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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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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专业发展;培养目标;课程建设

中图分类号:F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1-0182-02

引言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是国家教育部1999年分布实施的高校新专业目录中新设立的专业,旨在培养具有资源、环境与规划管理能力的综合性人才。石河子大学于2001年招收第一届“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本科生,以培养环境科学及规划设计类人才为目的。借助于近几年社会对环境类及规划设计类人才的有一定的需求量,几年来生源相对充足,专业发展也一度呈现出良好的态势;但是面对整个社会就业压力大的事实,该专业的发展前景也开始令人担忧,或者说已呈现出衰败的迹象,而且也会时不时听到该专业的毕业生丧气地叹道:几年学下来,感觉比较空洞,我能找到什么工作呢?社会需要我这专业干什么呢?面对这种感叹和疑虑,引起笔者长久的思考。站在教育者的角度,笔者认为,解决该专业发展问题的关键在于人才培养方向的“定位”。

一、“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发展现状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属于地理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它是个涵盖面较广的专业,据统计,全国有160多个高校设有该专业 [1],而各高校对该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目标大相径庭,有的侧重于资源环境,有的侧重于城乡规划、有的以培养房地产管理人才为目标、有的以培养物流管理人才为目标等等。由于大部分高校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是在地理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所以偏重于地理学的人才培养模式及目标的高校偏多,同时各高校也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及专业发展基础设定培养目标,使该专业呈现出在同一专业名称下培养着不同方面的人才的现状。对此,要想使该专业有个良好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准确“定位”,也就是应明确培养目标,认真科学地构建课程体系,专业方向要与社会需求紧密结合,并根据需求做灵活的调整,以便能使学生感觉所学不空、切实有用,消除学生疑虑,培养出社会真正需要的人才,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专业的发展强劲有力,前景光明。

二、明确培养目标,确定人才培养模式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在如今的社会环境下,这个“人才”应该理解为社会需要的可用之人。因此,石河子大学的培养目标就相当明确:培养社会所需之人。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有效控制和防治环境污染及公共卫生问题,需要大量的专业性人才,已经成为各级政府的共识,特别是在新疆这样的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任务相对繁重。针对社会需求,石河子大学“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培养目标应确定为:培养具备环境科学和规划设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及行政部门等从事科研、环境保护、环境管理和环境规划设计等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就需要确定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模式。

人才培养模式中有以下几个要素: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方案、培养途径。其中培养方案是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规格的具体化、实践化形式,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中心环节,是人才培养的实施蓝图 [2]。我们的培养方案经过几次大的修改,目前使用的方案相对完善,具体表现:(1)方案中着重加强了本科前两年阶段的基础教育,并适当增加了专业基础课学习;如增加了“计量地理学”、“景观生态学”等课程,将“环境规划与管理”、“遥感导论”、“地理信息系统导论”等课程调整到大学第二年开课,使学生及早接触专业知识,为以后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2)为了培养进一步深造与承担社会工作等多方面的人才做准备,加强了专业基础课与专业选修课程;如增开了“环境地理信息系统”、“专题地图设计”、“全球变化”、“景观规划设计”等课程,这些课程突出专业知识教育,同时拓宽知识面。(3)实行“两段”式培养,即学校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也就是在三年学校学习后,让学生到环境管理、环境保护单位、环境评价企业以及规划设计部门等实践半年,给学生提供社会实践经历,以提高实践能力和技能。

本培养方案的特点是以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加强专业素质教育,突出人才培养特色,以培养出具有良好科学素质、专业知识全面、实践动手能力强的管理和设计人才。

三、课程体系建设

要实现专业的培养目标,不是仅仅靠一门或几门课程所能奏效的,而是靠全部开设课程的协调和补充。课程体系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所培养人才的质量。环境科学涉及自然、技术、社会和管理科学等诸多领域和学科,是一门跨学科和多学科交叉的科学[3]。“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通过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形成了 “综合性强、研究领域广、相关学科多” 等专业特点。这即为专业课程设置提高了难度,同时也提供了广度。

高校各专业的课程体系主要反映在普通课程、专业课程、职业课程、跨学科课程;理论性课程与操作性课程;必修课和选修课程;大、中、小型课程;潜在课程与显性课程等几个比例关系中[4]。经过几年的不断探索,目前在我们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的课程体系建设中,首先,体现了基础与专业的结合:我们开设专业所需的各类基础课,如高等数学、英语、计算机、无机化学、自然地理学等。第二,体现了理论与应用的结合:一些课程除理论部分外,还开设实验或实习课,如环境监测学,该课程中一半的课时是实验课;再如遥感导论,该课程设有集中上机实习时间;还有野外实习,增加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感官认识等等。第三,体现了课程设置与社会需求发展的结合:面对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变化,及时调整部分课程,如面对社会对环境规划设计类人才的新需求,在原有“环境规划学”、“环境影响评价”等课程的基础上,增加了“城市规划原理”、“景观规划设计”等课程,使学生更能适应社会的需要。

目前该专业新的课程体系基本实现了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比例适当,理论性课程与操作性课程比例适当,必修课与选修课程比例适当等对专业课程体系建设的要求。

结语

人才培养是为社会服务的,社会有什么需求我们就培养什么样的人才,社会需求直接表现在对某类专业人才的需求市场上,因此,我们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也会通过深入研究人才市场对人才类型的需求做灵活的调整。站在教育工作者角度,如何才能抓住每一个市场需求机会,培养社会所需的人才,推动专业的蓬勃发展,是每位教育者都应思考的问题。

参考文献:

[1]赵小风,黄贤金,等.中国高等教育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课程体系比较研究[J].高等理科教育,2008,(3):50-53.

[2]曾冬梅,席鸿建,黄国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构建[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5):98-101.

城乡规划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在总结深化《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出台的,已于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发挥其在城市建设和发展方面的综合指导作用,现就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工作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关系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对提高我国城乡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权威性,加强城乡规划监管,协调城乡科学合理布局,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改善人居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统筹全市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意识,把宣传和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开展《城乡规划法》的宣传与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使《城乡规划法》深入人心,引导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城乡规划工作,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城乡规划法》的法条内容。要通过新闻媒体刊播、举办知识竞赛、悬挂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对《城乡规划法》进行广泛宣传,使广大城乡居民、社会各界正确理解并自觉遵守《城乡规划法》,增强城乡规划法制意识,为《城乡规划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切实抓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

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是调控城乡有序发展、提高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我市城乡规划的编制与修改应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以新一轮《*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年)》为依据,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进行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方面关系,严格执行规划的程序和强制性要求。要抓紧做好西湖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深化完善工作,抓紧制定与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特别要认真做好重点建设地区、重要保护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的备案。要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城乡规划备案审查具体操作细则。细则出台前,备案审查工作暂按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程序操作。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严格控制与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确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局部调整程序进行修改,建设项目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改的,可采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的形式进行。*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如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大修改,须经论证和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促进规划依法行政

我市各类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根据法定职责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划拨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

按照国家规定需由相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须凭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其他相关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根据《*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管理规定》需要进行选址论证,或通过招投标取得代建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向建设单位提供选址条件,建设单位根据选址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含规划设计条件预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论证,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核定建设项目的具置、界限和规划条件。建设单位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批准、核准立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颁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逾期未取得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立项文件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新增土地、改变原土地用途或改变土地范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正式批准、核准立项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出让土地的选址和用地规划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衔接。

在城市规划区内拟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根据下达的土地出让计划,由土地储备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条件。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条件,由土地储备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建设项目选址(规划条件)论证报告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核发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提供后6个月内未出让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地块正式招拍挂前应先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确认。

对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的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以及标有“土地储备专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给区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提供书面的规划条件。单一地块的工业用地项目或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居住区周边的工业项目应提交预环评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出让方式(含协议出让)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应凭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提供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申请用地,1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单位重新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许可。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进行建设的,应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发改、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绿化、公安交警、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进行会审或以其他联审方式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复意见。对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审查,或与设计方案一并审查。对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组织公示。设计方案批复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根据批复要求,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或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凭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使用专用土地的地下管线、架空线路和其他构筑物的除外)、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复、施工图审查意见及施工图中与规划条件有关的资料等,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根据规划条件和方案,确认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门面装修、围墙、阳台、楼梯等简易或附属设施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在许可程序和报送申请资料方面作适当简化,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临时建设规划管理。在省里出台新的政策前,临时建设规划管理仍按《*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3号)执行。同时,项目审批前应先报市政府审定。

(五)管线工程规划管理。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项目审批要求办理规划许可,并进行竣工前测量和备案。单位用地内的自用管线、与城乡道路下管线相交等不占道路下管位的管线可以不办理规划行政许可手续。

(六)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城镇居民私房规划管理按照《*市城镇居民私房修建翻建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杭规发〔20*〕420号)执行。

对已列入城市近期拆迁改造范围或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的城镇居民私房,由实施主体负责先行安置。

五、进一步规范批后修改,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且对周边建筑可能产生权益影响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修改前进行公示,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申请权。对依申请组织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的合理意见,在审批修改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因建设单位申请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予以补偿。对项目规划许可证失效,因依法修改规划给许可相对人造成损失的,不予补偿。

六、加强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规划许可有效落实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在现场施划灰线,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动工。建设单位或个人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满1个月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按照规划要求对规划区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施工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构成违法的,移交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凭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竣工实测报告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申请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

未取得《规划验收确认意见书》的项目,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明。

七、相互配合,加强违法建设的查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由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进行督查。土地、规划、城管执法及各区政府要加强对违法建设的监察和处理,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违法建筑查处工作的意见》(杭政函〔20*〕176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工作职责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10号)要求,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我市的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城乡规划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为主线,以加快城镇化建设为重点,抓编制、成体系,完善城乡规划;抓质量、上水平,加强城乡统筹;抓建制、促执行,严格规划落实。确保三年大变样目标实现,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完善县(市)、镇、乡、村各层次规划,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健全城乡规划制度体系,建立科学管理长效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提高规划执行质量;加大规划执法力度,保证城乡建设正常秩序;推动城乡规划上水平,实现城镇面貌大变样。

三、主要任务

(一)突出重点,深化完善城市规划

1.加强区域统筹。按照《中心城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科学确定市主城区与相邻组团的职能,统筹中心城区与周边地区城乡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规划区范围内镇、乡、村的规划引导。深化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区生态城规划》,推动新区加快发展。

2.做好规划衔接。在规划设计集中攻坚行动的基础上,加强对各项规划的研究,做好各项规划成果之间的衔接和深化,提高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3.打造城市亮点。围绕“一河、两岸、西文、中商、东工、满城绿”的发展思路,结合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重点,成片打造城市亮点。完成“一场三馆”和“一中心两总部”规划。完成市区个重点区域城市设计或景观整治规划。在近期城市开发建设中,积极开展带电梯的多层住宅试点工作,进一步改善人居质量。

4.培育精品工程。加强历史、人文、建筑风貌等方面的研究,深入挖掘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围绕市区“十大工程”,培育至少—个标志性工程。年内组织开展全市规划设计评优活动。通过方案比选、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等环节,把好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关,筛选一批规划设计佳作,建立规划设计精品库,为参加全省、全国的评优活动打好基础。

5.提升城市品位。完成《市城市雕塑设计规划》,组织开展主题雕塑创作活动。依据现有规划技术导则,完成主城区候车亭、电话亭、废物箱、道路护栏、灯具、座椅、花钵等城市家具规划设计和城市匾牌标识规划设计,充分展现城市魅力。

(二)统筹城乡,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

1.县(市)。在完成总体规划审批的基础上,完成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备案。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完成项专项规划,包括: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城市景观风貌规划(总体城市设计)、绿地系统规划、综合防灾规划、给水工程规划、排水工程规划、供热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和电信工程规划。完成项技术导则,包括:总体城市设计导则、建筑外观设计导则、广告牌匾设置导则和城市家具设置导则。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需要,编制其他专项规划和技术导则。完成-个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和景观整治规划,至少培育个标志性工程。开展城乡统筹规划试点工作,实施城乡一体化规划编制管理,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2.镇乡。按照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年底前全面完成镇、乡规划。对已经完成的,要重新梳理,凡是规划已到期或期限不到年的,都要重新编制。重点是明确城镇性质、发展目标、村镇体系、村镇建设用地规模,以及工矿企业、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提出空间管制措施。同时,年底前要全面完成重点镇镇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3.村庄。在县(市)域村庄空间布局规划指导下,年底前全面完成村庄建设规划。重点抓好个农村新民居示范村规划月底前,完成省重点支持的个示范村规划。月底前,完成其余个示范村规划。加强村庄规划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民居建设、基础设施改造、容貌环境整治工作的指导,满足村庄建设发展的需要。年内,编制完成 村历史文化名村规划,搞好历史文化名村保护。充分挖掘乡村历史文化遗产,划定历史街巷、传统民居、文物古迹等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建设控制要求和保护修缮措施。

(三)加强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划权威

1.健全规章制度体系。市区:开展《市城乡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的研究起草工作。制定《市经营性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规定》、《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按照《城乡规划法》对现行的规划管理制度进行清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各县(市):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规划管理办法。制定出台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建筑间距和退地界管理、建筑退道路红线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规划管理制度体系。健全村镇规划评审和公布制度。组织村镇规划评审委员会,特别要注意听取农民意见,增强村镇规划的可行性。在村镇显著位置建立规划成果展示牌,加强广大农民对村镇规划实施的监督,维护村镇规划的严肃性。

2.提高城乡规划水平。市区:完善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加强对大中型公共建筑设计的管控,以绿色、低碳、生态、可持续理念为原则,实现建筑大师领衔的设计要求。各县(市):组织开展“建筑大师进县城”活动,积极引进一流设计单位,提高规划设计水平。重点提高农村新民居规划水平,突出当地特色,落实节地要求,引导有条件的村庄建多层住宅。

3.加强规划实施管理。在中心城市规划统筹范围内实行规划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项目选址,核发选址意见书。严格依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审批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做到所有城乡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审批,不开“天窗”。严格管理各类项目的容积率,控制居住用地容积率上限,杜绝随意调整容积率的现象。强化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新城开发和旧城建设的关系,统筹土地开发储备、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和重要功能区的建设时序,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4.完善规划修改程序。建立规划定期检查制度,按照总体规划两年一次,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年一次的原则,年内对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制定出台《市县城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程》,明确总体规划修改的条件、程序、工作标准和要求。修改县城总体规划,应向市政府申请,并提交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评估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5.严格城乡规划执法。成立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督查大队,加强规划审批项目的日常巡查。探索派驻规划督查员制度。开展规划执法大检查活动,对治理违规变更规划和调整容积率问题进行集中检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为全省规划执法大检查做好准备。

6.开展“零违工程”行动。市区和各县(市)要把“零违工程”作为开展“城乡规划年”活动的一项重点,对建成区范围内的各类违法建筑和超期临建进行清查,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全部拆除、处理。通过日常巡查、电话和信件举报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并核查处理有关违法建设行为,严肃维护城市建设的正常秩序。

7.深入推进“阳光规划”。市区及各县(市)都要建立规划展馆,展示城市规划建设发展成果。积极开展规划“三进”活动,通过规划“进社区、进街道、进单位”,扩大公开、公示范围,保证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市开展城乡规划年活动领导小组”,制定任务分解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工作步骤、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确保各项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门班子,制定开展“城乡规划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及任务分解表,并报送市城乡规划局。

(二)加大规划投入。各县(市)要把规划编制、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规划投入,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建立健全覆盖县、乡、村的规划管理机构,基本形成城乡规划统筹一体化的管理体制。

城乡规划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按照我县第四次党代会提出的“一三三三六”的总体工作思路和创建全省文明城市的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并通过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对影响城区建设工地管理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对建设工地各类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管严治,大力改善城区建设工地管理秩序,消除安全隐患,建设美好和谐县城和保障广大市民群众安全。

二、目标任务

通过对建设工地秩序的整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建设工地行为,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杜绝建筑垃圾、工程余土(渣土)、建筑材料乱倾倒、乱堆放,运输途中散落现象。建设整洁文明、规范有序的城区,给市民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三、整治时间

2012.3.1—2012.12.31

四、整治内容

一、开展城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工程余土(渣土)、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专项治理工作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县城区域内新建、在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杜绝建筑垃圾、工程余土(渣土)、建筑材料乱倾倒、乱堆放,运输途中散落现象。

二、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1、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工程余土(渣土)、建筑材料管理。其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其建筑施工生产过程中经查处未办理任何相关手续。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2、在查处案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严格核准申请文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健全案例归档管理。

五、组织机构

为保证集中整治工作取得成效,成立局规划区违规违法建筑集中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对全县城区建设工地开展集中整治,有利于规范建设工地合法程序和良好秩序,狠刹乱建之风,为城市建设和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开展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整治行动是一项重大举措,在思想上要高度统一,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全力以赴打赢这场攻坚战。

城乡规划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村镇规划是城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村镇各项建设的依据,没有村镇规划,就无法实施各类村镇建设项目,无法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城乡规划三年实现全覆盖”目标要求,年是我镇村镇规划全覆盖的最后一年。按序时进度,我镇已完成镇区总体规划修编、专家评审和报批工作,15个行政村的村庄建设规划也已完成规划编制、专家评审和报批工作。下半年将继续做好镇区近期建设范围内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完善我镇村镇规划体系,强化对建设用地和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约束,加强对土地利用、乡镇建设的综合调控,更好的实施村镇规划管理,服务村镇建设。

二、大力加强村镇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规划编制是基础,实施是关键。要严格执行、实施《城乡规划法》,强化对村镇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顺利实施、落到实处。

(一)强化规划审批的集中统一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年1月1日起,在我镇及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除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外,其他所有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由县规划局负责,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由镇政府负责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有经县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必须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数额及其他政策性收费按有关标准执行,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规划局收取后交财政指定专用账户。

(二)严格按照规划实施村镇建设。各类村镇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道路红线等管理规定,坚决制止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随意性。对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建设单位(个人)不得开工建设。

(三)规划审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据《城乡规划法》,在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由县规划局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报县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建房必须经村委会研究同意,报镇政府审批。

报县规划局、镇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由镇建管所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发放。

(四)加强规划实施检查监督。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镇规划区,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改正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村庄规划区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对村民建房实行“四统一”管理和“会办”制度

各村要配备村镇规划建设协管员,具体职责是协助镇建管所搞好村镇规划编制、上报,接受群众政策咨询,提供规划、测绘服务,处理建房纠纷,依法制止违章建筑等。镇政府明确各村的村镇规划建设协管员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兼任,没有村委会主任的村由该村党支部书记兼任。

按照县规划局的要求,从年7月1日开始,我镇对村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方案”、“统一图纸”、“统一标高”的“四统一”管理方式,将村民建房纳入有序管理。由镇建管所按照各村建设规划、选定的楼房式样和施工图纸进行统一管理,并结合建房现场条件确定建房地坪标高,杜绝出现村民个人随意定式样、高矮、长宽、地坪高低的现象。为确保顺利实施这一新的村民建房管理方式,建管所对建房农户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在农户建房符合确定的标准前提下,经过建管所包片人员和村镇规划建设协管员同时现场勘察并签字同意后退还保证金。对未按照规定标准建房的农户,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在审批村民建房过程中,实行财政所、国土所、建管所“会办”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办会,由镇政府分管村镇建设的领导负责召集。会办会上由各村村镇规划建设协管员汇报申请建房农户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有无争议等情况,三部门根据汇报情况当场决定是否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从村民提出建房申请到核发许可的一切材料都由各村村镇规划建设协管员负责到上述三个部门办理。

五、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村镇规划工作是一项关系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各村要把村镇规划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协调配合,落实措施,扎实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