污染环境又难以治理的产品进口进行有效的防治,充分发挥绿色关税的壁垒作用。

(三)其他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开征独立的城建税,改变其附加税的性质,并适度提高市区以外地方的税率。另外,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个人也征收城建税。

2、车船税。车船税应加入保护环境的因素。对不同能源消耗量或排气量的机动车船规定不同的征税额度,实行差别征收。并对使用新型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车船给予税收优惠。

3、土地税。扩大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到农村,并大幅度提高相应税率,以充分体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扩大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把占用湿地的行为纳入征税范围,并适当提高税率。

三、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

排污收费制度无论是从立法层面、执行层面,还是作用效果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我们应该借鉴国际经验,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基本思路如下:

(一)课税对象。课税对象的选择应该具有普遍性,凡是现在或预期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或产品都应该纳入其中。具体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分阶段、分步骤地对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征税。废气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碳税,废水主要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农业废水及其他有害液体排放物,固体废弃物主要包括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和生活废弃物。

(二)纳税人。根据国际惯例,凡是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环保税的义务。但是在税收实践中,考虑征收效率、控制税源等因素,纳税人可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可暂不征收。

(三)税基。税基可以选择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在排放量难以确定时,可以根据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指标测算出排放量。这样主要考虑与排污收费制度衔接,有利于平稳过渡。另外,体现了“谁污染、谁付费”原则,有利于企业自主选择合适的治污方式,引进治污设备。

(四)税率。税率是税制设计的关键。首先,税率不能太低,应该高于现行排污收费的水平;其次,税率要有弹性,区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企业和不同污染程度;最后,考虑到废弃物排放的特点以及税制的简化和便利,应实行定额税率。

(五)征收管理。首先,按属地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并确定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其次,在征管模式上,明确税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协调配合;最后,在征收方法上,可选用自行申报法、源泉扣缴法和定额征收法等方法。

车船税的税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产业;财税政策;财政补贴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迅速增加致使生态坏境日益恶化,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流。在这种背景下,新能源汽车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选择和汽车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新能源汽车的基本特征及发展现状(一)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及特征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定义,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者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新能源汽车使用非常规燃料作为动力来源,具有排放小甚至零排放的优点,能有效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现状我国在国家“863”计划重大专项的支持下,新能源汽车研发能力由弱变强,三类新能源汽车分别完成了功能样车、性能样车和产品样车试制,初步形成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链。同时,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也存在着诸多障碍,主要表现为产业化的不发较慢,传统汽车关键技术落后的制约,持续开发投入不足,市场化扶植和激励政策不到位等。

   二、目前我国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税政策2010年6月1日,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根据通知中的标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中央财政还根据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2010年工信部牵头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2011—2020年)》此规划清晰和具体的描述了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其中,在财政上要加大补贴力度,2011-2015年的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以混合动力汽车为重点的节能汽车推广;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试点城市应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建设充电设施、开展电池回收,其中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在税收上要加大减免力度,2011-2020年,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和车船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2020年,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新能源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构建了一个有利的财税政策环境,为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及提升汽车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政策支持。

   发展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税政策建议(一)以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形式推动新能源汽车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还不成熟,未形成具有规模的产业链条。而且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大,成本较高,单纯依靠汽车生产企业的力量还比较薄弱,政府财政补贴就成为推动其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有力武器。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实施直接价格补贴,对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进行补贴。

 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和技术等因素,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对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进行专项补贴,推动国内汽车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的组织生产。

   (二)加大政府公务车采购力度,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我国目前约公务用车数目较多,每年消耗经费较大,政府汽

车采购每年递增的速度较慢,占政府采购总量的比例不高,而且采购的汽车多数为大排量汽车。因此,政府采购公务车拥有巨大的市场空间,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出台更有利的实施细则及标准,把新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中。不仅要采购新能源出租车和公交客车,而且要把新能源轿车纳入公务用车的采购清单中。

   (三)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免税、减税带动产业的发展首先,应出台促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展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加大生产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次,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提高大排气量汽车的税率,降低小排气量汽车税率,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地新能源汽车实施零税率,帮助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量和使用量。最后,完善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特定税种,免征纯电动汽车、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普通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对于新注册纯电动汽车和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普通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等。

[1]陈柳钦.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中国市场,2010,2.

徐丽红.发挥政策功能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中国财经报,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