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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
从某种意义上说,区域政策是实现宏观调控有保有压方针的基本途径。
增强区域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必须科学认识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的关系。首先,产业政策的实施是与区域政策紧密相连的,依靠区域政策,产业政策才能真正落在实处,形成实效;其次,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是相互补充的,建立在区域政策基础上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从实际出发,形成区域特色,而建立在产业政策基础上的区域政策,则有利于推进整体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因此,不可以忽视区域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在宏观调控中,无论着眼于长远考虑,还是立足于近期需要,都要充分发挥区域政策的功能,并着眼于此,在宏观调控政策体系中自觉地制定和运用系统、灵活的区域政策。
形成区域政策体系
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国家已形成了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的完整的战略体系,这就是: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形成东中西相互促进、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格局。这些年的实践表明,国家关于区域发展的战略方针,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区域经济发展呈现出新的格局与态势。
但在实践中也提出了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一方面如何使区域政策更加体现各个区域的实际与需要,在操作中避免出现相互攀比、设置雷同,致使各个区域都有政策、各个区域又都没有明显差别化政策的状况;另一方面如何防止各区域仅从自身考虑,过分追求政策的差别化和独立性,最终导致区域间的封闭和差距拉大的状况。因此,必须从区域协调发展的全局加强相关政策的协调和机制建设,以形成各具特色又有机统一的区域政策体系。
加强体制创新
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或者说是资源要素和产品的一体化,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前提从根本上说是体制一体化。所以,体制创新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必须把深化改革作为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从而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要着力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健全能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干部实绩考核评价制度,优化行政层级架构和行政区划。要完善所有制结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构建富有活力和创造力的所有制基础。要理顺财税管理体制,合理界定各级政府事权并确保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公共财政体系,实现有利于增长方式转变和能源资源节约的税收制度等等。要进一步打破行政区划界限,促进市场的统一开放,有效整合各种资源,为加快区域一体化发展创造条件、营造环境。
推动主体功能区的形成
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各地区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不同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评价指标,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区域发展格局。在这个基础上,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进一步做出了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政策安排。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重要发展与细化,做好这一工作,需要在如下两个问题上进一步深化认识:
一是准确把握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战略和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关系。东、中、西和东北地区地理环境、资源禀赋、发展基础、产业构成差异明显,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应该在总体上把握这个大势。在涉及具体功能区划分和建设的时候,应充分考虑各大区域的特点及其战略上的要求,在标准和政策上有所区别。与此同时,实施各区域发展战略,也要更加重视各个地区在资源环境承载和发展潜力方面的差距,尽量优化政策实施的空间尺度,增强针对性。
二是务实研究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政策措施与操作途径。关于四大功能区划分指标的科学设定,关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地区财政、税收、人口搬迁等政策的安排,关于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责的划分,关于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政策与形成主体功能区政策的衔接等都是形成主体功能区实际操作中的难题,需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从我国当前国情特别是各大区域的具体特征出发,做深入系统而又科学务实的研究。围绕形成各具特色又有机统一的区域政策体系,处理好经济区域与行政区域的关系,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促进重点地区的开发开放,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
发挥重点地区的特殊作用
发展是解决区域协调的根本出路。因此,应该正确对待各个地区的发展。既不能通过限制东部发达地区的发展来缩小区域差距,对东部发达地区来说,国家的重点在于通过适当体制、法律和政策安排引导其更加健康、更加科学的发展,并推动其加大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的力度;也不能仅用放手的方式来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国家应当进一步加大政策的支持力度,加大体制倾斜的力度,推动其加快发展。简言之,对发达地区主要是“引导发展”,对欠发达地区主要是“加快发展”。在此基础上,强化重点地区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中的特殊作用。不仅要强化发达地区中核心区域(包括中心城市和城市群)的辐射、影响、带动、支持作用,而且要十分重视对欠发达地区中的特殊类型地区的扶持、援助、推动和提升。通过“抓两头”加快缩小区域差距,实现区域协调发展。
进一步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细化完善相关政策,及时进行跟踪协调。继续探索以城市群和中心城市为核心推动区域发展的模式。加强对资源枯竭型地区(城市)、典型老少边穷地区、革命老区、生态脆弱地区发展和转型有效途径的研究。选择一批典型地区进行区域协调发展综合试点。
强化区域规划的约束和法律保障
[关键词]房地产调控;反思;新思维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0041-02
1 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再认识
1.1 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概念
房地产宏观调控是指国家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从宏观上对房地产业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控制,促进房地产市场供需总量、供需结构平衡,实现房地产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管理活动。从调控体系上可将宏观调控分为政策调控和战略调控。房地产宏观政策调控,是从经济角度,运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与土地政策等措施对市场行为进行经济性约束。房地产宏观战略调控,是从法律和行政角度,对房地产市场环境与房地产市场系统全局进行引导和规划。
1.2 房地产战略调控与政策调控的主要区别
调控手段差异。政策调控是对房地产市场行为等进行经济性约束和惩罚,对市场失误进行纠正,对市场失灵进行补充,对市场失效进行调整。战略调控是对房地产市场行为进行引导、惩罚和制度安排,具有强制性和法律性。
调控目标差异。政策调控旨在对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进行调节,维持市场短期局部的稳定,协调发展房地产投资市场和消费市场。战略调控旨在制订房地产发展规划、房地产市场战略调整,维持房地产市场总供需总量平衡,促进其平稳健康发展;同时优化供需结构,保证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
1.3 房地产战略调控的必要性
战略调控有利于调整房地产经济与国民经济的关系。当前我国发展房地产业主要从总量上加大房地产业投资,由于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国民经济过分依赖于房地产业。而战略调控是从结构上对房地产业进行调整,提高房地产业的增加值,促进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实现房地产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
战略调控有利于推进城市化进程。我国城市化进程缓慢,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明显,城市化与房地产业发展不协调,而政策调控仅调控区域性和短期性市场波动。战略调控则是从整个房地产市场出发,制订房地产长期发展规划,实现房地产业与城市化的协调发展。
战略调控有利于协调城市规划和城市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城市经济的发展,只是盲目地追求房地产开发,而忽视城市规划,造成城市规划与城市经济发展不协调。政策调控只是用经济手段实现资源合理配置,而战略调控则是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加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的约束性,从而更好地协调城市规划和城市经济的发展。
2 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主要问题及反思
(1)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本身的问题。一是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失灵问题。其一,宏观调控政策滞后性。宏观调控政策从制定到实施需要一段过程,包括问题的发现、调控政策的制定、实施。而市场的易变性、波动性会使得政策无法执行,形成滞后性。其二,宏观调控政策灵活性较差。宏观经济政策是面向整体市场,解决短期经济问题。而房地产市场是区域性较强的市场,易造成部分区域适应性差。即使各地方政府依据中央政策制定地方调控细则,也只是一纸空文。另外,还可能由于政策制定者对市场问题把握不准。其三,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不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部门利益与地方利益冲突、调控细则歪曲调控政策、政策执行者不作为、政策执行不到位等。二是房地产宏观调控失效问题。其一,宏观调控政策经济约束性失效。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因为利用土地、货币、财政、税收政策等对违反市场行为者进行经济性惩罚。在实施惩罚过程中,会因“寻租”、“招商引资”政策、经济惩罚力度不够使得执行大打折扣,造成投资回报远大于经济性惩罚,致使政策经济性约束性失效。其二,宏观调控政策片面性。综观我国已出台的宏观经济政策,皆是针对某个具体问题或现象。其三,宏观调控政策作用时间短。我国宏观调控实施后,会在短期内产生一定效果,之后问题会更严重,主要是因为宏观经济政策仅在短期内影响部分房地产市场主体行为。
(2)房地产宏观调控引发的问题。一是房地产市场环境问题。其一,宏观调控使房地产市场经济环境更加恶劣。一方面宏观调控使得房地产投机回报率增加,投资炒房和囤房盛行,房地产市场俨然是住房投机市场而非消费市场。特别是大量制造业资本或者其他重要实体经济资本投资楼市,加剧了市场投机行为。另一方面宏观调控使得开发商大建高档住房,而高档住房成交拉动房价,使得中端房价也跟随上升,中端住房出现泡沫。因此,调控使得房价越调越高,住房越来越困难,房地产市场环境变得更加恶劣。其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法律环境受到质疑。我国房地产宏观政策效用大减,2006年的国八条和国六条实施后,房价出现短暂回调后又升到较高水平。使得人们质疑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多次调控表明,房地产宏观调控并不能引领房地产市场走向、改变房价走势及保障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权利。二是房地产市场系统问题。其一,房地产市场投机预期高涨。宏观政策调控使得房价不跌反涨,投机者信心高涨。根据消费者行为理论,消费者(投机者)“买涨不买跌”,于是投机者看涨预期形成,大量投机资本进入楼市,房价越炒越高。其二,我国房地产市场住房投资功能强于消费功能。目前楼市投机盛行,政府宏观调控不力,使得购买住房主要是为投资而非消费。宏观调控使得购房者购房越来越困难,消费市场逐渐萎缩,投资市场成为主流。其三,投资者与消费者矛盾更加激烈。一方面是开发商与消费者的矛盾,征税增加开发成本,而开发商会将税收纳入房价,将赋税转嫁给了购房者,房价越高,购房越困难,开发商与购房者矛盾僵化。另一方面是投机者与购房者的矛盾,如为抑制投资,提高税率,但同时增加了自住、投机购房者的购买成本,可投机者掌握大量资本,并不受其影响,他们只需投资回报率大于银行或其他投资回报率,就不愿退出房地产投机市场,反而使自住需求减少。结果造成一方面投机者拥有大量空置房,另一方面购房者又买不起房,于是二者矛盾愈演愈烈。
3 完善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新思维
3.1 继续改进和完善我国房地产宏观政策调控
(1)弥补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不足。第一,重视对宏观调控效果评价,制定更加准确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准确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可以解决政策失灵问题,宏观经济政策要适时、针对性地执行,严格执行制定的宏观经济政策。第二,加大宏观调控政策配套措施,提升宏观调控执行力。执行力关系到效果与目标的差异。要力求避免执行力大打折扣、宏观调控政策执行不作为的现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行,努力构建宏观调控政策监督体系。第三,着重分析抑制住房需求的弊端,积极引导住房需求。
(2)完善房地产宏观政策调控机制。第一,完善税收政策调控机制。税收的重要功能是使收入、生产要素再分配。对房地产征税,主要应增加住房投资成本,而不是增加住房消费成本。目前我国住房税收调控既抑制投机,也增加住房消费成本,由此引发住房难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对住房持有和住房流转交易分别设计征税。只有增大持有投资住房的税收成本,才能抑制投资投机行为,即让投资房地产的收益小于成本,才会抑制投机。第二,完善土地出让机制,最大限度地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资金支持。我国土地现行的“招拍挂”出让机制,造成了房价的不断提高,建议在操作上可以采取商品房等用地沿用现行的价高者得的招拍挂方式,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出让而采取应价低者得。商品房等用地最高价招拍挂,可以实现土地效率最大化,并且可将这部分资金再投入保障房建设,以解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难问题。
3.2 逐步启动和发展我国房地产宏观战略调控
(1)从战略调控的现实意义上正确引导我国住房需求。一是正确认识住房需求与住房需要,需要且有支付能力才构成需求。因此,购买住房的需要并不等于住房需求。实际上,我国楼市多数住房需要都被错误地理解为住房需求。二是引导中国住房观念,“安居乐业”是指有居住权而非住房所有权。因此,只要能满足居住,租房也能实现“安居乐业”。三是年轻人要认识到购买住房是一种奢侈而非必需。根据房价收入比4~6倍的国际经验,我国的房价收入比大多在10倍以上,再加上CPI的持续高涨,使得年轻人住房和资金购买力下降。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工资较低,短期内难以承担高房价。因此,购买住房只是一种奢侈而非必需,只有当改善住房需要变成需求时,住房才由奢侈转为必需。
(2)从战略调控的理论基础上,保障我国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消费权利。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难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经济问题由市场解决,社会问题由政府解决。因此,完善住房商品房分配制度,努力满足住房改善需求和住房投资需求的住房消费权利。更要加大保障房建设和完善保障房分配制度,努力建设以消费功能为主,投资功能为辅的房地产市场。并且实行透明、公开和动态的保障房分配制度,设定保障标准和进入退出机制设计,即无购买商品住房能力时,中低收入人群自动进入保障房分配;当有能力购买商品房时,又能主动退出保障房分配。还要扩大舆论影响,即从舆论上严惩不符合保障房人群却购买保障房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黄烈佳.房地产宏观调控目标分析[J].产业观察,2006(4).
关键词:宏现调控;政府失灵;主流宏现经济政策;经济泡沫
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模式是: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活动中起基础性作用,以政府干预来弥补“市场失灵”。同时,在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长期发展战略方面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崭期时期,宏观经济调控将面临新的挑战。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如何防止“政府失灵”问题
所谓“政府失灵”是指政府干预经济不当,未能有效克服市场失灵,却阻碍和限制了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导致经济关系扭曲,市场缺陷和混乱加重,以致社会资源最优配置难以实现(刘俊奇,1999)。具体地说,“政府失灵”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其一,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达不到预期目标;其二,政府干预虽达到了预期目标但成本高昂;其三,干预活动达到预期目标且效率较高但引发了负效应。
析“政府失灵”的成因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政府对经济的认识难以完全符合经济规律,即使一定时期抓住了规律,然而规律本身是发展变化的,因而不可能穷尽。进而,政府的决策不可能完全正确;2.政府角色错位。即政府未能恪守其“增进市场论”的基本角色,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过大,超出了矫正市场失灵、维护市场机制顺畅运行的合理界限;3.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是依靠市场主体的驱利动机来实现政府调控目标的。而政府干预的目标、手段可能与市场机制运行的要求、微观主体的目标和情况相冲突。因而,宏观调控的效果不能由政府来完全左右;4.政府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不可能完全统一和协调,因而可能导致政策的制定、执行的非科学化和非理性化;5.政府官员的腐败和政策的不恰当可能导致“寻租活动‘的大量存在,从而扭曲了经济关系,障碍资源的合理配置。
我国这几年:“政府失灵”的例子主要有:关闭产权交易中心,取消场外交易,上市指标搞行政切块分配;贷款权上收,城市合作银行合并,农村合作基金的撤并;允许甚至鼓励行业自律价格的存在;恢复对粮棉收购的管制;物价持续走低;民间投资和消费启而不动等。
当前,我国“政府失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角色错位时常出现,往往干预过度,破坏了市场机制运作的合理界限。这是由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的遗留影响还在发挥作用;二是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目标。这主要是由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已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还不能充分把握其运行规律。如何克服这两大问题,是我国近期防止“政府失灵”的主要任务。
二、如何实施主流宏观经济政策的有效转变
关于当前宏观经济中的困境即物价持续下跌(通货紧缩)和“有效需求不足”的成因,人们已阐述得很充分了。笔者认为理论界从整体上已达成了共识,只是角度可能不同,在此不再复述(参阅江勇、熊正栋,1999;戴培昆,1999)。
但是人们对当前“有效需求不足”局面的性质判断,笔者不敢苟同。如“经济发展新阶段一个主要的标志就是所谓阶段性有效需求不足”(参见张晓晶,2000),另如1998年有一种“V”型理论认为经济会迅速上升等等,这些把我国当前出现的“有效需求不足”问题看作是阶段性的,即使他们也可能意识到这种局面在未来较长时期内存在。然而,我们的观点是:“有效需求不足”是体制改革的结果,搞市场经济就要长期面对有效需求不足问题;更进一步地说,“有效需求不足”是市场经济的共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
同时,买方市场的形成和“有效需求不足”问题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我国的主要矛盾已转移。我国的主要矛盾依然是生产力水平的落后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因为“有效需求不足”隐含着人们有需求但没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这与存款的多少并不等同)。因此,在经济转轨时期,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仍然是如何保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不仅仅指总量增长,而且更重要的是如何提高增长质量和增长效益。而要提高增长质量和增长效益,退回到原有体制是不可行的,这已为我国的实践所证明;唯一的出路是深化体制改革,加强宏观调控。而通过深化体制改革,通过市场经济的完善来实现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和增长效益与质量的不断提高,就必须不断扩大“有效需求”。于是,我国的主流宏观经济政策由过去的以收缩性为基本特征的宏观经济政策转变为以扩张性为基本特征的宏观经济政策(关于过去的主流宏观经济政策可参见吴晓求,1998)。
然而,政府在这种“有效需求不足”约束下的宏观调控力度不足,手段选择和效果还很不理想。如1998年通过增发国债扩大政府投资以拉动内需,确实起了一些作用。但从1999年上半年国有经济增幅下降的事实表明,这次宏观调控只是启动了国有经济的短期增长;虽然1999年财政政策、收入政策着眼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目标(参见陈淮,2000),注意了短期政策与中长期发展相结合,但由于体制性约束,效果一时难以体现。由于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的缺乏,银行体制改革滞后,投融资体制的扭曲,使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低下。解决这个问题,需要的是更积极有效的制度选择与安排,可这是需要时间的。同时,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过程中,宏观调控的效果越来越受到微观主体运行机制的制约:宏观调控的实施是通过微观主体的驱利动机来实现的,而不能由宏观调控主体直接决定;宏观调控的效果如何,决定于宏观调控的方向是否与微观经济主体的运行机制相适应。这样,实现主流宏观经济政策有效转变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培育市场主体和规范市场运行机制,二是使宏观调控的作用力与市场经济微观主体运行机制相适应。
三、如何防止宏观经济政策失效
当前宏观调控领域存在两大问题:一是“有效需求不足”;二是经济开放度日益加大。这两大问题都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了挑战。在前一部分中,我们阐释了我国主流宏观经济政策的转变,并指出,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效果受微观主体运行机制的制约,这是防止宏观经济政策失效的一个方面。同时,宏观经济政策的效果还受其自身特点的限制。
(一)我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对宏观调控有效性的限制
1、财政政策。
(1)财政政策的扩张限度有限(参见张晓晶,2000)。财政扩张的限度一般用债务负担率(即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来衡量。单看狭义债务负担率(主要指国家财政统借统还的债务余额占GDP的比重),中国则处于一个非常低的水平,1998年还不到10%(发达国家几乎都在50%以上,欧盟的标准是60%)。但考虑到“中国特色”,政府实际的债务负担还应包括部分地方政府、公共部门或国有企业的国外借款以及银行不良贷款。这样,1997年底我国最大债务负担率已接近50- 60%。按我们的观点,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的大量“空帐”也应计在政府债务之内,这样政府实际债务负担率已不低,增发国债的空间已十分有限。同时,1991年至1998年,国家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14.6%、13.1%、12.6%、11.2%、10.7%、10.9%、11.6%、12.4%,基本上逐年减少,近两年略有回升,但升幅不大。这样,通过国家财政支配的资源就很有限了。
(2)扩张性财政政策的效果十分有限。近两年,国家采取增发国债的扩张性财政政策,1998年发行3891亿元,1999年发行3415亿元。但在政策运作上将财政投资按计划分割到各省、区、直辖市,再由地方分割到各项目。这种按老办法搞财政拨款,很容易出现新的重复建设:“长官项目”、高收入低产出、胡花乱用等问题。结果,1998年底,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达19.5%,而非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基本为0(其中:集体经济投资下降了3.5%,个体经济投资增长6.1%),从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只有14.1%。并且只影响国有经济,对非国有经济影响微弱。另外,最近财政部对1998年1000亿国债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72个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已有20个项目的大量资金被挪用和乱用,10个项目属于“三边工程”。同时,虽然1999年中央财政提供的技改贴息从1998年的7亿元猛增到90亿元,力图通过“四两拨千斤”的方式有效地起到财政资金带动投资需求扩张的目的,但考虑到中国的资金分配格局和信贷结构,这些技改贴息资金恐怕绝大部分又流向国有经济。然而当前国有经济缺乏活力和效益,非国有经济是最具活力的和效益的,因此,扩张性的财政政策的效果十分有限。
2.货币政策。
(1)M2的增长率还可适当提高。货币供应量的增长率与通货膨胀率之间存在正相关(米什金,1998);我国学者的研究表明:在中国,高通货膨胀总伴有M2的过快增长(王大用,1996)。如在1988年和1989年的高通胀之前,有1986年至1987年M2的过量供应;在1993至1995年的高通胀之前,有1990至1992年M2的过量供应,且1994年通胀高峰时M2供应加速,使得本次通胀的时间延长。但是近几年,我国M2的增长一直在下降,且当前我国仍处于通货紧缩时期,因而M2的增长率可适当提高,但不能过高。
(2)信贷萎缩限制了货币扩张。自1996年以来,我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长率逐年下降,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信贷萎缩”现象(樊钢,1999)。造成信贷萎缩的原因主要是:一方面国有银行由于坏帐积累不愿再向一些国企贷款;又不能、不愿向非国企贷款(存在信贷歧视);另一方面,经济生活中非国有的中小金融机构不愿向非国有的中小企业提供贷款。于是,存贷差不断加大。另外,资本市场融资对于广大非国有经济来说机会甚小。同时,物价持续下跌,使实际利率居高不下,企业对投资预期不乐观,企业投资需求不旺。因此,扩张性的货币政策(包括降息、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增加货币供应)等,不能启动民间投资(我所指的民间投资是指除政府财政直接投资以外的一切投资)达不到预期的扩张效应,因而也不能有力地扩大“有效需求”。
(二)开放性经济对宏观调控有效性的挑战
经济的开放必然会对国内宏观政策的有效性产生影响,这是Mundell、Fleming模型的基本结论。根据此模型,在利率降低、汇率稳定的情况下,会引起资本外流,国际收支状况恶化;这主要是因为套利活动的存在。同时,在资本有限流动、汇率固定的情况下,财政扩张导致总需求增加,相应净进口增加,引起贸易余额出现逆差;但随时间推移,贸易逆差将导致货币供给下降,直到总需求回复到初始水平。一般而言,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汇率的稳定性和资本的完全流动性三个目标只能实现其中的两个而不能三个目标同时实现。这就是所谓的“三元悖论”。目前,中国选择了“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和汇率的稳定”,而对资本流动进行管理。一旦资本流动得不到完全的管制,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就会打折扣(张晓晶,2000)。
四、如何在扩张性的宏观经济背景下防止“经济泡沫”的产生
所有的“经济泡沫”都产生于“虚假繁荣”,而“虚假繁荣”,总是有一定的真实繁荣作基础的。可以想象随着我国加入WTO的开放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将迎来又一个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时期,因而为“经济泡沫”的产生提供了真实基础。同时,所有的“泡沫‘都是资本过度追逐利润的结果,开放经济和扩张性的宏观政策使资本逐利竞争更加激烈;这为”经济泡沫“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我国”经济泡沫“的产生有以下两大可能途径:
(一)国际资本(尤其是国际短期资本)大量进入中国股市、房地产领域。东南亚经济危机、日本“泡沫经济”都是在国内经济一派繁荣的背景下发生的。大量国际资本涌入,促使东道国经济进一步繁荣,而房地产、股市行情日渐高涨,“经济泡沫”日渐积累,直到破灭。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开放度的提高,加上中国广阔市场的吸引、政策鼓励、政局稳定等,肯定会使外国资本投资掀起一个新。这对如何引导外资流向并进一步防止“经济泡沫”的产生是一个考验。
宏观调控亦称国家(政府)干预,是指国家(政府)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按预定目标通过各种宏观经济政策、经济法规等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从总量上和结构上进行调节、控制的活动,是政府对国民经济的总体管理。
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及其作用
1.经济周期与宏观调控
经济危机涉及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其表现也多种多样,但其实质是无效供给过多、有效需求不足。凯恩斯认为,要克服经济危机就应当由国家来进行宏观调控。他说:“最聪明的办法还是双管齐下。一方面设法由社会来统制投资量……同时用各种政策来增加消费倾向。”当经济发生衰退时政府采取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抑制经济衰退;而当经济膨胀时则采取紧缩性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来挤压泡沫;即“逆风向而行事”。这样,国家通过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周期性波动的幅度,以延长经济景气阶段及缩短衰退的时间,实现“调控周期的收益”,使得经济更趋于平稳,就业更为充分,国际收支更趋于平衡。
2.市场失灵与宏观调控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机制不能按人们的意愿而有效地配置资源,主要表现为:市场竞争失败、市场功能有缺陷(外部效应)、信息不充分、市场不能完全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另外,失业、通货膨胀、经济波动是市场经济的固有弊端。只有实施宏观调控才能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宏观经济总量平衡,更好地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三、有效实施宏观调控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发展
1.我国经济的现状及实施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有了初步发展,市场体系还很不完善,市场机制难以真实反映社会成本和利益,难以成为评估和选择投资项目的依据,与市场经济配套的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人均收入水平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水平低,国际竞争力差,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但是物价持续上涨,出现了结构性通货膨胀,经济增长强劲,但产能过剩的矛盾尖锐。因此,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十分必要。
2.当前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具体措施
(1)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适当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宏观调控的关键在于实施适当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针对目前我国经济出现的通货上涨、投资过热、结构不合理等现象,政府应当采取适当紧缩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例如:通过采取减少货币供应量、提高利息率和准备金率、适度减少财政赤字、适当减少长期建设国债发行规模、提高住房贷款利率等措施,抑制投资过热及某些行业的不合理重复投资,进而优化经济结构,确保国民经济平稳发展。同时,注意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强化货币政策对刺激总需求和调整总供给的作用。例如在发行国债的过程中,就要通过恰当的货币政策操作保持相应的货币供给量和货币流动性,防止“挤出效应”。要发挥货币政策在促进体制变革和供给结构调整中的刺激作用,应优化信贷结构,对积极转换机制、效益好的企业优先支持,创造迫使企业市场化变革的环境,利用政策性贷款加大对产业结构的调整。总的来说,可以在货币政策中通过利率的市场化和差别化加强政策作用。
(2)改革税收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我国的税收现在仍停留在生产、经营环节,税收制度还很不完善,税收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的作用还十分有限。政府应当改革税收制度,完善税收体系,合理地进行收入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提高全民的生活水平,实现社会稳定。
(3)调整财政政策,改善就业状况。针对我国严峻的就业问题,我们应当适时调整财政政策,逐步改善就业现状。一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专项基金,对一些下岗职工由政府出资进行技能和创业培训;二是建议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一些发展前景好的行业和企业信贷款支持,使企业发展壮大,进而不断增加就业人数;三是从战略上讲,以促进就业为主,失业保障为辅。
(4)改革金融体制,完善金融体系。深化财政、金融等体制的改革,从而促进市场体制的建立和二元结构的调整,为宏观经济调控构筑稳定的框架,营造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的良好基础。宏观经济政策需要通过政策传导机制有效地作用于微观主体上,才能达到预期的成效。
(5)制定产业政策来引导产业正确发展,减少其盲目性。产业政策包括产业结构政策、产业组织政策、产业规划等。当产业发展存在发展过快的盲目性时,运用金融政策控制其信贷规模,在其发展存在过热时,使其降温。通过产业政策为导向,引导和调控产业发展方向,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
(6)积极引导,实现区域协调发展。全球化和市场化必然使区域内及区域间的差距扩大,中西部地区在强化“发展是第一要务”理念基础上,全面实施追赶战略,这种发展热情和现行地方财政体制相结合,使得地区之间的经济竞争愈演愈烈。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既要适当控制各地的盲目冲动和过度投资行为,又要努力保护地方发展的积极性,为中西部地区的发展提供优惠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关键词:竞争法;宏观调控;核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1
一、国内文献综述
在现代市场竞争经济中,竞争法律制度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正因如此,学界对于竞争法地位的研究也比较丰富。而且对于这一问题的认识,大多数学者都认为竞争法在经济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有的学者认为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的理由,市场经济的显著特点就是竞争的存在,所以保护良性的竞争是经济法始终无法忽视的重要目标。(吕明瑜,2003)这种看法固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是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仅仅是将市场规制法律范围内的各种规范进行比较就得出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的结论显然难以服众,毕竟市场规制法律只是经济法的一部分。很多人认为竞争法之所以是经济法的核心,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竞争、市场、经济法三者之间的关系决定的。(秦蓁,2003)(周星妤,2010)简而言之,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而经济法是围绕市场进行的,所以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这样的逻辑存在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把竞争与竞争法等同起来了。我们应该明确的是,规制竞争行为的除了竞争法还有其他法律,比如说国家的宏观调控就是在市场失灵的时候出面恢复正常的市场竞争状态的。因此,这一说法明显不能自圆其说。
二、竞争法是否是经济法的核心不能一概而论
尽管很多人认为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但是经过上文的分析,很多论据并不足以支撑这一理论观点。其中,最明显的逻辑漏洞就是学者仅从竞争法对经济法的重要性分析,而缺少对竞争法与经济法中的其他法律重要性的比较研究。对于经济法的内容,我国普遍认为分为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①,显然竞争法属于市场规制法的范围。那么,经济法的核心到底是宏观调控法还是市场规制法(竞争法)呢?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不同国家的情况并不一样,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也不一样。例如,日本的经济法就主要是市场规制法,在日本的法律体系中,竞争法确实是经济法的核心。
但是,如果是在我国,这种说法就值得怀疑了。在经济法的体系构成中,市场规制法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等,宏观调控法包括财政法、计划法、产业政策法、金融法等。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对经济法都很重要,但是在我国,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更重要。
一方面,市场规制法必须以宏观调控法为条件②。宏观调控法的执行,能够为市场规制法的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这是市场规制法得以正常实施的基础性条件。此外,宏观调控法为市场规制法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为市场规制法指明了努力的方向,市场规制法是对宏观调控法的具体落实。简言之,只有宏观调控好了,微观的市场规制才能发挥出实效。
另一方面,从经济法的概念来看,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更突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市场宏观调控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就是因为市场失灵,经济秩序非常混乱,而且当时的其他法律制度也失灵了,无法靠传统的法律对扰乱市场的行为进行规制。所以,以国家干预为内容的经济法就出现了,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国家干预,就没有经济法。因此,从经济法的概念上分析,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中居于核心地位。而且,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自然是非常重视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
三、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诚如我们所知,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就是规制市场竞争行为,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经济法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从而进一步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竞争法则是最直接的非常有效的保护竞争秩序的规则,所以经济法离不开竞争法,经济法目的的实现在很多方面依赖于竞争法这一途径,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在经济领域,竞争政策指导着其他政策的运行。“竞争法是国家依据竞争政策制定的。”③竞争政策是为了保护竞争和竞争者,它属于经济政策的一种。那么竞争政策与经济政策中的其他政策的关系如何呢?争议得比较多的就是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我们知道,产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一般会影响到市场经济结构的变化,产业政策是国家制定的,自然应当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所以,对产业政策的制定多数都会考虑到相关竞争政策的内容。退一步说,如果两种政策之间产生了冲突,仍应以竞争政策的适用为优先选择。因为,产业政策的制定有一定的局限性,更多地考虑的是本产业自身的发展,从而对整体的兼顾不够。因此,竞争政策指导着产业政策的制定,竞争政策的适用具有优先性。所以,依据竞争政策而制定的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竞争法在我国不是经济法的核心,但是经济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竞争法的准确定位,不仅利于我们从理论上完善对竞争法的研究,而且能够正视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之间的关系,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
注释:
①参见王琳.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J],生产力研究,2006,(11).
②参见邱本.论经济法的共识[J],现代法学,2013,(4).
③王晓晔.论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参考文献:
[1]邱本.论经济法的共识[J].现代法学,2013,(4).
[2]程宝山.经济法理论的新思考[J].郑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5).
[3]吕明瑜.关于竞争法地位问题的探讨[J].经济师,2003,(2).
[4]王晓晔.论竞争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5]秦蓁.论竞争法在当代中国市场经济法律建设中的核心地位[J].求实,2003,(7).